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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鼓励农民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鼓励参加、多方筹资、市级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浙江省、衢州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及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医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人劳社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农业局、残联、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合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设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定1-2名主职人员负责,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剂;各村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市人大、政协、监察、审计、各乡镇参保人员代表组成,定期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合医委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补偿标准及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四)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工作中重大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合医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市府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单位负责、市合医办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宣传发动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印制专用收据,指导市合管中心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卫生局负责市合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个人统筹资金补助工作;
(七)市公安局、农业局、农办等部门配合市合医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审计局负责农村合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市残联负责农村特困残疾人员的资金补助工作;
(十)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向市合医办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对市合管中心的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条市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合医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合医委报告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负责起草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对市合管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确保收支平衡。
(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市合管中心职责:
(一)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具体业务;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业务的受理、审核、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合医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以及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
(四)协助市合医办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六)按市合医办的要求每月一次进行业务、财务统计分析,及时向市合医办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和业务经办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七)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合医办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九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乡镇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年度由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统一收缴,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个人统筹费筹集、基础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发放、变更等工作;
(四)为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乡镇、村每月一次要在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市合医办调解、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六)积极协助市合医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集参保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四)每年定期召开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并向市合医委通报合作医疗监督情况。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市域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四)享有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出资4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参保人员可适当给予扶持,但扶持资金不得高于参保人员个人实际出资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参保人员的合作医疗卡、扣留或提成参保人员的报销费用,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资助,特困残疾人从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保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交费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20日,筹资期结束后,市合医办向社会通报各乡镇(街道)筹资情况。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费者,当年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收支运行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由乡镇(街道)负责统一收缴,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办法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为鼓励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处方(复方)治疗,计算中药饮片报销基数时可上浮3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市内各定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给予30%的报销。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复方)与市内各定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复方)报销比例相同。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报销限额,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剔除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各项费用后,分段按下列比例报销:
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501元~5000元部分报销40%;
5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1元~30000元部分报销60%。
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
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剔除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各项费用后,按上述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报销。
第二十条在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后的80%报销。
第二十一条以下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一)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和必须的支持治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的治疗;
(五)重症精神疾病治疗;
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每两年可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检,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在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同时,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身份、住址等变化仍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市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的部分;
(五)其它按规定不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出院记录、电脑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卡”的医疗机构,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浙卫发〔2004〕121号)的相关规定,向市合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合医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可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用药、医学检查和药品价格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杜绝开大处方和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优质、高效和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混乱或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残疾人与残疾人事业的关系
