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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观设计 侵权判定 判定方法
一、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产品相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和色彩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种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1、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如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等。而直接侵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二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第一种直接侵权比较容易判定,而第二种直接侵权判定则比较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直接侵权都属于第二种。
2、间接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会被他人以制造、销售、进口有助于直接侵权产品产生的方式被侵犯,如未经授权制造模具、移印图案等,这类侵权行为被称为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严格,间接侵权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其明知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其所制造的产品除了被用于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没有其他用途;二是购买人确实使用该产品制造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通常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对比较容易,但对于类似的判断,则相当困难。无论是有关产品种类相近似的判断还是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学理上、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对于不同的个案,是否相近似的判断方法也不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经过第(二)步的判定后,就应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这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经过要部观察和整体比对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应当排除的内容包括:权利人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观设计内容;产品的内部构造特征或者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等。此外,还应当注意掌握不要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扩大到技术构思。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某一外观设计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时,既要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要给公众留有足够的创作空间。
首先,要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也即判断某一设计要点相对于该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而言是否更显眼、更重要。
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如果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某一要点尤为重要,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复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即构成侵权,即使这二者之间在其他方面并不相同。反之,如果被控外观设计并未复制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一外观设计产品主要涉及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设计要点的保护,如果形状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时,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使用了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形状,即使图案与色彩不相同也构成侵权。而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地位并无主次之分,特征都很鲜明或者三者共同结合形成新颖的外观设计,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产品只有同时复制了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并且在总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的情况下,方构成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普通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应明确普通消费者只是一个法律假设、法律抽象而非具体的人。普通消费者在做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他只能施加一般注意力,而不能施以特殊的注意力,产品上不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的部位以及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和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等都不会对他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的影响,他也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四版
[2]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而IT产业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GUI的专利保护在美国、欧盟随后是日本、韩国发展最早,而中国专利GUI的专利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多有学者从专利、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多角度来探讨GUI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笔者尝试从GUI的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角度来阐述GUI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用户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电子产品通电后液晶屏幕上显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该产品进入能发挥相应机能的新式图像设计。与GUI概念相对应的,就是ICON概念。简言之,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中的任何一个图标即是ICON。
随着科技尤其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界面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IT产品最具竞争力的部分。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的专利保护现状
