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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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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税收政策

第1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规律 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及对税收政策的启示

正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才能清楚税收政策的作用环节和作用重点,增强政策的针对性。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遵循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又表现出与其他产业发展的差异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其他产业一样,也要经历从形成期、成长期到成熟期再到衰退期的发展过程。但是,由于该产业具有科技创新特征,其形成期和成长期通常涵盖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初步产业化”的过程。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不确定性、产业化初期市场的不确定性,都使该产业在发展初期面临相当大的风险;而这一时期,又正是产业投资的高峰期。一旦进入成熟期,该产业又表现出稳定的市场需求,风险和投资都将降到最低,经济效益显著。

可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一个产业周期内表现出前后风险和收益的极度不对称,这与其他产业发展是不同的。由此,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一个基本定位应该是:根据产业成长线,平滑风险和收益。税收优惠应主要集中在产业发展前期,重点应放在对风险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持上;而在产业发展进入成熟期后,优惠政策应逐渐淡出。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以重大的技术突破为先导的,其中人力资本的贡献度又是占首位的。这个发展规律要求税收政策的调整应紧紧围绕建立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机制上,在这两个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第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产业政策的正确引导。政府的扶持不是对市场的取代,而是在尊重市场、尊重企业的前提下,为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前期,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培育、制度安排、能力建设、商业开发模式、消费行为改变、开发与利用服务等支撑系统往往比较滞后,发展环境十分脆弱。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税收优惠不仅要着眼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减负,还要体现在对上述各个配套环节的支持上,立足于为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研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搞清发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关键。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并且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产业规模迅速扩大,部分领域在技术上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涌现出一批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迅速壮大。但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重复建设问题。在新一轮发展机遇面前,各地都存在“抢先发展、先行先试”的思想,投资冲动强烈。从全局来看存在着新的布局雷同、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隐患;二是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由于科技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科研与市场“两张皮”的现象依然严重,科技资源综合效率低。研发服务、信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还处于起步状态,难以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三是产业投入不足的问题。目前,财政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税收激励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的机制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市场的融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入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四是产业市场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存在问题。长远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广阔,但目前国内市场发育度差,不少产品研发和市场“两头在外”,缺乏稳定的市场需求,影响到产业的长远发展;五是缺乏产业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规划管理不到位,科技体制、人才体制、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市场体制等存在的不足也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按产业发展的不同环节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重新整理,可简单地表述为:在投资阶段表现为研发投入和产业化投入的不足;在研发阶段表现为科技水平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在产业化阶段表现为科技向产业转化能力薄弱,产业布局雷同,集中度不高;在消费阶段则表现为消费需求不足、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够等问题。同时,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以及市场环境、体制机制问题也被视为制约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围绕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来进行设计。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部门多,时间跨度大,导致政策缺乏整体规划性和系统性。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实践中政策适用的混乱:

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领域界定不清晰,优惠面较窄。现行税收优惠领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上,这导致实践中难以与传统产业、一般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明确区分。并且由于优惠对象以企业为主,致使许多传统企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失去优惠资格,政策覆盖面过窄。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订得过高,而实践中又往往降低标准的办法,税法的严肃性受到影响。同时,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又经常导致企业在身份上造假,出现许多“伪高新企业”。

(二)税收政策的定位和针对性存在的问题。

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定位应当是: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于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但现行税收政策在很多方面都与产业发展规律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脱节,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存在较大问题。

一是缺乏针对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的税收政策措施。税收政策应当体现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避免优惠政策用于扩大产能上来。以新能源汽车为例,2012年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显然这种行业优惠规定就没有将低水平的扩张与对真正拥有核心技术的鼓励区分开来。类似缺乏针对性的优惠规定在其他税种中也都存在。

二是缺乏针对产业不同发展时期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问题的税收政策措施。现行税收政策所采取的直接优惠为主的方式侧重于对最终成果的扶持,但对发展前期盈利水平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作用不大,政策针对性不强。在发展前期需要政策扶持的风险投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税收优惠力度也不够。

三是缺乏针对人力资本投入不足问题的税收政策措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特征,人力资本投入是产业的主要投入成本,但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限额列支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对研发人员获奖免税条件的限制等,都不利于鼓励人力资本的投入。

四是缺乏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市场发育不全问题的税收政策措施。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角度看,但现行税收政策除了对节能节水产品、环保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部分产品在市场拓展方面给予了政策优惠外,很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还没能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也没有政策支持。

五是缺乏针对配套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现行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对产业本身的支持上,而在产学研结合、高技术服务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产业集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等配套产业和设施方面缺乏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难以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税收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货物和劳务税的问题。(1)增值税。增值率越高的产品税负越重,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技术含量高承担了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同时,在产业未形成有规模的市场前,其购进项目所含的税负是难以转嫁的,也会形成产业化初期税负过重的压力;(2)增值税、营业税两税抵扣中断增加了税负。这在生产业主辅分离的情况下更为突出;(3)缺少扶持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1)税收优惠期限短,与产业投资大、周期长不相适应。从可查的资料看,国外最高有10年的免税期,5年免税期的规定也不在少数,而我国能享受5免5减半、3免3减半政策的范围过窄;(2)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现行税法规定只有创投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税所得,抵扣面过窄,并且无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准备金的扣除规定;(3)对研发和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现行税法关于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窄、对中小企业创新激励有限、存在研发领域限制,政策效应不明显。同时,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窄、条件过严,无国际上通行的针对产业的特殊性所做的特别规定;(4)对研发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支持不足。现行税法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的优惠规定上存在诸多期限、范围、条件方面的限制,有的甚至是空白。

三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对科研人员获奖减免限制过严;(2)边际税率过高;(3)缺少对个人风险投资行为的鼓励。

(四)税收征管层面的问题。

一是税收优惠审批程序过繁。相关部门对税收优惠的认定和审批过于繁琐,涉及部门多,审批流程长,政策时滞长,影响到政策效果和税务行政效率;二是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和政策评价等政策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现行税收优惠的管理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前期减免资格的认定上,而忽视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出现对减免税款的用途、效果管理上的空白。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评价不清晰,难以准确了解政策效果,难以走出支持力度不确定、支持效果无反馈的困境。

四、改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优惠领域界定不清和覆盖不全的问题;二是优惠资格认定问题;三是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建议以“产品+项目”优惠为主取代现行以企业优惠为主的政策设计思路,以产品和项目认定代替企业认定,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归并。(1)税收优惠产品的认定。目前工信部正在主持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税务总局、财政部应积极参与,在目录中详细规定可以享受财税政策支持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标准,以此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目录出台后,2008年开始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可考虑淡化或取消;(2)税收优惠项目的认定。将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相关项目上,明确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内容、具体条件和范围,通过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制度来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3)归并整理税收优惠政策。取消针对特定企业(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特定产品(如环保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安全专用设备)的专门税收优惠规定,代之以项目以及目录中产品的优惠规定。

(二)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一是要做好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衔接,避免造成对重复建设的鼓励。目前国务院已陆续批准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分行业发展规划,对产业的技术创新方向、产业布局等进行了全面规划。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当以此为依据,把支持的重点调整到对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或项目的鼓励上来,调整到对产业集聚区的税收鼓励上来。

二是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调整到对产业发展初期的鼓励上来。要强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抵补和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弱化直接优惠,同时加大对风险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税收支持力度。

三是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调整到对人力资本投入的鼓励上来。这要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人力资本投入的税收规定进行调整,扩大优惠的范围和力度。

