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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什么是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具有何种特点?它应当具备何种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记录何种内容?它的程序和范围及其法律后果如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界定一直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与行政机关制发的“决定”、“命令”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公文纪要带有越来越多的非“公文”特征,它不是相对原则和抽象的,仅仅提供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而是对所谓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越权代替下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如某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直接决定对城区某一道路进行改造,为保证改造工程按期完成,会议纪要还规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完全背离了其“公文”特征,演变成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会议纪要由于侵犯了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在适当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愿。于是,针对会议纪要的纠纷产生了,由于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在突如其来的“ 纠纷”面前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二、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
实践中,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议纪要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这就涉及到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办案法官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本身的“记载”功能显然不是也不能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复制,“记载”的过程应当是一个浓缩、提炼和加工的过程,它所记载的应当是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和办法,只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没有代替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解决该具体问题的最终决定。它是一种抽象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其本身并不当然具有可诉性。以某县政府的会议制度为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县政府会议大体有四类,分别是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其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有一个共同的事项是对县政府工作或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这一讨论和决定的过程,是制定政策的过程,是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决策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规范的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
一、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三是审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议题标准。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下称《议题标准》),认真审核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议题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附件及议题制作要求等技术性规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议题要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沟通,加强引导和帮助,共同做好议题准备等基础性工作。
二、规范文书制作,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前议题报告首先要强调突出重点,案件审结报告是议题报告的重要基础但不是全部。议题报告要紧紧围绕请示问题展开阐述,可以借鉴案件审结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舍和重组。与议题有关的事实要全面客观表述,无关的内容则可删减;对其他犯罪情节、案件背景等情况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叙述与请示问题有关的内容即可。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规定,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检委会审议案件时大多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讨论事实证据认定问题。基于承办人、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负责的原则,对于检委会讨论不涉及认定事实争议的案件,证据部分表述可概括简写甚至省略;对于检委会讨论认定事实争议如抗诉事实认定错误、下级院请示事实认定疑难的案件,则也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需要补充的是,为使检委会委员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全貌,可以在会前将案件审结报告作为附件通过办案内网或书面形式,与议题报告一并发给委员审阅,供决策时参考。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4]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会议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应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再次,强化会议纪要的说理性。会议纪要要在明确检委会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重点阐明相关事实、法律、法理依据,便于承办部门或者下级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三是提升汇报案件的质量。目前,检委会审议议题的主要方式还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除了要确保议题报告的制作质量外,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承办人在会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读一遍议题报告,由于议题报告已在会前分送检委会委员审阅,上会再宣读一遍,尤其是对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且议题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既占用会议较长时间又无必要,汇报效果也不佳。为此,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检委会委员会前侧重于审查议题报告,会上侧重于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案件。具体而言,承办人在会前准备一份汇报提纲,列明汇报的重点,并预测检委会委员可能提问的相关问题。开会时,先由承办人汇报请示问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承办人的意见或观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检委会委员针对案件提问或质询、承办人答辩,这样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议题内容,为检委会科学、高效地作出决策奠定基础。
