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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障碍,对策
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由自然或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由于CO2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国际惯例是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CO2当量来计算最终的减排量,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力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绝对性。一旦获得排放许可,排放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排放权时,其他人不可侵害或妨害。二是排他性。企业通过付费等方式获得排放配额时,其他企业就失去了搭便车的机会,即当它进行排放时,环境质量会因突破临界点而急剧下降。三是支配性。排放权人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排放权,在法律范围内可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放权的权利。四是可转让性。通过排放权的分配,排放实体有动机减排,减排成本低的组织获得超出其减排成本的额外收入,减排成本高的组织可通过购买排放权节约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碳减排后的富余指标,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削减,取得较低成本的减排效果,从而保护和改善气候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兴起于两大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具体而言,即首先由国际机构(国家、组织)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研究确定温室气体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排放量到各个国家(区域);该国(区域)政府进行再分配,并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合法地买卖。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放权。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2011年全球市值达1760亿美元。专家预测,2012年可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
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进展及障碍
(一)试点进展情况
中国尽管还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先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等文件,积极推动国内碳交易。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先后建立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国家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指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支撑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国家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启动首批碳交易试点。要求试点地区设立专职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测算并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建设交易平台,做好试点支撑体系建设。2012年3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格式和核算方法指南,筹建重点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认证核查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开展碳交易总量设定方法等研究,并召开了试点工作启动会。据统计,被纳入“北上天深”试点交易的行业涉及钢铁、陶瓷、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塑料、化纤、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企业数超过2000家。2012年10月,广东4家企业花费6799万元认购了130万吨碳排放权。这是国内基于总量控制的首宗减排交易。
(二)主要障碍
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尚未统一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尤其是在“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标准化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至少应包括基本图形标识标准、排放计量标准、从业机构和人员方面标准等。目前国际上的标准有ISO14064系列标准(包括组织与项目级温室气体计量标准、温室气体盘查与审定标准)、审查机构或其他评级机构标准ISO14065、审定员与核查员能力标准ISO14066、产品碳足迹计算与评价标准(包括ISO14067、PAS2050、TSQ0010等)。但这些标准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国内缺乏统一的统计方法学和标准,这导致排放量和减排量数据口径统一,对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障碍。
2.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完备
掌握每个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设计减排目标、确定总量及总量分配的基础。而很多城市的排放家底是一笔糊涂账,存在项目不全、底数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造成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方面,存在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均在编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但部分基层在2005年不具备科学统计能力,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存在协调机制的问题。对企业进行碳盘查,就得要求企业暴露家底,这是很多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配合性,以致碳档案的建立困难重重。此外,很多城市的能耗数据在经信委,但牵头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是发改委,这导致应对气候部门不能“顺畅”拿到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
3.碳排放权分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它需要解决公平问题,通过什么标准和依据公平分配,避免产生权力寻租和黑市经济。同时要解决效率问题,只有碳交易价格高于减排成本,交易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国际上有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按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等形式,但无偿分配可导致需求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稀缺性,可能导致碳价太低,呈现“没有交易的市场”;有偿分配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将面临企业比较强烈的反对。而且,对企业发放配额时,企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速度也将受到限制。一旦分配不当,极易扭曲市场原则,可能导致新的配给经济。
4.碳交易市场分散不统一
只有完整的碳交易市场,才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才具备发现价格、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风险的市场功能。国内碳交易机构存在规模小、设计标准不一、难以共享、重复建设等问题。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交易所后,杭州、武汉、大连、深圳、重庆、广州等地纷纷跟进。据不完全统计,已建成近20家交易所,还有多家在建或列入当地规划,遍及全国各省市,甚至到区县。从实际效果来看,碳交易所大多无实质性业务,只有零星交易,尚未形成规模。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后真正的交易量约300万吨,全国排名第一,但这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同时,市场主体匮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碳交易并未形成统一概念,虽然也有很多企业自愿加入碳交易体系,但并非市场主流。
5.碳交易专业人才缺乏
碳交易人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能开发、运用衡量碳排放标准和方法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碳盘查等低碳认证标准、碳交易及相关减排项目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的技术人员。三是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操作人员,包括碳排放统计与报告、第三方核查、登记注册系统运行与维护、碳交易操盘等人员。然而,由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滞后,及教育体制不配套,我国缺乏全面了解碳交易的人才。如第三方核查核证人员,一要具备工业背景,二要英语水平高,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很少。目前联合国批准的中资第三方核查核证机构只有4家,即使再加上其他节能监测中心或者一些中资机构,对于纳入碳交易的几千家企业来说远远不够。
三、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对策建议
(一)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
建立碳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留有足够的“学习期”,循序稳步推进。尽管目前国内碳市场“有场无市”,但不能为了追求碳市场的繁荣而过快地推进全国性配额碳市场建设。按照先从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先现货市场再期货市场的顺序推进碳市场的建设。在自愿与现货市场阶段,选择部分重点、具有较好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基础的行业、区域进行试点工作,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进行宣传与引导,充分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放权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探索市场规律。在强制和期货交易阶段,借鉴欧美碳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设计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二)完善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奠定法律基础。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配套政策建设,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碳排放权计量标准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制定核查规范清晰、可实际操作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区域、组织、项目、重点产业与产品等各层级的碳减排量核算提供权威依据,确保数据核算具有可比性,为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国易市场做准备。
(三)加强温室气体的盘查、统计与监测
建设温室气体移动采样系统、检测实验室、数据监测与评估平台,为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温室气体时空分布规律提供基础。对交通、建筑、公共机构领域等重点企业和机构定期开展碳盘查,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与核查,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加工和处理,准确掌握主要机构排放情况。探索建立基于部门分工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制,加快监测、认证评估与核查机构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
(四)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额
按照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能源强度以及碳强度)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重点控制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政府在低碳人才支撑体系中的作用。在高校设置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等相关专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战略与政策、国际谈判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低碳管理部门,督促重点企业设立相应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计划,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府相关官员为对象,以低碳理论、政策和相关实务等为内容。出台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开展碳资产管理师、碳交易师、碳审计师等资质认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培训低碳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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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税; 博弈; 可行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环境与资源的约束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在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下,研究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非常必要,开征碳税作为一种减排途径倍受青睐,下文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探讨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一、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1.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与庇古税
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外部性,外部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使得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按照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征收的碳税就是一种庇古税。合理的碳税设计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外部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碳税就可通过价格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双重红利
用环境税来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4.收入中性理论
要开征一种新税就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例如: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因此开征碳税应注重多个税种和税制结构的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开征碳税在理论上是可行性。
(二)政策支持
2006年3月,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2007年6月,国家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2007年6月政府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污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技术产业化示范。
2008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建设。
开征碳税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实现节能减排,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为其运行提供支持。
(三)技术保证
碳税以碳的排放量作为税基,直接按照各种能源的含碳量确定,计量比较简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碳税实践的丰富经验。
总之征收碳税在理论、政策、技术上都有其可行性,征收碳税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碳税的相关博弈模型
(一)企业进入博弈
1.相关分析
与其他减排方式相比征收碳税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征收碳税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竟争。一些企业向外界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相对于无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企业不公平。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目标。