四是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调整到对消费品市场的培养上来。一方面,要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税收优惠覆盖的范围,并将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之中;另一方面,要提高传统产业中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税收负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消费市场。

五是把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产品链上的各个配套产业上来。包括对配套设施、生产业、产学研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产业集聚区都应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为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改革现行税收制度。

一是货物劳务税改革。(1)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产业实行低税率或一定时期的免税政策,以解决高附加值产业税负过重的问题;(2)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值税先行退税机制,以解决产业发展初期进项税难以转嫁的问题。在研发创新阶段,实行先行退税政策;在成果产业化阶段,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在刺激产品应用阶段,实行财政返还(退税)政策;(3)扩大增值税范围,以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带来的税负过重问题;(4)实施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进出口税收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出口免征关税,实行增值税全额退税。对产业发展所需进口的设备、装备,减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5)消费税改革要以引导消费、培养市场为目标。一方面可以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新能源汽车等消费品实行零税率,另一方面可以将与战略新兴产业产品相对应的传统产品,包括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大征收力度。

二是企业所得税改革。(1)投资环节,建立再投资退税或抵免制度,允许风险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延长投资亏损弥补的年限,以引导风险资本的进入;(2)研发环节,扩大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范围、提取科研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和实施特别折旧制度,以鼓励企业科研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3)成果转化环节,实行税率优惠、延长优惠期限、加速折旧(摊销)、扩大优惠范围,以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4)人力资本环节,按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教育培训费。其他的政策建议还包括:(5)逐步以项目优惠取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以项目普惠取代行业优惠。无论什么企业,只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即可享受税收优惠;(6)逐步将税收优惠方式从直接减免为主转向间接减免为主;(7)完善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可考虑将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移植到整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并延长优惠有效期;(8)制定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等特定目标的特别优惠政策。

三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以激励人力资本投入为目标来实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1)对个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对产业的投资;(2)对高科技人才的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以及科研劳务报酬设计减征比例;(3)适当扩大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津贴(包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4)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允许扣除本人接受再教育支出,以鼓励加大教育投资。

(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一是简化办税流程。在企业认定、减免税审批等诸多环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考虑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

第2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一、坚持聚财职能,义不容辞促进经济发展

该局始终遵循经济税收规律,积极发挥税收政策杠杆撬动作用,致力为经济发展出力,为社会和谐尽责。

1、突出组织税收收入中心。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严格遵循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从“户源、税源、票源”入手,从综合税负、行业税负、微观税负关键指标入手,开展税负分析,加强税源监控,实施精细征管,强化纳税评估,在经济和税收和谐增长的前提下,奋力落实税收计划指标,实现应征税收、纳税人申报税收和实际入库税款的进一步逼近。20__-20__三年来,累计共组织国税收入242.94亿元,年均增长18.07%,为__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2、突出兑现退税优惠政策。将落实各项退税优惠政策作为增强企业资金支持、帮扶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优化退税环节,增加退税频率,加快退税进度,及时全额办退出口退税款,实现了应退尽退目标。三年累计办理退税68.84亿元,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3、突出发挥政策杠杆撬动作用。以税收政策为杠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不断促进__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一是完成新办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业、民营经济、就业再就业企业、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等八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汇总,制成《税收优惠政策折页》5000套40000份进行宣传解读辅导,帮扶企业足额享受税收优惠。二是认真落实扩大一般纳税人新购设备抵扣范围、小规模征收率调低、矿产品税率调高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积极措施,全市纳税人受益10.5亿元。三是以全市“千百亿工程”项目、中小型企业、纳税人涉税需求为服务重点,制订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实行“千百亿工程”重点企业和项目领导挂钩服务,引导、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产业层次,壮大产业规模,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信心和“抗寒”能力,

4、突出开展税收服务性调研。围绕__“千百亿”工程实施,该局深入开展对重点税源户的服务性调研,执行好“首次轻微违规不处罚”制度,促进征纳双方诚信和谐。20__年组织对化工、造纸、房地产和商贸行业2324户纳税人开展税收服务调研,增加税收7185万元,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__年7月突出对投资大项目、高新技术、自主创新、现代服务企业、大型出口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税收服务调研,提出税收建议141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11件次,开展针对性税收政策解读111户次。20__年11月,针对金融危机形势,组织开展国税服务“千户行”活动,对重点税源户、优惠政策兑现大户、出口退税大企业、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等1000户企业实施调研服务,现场为企业特事特办,落实税收优惠。去年底为企业缓解7.6亿资金压力,为__船厂等3户企业办理按生产进度退税3100万元,为台泥水泥、苏惠乳胶等2户企业特事特办退税2100万元,深受企业好评。服务性走访调研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肯定、广大纳税人欢迎和社会各界好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肯定该局服务经济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在此基础上,为帮助企业尽早摆脱困境,对八类企业集中开展了“一企一策税收政策服务”。通过实地调研、政策解读、回访反馈,认真梳理企业建议和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服务建议书》,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回访,提高服务效果,税企合力渡时艰、保增长、促发展。

二、坚持服务至上,持之以恒优化纳税服务

该局坚持“服务至上、效能第一”原则,始终以纳税人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改进工程流程、理顺管理职责,为纳税服务营造内和外顺的良好环境,形成和谐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是大力实施纳税人需求服务。围绕纳税人的“征纳平等、办税便捷、成本最低、政策知晓”四种需求,建立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基层管理员定期搜集梳理纳税人需求,对合法、合理的需求迅速予以响应和办理、反馈,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二是大力实施纳税服务e站品牌建设。积极打造__国税品牌“服务e站”,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构建以“三项服务”为主体、“六项服务”为内容、“九项服务制度”为保障,具有__国税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位工作制等服务制度,全面落实一站式办税、公开办税、便捷办税、预约办税等各项服务措施,开展“全员、全心、全程、全面”服务。国税服务e站入选__市“十佳”服务品牌,办税服务厅成为__市“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国税行政服务连续三年被市政府表彰为“群众满意窗口”。

三是大力实施“为纳税人减负”工作。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做到“一次性”办结,基本解决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问题。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调整5大类21条工作流程业务处理环节,精简20项工作流程纸质资料。对纳税申报70条业务流程重新设定办理时限,受理环节办税时限由原来3-7天缩短为1-2天,核批环节办税时限由原来5-7天缩短为3-5天。对6种申报资料表格项目进行简化,通过内部资料共享的方式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供申报资料。依法调整1600户纳税人的发票购领量,减少企业购票次数。在新区设立办税服务分厅,方便新区纳税人办税。坚持每月“税收政策解读咨询日”制度,加强税收政策解读辅导。发挥职能优势,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__年,积极参与金东纸业应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工作,确保我国首例铜板纸“双反案”全 面胜诉,其做法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

三、坚持队伍根本,守土有责强化发展合力

公务员队伍是国税事业发展的基石和根本。该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和谐共进,致力提高国税队伍的执行力,不断推进国税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

1、加强人才兴税提高队伍素质。坚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先后组织《公务员法》培训,股级干部任职培训,管理员培训,erp软件培训,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组织参加省局专业等级考试,三年组织各类培训110余期,参加培训人数达3000余人次。全局90%、54%、14%的干部通过省局专业等级的初、中、高级考试,16人获省局“五员”能手称号。对新录用人员推行“导师制”进行岗前培训,进一步盘活人力资源存量。

2、加强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水平。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作业标准,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实现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强化人机结合,与“三源”管理结合,与防范执法风险结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强化执法责任考核。开展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三年共对195人次进行执法过错追究,经济惩戒14300元。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帮助纳税人依法遵章纳税,规避纳税风险。