三、强化督办落实,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表(下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应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法院在对“以贩养吸”(贩毒之人同时吸毒)的案件定罪量刑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我罔《刑法》第347条关于贩卖罪的规定,但在合议案件时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142号)。该通知在关于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罪定罪;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晶的情节。
笔者认为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以查获的数量认定其犯罪的数量,固然可以严厉打击犯罪,遏制泛滥的势头,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一、“应”是一种推理,不是事实,违背了刑法“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法律,尤其是刑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拒绝推理,否则无法定罪量刑一对于吸毒又贩毒的人,查获的到底是供本人吸食还是贩卖,公诉机关一定要有证据证实,不能靠含糊推理来解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是用于贩卖时,不能出台这样的会议纪要靠推理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因为对于查获的,吸食和贩卖的可能性均存在,在没有形成贩卖事实前推理为贩卖的数量对被告人不公平,有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嫌疑。
二、违背了刑法谦抑的原则。刑法具有谦抑性,谦抑即温文而又谦卑退让,其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有限性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即学者所说的刑法的最后性或者补充性.宽容性的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刑法具有人道性,即给任何人以人文的关怀,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干涉,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刑法的谦抑性贯穿于刑法、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和严格限制死刑等诸多方面。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尽量慎用刑罚措施,使刑罚逐步轻缓化、行刑更人道等.最高院关于审理案件的该会议纪要不但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反却体现了刑法“嚣张”、疑罪从重的一面。
三、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疑点利益只能属于被告人。即便对于查获的到底是用于个人吸毒还是贩卖不好证明,公诉机关依然承担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时不能靠推理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因为这种推理是不符合逻辑、单向思维的,能推理为贩卖也能推理为个人吸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存疑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人。如果查收的超过法定数量,充其量按照非法持有罪定罪量刑,而不宜认定为贩毒的数量。
四、容易造成逻辑混乱。对于吸毒又贩毒的人,其持有的无非有三种用途:吸食、贩卖、非法持有。对于吸食不能按犯罪处理,但贩毒和非法持有却是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应该弄清楚查获的到底是什么用途,这样的做法难度大但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是法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会议纪要,靠推理解决现实层面有难度的问题,不仅回避现实,而且容易导致逻辑混乱。会给人带来在无奈、弄不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感觉,而且判决出了,也还是没有道明门查获的的真实用途。
关键词: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核心是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同时能够验证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可行性。有效地控制预决算,进行项目审核、而且使投资规划化和合理化、利益最大化。
一、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作用
(1)建筑工程造价合理化。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求,务必编制全面的项目建议书,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才可以实施工程的勘察与设计。而其过程中,项目造价预算编制是差不多已完善,它是项目施工所需的准则,所以,审核部门必须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实行审核,得以保障工程项目造价会在预期的限额内。
(2)使工程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要合理选用施工企业,就要在实施项目工程完全勘察设计完成后,在招投标时融入其竞争体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投标法》的颁布预示着我国建筑市场在不断进步。依据投标法的标准,施工预算的编制是建设招标的标底与投标报价的准则,因此,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能够使工程项目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正确评价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当工程项目竣工后,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香型判断,而建筑工程预算则是其衡量的基础数据,工程预决算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投资的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性,从而最终导致投资效益衡量的不准。因此,完善的建筑工程预算审核是进行项目投资效益审核的基础。