其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征收碳税,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排污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将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污染的治理能力。
其三,碳税的行政成本低于管制和许可,相对于制定标准、实施罚则来比成本较低。
2.模型构建
笔者假设企业是否进入高碳税的行业与政府是否征收碳税密切相关。设两个局中人为政府G和企业E,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全都是完全的理性人。下面构建一个企业是否进入的动态博弈模型。首先是企业选择是否进入,其次是政府对于进入的企业选择是否征税,如图1,如果局中人企业E选择不进入那么博弈结束,它可以投资其他行业并得益g3;如果企业E选择进入高碳税的行业,政府G选择不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2,0),选择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1,T)。利用逆推法,对于政府G选择征税则得益T,不征税则得益为0,因此政府G选择征税。企业E进入得益g1,不进入得益g3,因此当g1大于g3时企业选择进入,反之选择不进入。
可以看到,存在一个均衡使得政府征收碳税的同时,企业也进入了高碳行业,双方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开征碳税达到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企业进入的博弈中是可行的。
开征碳税将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并促使部分产生CO2多的企业失去行业竞争力,最终退出该行业。未退出的企业将引进先进技术,降低CO2的排放,减少化石燃料使用,更多地使用非化石燃料,如氢能和电能,也会利用更清洁的能源,如水电、核电和风电。这就促使企业不断地探索与利用非化石燃料和清洁能源,研究和使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改善产业的不良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与此同时,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还能催生一批专门致力于减排的新企业,促进新行业的发展。同时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加强了污染的防治。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碳税实施初期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需要实施优惠的行业可以适度的减免税,对积极实施CO2减排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征收了碳税,表1是1999年丹麦对不同企业征收碳税的政策情况,对于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最终实现节能减排,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
(二)政府税率与企业产量的博弈
1.相关分析
碳税税率的设定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分析是否存在最优碳税税率,使得企业获得利润最大化。
2.模型构建
下面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模型假定税率完全由政府决定,碳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企业(这里的企业主要指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根据产量缴纳碳税,并依据政府的税率要求决定产量。政府不仅追求较高的税率,还希望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效用应该是税率和产量两者的函数,即u=u(t,Q),其中t,Q分别表示税率和企业的产量。同时假设企业只关心利润最大化目标,这里假设收益是产量的函数R(Q),且企业的成本有税负成本,等于产量乘以税率再乘上一定的换算比率a,即t·Q·a;企业的其他成本假设为C且是固定的。企业的利润函数?仔=?仔(t,Q)=R(Q)-t·Q·a-C。
假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政府来决定碳税税率,然后企业根据碳税税率决定生产产量。为了简便,假设生产产量和碳税税率都是连续且可分的,因此政府和企业都有无限种选择。这是一个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这个博弈。
第一步:先求出第二阶段企业对碳税的反应函数Q(t)。企业选择产量最大化的利润函数即:
实现最大利润需要满足条件?仔对Q的导数。?仔'(t,Q)=R'(Q)-t·a=0。R'(Q)-t·a=0的经济意义是生产最后一个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增加税收的边际成本(税率t),在收益函数R(Q)的图形上反应出来就是使企业取得最大利润的产量,Q*(t)对应的总收益线R(Q)上的点处的切线斜率一定等于碳税税率,如图2所示。如果做出成本线t·Q·a-C与上述切线平行,这就意味着在切点处R(Q)与t·Q·a-C之间的距离就是企业的利润达到的最大值。
第二步:回到第一步政府的选择,由于政府了解企业的决策方案,因此他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每种税率,企业的产量是由上述的Q*(t)决定的,因而政府需解决的决策问题是t*使其达到最大值。最大值函数为:
根据政府的效用函数u=u(t,Q)做出Q和t之间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所示,位置越高的无差异曲线代表政府的效用越高,将企业的反应函数Q*(t)画上去,那么企业的反应函数相切的无差异曲线就是政府能实现的最大效用。切点的纵坐标t*是政府要实现最大效用所必须选择的碳税税率,横坐标是企业对政府的t*的最佳反应Q*(t*)。博弈的均衡解就是[t*,Q*(t*)]。
从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出,政府通过与企业的博弈可以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既避免因税率过低而造成的碳排放量过大引起环境污染,又可避免因税率过高而抑制社会生产。政府在征收碳税后,含碳量高且产量大的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就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就会增加,利润就会降低。因此在利润的驱使下,征收碳税可促使企业选择最合适的产量。这样就可以达到CO2减排的目的。因此从博弈的视角出发,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合适的税率等方式引导和激励纳税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我国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在开始征收碳税时以低税率起步,可选择10元/吨。CO2碳税税率换算关系为:1元/吨CO2=3.03元/吨原油=1.94元/吨煤炭=2.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3.13元/吨柴油=2.95元/吨汽油。
表2是国外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税率,仅以煤炭和焦炭为例。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征收碳税较早,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达到CO2减排并保护环境的目标。
当然,我国开征碳税还面临着具体税率的制定,开征时机的选择,税收优惠的制定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开征碳税也可能会带来收入低的居民难以承担,企业的竞争力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协调,因此开征碳税虽然可行,但仍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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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碳经济是目前国内和全球的热点研究问题。文章在对广州低碳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了广州市与国外低碳市场的差距。同时,提出应该通过大力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调整产业结构、倡导低碳生活、植树造林、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和低碳技术的研发等措施发展广州的低碳经济建设。
关键词:低碳经济;广州;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7-0067-06 收稿日期:2010-04-17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作为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前沿经济理念,低碳经济其实没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它涉及到广泛的产业领域和管理领域。“低碳经济”一词最早是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a Low Carbon Economy)中出现,是指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降低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金乐琴,2009)。低碳经济的核心是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技术和低碳消费,它是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世界经济形态新出现的革命浪潮,成为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主要特征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主流模式。低碳经济的实质就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经济指的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庄贵阳,2005)。随着实践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内涵还将不断得到拓展,人们将从不同角度提出更多对于低碳经济的理解。
这些年我国在低碳经济的努力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90-200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46%。在此基础上,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夕,我国又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二、广州市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世界上众多的国家和城市就如何发展低碳经济也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欧盟将低碳经济视为“新的工业革命”、英国将低碳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重振经济的战略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暂时还没有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但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正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和社会压力,同时我国也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措施。广州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先进城市,在发展低碳经济发面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广州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有关政策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世界上无不是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优化产业结构上下功夫,近几年来广州市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低碳政策,现列举如下:
1 节能减排。《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广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广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小火电关停方案》、《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广州市2007年能源及减排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计划》、《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区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萝岗中心区能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节能中长期规划》、《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广州市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等。
2 循环经济。近年来,广州市结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模范城市、生态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将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作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了《广州21世纪议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案》、《广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广州国际生物岛循环经济技术规划》、《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为广州市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 产业结构调整。近年来,广州市按照生态城市发展要求,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先后制定了《资源节约与利用方案》、《广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广州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政策,发改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工业实际,也制定了《广州市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二)广州市节能减排的现状
广州市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注重运用财政税收的杠杆撬动市场大门,设立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开展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优先给予补贴和补助等方式鼓励与促进企业进行节能降耗,2003~2004年共有123家企业进行了508项与节电相关的技术改造。广州市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企业层面上,加强了清洁生产的推进工作,全市已有7家企业荣获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37家企业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12家通过了广东省环保局主持的验收。有了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节能减排作为提高能效的重要手段,不遗余力的进行技术改革。
2 区域循环层面上,已投资55亿元,在增城新塘镇建立了环保工业园区,园区企业实行资源共享,污染物集中处理,废物综合利用。
3 工业结构方面,通过整治、淘汰能耗大、产出低、污染严重、生产力落后企业,将汽车、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作为支柱产业,能效比大幅度提高,工业对环境的压力已明显减小。广州市在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2005年新增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工业废水排放量却比1998年减少了22.4%,工业粉尘排放量下降了97.66%,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67.20%,万元工业产值废水排放量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7%,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0年的0.91吨标准煤下降为2005年的0.78吨。2008年广州开发区单位GDP能耗下降4%,万元GDP综合能耗降至0.43吨标准煤;万元GDP水耗为6.3吨左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5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93.8%(国家统计局,2008)。
从图1中可以看到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整个广州的万元GDP能耗虽然逐年下降但还达不到全国
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作为广州的近邻深圳2005年的万元单位GDP能耗为0.59,达到了新加坡和韩国水平。所以为了实现“十一五”的单位GDP能耗减排20%目标(即单位GDP能耗下降到0.66吨标煤/万元)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现状
