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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法;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研究背景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工业化的生产过剩,为了推销自己的机器设备,厂商开始允许客户以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进行交易。但资金风险使厂商借用传统的租赁思想,即厂商保有设备的所有权,购买方只拥有其使用权,直到货款以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后,或将设备归还,或购买方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就被称作“融资租赁”。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实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没有能够给予较多优惠,造成了目前融资租赁的税收瓶颈。
(二)融资租赁瓶颈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二者的差额暂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加上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没有合同约定价,就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流转税政策。我国对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企业在购入新的机器设备时,设备价款计入固定资产而增值税单独入账,且在日后进行抵扣。但是针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融资租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的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策制度体系。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
1.投资减税政策。吴晓宇(2009)、严卫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
美国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投资者就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年,抵扣设备金额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之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同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也简化了许多。英国在1970年颁布的金融法中实行了第一年减税的政策,即新设备投资的头一年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项制度只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而减值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和厂房,但上述两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
2.加速折旧制度。折旧属于资产的抵扣项目,它的增加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的折旧越多,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可以延迟税收的优惠政策。
吴晓宇在谈到有关日本租赁业的发展时,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实行的可以提早折旧的政策。严卫中等人则谈到了德国的税制规定了出租人既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又享受折旧带来的延迟支付税收的利益。而美国在1962年及其随后的两次新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折旧年限。赖琬妮(2009)谈到俄罗斯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允许租赁设备以三倍的速度进行加速折旧,即正常折旧年限的三分之一。
三、国内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2000年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只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的只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18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倪真莹(2009)认为该政策使出租企业在负税方面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也批判了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差异化对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税转型造成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就会产生17%的税差,更使融资租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1996年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照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三年。1999年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税。
左俊对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政策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投资抵免税政策的局限,认为我国的抵免政策不应只局限在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二是折旧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企和集体工业企业,缺乏灵活性;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税前扣除的差异化,对内资企业显现出不公平。倪真莹也提出,关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有些规定还有待明确。
四、结论及建议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利用的同时需要各个国家在政策或制度上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对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到政策支持带来的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要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政策以更好地指引其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同时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其发展空间,利用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融资租赁业在整个世界经济中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宋爱华.浅探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税收制度[J].财会月刊,2012(20).
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税收政策对其业务模式、发展水平等方面一直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按时间顺序,从营改增前、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围三个阶段分析了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对该行业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前:税负不平衡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最早的税收规定,出自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或称管理费)收入。随着我国对营业税税制、税目的不断细化,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政策也逐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论租赁物资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子目,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子目,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营业税应全额征税的基本原则下,对于经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实行差额征税,反映了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融资租赁行业税负较重。融资租赁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除了负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些沉重的税负在租赁物租出时一并转嫁到承租企业。其次,对于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差额征税,而对于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当初设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主要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业务刚起步阶段,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经验不足,给银行造成巨额呆坏账。但这种税负上的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正常发展。
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但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如果拟进行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的承租方不能取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他将转而采用其他融资方式购买机器设备。于是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寻求各种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机器设备进项税抵扣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法就是融资性售后租回。即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先购买机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再由承租人将机器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同时办理租回手续。
