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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务队 安全目标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公司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总经理与分公司经理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总经理与分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逐级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安全第一责任人身上。在项目劳务管理中,所有工程项目都与劳务队签定了《安全责任书》以后,方准许操作。使公司上下切实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有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建章立制,实行制度管理
总工制定安全工作规划,领导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考核、奖罚都做了具体规定,把安全工作的管理、考核、奖罚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联系在一起,使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管理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了各部门从总经理到操作人员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总工、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和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责任。施工项目部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JGJ59―2011标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出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保卫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等规定。
三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制定目标:公司总工确定本公司一年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目标及负伤频率:项目部根据公司目标管理要求确定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负伤频率。目标制定应体现针对性、可行性及数量等,目标一经确定,公司与安全质量环保部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分别签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合同须双方签定后生效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根据公司下发的年度工作规划,规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四、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意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在施工生产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利用过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几事故损失对 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
新入场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为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
所有教育内容均应记录在职工教育档案中。由项目部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保管。
五、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是指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活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有完整的、真实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健全的施工组织系统,项目部应建立门卫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宿舍卫生制度,明显的划分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的场地,施工现场道路通畅,进行绿化布置,排水设施设置得当,水电线路齐全,机具设备良好,使用合理,并张贴安全标语、悬挂安全标志。建立场容场貌管理制度及施工不扰民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两图。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现场应按照平面图每个工地的文明施工程序反映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文明工地是公司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综合管理水平的集中表现 。
六、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细化原则,注重安全隐患治理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我公司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中,始终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生产中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在作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的同时,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以,五规范,二标准为依据,以五大伤害为重点,每次检查以分公司或项目为单位进行总结,讲评,当场指出项目上存在的不足和提出改进的措施,起到良好的监督管理作用。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协调会,会上除进行生产协调外,还研究和探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制定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在对项目进行危害辩识、风险评价是,明确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控制重点,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消除“五大伤害“做好安全施工的基础工作。
七、严格实行安全检查奖罚制度,切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质量环保部应根据形式,检查内容建立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为依据。制定经常性、定期性、经常性、突击性、专业性、季节性等检查制度。制度制度中要规定检查内容,既查事项、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项目部应进行整改,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向安全质量环保部提交整改意见,检查单位应派人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并制定严格的 奖罚办法。
1、安全检查分主管部门检查、公司级检查,工地自检等多种形式,每种检查均应有检查记录,
2、公司级检查有巡检、月检、专项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项目部有自检、周检、半月检等多种形式。
3、隐患整改报告书要有具体整改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措施要具体。
4、检查记录可采用“评分表“或”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养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会管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试用原则是“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岗位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试用干部岗位。
第四条试用干部应具备的条件:(一)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二)工作经验:从事管理工作或班组长3年以上,属业务、技术或管理骨干。(三)年龄:40岁以下(四)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政治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报名和选拔
第五条试用干部一般通过竞聘上岗程序进行。
第六条选拔程序(一)竞聘报名: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参加竞聘上岗。(二)竞聘内容: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40%,素质测评10%,领导班子评议40%,最后择优试用。(三)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提出考察名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资格要求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全面考察拟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重了解其熟悉业务范围和主要专长。(四)试用干部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实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条件的,交分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聘用的,签订试用干部合同。
第四章考核和待遇
第七条试用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工资按原职级岗位工资不变,奖金按职级10级考核发放。
第八条试用期间经考核仅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门,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九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级经理编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级经理编制的限额不能履行聘用手续的,继续按试用期待遇执行。
第五章附则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几点变化
对比2008年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二)细化县、乡、村的管养责任,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四)提出定期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 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五)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六)提出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二、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管理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呼玛、漠河、塔河三县和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四区的农村公路。总养护里程5098.4公里,其中县级公路:358.5公里,乡级公路1984.7公里,村级公路2755公里。县级路计划优良路率57.5%,乡级路计划优良路率47.5%,村级路计划优良路率45.5%。为提高农村公路的管养水平,呼玛县、漠河县、松岭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先后在乡镇增设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养护及抢险,开展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前期建设标准低,遗留隐患大。前几年建设的农村公路,由于补助标准低,自筹资金困难,缺乏专业管理知识和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公路使用周期减短,给公路养护带来严重的压力。
(二)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以省统一拨付和各县区财政补助来维持,由于个别县区财政资金不足,加上近年来人工工资和原材料等费用的大幅上涨的原因,公路养护成本逐年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更加困难,使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问题的思考