广州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和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新能源占广州市总能源消费的比重还较低,产业规模较小。目前广州市太阳能利用主要是光热利用,在工厂、医院等公共建筑安装的太阳能集热板约40万平方米,普及率约5%。完成了一批新能源的应用示范,如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路灯、交通信号灯等一批新能源的示范项目。广东商学院、爱群大酒店等开展了热泵空调和制热水节能工程示范,番禺中心区医院将采用太阳能节能一体化技术和热泵制热水系统,南沙区安装了风光转换电三位一体的示范性路灯等。环保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饮食服务业“油改气”,交通部门推广使用LPG清洁能源,现已建成29座LPG加气站,市内85%的公交车和100%出租车使用LPG。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生产及装备方面:南沙久泰能源公司年产15万吨二甲醚项目已经投产;广日集团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装备、迪森公司的生物质颗粒和生物质油项目试点初步成功;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核岛关键设备)在核电装备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新兴的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如迪森能源集团(生物质油装备、生物燃料锅炉)、广东同益电气有限公司(热泵)、广州市雅图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公司(小型风电机组、太阳能风电互补机组)、久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二甲醚)、广东中科天元再生资源工程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等一批企业发展迅速,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和材料、热泵、输水储水装置等方面的装备业发展有了良好开端。
(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碳交易方式有三种,即联合执行机制(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前两者主要针对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体,而唯一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DMf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鼓励企业通过cDM项目履行自身减排职责。到目前为止,广州市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还很少(见表1),截至2010年2月,我国共批准了2411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且同期广东省获批的CDM项目也达到60项。因而广州在这一方面的发展还是很落后的。
(五)广州市与国外低碳城市的差距
广州市低碳经济虽然取得了一点的发展,节能环保理念也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城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来看,其中使用低碳或无碳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非常有效的办法。但从广州的能源结构来看,广州市能源消费中煤炭的比例在50%左右,原油消费比例为40%左右,液化石油气的消费不足3%,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清洁能源所占比重偏低,与发达国家的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发达国家的煤炭消费一般小于30%),以煤炭、石油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不但造成能源利用率低、能耗指数高,而且环境污染严重。这样非常不利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全球最环保城市”的韦克舍市,2005年的能源供应中已有50.7%来自可再生能源,供暖系统更是有高达88%的能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仅占能源供应的37%,所以在二氧化碳排放中,从1993年到2005年,它的人均排放量年均减少24%。作为世界太阳能之都的德国弗莱堡,电力来源更是有65%来自于太阳能和热点材料,并且热点材料80%来自于碎木料、20%采用天然气,这就使得二氧化碳减排大约60%。
从图2可知,2000~2008年,广州市GDP上升了3.44倍,电力消耗也上升了2.45倍,此期间广州市的电力消耗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与国外发达城市还有相当的差距,如果把能源结构考虑进去,在节能减排方面,广州与国外这些低碳城市的差距就更加显得遥远了。
三、对广州市发展低碳经济的建议
(一)大力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根据广东省气候中心《广州太阳能资源评估报告》,广州地区2005年至2006年太阳年辐射总量为4GJ/m2;每年日照时数超过6小时的天数为107天,广州太阳能日变化不大,只要有太阳直射辐射,则在一天中的任何时段其利用效率均比较稳定。热泵技术推广应用条件好,2007年广州市年平均气温已超过23℃,最低气温为5℃,湿度在50%-95%,非常适合利用空气源热泵生产生活热水。此外,广州市水资源较为丰富,从化市东北部的流溪河及增城市北部增江,河流的纵坡较陡,有一定的水力蕴藏量,珠江水和一些较大的地表水库也可为附近建筑的地源热泵应用提供水源。虽然广州土壤与环境温差不大,但地质条件较好(粘土层较深)的地方,也可以适度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南沙、万倾沙沿海一带的风能具有一定开发价值。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平原区,水力资源有限(广州市新闻中心,2010)。
生活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有待开发利用。广州市10区2市每天生活垃圾产量已达11000吨,每年垃圾产生量高达400万吨,预计到2010年将达每天13000吨,每年垃圾产生量近500万吨。广州市地处亚热带,生物质资源比较丰富,木屑、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资源较丰富且未得到有效利用。
因此,应在规模化推广利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地)热能、水电、沼气、垃圾综合利用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以及二甲醚等新型替代能源,提高广州市能源结构中的新能源比例;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新能源公交车、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电(热)与建筑节能一体化等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拓展和营造新能源利用的市场上下大力气。
(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
由于在产业结构中,真正消耗大量能源的是工业制造业、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而第三产业单位消耗的能源非常有限,表2为2000年到2008年广州市的产业结构的变化情况。
从表2中可以看到,广州市第三产业比重呈现上升趋势、第一、第二产业的比重都有些下降,这符合近年来广州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方向,但与发达国家60%~70%的比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德国、日本、法国第三产业比重2002年分别为69.2%、68.1%和72.4%,而美国2001年就已达75.2%(毕伟玉,2007)。2007年新加坡比重为66.1%、台北为90%和首尔73%,2008年的香港,第三产业(服
务业)占GDP比重更是高达92.3%。因此,未来广州市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减少国民经济对工业增长的依赖,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现代会展业以及文化产业,抓住广交会这个有利的平台,努力打造科技广州,使其成为未来广州的一颗明星产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
培养全民低碳意识,创新低碳消费文化。这要求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媒体,包括电视、报纸、网络、杂志、广播等,对广大民众进行节能、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召开第16届亚运会为契机,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发放宣传手册提倡市民环保意识,倡导市民从我做起、从个人做起、从现在做起,点滴着手,也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或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措施来约束人们的衣食住行,倡导生活中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少用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低碳生活方式,广州作为我国先进城市的代表,节能减排也不能落在全国的后面,努力完成绿色亚运的承诺,让全世界看到我们的绿色行动。
(四)保护和增加广州市的森林和绿地,增加碳汇
“碳汇”通俗的讲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有资料显示,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1/3,但森林植被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所以,森林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气候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有资料显示森林每生长1m3木材,大约可以吸收1.83TC02(朱广菁,2007)。截止到2009年,广州市(10区)建成区绿地面积达11392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1.3%:全市有林地面积达到29万公顷,广州森林覆盖率为44.4%,在广州东北部山丘地区,有15.93万公顷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在城郊农村和东南部平原水网地带,有1.16万公顷乡村风水林、农田林网和沿海防护林;在城市中心区,白云山、越秀山、海珠生态果园,以及绿树成荫、星罗棋布的191个城市公园、1000多个城市绿岛,构成了市域范围30多万公顷的绿色生态屏障。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广州应充分利用山水环抱的自然地理条件,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利用森林绿地的“碳汇”功能,构筑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的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绿化隔离带,对低效林、低产林进行改造,实施“森林围城”和“山水城市”建设战略,构成“青山、碧水、绿地、蓝天”的景观格局,将广州建设成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生态型城市。
(五)加快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
广州市政府对交通行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责任提出考核目标,近年来,市交委大力推进以城市公交使用清洁能源民心工程、营运车辆排气污染整治、水路运输降耗为重点的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全市6759辆公交车和16700辆出租车使用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成为世界上公交车使用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最多、最成功、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使广州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HC)和氮氧化物(NOX)总量分别减少45%、40%和20%;严格依法查处营运车辆尾气排放,使城区内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抽检合格率从2005年初的60%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水路运输单位能耗从2000年的5.17吨标煤/万吨吞吐量下降到2007年的3.51吨标煤/万吨吞吐量,下降了32.1%。广州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一方面,广州市目前的个人汽车拥有量在国内排在前列,家用汽车的每百户拥有量由2005年的6辆增加到2009年的19辆,这给城市交通出了很大一道难题,在节能减排方面是很不利的,虽然目前的交通工具都是以节能为发展方向,但随总量的增长,污染物的单车排放量是在降低,可总量却一直在上升,随着2009年国家开始征收燃油税,这也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们过多使用个人汽车的措施。广州市应抓住这个时机,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规进一步限制私人汽车的使用,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
进一步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清洁能源的使用范围,实现公共交通全部使用LPG,鼓励更多的私家车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向发达国家绿色车辆的技术的引进,加大自己的绿色燃油技术研发,进一步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关键技术投入的力度,努力实现全城绿色交通。
关键词:激励政策工具;政策工具组合;气候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4006007
政策工具是政策主体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广泛关注,各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促进技术革新和产业转型时,除了运用命令管制措施之外,越来越注重激励政策工具的运用。面对经济发展和碳减排的双重压力,我国也在激励政策工具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相对于强制命令型的政策工具,激励政策工具因为可以给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在减排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当前气候政策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不过,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工具是否可以同时运用?如果可以同时运用,应该如何组合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这些是各国组合运用激励政策工具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气候政策领域的先行者,欧盟在激励政策工具的组合应用方面有很多的实践和探索,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欧盟激励政策工具实践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激励政策工具,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
一、欧盟气候政策概貌
欧盟历来重视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影响和气候变化问题。欧盟能源消费量居世界第二,但自给率很低,主要能源中石油和天然气的大部分需要进口,能源需求的持续增长和内部供应的逐渐减少,使欧盟对外能源依存度不断加大。为了应对能源危机,1973年欧盟就制定共同体的能源战略,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变能源消费方式。90年代,环保运动的发展和跨界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引起共同体内民众对能源问题和环保问题的关注,也促使欧共体出台一系列与能源有关的环境政策以及气候变化战略。与此同时,在全球的气候行动中,欧盟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并承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2008―2012)内,15个成员国的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欧盟后加入的12成员国各自提出自己的目标,其中10个国家实现减排6%~8%的目标,塞浦路斯和马耳他没有具体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27个成员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可更新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占20%。
欧盟的气候政策主要是围绕减排目标分配及其实施来进行的。欧盟减排目标的分配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了确定欧盟成员国在《京都议定书》谈判中的共同目标,欧盟按照公平和需求原则确定每个部门的目标,最后形成国家的排放目标。第二阶段,由于一些新成员国的加入,欧盟的分配政策主要是解决新成员国的减排目标问题。这个阶段由每个成员国自己先确定目标和分配计划,再形成总量目标。第三阶段,欧盟提出“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一揽子计划”(2007),将气候和能源政策一体化设计,并依据“努力分担”原则,考虑各成员国的国情和历史排放情况,对成员国的减排目标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分配。
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在能源消耗、碳排放数量、经济水平、历史排放、发展需求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使得欧盟在减排目标分配上面临诸多难题。为此,欧盟采用激励政策工具,以多样化的经济手段实施气候政策,以达到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分摊气候政策成本的目的。如欧洲应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TS)来推动成员国履行义务,还通过多种项目补贴推动各成员国的科技发展、能源效率提高和减排,如科技框架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项目、汽车减排项目、智能能源和智能城市项目等。欧盟成员国也积极响应,在国内广泛运用激励政策工具,促进减排和可更新能源的发展。从欧盟气候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欧盟越来越依赖交易机制(碳交易和可更新能源许可证交易、CDM许可证交易)分摊气候政策的成本,而且还进一步地将交易机制引入非碳交易领域和其他气候政策目标如可再生能源交易,以提高政策效果。