二、预决算审核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一)保证审核依据的完整和效力
(1)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在施工实践中,作为审核依据的资料,是联系单、签证单、索赔和反索赔文件等资料,出具不完全的情况多有发生。凭借不完全的资料进行预决算审核会发生相应的误差。所以在接受工程预决算送审时,须要求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确保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当资料的出具缺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时往往有所遗漏。审核方可在接收审核资料时对容易遗漏的内容作出提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以书面形式补充口头作出的变更和约定。以口头指令形式作出的设计变更,在房屋工程中多发生在装饰工程中,例如对建筑楼地面、墙面、天棚的设计变更;以口头指令形式确定或变更材料的品种,导致材料价格的确定或变更;以口头约定施工水电费用由谁提供等。口头变更在结构工程中较为少见。对口头形式的变更应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
(2)补充书面确认。在审核依据资料时,如合同、联系单、签证单、索赔文件中有阐述不明确的地方,致使预决算相应部分难以准确计算,审核方须要求相关单位在还原其正确性和原意性的基础上加以澄清,并补充书面确认。
(二)审查审核资料的效力。
审核资料的效力是预决算审核的核心。
(1)资料中缺少负责人签字。资料由负责人签字是其效力的重要保证。当资料缺少必要的签字时,应补充其签字,否则此文件的效力有瑕疵。
(2)联系单、签证单的签复意见栏中,只有签复人的签名,而无任何签复意见。只有签复人的签名,则表示签复人对联系单和签证单进行了阅读,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签名即代表签复人同意单据内容,或认为单据内容属实。但他方人员可在无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签复意见进行任何符合其意愿的修改,对审核资料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造成危害。
(3)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可以作为预决算的依据。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或其部分内容并未经过与会者的一致同意或者会议纪要中只有与会者的签到签名,这种会议纪要的合约效力就存在问题。作为预决算审核依据的会议纪要,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确保与会者对会议纪要中应按合同处理的内容达成致意见,确保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审核方应对会议纪要予以重视。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前的计划性文件,可以作为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在实际施工中,施工计划容易因应实际可行性而发生改变。所以在决算审核中,对涉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可能变更的内容,须经过查证,如有变更,应按经建设、监理方同意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作补充签证。审核过程中要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性,保证其效力。
(三)审核关键步骤
(1)实地踏勘。施工图纸中,可能会有些不明确的地方,如房屋工程中吊顶棚的高度,门窗侧块料面层的宽度,立面中外墙凹入部分其侧面的饰面;建筑物安装工程中给排水管、进户电线室外部分的长度等等。对此,在决算审核时需要审核者到实地察看、测量,进行补充查证。实地踏勘应在审核过程的中期进行,此时审核者对工程情况已经熟悉,并能准确制定踏勘目标,易于发现问题,取得理想的踏勘效果。
(2)全面审核。工程预决算中的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差错,所以审核必须全面。工程预决算,特别是决算一般由施工方编制,而施工方往往有多算倾向。有时预决算计算书中的前面部分非常准确,往往误导审核者忽视后面的内容,但多算部分往往正在后面。
(3)内部复审。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应设立内部复审制度。内部复审不但可以找出初审中的差错,使该项目的审核更加准确,还可以促使初审者更加谨慎地进行审核。对工作量较大的工程量进行复审时,可采用抽样审核法。抽样审核般将造价高的部分作为重点进行审核。对于非重点部分,可以运用快速测算法,如统筹法,将工程量相关的几个分项工程相联系,复审时首先准确计算其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然后以这个分项工程工程量中的相关数值为基础,测算其他分项
工程工程量,如出现异常,再返回复算出现异常的分项工程工程量,从而完成复审。
三、对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建议
(一)加大预结算审核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预结算审核对从事这个项目审核的人员要求极高。为适应目前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重难点,应该重点培养一些具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熟悉项目管理、熟悉计算机技术应用、懂财务和工程造价的高素质综合性人才。
(二)编制准确合理的施工图预算
为了编制准确、合理的施工图预算,在编制以前,应由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的会审工作,减少图纸的错、漏、碰、缺,增加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另外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繁简和质量就不同,应选择适当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
(三)注意工程材料价差问题
材料价格的高低对工程造价具有重大的作用,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定额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价差进行认真审核。另外由于建筑产品的庞大性、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建筑材料具有多样性且材料价格有时随时间变化的明显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除了要多订阅一些建筑性报纸、杂志、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指导等有关资料,掌握建筑材料的一些新变化、新动态、新趋势外,还要深入到建筑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价格。另外结算编制人员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应先分析其合理性、准确性,并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意见,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结算编制,从而减少相互扯皮,确保结算编制的合理性,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