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新精神和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存在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现有问题的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计划、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级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严格考核、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推进养护市场化,实行管养分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或竞争方式,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择优选择养护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四)定期不定期派技术人员到各条线路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分、查验,确保公路养护优良率逐年上升,使各条线路完好、畅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路养护部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线路安全责任进行细化,落实安全措施,实行一条路一份安全责任档案。
(五)加强路政管理,配合养护工作的开展。
路政管理旨在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坚持上路巡查,以经常性和突击性巡查相结合。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向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站(点),治理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乡镇成立公路管理所,设置专职路政管理员对农村公路实施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的巡查监督,处理滥占、乱挖公路等各类损害公路的违章违法案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变化一:进入门槛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虽然还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但《办法》规定,出资人“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总资产从80亿元到40亿元,门槛降了一半。不过,《办法》还强调,“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变化二:业务范围缩小
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主要的差别有三:第一,《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第二,《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第三,《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另外,《办法》对于办理汽车经销商贷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购汽车、展厅建设、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都可以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样,就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风险,也使其与汽车企业的关系更密切了。
变化三:细化了法律责任
现将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你处,请通知所属公证处在办证中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五、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关键词】 财务公司 功能定位 企业集团
一、引言
财务公司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背景下诞生的一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财务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我国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为企业集团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金融制度、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财务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在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控中应发挥何种作用,越来越成为财务公司行业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与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极不相称的是,业界、理论界以及监管者尚未就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达成应有的共识。正是由于共识的缺乏,以至于目前的政策环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利于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甚至与成立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在政府规章中的历史变迁
我国财务公司最早是在国家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过程许企业集团设立的内部金融服务机构。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抓大放小”战略,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开始,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和兼并联合,培育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1991年12月,为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家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工作,并在同期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精神,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于1992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设立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成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制度的滥觞。
随着财务公司的逐步设立,为加强管理,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1日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部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进行全面规范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义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规定“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存款准备金”。
截至1996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已达60家。与此同时,我国企业集团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7年,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企业集团增加至120家。不过,由于当时正值国家开展金融秩序整顿工作,以至于这一时期全国竟然没有新增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000年6月,人民银行正式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2月再度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从而启动了新一轮批设财务公司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一是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是同业拆借;四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五是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六是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八是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九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业务;十一是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十二是境外外汇借款;十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与1996年的暂行办法相比,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具体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财务公司的功能以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其二,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使它们能真正成为为企业集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理财专家。与功能定位的转变相适应,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重大调整:其一,2000年的管理办法仅允许财务公司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二,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做出严格的限制,不仅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财务公司及其所在集团具应备一定条件,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开展本项业务前必须另行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2000年的管理办法在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上,既借鉴了国外财务公司的发展经验,又同时考虑了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和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布局;在厘定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时,既强调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性以及中长期金融机构的特征,又试图满足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人民银行的修法思路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不过,由于过度强调商业银行的既有利益,以至于无论是从功能定位还是从业务范围来看,人民银行避免财务公司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的意图非常明显。
在2000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财务公司的数量以及资产规模迅速上升,但由于该项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定位模糊使得财务公司的业务空间过于狭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务公司行业的正常发展。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在对2000年管理办法实施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管理办法”)。