第3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WTO;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收入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拥有135个成员方,还有30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拆除掉原来横隔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间的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方面,中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出口渠道将大为拓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的产品和资本开放自己的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的竞争,这必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带来全面的影响,在一定的税制下,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可以预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受“入世”冲击影响较大,税收收入增幅将减缓;从事加工贸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将因“入世”而获益,税收收入可能会小幅增加;外资企业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将会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

1.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依赖性大的企业的税收将会减少。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格还要高许多,由此严惩影响了我国粮食的出口竞争力;另外,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40%,且高质量产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国农产品向国外开放,国家对农产品的各种措施一旦取消,我国农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物美价廉农产品的强烈冲击,这样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有较强依赖性的企业的税收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2.停产破产企业增加将直接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关税保护下的幼稚产业,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对汽车工业的关税将逐步下调,且幅度很大,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一次大考验。目前我国中小型客车市场上进口份额已占到60%左右,尽管目前国产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但这主要是依靠高关税的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价格优势。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业将逐步失去高关税保护、非关税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这样,原来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其生存也将步履维艰。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石化工业、金融业及一些中小企业也将会受到强烈冲击。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停产破产企业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

3.关税收入将减少或相对减少。依据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恢复在GATT中地位的承诺条件,我国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1993年12月31日,我国又大幅度下调了2898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4年,我国又对重要机电产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种商品在规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1995年又陆续对246个税号的进口商品按比现行税率低的暂行税率征收关税。可以说,我国在降低税率进程中步子迈得很大。尽管目前海关税收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罚没走私品收入增加和减免进口环节税收数量减少所致。在关税平均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进口额的增长将会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绝对减少。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有利影响

1.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源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农副产品、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和家用电器等在国际上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但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销售市场狭窄;纺织服装、工艺产品的出口则要受到各种配额的限制,规模受到极大制约。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当发达国家滥用岐视性的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补贴措施限制我国的出口时,我们的谈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就可以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进程,这将成为税源建设新的增长点。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发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同时进口原材料价格的降低会降低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涌入将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总体来看,我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加入WTO后,对国外投资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外丰富的资本利益驱动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几年来,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仍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6918个,合同外资额41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403.2亿美元。这些三资企业的兴起必将为我国带来滚滚税源。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开发地区,其外资税收已成为当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个人所得税有望得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大幅度拉动当地工资水平,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

二、目前我国税制在应对WTO挑战方面尚存储多不足

中国为取得过入WTO的入场券,虽然在双边协议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在关税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1.关税。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使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42.5%降到17%,降幅达60%.主席还庄严承诺,中国到2005年将使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降到10%.目前,我国关税结构不合理,减免制度过于烦琐,实际税负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又严重侵蚀了税基。

2.主体税种(增值税)设置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生产型增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税率设置分档、纳税人分类、税基狭窄、抵扣凭证不一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纵观目前世界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使在实行17%的出口退税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另外,在工业和商业环节以外的流转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税基未涵盖,也无法退还这部分税款。这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里,其国内产品在出国后能彻底退税,当这部分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对其加征增值税,由于其税基小于同样情况下的国内产品税基,致使对国外产品征税不足,导致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劣势在中国加入WTO,关税全面下调,外国产品大举入关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旦价格优势不存在,质量和服务再跟不上的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企业萧条,税源萎缩,税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后,可以预见国外投资者将会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竞争必然要求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发展形势需要的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定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以及专门针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层次过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所得税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还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乱设地方开发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给统一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乱,损害了税法的尊严,是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极大破坏。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普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有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对外资企业均免于征收;在流转税和其他税方面也存在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科技税收政策滞后,不利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未来的竞争将是高科技的竞争,加入WTO后,中国的科技产业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领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无定论。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入世,其不足将日益显现。(1)我国的科技优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新产品的生产,而对技术研究开发(R&D)本身及其工作者则较少优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2)在软件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1997年软件出口额竟达16.6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软件市场总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所以有此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3)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贸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据预测,全球因特网用户到2005年将上升到7.65亿,全球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贸易额到2002年将达到5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

5.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实际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虽有利于源泉扣缴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多少、赡(抚)养人口多少等情况,一律实行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事实的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和内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七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应对其持肯定态度。从前述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应对WTO挑战上,应当税制确实也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来达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外部条件的某些改变,就要求中国税制全盘向西方税靠拢,这是不明智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从根本上说,调整完善当前税制只能依据中国国情。

1.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着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丧失,相反,在当前情况下应更好地调整关税政策,建立起利用保护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机构。(1)关税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到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减免税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形成一种从投入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又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税减免项目,使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来。(4)注意灵活采用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附加关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从1997年至今,仅3次运用该手段,而经终裁,确认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这种情况应值得重视。

2.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鉴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以及减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逐步过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制造、汽车、化工等)获得较快发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昌盛级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对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另外,可以考虑对于投资于西部的固定资本允许抵扣增值税,彻底根除“东税西负”,制约西部投资积极性的不良因素。与此相适应,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当前适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一过程大约需3-5年;第二步,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

3.调整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资、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国内产业发展和税收流失等负面效应。由于外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其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内资,这使得内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更倾向于利用外资。纵观“八五”、“九五”时期,从宏观上看,内资明显利用不足。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调整增长,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如何引导这部分资本合理流动,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有一个因素必须要考虑,那就是投资回报率。导致内外投资回报率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因此,我国加入WTO必须逐步调整直到废止这种内外有别的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引起外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的减少,但从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考虑,这种“减少”作为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换取公平竞争环境的一种“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第4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累进税制;税收监管;财税体制改革

    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税收体制就基本建立起来,伴随而来的是税收收入的高增长,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税收能否依然保持高增长呢?是否有减税的必要呢?更长远的说,能否乘此机会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呢?本文就此展开详细的论述。

    二、税收增长原因

    从总量看,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

    从增收结构看,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别增长22.6%、18.4%和25.6%,流转税合计增收2781.35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41.5%和27.2%,所得税合计增收2776.60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19%;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关税分别增长34.7%和40.2%,进口税收合计增收1288.7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6.33%.从上面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税收在08年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税收增长过快的呢?我认为主要是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的提高。前者解释的是正常税收增长部分。后者解释的是超过正常部分的增长。

    1.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由于税收是按现价水平计算的,而GDP是按不变价格计算。中间的差值就比较明显。因此实际上经济增长可以更大程度解释税收增长的因素。同时,在我国累进税制下,税收增长必定要快过经济增长。这些都可以解释预料中的税收增长部分。

    2.不断增强的税收监管。只有人曾提出94年税收的设计本来就是“广种薄收”的类型。就是税收框架的设计比较广,实际是考虑到了税收监管比较松散的问题,因此留给税务机关自由发挥的余地比较大。现而今税务机关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导致在税收框架广的情况下税收监管又严格,纳税人就吃不消了。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政府部门在税收设计时必定不会忽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极其低下的现状的。而在2000年以来,由于税收技术的进步,在税收激励机制的鼓舞下,我国税务机关人员从严征税,当然能显着增加税收收入了。而且,这方面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到极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依然比较低下。可以预见,这一因素对今后税收增长还会做出很大贡献。当然,随着提升征管水平难度的加大和成本的降低(边际效用递减),这部分因素的作用将逐渐减少,使得税收增长回归到应有的水平上来。另外,外贸出口、GDP结构等都是一些学者认为税收高强度增长的原因。

    三、税收负担及减税主张评析

    税收过快的增长必然带来大家思考是税收负担是否过重的问题。企业或居民之所以咬定中国的税负重,其论据无非是现行税制的规定。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45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33 %,增值税的税率17 %等等。以这些税种的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相关税制规定比起来,中国的税负显然不能说是轻的。政府部门之所以认定中国的税负轻,其论据在于,实征税收收入额占GDP 的多少。比如,在2005 年,将全国税收收入加总求和并同当年的GDP 之比,只不过为16.19 %. 以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情形比起来,中国的税负绝对不能说是重的。

    而这些论据揭示的一个东西,就是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问题。

    总体上讲,我认为中国纳税人就单从税收负担来说并不是很重,而福布斯把中国评为税收痛苦指数第三的国家更是言过其实,它不知道我们税收征收率有多低。但是,我们隐形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

    第一,庞大的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这些收入的征收带有随意性。而事实上,他们的存在的确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是全民所有的资产,结果被出卖了,这不是隐形的向全民要钱吗?

