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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 (Charles Tiebout) 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 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 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 (1) 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 实行“栅栏”(“ring-fencing”) 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 (3) 缺乏透明度。(4) 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 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 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 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 缺乏透明度;(4) 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 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 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 (state aid) 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 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 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 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 the domestic 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 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 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 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 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 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 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 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1998.
[2]Charles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October 1956, pp. 416 – 24.
[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pp. 26 – 30.
[4]Ibid, pp. 26 – 28.
[5]Ibid, pp. 22 – 24.
[6]See: “OECD Reports on Harmful Tax Jurisdictions”, published in the Worldwide Tax Daily as 2000 WTD 124-11 or Doc 2000-17602 (原文为31页), June 26, 2000.
[7]OECD, Towards Global Tax Co-operation: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nd Eliminat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2000.
[8]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 Doc. COM (97) 564 final (Adopted Dec. 1, 1997)。
[9]《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通过,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共体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欧盟成立时,成员国扩大到12个,现在已经在扩大到25个,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0]See Francovich v. Italy, Case C-6 and 9/90 [1991] ECR1 –5357; [1992] IRLR84. See also EC Treaty, Art. 87.
[11]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2]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 O. Figura, “European Union Tax Rate Harmony: An Unattainable and Detrimental Goal”, New Eng. Journal of Int‘l Comp. Law, Vol. 8:1. p. 134.
[16]See: Spencer, OECD Report Cracks Down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9 JOIT 26 (July 1998), discussing the OECD‘s report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which the OECD Council approved on April 9, 1998.
[17]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也是公司税收独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Independent Experts on Company 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个提出税收协调主张的人。1992年,他向欧共体建议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对跨边界收入的双重征税,对公司税加以协调,以及成员国之间在其他税收问题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参见:European Report, Company Taxation: Ruding Report Recommends Minimum Degree of Harmonization, E. R. No. 1754 (Mar. 21, 1992)。
[18]Editorial, Straw in the German Wind, The Irish Times, Nov. 30, 1998, at 17. 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 Union‘s 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19]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占其GDP的4%-7%,进这一项就使其GDP能够增长2至5个百分点,而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GDP则只能增长1.5至3.5个百分点。这样一来,爱尔兰的增长率就显得非常高了。参见:GDP Growth 1988-89, Irish Center for Migration Studies, at migration.ucc.ie (last modified Jan. 29, 2002)。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先要明晰总分公司和母子子公司的特点:
对于母子公司来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协定另有规定。
而总分公司方面,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及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而这也就为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提供了条件。
而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因而要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必须考虑不同公司形式的好处,以及公司形式相互交织的技巧。
在本文中,我们根据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模型,然后利用模型结合企业不同的经营时期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在不同时期利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并进行适当的转化,以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模型设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按照收入来源地原则就来自于该国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同时,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还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也就是在缴纳了分公司所在国税款后,还需就该笔收入和总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国纳税,适用直接抵免进行纳税。因而假设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为Rb,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总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h,经营期限为n年。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于全球的收入纳税,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在子公司将税后收入汇后国内后,要按照间接抵免法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纳税。因而假设子公司税前收益率为Rs,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经营期限为n年。