针对这种变通方式,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制定《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售后租回的处理方式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租人凭此作为所有权凭证向善意第三人处置租赁资产,则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第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不统一。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能取得作为支付货款的重要凭证增值税发票,这使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及利用法律进行保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增值税扩围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2012年,上海进行了增值税扩围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进。这次扩围把有形动产类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到了增值税体系。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融资租赁业务为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税率。同时,在财税[2011]111号文中明确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后来又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当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允许企业抵扣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以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缴纳的增值税转移给资产的承租企业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这样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本次增值税扩围,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到增值税纳税范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趋于完整,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按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资质来确定适用的纳税政策,有利于平衡行业内税负。
但是本次增值税扩围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扩围后,融资租赁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购置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开出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本金不开具发票,只按利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融征管,严重违反了增值税的基本设计原理,使流转环节中断。同时,本利两张票也容易形成税收征管漏洞。第二,对于3%的即征即退政策,如果实际税负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并不多。在实际执行中,各试点地区对于计算基数也不尽一致,有的地区按本金加租息计算,有的地区按租息计算,这使各地融资租赁业务税负不一致。
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现阶段,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与我国整体经济规模相比还处于成长初期,需要国家在立法、税收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随着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方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明确。
首先,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定位应进一步明确
由于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于一体,行业定位一直比较模糊。在增值税改革以前,我国税收制度将融资租赁一分为二,一部分经批准的企业划分为金融业,另外一部分企业划分为服务业。在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融资租赁的有动产租赁被定位为现代服务业,这符合其行业特征。但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对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定位应有更明确。
其次,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改革目前已初见成效,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明确。例如,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不统一情况,相应的税收具体实施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即征即退政策的计算基础应进一步明确并统一。另外,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这不仅有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设备更新换代,加速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分摊;担保
中图分类号: F038.1 文献标识码: A
融资租赁概述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从租赁目的看,它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
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租赁双方根据租赁标准判断的租赁类型存在矛盾
我国租赁准则第四条规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以上(含90%)”。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满足此条标准可以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大于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则承租人、出租人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根据此条标准判断租赁类型思路清楚,容易掌握,易于判断;但在存在第三方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不相等的,这样其现值也不相等。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同一笔租赁业务,租赁双方的认定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结果。
(二)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租赁款不合理
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导致出租人在租出资产时进行的账务处理出现借贷不平衡。根据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问题,使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大于金额为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完善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上述会计处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与该事项的实质不符。因为,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承租人返还该融资租赁资产不作为自有资产的处置处理,使人难以理解。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 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 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四、融资租赁的税收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税收组成部分
融资租赁之所以存在的最主要的经济原因是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能从拥有资产那里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利益。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利益差别越大,融资租赁就越吸引人。融资租赁的税收分为两块:出租人税收和承租人税收。出租人税收,是指出租人对出租资产拥有产权,因此可享受因持有资产所带来的抵免所得税的效用,但是,出租人从融资租赁中获取的现金收入需纳税。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具有减少税收上的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税负。由于租金的支付过程比较平稳,与购买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相比,具有很大的均衡性。承租方应当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年)提取折旧。所以,承租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构成设备的价款,另一部分为承租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的现状及措施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主要存在流转税负、印花税负不均,售后回租业务本金不能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融资租赁折计提主体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明确、系统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问题,最基本最突出的是流转税的不均问题。对此,国家税务部门正在着手研究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制度的改革。
流转税负不均的情况:自2013年8月1日全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也在其范围内,国家的旨在平衡流转税负但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税负却大幅增加,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融资租赁公司,销项税额按照租赁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却不能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使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基本停摆。
财政部近期下达了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分开规定,主要针对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两个方案。