据笔者查阅,国内关于GUI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极少。关于GUI专利保护的现状,最完整的论述,可参阅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的阐述: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电脑成像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开始授予电脑成像设计(Computer-Generated Icons)专利;同时,兰哈姆法和商标法中也可以适用来保护电脑成像设计。在欧洲各国,在原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外,欧盟1998年颁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将“Graphic Symboles图像符号”视为“产品”。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身缠指南开始对包含“液晶显示等”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关条款,于2007年修改了适用该法的《意匠身缠基准》,其中包括“画面设计”的具体适用规则。韩国特许厅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业外观设计身缠标准,开始受理关于包含“画像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GUI在国外专利法保护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保护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保护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三)GUI保护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保护,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20083024933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护法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保护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照相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照相机的“把手”部分,成为权利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照相机,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对于中国是否应建立GUI及ICON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多数学者意见认为,中国应引进国外的专利保护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谢小勇在《计算机图像暨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文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也有学者不赞同在短期内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为在我国的电子、计算机产品尚不具备优势竞争力的情况下,就开放并提供另外一种可能造成产业发展障碍的外观专利保护形式(电子、计算机产品的功能性技术一般都会寻求发明/新型专利的保护),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产品的界面设计不但不会起到好的保护作用以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相关企业发展,反而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国外领先企业提供垄断、排挤国内企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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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迪4x4 ATV电动童车-粉版
(Tweety 4x4 Power ATV
Ride On- Pink)
虽然车身贴有在欧美家喻户晓的翠迪鸟形象,但是整体设计最为突出的仍然是透着粉嫩感的色彩。粉红的车身、粉蓝的座椅、粉紫的车轮和把手,再选用鹅黄点缀亮点,色彩数量虽然多,但是繁而不杂。童趣盎然,充分体现了可爱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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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ltrike abc Jet City Tr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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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多种元素混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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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顽童独角马软枕赛车
(Little Tikes Pillow Racer-
Unicorn)
这款小顽童软枕赛车采用了非常独特的设计。首先,它既是一款四轮车,拆掉四轮底座之后,它就是一款软枕,非常实用方便。外观设计卖点在于软枕部分的粉色独角马形象设计。柔软的手感和来自童话的动物形象,无一不吸引着孩子们。
[关键词]产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特殊外观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工业设计在产品品牌建立、企业竞争力形成、综合国力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越来越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当前,我国面临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工业设计对中国这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意义更加重大。
二、中国工业设计的现状
工业设计引入中国的这20年是“中国制造”告别“傻、大、黑、粗”的20年。在这20年中,中国的制造业已经在世界上崭露头角。而如今,随着社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工业设计的核心--产品创新设计体现的也越发的重要。工业设计解决的不仅仅是外观的问题,它还解决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牌价值的问题。可以说,中国在新世纪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前提下,正逐渐依靠着“工业设计”实现着“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的转型,并最终使制造业更具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维护的现状
市场并不自发的促进设计创新,一切工业设计的创新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反观,设计又是很容易被抄袭或复制的,缺乏专利保护的创新设计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价值。因此,企业创新能力首先要转化为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市场壁垒的“软性资产”,最终转变为利润。而良好收益又能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步入发展、保护、市场回报的良性循环。
1.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维护不仅仅是保护设计而延伸出的产物。深究其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它是在保护设计的基础上,又为设计提供了规划性的发展空间。维护不仅仅是维护企业利益,同时也是在维护设计本身的价值和延续性。就以企业而言,如果没有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就可能面临产品被抄袭的危险,经济利益受损。而从长远看,企业要想在行业中斩露头脚,没有一贯的风格而盲目的跟随潮流是不行的。苹果公司的例子已是众所周知了。如果风格不一,导致特征形象不突出,这样就给企业知名度的扩展带来困难。