    第二,诸多的行政垄断企业的高额收入也是变相的向纳税人要钱。高额手机通讯费是我们不得不承担的,因为高额利润中国石化企业连续被评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还有国有银行的呆账坏账。我们都为这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利润,这也是变相的税收负担。

    第三,在财政支出方面的不满意也加重了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不满意度。在欧洲国家,纳税人承担重税负的同时也享受到了极其全面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当今中国,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已经让纳税人承担高额负担,但还必须支付相当的税负,这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财政收入上的“大政府”、公共支出上的“小政府”,这就是民众的印象。税收不断向高税收国家看齐,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却尚未看齐。

    考虑到是否减税的主张,我认为还是应该暂时减的。这并不是跟我所阐述的税收负担不重的观点矛盾。税收负担不重也可以能减税。我主张减税,可这样减税的动机不在于税负过重了,而是在于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在我们目前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减税政策不会对公共财政造成很大的冲击,再者还会给严峻的经济形势注入一支强心剂。这才是税收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的需要。

    众所周之,目前中小企业的境况比较困难,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民营企业。在加上外国的金融危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形势的确是进入了寒冬。在如此困难的一年里,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至少是暂时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扛过这个寒冷的年份。毕竟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意味着大量的失业。截至去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53%,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最后要提到的就是税制改革。现在在税收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正是进行新一轮财政改革的好时机。从94年以来我们的财政框架就没有过大的改革,这与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悦来越格格不入的。在税收方面,我们有必要改革税制,现在已经将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转变,开征了燃油税。这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税收增长是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提高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是我们的税收负担过重。同时在严峻经济背景下我主张出台减税措施,来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从更深远的方面来讲,我们更需要的是一轮新的财税体制的变革。

    参考文献:

    [1]卢凌波。中国税收增长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中国1992-2002年税收增长个案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2]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财税改革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第5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营改增;存在问题;盈利;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其应用模块的分析

1.物业服务企业营改增模块下的问题

目前来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是不健全的,这就越需要一种稳定的经济增长模式来满足当下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比如进行营改增策略的优化应用,这样有助于企业减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活力的释放,保证企业的业务模块的优化,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伴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应用趋势下,我国的一些省市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用,进行服务业税收策略的应用,从而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企业的积极转型,保证了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在国家财政营改增模块开展过程中,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也产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某些财政经营模块的开展。比如有些属于地方财政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变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区域,这就一定程度影响了财政体制的平衡性。在当下社会中,关于企业税负模块及其有效税率模块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很多的人都认为通过对服务业的营增改模块的优化,更有利于服务业经济的开展。该理论分析的来源是不同的,比如不同步的改革,也就影响了其增值税的的变化情况,如果企业不能进行抵扣产品的有效应用,就会导致增值税税率的过高承担。

所谓的增值税税率的提升,并不仅仅表现在增值税发票的改变上,还体现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果不能针对增值税税率问题展开优化分析,恐怕就难以解决物业服务业的增值税征收问题,因此进行财税模块及其金融改革模块的优化是必要的,以保证金融财政政策下的营改增模块的正常开展,也就需要展开物业服务业经济转型形势的遵循,展开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

在实践模块中,很多人就把营改增当做是普通的税制改革,其实它体现了整个财政体制的变动情况,进行顶层关系设计的积极优化是必要的,这就需要进行现有财政体制的分析,进行利益的积极调整,从而优化其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如果不能展开财政体制的整体性考虑,就可能导致一些细节工作的疏忽,从而不利于整体利益结构的调整,财政改革的阻力会更大。服务业本来就是新兴行业,过度的扶持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对于像现代服务业这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有机资本构成低,税负沉重,会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2.营改增的试点与推行

自2011年开始,我国的相关财政税务部门就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开展。比如在12年在上海市进行了试点工作的开展,其试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现行增值税及其两档税率的调整上,进行了不同模块的两档税率的优化,针对现代服务业的不同业务工作模块,展开不同税率的控制。通过对上海市试点工作的分析可以得知,此次税制改革实际上是政策保障的应用,体现了政府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决心,通过对营改增税制的有效改革,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该试点工作的开展,满足了中央政府从紧宏观调控的需要,其实现了选择性的行业限制放宽模块的应用,通过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开展,保证其税制结构的完善。目前来说,我国的增值税及其营业税税种是比较多的,这些税种都是流转税。所谓的增值税就是企业的服务及其产品税,营业税侧重于服务行业的征收,这一定程度了进行了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的进项不能进行抵扣,这一定程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通过对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税收发展方向的优化,实现了当下服务业的开展。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的时代,第三产业是我国产业调整的重点,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开展,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结构调整。

3.营改增的深层次意义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营业税的改革,实际上实现了营业额全额征税模式的改变,“营改增”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制造业领域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服务业领域征收营业税情况的应用,这就实现了服务业增值税交纳的应用,改变了原先的营业税的交纳,这一定程度避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保证了企业的上下游整体税负的减少,实现了服务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质上通过对营改增模块的应用,物业企业受到的收益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服务性公司,有利于其稳定发展。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用,可以得知其实现了双税并轨,企业的某些成本可以进行增值税的内部抵扣,这有利于企业税收的降低。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中国主要的两大税种。增值税是对企业销售货物实现的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企业的营业额全额征税。“营改增”就是改变以往中国在制造业领域征收增值税形式,改变在服务业领域征收营业税的状况,把服务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这样可以消除交纳营业税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有效减轻上下游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营改增模块的优化

通过对当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模块的分析,可以得知营增改模块的开展,更有利于避免其服务业的重复征税情况,保证了服务业的整体经济的有效发展,有利于其结构性的减税,实现了企业的税收的减少,这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为了更好的顺应营增改工作模块的开展,进行国家财政收入均匀性的控制是必要的,积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必要的,从而满足当下经济的发展需要。

在服务业企业营增改发展环节中,进行中央及其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是必要的,这要消除营改增对两个模块的负面影响,进行国家财政体制的深入优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值税的优化,最终目的是实现市场经济运作的稳定性,当然也需要明确到:真实的有效税率和企业税负究竟是减少还是增加存在争议。积极探索,完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相对于传统的商业经济,现代服务业受到其自身行业性质的影响,其非常依赖于人的创意及其理念,其人工服务支出占据了行业支出的绝大部分。但是受到我国当下财政条件及其市场国情的影响,在当下政策应用范围中,其某些模块的支出缺乏增值税抵扣程序的体现,该部分支出还无法完全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予以体现。因此,可在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逐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完善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切实创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