2004年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重大调整,将财务公司明确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相应地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二是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是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四是这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是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十是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4年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是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是有价证券投资”。对比2000年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地将加强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以及向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从而强调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内部性。财务公司的内部性表明,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是对企业集团资金进行专业、集中、优化的管理,为集团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从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的效率。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相适应,2004年的管理办法首度明确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在财务公司运作中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2004年的管理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根据财务公司的最新功能定位,2004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实事求是地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业务范围分为基本业务(第二十八条)和延伸业务(第二十九条)两大类,对于申请延伸业务的财务公司从经营业绩、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之所以给出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确保财务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为企业集团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对财务公司开展某些金融创新业务(比如有价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次,基本业务范围清单的前五项均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尤其应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作为第一项业务,而将存款与贷款这一传统业务(亦即负债与资产业务)放在清单的末尾,这一业务类型排列顺序的调整所包含的政策涵义值得深入解读。最后,进一步拓展了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财务公司不仅可以自由地吸收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通过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甚至还将资金结算的业务边界适度地延伸到企业集团之外。
三、理论文献关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探讨
通过对财务公司实施调研,谢杭生(1999)发现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融资以及结算方面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随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信贷资金管理政策的改变,这种功能必然呈萎缩趋势。由此,他提出了调整财务公司功能定位所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一是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角度着眼,力求能突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特征;二是应该照顾到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给出一定弹性;三是应尽力维护人民银行已发文的严肃性。依据以上三项原则,谢杭生建议对财务公司做如下定位:“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的主业应逐步向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方向发展,当好企业集团的投资理财顾问。”鉴于不同企业集团主业特性差异较大的现实,谢杭生进一步提出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工业类集团财务公司应基本围绕集团主要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类集团财务公司应主要集中在归集成员单位的销售收入、为它们提供结算服务等方面,投资控股类集团的财务公司则应重点发挥为集团投资、并购等活动提供理财顾问的独特功能。
王宏淼(2004)认为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管理资金和提供融资服务(包括内部融资与客户融资)是中国的现实,而这一现实与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的司库型财务公司(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吻合的。中国财务公司将来能否由“司库型”逐渐向“信用型”甚至“全能型”过渡,由集团内部向集团外部拓展,从国内运作向国际发展,还有赖于内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善和企业集团的产业特点、战略取向及其发展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资金的规定不变,财务公司进行集团内部融资的“司库”功能就不会消失。王宏淼进一步提出了财务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第一步,在国家仍然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实行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为企业集团提供融资和资金管理服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存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集团产品购买者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特定产品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三个步骤中,对于第一个步骤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再进行金融监管,而仅要求其向监管当局定期披露。
通过分析企业集团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结合国内外财务公司发展的典型案例以及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攀钢集团财务公司课题组(2008)提出了我国财务公司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思路。就短期而言,通过构建网络结算平台,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就中期而言,营造金融环境,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长期的意义上,立足集团,推进市场。总之,财务公司可以有效地实现从单纯的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向“多元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转型。
以金融功能观作为理论基础,金志刚(2008)认为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要坚持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特色金融和市场选择四大原则,并相应地提出了中国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短期和长期方向。就短期而言,中国财务公司应以建设特色金融功能突出的资金管理型财务公司为主要目标;在长期的意义上,财务公司应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的要求、企业集团的特点以及财务公司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特色金融功能,自主选择资金管理型、信用管理型或全能型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式,实现三种类型财务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和谐共生发展。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杨合力(2010)针对财务公司提出了如下四个不同层次的功能定位:司库型财务公司、专业化财务公司、综合性财务公司以及巨型产融一体化集团,同时认为应该允许在同一时期不同财务公司的定位不同,以及同一财务公司不同时期的定位不同,这样将更加有利于财务公司发挥作用。朱以明(2010)则认为财务公司要服从集团的战略要求,不仅要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还要为集团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不仅要做好资金管理方面的服务,还要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在管理服务上,努力做好“四个结合”:金融服务与财务咨询相结合、资金筹措与资金优化相结合、金融服务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管家与参谋相结合。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在不同时期政府监管规章中的逐渐演变,实质上也是以企业集团为代表的产业力量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之间的不断博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所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过于强大,加上早期财务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都不可避免地更加倾向于维护既定的金融生态,以至于财务公司的成长历程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由此看来,彻底厘清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合理界定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其相应的业务范围,对于取得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谅解,从而为财务公司的发展缔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仍然是财务公司行业研究工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与财务公司在政府规章中的功能定位相比,理论文献对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讨论显得更加开放、更加多元。但如何与中国财务公司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实现有机结合,是当前有关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创新,财务公司功能的正确定位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它决定了财务公司作为一个行业而存在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合理性,因而也就最终决定了财务公司的行业前景。在综合理论、政策与现实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定位应表现为构建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从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金的高效流动,并且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聚焦于企业集团内部,因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惟有在企业集团内部方能实现。这一观点的提出乃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历史与现实表明,财务公司与其所在的企业集团属于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金志刚: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中国财务公司定位探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2] 王宏淼:中国财务公司的发展:问题与对策[J].中国金融,2004(7).
