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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行业 有效税务 具体方法
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以及欧债危机的爆发,全球金融动荡的节奏变得紧密。在应对金融动荡的思路上各国除了一致性的滥发货币吹泡泡式的粉刷太平外,鲜见实质性的改革措施,由此为世界经济的间隙性不稳定续种祸根。而这种不稳定因素和经济动荡的预期严重影响各国政府和民间投资的能力与勇气,建筑行业在整个经济产业链中的尴尬地位,理所当然受到打击。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可避免。企业要想在建筑行业中取得生存乃至良好发展就必须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成本,而税收支出作为建筑企业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适合建筑行业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方法,是当前建筑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更显突出。
一、有效税务筹划基本内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最古老的财政管理,是人类社会发展至另一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给予税收以下定义: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基于政治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部分社会性产品或者国民收入(GDP)的分配与再分配,就是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殊行为实施非罚、强制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征收过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国际上并未有明确的说明。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制。简单说来,税收筹划就是“对单个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可以缴纳最少的税收。”吉马斯曾经说过:“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境要素,这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即使描述大致不相同,但是基本的要点是非常一致的。税收筹划就是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能利用违法行动,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统筹,尽可能的减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税后收益的一种活动。
(二)有效税务筹划目标
传统税收筹划的宗旨就是减少缴纳税款与降低税务负担,有效的税务筹划目标应是实现企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有效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专项理财活动早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整个企业财务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企业财务的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财务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将税务筹划的目标细化:
1、节约税收的成本
节约企业纳税成本即“减轻税收负担”亦或者“纳税成本最小化”,这一目标的产生是税务筹划的原动力,通过适当的筹划降低这些成本,本质上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了财务效益。
但在实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缴税金额最低而应该是相对缴税金额降低。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将该缴纳的税款减免或延期也是成功的筹划。
2、消除甚至避免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指纳税人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能存在的风险。部分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发生经济行为前做出部署。但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受限、对国家政策的错误理解、以及环境带来的变量增多,都使得税收筹划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做充分的考虑。
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的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因错误的税务筹划行为而使企业承担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一旦企业的税收筹划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多年来所建立的信誉和品牌形象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
(一)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原因
现代经济社会,企业早将税收问题纳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一般纳税问题都会使每个企业为之感到头疼,建筑行业自然也不例外。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以盈利为主,税收自然成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下,降低税收额度提高企业利润成为众多企业首先考虑的对象。除去偷税这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靠国家优惠政策可节税,对于企业来说安全有效,但是始终处于被动位置。因此,如果可以对财务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管理, 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恰好就能够弥补这一点。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重要性
建筑行业属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由于我国现行的低价中标制度,导致建筑行业资金压力过大,让利多,不但加重了企业的税收债务,甚至导致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达到长远发展的目的。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税务筹划管理,可降低税收负担和现时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通过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充分把握和了解有关经济性条款,还可以让企业在合乎法律的规定下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证建筑资金流动的灵活性,建筑行业企业才得以更加顺利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一)营业税税务管理
营业税是建筑业行业企业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贯穿整个企业运营的始终。在企业追求规模和效益的同时,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不能光从降低材料费用或降低安装工程的整体产值等税基上考虑,而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实质性的降低税负额:一是充分利用税额抵扣法。建筑行业营业税法明文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总包允许抵扣,由此我们在具体工程的专业或切块分包上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法人单位,并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按总分包关系开票。二是让业主要求开票的时间延后。建筑工程竞争激烈中标价格较低,业主付款的不及时,再工程前期的投入较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推迟开票时间延缓纳税有利于缓解部分资金压力。三是工程决算后业主代付的材料、施工水电费用等剔出开票的范围。实践中工程往往在确定项目决算后财务会提出许多待扣的款项,而这些款项业主通常已正常支付很容易做成基建成本,如果充分沟通直接从决算价中扣除减少开票金额就可以降低税负成本。
(二)所得税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进行再分配的过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每个企业关注的重点。就建筑行业企业本身的业务特点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税务筹划:一是从在建项目可实现利润的估计上作适当调节。建筑企业工程利润的确定主要按完工百分比与预计项目利润率计算,过程中利润率一般按承包约定上缴或绩效目标确定,考虑到物价上涨、劳务用工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利润率在预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少反映利润减少当期所得税负。二是将有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单列核算。利用所得税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减少税额。三是在建筑企业集团内部或与股东间以内部借款或定向债券的形式融资。适当转移利润以及变相提高股东报酬率。四是可能情况下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购买方式作为所得税筹划的另一手段。多数建筑企业由于建筑施工需要,时常需要大量固定资产。自行购买往往受资金压力限制,利用集团优势开展融资租赁和实行加速折旧方式实现利润内部流动或缴税时期后延。五是利用国家对某些地区实行特殊工程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降低甚至减免企业所得税。例如,在2008年度,中铁二局下属许多子公司都参与了西部大开发项目,使所有公司受到了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印花税税务管理
