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1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政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0年三月由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从发展情况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有四种运作模式。一是政策性担保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商业性担保模式,即由个人出资建立,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三是互担保模式,即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四是混合性担保模式,即由政府、民营企业以及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我国融资性担保体系中的主要类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填补了银行和企业之间资本运作风险及信誉的真空。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功能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机构的贷款准入。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保障了银行和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解决了中小银行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增加了银行的受益。第三,融资担保具有经济杠杆作用,可以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第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促进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监管缺失,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规监管领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现象。虽然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做出了基本规定,但是多个政府部门已在各自监管领域内颁布的监管章程和管理办法并未废止,存在多处内容交叉,甚至互有争议,造成对担保行业的重复监管。第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当前,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小型担保机构充斥担保市场。而且担保从业人员基本无准入门槛,专业素质及学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低准入门槛政策申请成立担保公司,为其违规经营创造条件。

第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科学、成熟、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贷款担保收费标准、逾期处罚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受保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等没有统一规定,在处理担保业务中随意性较强,管理风险较大。

第四,银保合作不和谐。首先,合作经验不足,相关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较晚,银保合作时间不长;同时,银行的工作重心长期偏重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足够重视,加之担保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银保合作频率较低,合作经验不足。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缺乏双向交流。最后,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按比例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与担保机构往往无法达成风险分担协议,担保公司不得不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风险分担不对等。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从担保公司的角度上讲,第一,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成熟的内控机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加强风险准备金的覆盖,确定合理的担保杠杆比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配备从业人员,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以杜绝违规经营,减少经营风险,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第二点要加强信息披露,深化银保合作。担保公司应定期向银行公布担保贷款余额、担保额度、放大倍数等相关信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促进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深入合作。第三,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分散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应充分重视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社会上各担保机构的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业竞争力及与银行的谈判能力,以谋取和增进共同利益,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从银行角度上讲,首先树立战略眼光,推进银保合作。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银行有责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整个社会负责。尤其对于中国而言,中小企业成长潜力巨大,今天的小企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国际性的大企业。银行需树立前瞻性眼光,将中小企业纳入战略规划中,一方面降低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门槛,拓宽合作领域,另一方面落实激励考核措施,在制定信贷政策时向中小企业倾斜,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从内在体制建设方面鼓励和支持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其次规范银保合作,构建和谐合作关系。银行应建立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监测体系,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及违约信息及时监控,防范担保倍数过度放大和违约风险,切实加强贷款担保的风险预警。

立足于政府及监管部门,首先要扩大财力支撑,优化政策环境。一是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二是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局奖励基金,加大对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奖励力度。三是建议政府出资成立再担保公司,发挥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现有担保公司担保功能的扩大和整体信用能力的提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其次,推动诚信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作为监管当局,应致力于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监管体制的日臻完善夯实基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向担保公司开放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允许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查询被担保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最后,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规体系。在认真总结我国融资性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避免监管真空。

四、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秋明.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 特区实践与理论,2009,06.

[2]李宝良. 融资性担保公司:受限的盈利模式与放松的风险控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4.

第2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担保机构 银行 风险 建议

为有效扩大担保行业规模,促进担保业务的有序发展,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担合作、担保公司发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双赢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使得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渐显,本文将着重分析银担合作的风险,进而寻求银担合作双赢的有效路径。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张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和稳健性有所加强。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下发后,全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着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加强合规性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稳健性有所增强。目前,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所增加。3月末,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698694万元,重点支持了河西水电、张掖市龙达铁合金冶炼、西兴能源、九天商贸、华瑞麦芽以及源博农牧业开发公司等100多家中小型企业。目前,全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6家。也有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未达标、风险保证金不足、融资成本偏高等因素未开展此项业务。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担保公司准入后须向金融机构交一部分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二是向金融机构缴纳单笔贷款金额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

二、存在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目前,虽然有的行已经着手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进行规范。但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指标,大都只是对信用等级、信用记录、资本金以及资产结构等进行一些大致规定。并且,在准入、退出的流程、权责管理上也不够成熟。

2.对担保公司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目前,对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主要依据其注册资本额度、资产结构质量状况和在保余额。但是,金融机构核实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资产流动性存在较大难度。

3.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难以到位

如与农发行发生业务联系的担保公司通常具有异地担保和分支机构较多的特点,对日常监管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担保公司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也散布在各个机构和被担保客户所在的开户行。任何一家开户行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担保公司的资金情况都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