二、模型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在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盈利状况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这样就为我们利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投资初期的选择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很有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那么,到底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利,我们运用上面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
当下属企业发生亏损的话,其税前收益率为负,即分公司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小于0。为了分析到底哪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我们假设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由于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那么对于总公司来说,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看作总公司的盈利,总公司可以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设立子公司由于其是独立法人企业,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就不能得到这样一项好处。
这种情况下,rb>0
而设立子公司的话,它的收益率为rs=Rs<0。
即使我们考虑到子公司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抵扣,但是它的减税的现值也远远低于分公司现期冲减减税的现值,因而还是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
由此,可见在初始时设立期,选择分公司比子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以实现节税的好处。
2.投资稳定期的选择
投资稳定期,到底选择那种企业组织形式,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再据以选择。
假设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税前收益率均大于0,即可以获得正的税前收益率,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为R;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下面,我们分别考虑下t大于、等于、小于t0的情况。
我们发现在t=t0和t<t0的情况下,子公司与分公司所产生的税后收益率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任何企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只有在t>t0的情况下,二者才不一致。
在t>t0的情况下,分公司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利用“直接抵免法”合并到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由于t>t0,所以分公司所纳的税款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分公司还要按照总公司所适用的税率在总公司所在地补缴税款,然后以税后收益投资。而子公司则是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进行投资,在n年结束后再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适用“间接抵免法”按照母公司所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即将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按照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差进行补税。因此,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可以利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因此,当t=t0和t<t0的情况,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税负相同;而在t>t0的情况,子公司由于可以递延纳税,比分公司有利,因而,应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3.对外收购的选择
当一个公司要对外收购企业时,是将收购来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则需了解被收购公司是否盈利,及被收购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亏损的,那么就可以借鉴投资初期的选择的决策,建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纳税的特点,用所收购企业的亏损去抵消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实现减少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公司作为分公司比较合适。
如果被收购企业是盈利的,那么就需要考察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情况。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则采用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企业作为收购企业的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比较合宜。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大于或者等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子公司和分公司获得的税收收益相同,将被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建立总分公司还是作为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效果都一样。
4.资本投资结构选择
企业的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对于债务资本,需要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可以获得节税的好处,仅仅是在获得利息后由债权人缴纳所得税,而且债务资本的本金以及利息费用不受企业盈亏的影响,到期必须归还,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权益资本则是在企业盈利后用税后利润发放股息、红利,股东在获得股息、红利后还要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而且权益资本只有在企业盈利之后才发放股息、红利,本金并不到期归还,只是在企业清算后将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而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无法利用债务资本节税的好处。而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独立进行纳税,因而母公司可以利用债权资本进行投资,以利用债权资本节税,同时,还可以避免权益资本投资风险较大的弊端。到底在那种情况下,利用债权资本投资才是最有利的,还需要考察子公司的性质,即是否是全资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适用的税率状况。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完全控制子公司时,当二者的税收政策完全相同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效应完全相同。债务投资时,子公司利用这部分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息税前利润)可分为利息和子公司税前利润,利息收入由母公司负担所得税,子公司税前利润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资产总收益;股权投资时,资产总收益全部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而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有免税规定,不需要再纳税,从企业集团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资产总收益,因此两种融资方式下企业缴纳所得税相同。
但是,当母公司税率高于子公司税率时,由于利息收入按母公司税率征收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时这部分收入则适用子公司税率,因此股权投资优于债务投资,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同理,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这些分析表明,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时候,只有当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母公司进行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在母公司没有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选择则依赖于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利息率、各自的所得税税率、资产收益率等因素。我们设融资总额即公司总资产为B,资产收益率为p,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利息率为c,在债务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为M,在权益资本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份额为N,其中N>M。