对多数企业来说,印花税并非税收中的大税种,但由于建筑企业常常需要签订工程条款合同,此项合同的涉及金额都较大,使得印花税也成为建筑企业时常存在的一个税种。
由于印花税的计税根据就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多数时候企业在合同上记载的金额就是营业额,减少营业额往往还能顺带减少印花税。其中减少分包转包等环节以减少发生印花税的次数、拖延缴纳印花税时间都是节约印花税的常见方法。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筹划各项经营活动的必须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务筹划并非简单的考虑税收问题,必须要对企业的整体、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复杂的思考。加之建筑行业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筹划税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党的政策方向。总之,建筑行业企业在对有效税务进行筹划的时候,必须全盘把握,和自身企业基本情况相契合,明确有效税务的相关注意事项,充分考虑市场、税收制度、利率等改变所带来的风险。只有在这样准确的考量决策下,才能制定出最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税务管理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柯文林.我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
[2]才仁拉毛.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10,(16)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结合必要的人工管理手段,统筹征、退税管理及稽查等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分工协作,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前提是依托必要的信息管理技术,在相关制度保障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统一部门协作与配合,最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目标,这与税收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一致的。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专业的管理软件,设定了严密的管理权限和数据管理制度,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网运行,利用中国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供的结关信息,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通过国税机关统一、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数据来源真实可信和准确的比对、分析结果,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了可靠信息数据。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强化了税源、退税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抓手,要将工作落实在实践中,必须抓好职责制度建设,省局制定的《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使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了,便于实际操作,极大地弥补了以往征管程序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漏洞,促进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良性互动。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抓住了管理问题的源头即税源,在办法中明确了申报数据、申报资料的审核到数据分析、违章查处等环节,都有相关部门负责,减少了偷骗税行为发生,提高了处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时效性,避免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现象的发生。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开创了为单纯业务建立衔接制度的先例。税收征管流程对于税收业务的规定是按纵向来规定的,即从一种业务开始到结束应该从那里发起到那里结束,中间应该经过那些环节,这种制度能够满足当前基本业务的需要,但是随着税务工作的不断进步,问题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部门的衔接问题不再简单是沟通能够解决,需要相应的职责制度和运行机制来保障,因而制度对于单个业务的职责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解决了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实现了横向、纵向的结合,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明确了衔接内容,使税源管理工作目标更加清晰。工作没有目标就等于没有方向。税源管理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做到应收尽收,使税源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税收,使经济发展转化为税收力量,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内容是税源管理目标更加明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完全符合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税源管理部门与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这些信息是税源管理的基础, 这些数据管好了,税源管理基础就基本稳固了。
对于变更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数据维护,并相应的调整其退(免)税申报、审核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将结果逐级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维护,强化数据信息管理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及时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反馈给同级税源管理部门和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及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由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重新核定该企业退(免)税方式。
基础数据信息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着手点,也是所有业务的起点。《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涵盖了税源管理基础的很多方面,有助于促进税源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是日、退税申报、审核信息的交互使用。税源管理环节中纳税人最终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税源管理质量,同时也反映税 务机关审核虚假申报的辨别能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实现申报信息共享,审核信息交互使用,《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中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息(主要包括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纳入审核的基础,同时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适时或定期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信息(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对于数据来源渠道作了严谨明确的规定。提高了退税审核质量,加强了审核的针对性,对于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在加强申报审核的同时,《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信息的管理措施和传递渠道。主要有出口货物退(免)税退库、调库信息、出口企业欠税信息、新发生出口业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信息)、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出口免税证明信息、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信息等。这些信息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必备信息,对于出口退税管理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退税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是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相关问题的处理。主要有对于内销出口货物的调查问题、对于出口企业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信息、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的信息、日常管理、调查工作中的分工与配合等。以上问题随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出口退(免)税业务各环节的衔接更加紧密,税源管理方法更加深入,实现了出口退税管理水平质的飞跃。