二、欧盟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应用的形式
欧盟气候政策中激励政策工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类。以调控方式来划分,激励政策工具可以分为价格型调控工具(如税费和补贴补贴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补助、价格支持、税收减免、贷款和担保贴息、政府采购、奖励等。)和数量型调控工具(如碳交易和可更新能源许可证交易);从目的来划分,激励政策工具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促进碳减排的政策工具,包括碳税和碳交易;一类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工具,包括补贴、可再生能源交易证书。由于激励政策工具的类型多,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组合方式(如表1所示)。
表1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形式及其功效
组合形式应用领域组合功效
税费+税费减免电力;以矿物油、煤、天然气等为燃料的工业、商业、交通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减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引导能源消费。
碳交易+补贴电力;能源集中工业重点企业减排;减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碳交易+能源税电力;以矿物油、煤、天然气等为燃料的工业、商业、交通重点企业减排;扩大碳减排范围。
碳交易+固定价格或碳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能源集中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重点企业减排;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
碳交易+清洁机制能源集中工业;其他企业和行业碳交易体系内企业减排;碳交易体系外企业减排。
(一)税费和补贴的组合
不同激励政策工具在经济效率、社会福利、环境效果、政治影响等方面会有不同的效果。能源税或碳税对经济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如果能够消除或减轻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能源税和碳税就不失为一个有吸引力的政策。通过环境税收收入的返还可以实现“双重红利”,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降低税负扭曲程度,提高税收系统的效率。
1980年代许多欧盟成员国都开征了能源税,以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些能源税的差别非常大,最高和最低的税率相差3倍。各国能源税的差异造成各国在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上的差距,还影响了共同体市场的统一运行。因此2003年欧盟出台《重构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的欧盟框架指令》,统一规定了能源税的最低税率,并授权各成员国依据本国的环保标准对某些能源产品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以减小能源税对国内生产的影响。
在这一组合类型中,德国能源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具有代表性,具体包括:(1)对用作动力或者供热以外用途的能源产品免税;(2)对部分行业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如对海运公司和航空公司中船舶或飞机运营所需的能源产品予以免税;对农林行业中限额以下柴油只征收定额税;(3)对超过一定税额的生产企业给予税率优惠,生产企业还可以根据缴纳能源税的数额相应减少在社会养老保险上的支出;(4)对能源消耗大,且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供热、公共交通)给予税收优惠;(5)对生态能源的使用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德国不仅保证了国内能源供应安全,保护了本国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引导能源消费行为,减少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碳交易和补贴的组合
规定排放限额的同时对企业的减排投资予以补贴的做法,在污染物控制行动中比较常见。欧盟虽然没有在碳交易体系中直接运用补贴,但是通过碳交易的设计,变相地对企业,尤其是能源企业实施补贴的现象则普遍存在。
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中,排放配额如何分配是碳交易的首要问题。在公平和公正原则下,配额的分配应当以排放和产出为基础,与企业的实际排放活动相对应。此外,碳交易的前提条件是碳排放权可以作为商品,具有稀缺性,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企业减排的方式可以是自己减排,也可以是在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这种机会成本就形成市场价格。如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那么政府实际是给企业免除了碳排放的成本,变相地给予企业补贴。欧盟的碳交易配额是依据企业产量分配的,但是免费分配方式将配额的分配转变成一种产品补贴,服务于各成员国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避免碳交易对成员国的企业竞争力造成损害。
欧盟碳交易计划的实施抑制了企业的碳排放,同时也为可更新能源的发展筹集了资金。不过随着排放交易的推进,这种免费供应排放配额的方式无法再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革新,也对碳交易市场造成了扭曲。虽然第二阶段2008―2012年有10%的排放配额实行拍卖,2013年不再向企业免费分配排放配额,但是前期超额供应的排放配额仍然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碳价格持续下跌,欧盟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
(三)能源税和碳交易的组合
相对价格型工具来说,数量型政策工具的适用范围较窄。鉴于碳交易在产业领域取得的成效,以及交通运输中的碳排放数量和比例的快速增长,一些学者试图将碳排放交易计划延伸至交通领域。不过,虽然欧盟已经或正在考虑将航空业和船舶业的碳排放纳入交易体系,但是却无法将其用于在交通中占比重最大的公路运输。因此在实践中,碳税往往与碳交易混合运用,即采用双轨规制方法,一些部门采用数量型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其他部门则采用价格型的税收制度。在存在不确定性和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双轨制的方法在效率上优于单一的排放权交易方法或碳税方法(P171-19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成员国的动力燃料、工商业的加热燃料和电力规定了最低税率,征收范围是矿物油、煤、天然气和电力等能源产品,涉及行业包括农林渔业和园艺、建筑和民用工程、私人交通等。欧盟碳交易最开始只限于电力和能源集中工业,2013年开始将其他一些排放二氧化碳的能源集中工业,如炼油、钢铁、铝业、有色金属、水泥石灰、陶瓷玻璃、纸浆和纸制品、制酸和有机化工等纳入交易体系,还将产生氧化亚氮的硝酸、油脂、乙酸和乙醛生产企业和产生四氟化碳的电解铝行业纳入管制。两种方式的结合,扩大了减排的范围。
在欧盟建立碳交易体系之前,英国在2001年就已经向全国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使用的燃料(电力、天然气、固体燃料或液化石油气等)征收气候变化税,对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的减免税收。虽然没有对居民家庭征税,但是气候变化税将碳减排推及到商业和公共部门,不仅提高了能源效率,促进了能源结构的调整,而且减少了碳排放。根据测算,从2001至2010年,英国每年减少250多万吨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
(四)碳减排激励政策工具和可更新能源发展激励政策工具的组合
就碳减排而言,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耗中的比例,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从而实现碳减排;一种是提高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减排。可更新能源促进政策工具虽然可以实现碳减排,但是在能源需求增长的情形下,由于碳的影子价格不能确定,加之市场效率问题,不能保证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排放削减政策可以间接地达到提高可更新能源比重的效果,但是碳排放交易是否能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碳交易还不足以减少传统能源和可更新能源之间的成本差别,使可更新能源使用量增长到希望的水平,因此排放削减政策工具与可更新能源促进政策工具往往需要同时存在。
欧盟在碳减排方面实施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政策,而可再生能源政策在各成员国内展开,并形成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固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固定价格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英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由政府根据可再生能源实际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每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允许生产商和供应商自行开发或在市场购买证书,履行可再生能源义务。德国2000年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直接明确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价格,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予以支持,通过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生产数量。这两种方法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自2002年推出可再生能源义务以来,英国的可再生电力水平显著提高,占英国总供电量的比例从18%提高到2010年的74%;德国固定电价支持政策的成绩则更为显著,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总发电量的比例在2010年达到164%,2011年达到20%。
(五)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交易的组合
CDM是一种抵消机制,允许限额交易的参与者跨体制进行减排,以抵消体制内的减排数量。如果通过抵消机制进行减排的评估标准合理有效,抵消机制就能维护政策的减排效果,同时对产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并减少整体的减排成本(P23-24)。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TS)没有覆盖到全部的部门和企业,其气候政策目标的实现也需要那些没有被覆盖的部门和企业的减排。2008年欧盟在能源和气候一体化政策计划中,注意了CDM与碳交易体系的对接,允许ETS体系内的企业从体系外购买碳减排配额,还允许成员国使用相当于2005年年排放量3%的CDM信用额(一些成本较高的成员国为4%),实现ETS体系外部门和企业的减排目标。
欧盟非常注重利用CDM实现减排。早在2005年建立ETS体系时,欧盟就开始与中国建立气候变化合作伙伴关系。2007年,双方在《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的框架下,启动了为期三年的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资助总额达到280万欧元。但经济危机后,这些机制的效果并不明显,部分原因在于经济不景气使得欧盟ETS体系外和体系内企业减排的压力减小,企业碳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三、欧盟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应用的绩效标准和协调方法
(一)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应用的绩效标准
政策工具选择有不同的视角,如经济学视角、政治学视角、法律视角、行政学视角。在气候政策中,欧盟组合应用激励政策工具时,也会从多学科的视角,考虑一些重要因素:
1效果。衡量激励政策工具的组合是否成功,首先需要看其实施的结果是否可以实现碳减排的目标。尽管碳减排不是唯一目标,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目标。能否实现碳减排目标是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应用时的一个重要标准。
2成本收益。实施某种政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通常以效率作为评价标准。在实现减排上,碳税和碳交易差别不大,碳交易因为目标的确定性更受到推崇,但是碳交易的成本会随着确定性的增强而增大。为了获得更高的效率,欧盟寻求工具的组合设计。
3对技术革新的激励。从短期来看,技术创新不是一个有着较高成本效益的方法,但是长期来看可以从能源利用的源头减少碳排放,有更显著的效果。另外,低碳领域的技术创新可以使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优势,给本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欧盟非常注重激励政策工具对技术革新的推动作用。由于“技术进步可以使许可证更便宜,也产生比税收更少的减污激励”(P229-230),因此碳交易需要与其他工具进行组合。
4分配公平。如何公平地分配利益和成本,减少政策工具的不良影响,让更多个人和群体接受并获得政治上的支持,是欧盟组合应用激励政策工具时考虑的重要问题。针对碳排放中约一半来自家庭能源使用和个人旅行的问题,许多研究人员对个人碳排放交易(PCA)计划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欧盟及成员国对此仍持谨慎态度。除了成本方面的因素外,个人碳交易还对传统观念提出挑战,即政府应该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个人的消费行为。因此,个人碳交易计划从研究到实施还有一个政策过程。
除了以上标准,还有一些因素,比如国家碳泄露程度、管理复杂性、寻租和腐败问题、市场的稳定性等都是在激励政策工具组合中需要考虑的。欧盟在组合应用激励政策工具时通常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再选择一个绩效最优的方案。
(二)激励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方法
政策工具的选择除了考虑政策工具自身的特性之外,还要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如政策主体、政策目标、目标群体等。欧盟在组合应用激励政策工具时,同样要考虑这些不同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
1不同政策主体下政策工具的协调问题。政策工具是政策主体为解决政策问题所选择的手段和措施。在欧盟,由于能源发展潜力、经济水平、产业结构、科技发展和发展需求等不同,每个成员国为解决能源问题和气候问题所选择的政策工具会有所不同。即使在每个成员国内部,区域差异也十分突出,不同层面的政策工具选择也会不一样。在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出现交叉的情况下,不同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之间可能会发生互相消解的情况。欧盟共同体与成员国在运用激励政策工具时,会考虑地方的利益和成本,选择能得到地方支持的多样化的方案。如在使用ETS实现减排目标时,与保护环境、能源安全、绿色企业竞争力等政策目标下的补贴工具相配合,使这一政策得到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者的支持。
2不同政策目标下政策工具的协调问题。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政策实施达到的效果。虽然随着研究路径的不断拓展,政策目标不再是政策工具选择的唯一因素,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欧盟后期的气候和能源一体化政策中有两个目标:可更新能源目标和减排目标,相应地有两类不同的政策工具。不过,碳减排政策可能会导致电力价格的增加,降低可更新能源促进政策的效果,这种情况下,欧盟往往考虑两类政策工具的相互影响,协调统一能源政策的目标和气候政策的目标,优化设计激励政策工具的方案,使传统能源价格和可更新能源价格同步调整。
3不同目标群体下的工具协调。目标群体是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政策工具的作用范围不同,所影响的社会成员及其行为的范围不同。如果在不同生产部门和行业分别应用不同的激励政策工具,就可能导致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号不一致,出现碳排放转移的现象,难以实现碳减排的总目标。在欧盟,ETS体系内与体系外企业之间、非ETS体系外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激励政策工具的协调问题。在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建立之初,欧盟委员会不允许ETS体系内的企业与ETS体系外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成员国之间ETS体系外企业的排放交易。经过成员国之间的反复协商和谈判,2009年欧盟委员会采用了瑞士的提议,允许成员国国家之间的非ETS排放配额的转让。另外,欧盟还建立了成员国内的补偿机制,允许ETS体系内的企业从ETS体系外的企业购买减排份额。
四、启示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激励政策工具是伴随着节能减排和低碳试点的进程而产生和发展的。目前,多种补贴形式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出现,碳交易在一些省区和城市正在试点,国家层面的能源税或碳税还在研究之中。随着激励政策工具的逐步应用和推广,也会出现多样化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欧盟组合运用激励政策工具的实践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启示。
(一)认识激励政策工具在目标分配中的作用