[3] 谢杭生: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意见[J].金融研究,1999(3).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问题,一直是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登记等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债权作为新的出资方式,正式得以在实践中运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根据该《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规定改变了以前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的惯用做法,在列举的同时,对可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概括。
债权出资种类
由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相对开放性的规定,在《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存在债权出资是否合法的讨论。赞成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在于,除部分特殊债权外,大部分债权都是基于财产性给付的请求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该部分债权均符合作为出资的条件。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9年开始,就先后在上海、浙江、天津、四川、北京等地进行了债权出资试点。
一般而言,债权出资实际上包括债权人以两种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一种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另一种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
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
从实务的角度看,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对目标公司出资,其实质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目标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不必获得债务人同意。然而债权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若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则目标公司可能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来实现债权,由此会导致目标公司成本的增加。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则目标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作为出资的债权也无法实现其原有的价值,由此导致债权人出资不实,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出资可能不实的风险是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的固有风险,但根据注册资本的确定性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该风险应由出资股东承担,而非目标公司。因此应将债权最终全部实现的时点视为出资行为完成,而不应如对待其他财产出资一样,以债权转让至目标公司的时间为出资完成时间。因为若在债权转让完成之时即视为债权人出资完成,则目标公司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其注册资本也将变得不确定。若以债权最终全部实现之时作为出资行为完成的时间,则在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出资的债权人应承担补足的责任,并且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则保障了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不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的影响。但是由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完成出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选择债权出资时,也应考虑债权的届满期限是否能符合出资期限的要求。届满期限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之内的债权,方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成为出资方式须具备几个实质性要件,如须具有财产性,即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具有可转让性,即依法或依约可以转让,具有时效性,即诉讼时效未届满等。此外该等债权还须不存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抵消权,即目标公司获得该等债权后,债务人无权对目标公司行使抗辩权或抵消权。除上述条件之外,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证目标公司的资本充实性,作为出资的债权最好应有相应担保,若无担保,则可要求出资的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
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
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实际上是目标公司以给予股权的形式替代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则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债权。在此情形下,由于债权实现不依赖于第三人的配合,因此其风险较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为低,所以其出资条件也可相对简单。
应该说,若目标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只是因暂时缺乏资金而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向目标公司出资,实际上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可以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负债比例,扩大资产规模并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增加权益实现渠道,不仅实现了债权,还可获得长期的投资收益。然而若目标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且本身经营状况不好,则债权人可能并非出于自愿而被迫接受将债权转为股权。如此以债权出资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目标公司逃避债务的手段,使债权入利益受损。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退,部分企业及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尚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债权出资可能成为债务人赖账的手段。
《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出资债权
关于可出资债权,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见,目前《管理办法》仅肯定了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出资。由于目标公司成立后才能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等债权出资只能用于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以下三种债权,可办理转股权登记,即可以作为出资: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等债权即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非合同之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等而形成的金融债权,一般不得转为出资,对此国家另有规定。
如前述分析,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根据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更高,有关部门可能认为目前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因此《管理办法》只允许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然而如果将来条件具备,也不排除允许该等债权进行出资的可能。