一个废除此前关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由承租人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实现进项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货物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据了解,行业目前比较倾向的是方案二。此外,此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融资租赁是企业筹资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往往实行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五方面改进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1.完善流转税制。笔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的优点更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如实反映了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的业务流程,保证了货、款、票流动的一致性,缺点是操作相对复杂;方案二的优点是简化了财务核算,由于不考虑本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企业负担,缺点是没有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使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断裂,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 国家应充分考虑以上的因素加快两方案遴选,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2.完善所得税制。建议由融资租赁出租方提取折旧,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减折旧后确定的。同时,允许承租人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融资成本。出租人提折旧有以下好处:一是由拥有法律所有权的一方提取折旧,便于判断和管理。而且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基本要求。二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量。
为了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议实行更加灵活的折旧政策,在融资租赁中允许企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机器设备纳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3.完善印花税制。融资租赁印花税政策制定较早(1988年),当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试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并存的现实情况有较大距离,而且以个案的形式逐一确定飞机租赁合同适用的印花税标准,不仅与《合同法》无法衔接,在实务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对各类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同一印花税政策。
4.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在承接飞机租赁业务时享受和国外融资租赁公司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国内租赁公司通过购置船舶租赁给外国企业的,允许享受与直接出口相同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出口设备的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合同向海关备案后,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作为减免受益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1.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理论概述
1.1 融资租赁行业概念 。租赁行业主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类。经营性租赁是专门购置物品进行出租,而该资产所有权和收益、风险均归出租人所有;融资性租赁是指依据承租人的需求和要求,由出租人购置相关物品后再租给对方,而该资产所有权、收益和风险都由承租人承担。
1.2 融资租赁业务内容 。融资租赁业务内容主要包括: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直租业务主要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品的相关要求进行购置,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而售后回租业务主要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的方式,把自身所拥有的设备等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由租赁公司将该设备等转租给承租人,当租赁期满后把设备售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业务还包括有:委托租赁业务、转租赁业务、杠杆租赁业务等。
1.3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必然性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是我国采取的一项重要性结构性减税措施,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偷税漏税和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等问题。增值税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的快速平衡发展需要,其税务征收范围涵盖了全部经营流程,反映了税收在企业经营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而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必然性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并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公正性;其二,有利于企业税赋的抵扣方面表现;其三,能够提高企业在行业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竞争实力。
2.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2.1 适用税种及税率的影响 。融资租赁业在未实施“营改增”前主要以差额征收的流转税税收政策为主,即企业收到的总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其差额即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百分之五进行计算并征收。而融资租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其适用税种由原来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其行业税率也由原来的百分之五上升至百分之十七,显然比原先提高了很多,这提升了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收益。
2.2 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影响 。增值税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并征收的,比营业税更加具体。然而,增值税差额征收需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持平,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税额。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后,在税负的降低和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带来了较大的影响。首先,依据承租方需求购入的出租设备而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通过购入出租设备取得,其他项目很难有效实现抵扣。其次,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设备普遍都在业务初期进行设备购置,这使得期初的进项税额产生较大,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普遍存在留抵现象。然而,融资租赁企业后期进项税额较为严重的出现不足现象,这使得企业业务后期的税负逐渐加剧,造成企业税负的不平衡现象发生。最后,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较广,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即是增值税纳税主体,也同样属于营业税纳税主体。企业借贷资金利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中都可进行抵扣,进而造成企业销项税额税基难以确定。融资租赁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使得企业销项税额增加,影响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和经营收益。所以说,融资租赁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对税负产生极大的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税负的加大。
2.3 特殊业务政策规定影响 。由于我国租赁行业起步较晚,对于租赁业务的定位和规定等还不够完善,营改增后,将经营租赁业务纳入改革范围内,却与融资租赁业务有明显区别。在未实施税改前,涉及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在出售设备时不必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税制改革后,这一特殊规定被废止,更改为必须向承租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金额为实际价款。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企业不但要向承租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销项额,而且还很难从承租方取得原设备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融资租赁企业不但在出租设备过程中所缴纳的相应税额,而且还要承担购入设置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因此,我国在对融资租赁业特殊业务进行了重新规定,只需开具出租设备的租金部分金额专用发票,不用承担设备本金的税额,即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设备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设备自身金额后的差额进行增值税额缴纳,有效了缓解了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受特殊业务影响而造成的税负快速增长现象,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4 所得税扣除变动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影响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即可能由收入引起,也可能由税前扣除变动造成影响。收入普遍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额,对税负的影响则较小。所以说,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的主要因素是税前扣除因素。增值税抵扣在税前扣除方面是较为完善的,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取得进项税额来实现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同时由于固定资产的进账,计提累计折旧基数的相应减少,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扣除额,增加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由于税制改革后应缴税额有所增加,企业税前抵扣税额也随之加大,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普通以出租大型设备为主,所以,企业所得税税负所受到的影响较大,企业在营改增的税务规定下,可能会增加所得税税负,给企业整体经营不利的影响。