(四)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审查工程预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采取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不能有偏见,更不能感情用事,应具有耐心、细致的态度。
工程预结算审核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全面、实时的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知识,在预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的不同;编审人员能力、水平存在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因此,对建筑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质量进行分析与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审核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建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
行为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后三十日内,将已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1.1为加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有效的技术监督机制,以保证本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1.3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以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标准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1.4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供电分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和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监督的范畴
2.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高电压、变压器、开关、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远动、电能质量及节能、直流、电能计量、热工仪表、通讯、变电运行、变电站土建、10kv配网、低压配网。
2.2技术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专业监督工作、事故分析、交流培训、大修技改指导、设计审查、方案审查、信息传递、新技术推广、设备选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设立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
3.1.1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3.1.3组织制定分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1.4制定分公司技术监督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1.5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3.1.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3.1.7组织有关单位搞好分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1.8组织落实分公司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3.2生技部是分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3.2.1根据专业技术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2掌握分公司主要运行设备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2.3参加分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3.2.4审核基层单位主要申购设备的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3.2.5对分公司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6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3.3根据专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单位也应相应履行各自的技术监督职责。
3.3.1调度中心负责远动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2计量部负责热工仪表和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3变电巡维部负责变电运行和变电站土建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4修试公司负责高压试验、设备检修的技术监督工作。
3.3.5通信公司负责信息传输的技术监督。
3.3.6各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设备和运行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上报生技部。
3.4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3.4.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分公司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3.4.2对本专业所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定检、维护与检修等各个环节),并建立健全本专业的技术档案。
3.4.2.1收集、积累设备运行数据和设备缺陷信息,掌握每种设备的故障率,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故障跟踪,并根据运行、试验得出的数据编写该类型设备的运行分析报告,如实上报。
3.4.2.2应提出设备故障的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1)对现时带缺陷运行设备的处理方,案;2)分期分批对过时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案。
3.4.2.3认真、严肃行使技术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及时掌握新设备、新技术的特点和应用前景,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挂网运行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选型报告。
3.4.3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本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3.4.4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思路,对本专业的技术改造应有3年规划。
3.4.5编写本专业年度技术总结,提交上级审核。总结应包括:本专业年度工作概况、本专业技术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设备和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明年的工作计划等。