1.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信誉问题

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用记录,而且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反映企业资金的具体信息。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在简单的信贷业务中,银行批准、发放贷款,主要考虑的是发放出去的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即企业是否会按期还本付息,履行诺言。判断企业能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好依据是过去的还款记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历史还款记录方面是空白的,从而使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无证可考。加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2.抵押担保难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直接原因

我市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负债高,自身的固定资产很少,靠租赁取得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等,不能满足银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要求,而且,中小企业多采用挂靠、合作经营方式,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明确,这也构成了抵押的障碍。

3.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使信贷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数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初衷是为了有效分散金融风险,而不是转接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建议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在充分满足共赢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而担保额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担保机构的业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扩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银行严格把握准入原则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应该注意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支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业务发展良好、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的担保公司,且在合作伊始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背景、合规性以及注册资本是否属实等。

(三)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扶持政策

建议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公司发展中的法律保障越来越欠缺,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担保公司经营模式,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法律基础。

第3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一、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政策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整体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进行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的调整,这些政策的调整都会对担保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去年针对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稳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整体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贷经济危机,给许多中小型担保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损害,甚至导致了一大批中小型担保公司的破产,至今许多担保公司仍处于公司恢复过程中。

(二)内部风险:公司管理风险及信用风险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担保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结构上尚未形成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结构,存在着管理不当的现象。如有部分小型的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决策时,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而是仅由个别股东单独进行决策,影响了公司的生产与运营。另一方面来看,担保公司中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多,导致了担保业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性,业务熟悉程度也不够,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担保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指的是被担保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风险。被担保公司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许多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容易出现无法进行相关债务偿还的情况,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由于担保公司需要进行大额的债务的偿还,难以再承担较大数额的担保,其社会信用程度也会相对降低,造成客户流失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的措施

(一)积极应对之政策跟进

对于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的改进来进行风险的管控,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积极应对,紧密跟进相关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动、金融政策的变化都对担保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担保公司应当深入领会政策精神,消化政策内涵,结合当前的政策对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进行风险等级的评定。

(二)体系建设之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的防范体系可以由立项前风险的测评、项目反担保、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和代偿控制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立项前的风险测评。风险测评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两个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对委托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调查,并且实行打分机制。从0~100分设定分数段来划分不同风险程度。如果打分越高则说明该项目风险程度比较低,项目施行的可能性越高;反之,打分越低,此项目的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会越高;若低于六十分,则该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反担保。项目立项后,立即执行项目反担保程序,对于委托方的抵押资产进行权属检查和未来可变现能力的评估。以预防和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和代偿危机。

3.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项目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工作主要是在项目立项后到结项前这一段时间内,对委托方的实时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观测,并依据项目风险值设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的临时的状况或者对未来预期的剧烈下降,达到风险警戒线,则会触发预警。

4.风险代偿的控制。对于代偿控制是在项目委托方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违约行为,如果已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该情况,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能够将本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做到积极追偿损失金额和处置反担保抵押资产,度过企业危机。

(三)战略制定之风险管理战略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有利于担保公司对外部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及时的应对,也有利于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防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

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对公司相关的信息进行了解,包括资金流动情况、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公司风险准备金数额、公司代偿损失率等内容,在了解这些信息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当前的管理结构,实现公司的管理与经济收益的平衡。

其二,对公司管理结构进行明晰,明确的公司管理结构是确保风险管理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结构,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决策时,经过了合法、合理的结构审批,防止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

其三,风险管理战略是渗透到担保公司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为了确保风险管理战略得到有效的执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风险管理战略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制度设计,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的具体工作,因此,通过相应的风险管控配套制度,能使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风险管控的目标、内容进一步明确,更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在风险管控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4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银担合作 中小型企业 融资难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稳定社会、增加就业岗位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尤为突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但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缺失,财务信息失真,自身规模小,经营风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查非常严格,审查时间较长,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无形的损失。因此,很多中小企业尝试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进行融资。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制度并不完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存在较多障碍。因此,必须探求新的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企业不至于因为不能获得及时贷款而失去发展壮大的机会。就目前我国的融资现状来看,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无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1.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

1.1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专业担保机构一般注册资金雄厚,与银行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资金雄厚,但是审查时间长,对企业的限制条件也比较多。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可以共同扶植一些重点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

1.2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实现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三者的共赢

担保机构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实现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三方的共赢。银行方面,由于央行不断加息以及贷款规模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贷款收益逐渐缩小,银担合作以后,银行可以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宽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两者的强强联合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三方的共赢。此外,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也贯彻落实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