3.改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相关建议
3.1 合理调整行业的适应税率 。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行业税率确定,明确行业税负征收标准。由于融资租赁业进项税取得较为困难,因此,应当适当合理的调整将其降至11%,或针对购入和租赁资产本金进行17%税率征收。通过对出租物资采用税率的具体规范,降低企业缴纳税额,改善行业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经营负担。
3.2 明确扣除范围和发票管理 。应当根据融资租赁业出租业务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进行完善,设备自身价值不由承租方进行反映和处理,也不纳入营业税纳税范围内,出租方在设备租赁过程中,只对设备租金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并不作为设备承租方进项税额抵扣部分。明确规范融资租赁业允许扣除的范围,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定并颁布相关增值税管理条例,避免企业和税务部门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矛盾和问题。
3.3 加强即征即退政策实效性 。加强即征即退政策实效性,适当将融资租赁业征收税率调至3%,或修改增值税税负,将征收价款和所需费用调整至扣除成本差额,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所需成本。与此同时,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到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范围之内,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融资租赁企业满足即征即退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审批,及时将所退税额退还予企业,提高企业资金流动周转,把即征即退落实到实处。
3.4 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主要集中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等特殊保税区,而保税区以外的融资租赁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这使得我国同行业在享受政策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完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公平、公正性,降低融资租赁业优惠标准,增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信心,提高行业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政府应当通过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来促进行业良性经营,降低行业发展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企业之间的区别待遇现象,进而导致企业税收差异的形成。
总结
[关键词]融资租赁;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8-02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发展经验中存在着大量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他们可以通过对设备的长期租赁来完成生产,既解决了设备购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节省了流动资金的流出,还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一举数得。但是这些都要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稳定的、健康的发展为前提。
1融资租赁的概述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只对物品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对物品所带来的效益和使用权都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的时间一般较长,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现金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的出现解决了企业因需要购买设备但是资金又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企业可以向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企业只负责交租金跟设备的维修,但是不具备设备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在资金的融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能够为我国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融资租赁方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它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更好地面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发挥自身的优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提供的不仅是资金的支持,还多了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支持,办理手续也较银行贷款简单,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免去了抵押物的估值阶段,节省了时间[1]。
3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走过了30年,30年来经历由到低谷、再由低谷到的曲折的发展历程,这段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3.1快速发展期
我国的租赁业自开始后就以相当快的速度发展,仅在5年间融资租赁的业务额每年都能比上年增长一倍,这段期间,融资租赁的队伍迅速扩大,融资租赁不再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陆续的介入,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规模迅速扩大,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1988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事业发展到一个顶峰。
3.2全体整顿期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事业顶峰的出现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不久后政策效应开始出现,1993年我国的会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有关融资租赁事业发展的很多有利政策被取消,融资租赁行业开始逐渐萎缩,导致很多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经营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影响了租赁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开始进行租赁业的全面整顿。
3.3法律建设期
融资租赁业进入整顿期的原因不只是因为受到了冲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保障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租赁业完成整顿后不久,国家开始思考融资租赁事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事业更好的发展,央行召集了各国的融资学者和专家共同讨论了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使中国了解到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质,促成了我国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的建设。四大支柱是指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监管制度、税收政策。
3.3.1法律准则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制定了双方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3.3.2会计准则
在保护公司的财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会计准则,让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上有法可依,避免了在财务处理上的混乱局面。
3.3.3监管制度
在监管制度上,我国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企业的地位,强化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3.3.4税收政策
在融资租赁事业曲折发展的同时,与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履行的交税义务,双方义务明确,防止了因义务不明确而出现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保障了国家的税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
3.4恢复期
随着保护租赁业的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加大了对租赁业的扶持力度,各类专业的租赁公司重新大量涌现,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带来了活力,自此以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正轨,并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4.1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经营租赁类的业务属于非银行性质,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3];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租赁公司和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租赁公司都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但是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4]。