要以科学发展观对待残疾人,正确处理残疾人与残疾人事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主体作用。因为,残疾人是残疾人事业之根本,没有残疾人、就没有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是残疾人自己的事业,他们比任何人更加关注、关心残疾人事业,他们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最坚定的拥护者、支持者和参与者。残疾人中有许多优秀人才,虽然身体残疾,却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是社会发展、特别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力军。这种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目前,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由于身份、地位、自身条件和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残疾人在社会上代表面还比较窄,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上得到传播,有时几乎听不到他们的呼声。这就影响了他们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力军作用的发挥。我们要以极大的爱心和耐心,培育他们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使他们志存高远,努力融入主流社会。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事业必须靠自身努力和奋斗去推动,要以坚忍不拔的毅力,积极投身到残疾人事业之中。作为政府,要通过康复、教育、就业等补偿手段,使残疾人在心理、身体功能上的障碍得到减轻和消除,帮助处于弱势的残疾人站到一个公正、公平、机会均等的起跑线上,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通过劳动实现自身权利和社会价值,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只有这样,残疾人才能真正融入社会主流,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主体和主力军作用。
二、社会事业总投入与残疾人事业单项投入的关系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残疾人事业,既然是一项事业,就应当有保障事业发展必需的经费。各级政府在计划安排社会公益事业投入时,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要占到相应比例,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投入比重,以弥补和改变原来投入过少,欠账太多,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的状况。
“十五”期间,巴音格楞蒙古自治州的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维权等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呈现拉大趋势。2005年自治州农牧区人均收入4284元,而残疾人人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生活在882元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还有4500人,这些残疾人绝大部分没有劳动能力,全靠家人或亲友供养。多年来,政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投入非常有限,就连每年按全州总人数人均0.15元的康复经费也不能落实,残疾人基本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我们知道,康复是残疾人参与生活的前提,残疾人如果康复不了,就参与不了社会生活,参与不了社会生活,就永远是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在全州残疾人中文盲占65%以上,他们对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还非常模糊,他们还没有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残疾人的素质急待提高。他们生活状况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应由政府的有效补偿来实现。自治州残联制定的“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首次纳入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也已纳入了财政预算,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还必须不断调整投入比重,加大投入力度,绝对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以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只有这样,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协调发展才有可能。
三、建设全面小康与实现残疾人小康的关系
全面建设小康,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但是从目前看,残疾人的小康问题,却成了制约实现全面小康的“瓶颈”。全国有6000万残疾人,相当于新疆、甘肃、青海、宁夏4省区人口总和,新疆有53万残疾人,相当于一个地州的人数,巴州有3.5万残疾人,相当于一个县的人数。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在全国1亿多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占到了三分之一,在西部地区贫困残疾人的比例更高,贫困程度也更加严重。他们的贫困影响着大约8000万个家庭的生活。经过多年的扶贫攻坚,已经脱贫的残疾人,由于缺乏体力和经济条件,生活状况也很不稳定,返贫现象比较突出。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对残疾人的保护和特别扶助力度不够,多数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贫困人口与经济社会比,是“短腿”,贫困残疾人与经济社会比,更是“短中之短”。特别是残疾人保障体系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状况的改善。从而出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偏上,而残疾人事业发展偏下的情况。这种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构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全面建设小康,不能把残疾人落下,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州乃至全国人民的小康,或者是一个不全面的小康。实现残疾人小康,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自身奋斗的工作机制。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正确处理残疾人小康与全面小康的关系,自觉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保残疾人与全州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四、构建和谐社会与改善残疾人状况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撇开全国6000万残疾人的发展与进步。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创造者,又是拥有者和享受者。残疾人群体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审视残疾人生活现状,就会发现一些不和谐因素。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农牧区残疾人的生活困难程度比想象的还要严重,残疾人生活现状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这种反差形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如果巴州3.5万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无法缩小,也就不可能建成和谐巴州。所以,残疾人基本状况的改善,既是一个硬指标也是一项艰巨任务。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大意义,把改善残疾人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考虑。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和投入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负责任地做好份内的残疾人工作,社会各界要关注、扶助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成立区地方税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地方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形式举行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分析了解和掌握税费源变化情况;研究制订税费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协调税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对各部门参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区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对非法干预、阻挠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有协护税费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与办公室建立涉税费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区政务网定期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办公室,办公室将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及时传递到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定期向区地方税费征收领导小组报告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三、构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
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办理相关准入或审批手续时应将税费保障列为审定内容之一,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办公室传递涉税费信息,为地方税费提供征收依据。
区发改委:按季度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审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区经信局: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技改项目。