(三)专业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为出口退税企业管理提高了效率。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涉及外围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外围衔接主要的沟通渠道是信息化的技术,通过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畅通,是税务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数据,对于提高税源管理,防止管理数据“两张皮”的出现,而这一管理模式的推动作用也在税务系统内部效果明显,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预警监控平台,对于预防和查处企业的不良行为提供了信息,组成了严密的监控制约体系,为防范出口退(免)税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提供了保障。
三、如何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加强征退税衔接,促进互动机制的整体运行质量
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提高“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运行质量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要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促进征、退税衔接,提高互动机制运行质量。税收分析是税务工作的眼睛。目前,税务部门的数据管理系统中积累了大量数据,分析工作的前提已经具备,出口退税各部门的数据积累也基本成熟,实现了从数据中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另外,出口退税企业在多部门、多环节的严格监控下,所采集的数据具有完整真实的特点,是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因此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涉税数据分析尤其有一定价值,这些数据分析的结果也是可信的,能够指导税源管理的方向,所以出口退税企业的税收数据分析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有力方向,对于提高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对于使互动机制的基本方法在税源管理活动中发挥引导性作用,使税收分析的方法在规范的空间内发挥更大的效益,提高税源管理的整体效率作用显著。
(二)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促进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互动机制运行水平。出口退税管理中对于各个部门职责、各管理环节相互衔接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拥有专门的软件管理出口退税业务,实现部分的信息化条件下的部门衔接。但是,从总的来看信息化建设的瓶径仍然妨碍了征、退税部门的有效衔接,使互动机制运行成低水平运行的状态。
税务系统的信息化正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刻,一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信息化对于征管工作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内部软件林立,信息共享度不强,主要系统之间不能良好互通,基层工作疲于应付各类软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出口退税业务也不能幸免,一方面有自己的软件,而另一方面大量数据要从综合征管系统中查询,部门的衔接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软件互通的问题。
因此,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力度。首先要在“金税三期”的宏观前提下制定详尽的具体实施方案,使税务系统的基础信息实现彻底共享,这个共享不是简单的查询,要实现拥有、对比、分析三个基本功能,解决数据拥有后向实际问题靠近的功能,这样出口退税部门衔接的数据分析问题就迎刃而解,互动机制运行的第一个环节完全实现。
其次,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比较规范,原因就是有诸多部门的严格监管,而这些部门又有专门的信息系统负责处理出口退税数据,为部门外部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简化的雏形,只在出口退税企业的部分数据中运用,对于整个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水平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所以,建立系统的整体数据库是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征、退税部门“无意”配合的有效方法,应为数据基本能从网上获取,就如同互联网,数据的来源可能是多元的,但是使用者永远是需要的人。
(三)加强征管流程建设,促进征、退税衔接工作,为互动机制的长效运行奠定制度基础。发展对于新制度的要求永远不会停止,税收业务的进步也会对征管流程提出新的要求,要解决征退税衔接在税源管理中的问题,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首先,出现目前一些业务流程单独规定部门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使用的征管流程是处理纵向的征收管理关系的,即一个业务从那里出发要经过那些环节,最终结果是什么样的。没有处理横向业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出口退税衔接规定及互动机制建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
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发生困难,但由于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对此,解决方案有三个:一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有关发票应包含的基本内容。二是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发票,采取电子发票和电脑版纸质发票并存,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并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三是淡化对发票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如欧、美等国,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设想,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并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可以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再如,可以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在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完成;也可以在纳税人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强制其下载一个只读标识,这个标识将在企业进行网络交易时加载在每一个交易纪录上,税务部门可利用在因特网上建立的服务器追踪这一只读的可识别标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上述第一种方法纳税成本较低,但短期内条件不具备,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二种方法纳税成本较高,但它是一些基础性的、带有长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减轻其他的纳税成本,是纳税环境不太好的国家比较可行的方案,但需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第三种方法不仅纳税成本低,而且也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但目前网上交易支付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监控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立法。第二种方法与第三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同时推进,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做出了专门规定,为推广使用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纳税人网上支付系统账户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对其的监控,还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有关规定。
三、电子商务对申报纳税的影响与对策