实践操作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债权出资的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出资需要经过资产评估、验资以及申请变更登记等几个步骤。需要注意的是,验资报告中还须披露目标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分割后的结果应是作为出资的债权应完全独立于其他债权。出资前进行债权分割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未进行分割,则债权不具有独立性,出资行为可能受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可能导致出资无法完成。尽管Ⅸ管理办法》未作规定,但若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同样须对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进行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管理办法》是第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在其颁布之前,我国实际上已经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债转股,即债权出资。除前述的债权出资试点外,国家为消化各大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了数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该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可以对各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对各企业出资。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实际上,当条件满足时若债券持有人选择将债券转为股票,即是选择将以其对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对该上市公司的出资。
债权人以其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出资,对于债权人来说丧失了因目标公司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可期待收益,但是获得了对外长期投资,并获得了股权投资的可期待收益。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减少了一笔应付债务,但同时负有向债权人(股东)支付红利的义务。由此必然会产生对债权人和目标公司的有关税务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第六条第
一、今年工作总结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14年已接近尾声。本公司内审岗位于2014年12月11日成立,并且招聘了2位内审员,我就是其中之一。从进入公司第一天起,我就努力学习并熟悉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通过自己阅读本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公司综合部统一培训、查看本公司网站信息和向其他同事请教等各种方式,初步的了解了本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和适应了公司的工作氛围。到现在为止,对于以后的工作方向、工作内容和具体工作方式等,都做到了心中有数。
二、明年及以后内审工作思路及规划
(一)我对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思路建议
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同时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审计,保障集团制度贯彻与落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二)我对于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初步具体规划建议
根据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环境、内部审计发展状况,特对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方面工作做了初步规划:
1、推进并完善本公司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内审体系建设,构建内部审计体系,规范审计的工作流程,强化内审工作制度的执行,并对相关流程不断优化,提升工作效率。
2、以财务收支与预算审计为基础,促进内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⑴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延伸到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同时延伸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的评价。
⑵通过预算审计促进预算执行,保障预算编制符合集团发展方向,预算执行围绕集团经营目标展开。
⑶完善集团公司内审制度,做到审计工作有据可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内审制度。
2、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安排审计项目:根据各个部门要求,参与尽职调查类的项目。
3、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结合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以公司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围绕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各子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根据集团经营管理特点和管理层的要求,就预算、内控管理、经济责任考核、决策程序、成本归集、工程造价、工程建设、修理费用等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攻坚审计,重点问题重点突破,有针对性的完成。
5、参与其他特殊性的审计:在开展经营业绩审计时,经营业绩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以相结合,不仅要加强离任审计,还应搞好任中审计,注重对各子公司领导干部任中经营绩效的评价。
6、依照“审后要追究、审后要整改、审后要运用”的原则,建立审计结果落实反馈制度,加强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并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成果运用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2015年工作计划的重点及目标建议
由于内审岗位初始建立,目前尚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弥补和强化。在制定该年度审计计划之前,我们按照暂时了解的管理层期望和关注点,评估了2015年领导层的需求、公司对内审的定位、内审目前的阶段、能力以及发展规划。并且由于本集团公司子公司众多,内审部门考虑更多的是执行流程合规性审计、财务审计和成本费用审计,除了对集团本部的各种审计外,重点是对下属罗源、福清、宁德、邵武各子公司进行程序上、财务上、内控上的审计。
1、2015年内审工作重点:A、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预算管理审计、资金管理审计、费用审计等财务审计。B、重点是各子公司的财务全面审计、采购与付款审计、销售与收款审计、存货管理审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等。
2、2015年内审工作目标:A、监督公司总部与各子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流程学习,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公司工作效率。B、围绕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通过财务审计、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各子公司节约成本,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2015年具体审计业务建议计划建议
通过对本集团公司的初步了解,在听取领导对于审计岗位工作的要求上,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的监督与服务职能,促进集团各子公司提升管理效益,结合集团经营计划,特制定201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详细计划。如下: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目的