气候政策中目标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还有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通常地区之间的目标分配是协商和谈判的结果,面临技术上的难题和政治上的分歧。在目标分配的过程中,欧盟在不同时期应用了不同的原则和指标,如公平(相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能力(碳强度)、需要(预期的增长速度)、责任(目前的GDP排放和历史排放情况)等,但是仍然不能综合考虑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摊成本。通过激励政策工具组合应用的方式,欧盟将地区之间的目标分配转变成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减排成本均等化,有效地解决了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早在2009年底,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明确了碳减排目标,但是目前还没有将这一指标分配到不同地区。如何将国家的碳减排指标分配到各个地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欧盟利用激励政策工具调整地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方法可以使我国对激励政策工具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充分发挥激励政策工具作用,解决地区之间碳减排目标的分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索运用激励政策工具的多种组合形式
欧盟的激励政策工具有多种组合形式,而且随着发展,欧盟还将进一步扩大这些形式的适用范围,探索ETS体系外企业的碳交易、可更新能源证书交易(RES)、CDM证书交易等。这些政策工具不仅给予企业减排选择的灵活性,在制度设计上也注意不同政策工具之间的衔接,使得这些制度得到支持。在激励政策工具方面,我国正处在探索阶段,国家和地方虽然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普遍运用补贴手段,但是限于政府财政压力难以普遍推广;碳交易试点虽然逐步推进,但是一些企业的表现并不积极;碳税的研究已经开展了多年,正在寻求出台的时机。要减轻激励政策工具的负面影响并将其降到最低程度,可以学习欧盟经验,探索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如税费和补贴组合、碳交易和税费、CDM与碳交易组合等,通过组合工具中的设计和优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三)建立适宜政策工具组合应用的政策网络
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多种利益主体通过复杂的关系联接参与决策活动的结果,这些复杂的关系联接形成了政策网络,其主要特征表现为: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强度、行为者对各自目标的同情程度、信息的分配、行为者的权力分配等(P85-104)。面对政策问题,不同的政策网络下行为者有着不同的互动和沟通模式,相应地会有不同的政策工具的选择和组合情况。在欧盟,共同体、成员国、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各种行为者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实现了良性的互动、目标的理解、信息的共享、权力的合理分配,为激励政策工具的协调统一奠定了基础。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能源产业存在大规模的化石能源补贴。逐步取消化石能源补贴,并将节省的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以优化能源结构及补贴结构。同样,征收能源税或碳税的同时,国家和地方相对应地在产业优化升级、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重点领域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过,在组合运用这些激励政策工具时,需要保持多种激励政策工具作用方向和效果的一致性。学习欧盟的治理理念,建立适合激励政策工具协调的政策网络,加强不同层次政府和部门之间、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对政策工具协调具有积极意义。
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人口的激增、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世界气候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尤其是由化石燃料过度消耗所导致的全球变暖,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上150多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16日开始正式生效,强制要求附件I发达国家减排,这说明了世界各国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关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即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企业CO2等气体排放、交易及节能减排等特定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探讨也愈加热烈,日渐引起会计学界的关注和重视,碳会计思想随后在全球兴起,2008年,StewartJones等最早在相关会计文献中将与碳排放、交易及签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自2006年一跃而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截止到2010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比重上升为23%,经济增长和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矛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2012年1月13日,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二五”减排目标。同时,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以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也应该加紧建立碳会计体系,抢占国际话语权。
二、碳会计的核算
(一)碳会计核算内容分析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碳排放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由于碳排放问题的根源在于它的外部性,如果企业不承担碳减排责任,碳排放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就必须由社会公众来承担,这很显然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合理的,而要解决碳排放的负的外部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把它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将外部成本包括在企业的私有成本中。这就催生了碳会计,碳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必要内容。杨博(2013)认为碳会计核算的内容应当包括碳排放会计、碳固会计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而徐爱玲(2014)认为企业层面的碳会计的研究内容应当包括碳排放和碳固会计、碳财务会计、碳会计扩展。综上所述,碳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是对碳固、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包括碳固会计、碳排放会计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
(二)碳固会计
碳固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转化成其他形态存储起来,从而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达到碳减排的效果。按照固碳的方法不同,碳固可分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生物碳固是是一种自然碳固的过程,主要通过植树造林、草原修复、保护和优化土地利用等进行。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都是通过特定的技术将温室气体封存起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掌握碳固技术、购置设备以及投入人工等。当企业购买碳固设备时,我们应该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按照购置成本借记“碳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如果在购置时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应当先计入“在建工程”,待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碳固定资产”。在后续计量中,碳固设备应该计提折旧,借记“碳固成本”,贷记“碳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发生的其他与温室气体储存相关的人工、碳排放费用等都计入碳固成本,借记“碳固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企业根据不同的碳固方法所得到的碳减排量,可以确认为排放权,根据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固成本”,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为了能使企业更愿意使用碳固设备进行减排,政府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将碳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
(三)碳排放会计
碳排放会计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进行的核算,包括:生产电、热或蒸汽时产生的燃料燃烧排放;物理或化学处理过程排放;为了运送材料、产品、废物和员工而使用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运输设备所带来的排放等等。从企业层面角度来说,碳排放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精确地计量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在对企业的碳排放量的识别和衡量时,我们通常会用到碳足迹这一概念。碳足迹目前已被普遍用于测量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家企业或者一个个体在活动中释放的或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目前核算碳足迹的方法最常用的就是生命周期法(LCA),从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仓储、运输各环节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
由于《京都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碳排放权交易也就是碳减排购买协议,合同一方通过支付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用于减缓二氧化碳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我国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此类典型的交易为CDM项目交易。执行CDM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核证减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权交易。随后与核证碳减排量挂钩的碳期货、碳期权等碳排放权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一级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目前国内外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资产,但具体确认为何种资产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二是确认为存货,三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是有形资产,而碳排放权是无形的,而且碳排放权也不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的,所以将碳排放权单一地确认为存货是不合理的。从定义来讲,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是比较合适的,在2004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曾经颁布过IFRIC3将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最终IASB又撤销了IFRIC3,可能是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导致确认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负债却以市价计量,二者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所以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尽如人意。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完善,定价机制还有待发展,而且企业持有碳排放权不全是为了交易,所以将其碳排放权单一地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合理。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队碳排放权的确认不应采取单一计量属性,应该根据企业的持有目的的不同来确认。从核算简化以及各企业可比性角度来考虑,我认为可以引入“碳排放权”这一新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核算。当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分配的排放权时用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我们可以使用净额法,在初始取得时不予确认,年末时,根据无偿分配额与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差额再进行确认,差额大于零时,我们将其确认为碳排放权,根据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营业外收入”;差额小于零时,需要从其他企业购买,按购置成本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使用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碳排放权”。同时,政府也可以配合使用碳税政策,对于排放量超出无偿分配额的企业可以征收碳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碳税”。如果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是为了持有待售,我们应根据购置成本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三、结语
随着“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推三出,如何实现金融业的绿色转型,发挥金融业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降低减排成本的巨大潜能,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金融发展理论是否适用于低碳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也成为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碳金融自《京都议定书》生效短短几年来呈几何级数增长。根据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报告的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以碳排放权为基础进一步衍生的金融资产交易额也在迅速扩大。(1]世界银行的碳交易报告也说明,碳交易增长迅速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2]然而,由于碳金融发展时间短及相关数据匮乏,金融发展理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适用性未能得到证实。PaolaGarrone等基于13个国家1980-2004年的面板数据的研究证实,能源领域的R&D公共投入有助于提高能源效率,一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有负相关关系,但影响并不显著。[3]阿斯普特朗指出清洁能源领域或行业的投资将有助于降低单位GDP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4]然而,也有学者质疑碳金融的作用,认为碳金融是发达国家重新构建世界格局的武器,是一种重新控制国际经济走向的金融陷阱。(5]虽然,国内学者已就碳金融的内涵和整体框架、发展碳金融的必要性、对策建议及路径选择进行了阐释,但却少有涉及金融发展理论对低碳经济的适用性问题的研究,更缺少相关的实证分析。本文力图运用金融发展理论辨析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确碳金融的职能,进而基于欧盟14个国家2005-2009年的面板数据证伪“碳金融陷阱”,证实金融发展理论的适用性。
二、碳金融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应然功能
正如健全的金融体制能够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技术进步,刺激全要素生产力的增长[6],碳金融也凭借其资金融通、信息传递、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和将外部性内部化等功能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碳金融框架体系涵盖了碳排放权定价和交易体系的建立等市场微观层面,金融体系的信贷、保险、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等中观层面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宏观层面。[7]可以说,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宏观层面主要体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在中观和微观层面则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本身及碳金融相关企业的功能上。低碳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来源于企业切实采用新能源与减排技术,在低消耗的同时实现高发展。这就需要节能减排技术与资本的更高层次的结合。作为碳金融领域最基础的融资形式,碳贷款以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满足企业实现减排和技术创新所需求的融资需求。作为最重要的市场杠杆,碳金融市场将社会资金有序地导入减排技术的创新领域,成为低碳技术开发、利用的平台,激励企业开发利用新能源、使用并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金融机构围绕现行的碳交易体系开展的中介服务,如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识别设计、为项目业主寻找碳购买方以及协助办理减排量的核证等[8],则发挥了碳金融机构的信息传递功能,打破了企业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所面临的专业知识与信息渠道壁垒。此外,伴随着金融机构在信贷、衍生品设计上逐渐向低碳领域的倾斜,碳金融产品与服务所蕴含的理念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企业家精神,形成低碳氛围。碳交易和碳汇保险则以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分担了碳交易各环节的风险。碳交易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所拥有的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套期保值功能,使其成为碳金融市场上最基本的风险管理工具。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则发挥了减排内部化功能,企业间交易(或政府拍卖)代表污染权利的权证,使得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通过企业成本内部化来解决,也就避免了外部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9]