第一,适应电子商务和电子会计的需要以及管理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大系统。一是扩大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全面地、详细地采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的信息数据。其中,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最基本的信息,与前述纳税人建立的与电子商务相对接的计算机发票系统相适应,税收征管大系统中应单独建立发票管理子系统,将纳税人开具的全部发票录入该系统,并划分为已申报纳税的发票和未申报纳税的发票两大类,纳税人申报纳税时要分别申报开具发票的收入和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对开具发票的收入要申报相应的发票信息,供税务部门录入发票子系统。二是健全大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开发一些诸如税源监控、税源分析等软件,自动生成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申报纳税、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统一大系统,并实行相互联网,以便税务部门相互协查。
第二,电子商务对申报纳税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纳税地点的选择。如前所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很方便地在任何地方注册,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子政务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资料,实行“虚拟”办公。在目前还存在较多地域性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这种状况会造成税源的不正常流动和流失,也有悖于地域性税收优惠的初衷。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有两条:一是结合税制改革,逐步缩小和消除地域性的税收优惠,实行行业性为主的税收优惠;二是改变目前主要以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的做法,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主要依据确定纳税地点。这两条措施可以齐头并进,同时并举。对于跨国电子商务,因涉及到国际税收管辖权限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解决。
第三,与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相关联,电子商务还会使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藉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或者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关联企业,使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方便地通过内部转让定价达到税收转移的目的,使本已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设施建设,提高对电子数据核查的质量。我们应更加密切关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和信息情报交换,研究制定更加有效的反避税管理措施。对于在国内不同地区通过转让定价的避税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将其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作为一项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供税务机关评估和检查。
四、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与对策
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税务稽查的手段和方式将带来巨大的影响。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使纳税人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纳税凭证、数据越来越庞杂;而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会计使这些数据资料日益电子化、虚拟化。传统的以现场手工为手段、以纸质凭证为凭据的稽查模式将被淘汰,取而代之的将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高速自动的网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协查为手段的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
税务稽查的重心:一是检查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原始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计入有关账目,依法申报纳税;二是检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能否作为纳税申报的基础和依据。在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下,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检查其是否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税务部门应掌握其软件的源码和私人密匙,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通过应用中的源码与初始源码核对,检查软件是否有更改;通过私人密匙,抽查纳税人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
在传统税务稽查模式下,对稽查对象所经营的货物进行现场盘点检查是一个重要手段。在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模式下,监控电子商务的物流情况仍然是一个重要手段,但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可在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地设置远程电子监控系统,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五、几点结论
一是建立严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尽管《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以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电算记录的访问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这些现存的法律问题成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开展有效征管的障碍,应通过立法逐步解决。
二是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对税务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加紧培训复合型的税务干部,培养出既懂计算机和网络的理论与应用,又懂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会计业务,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使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容易分布于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容易引起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容易引起对其征税的国际竞争,即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引起电子商务企业将网站转移至他国,不利于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1)程永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期)。
随着近年来税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发展的趋势。美国和澳大利亚曾先后颁布过《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强力规范税务局自身行为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像美国这样的法制化比较强的国家,将税务机关直接定义为纳税服务机构(如美国国家税务局)。在亚洲新加坡通过法律将经营机制引入税务局,税务局也同经营型企业一样以服务质量来求生存。
中国传统的税收征管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已完成税收认为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税务部门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因此,税收服务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观念地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会议。1997年初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新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1年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首次出现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把纳税服务从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层面提高到法律责任的高度。新的征管模式有两个相辅相成的要件,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的税收服务,纳税服务不仅成为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研讨中的关键词,而且切切实实地落到了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践中。