为了提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效益,展开税收激励体现的优化是必要的,这需要国家做好现代服务业税收模块的相关工作,进行现代服务业产品出口战略的应用,以保证外需增强的新途径,保证其更具激励性的国家政策的应用,刺激其税收抵免模块、出口退税模块等的开展。拓宽税收优惠,强化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现代服务业是典型的脑力、知识密集型产业,建议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服务产品研发及市场转化阶段的税收优惠延伸,扶持服务类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三、结语

通过对现代物业服务业差别税率体系的优化,可以更好的进行服务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保证其产业结构及其产品消费结构等的优化。(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颖.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和对策[J].财会研究.2009(01)

第6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一、信息管税的主要做法

一是研发运行“一个系统”。县境内铁矿石、石膏等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铁矿石储量6.2亿吨,石膏15亿吨,有大小铁矿、石膏矿29家,矿产品开采加工行业税收占全县税收30%左右,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行业税收管理一直是困扰税务部门多年来的一个难点。针对这种情况,县国税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转变征管理念,积极创新征管思维,努力改变传统征管方式,以矿山远程监控系统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信息管税征管模式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的应用实践。

我局在税收征管中应用了矿业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即在矿山井口轨道上安装了自动称重传感器,以准确获取出井口出矿重量数据。重量信息通过传输电缆传送到现场控制器进行处理后,可通过无线传输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监控中心。这样,税务干部在监控中心足不出户即可实时掌握辖区内各个矿井的产量和相关生产数据。每月征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将各矿自行申报的数据与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进行比对,就很容易发现企业纳税申报是否存在问题。

二是拓展“一个平台”。面向广大纳税人,在全县国税系统率先开通网络“QQ群”服务平台,为所有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该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QQ平台开发,主要面向该局矿产企业用户,具有信息浏览、纳税服务、涉税办公、企业财务知识交流等服务功能,是一个相关部门集体参与的综合性、一站式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具综合服务特色、全天候、零距离的网上办税大厅。

三是创建管理摸式,实行人机结合。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技术再先进,也只是一种手段,需要人去操作。我们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始终注意做到人机结合,从集中验货、日常巡查、预警通报、纳税评估到上岗人员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与规定。在对矿产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着重抓好日常巡查、预警管理、纳税评估三个环节。即税收管理员定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企业存货进行盘查,及时掌握情况和处理问题。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主要税收可能集中在收购环节实现,我们以企业收购、生产加工两个环节总体税负与行业税负率监控为主线,实行分类监控,锁定对低税负、申报异常企业的分类管理。一方面,把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企业的季度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动情况划分A、B、C三类,并连续三个月跟踪其税负变动情况,同时,在日常发票审验、限额限量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批上从严控管;另一方面,对A类纳税人重点监控税负的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服务性调研防范重大税收风险的发生;对B类纳税人重点进行动态监控,解决申报虚假不实问题,实行预警式评估,解剖式核查;对C类纳税人重点监控产、供、销情况,开展日常管理性核查,实行高密度、贴近式、全方位监控。

二、信息管税的主要成效

一是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由于系统参数设置合理,智能化程度高,系统生成的数据得到矿产企业的确认,使税务机关预测分析税源更加准确,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明显提高。今年在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全县矿产开采加工企业共实现税款1.08亿元,同比增长36%。

二是规范了计税依据的确认。虽然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对矿产品产量进行准确计量,但是对各矿区矿产品纯度无法辨别。为此,县国税局制定了《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矿产企业单月最低计税单价,规范了矿产企业的销售额确认依据。

三是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以前,各矿产企业以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产量为由,申报税款的随意性较大,有的矿主认为自己缺乏后台,腰杆不硬,交税交得多,企业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管理非常被动。系统安装后,产量透明了,不仅提高了税负,消除了企业间盲目攀比问题,还降低了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四是优化了管理资源的配置。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后,大大减轻了税收管理的工作量,降低了税收成本。税收管理员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系统随时了解企业生产及销售情况,掌握相关数据,达到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目的。今年从事矿产品开采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员节省了40%以上,从而增加了其他行业的税收征管力量。

五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一个远程监控系统把国税、地税、公安、矿管、安监等多个部门联系在一起,相互交流,交换信息,既明确了各自责任,又加强了沟通协作,解决了以往各部门频繁出入企业、矿主应接不暇的问题。同时有效防止了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三、信息管税的经验

(一)健全税源管理体系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基础。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涉税信息工作流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采集、利用和税源监控的互动,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源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二)坚持业务与技术结合是信息技术控税的保障。信息技术控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征管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过程。在系统研发过程中,我们坚持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合作开发,使系统既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性能,也符合政策业务规定,满足实际工作管理需要把握原则。同时,在利用系统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持保障作用,更加注重管理业务的创新,通过业务与技术的结合,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切实提高信息管税的效能。

(三)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关键。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是涉税信息在征收管理中的关键。信息采集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完整地采集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可利用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数据分析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开展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的分析。

第7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经济周期;税收收入;波动周期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48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85- 03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同时还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安体富(2010)认为税收波动既关系到财政收入水平,又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结构、质量变化,关系到百姓收入和消费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表现在其运行中的忽而扩张与忽而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波动规律,从而导致税收收入的周期性波动,并对经济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产生新的需求。

1 经济循环周期对税收收入波动性的影响

众所周知,国民经济决定税收。由于经济发展不能滞停在一条“水平线”上,每个发展周期内经济运行速度、规模、质量的循环变化,必然造成税收收入的波动。假设税收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具有波动性特征,税收收入会随着经济运行和结构调整周期完成而表现出波动变化幅度高低不同的周期性分布,并具有税收入库和财政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可能性,即出现税收收入风险。这就是我国税收收入波动的“周期性特征”。该特征可以通过HP滤波法和滚动时窗法进行描述和验证。

1.1 经济循环周期内税收收入波动性表现

按国家统计局出版的统计年鉴和财政部每年的财政决算报告,整理出1994-2013年GDP和税收收入数据,并分别测算出税收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GDP比例等指标值(见表1)。

为将税收收入年度内波动的周期性和短期性质突出地体现出来,可采用HP滤波法对税收收入进行描述:运用Eviews 6.0软件对我国1994-2012年的税收收入季度数据进行HP滤波法分析,并分解出趋势因素和周期性因素。按《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提供的数据,运用普雷斯科特滤波器(λ=1 600),绘出这20年各季度实际税收收入和实际税收收入增长率的变化轨迹,如图1、图2所示。

图1显示,1994年我国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同步开展了消费税,进入到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探索过渡期,税收收入平稳增长。到2000年,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以房地产业和进出口贸易为代表的新经济增长点出现,加之国内汽车、家电和IT制造行业突飞猛进发展,促使国家税收出现新的“拐点”,实际税收收入开始快速增长。因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并逐步升级为“金融风暴”和“金融海啸”,对中国经济持续造成影响,加之实施结构性减税和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使进项税抵扣额大幅提高,故从2009年起我国税收收入整体呈现下滑趋势。

图2是实际税收收入增长率曲线,增长率是用某季度对照上季度的增长率环比计算得出的。可以看出,实际税收收入的增长率趋势保持在8%左右,而且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波动周期性异常明显地呈现N形曲线型。而从2003年开始,税收收入的季度波动周期性的N形抖动明显加强,普遍地表现为“一低二高三降四升”的规律性特征,即国家税收收入第一季度普遍较低,第二季度则一路攀升到全年至高点,第三季度又回落下降,第四季度再次回升。