Bp(1-t)N-[(Bp-Bc)(1-t)M+Bc(1-t)]=Bc(1-t)(1-M)-Bp(1-t)(N-M)
其中,Bc(1-M)表示利息支出对子公司剩余股份的“税收挡板”支出,Bc(1-t)(1-M) 表示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即母公司由于没有完全控股所导致的税收利益的流失。Bp(1-t)(N-M)表示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本分析表明,当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大于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时,股权融资方式下的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就会大于债务融资方式下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即前者的税负小于后者,此时应选择股权融资。反之则应选择债务融资。
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想利用债务投资的节税效益时,应该选择母子公司的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5.企业经营中分立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科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等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将内部的高科技部门、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门独立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的一些企业经营的业务规定有税收优惠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企业可在这些区域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由其经营业务,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6.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子公司的股权,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
依据前面的分析,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
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没达到标准或协定没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
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2)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征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
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交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
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转移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综上而言,在制定公司战略组织形式时,根据相应国家或者地区税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小结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速,在追求公平、效率、收入的基础上,世界公司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已进一步提升到提高本国税制竞争力、吸引国际投资的高度,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消除股息双重征税以及对现金流量税的理论推崇也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理念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税制竞争力税率税基双重征税
一、提高税制竞争力是全球范围内新一轮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公司所得税的改革目标一直是在最优税收理论之下对公平效率的追求和平衡,即在保证税收收入、减少偷逃避税行为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减少公司税对公司经济行为的扭曲。然而,在经济全球化下资本国际间流动加速的背景下,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也进一步提升为如何最大限度地提升税制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竞争力。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税务当局的观念已经从害怕因国际避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变为害怕因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而造成资本流失。”①过高的税率和过重的税负减少了资本形成和劳务供应,导致大量资本流出和公司的数量减少。从Jorgenson、Hall以及Sandmo等构建的标准资本成本理论模型可以看出,①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高税率一方面会导致本国资本外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外国资本进入。IMF的研究也表明在其他条件相近时,低税率的国家相对于高税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投资。如,2000~2005年间受外国较低公司税的吸引,大量瑞典公司的生产基地、控股公司和公司总部迁到海外,资金流出达2730亿瑞典克朗。而日本在2005~2006年直接投资的净流出额分别为4.7万亿日元和6.6万亿日元。②其他许多国家也正面临着本国税制竞争力不足而导致的资本外流的风险。
有鉴于此,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或准备对本国税制进行改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国税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早在2002年8月,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国际税收政策评述”报告就称:“为了保持澳大利亚对企业和投资的吸引力,澳大利亚的税制应该需要不断地适应日益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澳大利亚也需要顺应国际趋势和别的国家的需求,与吸引投资的竞争国家的税制相互呼应”。③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彼特.卡斯特罗声称,对澳大利亚的国际税收政策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促使澳大利亚公司具有国际竞争力。
英国财政部也在2003年指出,英国自1997年以来的公司所得税改革,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经济扭曲和反避税提高了税制的竞争力和公平性,但仍需进一步的改革,以保持高水平的国内资本投资和国外资本投资,提高经济增长率。一个有竞争力的税制不仅要使英国对资本有吸引力,同时也应减少对投资的水平、时期、结构的影响。④2005年11月,美国税收专家ScottA.Hodge等人表示,⑤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在公司所得税税率方面的差距已经阻碍了美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已经由曾经的世界领导者,转变成美国经济的绊脚石,从而提出相应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等相关改革意见。
在2007年3月,日本经济战略研究中心报告,称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税率在20%~30%之间,日本相对较高的税率和税负必然会降低日本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以及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日本迫切需要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以降低企业的负担。⑥另外,加拿大智囊团HoweInstitute也在2005~2007年连续的税制竞争力研究报告中指出,加拿大最近几年正在稳步地推进其税制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更依赖消费和支出相关的税收,减少对投资和储蓄的税收。而所有这些改革的措施就是为了促进加拿大经济的增长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⑦2007年OECD了《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的报告。
该报告分析了OECD成员国近年来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后认为,⑧公司所得税的改革近年来已经成为大多数OECD成员国的一件重要的政治议题;公司所得税的改革是因为政府需要提供一个更加具有竞争力的财税环境;根本性的公司所得税改革已经超越了目前的降低税率和扩大税基的问题,政策制定者主要考虑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如何保证当前的公司税收入水平?
2.政府如何维持或创造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3.政府要如何减少由税收带来的扭曲?
4.政府如何简化日益复杂的税制?