2.国内工业设计在知识产权维护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工业设计无处不在,从基础建设中的商用设计至高科技领域的产品设计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将维权作为设计主导思想的设计机构或设计师却是凤毛麟角。为什么呢?可以说是由于长期以来将自身价值忽略的习惯造成的。多年来,在工业设计领域中,设计师只将自已的作品作为一种流通商品去处置,即设计师的设计只是为了收取一定的设计费用。但在国外,工业设计除了本身的发展以外,对所属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一刻都没有停滞。每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设计都被牢牢地烙上一种专属权--知识产权,而它的价值,已远远地超过了“设计费用”本身。因此工业设计行业本身和设计师本人应该尊重自已的设计成果,不应该把蕴藏着自已智慧的设计成果简单地作为一种商品去出售。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研发的各种新产品与设计领域密切相关,但属于我们自已的知识产权呢?任何一个国外的设计机构、设计师都可以将自已的设计作品冠称以知识产权,而我们呢?是不是也要永远在有偿使用别人的设计成果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工业设计领域的维权意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设计行业和设计师本身,更关系到整个民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3.在加入WTO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将面临的挑战。在我们加入WTO后,对整个工业设计行业及设计师来说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但存在压力自然会带来发展,这种发展能带来工业设计行业和设计行业本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双重发展。没有一种产品可以脱离它的经济价值而独立存在,同样,也没有一种工业设计产品可以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然,而后者更是当今设计行业和设计师应倍加重视的要点。因为拥有知识产权不仅是对设计机构和设计师本人的肯定,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其的一种肯定,而这是不能用设计费用来衡量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具体运用必将对国内的设计行业和设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
4.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几个特殊情况。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业设计的概念范畴是很大的,它不单单只是造型,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它还涉及到其它一些概念。因此就针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做以下说明:
(1)功能设计,即设计时完成的某种特定的图案。例如列车车头具有的稍微独特的圆形突起,是因为有些隧道很长,列车高速冲入时产生的风压会将车窗玻璃压碎,于是经过反复的试验,才做成这种冲击力最小的车型。这种情况下设计上的特征应该引起足够的维护意识,因为它已经是技术和科技的共同载体。
(2)组件的外观设计。大工业生产下,外形是由许多组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某些新产品的研制就是依赖新组件组合来实现的。但如果外观不同,组件相同,特别是某些关键性特殊组件相同,那属于侵权吗?所以,当我们在谈及外观专利维护的时候,也应该把组件的外观设计考虑在内。
三、内部零部件的外观设计
打开钟表我们能够看到其中的齿轮在转动。本来,机械内部与购买者是没多大关系的,但如果机械内部零件清晰,就不易引起组装错误。因此,内部的造型有助于减少产品的不合格率,对产品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把它归到产权保护中去。
四、结论
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工业设计逐步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纷争却越来越多,我们从中得到了怎样的启示呢?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从点滴做起,逐步去建立和完善工业设计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工业设计行业中的每一个设计师都真正意识到维权的重要并努力去捍卫自已的权力后,一个优秀的、机制健全的国际化设计团队才能屹立在世界设计行业之林!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郑成思:版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企业在专利申请中的管理,严格意义上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专利申报中的审批和专利申请服务中的审查。专利申报是指向专利机构提交技术交底材料前,在企业内部进行的相关专利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等。
一、在专利申报中的审批
企业应建立稳定的专利申报审批流程,明确该流程中各级部门或人员的职责,从而优化专利申报渠道,确保专利申报符合企业相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审批速度、提高申报数量和质量。
(一) 申报人
申报人一般应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一,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较为熟悉的人。
申报人(在本部门专利管理人员指导下)应整理出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初稿,一般应包括:1.专利附图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图片或照片;2.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至少结合专利附图和具体实施例,阐述本专利所属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或若是外观设计,应结合专利附图,就设计要点等做简要说明。
对于技术人员较多、且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即使系统的培训也很难保证每个技术人员都有很高的专利撰写技能。因此,对于接受了专利申请服务的企业,不建议申报人严格按照专利形式审查的要求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甚至不建议申报人撰写权利要求书。否则,既浪费了技术人员大量的时间,打击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又容易滋生专利结构的惰性、起不到专利服务应用的作用。
专利结构或企业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在充分理解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后,做出检索、分析,重新对发明创造和最近接的现有技术进行划界,并进一步完善发明构思、合理扩大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二)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批
申报人所在部门部门领导(或本部门专利管理人员)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前述资料进行了解,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初步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授权前景。
另外,部门领导还至少应对该发明创造的如下内容进行判断(当然,这些内容也可由申报人填写,由部门领导确认):
1. 应用情况
该发明创造是否要在产品上实施?若实施应列出具体产品型号,从而方便专利管理部门跟踪专利产品的实施情况,也为计算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得到的专利实施效益部分的奖励提供依据。若作为技术储备,应向专利管理部门定期汇报应用情况,或在实施时及时通知专利管理部门。
专利应用情况,也是企业如何采取专利申请策略、是否加快申请和提出实质审查、授权后是否维持、专利价值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2. 重要程度
该发明创造在产品所属领域处于何种地位?是“核心技术”或“技术”?是判断发明创造选择何种专利类型的重要依据。
“核心技术”指的是制造某个技术领域的某种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一般是关键的、关于某项产品的基本原理。属于“核心技术”的发明创造应该做为基础专利进行保护,而且要尽量寻求足够大的保护范围,以防止潜在的规避设计手段能够绕开。
3. 立项情况
目前较多企业采用项目管理制进行产品或技术开发。对于项目的审查、考核、验收等,专利申请情况应属于其中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专利申请的管理,应和项目管理进行结合。