通过“对内优化办税流程,对外拓展服务渠道,全程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一个健全完善、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已成为优化税收服务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部门也从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措施、服务效果、服务渠道方面狠下工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改革,税收服务不仅在量上、形式上不断丰富充实,而且在质上都有了提升和飞跃,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建立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的原则
1、便利原则。让纳税人纳税方便、快捷以增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认同感,尽可能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和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公平原则。只要是纳税人,不分国籍、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应实行公平税负,真正体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3、效率原则。讲求实效,着力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程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更人性化、交互化,更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4、监督原则。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其主要来自于社会的监督。建立“税收服务监督员制度”,并写入税收服务法规中,赋以法律保障。
5、文明原则。税收服务态度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心目中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税务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应保证态度、举止文明。
三、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首先应当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更是法制社会,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我们税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税收服务是为国家、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同时还有主次和轻重。首先,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为国家政权稳固和国家经济体系的运行服务。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创造条件为各类合法的经济行为主体提供软、硬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服务。
(二)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构建,其定位应是法治的、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既然新《税收征管法》第七条为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应当将税务系统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升为全国立法服务体系,使之法律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便于全国统一实施操作,体现税收的普遍化服务原则。现代税收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的、系统的,涉及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岗位。不能只是一个环节强调服务,而是应当各个环节服务体系之间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应体现在服务体系应当是使用可操作的,服务体系之间应是优化的、节约的、有规律的,核心是降低税收成本,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现代税收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更新服务意识。转变全通的重监督管理轻公共服务的思想观念,通过思想发动、观念教育等多种形式,在全体税务人员中广泛地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从“单纯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从“单一的前台服务的小服务”观向“建立服务体系的大服务”观转变,服务行为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服务绩效评价上由主要强调态度的“微笑服务”向主要强调效率的“满意服务”转变。现代服务就应从片面追求服务态度的热情逐步发展为专业性和规范性的服务层面。
2、创新纳税服务程序。服务程序是征税人主动服务的各种形式、步骤地汇合。首先定好位。优化服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化服务的基点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把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的义务履行到位;第三,优化服务的基本内容,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准确的纳税程序服务和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其次守承诺。承诺服务是以“信”和“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契约方式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在承诺服务问题上要务实、求诚、守信。再次建机制。服务要善于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建立人本机制,不断更新和扩充服务内容,使之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努力提高品位。
3、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把信息化建设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优化税收服务的客观要求。当前,金税工程、CTAIS等工作的推行,给税收服务带来了更新的内涵,要充分运用日益完善的信息建设,以税收领域的信息化带动征纳双方思维的转变。
4、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税务干部同时还是税收服务的主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的整体素质是搞好优质规范服务的基本保证。具体要抓好三项工作:1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在在岗人员税收知识更新培训;3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
5、组建税收服务专职机构。税收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服务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必须专职的服务部门专门负责,以便对税收服务活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税收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以及各项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6、完善社会化税收服务。建立多层次、广渠道的社会税收服务网络,运用不同形式为纳税对象提供覆盖面广的税收法律知识服务。协调各部门的合作,简化办税程序,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完善税务事业,使一些无纳税能力或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纳税人,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务。
近年来,__州地税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充分利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理论,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将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作为切入点,以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整体推进州直地税系统税收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__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__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考核结果看,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执法行为的过错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据统计,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诫15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8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处罚123人次,处罚金额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诫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1人次,处罚98人,处罚金额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诫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处罚43人次,处罚金额12390元。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__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