三、碳金融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实然功能
基于金融发展理论,我们讨论了碳金融应该发挥的功能,但理论分析得出的应然功能是否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一)样本与数据说明
碳生产率(GC)即单位二氧化碳排放的GDP产出水平,也即“碳均GDP”,被认为是考量低碳经济的核心指标。[1o]本文采用碳生产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代表低碳经济发展状况,碳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用更少的物质和能源消耗产生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低碳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11]因此,本文采用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对数形式作为解释变量,代表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由于直接衡量碳金融的数据匮乏,本文将采用间接计算的方式获得代表碳金融的指标。自2005年起,《京都议定书》附件I的国家开始承担减少本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责任。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及清洁发展机制(CDM)。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主要买卖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AAUs),即在附件I的国家中,一国如果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其他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基于项目的交易是指附件I的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因此,成员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如果多于核定量,其多出的部分将通过ET、JI、CDM三种方式弥补。而成员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核定排放额时,会通过上述方式将多余的量卖给其他国家。这使得二氧化碳的核定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问存在了一个差值(记作CarbonFi—nance,简称为CF),本文选择这个差值作为解释变量,代表碳金融发展状况的指标。当一国CF大于零时,说明该国核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国将会通过碳金融交易市场出售碳排放权,并获得转移排放权的收入;当一国CF小于零时,该国核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超过了规定的量,该国必须通过碳金融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权,并支付获得碳排放权的使用费。因此,以各国实际减排量与核定减排量的差额代表该国碳金融发展水平是合理的。作为全球碳减排急先锋,欧盟在低碳经济与碳金融发展上全球领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最大的碳交易体系,欧元也成为碳金融交易最主要的计价货币。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斯洛文尼亚、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芬兰、西班牙、瑞典、英国14个欧盟国家作为样本集。时间跨度为2005年到2009年。数据来源于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各国碳排放权分配统计表和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库。面板数据中,当截面单位数(N)大于时期数(T)时,数据的平稳性可能成为问题。[12]如果数据不平稳,则需要采用面板协整的估计方法,否则估计结果会有偏差。所以我们运用Eviews6.0对各个变量的平稳性进行检验,以便采用合适的方法估计模型。如表1所示,Levinetal(2002)的t检验以及Maddala&Wu(1999)的Chi—sauqre检验都在1%水平上呈显著性。因此,所有变量既不含普遍单位根也不含个别单位根,均具有平稳性,可用于估计。
(二)模型的选择
面板数据分析主要有三种模型,即普通混合回归模型、变截距模型和变系数模型。模型形式设定的协方差分析检验表明,F1的数值小于临界值,而F2的数值大于临界值,因此采用变截距模型。由于本文所使用的面板数据截面单元远大于时序单元,所以初步认为差异主要表现在横截面的不同个体之间,即模型选择参数不随时间变化的固定效应模型。但冗余固定效应检验结果显示横截面和时间的F统计量和Chi—square统计量的相应概率都低于1%的显著性水平,说明应拒绝“效应是冗余的”零假设,应选择截面和时间均固定的模型。即14个国家具有各自的截距、五年时间具有各自的时间效应。模型回归的结果显示回归方程的调整较高、F统计最的P值接近于0、解释变量的t统计量均大于2,方程的拟合程度很好。上述计量结果表明:
1.碳金融与碳生产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碳排放交易中的卖方每出让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就会使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GDP产出增加178万美元。这是因为,碳排放权的出让国作为超额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已实现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应降低,而且出售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收益有助于支持该国进行新能源的开发、清洁能源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这进一步提高了该同的碳生产率,促进其低碳发展。
2.经济增长率与碳生产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经济增长率每提高1%,碳生产率将提高54%,即当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一定时,经济增长率每增加1%,平均GDP相应会增加5423.8万美元。这说明经济增长有助于提高碳生产率,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影响碳排放交易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本文利用局部均衡框架分析了三种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发展初期采取可升级的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相结合的混合分配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了2015年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的具体要求。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成为未来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工具。因此,分析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及其经济效应对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方式及应用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指管理机构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规定企业或者个人碳排放数量。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公开拍卖以及两者结合的混合分配。由于市场非完全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存在交易成本,不同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环境、经济效果,将影响市场配置的效率。
(一)免费分配
免费分配是指管理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给厂商。可以依据历史产量或碳排放量水平,也称为祖父制分配(grandfather),也可以以当前的产出为基础或者其他管理标准进行分配,主要是管理机构依据厂商当前产出水平向厂商免费分配配额,管理机构首先计算出单位产出所需配额,然后根据厂商产出进行配额分配,总的配额就等于单位产出配额乘以总产出水平。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可升级的免费分配(updated freeallocation),即配额分配不仅仅依赖于历史数据,还可以随着时间依据一定的规则不断升级(Bohringer和Lange,2005;Stern―er和 Muller,2008; Fowlie,2010)。部分研究发现免费分配在促进创新和促进市场有效运行方面有显著作用。Requate和Unold(2003)和Requate(2005)认为免费分配可以激励企业环境友好技术创新。Cong和Wei(2010)分析了碳排放交易对中国电力部门的潜在影响,发现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比基于产出的分配会带来更高的电价和碳价格,在基于产出分配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更倾向于环境友好。因此基于产出的分配对减少中国电力部门的碳排放更有益。
但是大部分研究则认为免费分配不能产生正确的价格信号,会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竞争,而实践中多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多是因为利益集团的压力及免费分配的政治可控性(Stavins,1997;Kehoane等,1998;Cramton和Kerr,2002;Betz等,2010)。
由于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企业都不需要付出任何的成本,而且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逐步发展,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践中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在排放交易市场设计中运用较多。排放交易发展的初期多数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分配配额,1990年美国“酸雨项目”和2005年开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第一阶段大部分配额均通过免费分配的方式发放。
(二)拍卖分配
拍卖分配是指管理机构规定一定的拍卖方式,厂商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取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定价方式的不同,拍卖可以分为两大类:密封竞价拍卖(sealed-bid auctions)和上升竞价拍卖(ascending-bid auctions)。
密封竞价拍卖下,竞价者同时提交需求方案,拍卖者将需求加总形成总需求曲线,总供给外生给定,总需求和总供给交点处决定了出清价格。大于该出清价格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等于该出清价格的进行定量分配,低于这一价格的就被拒绝。根据竞价者对其竞价数量支付价格的不同,密封竞价拍卖又可以分为统一定价(uniform pricing),根据个人出价定价(pay-your-bid price)和Vickrey定价。
上升竞价拍卖下,价格和分配都是通过开放竞争过程决定的,每个竞价者有机会提高其出价,最后,愿意出价最高的获得配额。多单位的升序拍卖可以分为需求方案(demand schedules)拍卖和上升时钟(ascending clock)拍卖。
多数研究认为拍卖分配在价格发现功能、市场运行效率、促进创新、提高政府收入以及减少利益集团之间的争议方面要优于免费分配(Cramton和Kerr,2002;Boemare和Quirion,2002;Betz等,2010),但是并不是所有形式的拍卖分配都可以取得有效率的结果。Ausubel和Cramton(1996)认为统一定价和根据个人出价定价形式的密封竞价拍卖分配下,竞价者会隐藏其真实出价,会导致低效。从效率角度考虑,Vick―rey定价是最好的密封竞价形式。另外,当竞价者不存在显著的市场势力时,统一定价和Vickrey定价的密封竞价拍卖效果相同。Ausubel(1997)提出了可选择的上升时钟拍卖,在上升拍卖形式下采用Vickrey定价,可以重新实现效率而不丧失上升竞价形式的优势。
(三)混合分配
免费与拍卖混合分配是指部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其余部分进行拍卖分配。混合分配对于受影响较大企业(煤炭发电、化工、冶金等高耗能产业企业)来说比完全拍卖更容易接受,受影响较大企业有较充足的时间来调整其产出,逐步减少排放。另外混合分配还可以降低碳排放交易体系引入对整个宏观经济影响的波动。
即使主张实现完全拍卖的学者也认为,需要逐步实现完全拍卖,碳排放交易初期有一定比例配额通过免费分配来发放,一部分拍卖分配发放,逐步降低免费分配比例,直至完全拍卖为止。碳排放交易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混合分配的实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2005-2007),拍卖分配占配额分配总额的5%,其余均采用免费分配(CEC,2003);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中拍卖分配占了90%以上,其余也是采用免费分配;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少方案也明确指出一些配额采用免费的方式分配给强烈受影响的行业,比如煤炭发电行业,拍卖分配在2012―2013开始实施。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经济效应分析
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其减排成本和收益也不同。假定碳排放权配额市场完全竞争,厂商必须提交其需求配额方案。
当不存在碳排放交易时,产品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的交点a决定了初始均衡,均衡价格和产出分别为P。和‰。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引入会增加产品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生产调整成本和碳排放成本。引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当企业碳排放减少,企业都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以获取利润,因此企业有减少碳排放的激励。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改变投入组合(使用碳排放更少的原料)、安装净尾装置或者减低产出水平以减少碳排放。我们仅考虑前两种情况,假定这两种调整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使单位产品生产成本提高P。另外由于企业不可能实现零碳排放,所以需要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单位产品碳排放成本为P。(等于配额价格乘以单位产出的排放量)。最终导致企业供给曲线S。左移至S一,假定需求不变,b点为新的均衡点,均衡价格和产出分别为P。和Q。产出为Q,时,初始的边际供给成本为P。新的均衡价格与初始边际供给成本之间的差额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所引致的企业成本增加量。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如下:
(一)免费分配
如果管理机构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同初始均衡相比,生产者剩余减少了阴影面积POPsca,消费者剩余减少了面积PP0ba。因为企业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因此企业获取了碳排放权配额的全部租金,即企业本应支付的碳排放成本,为阴影P,edb的面积(等于单位产品碳排放成本P。乘以产出Q。)。对于企业来说,其总收益就等于阴影P。edb的面积减去阴影PoPsa的面积,如图示该差额为正值,即企业在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下可以获得正的收益,而消费者则福利受损。
(二)拍卖分配
考虑采用拍卖分配方式,假定不存在市场势力影响拍卖结果的有效性。拍卖分配下,同初始均衡比,生产者剩余减少了阴影面积POPsca,消费者剩余减少了面积PP0ba。与免费分配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与,企业必须通过参与竞拍才能获取碳排放配额,企业生产带来的碳排放存在成本,即阴影Pedb的面积,管理机构获得了这部分收入,即碳排放权配额租金。这部分收入可以降低政府对其他税收的依赖性,减少扭曲性税收,同时也可以用于其他政府公共开支,改善公共服务。
(三)混合分配
混合分配中部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发放,部分通过拍卖方式发放。碳排放配额租金要大于企业生产者剩余损失,只需通过免费分配部分配额以补偿企业损失即可,其余配额通过拍卖分配。
免费分配用于补偿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的成本损失的配额数量取决于企业可以多大程度上将该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取决于:第一,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比。一个更高的相对供给弹性意味着可以将更多的成本转移到生产价格上,生产者剩余有较少的损失,较少的免费分配配额就可以使受损企业保持利润。第二,要求减排的程度。一方面,要求减排的程度较低时,碳排放配额租金P。edb比生产者剩余损失PDPsa要大得多,较少的免费分配配额就足以维持企业利润;另一方面,较低的减排要求通常意味着较低的配额价格,就需要更多的配额免费发放以提供足够的价值保持利润。最终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对比。