区建设局:按季度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区科技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技术合同审核及认定登记情况。
区民政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财政局:按季度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与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国资办:每年报送一次企业改制审批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等信息。
区国土和规划分局:按季度报送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信息。
区房管局:按季度报送房产交易起数、建筑面积、房产价格及各项代征税费统计数据;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信息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每半年报送一次交通运输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
区审计局:按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每月报送一次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区商务局:按季报送街道、部门招商引资认定企业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情况,与区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工商分局:及时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通报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转入重点税源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区质监分局:按月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区环保局: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季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地税、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区残联: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每年报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计划和年检信息。
区国税局:积极与区地税局推进联合办证机制,实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税收以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大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巡查力度;保障国税、地税税费管理到位,应收尽收。
区地税局: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努力抓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
区司法局:按月提供律师事务所增设变更信息。
区文体旅游局:适时报送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区卫生局:按月报送个人行医信息。
区教育局:按季提供社会办学信息。
社保处:按月提供社会保险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大拖欠社保费查处力度。
四、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保障措施
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均衡入库、持续增长、优化结构、调控有力”的方针组织收入,努力实现经济税收的良性互动,要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收入征收工作,进一步强化收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提高税收预测水平,牢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区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要严格按照委托代征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帐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以保证政府非税收入代征代缴及时足额征收。同时要强化手段,切实做好各类规费的征收工作。
区地税局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查、督办、考核情况,对积极配合支持、工作措施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各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六、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使税法宣传进社区、进楼宇。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税法宣传、学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千家万户,以增强公民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协税护税。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序地开展。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将结合各自人力资源市场实际,确定就业培训对象,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退伍军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劳动力资源,都要有计划地实施培训。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在总体上实现我市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以就业培训促进和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实现充分就业。
建立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我市决定建立**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就业培训规划;下达年度就业培训任务计划;督促检查全市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就业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就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就业培训政策,认定管理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分解就业培训工作任务,监督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安置情况,统计相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拓展培训领域
整合培训资源
让培训项目“对路”
使资金效果“最大”
整合培训项目、培训力量、培训资金、信息资源,我市出台的《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将对培训资源进行“四个整合”,让每一分培训资金都花在刀刃上,让每一个培训项目能够与市场需求对接,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目前,我市政府实施培训补贴的就业培训工作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开展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被征地农民、高技能人才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残疾人就业技能等多个培训项目。20**年,全市共培训35.13万人,其中政府培训补贴12.66万人,补贴资金4273万元。我市职业培训资源在政府支持和市场需求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还存在多头管理、资金使用分散、培训质量不高、培训与就业联系不紧密等问题。
针对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借鉴外地适合我市未央区的做法,此次《意见》提出,通过整合我市现有的政府提供培训补贴的培训项目,发挥培训资源的规模效应,使有限的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最大作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相关链接
四个整合
整合项目
培训任务将统一规划下达
整合培训项目,统一规划管理。对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工会、妇联、人事、民政、残联等部门承担,政府予以培训资金补贴的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培训项目进行整合。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计划和任务进行统一规划,统一下达,对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统一检查和统一汇总。
整合力量
招标选择“优质”培训学校
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面向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及民办培训机构),选择培训设施好、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并依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培训补贴及奖励效果挂钩制度,定期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对培训效果突出的机构给予奖励。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根据全市的培训目标任务,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免费的培训、鉴定专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向定点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并对参与竞标的定点培训机构展开综合审议,确定中标单位及所承担的专业,落实当年的培训任务。
整合资金
让每一分钱发挥倍增效应
各部门按照已有资金渠道申请资金,并抄送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统一汇总。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统计和汇总,以便掌握总体情况。培训补贴的发放与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鉴定合格率、就业率挂钩。
整合信息
建立全市就业培训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全市就业培训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企业用工信息和就业培训项目信息的采集、对接和分析,结合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任务招标信息、统一公开技能鉴定标准、统一创业培训项目、统一公布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实现资源共享。