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__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文秘站: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3、对干部加强遵章守纪、爱岗守责的教育,使每个干部熟知岗位职责,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质量考核点,做到人人遵章守责、个个照章办事。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6、积极整合人力资源。人员老化和人力不足是各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电子商务特别是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在我国呈现较快发展趋势。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即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常见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间交易(B2B)、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2C)、个人间交易(C2C)三种。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个人电子商务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产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快速提升。2002年全国个人网上交易总额只有18亿元,至2007年已经达到561亿元,短短5年间交易总量增长30倍。网上交易用户交易额大幅增加,部分用户年交易额已经超过千万元。以淘宝网为例, 2006年其已达到169亿元,2007年全年总成交额突破433亿元。2007年在淘宝网采用C2C模式交易的用户中,虽然绝大多数年交易额都在6万元以下,低于目前5000元/月的起征点,但是少部分用户的年交易额已十分惊人,超过18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有3272户,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也有182户。
二、税之惑: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
税收执法面临无法可依之尴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网络经济,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传统以发票、会计账簿为主要监管手段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其进行成熟而有效的管理。此外,网络交易参与方包括交易双方和交易服务提供者(如易趣等交易平台)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目前在法律上均无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的卖方是否必须按传统方式进行税务登记,交易成功后如何开具、传递发票,税务机关如何监控交易、开票、申报行为的一致性,是否有权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定期提供相关数据等问题都急需立法加以解决。
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网络交易主体的身份虚拟性、难以核实性以及跨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税务机关有效征收和管理的障碍。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不同,网络交易双方只要通过电脑和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易,税务机关即使调阅网站后台数据,看到的也只是两个虚拟的用户名,无法实地核查,从而给税务机关有效征管带来难题。一方面,网络交易者可以随时通过注册多个账户、注销旧账户再注册新账户、或更换交易网站等手段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登记个人信息资料时,很可能不提供真实信息,网站和税务机关目前还没有有效办法核实、监控。此外,我国实行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属地模式和财政入库方式,但网络交易主体往往是跨地域的,实行属地管理的成本很高,财政库别的确定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避免各地抢夺税源。如果交易一方在境外(或假托境外而实在境内,为逃避国家税收监控,通过在境外的服务器注册用户再进行交易),管理难度则更大。
征税对象的界限难以划分
网络交易商品的多样性,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模糊性为税收政策的选择提出了难题。目前网上交易的商品种类极为丰富,既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缴纳消费税的化妆品、珠宝首饰等消费品,又有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的免税商品,以及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网上交易的商品面临无法核实的困境,如果纳税人打着销售免税商品的旗号私下交易其他商品,税务机关很难明察秋毫。
交易资料难以取证,纳税依据易隐匿
在互联网环境中,双方看货、订购、交易、付款等整个流程都可通过网上进行,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数据可轻易修改,税务机关很难取得供货和销售的相关证据,导致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稽查失去基础。另外,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账可查、无票可管。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策略原则
加快立法
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完善针对网上交易双方和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络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要特别重视税收制度、信息提供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对这三方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
未雨绸缪
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针对境内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政策。尽管目前境内与境外用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规模仍然较小,但并不排除其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相关政策的制定应具有一定前瞻性,降低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抓大放小
对于B2B、B2C等交易模式,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参加交易的企业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增加税务登记号监控字段,科学评估企业交易信用级别,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将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情况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C2C交易模式,目前可以考虑暂不征税,或提高起征点、降低征收率等方法以培育市场。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网络交易手续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机密钥的备份资料,税务机关则应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做好保密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银行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关登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等资料,从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钥、数字签名等信息。
利用认证制度确立纳税主体
目前,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认证网上交易双方的身份已成为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措施。CA认证机构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密钥进行有效管理,通过颁发证书证明密钥的有效性,将公开密钥同某一具体实体(消费者、商户、银行)联系在一起。它主要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签发证书及管理证书,是整个信任链的起点。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双方相互提交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证书以证明自己的身份或提请认证机构验证身份。因此,如果法律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都必须使用电子证书作为网上交易确认对方身份的方法,税务机关便可在认证机构的协助下,解决网上纳税申报主体和应税行为的不确定性。