从以上各国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出,新一轮的公司税改革潮流已经或即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提高本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已然成为各国新一轮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消除股息双重征税与简化税制是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税率从近年来OECD成员国的实践可以清楚的发现,降低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世界性的趋势。
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从1996年的36.60%下降到2009年的26.29%,下降了10.31个百分点。①从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范围内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呈显著下降趋势,尽管下降的幅度不尽相同,下降速度也并不稳定,但是下降的趋势依然在持续。税率下降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在减少了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干扰和扭曲的同时,也为国家吸引了更多的资本流入。Grubert和Mutti的研究表明:②在增加税后收益率的假设下,公司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会吸引至少3个百分点的资本投资。
(二)扩大税基在税率下降的压力下,为了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必须进行扩大税基的改革。公司所得税的税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OECD《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采用了OECD各国折旧扣除值(贴现现值法)变化的事实来反映税基的变化趋势。
上图显示了19个OECD成员国折旧扣除的现值变化,计算采用的贴现利率排除了通货膨胀和实际利率的影响。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国家折旧扣除现值从20世纪80年代到近几年,都显示出普遍下降的趋势。现值的减小意味着允许扣除的折旧降低,这表明公司所得税税基在扩大。1982~2005年间,19个OECD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降低了其固定资产折旧率。这些折旧现值的变化反映出各国政府在折旧政策方面的改变。由于税基的扩大,虽然各国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但是税收收入却保持着同GDP增长速度相当的增长水平。
(三)消除股息双重征税股息的双重征税问题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营方式、利润分配、融资方式的扭曲,更使得公司的税收成本和税收负担加重,这显然会对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产生负面影响。
改善股息双重征税的问题,一直是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热点。许多国家都选择了不同的改革方式,比较常见的有公司权益备抵制(ACE)、股东权益备抵制(ASE)、综合企业所得税(CBIT)、改进的古典制等。1991~2000年间,约有一半以上的OECD成员国采用完全或部分的归集制来消除股息的双重征税;2000年以后,一些成员国在所得税一体化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一些国家实行了改进的古典制的方法,通过降低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减轻对股息的双复征税。如德国在2000年7月,取消了归集抵免制和双率制,采用改进的古典制,对居民股息收入实行“一半所得制度”(half-incomesystem);芬兰在2005年1月把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至26%,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9%降至28%;葡萄牙(2005)也相继采用了改进的古典制来解决股息的双重征税问题。①
(四)简化税制税制的过于复杂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效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联合公布了其对178个经济体税收状况研究的报告,②根据企业每年纳税次数的多少、企业遵从税法花费的时间以及企业的总税率,对企业在178个经济体纳税的简便程度做出评估
关键词:纳税管理存在问题依法纳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随着纳税管理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纳税管理这个非常有“含金量”的概念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国中小企业的重视。一些中小企业利用自身的财务人才或者委托税务机构开始了纳税管理方面的尝试。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有很大差异,怎样针对自身情况来进行合理的纳税管理仍是一个难题。
一、中小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纳税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越来越繁杂,企业交易行为越来越复杂,税务机关征管措施越来越严格,企业的纳税问题变得越来越多变,相应的纳税风险越来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在企业的日常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之中重视纳税管理,可以有效管理纳税风险,进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纳税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价值
在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中,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可实现合理节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纳税管理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进一步解决融资难问题
贷款难一直是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银行“惜贷”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较低,银行信贷风险大。纳税管理可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信用水平提高则融资难问题就会相应缓解。
二、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翘
(一)人员水平低,管理基础薄弱
中小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较差,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存在偏差,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偷漏税现象严重,经常发生无意识的多申报或低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风险较大。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很多中小企业或者不建账,或者根据需要建多套账、建假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失真,收入、费用凭证不全与失真、记账不规范。税款难以查实。
(三)财务管理水平低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仍停留在传统财务管理基础上,仅仅满足于记账、算账和报账的低水平,呈现出封闭、事后、静态的特征。不重视价值创造和价值管理更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病,风险管理更无从谈起。
三、在经营过程中开展纳税管理
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管理体系,这个纳税管理体系从政策适用、实务操作程序到信息有效控制和管理,应该覆盖企业的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一)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支统付,“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企业和个人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在纳税上往往想走“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之风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税收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通过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甚至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
(二)依法设立规范的会计账册,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严肃国家税收,打击偷逃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经常对企业进行纳税稽查,而稽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作为企业,要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在日常业务中依法取得和保全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和记录、依法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为依法纳税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企业涉税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纳税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后,紧接着就是准确核算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提高企业纳税信用水平。
(四)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节税。忽视了税收产生的过程,结果产生之后才想办法去改,有时就会逼着财务部门偷漏税。一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管理。而纳税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
1、用足、用活国内、国际税收政策资源