1.3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融资服务

银行资金雄厚,但是贷款程度审批复杂,贷款周期相对较长,担保机构规模较小,业务量少,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发放贷款,从这一层面上看,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其发展规模的融资贷款方案,为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贷款融资服务。

2.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2.1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考究,专业人员不足

目前在我国关于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此外,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整体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缺乏专业的信贷人才。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情况了解程度有限,这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2.2担保机构与银行地位不平等

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中,担保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银行,而担保公司的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只是众多业务中的一项,失去了担保机构的业务并不会对银行的收益带来很大的波动。因此,合作的过程中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银行政策发生变动,那么担保机构将会受到不良影响。

3. 加强两者合作关系的对策

3.1政府出面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平台

银担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事,因此,政府要对此事予以重视,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3.1.1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担保机构业务的法规较少,主要有《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了基本的准入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较短,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现存的法律只解决了企业以及银行、担保机构的债权问题,缺乏对担保机构以及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因此,政府应当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规定好银行、担保机构以及中小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1.2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是对企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的评估,由于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定方法不一致,影响了两者的正常合作。因此,政府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企业信贷资质评定标准。同时,银行应该向担保机构全面开放信贷查询系统,保证担保机构可以在银行的授权下迅速的查询到贷款人的信贷记录,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契机。

3.1.3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政府可以对一些管理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予以一定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例如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对一些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适当减免营业税等等,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3.2担保机构应当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1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严重的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因此,担保公司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同时,定期组织财务管理风险、税收政策、信用评价政策、信贷管理风险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水平,建立一支专业信贷队伍。

3.2.2完善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

担保公司应当制定一套适宜自身发展的管理政策,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针对承接业务的风险大小,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以及风险监控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做好承接项目的选择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

3.3银行应当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

3.3.1主动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不仅能够为银行带来客观的利润,还有利于银行扩展客户,培养一部分优质客户群。因此,银行应该积极寻求信用度良好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关系。同时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给银行带来收益。

3.3.2做好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

银行业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项目,要严格的落实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的查询工作,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全程的跟踪,并做好风险分析及防范工作,控制好贷款风险。

3.3.3对担保公司的合作实行专项管理

做好银担合作的贷款台账,设立专用的保证金账户,关注担保机构对外投资情况,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做好潜在风险的预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结语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两者的合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担保机构而言,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加强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于银行而言,应该重视与担保机构合作给带来的收益,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相信通过银担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多方良好的发展契机。

参考文献:

[1] 仲伟周、王新红、郭大为、刘凯: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最优担保规模,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0,30(6).

[2] 刘计策: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征信[J],2010,28(2).

[3] 史志贵:担保业与银行合作制度建设及协调机制探索,生产力研究[J],2010(10).

第5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担保公司是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担保资金来源:

(一)国有、集体资金;

(二)民营资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办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鼓励拟申报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鼓励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25%。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由市民经委、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民经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民经委审核呈报。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承诺书;

(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基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项目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股东出资及简况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经营内容及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发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防范措施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

市外担保公司在德州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民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

(五)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支机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与指导担保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与管理;

(五)负责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定与管理;

(六)负责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与管理;

(七)督促担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民经委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报请市担保业联席会议批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扶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并按照变更内容提报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增资请示;

(二)新旧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

(五)股东承诺书;

(六)新增法人股东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投资决议;

(九)新增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新增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发生业务,或者发生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民经委自动撤销原批文件,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担保公司终止。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程度较好;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成长性较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申请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依法设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种类:

(一)融资担保

包括:助业、消费、技改、基建、城建、教育贷款担保等;

(二)交易担保

包括:赊销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贸易履行担保、投招标担保、大额交易资金托管、投资担保等;

(三)信用担保

包括:个人求职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消费担保、出国担保等;

(四)特殊担保

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和解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与贷款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0。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对象到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担保对象申请后,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项目的审批按照“担保评审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担保公司建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业务总监、咨询部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在内的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查。单笔小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和新增小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办理。单笔大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和新增大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必须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后方可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对担保业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决定权。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对象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应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连保合同。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根据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对象的担保费率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不低于全市担保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约束和相互牵制。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超过5%的视为一般风险,给予风险警示通报;超过10%视为重大风险,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停业整顿,合格后方可营业;超过20%的视为严重风险,责令立即停业,并通知各金融机构,暂停担保资格,整顿合格后恢复业务。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第三十四条实施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认为需要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对象应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等,提供不低于合同额的反担保。反担保要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确认反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按不高于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经营收入中按不高于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三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对担保资金投向加强引导与监督;当被担保对象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协议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市民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对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议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和信息资源共享,并按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高低实施授信。