拓展培训领域
哪些人群可接受
针对性就业培训
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我市将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对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等五类人群各自不同的特点,展开力求实效的针对性培训,让其真正拥有一份能够实现就业的技能。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可获资金支持
企业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返乡农民工:培训主攻实用技术
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各区县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培训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上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城镇失业人员:展开城市社区服务类技能培训
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大学毕业生:启动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
对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展专项培训。20**年,在全市启动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工程,进行创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创业案例分析、**市创业政策解析和适当创业实训等内容的创业培训。通过有针对性的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激发和培养一批大学生成为自主创业者。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培训经费纳入就业培训总体规划,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新成长劳动力:“两后生”将参加“预备制培训”
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加大培训投入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也能享受到“以奖代补”政策了,具体标准为每毕业一人奖励100元。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我市将加大投入,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技能人才储备。
扩大范围
民办院校也可享受“以奖代补”
关键词:政府主体职能;支持体系;发展趋势
一、背景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以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全民创业”的,各地相继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拨出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广大民众积极投身到自主创业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荆州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08年,荆州市开展了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总结推广了沙市区“百姓创家业”、荆州区“双联双创”(机关联社区、干部联创业户,创充分就业社区、创信用社区)、松滋市“11233”(一个创业服务区、一个工作服务站、二个创业培训基地、三条自主创业街、三个创业示范基地)、公安县返乡农民工回归创业、石首市实施“新市民工程”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洪湖市积极引进国际援助项目开展对湿地渔民的转移创业培训等基层工作经验。2009 年荆州被确定为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以来,以创新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各项扶持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等文件,对全市创业促就业和创建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建立健全了扶持成功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提升实训水平和创业能力。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体系,荆州市及时出台了《荆州市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师资团,为建立健全荆州市创业服务网络,强化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各地均成立了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指导服务部门,专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查询、政策咨询、创业见习、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后续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
据统计,至去年,全市新增创业4338 人,带动就业17706 人。调查显示,目前荆州创业促就业及创建工作总体状况良好,各项工作正按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要求和目标有序开展。基本建立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组织领导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创建工作。逐步完善了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扶持体系,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二、当下荆州政府的创业支持体系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进一步深化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荆州市政府颁发了《关于深化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体系。
(一)创新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创业项目的启动、孵化。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3)加大规费减免力度。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公安、质监、新闻出版、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创业项目的相关收费,凡符合规定的创业项目,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按“非禁即入”和“能试则试、能放则放、能宽则宽”的原则,实施创业主体“零限制”。
(5)建立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支持以个人和小微企业为放贷主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无力还款的,可申请展期一年。在2003年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总额为三百多万,而到2012年小额贷款总额达到了3.6亿。在鼓励青年创业方面,政府对于贷款扶持的力度在逐渐加大。
(6)多渠道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加快各类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五年内在全市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创业孵化基地。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优化创业环境
(1)改善行政服务方式。建立创业登记证制度,本市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办证,凭证享受税费优惠、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绿色通道,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提供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并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实行通过性审核。并且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创业场所和服务,对自主创业的青年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
(2)创造公平创业环境。取消对各类创业主体的歧视性身份限制、行业限制,实行同等待遇。引导民营企业联合抱团,通过各种商会、企业家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形成民间企业联盟。
(3)健全创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和创业主体个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备案查询制度。
(4)营造崇尚创业氛围。以激活创业主体、弘扬创业文化、增强创业本领、树立创业典型、传播创业经验为重点,广泛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宣传。
(三)改善创业服务
(1)多层次培育创业服务主体。按照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组织一体化、服务供给均等化要求,分步骤、按需求完善创业服务主体、内容和方式。
(2)进一步创新服务内容。按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过程精细化要求,针对不同创业群体的需求,有序拓展创业服务机构功能,延伸创业服务链。
(3)分类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创业扶持。实施分类帮扶各类群体创业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及贸易促进会等组织要针对失业人员、归国人员、退伍军人及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特点,制定专项创业帮扶措施。
(4)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绩效评价反馈和考核机制。将公共创业服务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实现公共创业服务与网格化社会管理有机结合,增强服务的有效性。
(5)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深化创建作为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
(6)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创建责任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7)强化督办考核。把深化创建作为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重点工作年度考核范畴,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创新之处