3.4.6各专责应定期组织召开本专业的技术讨论会,统计本专业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设备运行情况,了解缺陷处理情况等。会议纪要应提交生技部,生技部根据会议纪要向各专业提出相关要求,并定期各专业技术监督动态。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4.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4.1.1技术监督项目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4.1.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4.1.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4.2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4.2.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4.2.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4.2.3努力实现技术档案的规范化、微机化。
4.3建立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及奖励制度。
4.3.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4.3.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每年由生技部组织召开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1与会人员: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单位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班组技术骨干、特邀人员。
5.1.2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各专责介绍专业年度总结情况;2)对关键技术难题进行分组讨论,各专责汇总讨论意见;3)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对技监工作提出要求和指示。
5.1.3会议资料:生技部汇总各专业年度技术总结制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资料。
5.1.4会议纪要:生技部根据会议内容制定会议纪要分派各生产班组学习。
第六章附则
这种情况在施工企业存在的情况更是明显,结合我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提出来与大家商榷。
1、未确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业开始按照《建造合同》进行帐务处理,但是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各种因素,使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而彻底地执行,因此在审计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现在说的未确定的收入,包括标外工程、委托、洽商、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差价、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设单位审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确认的机械租赁收入、拆、安装、运输机械的收入、焊接费用收入等。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能否结算回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列示,往往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收入概念,可是对于内审工作来说,恰恰对离任者的经济评价起到关键的作用。
如何确认这些收入,确认多少,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业务能力都是一个考验,当然还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确认标准和态度等。
首先要制定确认未确定收入的几个原则,这样就能够在审计实施阶段把握一条标准线和更加有的放矢:
(1)谨慎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设单位尚未批准的未确定的收入,没有建设单位的认可证明材料,审计时该收入将不予采纳。但是在审计报告经批准尚未下发以前,被审计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了认可该部分收入的证明材料,可以调整确认该部分收入,修改审计报告。
(2)客观性原则,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为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无论如何列支,都必须在审计时确认为成本。因为这部分成本无论收入取得与否,均已发生,无法逆转。
(3)追认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未确定的事项影响了被审计单位的盈亏结论,一个施工项目的结算往往要跨几个年度,待被审计单位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后,再行对当时审计时的未确定事项一一确认。在后续的审计重新认定时,对于审计实施阶段的一个在建项目的未确定事项,涉及到原未确定事项实现后的划分问题,做如下规定: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工程项目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审计时前任领导完成的甲方确认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结算量)来分劈这部分未确定收入的结算额。
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有证明资料表明能取得未确定收入,必须进行初步估算该未确定收入的能够回收数额,并且深入考证证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们在对某电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任期审计时,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大约进行了56%,但是审计实施时已经报电厂批准的工作量为合同价的35%.由于电厂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个月,项目经理部采取了加大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措施。当时,项目经理部拿出了一份会议纪要,是建设单位召开的动员大会,投资方(大股东)的总经理的报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个月奖励500万元,二个月1000万元,依次类推。该项目部拿出这么一份会议纪要,按照审计时的工程进度,比原来的网络进度提前了1个月,因此他们要求确认奖励收入500万元。
当时,我们审计组认真研究了会议纪要的每个细节。在报告中,奖励的条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这么一个要件,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和合同,还有招标文件联系起来看,在合同中明确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这份会议纪要只是起鼓动干劲的激励作用,没有法律效力。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总经理同意了会议纪要的内容,但是还必须有股东会通过后才有效力。因此,尽管当时施工进度提前了一个月,我们也没有确认收入500万元。