加入WTO 后,我国市场化改革急剧推进,面对更加开放、公平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更多的将是同台竞争。内资企业应积极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国内、国际间各种自然资源和政策法规资源,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选择适宜的投资地点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来投资经营,其中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低税和税收优惠的吸引。企业在投资经营中,要充分运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3、选择适宜的投资产业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解决社会性就业及福利性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如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农业、科研、高新技术服务的一些产业;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则相对较广,其主要产业包括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随着我国对WTO成员权利和义务承诺的兑现,原有的很多行业及产业,比如电信、金融、商业、服务、汽车等传统性垄断行业,将逐步对外开放。除了国家限制性的产业或行业外,外资亦将享受更多的国民待遇。
4、选择适宜的投资组织形式
内资还是外资,全资还是合资,法人还是非法人,公司制还是合伙制,企业选择的投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往往也千差万别。 一般来说,内资企业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的灵活程度小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一般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一般要先课征公司税,投资者以股息形式分得的税后利润,又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一般不交公司税,只缴纳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子公司一般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分公司则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于低税国、低税地区,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税或只征较低的公司税。若签定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后利润的预提税可能少征或免征。跨国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信箱公司(只挂名称无实际业务)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的效果,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此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所以,对于初创阶段时无法赢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能利用合并损益,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子公司,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对于规模庞大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宜用子公司的设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设为分公司,从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佳。
5、选择适宜的会计核算方法
与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主要涉及四个大的方面,即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以及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企业应根据具体经营环境选择适宜的会计核算方法,用足、用活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假如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范围或限额。因此,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于税收筹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我国税法目前不允许企业税前向境内外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而在一些西方国家,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如果符合“受益原则”,即关联企业从事的管理活动已经使本企业受益,则可以在税前列支这种费用。正是由于这种规定,国外企业可以通过向低税区或避税区的关联企业大量支付管理费的办法从事避税活动。此外,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企业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从而保证了整体集团系统利润的最大化。。
四、纳税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还要注意从以下方面防范税务风险:
(一)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
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纳税管理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企业纳税必然要和税收征管部门打交道,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对税收筹划的方式,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因此,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与税务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纳税管理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策划活动,需要有长远眼光,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形成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逐步研究并开展纳税管理应该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赵军红.企业纳税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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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重点优惠;税式支出;税收法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6-0070-05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注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 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刘乃全 等,2003)131-132
3.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4.5亿里拉。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刘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 2005)17。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
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 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 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伊东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3.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 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1)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拓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凡中小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大优惠力度。第一,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第二,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第三,除在税率上优惠外,在扣除、折旧等一般企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3)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4)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第一,通过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予以扶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第二,通过R&D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通过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再投资减免税、退税等缓解其融资困难,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设置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6)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引入税式支出的概念,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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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s in Tax Incentives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HOU Zuoqian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Hangzhou 310015)