(1)荆州市政府对于创业政策的三大突破。第一大突破,荆州作为湖北省的重点创业扶持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总额为两万元时,荆州市政府在2007年率先提高到5万。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市人社局,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支持,扩大与金融部门的联系面,与金融部门开展广泛合作,开创全区创业促就业工作新局面。
第二大突破,建立国家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创业孵化,成为第一个将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二级单位的地区。荆州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成立于2011年6月,属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内设综合科、创业培训科、指导服务科、项目开发科、基地建设科等科室,主要职责是为城乡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引导、扶持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带动更多就业。中心创业培训教学条件优良,各类设施齐全,全面引进国际劳工组织SYB创业培训技术和大学生创业培训四级课程体系,配备先进的互动体验式创业教学辅助平台。
第三大突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荆州市委关于 “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百姓自主创业”的方针,推进全民创业,各县市区在创业活动中整体联动,使荆州市每个县市区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例如洪湖市积极引进国际援助项目开展对湿地渔民的转移创业培训等基层工作经验等等。
(2)国家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创业孵化。荆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01年10月28日,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的建立为创业者提供了资源的支持。不仅为创业者提供的低价的厂房、共享的资源,还提供了一个相对安静的创业环境。2003年12月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创业中心,2007年3月被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评为湖北省中小企业示范基地,同年5月被科技部认定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是荆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
三、创业成果
(一)创业明星企业。在荆州政府的政策支持下,荆州市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城市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涌现出一大批成功的创业案例。荆州市最为典型的创业企业就是荆鹏软件园,它最初是由长江大学的教授在荆州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进行科学研究。成立于1998年的湖北荆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过荆州开发区国家级创业中心的孵化,从小到大,已经成长为一家综合性的IT集团公司,是通过了省信息产业厅和科技厅认证的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是湖北省授予的双百科技型企业。该公司投资2000万元兴建的荆鹏软件园将主要用于生产汽车导航仪、软件开发、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该项目投产后,将成为荆州市最大的IT行业研发中心,预计年销售收入过亿元,实现利税过千万,并能够积极推动荆州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它是在荆州开发区孵化成功的典型,它的成功也带动了荆州市的就业。
(二)创业明星个人。经调查显示男性和女性的成功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就是我们对12位女性创业者和88位男性创业者的成就高低及他们各自创业的特点进行比较。
在政府的政策下,有一大群创业者获得了自己的成功。在荆州市全民创业的大潮中,有一位弄潮儿,他叫赵勇,松滋市芙蓉园大酒店老板。2007年3月,赵勇得知市委、政府全民创业的号召后,回报家乡,当即和市创业办、市工商局联系,咨询有关政策,当了解到个体工商户“二次创业”申请绿卡后,成立了松滋银海米业有限公司,为当地350名居民解决了就业问题。
四、不足之处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自2008年以来,荆州政府陆续出台多条扶持创业的政策。在走访调查过程中,66%的民众对出台的政策了解较少,说明宣传力度还不够,好的政策没有普及到大多数民众之中。根据调查问卷所得出的数据可知,18.4%的市民表示经常关注很清楚政策,23.3%的市民偶尔关注比较清楚,32.3%的市民不太愿意主动了解,38%的市民完全不清楚(如下图所示)。政府一直致力于鼓励创业,但是创业成效并没有取得理想中的效果,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全民了解国家政策。
(二)全民创业意识不强
据调查,38%当地民众对于国家出台的青年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不清楚,另外32.3%的当地民众不愿主动去了解。64%的当地民众认为刚毕业并积累几年经验的人最适合创业,而且他们对于创业的概念比较模糊,53%的民众认为只要有经营活动都叫创业,但真正意义上的创业却并非如此。
受到传统经济发展、社会形态的束缚,地方民众对于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人们的收入来源一般是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加盟店面。很少有人自主研发自主创业而且创业还受到年龄的限制,随着年龄阶段的逐步加大民众创业意识越小。
(三)创业融资渠道缺乏
青年在创业初期,最大的问题通常是资金缺乏。政府方面虽然出台了许多普惠政策,但是创业者要想享受到政策,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创业者必须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登记证,与此同时,创业者要拿到小额贷款还需要担保人,并且担保人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有事业单位的人,这对于许多想创业的贫困青年设下了很大的障碍,导致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资金缺乏问题还是没办法解决。
五、完善措施
(一)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政府作为间接投资者,主要通过参股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间接实现对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是荆州市财政部门服务“壮腰工程”的重大工作举措,将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业企业,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提升全市工业技术水平、调整产业结构、缓解融资困难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产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荆州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二是通过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和早期创新型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自主创新;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推动形成创业(产业)资本在荆州市内的集聚,壮大创业(产业)投资行业的规模。
(二)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
(1)贷款担保要求会有所降低并且将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并由政府出面做担保人担保一定数额的贷款。
(2)规费减免政策进一步落实。进一步清理涉及创业项目的相关收费,凡符合规定的创业项目,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争取实现对所有创业主体登记“零收费”。
(3)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按“非禁即入”和“能试则试、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原则。
(4)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降低反担保门槛。创业扶持对象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
(5)放宽对注册资本缴付方式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
(6)放宽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 “X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三)继续优化创业环境
荆州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着力打造环境,全面拓展孵化接纳空间、提升孵化能力、拓展孵化功能,提高了企业入住率,创业服务中心着力打造环境。将规范院内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对孵化楼进行维护,整治创业服务中心院内的办公环境和治安环境,改善孵化条件。另一方面,将进一步规范创业中心服务窗口的各项服务流程,不断推行创业中心服务窗口的标准化,由一个只为企业提供简单物业服务的物理空间载体,已经发展成为能集聚各种创新要素的“吸盘”、整合各种创新要素助力科技成果产品化的“转化器”。
(四)完备创业教育体系
(1)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按照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过程精细化要求,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财会、法律和劳动保障等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健全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服务。发挥创业服务专家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有意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
(2)强化创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开展公益性免费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和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创业技能、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
(五)建设和谐创业体系
(1)生活与创业的和谐。打造“和谐创业”模式,是要将创业的精神和内容寓于生活同时提倡以生活的方式、生活的心态,提升创业的档次和境界,达到创业与提高生活品质的完美统一。
(2)文化价值与经济运作的和谐。文化与经济相互渗透、日益融合,能迸发出巨大的创业力,打造和谐创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