又例如,在审计一个项目部时,该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价差和量差的预算资料已经装订整齐,尚未报送到建设单位。并且能够查阅到建设单位为调整材料差而发的文件,从会议纪要中必须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段的概念,一是调整材料的范围。必须掌握两个具体的必要条件:一是购买时的材料发票,一是标准的出库领用单。
审计组用这份会议纪要中限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该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的预算资料进行了检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了剔除。通过审计的实施,被审计单位及时按审计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预算资料,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当然,审计组对材料差的认定是按初始的资料进行了估算。
2、未确定的成本费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另一个难点就是对未确定的成本费用问题如何去确认,同样会影响最后的经营评价结果。这里所说的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未结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办理出库入库手续的材料、未统计结算的机械台班、应摊未摊的其他直接费、应结未结的间接费用等。本来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确认的,但是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状况较差、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这些未确定成本费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单位的个体差异(领导决策、经营管理)使这种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不仅数额大,而且拖延时间较长,给企业的盈亏状况造成了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必须把这些费用从前任领导的任期内划定一个界限,分清责任,明确盈亏,因此如何确认这些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也就成了关键所在。
2.1未确定的人工费,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结算的部分。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分包结算尚未完成而预估的成本,必须有分包合同、预付款证明、工程部门的签证单,经审计人员进行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分包工程部分发生的人工费,一般占到总成本的25%,因此在审计时必须给以特别的关注。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结算不及时,平时只是以预付款的方式给付工程款,所以在审计时就很难确定,前任领导在任期间发生的分包结算到底有多少,虽然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围、工程签证单,但是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完全确定分包结算的数额。我们采取的确认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依据分包合同确认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完成,那么该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计取;二是根据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计算。
例如,某施工队伍与被审计单位签定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价款2150000元,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施工范围,合同工期10个月,截止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付施工队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时间为6个月,受建设单位的设备到货影响及图纸滞后等原因,实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如何确认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排查,几乎所有的工序都没有按施工网络进度结尾,属于开口等的状态。尽管只完成了实物工作量的45%,但是实际的成本投入已经发生了,因此确认发生的成本时应该按合同价款的60%考虑。
三是根据预付款的数额确认分包成本。有些时候,工程中断时间很长没有复工,在审计时确认分包成本没有办法依据上述原则,只有按预付款的数额确认了。
2.2未确定的材料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的材料。为了强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单位加强材料成本的会计核算,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预估的材料成本,必须有物资采购合同、办理了出库手续,并对该批材料进行了暂估入库。否则,审计人员将对该材料成本不予采纳。
2.3未确定的机械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发生,而尚未办理结算的机械费成本。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租用的机械预估成本时,必须有机械租用协议、台班费结算单、预付款证明等资料,经审计人员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2.4未确定的其他费用,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发生,除上述三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临建费用、水电费用、二次搬运费等。对于这些费用的确认,有证明资料的按证明资料确认;没有证明资料的,按已经发生的该部分费用的月平均值计算预估费用。
会议预算纪要范文一时间:20XX年6月20日15:00-17:00
地点:创新楼316室
主持人:陈达美
出席人:陈达美谭志峰李群力吴光明区建昭袁国繁胡克静
记录:王晓萍
议题:研究讨论学院新学年度财务预算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外请专家到学院讲座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外请专家到学院讲座发生的专家补助属劳务报酬,按照往年的贯例,除少部分做专项财务预算外,其余的均统一归口预算,即行政职能部门分管的讲座由本部门做预算;各系外请专家的费用各系报计划由教务处统筹预算;党委外请专家的费用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预算。
二、关于办公用品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去年的办公用品费用支出较大,例如:纸张、文具、墨盒等等大大超支,因此,提倡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会议要求,新学年度办公用品经费预算经各部门分别预算后,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审核,学院办公室将根据预算情况,制定出办公用品发放的统一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将去年的办公用品费用支出情况统计出来,各部门新学年度办公用品经费的预算原则上按年人均增加20%来做。