重点审计内容
时间安排
相关内部制度
全面预算管理
评价各公司上年预算实际完成情况,审核下年预算编制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
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预算的考核
2014年1至2月
预算管理办法
财务报告和账务管理
检查各公司日常账务管理的规范性,审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实际经营状况,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日常账务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会计档案管理
1-3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每月15日后对上月财务情况进行审查
基础管理财务制度
资金管理
审核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及安全性,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规范资金核算,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存款和借款管理、印章和票据管理
与财务情况审查同时进行
资金管理办法
费用管理
监督费用预算的执行,复核费用支付的审批流程,规范费用支出的会计核算,确保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费用预算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的核算
与财务情况审查同时进行
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销售与收款管理
审核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正确和完整;应收账款和收款管理是否做到确认及时、记录准确和完整;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是否报审和调整、收入核算、发票管理、应收账款核算和收款管理、应收票据管理
与财务情况审查同时进行
资金管理办法、水费收入和管道安装工程会计核算办法
采购与付款管理
审核物资采购计划、计划审批及物资验收等相关流程;检查各项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准确;确保物资采购控制流程的有效执行。
采购及验收、采购计划、验收管理、采办和招投标管理、应付账款管理、应付票据管理
与财务情况审查同时进行
资金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采办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生产运营管理
审核库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监督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的执行,检查存货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监督成本预算的执行,保证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库存出入库管理、存货计价、存货盘点、生产成本的预算和核算
按年度及半年度定期检查,并不定期抽查
存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生产成本核算办法
资产管理
检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有效性,复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监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执行,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取得和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核算
按年度及半年度定期检查,并不定期抽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
评审各公司工程管理的规范性,审核工程决算造价;对工程付款、工程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工程资金的支付管理、在建工程的核算、工程竣工决算、在建工程转固
按工程项目进度执行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修理费用专项审计
通过检查各子公司修理费结算业务流程设计是否合理,流程的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评价各子公司修理费结算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通过实质性测试检查各子公司修理费结算的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存在性和完整性。
修理产生的原因、修理的频率、修理发生的日常管理、修理费支付及入账的情况
按修理发生的情况执行
暂无
其他各种专项和流程审计
决策程序完善情况、内控程度执行情况、成本归集正确性和完整性
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内存执行情况、成本归集
按需要和管理层关注度度执行
暂无
财务尽职调查
配合投资发展部对外投资的需要,弄清楚被投资方的基本历史沿革和基本财务情况,为投资决策做参考
被投资方历史情况、背景、财务情况、收入成本情况等
按投资发展部需执行
暂无
其他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
按管理层需求
四、2015年内审岗位建设的建议计划
1、创建部门岗位规章,以明确内审定位和职能,必要时由公司领导层在重要的会议上宣布对内审部定位、职能与授权。
2、制定业务规范,用于规范内审部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及要求。
3、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做好内审工作宣传工作,召集各部门就如何做好年度内控内审工作及各部门的协助举行专题培训。
五、2015年个人自身能力加强计划
1、加强学习,巩固自身的专业能力。多向领导和同事请教,更多的熟悉公司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对公司的各个方面都心中有数。
2、参加2015年注册内审师考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解读据悉,这是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同时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 因此对原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股东类别上,《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三类。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在股东资质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申请成为保险公司上述三种类型股东的投资人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要求,如申请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投资人,应当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纳税记录正常,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 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自身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此不一一赘述。
在股权获得上,《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人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以协议方式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 以协议方式受让其它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以竞拍方式获得其它股东公开拍卖的保险公司股权; 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押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计划获得股权; 其它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获得保险公司股权。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保险公司成立三年内,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 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