1.2 税收收入波动的周期性特征

税收收入有规律性的波动周期特征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概括如下。

(1)首季度经济发展平稳,税收征收任务放缓。第一季度期间,虽然有春节前销售的小会带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收入增加,但本季度恰逢学校寒假,“教育经济”进入萧条期,两者相抵后寻不见税收净增长点;而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假期比较集中,企业员工假日停薪将直接导致工薪所得税降低,加之春节后消费遇冷,制造业、流通业和相关服务业销售产值都难以提升,流转税及地方附加税费自然降低。同时,在国家实行财政收入需求控制下的税收指标分配征收模式下,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下发的收入任务指标组织收入,税务机关也是按照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业绩。这样,税务部门对上下两个半年任务的首季度都是按常规征收,第二季度则为达到和超过考核指标而积极催收甚至加征。所以,处在每半年征收任务指标首期的第一、三季度的税收收入偏低,而处于税收征收任务指标紧张完成期的第二、四季度税收收入偏高,成为我国税收波动周期性的固定规律。

(2)二季度经济增长点显现,征收任务收口抓紧。第二季度税收入库金额偏高受多种因素影响:一是4月份是基本建设开工高峰期,而且天气变暖,商品流通业和服务业异常活跃,出现季节性的消费经济增长点,流转税收及附加随之增高;二是前述税务征收任务过度集中在“完成期”的主观因素影响,税务机关内部考核要求“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在每年6月和12月都是税务管理员精神最紧张、征讨税款最忙的月份;三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5月31日结束,5月份成为部分企业所得税补缴入库高峰期,加之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上年度奖金都在4月份前后兑现,个人所得税增加;四是“教育经济”回升,特别是高校较为集中的城市经济会得到全面拉动。所以,该季度税收收入向上波动具有必然性。

(3)第四季度是年末且临近春节,企事业单位将发放“年终加薪”和兑现奖金,使个人所得税收入集中增长,虽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小而对整体税收收入增长态势影响不大,但也不能忽略;春节前无比活跃的商品流通和旅游经济必然刺激税收收入增长,税收收入呈向上波动趋势。

2 经济周期与税收收入波动周期的关联性

2.1 GDP增长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条件波动性

为描述税收收入增长率时间序列轨迹的波动性,可利用滚动标准差代表税收收入变化过程中的波动性,其中选取滚动时窗长度为4个季度。利用SPSS软件具体计算GDP增长率和实际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条件波动性,参见图3。

GDP增长率的滚动标准差总的来说较为平稳,但GDP增长率的条件波动性也表现出先下降后上升并稳定收敛于某一水平。这表明税收收入增长率在1995-1999年之间的波动性远远大于GDP增长率,但是在2000年之后,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波动性逐步收敛于GDP的增长率的波动性。从2005年以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的波动性与税收收入的波动程度基本类似,体现出近年来GDP变化和税收变化的双重稳定,但GDP的条件波动性水平高于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波动性。

2.2 经济周期与税收收入波动周期的相关性

研究表明,我国GDP增长率同税收收入增长率之间始终存在条件波动性,即GDP增长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相关,并互为波动条件,表现出一定规律的周期性。

(1)从1994 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滚动标准差逐渐减小至2000年末,这期间虽然税收增长率滚动标准差一路下跌,但其波动性始终高于GDP增长率滚动标准差。主要是因为国家配合市场经济试行而进行新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全面推行增值税和开征消费税,大量的增值税优惠、出口退税和适度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以及2000年开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全面发展,税收总量和结构性增长速度都低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说明在特定背景下,税收的适度紧缩让步,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为满足经济结构调整和规模扩张需求而恰当地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是必要的,主动性的税收收入短期波动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从2001至2003年上半年,税收增长率标准差经历了一波三折的陡升陡降过程。主要原因是2001年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调低,带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出口)“两降一稳”,前进乏力,当年资本总额对GDP增长贡献率仅54.2%,净出口-5.8%,分别比上年下降0.6%和13.7%;仅消费达到51.6%,比上年增加了14.3%,致使2001年GDP增长7.4%,税收收入仅为15 165亿元,比2000年增加了2 988亿元,增幅为19.7%。2002经济放缓,税收收入总额实现17 004亿元,2003年上半年遭遇“非典”,使国内经济受到全面打击,原本产生于经济的税收任务已经受挫,被迫还需要对出租等行业采取暂免税政策,因此,尽管税收波动性巨大,但始终位于GDP增长率波动水平之下;同时,由于强化税收征管削弱了企业递延纳税使季度的波动性程度降低,严格清理欠税确保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使税收波动性再度显著。表明在经济发展受挫时期,保持清醒的经济税收思想,不贪图过高征税而保持经济稳定是国家税收的明智选择。

(3)自2003年3季度至2004年末,世界经济回暖,我国财政政策累积得到释放,信贷投放加大,出口路径拓宽,使2003年GDP增长率走势呈“V”形,一季度高开达9.9%,二季度因“非典”冲击而回落到6.7%,三季度非典疫情逐步消退在度回升到9.6%,四季度再步攀升到9.9%;伴随着GDP增长,全国财政税收收入也快速提升,当年增加到20 462亿元,增幅达20.3%;2003年经济持续增长,全年GDP达到136 515亿元,跃居世界第六。2004年经济总量在世界位次上前移一位,上升至第六, 2004年我国GDP达到159 878亿元,增长率达到10.1%,税收收入也进一步增加到25 718亿元,增幅达到25.7%,税收收入增长率相当于GDP增长率的2.5倍。从而,使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波动性逐步收敛于GDP的增长率的波动性。

(4)从2005年至今,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条件波动性始终稳定在0.15上下的水平,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十分严重的2008-2010年,GDP大幅回落,但税收增长率却持续走高,两度接近0.2的水平,意味着税收收入周期性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挣脱了经济波动周期,表明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税收征管力度和对企业的日常纳税行为监控趋于强化,税收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也恰与企业频繁遭遇纳税检查和税务“清欠”的客观实际相吻合。2011年以来,国家陆续实行了一系列的结构性减税政策,2012年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业收购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和在上海试行营改增办法,2013年全国试行营改增政策,在促进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同步推动了税源培育和税收实际收入增长。所以,2005年至今的税收收入增长率波动性始终平稳地收敛于经济增长率。

(5)国内税收普遍不景气的根源在于经济环境,在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往往都会下降。研究结果表明,GDP增长在9%的时候,税收收入的速度会以20%~30%的速度增长,当GDP增速降到9%以下的时候,税收收入增速就会迅速回落。GDP增速下降水平越大,税收增幅越小甚至出现负增长。由于税收收入增幅的波动性非常大,当GDP的波动振幅在1~2个百分点时,税收收入的波动振幅就会相应的在10~20个百分点。

2.3 基于经济周期的税收收入波动性调整

税收作为政府聚财工具,其收入在经济发展中应该保持中性,不应过多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况且,税收直接调节经济功用很有限,若收入波动性过大必然隐藏一定风险。如2002-2007年上半年,GDP和税收收入条件波动性极大,如2005年1月24日国家为刺激股市而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2‰下调为1‰[2];当股市逐步走高后政府突然在2007年5月30日0时起偷偷将之由1‰猛增到3‰,使沪深股市早盘大跌并从此一蹶不振。因此,本文主张循序渐进地对税收收入周期性和波动性予以调整。

(1)逐步缩小间接税,适度扩大直接税。一般而言,税制结构中直接税所占的比重越大,税收制度的自动稳定功能就越强;反之,间接税所占的比重越大,其自动稳定功能就越弱。因此,为减弱经济周期对税收收入的波动性影响,今后国家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所占比重。从税制改革方向上,全面推行“营改增”并适当降低产品制造和商品流通两大生产经营领域的增值税率,适度提高企业所得税率,加快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征税相结合的征管体制,适时开征遗产税和环境保护税。