三、关于学生活动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学生活动经费要统一放到系里做预算。数额按学生人数多少按比例分配到系里。
建议学生辅导员人事编制应该划归到系里,这样辅导员才有归属感,也有利于辅导员开展工作。
四、关于教职员工培训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进一步明确,教职工的培训经费归口到人事处预算;教师、辅导员业务培训经费归口到教务处预算。
五、关于实验室的维修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要求,实验室维持费要充分考虑一般材料用量大、消耗品损坏多的特点,此项预算越细致越好;设备维修经费由各系分别预算后,由教务处统一审核上报。
六、学院应该增加的财务预算项目
(一)学院会议费
1、以学院名义加入具有社会影响的理事会产生的年费、会议费等费用;
2、各系加入与专业有关的行业协会产生的年费、会议费等费用;
(二)院内外技能竞赛经费
1、教职员工技能竞赛经费;
2、学生技能竞赛经费。
(三)教职工活动经费
(四)招聘教职员工所发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费
1、教职工宿舍的设备维修费;
2、物业管理费;
3、楼宇管理费。
(六)交通管理费
(七)学生毕业就餐费用
此项费用纳入学生就业经费。
(八)学生管理值班员值班费
(九)辅导员通讯费
(十)扶贫捐款费用
会议预算纪要范文二为最后审定物业20XX年财务预算,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处、会同审议小组以及部分业主代表,于20XX年1月5日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业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专题讨论并审定了物业20XX年财务预算,具体内容如下:
1、业委会作有关说明;
(1)、业委会重申了20XX年财务预算的指导思想:由于我们对物业的聘用期是二年,因此第一年(20XX年)对酬金制管理进行了调研和试运行。第二年(今年)将在去年运行基础上要求物业进一步摊帐并增收节支,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让大家了解小区的财务开支,让大家来选择物业服务和费用的标准。
(2)、业委会通报了这次对物业预算审议的组织发动过程:去年11月26日公示了《关于审核物业20XX年服务成本预算的通知》;招募和邀请了部分有财务专业特长的热心业主成立了审议小组,并组织进行了多次商讨;12月11日又进行了专题研讨;由于参与人员较少真正提建议意见的不多,12月22日我们又向全体业主发通知再次进行动员,希望大家关心并参与审议工作。20XX年1月5日再次召开专题联席会议。
(3)、业委会根据部分业主的议论,提出了解决当前物业预算发生赤字问题的方案:A、紧缩服务人员编制;B、降低物业服务标准;C、增收节支、费用赤字控制在小区的公共收益中支付。
2、物业管理处杨经理对20XX年财务预算作了说明,并表示了态度;
(1)、挖掘潜力适当调整预算项目。
(2)、配合业委会积极做好增收节支工作,认真落实车库节电、设备检修、节约用水、车辆收费管理等。
(3)、小区财务总费用收支不产生赤字。
3、与会人员对物业预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居委会张书记表示支持大家实事求是的分析,杨经理作了解释并承诺有的问题请示公司后再作回答,主要问题如下;
(1)上实公司的管理筹金过高(20XX年9月业委会曾提出过10﹪方案),杨经理表示公司有调为11﹪意向。
(2)、办公费用中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妥。
(3)、支付部分管理人员开支不妥,如会计工资。
(4)、广告费用和有关场地租用(例净水机)的收支管理。
(5)、工程队长、保安队长、物业经理编制核算问题。
(6)、对地库财务必须单独核算。
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小区应不断提高管理层次,保持欧香四季的优美特色。希望采用业委会提出的C项方案即:增收节支、费用赤字控制在小区的公共收益中支付,物业杨经理表示同意大家意见。
会议预算纪要范文三时间:20XX年10月15日下午16:00
地点:学院第二办公楼第三会议室
主持人:后勤产业处处长付东
记录人:韩吉荣
出席人:后勤产业处科以上干部(付东、彭世国、何定煦、杜芙蓉、徐建军、韩吉荣、任均、黄柯、张宇、冯欣、袁玉文、周向东)
会议议题:
1、学习学院《关于编报20XX年绩效预算的通知》及编制要求、说明;
2、布置后勤产业处编报20XX年绩效预算工作。
本章教学目的:
1·了解各类公文的特点及其对写作活动的影响。 2·了解各类公文写作的特殊规律性,掌握撰写的方法。
学时分配:10小时
教学环节:讲授习题习题讲评文例讨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陈述呈请性文件
一、陈述呈请性文件的特点
陈述呈请性公文的一般特点是:公文的强制执行效用仅表现为对受文者阅处公文的行为有强制性影响,但不能强制对方执行公文的内容;行文需满足诸多条件限制;语言平和。
二、请示
陈述呈请性文件的一种,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其正文一般由这样几部分组成:行文的依据、原因;待解决的问题及初步方案,不只一个方案时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行文要求,即请上级复文的要求,常用“当否,请示。”“当否,请批复。”“请审核批复。”“妥否,请鉴核批示。”等惯用的结尾词语表达。
撰拟请示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工作报告
陈述呈请性文件的一种,用于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或要求,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提出建议。其正文主要包括:行文的根据(应要求还是有了情况主动汇报)或概要点明公文所要涉及的情况或问题;陈述具体情况和问题(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经过、结果等)并对其性质进行概要分析;建议(要求谁,何时,做什么,怎样做,方法、措施、期限、考核指标等),如没有建议则对有关工作或问题作概括总结,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表明努力方向;结语,有建议的报告提出批转建议:“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单位)执行。”请上级指出问题的报告则为:“如有不当,请指正(示)”。其他报告则以“特此报告”“此报告”等结尾词强调行文目的。
撰拟工作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反映调查研究的结果。其特点是针对性强;讲求新意;重对“研究”结果的反映等。
调查报告由标题、正文、作者、日期组成。
正文由导语、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导语的具体形式有概述式、主旨直述式、结论式、设问式等几种。主体的结构形式有纵式、横式、交错式三种。
写好调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五、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用于在某项工作、某阶段工作结束后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或上级要求,汇报情况,对成绩、缺点、经验教训及有关工作规律作检讨分析,汇报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总结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即做了什么,采用了哪些方法措施,效果怎样,有哪些成绩,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主要的经验体会,即对取得成绩的原因进行分析,获得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检讨失败或失误的教训,总结其原因和规律性,探索防止或减少失误和失败的途径;下一步工作的初步规划、设想。
在撰拟总结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会议文件
一、会议文件的特点