综上,免费分配下,企业获取碳排放权配额全部租金,消费者遭受较多损失;拍卖分配下,管理机构获得了碳排放配额的全部租金,管理机构可以将这部分租金用于减少扭曲性税收,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部分程度上抵消了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混合分配下,碳排放配额租金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之间分配。
三、对中国碳排放交易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启示
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不同,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需慎重地选择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
首先,从推行阻力来看,免费分配推行阻力最小,其次为混合分配,最后为拍卖分配。免费分配下,企业获取全部配额租金,不仅可以弥补碳排放交易带来的成本,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而拍卖分配下,企业除了承担碳排放交易的成本外,还需要支付碳排放成本。混合分配则介于二者之间。因此企业更加青睐免费分配方式,推行阻力最小。
其次,从分配方式的有效性来看,拍卖分配最具有成本有效性,其次为混合分配,最后为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收入可以用于削减现有的扭曲性税收,这可以避免税收带来的过多的负担和效率损失。而免费分配下,管理结构不能获取该部分收入,必然更加依赖于普通的扭曲性税收(比如消费税,工资税等等)来满足公共支出,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成本。另外,拍卖分配将配额分发给其最需要的企业,能够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混合分配则可以取得部分配额租金,部分抵消碳排放交易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因此从运行效率来看,拍卖分配最优。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推行阻力大小和有效性之间存在一定的权衡。目前碳排放交易体系实践中往往更加关注推行阻力大小,比如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的第一阶段绝大部分碳排放配额通过免费分配的方式发放,但是已有研究表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一阶段运行效率相对低下,且存在过度发放配额的情况(Ellerman和Buchner,2008;Anderson和Mari―a,2011)。因此,中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兼顾考虑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推行阻力及有效性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增长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目前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完全拍卖分配方式会增加这类产业成本,造成经济波动,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发展初期应采用部分免费分配方式发放碳排放配额,部分拍卖分配。随着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要逐步减少免费分配的比例,直至完全拍卖。因为完全拍卖分配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有效运行最优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
其中,免费分配可以采取可升级的免费分配(updated flee a1一location),分配配额数量不仅仅取决于历史数据(历史产量或者排放)还取决于企业当前发展情况,有利于避免过度免费分配配额。拍卖分配可以采用标准升序时钟拍卖。从较低的配额价格开始拍卖,出价者在每一轮被询问他们在该价格需求的数量,价格传递到拍卖时钟上。如果存在超额需求,价格会增加,这一过程会一直持续到所有超额需求降为零。除此之外配额的二级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可以保证许可分配的高度有效。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 低碳经济;绿色金融;绿色信贷
一、低碳经济的由来及内涵
(一)低碳经济的由来
低碳经济的产生与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认识和行动紧密相关。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最早起源于英国。2003年2月24日,英国颁布了能源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成为世界上最早提出“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 LCE)”的国家。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因此,英国政府为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个清晰的目标: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经济社会。
(二)低碳经济的内涵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的特征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体系。低碳能源系统是指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替代煤、石油等化石能源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低碳技术包括清洁煤技术和二氧化碳捕捉及储存技术等等。低碳产业体系包括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工业节能与减排、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环保设备、节能材料等等。
二、绿色金融是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
从整体上看,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前者指出“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后者则明确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低碳经济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一个目标和方向。发展低碳经济,金融服务要先行。金融业将成为实现这场新的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创新优化重要的推力和重要的杠杆。同时,金融作为一国经济的核心,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一国的金融越发达,其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前提的低碳经济要大发展,自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绿色化经营就是对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最好的支持。绿色金融就是将环境保护纳入金融功能的服务范畴,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进行融合,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也是金融功能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发展绿色金融的途径
发展绿色金融,不仅是发展低碳金融,也是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金融;不仅需要金融企业有所作为,还要有政策扶持和理念引导。
(一)理念上倡导低碳经济和绿色金融
1、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地方政府彻底转变观念,彻底转变唯GDP、唯短期效益的政绩观。
各级政府要加大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扶持,特别应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切实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逐步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引入健康可持续的良性轨道。
2、提升金融业的绿色金融理念,谋求长期可持续发展
首先,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对企业具有的引导、鼓励或约束的作用,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否则,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支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将损害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逐渐的开放,国内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处于同一竞争平台。竞争的内容不仅包括技术、产品,而且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商业伦理和道德水准的竞争。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易于不断改善自身形象和信誉,增强利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共赢发展。
最后,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应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激励的通道实现。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需要树立长期稳定的政策导向,建设适合企业社会责任中长期持续的外部环境和平台,有利于综合平衡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损失和长期整体收益。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承担其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三重责任。重视并实践社会责任投资与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有着共同一致的价值取向。社会责任投资已经逐步成为全球社会的共识,也应该是我国金融行业和社会群体的共识。实现“产业环保化、环保产业化”。
(二)政策上鼓励绿色金融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扶持,特别应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
中国银监会旗帜鲜明地支持低碳金融服务创新。从政策指引和具体举措来看,银监会的确颇有作为。早在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首次提出将环保调控手段通过金融杠杆来具体实现的政策,这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随后,金融管理层相继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金融业全面加强绿色信贷建设。银监会制定了《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并于2007年11月公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自此开始,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和管理制度。两年多来,信贷政策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总体目标还在不断深化。2009年12月23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明确信贷投放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贷款,加大绿色信贷和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发展绿色信贷,鼓励企业碳减排
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业联手抵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节能减排,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经济手段。根据《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与一些行政手段相比,绿色信贷这样的市场经济手段往往非常有效。绿色信贷已经显现的作用是逼迫企业必须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经济损失。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而绿色信贷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
具体而言,在绿色信贷方面,应结合我国到2020年的总体碳减排目标,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减排要求,承诺达标企业获得融资;将排放权减排额作为抵押物,来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开办专项治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的项目贷款业务;开办排放权交易购买方专项贷款。在发展直接融资方面,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资金投入。
在实务中,兴业银行率先进行了绿色信贷的实践。2006年5月,兴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了能效贷款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2007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加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郑重承诺遵循相关环境法规,将环境因素纳入商业决策考量范畴,支持可持续发展。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目前中国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在12月22日启动了中国银行业首个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2×300MW扩建项目,贷款总额7.3亿元。
(四)发展碳金融,为企业碳减排建立良好的平台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据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以上,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达8000亿元。因此,我国银行应该大力发展碳金融业务,为企业减排建立良好的平台。
1、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尤其是中国这样的新兴碳交易市场,市场需要透明、长期、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规范碳金融的发展。只有这样,银行和企业才有碳金融创新动力,才能制定相应的长期计划。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时,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政策制度与国际接轨。
2、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
目前为止,中国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还是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供应量,都是世界上排名第一的国家。但是,中国的主要交易买主都在欧洲,国内至今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碳交易市场。尽早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避免投资的高碳路径依赖问题。我国消费仍然不足,GDP仍主要靠投资拉动。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形成持续的碳排放。因此在投资初期就必须要考虑到低碳排放的问题,否则就会被固定在相对高碳的路径上。如果早一些向企业下达碳排放限额,建立了碳市场和碳价格信号,企业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会考虑减排收益和超排处罚的问题。
3、增强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
首先,优先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其次,发展碳交易、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为了使商业银行积极地参与到低碳项目融资过程中来,可以施行“比例担保”。在项目初期,银行为项目提供一个较高比例的担保,随着项目的深入逐渐减少担保的比例。再次,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目前,我国项目融资模式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以CDM模式来实现低碳项目,低碳产业融资的具体模式还处于试验和示范阶段,缺乏规范且可资借鉴的经验。
4、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产品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仍处在发展初期,市场的流动性较低,而且不同市场之间也存在分割现象。商业银行业通过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如CERs和EUAs之间以及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加速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尹钧惠. 发展循环经济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探讨[J].当代经济,2009年9月(上).