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不履行债务时,协议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一)及时与被担保人进行谈判,就代偿费用、被担保人还款计划、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落实担保人的权利。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讼或仲裁。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对象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监管体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每月5日之前报送市民经委,市民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财务年检和验资。

担保公司制度健全、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条件的,由担保公司申请,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列入试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担保资金,担保公司可委托协议银行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国库券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准备金;

(四)担保业协会会员费(按当年收益的1%交纳)。

(五)其他。

第八章联席会议和担保业协会

第四十二条我市信用担保业的监督与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组成,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

联席会议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民经委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常务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市民经委。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业务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担保业协会隶属于市民经委和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研究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四条担保业协会的职能:

负责担保机构成立的初审;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进行从业人员的资质评定与备案;

对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存放、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其他担保机构的关系;

第6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一、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受保企业违约所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风险良好的信用秩序是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但由于中国国情的限制和影响,中国社会信用体制一直未得到有力的建设,从上到下对信用问题也未重视过,当然也包括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曾在信用观念和道德风险上呈日益恶化的趋势,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逃废债务、内控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生产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落后、特别是信用观念薄弱、偿债和抵押担保能力差等方面,和大企业相比,融资环境明显不利,同样,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方面。

信用等级高低是衡量企业信用和整体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很不乐观,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够不上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如此差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水平,显然给我们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信用风险。

2.素质风险产生信用风险最关键的因素是企业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我国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尤其是部分乡镇企业家普遍出身于农村)自身素质低下,经营思想保守,局限性较大,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把持企业的重要管理岗位,在经营上决策往往权利集中,独断专行,很不利于企业集聚优秀的人才,更不利于发挥内行和管理专家的作用,企业发展严重地缺乏扩张力、成长性、科学性和计划性,有的企业甚至依靠不争夺竞争行为生存,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用水平。这也是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投资者不愿投资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经营者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市场竞争的强弱,低素质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力与经营风险无疑会对担保资金造成极大的压力。

3.道德风险由于中小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手中,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确定因素较多,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机构都不容易真实把握;而有的企业认为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其所作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使出现了损失,也不必完全向银行承担责任,于是便会促使其倾向于作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甚至还有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和担保机构的支持,通常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骗取资金,或者在获得资金后,擅自改变之前约定的资金用途,蒙骗银行,使贷款风险增大,促使担保风险增大。

企业的道德风险、还款意愿都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道德观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论上银行和担保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将不可避免,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做到通过制度安排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4.财务风险通常在业务办理前,担保机构和银行最需要重视和关心的是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对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仅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并不能完全相信其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包括年度审计报告)。要对自身担保权益负责,就必须深入其财务内部,进行审核。对于一些有虚饰成份的财务数据,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短期投资、应付帐款等等重要指标,必须要认真核实。尤其对于某些应收帐款收帐期延长、应收款和存货剧增、销售上升利润减少、成本上升收益减少等主要财务指标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担保工作人员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总体说来,反担保措施只是在担保过程中保障担保机构权益和手段,而真实的企业财务资料是体现该企业实力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

5.经营风险每个企业都是在风险中经营的,小企业也不会例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企业将面对一个充满国际竞争的市场,相互间会竭尽全力地争斗有限的市场份额,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同时,集团化大企业同样也时刻关注着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产品,一有机会,大企业便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身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介入产品竞争,削弱中小企业有限的核心竞争力。有限的市场介入了大企业的竞争,最终形成的格局就是锐意改变、有一定市场份额、资源较好的中小企业可能被大集团并购、重组;对某些专业化水平低下、生产设备落后、资金不足、没有创新意识、技术开发能低、势单薄弱的中小企业是无任何竞争优势可言的,慢慢将会出现关闭、破产事件。

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经营风险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有可能就是导致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中小企业容易出现的经营风险有:忽视了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如企业产权的明晰、管理体制的规范等;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透彻;对市场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对宏观行业形势的估计过于乐观;经营者缺乏全面管理的能力;没有建立必要的财务帐目;设备和技术选择不当;低估所需资金,忽视税务等等。