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其成交确认、款项支付都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这一“公正的第三方”进行,电子商务中心对网上商店成交信息掌握得全面而真实。对此,应明确电子商务中心管理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交易信息或代扣代缴税款。要逐步探索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以“支付宝”为例,买家在网上买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支付宝暂时收执,然后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卖方收到货物后,如果确认满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支付宝支付货款给卖方。这种交易模式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要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收监管,通过银行账户往来情况的全面监控,基本可以掌握网上交易结算,并通过税务稽查介入方式迫使经营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并申报缴纳税款,或者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征收起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加强网络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
建议在法律法规中补充电子凭证保存和加密的相关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规定一定的保存期限。当电子记录格式转化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且可以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针对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战,可以考虑的解决思路有以下3个模式:(1)放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有关发票应包含的基本内容;(2)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税控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发票,采取电子发票和电脑版纸质发票并存,稳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3)淡化对发票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监控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提出的以监控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设计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并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应该指出的是,第1种方法纳税成本较低,但短期内条件不具备,可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第2种方法纳税成本较高,但它是一些基础性的、带有长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减轻其他纳税成本,但需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第3种方法不仅纳税成本较低,而且也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但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支付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对其监控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立法,因此,将第2和第3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同时推进。《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做出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纳税人网上支付系统账户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对其的监控,还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以完善。
开展网上税务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方式下面临着无法稽查、无据稽查和无效稽查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技术问题,即传统的稽查方式难以套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上;二是政策问题,即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因而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三是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所使用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因而稽查所依赖的基础资料的合法性就难以确立。
关键词:营改增 轨道交通 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的实际税负发生变化,若采用合理的计税法,则可以降低大量税负,这为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轨道交通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快速适应这些变化,合理调整财会措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一、“营改增”的基本内容
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也就是将征收营业税的部分企业改征增值税,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发生改变,不同的计算方法将带来不同的税率。当前,我国的轨道交通企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摸清“营改增”的实质,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轨道交通企业的计税方法繁多,各企业均有所不同。
对于那些轨道建设、运营与资源开发三权分立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由单独的运营公司承担,运营中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少,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名义税率提高,如果仍采用一般计税法,那么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会增加。
对于那些轨道建设、运营与资源开发一体化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多,而很多进项税又可用于资源开发、运营等应纳销项税的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法,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但若采用简易计税法,企业的税负则与“营改增”前无明显变化,并没有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二)对项目决算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企业在建设中支付的鉴证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税金不再纳入项目投资额,这部分税金需要在建设起支付。可以说,“营改增”后建设期资金使用并没有减少,但是竣工决算时的决算将会减少,因而出现决算金额与实际使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三)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会计核算科目产生了变化,相比一般纳税人的会计科目更加细分,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设11栏,分别为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未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加税;轨道交通企业的营业收入必须先扣除销项税再予以确认,成本也必须先扣除M项税额再予以确认,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要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来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值即应纳税额;
(四)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则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认证,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并没有明显变化。而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法,则会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开具、保管等,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其次,如果每个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不均,就会导致轨道交通企业的应纳增值税出现不平衡,这就需要财务人员作出科学的纳税筹划,保障以上项目的均衡,这对财务人员的税务管理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
三、“营改增”环境下轨道交通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做好“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