(2)突出税收“固定性”特征。要减少政策调整频率以增强税法要素内容的固定性,如进出口关税就应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更加突出体现“保护性关税”指导思想,针对与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的贸易关系和关税协定,作为调节进出口结构和总量的重要工具,但也要遵循“税率随贸易关系波动,征税范围和计税标准不变”的原则;而对增值税等的出口退税率,更应该结合出口产品特征和性质加以固定。这样,可有效降低税收收入波动性及其与经济波动周期的偏离幅度,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风险。

(3)端正税收征管态度和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强化税收征管”的双重寓意,不能将其误解为单纯地对纳税人“下狠手”,还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行为,文明征税、理性征税、科学征税,将发展经济培植税源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制度,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规避纳税风险,降低因为税收征管因素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的季度周期性和波动性。

总之,国民经济发展决定税收水平和结构。分析表明,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率的波动性显示出由高到低直至稳定在较低水平的趋势,表明这种税收波动现象与经济增长的波动性有紧密的关联性。同时,税收作为经济调节器,其增长不可能完全与GDP增长同步。相反,国家实行停征税种、下调税率、增加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时,必然刺激国民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大力提升,经济结构也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调整。但在这一时期,税收收入却会不增反降。当然,从长远看,税收总量必然受到巨大推动而增长,税收结构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所以,这是税源培植效应。

主要参考文献

第8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

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如果个人偶尔经营,则经营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行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税率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在实施中,应区别情况适用税率。

1、区分不同交易主体。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提供新的销售平台,应按现行税法纳税,生产企业应缴纳17%增值税。对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99%,为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促进就业,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果征税,一般买进卖出店家应缴纳4%增值税,二手物品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

2、区分不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计税应按交易价值衡量。如果每次交易不超过15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缴纳增值税。在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税率。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网络提供的销售、服务等业务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电子商务成熟后,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因此,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

(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环节的确定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是电子贸易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税务管理。

(六)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

1、电子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号码,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未提供网络信息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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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海.论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6(4).

3、夏勇.如何在我国现有税制下借鉴OECD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机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3).

4、蔡秉坤.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10).

第9篇: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

5月1日,历时五年之久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终于实现全行业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产业纳入试点。

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改革。业界共识是,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变化,还将体现在其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各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到来,金融行业将发生诸多微妙变化,营改增对金融业上下游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适时做着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从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到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留给金融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金融企业在这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改革“战役”中,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准备,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才顺利在2016年5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出。

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仍有一些困惑没有得到解答,它们期待更多文件陆续公布,为金融企业的全面营改增保驾护航。 总体税负稳定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税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足额取得进项发票等方式来予以抵消,若管理得好可能还会出现减税。如果难以取得足额发票,也可以通过和公司客户博弈议价,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减税。

但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占成本费用比重很大的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等。在竞争市场中,和公司客户议价也并非易事,因此具体企业的税负是否会真的减少,尚不确定。

此次营改增为金融行业定的增值税主体税率是6%,在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姚明德看来,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分别是17%、11%和6%,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若暂不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6%的税率是较为适当的。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的税率是5%,业界人士提醒,不可因此认为金融行业的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一,即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之后,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

所谓价内税,即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价外税则指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举个例子,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假设A券商为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在营业税下,A券商对该100万元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即5万元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A向B还是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A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多少呢?这100万元实际上是由A的不含税收入加上该不含税收入乘以6%得来的,因此不含税收入是96.34万元,增值税是5.66万元。

比较下来,A原来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交5.66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而非1%。(见表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二,是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企业所购得的不动产、办公用品以及员工出行出差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增加的这0.66%的税负,也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消掉。

对于银行来说,因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进项也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但也不能为下游公司客户所抵扣。对于利差收入占营收比重七成左右的银行来说,占重要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在姚明德看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暂不抵扣可以理解。银行有多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就有多少的贷款利息支出,这个量乘以6%抵扣掉的话,对企业来讲贷款贵的问题会得以缓解,财务成本压力也可以大量减轻,但对国家来讲,营改增减税的幅度就远不止5000亿元。考虑国家财力和稳定性,选择这样一个平稳过渡的方式是很合理的。

如果利息可以抵扣的话,可能税率就不是6%了,可能是11%或者其他的税率了。”姚明德称。

在信达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崔玉红看来,营改增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加起来一定是减税的,但是对证券行业或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税负未必下降。

“我们拿2015年的数据测算过,假设将营业税项下的收入视同含增值税的收入,对收入做简单的价税分离,同时考虑从营业税项下平移过来的免税政策,再假设进项税能抵扣的都进行抵扣,得出的结果是我们公司的税负实际上会有增加。”崔玉红坦言。

假设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在表一的例子中,增值税下A企业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假设合同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0.66%。再看进项端,金融行业的大部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一般人力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重都很大,这部分没有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金融企业会试图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但证券行业基本上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比如信达证券对经纪业务收的佣金,已经不算市场上最低的佣金,所以对个人客户,崔玉红说不太可能涨价。

公司客户是否接受涨价,以及接受涨价的幅度,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涨价的幅度,是否低于公司客户将该笔支出纳入抵扣之后可以减税的幅度。

比如在营业税下,A证券公司给B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B公司生产出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终端个人消费者。

营改增后,上述条件都不变,假设A公司没有进项抵扣,A公司会发现仍然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的话净收入会减少,如表一的例子中分析的那样, A公司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从95万元变成了94.34万元,因此想和B公司商量提价。

对于B公司来说,因为增值税下A公司向B公司收的100万元的咨询费可以作为B公司的进项抵扣掉,所以B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少,现在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00×6%-100×6%=6万元,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是200×5%=10万元。

B公司有可能接受提价,但是提价幅度过大,把B公司享受到的减税效应都抵消,B公司就无法接受,所以存在一个提价和议价的空间。

根据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可以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区间内进行协商。在价格为100.7万元以下时,A公司未能将多增加的0.66万元的税负转嫁出去,总体上A公司吃亏,B公司受益;在价格为104.25万元以上时,A公司受益,B公司则因涨价幅度太大,其净收入将低于营业税时净收入,所以B公司吃亏;而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之间时,A、B公司都受益,都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整个过程中,终端消费者购买B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变化。(见表二)

崔玉红表示,信达证券确实是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和公司客户都在争取谈价格。但是这不代表整个生产链条上所有公司都能理解。对于银行来说,涨价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个人客户会因为贷款服务或者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价格变动而流失,公司客户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在他们的环节没有因此而减税,便不可能因此而接受涨价。

从企业责任角度考虑,农业银行发通知规定,不管是贷款利息还是对客户收费都不能因为增值税来提价,否则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总结,金融企业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实际上只是增加了0.66%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取得0.66%的进项税票,总体上说税负不会增加。

现实中如果难以取得足量的进项税票,也可以通过和下游公司客户的博弈,来获得双赢的减税结果。 全方位影响凸显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包括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产品和客户都会发生变化。

《通知》中将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明显涉及银行的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通知》中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由于储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储户中有大量个人),因此作为金融企业支出部分的利息也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故存款利息在《通知》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既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抵扣掉,也不能提价转嫁税负,因为下游企业客户不能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进项抵扣掉,所以不太可能接受银行的提价。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但存款的定义却没有在《通知》中提到,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便由此产生了疑问,存款是仅指狭义的活期、定期存款,还是扩展到有存款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它们的利息通通不缴纳增值税?