摘 要 税收筹划也即节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合法而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经营等事项的安排,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纳税人利润的最大化。也正由于此,税收筹划在公司中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节税 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述及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主要通过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经营等事项的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实务》一书中明确定义: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的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特性与平时我们所说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漏税、避税、节税等手段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的税收筹划是合法而合理地少纳税的运筹,即节税筹划。
从国家方面看,一旦国家出台税收政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有利于税收法规的推进与实施。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的减少缴纳的税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从资源配置方面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而利润的多少决定了资本的流动方向,也事实上调整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税收筹划这个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企业节税行为,不但有利于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筹划实务
税收筹划在国内目前已是个非常普遍存在的现象,这里笔者试图对公司税负组成比例较大的部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筹划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纳税人类别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为纳税人类别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经济下,售价(不含税价+增值税)的高低将决定公司的竞争优势地位。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分析来决定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如下表:
当然,我们认定纳税人类别时,还应结合纳税人认定纳税人类别所要的费用成本,以及纳税人类别不同而造成的销售总量的不同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二)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综合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降价销售成为商家保持市场份额的有利手段,尽管降价销售使公司减少利润,但同时会减少流转税及所得税,还会扩大销量。
我们计算可以知道,降价销售中商家的实际让利远远小于名义让利,降价销售会给公司带来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降低节税效应。公司可以计算分析降价销售产生的税务上的影响进而进行税收筹划。
(三)对公司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筹资管理中财务杠杆的意义很重要,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节税作用。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常常可以得到节减税收的好处。随着负债结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额随之减少,投资利润率也自然上升,从而显示出债务筹资的节税功能。
当然,公司负债增多对公司信誉的影响等因素也是需要我们决策考虑的重要方面。
(四)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众所周知,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成本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应重点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折旧年限因素及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等4个方面的问题。
三、公司税收筹划结论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只有在掌握了国家政策导向,切实了解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对纳税人情况和要求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才可以制定一个合法的、符合实际、对公司有利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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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税收空间是征纳双方博弈均衡的结果,包括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其中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更具有导向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进程加快了跨国公司的国际流动,提升了中国对国际经济的参与度和依存度。至2006年5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6860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54.14亿美元(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资司)。然而,据商务部外资司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55%处于亏损状态,全国50多万家外资企业,每年亏损金额为1200亿元以上。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促使我们反思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跨国公司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却不断追加投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行市场渗透战略,尽管中国市场目前购买力和整体环境并不是很理想,但跨国公司从其全球战略出发,尽其所能抢先占领中国市场,以期将来获得可观的回报;二是这为跨国公司利用中国政府所给与的政策空间,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如果第二种情况居多,就应认真审视中国政府主动提供的税收空间,并将与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税收空间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以求调整税收空间中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主动空间比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的精髓之一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依法纳税外,还有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下进行的。从立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可以利用的空间有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之分。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同时,作为纳税无偿给付的一方,纳税人必然会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税法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实务。由于税法本身的缺陷和时间上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漏洞空间,需要立法者被动地随着税收实务的变化加以完善和补漏,这样的空间可以称之为税收政策的被动空间。
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笔者选择各个国家均有的主体税种,以区域性优惠、产业性优惠以及投资优惠政策为对象进行较为详尽的比对。
(一)区域性主动空间比较
中国现行优惠区域主要包括特定地区和西部地区。对特定地区的优惠主要是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经济技术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标准时给与的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设在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3个省、市、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际上,为鼓励或帮助特定区域发展,各个发达国家也给与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93年政府拨款25亿美元用于税收优惠补贴。康涅狄格州对向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五年所得税,再投资继续享受减免五年所得税优惠;法国对发展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公司大约减了80%的税收。1984年在老工业区新建公司或企业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3年,期满后仍享受减半征收待遇。在洛林、诺尔加莱重点改革区设立“无税特区”,3年内免征企业地方税、公司税、所得税、劳工税及其它社会杂税和分摊;而德国对落后地区企业给予地方税减免,对特别开发区新办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发展经济的基本理念,还引导着资本的流向。通过几年的实践,这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以及经济发展所取得的绩效众所瞩目。同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产业性主动空间的比较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使经济运行越来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企业制度、企业组织结构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又进一步推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经济的普遍增长。
1.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给与的主要优惠