6.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贷款行进行信贷活动时,如果借款人不如实通报自身财务状况或贷款资金用途,作为银行和担保公司是很难去获悉到借款人最真实的资产现状和用途的,这一点在贷前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这种在贷款前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直接滋生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而一旦放贷后,对资金使用是很难监管的。毕竟,借款人比贷款人和保证人对借款使用时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同样在还款概率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信息,甚至对生产销售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都有很清晰的判断,而对贷款行和担保公司来讲,要获取信息是要花费代价的。尽管如此,贷款行和担保公司仅能根据借款人及同行资料对借款还款来源有个大致的估算,同时也增加了贷款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管成本。

所以,在担保贷款过程中,债权债务人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换言之,担保机构汇集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银行转嫁的大部分甚至全额信贷风险,而保障担保机构利益的担保法和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在中国仍然还是空白。相比其所承担的巨额风险,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收益仅仅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取得的微薄保费收入。

7.政策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片面强调大企业,从金融环境看,我国金融体系也一直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迄今为止,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于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中小企业包括担保机构的发展稳定性受到极大的制约。以担保机构为例,《担保法》为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担保机构的专业性较强,《担保法》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比较侧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对保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很不适合担保机构业务活动的需要。例如:《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但是在一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很多地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是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而保证人不是债权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即便有了《担保法》的规定,但事实上,某些抵押权还是很难登记落实在担保机构头上。

现阶段,政府行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能力仍然欠缺,要么过分干预,要么放任不管。另外,与信用担保相关的法规仍然空缺。要规范信用担保市场,确实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同样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的健全。

二、内部风险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都可能引发担保风险,主要体现在:

    1.内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担保公司应建立从内部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内控管理是担保公司的首要任务,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就是增强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它决定了担保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建立内控制度,是为了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它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

2.制度风险担保机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只有分散和化解担保机构的风险,才能使贷款风险真正分散和化解在各种主体都可承受的范围内,为此,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制度就必须在这种情况下产生。

担保机构对业务的决策必须坚持上会制度,决不能控制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手上,也不能由项目经理说了算,对是否向借款人承保的决定权应在审贷会。坚持上会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和徇私舞弊;另一方面,能及时采取由于经办人个人思维不严密、经验不足、把握不严或其他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违规操作的补救措施。

如果担保机构内控不严,在操作环节中失误引发的上述风险,将会直接影响担保机构的生死存亡,毕竟,所有担保机构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因此,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上到下,必须在政治思想上过硬,在担保业务过程中经得起诱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才不会使公司蒙受损失,从而降低担保从业人员的整体道德风险和犯罪风险。

3.领导风险当担保机构发展到具有一定水平时,就会面临企业的领导风险。处于扩张趋势的担保机构一到这个阶段,经营者就需要一套新的管理体制和技巧。经营者应该放弃过去曾经为自己带来成功的老经验、老办法,重新学习现代管理知识。

有一个担保公司职业经理人,过去在银行放贷款时确实很精明,呆帐几乎为零。但同样,她也引以为傲,常常向他人强调自己是当地金融界第一高手。而她却忽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过去的成绩并不代表永远的成绩,市场经济不进则退。在一次与外界谈该公司股权重组的时候,大出洋相,大谈自己是资本运作的专家,却把资本运作当作在证券市场的资金运作,把投行业务仅理解为银行票据业务。当然,这次重组也失败的,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资本不是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经营。

当然,领导风险主要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不愿授权给助手和部门负责人;不采用有效的建议和管理方式,一切靠自己的老方法;不严格坚持公司规章制度,由自己的情绪带动公司的经营,任人唯亲,给下属难堪;对具有领导才能的专门管理人才不能坚定不移地重用;把总经理办公室当作一个传达是非的地方等等。

其实,领导能力实际上是一种影响力和引导力,可以使员工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满怀信心地努力工作,从而表现出对企业极大的忠诚和热爱。担保业作为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行业,其高风险是被公认的,但是,就担保机构本身,如没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如果领导者不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征服员工、不爱护自己的员工,留不住人才,那才是最大的风险。

4.银行风险由于变成了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模式,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对银行来讲就不存在了,继而转移到了担保公司头上。那么担保公司又如何面对这些风险呢?由于银行掌握着其贷款权,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去迎合一些不太符合贷款要求的借款主体,而担保公司在承保前,相信银行的说服,并未进行严格的调查,如果借款人一旦出现贷款风险,所有损失将一并由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公司承担。

担保机构对业务人员的专业性、防范风险的技术上是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也是老国有银行也无法比拟的。因此,只有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尽心尽职,才能防范和杜绝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