[2]. 李倩. 发展绿色信贷助力低碳经济[N].金融时报,2010-5-7 (第001版).
长期以来,经济依赖投资拉动获得快速增长,由此带来的产能过剩问题,在我国主要工业行业显得日益严重。为此,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城市之一的东莞,寻得了新的突破口――通过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推动供给侧改革,实现产业链分工中产业结构和产品的绿色转型升级。
先行先试:全国唯一示范城市
2015年12月,东莞市正式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的城市。
2016年初,东莞市绿色供应链项目被列入“十三五”广东省与环保部的省部共建示范项目。
2016年6月,《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出台,为今后3年的工作指明方向。
……
为了摸清底细,在组织多次企业调研座谈的基础上,东莞筛选了一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意向企业,深入企业调研,与相关企业进行广泛交流,同时,从家具行业入手,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可行性。
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等技术单位的协助下,东莞选择了光润家具、美时家具、长丰家具3 家家具龙头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其中,光润家具是办公家具龙头企业,为了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大幅度减少了油性油漆的使用,提升环保、能耗管理水平,年节约电费100余万元;作为美资企业的美时家具,为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则通过提升环境绩效、能源绩效,结合产品结构调整,整合厂区资源,对生产流程进行重新布局,实现生产工艺的最优化,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工作方案》,今年的任务是探索摸底,夯实基础,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管理指标评价、管理服务支撑三大体系。”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东莞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在家具、制鞋;电子、机械制造;零售服务业三大类的企业中建立第二批试点,批量开展试点工作。”
以家具、制鞋企业为例,东莞从VOCs减排入手,引导企业升级改造,采用“光解+吸附”或转用水性涂料等先进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电子、机械制造行业方面,则通过提升电子、机械制造行业废水处理能力,推动企业及产业链上游供应商提升环保绩效;对于零售服务业,大力推广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优化交通运输方式,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和废弃物回收,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我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仍处在起步阶段,百废待兴。许多做法和经验需要探索和借鉴,试点的工作也纷繁复杂,因此光靠环保局的力量还不足够。”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东莞为此组织调整人员,充实相关机构,并努力寻求‘懂行’的机构予以支持。”
作为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执行机构,11月8日,环保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东莞示范中心正式投入运作。示范中心由东莞市政府、广东省环保厅、环保部东盟中心三方共建,专门负责试点工作,通过总结分析,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确保试点示范项目有序高效推进。此外,示范中心还将建立、维护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向企业和公众开放;定期重点行业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指数(东莞指数),为绿色采购商计划和公众绿色消费提供信息支撑。
“我们的目的是要打造出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其他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建章立制:“东莞指数”评价体系
“政府的引导固然重要,但供给侧改革最终还是要交给市场,所以建立一个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尤为重要。”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试点阶段,东盟中心、美国环保协会、东莞市环保局等联合研究创立了以‘东莞’冠名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绿色供应链管理东莞指数’。”
据了解,“东莞指数”从绿色设计与采购、绿色生产与物流、绿色消费与回收等三个维度对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进行评价,其中绿色设计与采购相关指标14项,绿色生产与物流相关指标22项,绿色消费与回收相关指标11项。涵盖了环境绩效、能源绩效、和低碳发展三大方面。
其中,每一类指标分别包括基础指标、行业特征指标和特别加分指标3类分指标。基础指标是企业在环境管理、能源管理和碳排放管理方面守法合规情况;行业特征指标是某些行业特有的、有利于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等目标的情况;特别加分指标是企业通过自愿参加国家和地方节能环保项目,或企业主动实施节能改造、污染物减排和碳交易等活动来改善环境行为和能效的情况。
“比如绿色生产与物流项目,当中的污染防护管理、环境管理两项属于基础指标,均是占分比重最大的项目之一,这就要求参评企业在废水、废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方面,以及在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内部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又以绿色消费与回收项目为例,该项则要求企业应该对设计、试生产、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产生的所有废品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处理;采取措施,提高再使用、再制造、再利用的零部件或材料的使用率;在产品上标识绿色环保消费回收提示……
“‘东莞指数’的评价结果将选取上述三类评价指标,考虑各项指标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价,结合上游供应商评价后得出。”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该指数,政府部门可以深入了解各行业整体绿色化程度,发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案例,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并为今后制定城市发展战略、编制产业规划,调整工业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量化的工作依据。
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在实施绿色供应链指数评价过程中,有效识别企业在环保、节能以及低碳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明确企业行业定位,找到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如大型买家,可运用该指数作为供应商的评估依据,在采购活动中,优先考虑指数高的企业;同时也利用指数促使问题供应商作出整改,品牌能够凭借该数据检索和推动所有直接供应商,并向更上游的材料供应商推进。
“‘东莞指数’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绿色化程度指数,它在评价企业自身行为的同时,还将上游供应商的绿色化程度纳入评价体系中,并且沿供应链向上游逐级扩展。一个企业的绿色供应链东莞指数反映了整个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中国―东盟环保合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说。
“目前,东莞已在家具、制鞋行业内的28家企业内尝试进行“东莞指数”的测算,具体的结果将在近日举行的首届中国家居绿色供应链论坛上公布。”
政府支持:立足企业,引领潮流
“对于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认证的企业,考虑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予以奖励”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具体的实施方案还在研究制定中,将分阶段对试点行业中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并参与东莞指数测评,测评结果优秀的企业,给予10-15万元不等的补贴,增强其参与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的意愿。”
万事开头难,为了进一步加深企业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认知度,加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东莞可谓使尽“看家本领”。
2016 年 4 月21日,东莞联合东盟中心、美国环保协会、沃尔玛公司举办东莞市绿色供应链能效管理项目培训班。培训围绕绿色供应链促进绿色转型、“十二五” 节能回顾和“十三五” 展望、企业新能源政策、企业能源管理与计量等相关内容开展,并解读了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方案。2016年9月22日,东莞联合东盟中心等技术支持单位共同举行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培训会,从绿色供应链管理政策要点、工作安排、评价体系、实施方法等多个角度进行专题演讲,向在场代表详细、系统地介绍了我市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的项目背景和工作部署,并号召企业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加入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的行列中。与此同时,通过举办“绿色供应链管理与东莞产业发展机遇”等一系列主题沙龙,积极组织推动企业参与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加入绿色转型。
“光有补助和培训还不够,鉴于企业的逐利性,关键还是能否给予企业实质的好处。”为此,东莞着手研究制定《东莞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绿色供应链产品的鼓励引导政策,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管理以及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倡导优先采购绿色商品,拟逐步推动强制采购绿色商品。
具体的做法是希望运用新鲜出炉的“东莞指数”作为供应商的评估依据,鼓励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优先考虑指数评分高的企业。采购商可以利用本指数推动问题供应商做出整改,并由直接供应商向更上游的供应商逐级传递,促进企业绿色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