4.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这个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未知情况,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着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5]。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5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5.1明确要监管的主体,加强外部监督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小,自身监管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规划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应该结束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明确监管的主体,进行统一监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6]。
5.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建设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保证双方的基本权益,减少因为融资带来的信用风险,尽量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规范双方租赁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7]。
6结论
融资租赁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它的发展不仅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还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渠道,为实现融资租赁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不仅如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能带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和生产设备,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13(3):13-15.
[2]张萍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浅析[J].商业经济,2011(4):4-6.
[3]王晓耕.中国融资租赁业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0(6):6-10.
[4]郑祖军,张玲.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分析及对策探究[J].武汉金融,2010(6):77-78.
[5]任颖洁.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财会通信,2011(23):125-126.
关键词:融资租赁行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数量高达4508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足200家,绝大多数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外资。2015年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一年,这一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数量较前一年翻了一番,起背景是上海、天津等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租赁企业的建立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的发展能够提供更为优越的融资渠道,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主体分析
1.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最早产生于2007年1月,银监会公告,允许国内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这一领域,大量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陆续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背景实力强大,具有非常强的资金实力。这类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会高达几十亿,它们的出现对我国国内租赁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金融租赁企业往往由银监局进行管理,在具体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由于面临的监管比较严格,其社会公信力也比较大,它背靠各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着非常强的融资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凭借着这种优势,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较少的数量(截至2015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仅为47家,占比同期租赁公司数量的1%),占据了近40%的市场份额。
2.内资租赁公司
@类内资租赁公司是指除了金融租赁公司之外的内资试点企业,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自有资金以及银行信贷资金,先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资金成本明显较高。内资租赁公司通过银行信贷获取足够的资金,借贷资金的过程中,租赁公司需要承担大量的约束条款,这些条款会恶化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被迫采取经营创新来获取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在风险把控方面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内资租赁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他们的市场份额也在不断增长,从2015年的市场划分来看,内资租赁公司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30%了,成为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3.外资租赁公司
我国引进融资租赁的最初目的是引进外资,从而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能力。同时,设备租赁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技术出口,可以避开国家间的技术限制和封锁。
从目前来看,这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了绝对数量优势,尤其是在2015年,外资融资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突破30%,增长速度最快。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1.行业监管混乱
从目前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按照其类型不同,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前文所述,金融融资公司往往由银监会进行管理,其他类型的融资公司一般由商务部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后果就是各大融资公司的行为准则之间存在差异,行为准则的差异性会给市场的秩序带来混乱,行业发展的统一性无从谈起。
例如例如,银监会明确禁止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客户的融资规模超过租赁公司自身净资本的 10%,但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来筹措资金,可以吸收股东 1 年期(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2.税收支持不足
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进行市场调节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政府对此的税收优惠政策却非常频发。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专业分工不断深入的过程,租赁行业是市场细分的一个重要体现。
通过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在这些地区都享受过税收优惠,政府对行业的发展都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例如租赁资产加速折旧这些在欧美地区都是普遍存在的。在美国,除了出租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之外,承租人也可以将租金作为费用扣除,日本也规定,承租人除了可以扣除支付的租金之外,还可以将租金的一部分进行额外扣除。
3.融资困难
除了金融融资企业外,大多数租赁企业都面临着融资的压力,从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融资企业的资金都是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带看一方面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资金使用的限制比较多。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则更为多元化,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方式都可以用来资金的筹措。
三、应对策略分析
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市场公平机制
从目前来看,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在一定的期限内是难以改变的,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可以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来进行协调。三种不同的融资公司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例如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非常明显的金融属性,其他租赁公司的金融属性则较弱,这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属性必然存在差异。
我们需要加强现有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将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逐渐统一。政府部门也应当逐渐根据不同主体性质来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最终实现监管的统一性。
2.提供税收支持
政府应当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通过税收杠杠来促进行业的发展。结合欧美发达国家的历程和实际现状来看,笔者建议政府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实行资产加速扣除制度,允许租赁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明确投资抵扣政策,对融资公司出租抵扣行为予以明确,优化企业行业发展的方向;建立一套具有长久计划的税收支持方案,有目的性的选择一条适合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且能大力推动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税收路径。