(1)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企业才享受15%的低税率,其它地区一律为3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2)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免征所得税。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国家对高新产业技术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企业科研。美国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政府还设立了总额达7亿法郎的“国家启动资金”,资助生物技术、电讯和多媒体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给予50%的补贴。
(2)鼓励风险投资。对于风险投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用于投资,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在法国,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的税收。对于软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3)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美国除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外,还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在日本,国家财政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韩国则规定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
(三)投资的主动空间比较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同样被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采用。中国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若再投资开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在海南获取的收益再投资于海南的,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发达国家如西班牙规定,企业以税后利润购置资产的、可分类扣除5%-30%的应税所得额,用于购置外国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扣除应税所得额的20%;发展中国家如摩洛哥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在应税利润20%内提取储备金用于增加投资,对采矿业还可用于冲抵某些生产费用;日本采用的是投资抵免方式,其具体做法是直接按固定资产购置额的7%抵免应交税款,同时对企业支付的研究费可在法人税的10%以内抵免;罗马尼亚对外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税1至7年;保加利亚为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给予定期免税的规定。
三、主动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以上几方面的比较来看,我国税收筹划的政策主动空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强调区域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基本上形成了阶梯式的经济发展格局,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区域牵动整体有关。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东西部经济失衡状况日益严重,这已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不平等程度已超过了不少亚洲发展中人口大国,如印度和印尼。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整体不平等程度是所有有资料记载的国家中恶化得最快的。地区差距过大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符,并可能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国家(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差距不要进一步扩大,并保证社会服务更加均等。”
目前,我国的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布局结构很不合理,客观上有违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为了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今后应逐步取消对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涉外企业的优惠,鼓励外商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实行产业和技术导向为主的涉外税收优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档次,以便及时转移在东部地区失去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挥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缩小东西部差距,促进“中部大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总之,制定区域均衡发展法律,改变现行向沿海倾斜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支持“中部大崛起”、“西部大开发”的有效措施。
(二)产业空间定向性不足
从经济发展模式上分析,中国改革开放是按照东亚四小龙模式,通过引进外资,建立强大的、能给为数众多的农业人口提供工作的工业部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粗放式增长。目前,我国的内外资企业虽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突出的问题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从总体上看,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居少。
世界产业结构演进的规律表明,任何一门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反过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也应当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重点支持高科技产业。目前,我国产业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够强,基本上是以企业为优惠对象,而不是针对项目的优惠。如对外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未区分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不能鼓励资本、技术密集型外资的投入,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在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要突出产业导向与技术导向,以使有限的税收优惠集中在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上,使税收优惠法律的调整同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投资战略重外轻内
目前,我国在实施投资战略上只注重对外资的优惠而忽视了国内资金投入的优惠。虽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速度较快,但其对GDP的贡献率并未增加,甚至有些资金就是我国的资金,只是通过某种形式变相作为外资投入而已,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外资带来的优惠。所以,目前在鼓励投资方面应实施全方位的税收优惠,即不论是国内资金还是国外资金都应按相同的税收优惠予以对待,政府吸引投资可以从投资额、投资行业等方面进行政策诱导,彻底改变目前重外轻内的现象,具体实施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按投资额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二是选择重点行业投资确定税收优惠;三是投资国家优先发展区域实施税收优惠;四是继续鼓励实施再投资的税收优惠。
(四)间接优惠空间不足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背景及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的财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明显的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实,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几大行业税率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明显。最近几年,我国在税收政策上面又作出了重大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对于企业纳税监管也越来越严格。那么如何有效实行纳税筹划将对企业未来在市场中的竞争非常重要。所以,应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式来说,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势必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向上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把中国推向创新性国家的行列,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上述的通知中,主要是表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优惠政策的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税率来进行优惠,另一个方面是直接减免了相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税。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管理技术,使得一些企业对纳税筹划概念认知不全,从而导致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整理与税收费用不清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准确的把握。
二、某某公司税务分析