4. 技术完善程度
该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完善?若需要进一步改进或正在试验,应评估出需要完善的大概期限。这将为专利申请中是否采用优先权,是否主动修改等提供依据。
(三) 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专利管理部门是企业专利申报中最重要的审查部门,应站在企业的角度,不受专利申报人或申报部门的干扰,对该发明创造进行如下内容的客观判断:
1. 保护方式和专利类型的确定
首先应判断该发明创造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还是专利进行保护。例如,产品制造企业更希望对其生产工艺、加工模具的改进采取技术秘密保护,而不是专利保护,这就需要专利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判断。
对于确定进行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专利管理部门还要判断应选择何种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最为妥当。
企业还应根据申报专利的创造性高度来判断选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申报人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来选择专利类型,例如为了获得更高奖励而将创造性不高的发明创造申报成发明专利等。只有和专利申报结果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专利管理部门,才能在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后进行客观的判断。
另外,专利管理部门在选择专利类型时还可以采用一定的策略,例如,对即将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为了及时、充分保护发明创造,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2. 主动修改机会和优先权的把握
专利审查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发明专利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虽然主动修改也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主动修改远比被动修改(在主动修改期限之外提出的修改,只能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被动修改,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作出视为未提出处理)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随着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认识,需要把发明创造和现有技术重新划界时,可以利用主动修改机会修改独立权项,并在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说明书附图等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
专利审查中,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由于我国是“先申请制”国家,企业一般要求专利申请必须优于产品上市先行布置,并且越早越好。这就势必导致提交专利申请后,该发明创造很可能还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专利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的发明创造所涉及技术是否完善,继而判断是否争取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应享有优先权或跟踪后续的相关发明创造进展。
3. 发明专利审查进度的控制
专利申请并不是结案(授权或驳回)越快越好。例如,当专利产品市场前景不清楚或专利作为技术储备是否必要难以判断时,企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考虑该专利申请是否需要,毕竟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4.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确认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企业的专利申请也并非全部都是企业自身作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有时也可以是申请人/专利权人。
随着产、学、研等合作方式的推广,企业和大学或研究机构合作开发,或企业委托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发的情况越来越多,对涉及的技术成果有的有约定,有的并不明确。
5. 按照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并不稳定,往往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授权条件而成为“垃圾专利”、甚至被他人无效宣告掉,从而白白浪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
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授予的专利权比较稳定。然而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的专利管理部门并未严格按照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内部审查。
为方便专利申请的管理,我们不妨引入“可授权性”概念。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性”,是指专利申请具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审查要求的特性。具体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不符合形式审查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但未进行过“三性”等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没有不符合实质性审查的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授权。
企业专利管理部门,应至少对专利申报进行“可授权性”审查,从而保证专利申请具有较高的授权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专利申请费用和白白浪费费用。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企业专利管理部门还应根据专利授权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弥补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初步审查、导致授权不稳定的缺陷。
6. 申请途径的选择
企业申请专利,可以自己提交,也可以通过专利机构提交,各有利弊,在此不加详述。如果两种途径均采用的,或企业选择的机构较多的,建议专利管理部门制定选择的标准。例如,对于计划外参加展会、技术交流会、项目对外评审,且须对技术方案公开,而按企业正常手续不能在上述公开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的,可以按照公司特别程序办理申报审批,即开辟专利申报审批的快速应急通道,并由公司的资深专利管理人员进行撰写、提交。
7. 和申报人的沟通
在审批中,发现技术交底资料初稿或《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进行修改。对于自己理解不了、经检索资料仍无法领会的技术方案或设计要点,专利管理部门应和申报人进行沟通,以便正确把握发明创造内容。
当然,对于发现的一些并不影响专利授权的问题,也可以只在申报人提交的交底资料上做出批注或写出审批意见,以提醒专利结构单独或配合申报人处理。