3.优化融资渠道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项资金的形式来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金,保障用友稳定、充足的资金,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要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步放宽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限制,充分利用完善的资本市场来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
参考文献:
[1]汪向东.国内租赁市场现状与对策[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3,15:54-57.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与之相关的涉税难题开始显现。
多档税率过于复杂
为了“营改增”后纳税主体不会因为税率的改变而增加税负,在试点过程中,设定了较低的增值税率或给予纳税主体财政补贴,如按照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当前的改革试点新增6%和11%两档税率,加上原13%和17%的税率,累计达到4档,将来如果把更多服务行业纳入试点,可能还有更多新的税率。
增值税率的简并、货物和劳务的税率逐渐一致,这是国际税收实践的大势所趋。4档税率违背了增值税中性的原则,会引发企业分项目寻租。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讲,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大行业和小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陆运又分公路运输、出租车、公交、地铁,必须设置一个兼顾各方的中间值。
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而,只要是向客户销售设备时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额按设备款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一些设备制造商,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特意添加“技术咨询”经营内容,方便17%和6%税率的选择,尤其当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医院、研究所等非生产性单位时,将原包含在设备款内的维护费用,分解为独立的技术服务费,按6%税率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设备制造商出售的设备价格已包括了“三包”费用,不存在售后单独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合理性,故也须合并计入设备价款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展服务优惠政策被衍伸滥用
按照税收政策要求,会展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但是,由于缺乏实质性政策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性办法,导致会展服务利好税政被相关行业衍伸滥用。目前部分酒店、农庄等仅提供会议场地服务,主营餐饮类型的单位也通过增添“会展服务”经营内容,实现税率由营业税5%到小规模纳税人3%的转变,且形成羊群效应。以上服务仅是场地租赁服务,不存在组织会展服务,因此不适用“营改增”政策。
此外,这类酒店、农庄等提供会议场地服务还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和“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快递行业分类认定政策不一
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只确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类行业,并相应设置了11%和6%两档税率。而目前各地快递业营业税的征管政策并不统一,有些是纳入邮政通讯业管理,有些是按交通运输业管理,有些则适用其他服务业政策。在上海试点中,注册为运输企业的部分国内快递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试点,税改后的税负水平比之前有较大提高,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形成了“同业不同税”的现象。分地区试点以及可能的政策不一,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快递服务多环节、多企业分工协作的一体化流程。
快递业如按交通运输业的11%税率进行“营改增”试点,其可进入增值税抵扣的经营成本将远低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负也因此大大高于交通运输行业,从而造成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因此,在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必须高度重视合理认定行业性质及适用税率的问题,使其税改后不至发生税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和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即征即退”政策造成税收流失
融资租赁业务,原征收营业税时,适用5%的税率,现在改征增值税后,政策保证其增加税负不会超过3%;同时,按照现行试点方案,融资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又能为其下游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票。
洋山保税港区—上海试点方案规定,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先交税,再退税,但是附加税是不退回的,也就是多交了附加税的部分;二是存在一个资金占用的问题,先交税,要等上45个工作日,才能将税收返还给企业;三是在洋山保税港区,还存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政府退税的问题。企业可随意注册大量企业,这些相关企业互相之间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方面上游企业能获得政府退税,另一方面下游企业又能取得抵扣发票。因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政府须补贴企业大量资金。
税收政策洼地形成“低征高扣”现象
由于分地区试点,有些地区改为增值税,有些地区仍是营业税,客观上存在“低征高扣”避税空间。“低征高扣”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一些精心研究现行税法的企业,在探寻到“低征高扣”的政策空间后,会利用税收政策差异、漏洞、缺陷、不足、真空等,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如开具运输发票“低征高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展运输业,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的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试点难以操作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税负不降反增。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税负是营业税的3倍。
二是售后回租业务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三是人为虚拟融资租赁业务降低税负。根据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但按照税法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而对经营租赁而言,由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因此,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济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部分试点范围和行业划分不明
从行业上看,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
从区域上看,“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时、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中央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一是工程监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二是记账服务入围应税服务范围;三是地铁客运参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四是造型设计被纳入“营改增”文化创意税目。
从内容上看,试点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在企业和税收部门之间引起争议。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一项涉及到“商标著作权转让”,到底是所有权的转让还是使用权的转让?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如何划分?出口服务业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具体如何操作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税负增加企业财政补贴难以足补
融资租赁风险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从总体上看,融资租赁风险时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带有某些规律性。融资租赁风险主要包括商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租赁物损毁风险、租赁物贬值风险、税收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金融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租赁公司面对的信用风险主要指承租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种种原因,主观上不愿或客观上无力偿还租金,从而使租赁公司遭受损失。在租赁公司经营中,要想安全高效运营必须管理好信用风险,降低其影响。
(二)商务操作风险
融资租赁特性决定了在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最终获得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涉及租赁物件购买、租赁物从供货商到承租人的运输、租赁物在承租人处的安装以及后续的保险、验收等等环节,在此过程必须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否则都可能产生商务操作风险。如交货环节供货商推迟甚至拒绝交货,或租赁物不符合承租人的要求;相关人员在货物发出和交接中的疏忽,均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按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生产,从而引起相应损失。
(三)租赁物件贬值风险
在租赁持续期间,租赁物件的价值会因技术更新、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使得租赁物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价值变化,远远小于应付租金的对应现值,这些将极大影响承租人的还款意愿。极端情况下,承租人甚至拒付租金。在租赁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出租人即便是能够收回标的物,也无法在市场上进行出售,从而蒙受损失。租赁物件过时,也可能导致预期残余价值不能实现,将很难出售,转让或再租赁;此外,通货膨胀会增加生产成本,削弱了租赁设备的盈利能力,缩短经济生活,完全在租赁物件的收入来支付租金,租金的来源将严重阻碍。
(四)税收风险