(一)某某简介华某某公司隶属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某某集团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某某公司近三年的营业额分别为:3264.92万元、4347.44万元和5288.28万元。公司拥有多项检测资质,涵盖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具体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检测资质、建筑工程甲级检测资质及市政工程甲级检测资质等。业务范围不仅包含了相关检测工作,还有检测技术咨询与培训等附加业务,具体检测内容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路基路面现场检测、桥梁隧道检测、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等。公司办公及检测场所占地有将近5000m2,现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分别12人、56人、36人,总员工144人,其中有54名员工持有试验检测师证,58名员工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证。公司各类部门齐全,包含了有技术研发部,成本合约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市场经营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同时各类仪器设备丰富,像多功能智能检测车、地质雷达、光谱分析仪等设备仪器共有2000多套,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某某公司纳税情况分析某某公司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在2016年11月16日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2019年续审通过,下次续审时间为2021年8月。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为,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需要在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去除。在2017年和2019年,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项目研发时,企业可按账面归集金额如实扣除企业所得税,随后再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研发费用可再次扣除,2017年以研发费用的50%比例进行加计扣除,2018、2019年均以研发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另外,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的税收减免力度更大,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解决思路
(一)优化研发人员比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检测业务的同时、每年都有3-5个研发项目,主要攻克公司检测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关,研发改良仪器设备,开发新技术,企业领导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研发人员,近几年不断增加职工构成比例中研发人员所占比例,提升企业职工的学历层次,使公司从事科技创新人员的比例大于企业总职工人数的12%。公司对研发人员比例进行有效筹划,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引进本领域的技术领军人才,在公司“传帮带”的良好氛围下,公司原有员工的理念及技术得到大幅提升,每年都有新进的本科学生,为公司技术力量增添新血液,通过近几年的培养公司的人才梯队基本形成。另外,还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在新领域招纳贤才,探索创新,形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人才队伍。加强公司现有员工培训,提供更多的外出交流学习机会,使他们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也是响应国家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其中就有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了8%,可见,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和员工技能提升,公司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进行企业职工教育,并逐步优化公司员工结构。
(二)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的筹划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性质,设立公司所需研发项目或攻克的技术课题,确定相应的研发人员,所需设备,试验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使用费进一步根据收入规模确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在研发费用的投入中,应该做到充分且及时拨付。不同费用口径所涵盖的范围不一样,比如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的范围最大,其次是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最小的是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针对前两者所认定的归集研发费用应当适度从宽,而对于加计扣除所规定的费用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分项目分性质严格扣除,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同时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所产生费用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应该不断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三)加速费用支出,降低税费成本某某公司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集团投入及自身良好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资金,同时也得益于上下游企业的良好商业信誉产生的附加收益,这种发展模式相对来说风险较小,但一直依靠这种低财务杠杆进行生产经营,必将制约某某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寻求更好的资金来源,丰富公司的资本来源,比如对外融资,比如贷款等途径,这些途径虽然存在一定的利息成本,但通过这些融资所带来的投资活动收益要远高于利息,并且即使是贷款,贷款利息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过程中只需避免专项贷款方式即可。除此之外,某某公司应该对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进行加速折旧,从而以最快时间实现税费减免。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企业研发所需要的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形成无形资产,一部分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除了进行据实扣除之外,还需要把实际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那部分费用来说,需要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决定了企业是否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研发费用也是加计扣除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利润良好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能帮助企业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润的更快增长,并有效的帮助企业提升自身实力。比如:研发费用的正确归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本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计入了其他费用/成本科目(对原纳税情况并不影响),其次,对于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未享受,税法规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问题,可以做如下筹划:(1)明确费用归属部门,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归集数据,避免出现研发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或者成本,造成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进行梳理,对照公司所属性质,正确选择加计扣除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享受10%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和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测算为公司节税92.96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研发设备单价以500万元为界线,当公司所采购的研发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元时,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当研发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元时,不能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此时公司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故而,某某公司在采购研发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单价是否超过500万元。折旧方法,可以将纳税义务时间延长。企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研发设备要满足研发需求,也必须进行不断更新,某某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尽量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速度,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为885,400.00元,还未到纳税规定的界限,但是企业可以加快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将购置设备等固定投资投入纳入到一次性抵扣范围,达到更新换代设备,但降低了税务的目的,从而推动某某公司技术突破,降低生产劳动成本。
(六)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政策某某公司有关人员要深度学习并正确解读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必须不断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尽可能准确的估计自身经济业务的走向,避免出现丧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构成偷、漏税的情况发生,以达到预期的筹划目标。比如,某某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这四年间,还享受到了来自各级政府的补助金额,分别为:2017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0万元、2018年至2019年均享受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3万元、2020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