(四)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比较;《英国知识产权法案201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69-02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是一个仍在不断调整、开放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背后潜藏的相关专业知识更是丰富和庞杂的。因此以发展的眼光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革新模式,以精准的行动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的不足部分,才能更好地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范围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产生于德国,在18世纪,其范围仅包括版权与工业产权,然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都有所差异。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划范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划分范围来说,两者的保护范围都有所不同,由此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不断拓展的。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状况。著名法学教授郑成思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集多派之言,中国定义下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工商业标记和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商业秘密权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参与知识创作的拥有者与创造者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可以拥有自己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涉及工业、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商标权、商业外观权、商业秘密权等传统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育种者权、植物品种权等别具一格的权利。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特点。
1.普及且专业。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创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在英国各领域内,除了传统的著作、专利等权利保护之外,植物育种、品种权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影,由此可见,保护知识产权在英国早已深入人心。
2.保护形式多样性及机构的完备性。对于典型的以判例法为主的英国,在知识产权上却设立了大量成文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的特点,以最公平、恰当的方式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在1993年,英国又专门设立了地方性专利保护机构,以完善更为健全的权利保护体系。
3.服务完善且便捷。知识产权局高效便捷服务使得英国在保护权利上得到很大的帮助与支持,而在新一轮改革中,英国也肯定了知识产权局在相关领域内的核心积极作用。
二、专利权保护方面
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至今日,专利法经过三次修改之后,早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次修改于加入关贸总协定的1992年,中国专利法增加了进口权,引入了本国优先权等相关规定;在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又增加了诉讼保全制度、许诺销售权等规定;第三次修改则发生在2008年,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推动下,不可避免地对专利新颖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这三者中,发明要求有更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申请时具有一定难度的同时,程序也较为复杂。
远观大洋彼岸各国的专利权法律保护,早在1624年,英国就推出了可称为“第一个包括各项要点的国家专利法”的《专利法案》,而这部经典的法律也在当时著名的工业革命中保护了大量发明人的专利权利。在当今的21世纪,专利法有了更大的诉求与更快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不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巨大增长,导致因专利授予程序在时间上的不同适用出现申请积压状况,而且每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也越来越密集,使市场变得更加狭窄。因此,在2014年新推出的英国知识产权法案中,我们不难找出为寻突破的法律创新与变革:
1.执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新权力。《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欧盟24个成员国按照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为实现欧洲单一专利于2013年签署的专利协议,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可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申请欧洲单一专利,并要求参与协议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承认其权利效力。这一改革不仅直接节省权利人为申请在他国专利权而产生的大量花费,而且使得烦琐复杂的专利申请手续变得简单易行。这一变革是新法案中最大的突破,也是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更具改革性与创新性的突出特点。而在中国,特别对于在我国自然人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上,维权失败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也不失因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处处可见的侵权现象。因此,想要保护权利人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真正的法制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上则需更加大力度。而加入更多的国际公约或增加与他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可以帮助中国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加入国际海牙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1925年在海牙缔结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中规定,申请人的一次申请即可在其他想要受到保护的海牙成员国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英国同意加入海牙体系则表示在英国的申请人可以享受极大的权利扩张,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可以利用时间上的优先权的优势而更易于获得专利权,除此之外,节约英国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也是这一改革的优点之一。例如,企业申请人可能为了在多国获得专利权利而花费大量资金在多次注册、翻译等烦琐的申请程序上,但通过海牙体系,申请人则节省了一大笔开支。而中国也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除了适用其被称为基本原则的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适用了优先权原则,即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国内已申请人不论申请结果如何,都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项规定,也同样帮助申请人的权利受到国际法上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逐步接轨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上烙下中国的印记,以此避免我国的相关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3.加大外观设计保护力度。在英国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等纠纷案例中,早已有将相关侵权责任引入刑事处罚的先例,而在2014年新推出的知识产权法案中,则着重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侵权责任。为实现保护平等性的基本原则,也增加了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入刑规定。