5.资金风险注册资本金不到位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担保机构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大家都知道,担保公司的担保和与其担保资金实力密切相连的。而现在很多担保公司仅有可流动的几百万元保证金,尤其是发展迅速的增长型担保公司,往往会面临担保资金不足的筹资风险。

当担保机构经营达到一定阶段,原股东又无力继续提供所需担保资金,将会直接导致银行授信减少,影响其业务发展。因此,担保资金是担保机构财务实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另外,计提风险准备金在担保损失方面也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决定担保公司财务实力和代偿补贴的重要因素。

6. 假帐风险担保公司也是企业,也会出现做假帐的现象,目的有两点:

    1)加大费用,避交所得税尽管国家政策对进入试点单位的担保机构有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是对其赢利部分的所得税,还是必交的。作为守法公民,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2)填充资本金这个现象,与中小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尤其应该重视,根据其放大倍数,一旦担保公司担保的几笔贷款同时出现了代偿,担保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到无力偿还时还可以宣布破产,那么溢额的风险和坏帐由该由谁来承担呢?最终损失终究的是银行。

有些中小担保公司抽逃了资本金,本来就是违反行为,但又要应付审计又要填充资本金,其做假帐的方法简直可称为胆大妄为,常用的伎俩有:

    (1)与金融机构(比如证券公司)联手制造假合同;

    (2)伪造大额的银行对帐单;

    (3)收集废银行承兑汇票、制造假票。

…………

中小型担保公司的信誉度到底有多高,确实是一个很实在的问题?同样也是制约中小担保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7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8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3

近几年,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担保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然而,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扩张,竞争日益加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违规经营现象,潜藏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以及区域金融稳定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基于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的视角,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入手,探讨如何审计与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担保能力,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概况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长39.3%。在保余额19120亿元,同比增长39.1%。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同比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达77.3%。与其合作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总计15997家,同比增长32.6%。

上述数据表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身实力确实有所提高,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的过快发展,加剧了担保市场过度竞争,监管政策的日趋严厉也提高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在这种“微利+高门槛”的双重压力背景下,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为了达到监管要求,追逐高额利润,不惜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如虚假增资、抽逃资本,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随着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力度的加大,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将直接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应引起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重点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揭示问题,规避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审计方法

(一)注册资本金不实,风险代偿能力不强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直接关系到其风险代偿能力以及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其中就明确提出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同年,各省金融办公室、工商局、银行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各省的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强调了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其业务开展范围的匹配关系,有的省份还明确要求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于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因此,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要在短短半年时间达到以上要求,就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嫌疑,应重点关注担保机构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的增资。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因此,担保公司虚假增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抽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金来源不实。

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资金流向,看用于验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或相关借款,并于验资后回流相关借款人或增资股东。二是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有些担保公司股东较多,增资时间长、增资金额零散,在此情况下通过资金流分析往往难以奏效,需要针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结合验资时点前后验资户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一,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货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现象,并要求担保公司出具银行询证函以证实相关科目余额的真实性。其二,看“存出保证金”科目金额是否与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相匹配,如果该科目金额比担保金额乘以10%后的金额还多出很多,则需要担保企业提供该科目的明细及银行询证函,证明其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对于担保金额的确认,可结合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数据,以及通过财务报表中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提取额倒推得到担保余额(根据《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以确保担保金额的准确性。

(二)保证金管理不到位,风险缓释措施不力

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是缓释信贷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保证金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这属于银行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出保证金科目”。另一方面是办理担保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属于担保公司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入保证金科目”。

就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而言,根据各商业银行内部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因此,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账户系统,直接查看担保公司在该行的各类存款状况。重点核查保证金户的存款状况,核查担保公司是否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是否存在以定期或活期存款替代保证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业务范围为全省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往往分散于发放担保贷款的各分支机构,要重点核查保证金是否由专门部门进行牵头管理,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贷后管理前后脱节的情况。二是对于担保公司整体保证金的存放情况,可请同业协助调查或结合财务报表“存出保证金科目”及担保企业的担保金额,测算其比例是否达到10%的标准。

就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而言,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担保公司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纳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未在“存入保证金科目”中反映;二是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科目;三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随意性较大,存在少收、不收的现象;四是从被担保企业的贷款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这不但加重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负担,同时也弱化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1]。具体核查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担保企业“存入保证金科目”金额大小,看其与担保金额是否匹配。二是核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资金流向,看其贷款发放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按一定比例(如10%),回流到担保公司账户。