有的融资租赁交易以税收为基础,对于这种融资租赁安排来说税收制度变动往往会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受益,因为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向不利的方向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必然是租赁公司。同时,融资租赁交易安排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有很大的敏感性,比如财税2013年第37号文使售后回租业务几乎停滞。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规章风险是指金融法制还不健全,部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或没有统一标准,使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执法不严可能会出现地方政府干预使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得不到保护。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分布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对融资租赁风险的管理,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融资租赁风险的防范策略
针对融资租赁风险主要有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避风险策略
风险规避是风险应对的一种方法,是指通过计划的变更来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保护目标免受风险的影响。风险规避并不意味着完全消除风险,我们所要规避的是风险可能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一是要降低损失发生的几率,这主要是采取事先控制措施;二是要降低损失程度,这主要包括事先控制、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例如对于融资租赁风险的防范,规避风险要在租赁融资前期做好尽值调查和信用分析,注意匹配负债期限结构与融资期限结构,同时应该合理的选择贷款的币种与利率。
(二)分散风险策略
分散风险策略是在融资租赁经营过程中,将融资租赁风险分散到相互独立,较小关联度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的业务品种上,在于主客观因素影响下造成一些业务风险出现时,其他业务收益并不同时受影响,把风险影响控制在出租人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首先,可利用租赁交易安排的不同形式,在资产的种类上分散;其次,在租赁投资授信金额方面做适当分散,也就是实行相应的授信制度;第三,在地区和产业上应尽可能的广泛分散。
(三)补偿风险策略
补偿风险策略是指出租方在对租赁风险建立了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事先对风险损失采取可能的补偿措施。风险补偿在传统上用于金融放款的呆账、坏账的抵补上面。
(四)抑制风险策略
抑制风险策略是指租赁双方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密切关注风险因素的变化,当有风险爆发征兆或实际发生的情况出现时,能立即采取办法阻止风险进一步恶化,转化并解除风险,尽量缩小风险造成损失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保全本金及原定的放款收益;第二,允许损失部分利息收益,使本金损失最小。
在保全本金及原定的放款收益的情况下,风险抑制的手段有:担保金额和追加担保人、资产抵押。在允许损失部分利息收益,使本金损失最小思路下,风险抑制的手段有:减少追加融资、向客户派驻相关监督人员和财务方面的专家,向承租企业提供管理建议。
(五)转移风险策略
转移风险策略是一种事前控制融资租赁风险的有效手段。指出租人以某种方式,将可能发生的融资租赁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人承担,以保证银行自身租赁资产的安全。风险转移的具体做法有:保险,向保险公司等转移抵押物损失的风险。担保。向担保人转移信用风险,但承租人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信用风险。期货交易。可以利用期货交易风险转移的功能。可以利用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向愿意承担该风险的投机商转移租赁标的物价格波动的风险。
一、“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境外融资创新特点
(一)交易结构与基本流程
被称之为“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这一境外融资创新,实质上是国内租赁公司以保税区项目公司为转租赁载体,在法税租赁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融资安排与租赁结构创新,其基本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与境内航空公司直接同法资银行开展法税租赁交易不同,在新的交易结构中增加了境内租赁公司转租人这一角色,并嵌入保税区租赁模式,通过综合法税租赁模式与保税区租赁模式的两者优势,实现境内租赁公司引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和降低租赁交易的综合成本,使得境内租赁公司和境内航空公司双方受益。
其基本交易流程可以分成两个主要环节:法税租赁模式的主租赁环节和保税区租赁模式的转租赁环节。在主租赁环节中,首先由法国SPV公司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然后作为第一出租人与东疆保税港区内的SPV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包括飞机购买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飞机租赁协议、飞机资产抵押协议),通常为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交付及违约取回,双方还会签订其他相关协议。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法国SPV公司(出租人)在主租赁环节需要就租金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法两国双边税收协定就利息所得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能够在其国内缴税时一次性扣除。此外根据签订租赁合同的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按0.005%和0.1%缴纳印花税。
然后,东疆保税港区内的SPV公司作为转租人,同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转租赁合同。在该交易结构下,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实际由境外租赁公司完成,境内租赁公司只需进行一定金额的预付款融资,通过转租赁的租金收入偿还转租赁的租金支出,从中获取利差收益,该租赁交易等同于境内租赁公司利用境外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东疆SPV公司(转租人)在转租赁环节需要就租金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包括该部分增值税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城建费7%,教育费附加3%),其中在主租赁环节的增值税能够用来作为进项抵扣,这有利于东疆SPV公司降低自身的流转税税负。在该项交易中,东疆SPV公司须承担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境内航空公司(承租人)则不必承担境外直租模式下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随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5%。此外,东疆SPV公司和境内航空公司作为我国境内的法律实体,须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相应承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二)交易结构创新的主要优势
该境外融资交易结合了法税租赁模式与保税区租赁模式,在保留原有法税租赁模式相关的税收利益基础上,又能够享受保税区租赁模式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税收利益,使交易各参与方获取更多的益处。
1.法国SPV公司(出租人)。随着我国保税区租赁模式的兴起,中资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的SPV公司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区位优势,相比境外租赁公司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时享受大飞机的优惠进口税率和地方保税区的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因而能够提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打破境外租赁公司对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长期垄断。事实上,境外租赁公司由于跨境租赁业务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使其在中国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时所得税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根据航空咨询机构Ascend的数据显示,中资飞机租赁公司在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占有率由2007年的9.1%上升到2013年的37.8%,并且占据了2014年国内新增业务80%的份额。法税租赁模式下的境外融资交易有利于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开展我国国内的飞机租赁业务,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与境内租赁公司合作来弥补自身的劣势,维持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所占份额。
2.东疆SPV公司(转租人)。首先,境内租赁公司通过该交易结构实现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自身只需进行一定的预付款融资,在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开拓了新的融资来源,降低了自身的融资成本。其次,东疆SPV公司在该交易结构下承担转租人这一角色,可以利用主租赁环节租赁收入的进项增值税抵扣转租赁环节租赁收入的销项增值税,降低自身的流转税税负。此外,境内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内设立SPV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到东疆保税港区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新设立的资金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等。通过与法资银行合作开展经营性转租赁,境内租赁公司能够通过法资银行在国外成熟的二手飞机交易市场上进行残值处置,有效降低自身的运营风险。
3.境内航空公司(承租人)。同境内航空公司直接与法国SPV开展法税租赁交易相比,境内航空公司不必承担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利用保税区租赁模式随租金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若出租人和转租人分别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分享法税租赁模式下的税收利益和地方财政支持的税收优惠,该交易结构的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境内航空公司飞机引进成本的降低。
二、基于法税租赁模式的税收利益分析