在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明确表示,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于权利人在外观设计的意见服务制度上也有很大提高,例如,外观设计权所有企业可要求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其相关产权的专家意见,而此类专家意见可涉及产权有效性或者是否被侵权的评估。此举无疑是为许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诉讼前置分析功能。这一革新使得英国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机制更为平等与完善,进一步推进了产权人法律保护制度,更间接促进了英国创新型企业等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4.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对于专利产品上必须有专利标记这一法律规定,2014年的英国新法案则推出了新的解决办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信息免于过度披露,即将其专利产品标记一个可链接到相关专利号细节的网络地址,这一新规定可避免专利号直接出现在其产品上,当然这也是对于产品的一种保护。这一变化不仅可以帮助公众熟知专利信息,更便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保护方面
版权制度的起源是在英王的特殊出版权时期,其转折则是在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由此,从保护印刷出版者权利转为保护作者权利。而经过300多年发展的今天,英国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备且具有英国特色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但是,随着新时代的科技发展与经济推动,英国的著作权法律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哈格里夫斯报告》评述中,英国政府承认,“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英国经济的增长,并表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确需要适应新技术及创意的发展”,除此之外,报告认为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早已落后于现实需要了。而在著作权方面,在当下十分常见的企业复制行为已经成为许多现有工业程序以及发展中的网络服务型经济的基本元素。而这样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会影响这些新兴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英国著作权保护改革不可避免:
1.与专利权法律保护一样,对于著作权,英国同样希望借跨境许可及集体管理组织等类似方式,发展其潜在利益,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而这方面的构思主要来自于欧盟单一市场的概念。
2.与中国的情况相似,对于大量的无名作品,即所谓的“孤儿作品”,因为储存介质等问题将濒临消失,然而现有著作权法律却无法将数字化行为合法化以解决作品的保存的问题。所以政府必须积极立法,才可帮助建立起大量孤儿作品的延伸集体许可机制,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3.未来的数字版权交易所。当前英国所适用的分散型版权许可机制对于其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而建立数字版权交易所则利用由共用性数据库所组成的网络提供一个合理设计的公共平台,必须保证数字平台上的内容都附有可识别的相关信息,保持标准统一,在不断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发展新型科技,从多方吸取经验,以此来完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并进一步推动著作权的发展与保护制度。
中国的著作权法,包括一部《著作权法》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六部法规,是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作品进行保护,属于较为完备、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缔结了两部国际著作权条约,《》和《马尔喀什条约》。因此,中国也因跟随时代的脚步,对于当下发展速度快、形式多样化的著作权法进行革新,在保护过去作品的同时,也更好地推进未来世界的新型作品发展。而英国以上的革新则可作为我国立法新的启示。
参考文献:
尽管用中国知识产权局开发的“电子申请客户端”替代以往的书面申请有众多先进性,但在进行“电子申请”操作时仍存在一些繁杂的地方,本人经过实践发现有使“电子申请客户端”运行更为方便快捷的方法。
首先,我们有必要简述“电子申请专利”的操作程序。
点击“电子申请客户端”,出现一个界面,在左上角出现“新申请文件制作(N)”,点击后,出现一个下拉菜单,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也可以在下面的“申请专利”点击右侧一个“小三角”,同样出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然后点出其中一个,如发明专利,这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界面“电子申请编辑器”,在左上方的“文档”上选择“增加”,即可增加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等,在左下方的“附加文档”上选择“增加”,也可增加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费用减缓请求书等。将这些文档逐个填写后并按“保存”,就会在“电子申请客房端”左方的菜单栏“草稿箱—新申请”内出现该专利,这时,你就可以进行“签名”并“发送”了——这样,一个专利“电子申请”的步骤就完成了。
但是,这里仍存在着以下繁杂的程序:
1.申请一个新的专利,点击 “电子申请编辑器”界面时,都要重复选择同样的文档,如发明专利,在“文档”上要点击“增加”按键,增加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等;在“附加文档”上增加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2.这些文件中有几个文件都要重复填写同样的数据,如发明专利请求书要填写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箱等并签名,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要填写申请人并签名,费用减缓请求书要填写姓名、年收入并签名。这样一来,也就不可避免出现漏填或误填的情况。
能否像word操作一样建立一个模版呢?将一些必要的格式和必需的数据事先输入好并保存起来,即制成模版了,以后,不断地“复制”与“粘贴”,制成N份,再在每份上填写不同的数据即可。例如对于人员登记表,绘制好表格,输入“姓名、年龄、性别”等,制成模版,以后这一模版就可以复制N份了,每份再根据“姓名、年龄、性别”等填入数据。
在“电子申请专利”上同样可以建立一个模版,这样就可以避免以上所述的两个繁杂程序了。“导入”模版后,即在“电子申请编辑器”自动生成了“文档”上的“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等和“附加文档”上的“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费用减缓请求书”。同时也自动生成了几个文档的同样数据,如“发明专利请求书”上的“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箱等及签名”,“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上“申请人及签名”,“费用减缓请求书”上“姓名、年收入及签名”。这样就可以减少在这些文档上的输入时间,并避免了疏漏或误写可能。
但对其余文档(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的数据,因每个专利申请的数据不同,就必须重新填写了。
建立“模版”可以运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以前你曾编辑并发送成功的专利来制作。二是重新建立,可分别建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几个模版。
以后再要申请什么专利,就导入什么模版,例如要申请发明专利,就导入发明模版,再进行专利文件编辑就可以了。
1.对模版内的文件,可以根据不同专利申请的需要进行增加或减少,可在“电子申请编辑器”使用“增加”或“删除”按键,如:在“文档”增加“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如:在“附加文档”删除“费用减缓请求书”。
2.对模版内的基本数据,也根据不同专利申请的需要进行增减或修改。
3.对于“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是空白的,将根据不同专利申请的需要进行填写数据或插入图片。