面对“营改增”,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先理清各项业务,确认纳入“营改增”的业务类型及可抵扣进项税的金额、范围。然后分析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办法。最后,要结合企业管理体系、组织架构确定总公司及分机构的税款缴纳方式,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轨道交通企业应理清业务流程,严格筛选供应商,综合考虑供应商资质对企业缴税的影响,优化产业链,整合资源,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来调整企业管理方式与业务流程,加强对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最终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及管理体系能够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三)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轨道交通企业应组织财务部门的线管人员仔细研究“营改增”政策,并时刻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情况,使财务人员掌握政策操作要领,理解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增值税涉及到的业务环节繁多,因此,各业务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四)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工作
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尽力取得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好发票的开具、验证及保管。其次,要充分理解现行税收政策,制定科学性、可执行性强的税务筹划,提高轨道交通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并为企业决策提供税务管理意见。
四、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完善税收机制的举措,其目的在于消除重复性征税。从我国的税收政策动向来看,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企业最终将陆续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这终将使轨道交通企业的税负大为降低。作为国家基础服务型行业,轨道交通企业应趋利避害,把握机遇,做好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
尽管基层国税部门采取的各种考评办法在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很多问题上认识还不充分,经验积累也不够。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深入推进,当前基层国税部门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评内容过于笼统,内容针对性不强而不易把握。当前国税干部考核的内容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设置主要有德、能、勤、绩、廉5项,但是考评的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大都较为抽象,缺乏定量指标的设计。从表面上看,每一项考核内容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极大的包容性,是对国税干部综合素质的全面要求。但这种概括性和包容性的另一面就是过于笼统、空泛,缺乏具体的可以操作的准则。大而化之的考评要求多,粗线条地考评标准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标准少,使得考评者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尺度”,无所适从,只能是泛泛考评。
2、考评措施和方法粗放而不易操作,考评有失公正公平。目前县国税绩效考评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考核方式单一。考核主要采取述职、测评、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考核结果缺乏准确性。二是考评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没有很好地将定性和定量评估结合起来,考评往往是凭经验、凭印象、凭感情,缺乏数据支持和科学分析。三是考评计分标准不科学。目前国税部门工作考评采用“扣分制”,工作中出现错误就扣分,不干不出错不扣分,这样,每个国税工作人员所干的工作不论多少,简单或复杂,只要不出差错就不被扣分,工作能力与工作效果得不到全面评价,考评显然有失公正公平。
3、考评评价流于形式,未达到约束与激励效果。目前,基层国税基本上没有建立正常的评价机制,随意考评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国税部门为了避免在考评过程中出现“冲突”,本着“和”为主的思想,考评中出现了个个都是高分的情况。考评由管理手段蜕变成安抚工具,使得考评评价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考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二、原因分析
当前基层国税部门绩效考评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岗位职责不明晰,绩效目标不明确。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尽管在明确岗位职责上下了很大功夫,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明确了国税部门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划清了岗位间工作联系与界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定岗明责工作却不容乐观,表现在:一是岗位设置不科学。基层税务部门未能根据基层工作需要来设置岗位。二是定岗明责不合理。虽然设定了岗位,也规定了相应职责,但实际工作中都是“遵照”领导意见安排工作,一些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同志屡屡“冲锋陷阵”,相反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上进心不强的同志则“心安理得”,在这种情况下岗位职责与个人工作已没有太大关系。由于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规范性,职责不明确,导致绩效目标也就无法明确。 2、尚未健全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衡量不准确。税收管理模式改革后,国税部门除组织收入外,大部分工作主要是服务工作,其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难以进行准确量化。除部分纳税业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规定外,税收法律、法规极少对税收工作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其考评标准不好掌握。同时,基层国税既有税收业务工作,又有行政管理工作,两者性质不一,考评的标准必然不同。而且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都有不同的素质要求,然而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这些的绩效衡量就像是用一把没有刻度的尺子,绩效考评肯定不能准确评定。
3、绩效考评配套管理措施未跟进,绩效考评欠力度。绩效考评是评价国税干部工作是否出色的重要工作,其结果需要得到运用。考评结果与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升调配、培训机会等挂钩才能起到激励作用。离开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制度即成为形式。目前基层国税部门尚未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绩效考评没有与政治待遇上的荣辱、职务上的升降、经济上的奖惩直接挂钩,导致绩效考评无力。
三、完善基层国税部门绩效考评体系的思路
国税部门的绩效考评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紧密结合国税部门特点和现有管理基础,大胆借鉴企业及其他组织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灵活运用现代绩效考评理论,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规范和健全的岗责体系,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 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提高国税部门的绩效考评水平,必须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只有有了科学的岗责体系和合理的工作流程,才能针对岗位和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科学构建国税部门岗责体系,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思想,按照新征管模式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进行规范和健全。
2、制定量化、细化的个人考评指标体系,确保绩效标准的可操作性。
绩效考评指标是进行绩效考评的基本要素,是绩效考评取得成功的有力保证,也是建立综合绩效考评体系的中心环节。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担任的职务与应履行的责任(岗位职责)各有不同,职能各异。因此,在个人绩效考评指标的设置上,应坚持“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细化”的基本思路,以各部门岗位职责为基础,依据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适应性的设计原则,细分、量化考评指标,多方面构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3、探索科学的考评方法,确保绩效考评的客观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