(三)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能力弱化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健全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公司应对赔付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担保公司的损失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政府补偿、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办法》明确规定了提取方法。同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转为当期收入也进行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错误理解了以上规定,直接将风险准备金的应提取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的当期余额,少提风险准备金,隐藏较大经营风险[2]。针对以上风险点,在实际审计核查过程中,根据财务报表,直接按《办法》规定进行测算,看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四)超比例担保,集中度风险较高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不但有助于规避担保公司的单户及关联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而且还能有效控制担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担保规模。因此,在具体查证过程中,除核查单户及其关联方是否超额担保外,还应重点核查担保公司为其股东的担保金额是否超比例。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和额度,应核查担保公司“短期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看其是否满足相关投资范围,以及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的要求。另外,还应关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品种和期限,虽然《办法》并未禁止担保公司办理1年期以上的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但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一般都要进行年度复核。因此,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担保公司资格准入年度复核制之间就存在矛盾,一旦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出现问题,年度准入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对银行贷款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该控制担保公司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占比。同时,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扶持某一产业发展,其担保的贷款企业主要集中于某一行业,如林业、牧业等,其股东也主要来源与这一领域的企业,这本身就是一种较大的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审慎核定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五)违规经营,参与民间融资或从事违规放贷业务

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不合规,具体表现是注资不实,通过民间借贷、短期融资等手段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是资金的使用不合规,具体表现是违规发放贷款或进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偏离担保主业。如某些担保公司向部分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或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其他企业使用,以上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时也削弱了担保企业的风险代偿能力,影响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3]。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关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匹配程度,看是否存在违规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来说,担保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来源于注册资本金,如果流动资产数额巨大,且在较大程度上来源于流动负债的话,这时就要引起关注,需要查看会计附注的应收及应付等相关科目,并调阅该担保公司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往来明细,看其是否存在与企业及个人较大金额、较频繁的资金往来情况,对于往来较为固定的企业及个人账户,还应继续追查资金来源(有可能为过渡账户或用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归集账户)。对于个人账户,还需留意其是否为担保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或是银行员工的账户,以此核查担保机构高管及银行员工有无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二是要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与担保公司相关的“还旧借新”贷款的资金走向,审查还款资金来源和贷款资金去向,看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向企业发放“过桥贷款”的行为,以此掩盖贷款企业经营风险,从中牟利。

三、源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其防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隐藏较大的风险。一是信用风险。担保公司抽逃、虚增注册资本,减少了自有资金,变相增加其担保放大倍数,降低了担保贷款的安全系数;向贷款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掩盖了贷款风险。二是法律风险。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面临监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及风险追偿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声誉风险。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被少数股东及高管人员操纵,有可能出现牵涉面广、额度巨大的冒名贷款和多人承贷一人使用问题,使担保公司沦为少数人从银行骗贷的融资工具,一旦资金链断裂,贷款集中形成不良,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最终不仅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当商业银行向众多名义上的借款人采取强制手段追索债务时,可能引发群体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商业银行的声誉。四是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担保公司及贷款企业的资金往来,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形成内外勾结骗贷案件。商业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来有效防范上述风险。

(一)严格资格准入,优选合作对象

建议商业银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行内相关担保管理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准入工作。认真调查、审查,从严把关,对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要求其限时整改,否则减少其担保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终止业务合作。优先选择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资质和信用良好、管理健全的担保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并审慎核定担保额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动态管理

一是按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的区域范围,严格落实管理层级及职责。对经营范围为跨区域的担保公司应明确牵头管理机构,认真进行贷后管理,逐 户建立日常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对外担保、单户贷款担保金额、保证金状况、担保贷款风险(下转第64页)

(上接第61页)形态、风险代偿等情况,严格按制度对关键指标进行监管,及时预警风险。二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政府金融办公室以及担保公司的日常联系,动态掌握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同时,督促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计提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评价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若出现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可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合作。四是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要逐一落实保证金,按规定比例在保证金专户足额缴存。五是按规定严格控制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比例降低集中度风险。六是在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要合理分摊风险,对担保公司分摊额度之外的剩余风险部分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全面调查摸底,理顺债务关系

对于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资金流向异常,多次转贷、以贷收贷后,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严重紊乱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对这类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逐户上门调查对账,摸清借款人真实借贷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对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甲贷乙用的,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重新落实债务。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防道德风险

对参与担保公司及担保贷款企业资金往来的商业银行员工,要进行认真排查,对充当资金掮客、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掩盖担保企业经营风险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严防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建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风险与管理[J].中国农村金融,2011(21):52-55.