这里有几点注意事项: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 零售管理 课程教学 应用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165-02
一、启发式教学的内涵
《论语・述而》:“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其意是:不到他努力想弄明白而不得的程度不要去开导他;不到他心里明白却不能完善表达出来的程度不要去启发他,如果他不能举一反三,就不要再反复地给他举例了。这或许就是最早的启发式教学。与“填鸭式”教学和“灌输式”的教学相比,启发式教学要科学得多,因为它被赋予了更深的内涵:“填鸭式”教学和“灌输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前,需按照官方有关文件的规定,如教学大纲、培养方案、教学进度表、教科书等事先确定知识,在授课时再系统地向学生灌输,并以卷面考试的形式来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整个过程学生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提问和思考的环节,对所学知识的运用也不作要求。启发式教学指是以教学课程文件为蓝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引导学生去思考去实践的一种教学方式,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追求和探索知识。教师可采用观察启发、情境启发、判断启发、对比启发、正问启发、反问启发、推理启发、类比启发、幅合启发和扩散启发等任意一种或几种启发形式,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
二、课前的相关认识
(一)对课程性质的认识。零售管理是一门既古老又新兴的学科,古老是因为开设的时间比较长,新兴是因为课程的内容要紧跟时代的发展而变化,需汲取最新的管理理念、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的编排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修正。课程的时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是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是在大二下学期开设,45个学时。从现有发行的教材来看,绝大部分教材只有文字陈述,没有配以相应的图片辅助说明,学生仅通过阅读枯燥乏味的文字和听老师的讲授很难习得要领,所以,采用图片演示能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二)对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的认识。从培养对象来看,高职院校学生知识理论体系相对薄弱,学生悟性普遍一般,且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就本门课程而言,绝大部分学生缺乏商场工作经验,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谈不上实际的动手能力。而高职院校是以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如何让综合素质一般的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实现从知识目标向技能目标的升华是课前的必要认识。
(三)对现有教学条件的认识。笔者执教的学校虽然是国家示范高职院校,教学条件和校企合作情况相对不错,但仍没有供工商管理类学生学习商场管理知识专用的实训室,如把学生带到某商场进行现场授课也有诸多不便,如用车申请、安全考虑、与商场洽谈、实操中失误造成商品破损等,所以,选择一间标准化的多媒体教室,采用讲授再配以相应图片演示的教学方法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基本能达到模拟实操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的实施与应用
本论文教学的主体目标是通过运用理论讲授与图片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轻松愉快地掌握零售管理课程的相关知识,并启迪学生对类似问题的思考,达到从知识目标向技能目标的升华。下面以课程中的具体知识点为例,探讨该教学方法的应用:
例一,关于零售店的布局类型。按照课本的陈述,主要有“格子式”、“岛屿式”和“自由流动式”三种类型,教材也用了一定的篇幅解释三种布局类型,但留给学生的印象应该是模糊的、牵强附会的,此时,如果配以相应的平面示意图和立体效果图,再结合老师通俗易懂、风趣幽默的讲授,其效果就大不一样:“格子式”一般采用标准平板货架成平行或直角排列,创造一个严肃、高效的氛围,授课中可以通过演示一些药品超市实图辅以说明;“岛屿式”一般采用圆形、椭圆、方形等货架陈列,布局富有创意,可以拍摄百货店或专卖店等实图辅以说明。待讲解和演示完“格子式和岛屿式”后,启发学生对融“格子式”与“岛屿式”元素的“自由流动式”进行思考并讨论它的优缺点。
例二,零售店的外观设计和店内装饰。虽然教材详细地介绍了外观设计和店内装饰需考虑的各种问题,如外观设计需考虑CIS设计、橱窗设计、招牌设计、外墙颜色、灯光亮度等,店内装饰需考虑地板装潢、天花板装潢、墙壁壁面装潢、店内照明和店内色彩等,但留给学生的印象依然一堆“糊涂账”,学生难以从大量的文字陈述中领会要领,如果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能以某一零售店为例,配以相关图片说明,则教学效果会事半功倍。如在讲解“服装专卖店的橱窗设计”时,可通过一些有代表性服装专卖店橱窗图片的展示和对比,让学生从中悟到橱窗的宽度与高度的比多少为宜、橱窗背景颜色与展品颜色如何搭配最佳、橱窗射灯应装在什么位置最能凸显商品、采用哪种展台形式最合适等等。因为大众化的审美观和艺术感是相通的,通过图片的对比启发,引导学生思考针对不同的零售业态、目标顾客、环境和零售规模等,采用什么样的外观设计和店内装饰才能刺激消费者的眼睛,吸引顾客,留住顾客。
例三,商品陈列。商品陈列是零售管理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难点和重点集中体现在商品陈列的专用名词、陈列原则、陈列艺术和方法。为达到本章的教学目的,首先应把商品陈列的专用名词向学生解释清楚,使其理解并掌握,如“堆头”、“端架”、“价签”、“黄金视线”等,而这些专用名词都可以配以相应的图片来辅以说明:解释“堆头”时,配以使用栈板、铁框或周转箱堆积货物的实物图;解释“端架”时,配以超市货架两端陈列丰满物品的图片;解释“价签”时,配以专卖店或者百货店陈列专柜价格标签与物品摆放位置正确的图片;解释“黄金视线”时,配以标准平板货架(亚洲货架高度一般为160厘米,欧美高出15~25厘米)实物图,通过图片演示,告诉同学们货架的黄金陈列层在“手高”和“眼高”的位置(80~150厘米之间),这两层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5%和25%,顾客不会买他看不到或够不着的商品,只会买“顺手”和“顺眼”的商品,同时,可以通过课堂练习或提问方式启发学生,如果你是卖家,在陈列商品时通常会把有效期短的商品摆放在什么位置,如果你是买家,选购什么位置的商品是最好的。在讲授商品陈列的十大原则时,一一配以图片演示会更直观、易懂:如显而易见原则,简称“易看”,讲解的要点是“商品的正面和相应的POP要正对顾客、商品之间不能相互挡住、货架底层不易看见的商品要稍向后倾斜摆放”。这些文字理解不难,但要记住不易,如果配以商场的实物图,并圈点其中摆放的要点或对比两组商品陈列图来帮助理解、记忆,则效果大不一样,这就是“启发式”教学中的“观察启发”和“对比启发”;又如商品满货架陈列原则,简称“保量”,讲解的要点是通过丰满的商品陈列来激起顾客的欲望。仅靠文字和讲述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如配以“丰满有序”和“骨感杂乱”两幅商品陈列实物图加以对比,其量感的表现力就体现出来了,则能达到加深学生记忆的效果;其他的陈列原则不再一一举例说明。在讲授商品群陈列的艺术时,可以通过一组“厨房商品群”实物图来解释什么是“主力商品”、“辅助商品”、“联想商品”和“刺激商品”,待学生理解后,进而诱导学生思考一组卧室商品群、一组办公用品商品群……。在讲授商品陈列的方式时,则可以通过“烟、酒、茶、毛巾”等日常物品的陈列实物图来诠释什么样的摆放是 “平铺”、“叠放”或“堆放”,通过情境启发,让学生掌握类似物品的摆放。在讲授商品陈列的磁石原理时,可采用“启发式”教学中的“观察启发”,即通过某专卖店的立体示意图,分析各磁石点的具置,并详释各磁石点在什么时节应摆放什么产品才能创造最佳的销售业绩。
在零售管理课程中,除了上述的章节适合采用讲授与图片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外,其他章节,如零售业态的概述、零售商圈的分析与选址、零售商品的组合、零售商品的定价等一样的适合采用该教学法。
四、应用体会
通过整个教学过程的自我感受、工商管理专业团队和其他教学团队的听课点评,以及我校网络移动评教系统学生的评价(类似网购后评价)和课后与同学们的交流,现总结如下几点体会:
(一)备课耗时,授课轻松且富有成就感。备课时,除了需花一定时间熟透理论知识外,还需花大量时间寻找与知识点相对应的图片,如果没有合适的图片,则需亲自扛着相机或用手机去相应的零售店拍摄实物图,还得注意过中细节,回来后再进行图片处理,这样才能制作出图文并茂的课件。由于备课充分、专注,授课时则胸有成竹,讲解过程中轻松愉快,教学效果自然水到渠成。