本文在分析法税租赁模式的交易结构和梳理中法两国税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总结了法税租赁模式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的税收利益。
在中法两国的税收法律与政策差异下,法税租赁模式可以使租赁双方都能够享受到飞机资产的折旧利益。法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有人为出租人,法资银行作为投资人可以享受飞机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并享受法国税法中的免税或减税等优惠项目。法国税法规定飞机资产的直线折旧率为12.5%,享受5年的净经营亏损向后结转,其中因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客运飞机的使用寿命通常为20年至25年,其中融资租赁的租期通常接近飞机的使用寿命,经营租赁的租期相对较短,出租人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飞机资产投资的快速收回和获取延迟纳税的好处。依据租赁标的物相关的收益和风险是否完全转移,中国税法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视为资产的实际所有人,规定租赁标的物纳入承租人的报表并计提折旧。目前我国针对飞机租赁没有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税法规定飞机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而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中法两国的会计处理要求,能够同时对飞机资产计提折旧,获得资产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的税收利益。
(二)合并纳税
根据法国税收规定,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达95%的本地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SPV租赁是当前国际上飞机租赁广泛采用的租赁模式,SPV公司通常只对应一架飞机,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够同母公司的资产进行风险隔离。由于计提折旧和利息等费用支出,SPV公司在运营初期一般都保持亏损状态。因此,母公司可以根据其几乎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盈亏情况,再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母公司的税务筹划。另外,法国税法规定因飞机租赁的资产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这一税收政策更有利于法资银行获取合并纳税的好处。在法税租赁模式下,投资人法资银行与出租人SPV公司都是在法国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两者可以合并纳税,法资银行较强的应税能力可以有效消化其全资子公司SPV折旧的税收利益,综合降低集团总的应税所得。
(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一次纳税
为避免针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我国同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2013年11月26日,中法两国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即新中法双边税收协定。根据1984年的《中法税收协定和议定书》和2013年的新中法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租金预提所得税可以在其国内缴税时一次性扣除,这就避免了该租赁交易的双重纳税。根据中法两国的税收协定,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出租人利用法税租赁模式向我国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收取的租金应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而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33.33%,远高于这一税率标准。同时,出租人可以以租金返还的方式同航空公司分享预提税抵免的税收利益,使得法税租赁模式同其他租赁交易相比更具有优势。
综上所述,法税租赁模式主要应用了中法两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国合并纳税的特殊税收政策以及中法两国的税收法律差异,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提供了一种综合降低交易成本的利益分享机制,即出租人将预提所得税抵免和资产折旧的税收利益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同承租人分享。
三、“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境外融资创新效应
(一)有利于境内租赁公司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资金是租赁公司的生命线,获取低成本的资金是租赁公司形成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外资租赁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都要受到资本金约束的限制,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外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随着存量资产规模的增长,境内租赁公司补充资本金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境内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形式能够利用国外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既不占用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又不计入自身的风险资产总额。整个操作加上保函费、利息掉期等费用,租赁公司取得的资金成本约为4%,仍较国内银行贷款的成本更有优势,如建信租赁通过与法国外贸银行合作,利用法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融资,节省了十几个BP的成本。在境外美元资金成本仍处于较低水平的阶段,境内租赁公司通过创新国际租赁结构这一业务实践开辟了新的境外融资渠道,为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与操作方式。此外,这一境外融资模式是基于租赁交易结构的创新与探索,而非依赖租赁公司个体的融资能力,因此更有利于境内租赁公司进行复制与推广。
(二)有利于提高境内租赁公司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参与度
境内租赁公司在机队规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同境外租赁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境外租赁公司凭借较强的飞机购买议价能力和广泛的资金来源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上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境内的飞机租赁公司正处于国内业务快速增长和国外业务开始拓展的重要发展时期,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由国外金融机构完成飞机资产的融资与购买流程,境内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国外金融机构的优势实现自身业务规模的扩张,并提高自身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参与度。当前各金融租赁公司都实施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如工银租赁同法国巴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拓国际飞机租赁业务,利用国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结构型税务租赁产品,使承租人分享他国的税收优惠。通过境外租赁平台以及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工银租赁已经在全球30多个国家及地区成功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对于新成立或处于业务发展初期的租赁公司,选择充当转租人的角色从中获取利差收益,也是实现业务开拓和积累运营管理经验的有效途径。
(三)有利于降低境内租赁公司的运营风险 随着自贸区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尤其是离岸金融政策和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中国税务租赁模式”的实施及其外汇风险的防范创造了更加完备和便利的环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5]162号)等文件相继出台,为天津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提供了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等支持政策。境内租赁公司在天津自贸区内设立的SPV公司能够向境内航空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有效降低了境内租赁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支付外币租金所承担的汇兑风险。该项交易结构创新能够有效规避他国的出口限制,并得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天津海关等监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在监管流程上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境内航空公司面对的租赁结构也相对简单,能够享有更可靠的安享权。
(四)有利于综合降低航空公司的飞机引进成本
境内租赁公司如建信租赁、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通过与法资银行开展合作,在原法税租赁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安排和租赁结构的创新,既保留了原有模式的税收优势,又能够有效利用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航空公司实现最优惠的租金水平。通过对97家租赁企业的统计,东疆保税港区的保税区租赁模式相比爱尔兰模式,在直租的情况下可以节省8%的租金成本和10%的税务成本,在转租的情况下可以节省7%到9%的税务成本。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我国境内租赁公司合作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标志着国外金融机构开始介入保税区租赁结构,保税区租赁模式开始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新的交易结构优化了境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税务结构,境内租赁公司能够将主租赁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了自身的流转税税负,而航空公司不必承担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能够继续随租金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相比银行贷款飞机资产含税价70%的最高融资比例,新的交易结构可以为境内航空公司提供85%以上的融资比例,甚至可以实现100%的全额融资。该租赁结构的创新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降低了境内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并最终实现了更低的综合交易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