会议文件专门形成或使用于各类会议;信息传递交流过程中存在一个将文字形态的信息变换成声音形态信息的过程;同一文种的内容性质也会因会议性质、内容或作者身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同一文件的上下文部分的内容性质有时也将发生较明显的改变;……。
二、会议记录
在会议进行中完成的对会议组织状况和会议内容的原始记录,经履行必要的程序手续(整理、发言人或有关领导审阅签字、记录者签字等)后,会议记录可用于查证事实或指导工作。
会议记录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会议的组织状况(会名、会址、时间、出席情况、主持人、记录人等);二是会议内容(议题、发言情况、决议决定的内容、表决结果等)。根据内容详略程度的不同,会议记录可分为两种:摘要性记录与详细性记录。摘要性记录,只录发言要点和议题、结论、决定决议、表决结果等,常用于一般性会议。详细性记录是有言必录,不仅记下原意还需要记下原话,只有在重要会议上才采用。作会议记录是一项耳、眼、脑、手同时并用的艰苦劳动,要求记录者有较深厚的基本功,做到:快、准、全、清。
三、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的情况与议定事项。
议决性会议纪要的正文主要要包括:导语,概述会议基本情况,如目的、会名、会址、会期、与会者、主持人、主要发言人、报告人、主要议程、会议总体效果等(例行性会议可省略其中的某些内容);议决的事项,即与会各方共同确认的在完成一个共同目标过程中各方承担和享受的责任、义务、权利、利益,或就某个问题形成的一致认识等;提出号召、要求,或提出执行议定事项的措施或要求。
消息性会议纪要的正文主要包括:导语;就会议议题与会各方发表的认识、意见;提出号召、希望、展望,或提出一个新问题,有时则以向有关方面致谢,或对下次会议作出原则性安排作结。
撰拟会议纪要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会议报告
会议报告用于由领导者代表本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或惯例向权力机关(大都为会议形式)或有关代表会议作工作汇报,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文件的性质由陈述性转为领导指导性,文件中的有关部分将成为指导有关方面工作的纲领。
会议报告的标题除使用一般公文的标题外,还有几种特殊形式。受文者一般直称“各位代表:”“同志们:”等。
会议报告的正文由这样几部分构成:一是开头,简要说明代表谁、报告什么问题,提出审议要求即可,必要时则要交代一下根据什么来作报告。二是主体部分,具体有四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对工作情况、形势的说明与分析,对经验教训的总结,要求分清工作中的成绩与缺点、主流与支流 ;其次是指出今后所面临的任务;再其次是阐述完成新任务应采取的方针、原则与方法措施;最后是向下级机关或人民群众等提出要求或号召。三是结尾,通常主要为对未来前景的展望或对文件内容再作一个概括性总结。
在撰写会议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
五、开幕词
开幕词是在大型隆重会议的开始由有关领导者所作的致辞。开幕词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布会议开幕;概要说明会议背景、状况(人数、对象范围等);介绍会议的组织过程、会议目的、中心议题、议程;向与会者提出希望要求;最后,以预祝会议成功的祝愿辞结束。从一定意义上说,开幕词就是会议的简要纲领。因此,在撰写时应注意文字的高度简洁明确,字句要铿锵上口,讲究一点声调的和谐配合。同时,应注意使文件有一定的说服力、鼓动性,以充分调动与会者开好会议的积极性。
六闭幕、
闭幕词词是会议的结束语,一般均很简短。其主要内容为:宣布会议闭幕;概述会议任务的完成情况、会议成果及其意义;肯定与会者的积极努力;向为会议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表示谢意;提纲挈领地提出新的工作任务;提出希望、号召和要求等。对闭幕词的要求,主要是简洁流畅,富于鼓动性和号召力。
第三节函、合同、计划
一、函
函是商洽性文件的一种,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函有多种。
发函的正文主要包括:行文的目的和原因,即为什么要提出协商讨论有关问题或提出请求批准的事项;需要询问、商议或批准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向对方介绍自己、介绍自己的意愿和方案,陈述有关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提出希望或要求,如“请复文”“请予批准”“望予合作”等。有时以“此致”“特此函告”等结尾词作结。向对方请求批准的发函的正文与请示的组成情况相近。
复函的正文主要包括:指明所针对的来函(标题、文号、时间等);答复询问,表明态度、立场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疑问,陈述有关理由、情况;提出希望要求,致谢。有时以“特此函复”等结尾词作结,答复对方请求批准事项的复函,其正文组成与批复相近。
撰拟函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合同(协议)
合同是一种证明性文件,是由当事双方(或两方以上)为共同达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利益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契约。合同主要由这样几个部分构成:标题、编号、当事各方的名称(包括简称)、正文、作者签署、用印、鉴证机关用印、签约日期、附件、其他(电话、银行帐号、联系人等)。
正文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订约目的;标的(各方所共同要求实现的结果);各方的权利、利益、义务、责任;违约方面应负的责任及对其的制裁措施;文件有效执行期限;履约的地点及方式;文件份数与保管方法;对有关附件的说明(名称、效力);仲裁机关;不同文本的效力等。
撰写合同文件时,应注意遵循特有的要求。
三、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用于对将要进行的工作活动提出目标并安排好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对实际工作进程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也是总结衡量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目标、任务的依据;对完成任务的主客观条件的分析;工作任务及要求、指标;主要步骤、方法和措施;分工及完成任务的时限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工作计划既可用文字叙述形式(文章),又可用表格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而用之。为使文件切实发挥效用,应注意充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积极稳妥地规定任务和指标;步骤、方法和措施务求具体而明确、便于检查和执行;文字表达过程中,一般不作议论,以说明为主。
第四节表格文件的设计与填制
一、表格的分类
文件的分类表格文件就是以线框与文字相结合方式记录信息的文件,它以线框表明字词的具体含义和组配关系,可以更加简明、直观、具体地表达信息。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表格文件进行多种划分。
二、表格文件的结构格式
表格文件一般由标题(表名)、正表、说明组成。
三、表格设计
表格设计的内容包括:明确使用目的、要求与条件限制和具体处理方式;选择用纸,确定幅面规格;确定文件的图文区与白边区尺寸;确定文件数据构成;确定数据项目的名称;确定各项数据的位置与相互次序;确定各栏目的尺寸;选定字体字号,选定线条的型制;作出有关数据的定义或说明,形成填报说明书、术语表、计算公式等。
表格设计规则是:实用、标准、通用、简便。
四、表格的填制方法
填写表格文件时应注意: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用语要高度精确,保证语意单一明确;字迹须工整、清晰。
思考题:
1·撰写陈述呈请性公文、会议公文的一般规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