第9篇: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51-04

当前社会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所增多,诸多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为样本,通过对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

一、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现状

(一)机构与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46家(包括2家外资机构),注册资本共计409,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84家和40.5亿元,机构数量仍居全国第一,覆盖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97个,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了14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34.7%,前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251.2亿元。从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总计发放贷款1500多亿元,为11万多户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同期。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12家,注册资本共计189.2亿元,担保规模余额322,8亿元,比年初减少11.7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担保规模206.8亿元。共有典当行201家,注册资本共计28.9亿元,当金余额13.2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发放当金35.7亿元;其中,房地产抵押、机动车等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当金分别约占71.7%、17.7%和10.6%,并且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呈上升趋势,而传统民品质押典当业务范围有所缩小。

从注册资本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全部为民间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民间资本约占60%。这些行业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二)现行监管制度安排

从监管目标设定来看,简言之就是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经营、运行安全稳健、竞争公平有序,提高整体融资效率,发挥其政策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约节监管成本,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预期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行业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彻底管住、管死。

在监管依据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30号)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监管主体安排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旗县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机构准人、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协调沟通和服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八部委参加的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地市金融办实行属地监管,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置风险,并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典当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003年起由国家商务部管理,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业务监管;2012年12月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即均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在全国实行垂直、统一监管;对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则,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

二、监管实施情况

(一)采取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监管目标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类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

就小额贷款公司来看,一是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政府及金融办先后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审查与考核评价制度等10多项管理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金融办并于2011年9月下发《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控其参与民间借贷或涉足非法集资。二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区、各盟市和70%的旗县政府均设立了金融办,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旗县金融办每季、盟市金融办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自治区金融办在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2年8月份对20%的机构进行了抽查。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在6个盟市将先行上线,对业务运行等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机构准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办暂停受理新机构筹办申请,从重设立机构、扩大覆盖面转到重业务监管和规范发展,并先后对15家运行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严格规制业务经营行为。

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各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对经营风险进行自律性控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地方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协会平台开展同业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从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介,3年来轮训从业人员接近100%。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规范发展。

开展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到2012年9月末已将444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统计监测范围,统计监测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等,积极引导其合规经营;并强化动态信息反馈和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参考建议。银监部门出台有关措施,限制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进行授信和融资,强化风险管理。

(二)制度设计、经营运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一是将此类机构类同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实行高利率也面临高风险。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贷款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授信、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且机构地域分布和服务对象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导致面临的风险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而享受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主体,主要是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而担保风险基金缺失,实际中往往是由担保公司完全承担担保贷款的风险,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造成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限定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三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鞭长莫及。如,2012年12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以前,多年来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业务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是按季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由于典当行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国家商务部,长期以来造成典当行的现场、非现场监管缺失,难以有效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从经营行为来看,一是行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运作不够规范。如,个别机构放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突破政策规定经营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业等。二是利益驱动及需求拉动,违规甚至非法经营。如,个别机构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涉足高利贷。三是变身“影子银行”,加剧金融风险。如,个别机构超范围经营及存在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的现象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监管方面审视。一是相关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员素质的制约,存在监管不力、监督缺失的现象;且目前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个别地方政府监管意识不强,重服务轻监管,监管不足或在主观上放松监管,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经营的透明度差,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违规经营的空间。如,个别机构逃避监管,利用借贷资金“过桥”登记注册,抽逃资本金,进行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账外经营等。

三、改进现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继续推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监管

目前我国对各类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优势,不宜频繁进行制度调整变革,建议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进行适度微调。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改善监管制度环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规制行业经营行为。建议针对各行业在法律层面专门制定管理规范包括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出台监管指引,充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滞后、残缺的现状。并充分赋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的职能及对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及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促进其强化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是合理区分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及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实行审慎监管:针对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地方性融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制。避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约束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实施主动监管,从重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转向事前、事后监管和过程监管并重,实行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并对同类型业务推行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要求:充实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履职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促进提升监管能力及风险防控水平。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挥警示效应,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和指导协调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维护行业权益与防范风险并行,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监管资源的作用

一是强化合作意识,地方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间经常联系、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弥补监管协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从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兼容并行转变,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部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及稳健发展,共同防范行业风险。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多渠道实现行业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风险防控合作机制,及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及共同规避和控制风险,防范行业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共同维护融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沟通和协调统一,扶持其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