(二)学生到课率高,课堂气氛活跃。专业团队和教研组的老师在课后的点评中一致认为,零售管理课程采用讲授中配以图片演示的教学方法是非常成功的,打破了传统“填鸭式”、“灌输式”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通过讲解和演示一张张琳琅满目、美轮美奂的商品陈列图,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迪学生参与图片中类似问题的课堂讨论,使课堂氛围从原来的死气沉沉变得如今的活跃激情。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等不良现象不再呈现,从移动评教系统的教学点评中可以看出,学生已经把这门课程当做一种艺术的欣赏和分享。
(三)成功地实现了教学主体目标。在有限的教学条件下,仅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通过通俗易懂的讲解和图片的直观演示,起到了模拟实训的教学效果。从一学年的教学实践、特别是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反馈来看,学生对零售管理知识的掌握相比之前普遍有所提高。在期末的理论测试和模拟实操测试中,没有出现挂科情况。
【参考文献】
[1]梁运文,论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与教学整合之路:参与式教学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2]曹娜,浅析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启发式教学的运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7)
【关键词】城市建筑; 外观设计; 色彩; 和谐统一;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建筑设计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形象与个性,而色彩以其自身丰富的表现力更成为了城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不仅满足人们使用功能上的需要,同时还是审美和精神功能的载体。同样的色彩在不同的建筑环境中也可以产生不同的心理感受。有序的建筑色彩搭配,不仅能带给人们一种赏心悦目、流连忘返的感觉,而且也使得城市更富有独具个性的魅力;否则,杂乱无章的建筑色彩带来的只能是色彩污染,长此以往,则会造成人们视觉上的疲劳,也会给城市的形象造成损害。比如现代岭南建筑色彩大多较为明快、淡雅,建筑布局和外观设计要注重解决通风和遮阳要求等。
1 根据情感因素设计色彩
色彩正如建筑的脸, 它不是苍白单调的, 而是富有变化和表情的, 不同色彩的建筑, 不同格调的住区, 有着不同的情感, 不同的表情。如今的小区随着楼房的升高, 人与人情感的痕迹在逐渐淡薄, 生活的感觉从端着饭碗串门的亲和, 到身住高楼难相往的无奈, 于是那些“灰头土脸”的建筑外观逐渐改变, 不同的色彩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择居的心情, 宁静的蓝色, 明快的黄色、优雅的青灰 这些色彩所带给人的情感因素或清新, 或淡雅, 或稳重, 或温馨, 或热烈, 都体现着人们在快节奏的城市中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 大面积规划的居住区色彩应本着温馨、详和的宗旨, 外观不宜太花俏, 但也不要太平庸; 而高层住宅则要求建筑外观风格稳重、和谐、明朗。在设计色彩时可以确定一种主色调, 然后以高明度低彩度的色彩为准则, 在主色调的基础上自由搭配、点缀其它辅助色彩, 增加小区建筑外观的形态变化, 进而营造温馨和谐的住宅居住环境。
2 建筑色彩设计要因地制宜、和谐为美
对于色彩的定调, 应因地制宜, 和谐统一, 注重文化品位。在实际应用中不是所有时尚的色彩和材料都能用, 如大面积的鲜艳色彩和反光材料等, 在建筑的商业化和广告上确实有作用, 但在居住区就造成了人们视觉的不适和色彩污染, 因鲜艳的暖色会破坏居民区的安宁, 强烈的颜色反差和对比会造成视觉疲劳, 而且鲜艳的颜色给施工和楼群的保养造成难度, 没有真正的美感。真正高品质的建筑其色彩必须是和谐的, 有内涵的, 有品味的, 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 富有亲和力与艺术感染力的。同时, 小区建筑色彩要力求与环境色彩统一, 美妙的建筑与美妙的环境融为一体, 这样的颜色才会给人带来健康、明朗、安全、愉悦、温馨的感觉, 符合人们对居住环境的文化品位和审美要求。只有把每一个细部的建筑色彩都控制的很好, 这个建筑才是美的; 只有把每一个建筑色彩都控制的很协调, 组合成的这个城市才是美的。
3 建筑色彩设计要根据环境决定
每个城市文化不同、气候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规模不同, 形成的建筑造型和色彩也有所不同。如白色建筑以其色调明快、风格清新、雕塑感强、适合热带地区的气候特点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在档次、定位相适合的项目上采用白色建筑的形式, 可以营造活泼生动、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通过不同档次的外墙材料的质感体现, 可以广泛运用在高档、中档、低档楼盘外墙上。其他颜色如浅色系列的浅黄、浅红、浅绿等也适合用在热带气候地区的建筑外墙, 营造清爽宜人的环境氛围; 而在北方寒冷地区的建筑则可以大胆采用鲜艳浓重色彩组合的外墙处理; 因地制宜, 而不必迎合潮流, 拘泥于某种风格、色彩, 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和当地的文化脉络, 创造出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买点突出, 符合市场需求的建筑产品。
4 要根据城市功能区分和性质设计建筑色彩
在城市功能上如一座商业城市与一座文化城市或旅游城市, 其色彩自然应该有所区别, 如: 商业城市的色彩, 可以鲜亮、活跃一些; 旅游城市的色彩, 则要强调和谐悦目。从性质上来说: 市行政中心或广场的色彩, 一般应凝重一些; 居住区的色彩, 应素雅、温馨、宁静一些; 进入社区, 就要有家的感觉; 而社区中的会所。所以设计人员在选择色彩上不能硬性规定, 过于杂乱, 则显低俗; 过于单一, 则不能满足各个层次的需要。
5 建筑色彩设计要做到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原则
城市色彩一旦由历史积淀形成, 便成为城市文化的载体, 因此, 为了延续城市的文脉, 城市应尽量保持其传统色调, 以显示其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其他城市的经验也可适当借鉴。如成都确定的复合灰, 分成几个区, 加以控制。所谓"复合灰"指以灰色调为本的复合色, 而不是一种单纯色, 也不是传统的灰砖色, 而是一个现代的、复合的色彩系列, 它的色彩极其丰富, 除了纯白色、黑色和不含灰的纯色, 应该说绝大多数颜色都属灰色调, 有成千上万种, 与传统灰色不同的是,在复合灰色调中既有很明快的颜色、温和中性的颜色, 也有很深重的颜色, 如有红色灰、绿色灰、黄色灰、兰色灰等, 更直观地讲, 以灰色调为本的复合色就是泛指各种颜色的彩色灰。以灰色调为本的复合色作为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颜色, 显得稳重、柔和,目前国际上很多城市建筑物的颜色都是这种复合色。
6 建立健全城市色彩规划问题分析
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 总不能贴了拆, 涂了改, 相对于城市文化风貌的不可逆性, 依然缺乏必要的力度, 色彩规划还需要更多的人、更多的层面来予以关注。只有当城市找到自己的色彩感觉, 树立了城市文化自信, 我们的城市建筑色彩的规划设计才真正有希望。其中有个操作程序就要求规划局来控制, 在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里应明确提出色彩要求, 图纸要有不只一个方案的色彩搭配, 施工及建成后的效果必须与通过的方案吻合。
7 提高装饰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 注重楼房立面保新。
如果一幢住宅虽然年久, 但仍然保持原有的色泽, 它的市场一定不会差, 其中, 建筑材料的质量对于营造美观的建筑外观形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城市的住宅建筑入住没过几年外墙涂料色彩就开始褪色、脱落, 主要原因是涂料的品质不好, 这不但影响了美观, 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涂料是城市时装的面料, 其质地、色彩、做工都是城市的仪表, 因此提高装饰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是建筑色彩水平提高的保证, 也是决定城市建筑的色调和品质的重要保证, 如果能让建筑立面融入一些新的元素, 能很好地保新, 十年甚至几十年以后仍跟新的一样, 这个房子就仍能保值, 大家都愿意买这样的房子, 这不仅可为城市风景增添色彩, 而且也能增加卖点, 提升楼盘的附加值, 对美化城市来说更是很好的贡献。由此可见, 我们必须像控制噪声和空气污染一样, 高度重视建筑外观的色彩问题, 以不断美化、优化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如此既提升了城市整体环境质量水平, 又提高了城市居民对空间环境艺术的审美情趣和鉴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