姚明德说,理财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是表内核算的,视同自有资金投资,若投资标的是应税业务,则按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是免税业务,则不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理财是表外理财,从定义来讲,是银行接受一方的资金委托,去找一些投资的去向。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利息承担者,客户收到的利息不是银行表内资金获得的利息,而是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息。所以银行只是参与管理,收的是手续费、管理费,这部分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此处银行的收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行停止了表内保本理财,我们也一直在考虑,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不做了。”姚明德坦言。他分析称,营改增确实会给银行的产品结构、产品组合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决定还是要相当慎重,因为要考虑存量投资,考虑客户的需求用什么替代,怎样设计更好的产品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通知》中的定义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作为下游企业客户的进项来抵扣,因此给客户开发票也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姚明德介绍,增值税开票点的设计主要依据是对工作量的测算,前期他们曾设想过每个网点都可以开票,但是在很多网点对公客户业务量不多,如果散开布点需要配备很多专人,因此觉得集中管理更高效一点。现在是以二级分行为主来开具对公增值税发票,还有一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需要个性化配置。

为了顺利给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需要收集客户的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四种要素信息,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客户都是常年打交道的老客户,不可能每次开票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所以银行需要先行将客户信息补充全。

对已经营改增的企业,需要将不足的信息补充进来。现在农业银行的对公客户可以实现T+1开票,即今天办业务,明天即可开出增值税发票。这并不是手工开票,而是系统开票,通过从生产系统、到核算系统、到开票系统的信息的自动传递实现的开票。

“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一点,农行做到了联机开具专票和普票。据了解,绝大部分机构还在过渡期。”姚明德介绍。

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产生了显著影响。

《通知》还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6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46号文”)又补充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通知》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定义为“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胡根荣解释,这一定义不仅将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的范围缩小了,而且规定必须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业务才能算,这将金融机构间线下产生的往来业务排除在外了,也将对银行业的产品选择和业务流程产生影响。

证券公司最受营改增影响的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经纪业务、咨询业务和承销业务等;还有资管业务及类似贷款的两融业务。

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言,如果证券公司希望将多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需要和公司客户议价,所以营改增可能会由此影响产品的定价(如上文表二例子所述)。

对于资管业务而言,营改增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产品选择和产品组合。崔玉红举例称,在债券投资业务中,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是免税的,企业债、公司债是交增值税的,所以券商在投资时就不会直接比较它们的名义利率,还要看免税因素。假如企业债名义利率4%,券商一定会看价税分离之后是多少,同时还要考虑比如国债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税的,所以比较下来可能国债的名义利率比信用债低一个点都会选择国债。因此近期看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吸引力会较强。

对于两融业务而言,即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实际上券商的利润变得更窄了。“两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会变小。”崔玉红称。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崔玉红提醒,要想在进项端科学地抵扣,一定要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作比较,择优选择。

保险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则因为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显著区别。《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是对营业税下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之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对《财经》记者解释,国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因为人身保险大部分是保障养老、健康的产品,对社会保险有很强的补充性和替代性,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分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平安人寿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安抚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重要作用。人身险业务以长期险种为主,其保费构成具有极强的储蓄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公司收取的长期险保费收入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在将来通过赔付进行偿付。增值税以后继续享受免税,实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营改增以后,平安人寿人身险业务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继续免税;应税保险产品税率则由5%提升至6%,同时保险公司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且寿险公司大部分险种免税,可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因此受影响较大。

保险业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朱青解释,赔付模式可能会从现金赔付转变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因为现金赔付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实物赔付和劳务赔付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并抵扣,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比如财险公司对一辆50万元的小汽车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50万元现金,就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财险公司会选择赔给投保人一辆小汽车,取得购买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再比如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小汽车的5000元修理费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也是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会选择支付给汽车4S店,通过4S店用提供修理劳务来对投保人进行赔付,通过4S店取得进项税发票。

朱青称,如果这样,现金赔付和实物(劳务)赔付的税负就会不同,如果今后税务部门不出台文件加以明确禁止,财险公司就会选择实物(劳务)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筹划。 准备充分但困惑仍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企业均表示,营改增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过紧迫,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改造、合同的梳理、客户信息的采集等等工作,5月前几乎所有金融企业都在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冲刺准备。

金融业由于业务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在《通知》上有所规定,仍然有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企业也关注着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姚明德对《财经》记者称,农业银行的技术部门从2015年4月成立营改增项目组时就深度介入,在政策不明朗的时候采用参数流程的办法,先做各种参数下的价税分离,然后等政策确定了再选定一种参数,不是等政策方案完全出来之后才开始开发。因此在很短的时间改造了总部的57个系统、分行的179个系统。包括价税分离的业务系统、核算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等。

法律部门也梳理了2300多类合同,把合同中税的部分标明出来,把合同的标准规范全部梳理一遍。前台部门则将500万对公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梳理,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全行上下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深度融合,才能做到5月1日营改增系统成功上线。”姚明德称。

平安人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营改增政策下发到实施,仅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系统切换,任务非常艰巨,可谓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平安人寿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法人制保险公司,此次营改增政策解读、执行时间紧,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也存在一些因地制宜的要求,公司在对系统、流程、制度的改造中兼顾集中化管理及各地差异化管理两种模式。如此,2016年5月1日平安人寿才得以在深圳地区试点成功并开出第一张保险业务电子发票。

“3月中旬开始我们就真的是快马加鞭、天天加班加点地干。”崔玉红对《财经》记者感慨道。而且她感到,准备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仓促,而且政策出来之后,有些东西把握得不太准,问到税务机关短时间内也很难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比如,关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问题。多家企业均表示,希望可以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全部汇总来申报,但是征管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国务院要求不能因为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格局造成大的变化,因此这个方案行不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汇总申报。

崔玉红指出,许多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都遇到相似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推行集中采购,以便更好地和供应商议价。比如证券公司总部购买了一批100万元的电脑,提供给几十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使用,这样资金是从总部流向供应商,发票是供应商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总部,但是货物却是在分支机构,这与“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要求不符合。

为了达到该要求,总部需将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化解为几十张增值税发票,给每个分支机构开一张,作为它们的进项发票,总部的该笔进项和销项相抵。这种做法徒增大量工作,是否合规也不确定,税务机关目前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具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如果让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则又与企业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企业内控管理要求相悖。如果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又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姚明德也有困惑的地方,比如分散在各地的数据中心等无收入的机构,该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呢?在与税务主管机构沟通后,他们的建议是,所有的成本中心汇总,汇总之后在一个点,可能是总部所在地来进行抵扣。各地的分支行就以省为单位独立清缴、汇总、申报。

保险企业对分保业务也心存疑虑,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在营业税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再保险人是不用再缴纳分保收入的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这一部分不知如何处理。

胡根荣分析,在原营业税规定下,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保险公司)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包括分保业务,但是征收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保险公司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就可以减免重复征税,这对再保险的定价也可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分保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还没有明确,需要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姚明德坦言,作为企业应当多多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把困惑和合理的诉求提出来。2016年4月29日财税46号文的出台就与金融企业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密不可分。财税46号文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将质押性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此外,该文件也增加了服务于三农政策优惠,主要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对接到增值税上。

“这些补丁政策出来以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比较大的利好。”姚明德直言。之所以合理诉求可以化身为政策出台,关键就在于人民银行和几家大的银行与国税总局、财政部税政司沟通顺畅。现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也正在积极地和税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期待有新的政策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