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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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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

第1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第2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在国人传统的意识里,法律只是政府管理人民的重要手段。但是民商法律有别于其他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之外,也包括了对社会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民商法律文化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非常微妙,总体上来说,中国社会的法律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社会矛盾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两部分,一是生产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二是经济基础与上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此相对应的民商法律文化培养也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必要环节,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软环境的支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干涉下,我国人民的价值和思想认知开始逐渐发生改变。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建设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为了满足我国社会对市场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要求,必须加强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工作。相比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为此对人类经济活动的限制逐渐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决定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必须增强民商法律文化培育工作,从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三、我国民商法律文化基础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有本质上的区别,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活动主体是政府,而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动主体是市场,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涉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淘汰机制,例如:诚信淘汰、资本淘汰和时代淘汰等。但是,在具体的运作实践过程中,有很多商业主体试图忤逆市场经济的淘汰制度,致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陷入混乱。法律作为新时代最有效、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其一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法律作为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涉的重要手段,在应用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民商法律文化的培养。可以说只有引导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向法制化管理的方向发展,才能确保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社会健康快速的发展。实际上,人们在传统的心理认知上就有对法律敬畏的思想,民商法律文化的培养,只是将民众心中的这种敬畏思想有效的挖掘出来,使之产生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良好的民商法律文化基础,是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四、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文化培育的作用

国家和政府强制执行民商法律文化培育活动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人们从根本上理解民商法律文化,甚至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为此,必须发挥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对民商进行法律文化培育,从根本上改变民商的主观认知,端正经济发展态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民商法律文化不足的企业势必会淘汰,长此以往,在民商的潜意识里逐渐形成对民商法律文化重要性的认知。总的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会与当时社会的民商法律文化基础相对应,在经济利益的引导下,进行民商法律文化培育工作的有效性会大幅度提升。

五、总结

第3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虽有联系,但它们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所以,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彻底地更新我们的观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观念去培养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代新人,这是市场经济最终确立并且深入人心的关键一步。

第4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第5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水利建设;农业生产。

灌溉之利,田之大本,农业丰收源于引水,成于输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大江大河,人饮,环境等与水直接相关的重视远远重于对农田建设的投入,虽然我们时刻都在讲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推广节水工程,科学用水,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但作为非政治任务的农田水利工作在政治口号下显得力不从心。要改变这种状态,我们必须以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理为引导,充分认识地域性变化对水的要求制定适应性的政策、方针,同时改革现有农田水利在市场中所处地位,正确划分市场体制下农田水利公益性性能,再有就是发挥市场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一、菏泽市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菏泽市属鲁西南地区的一部分,全年平均降雨量达1000多mm,但降雨量过于集中,造成春旱夏涝,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于是,菏泽地区建成许多蓄水、引水工程,所有这些水利设施的管理都是依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拥有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一般来说:支渠以上的设施都是由供水单位自行管理,但支斗农毛渠(直接进入农田)却是由乡镇、村、组建设与管理,这里所讲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支渠以下的建设管理。从近年来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效果来讲,新建项目没有一项,毁损却十分严重,使得设施总量不增反减,再者灌区内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加速水利设施完全丧失输水功能。具体表现三个方面:

1、经济利益中下的水利设施完全失去经济的扶植,农民对水利不再用"公益"去认识。

(1)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洙赵新河、东渔河等河流10万多人义务投劳、上工修建的三边工程,兴建于七十年代。其支渠建设也相应配套,但之后,几乎没有更多的配套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冲激下,要想有更完善、更配套的水利建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每一处建设都关系经济,没有钱寸步难行。在国家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在一些防洪工程上,再加上镇乡财政和农民对水利的狭隘认识,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块,就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2)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严重。多年来新建设的调水、分水、提水、排泄设施在疏于管理的同时,也遭受着人为破坏。一些值钱的设备被地方组织变卖,或被人盗窃。这与人们对水利认识的不足有着直接的联系,当然更多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3)水质污染,渠系自然损毁严重。在洙赵新河流域,仅有洙赵新河工程为当地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但由于渠系途经长,渠系所经之处有群居地、工厂生活垃圾、生产排放物等,甚至农民生产剩余物、畜牧排放物和死尸等,都很自然也方便地污染着洙赵新河水。灌区人饮用水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不需处理直接饮用洙赵新河水,中下游人民到了"谈水色变"却又无奈的地步。另外,水利工程发挥的好坏最关键还是要建设。支渠工程年年建年年修,功能却一年不如一年,渠道淤积堵塞,堤毁渠亡。人们对工程建设仅有一点信心更是到了绝忘的极限。

2、管理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1)虽然现有的水利工程大多都是在六、七十年代修建的三边工程,土沟土渠,渗漏十分的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极低。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水利建设却没有停止。始终保持着每年的彻底掏沟(渠)、除草、蓄水,呈现的是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的状况,基本实现灌溉自流化。可是现在,市场开放了,经济也发展了,原有的划段管理,分级管理、受益管理模式,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不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于是,沟渠内杂草从生,淤沙满沟,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把庄稼种在沟渠里的现象。在洙赵新河流域,因为支渠以下管理不善,造成水涝与水旱,于是有上游淹死,下游之说。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设施呈现分割状态,无法发挥水利工程整体配合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每户人在产业结构上各有不同,造成用水季节和用水量的不同,出现水利设施功能的发挥不同步现象。靠整体发挥效益的水利设施,在独立系统下就失去原有的功能和自身的发展,其结果是水库失修,河渠干涸,工程毁坏。

3、政策制定和经济发展抑制水利建设的进程。

在水利灌溉区域,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么一种与时不俱进的现象。一是受益户对水利建设不再有义务建设和自觉交纳水费的观念,农村的义务工已成为历史。二是村级基层干部有力无法使,干涸的村级财政无法保证水利建设中的正常开支,招投标的工程建设更是一纸空文。另外,水利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是水费,而在洙赵新河流域140万的水费,每年收取率不足70%。收取的水费除去管理费、手续费,所乘费用根本不能维持正常的水利维修与管理,更不用说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靠现有农田水利状况是无法保障的,但一边要发展,一边却又在退化,这不是十分矛盾吗?分析其原因可以为我们改善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1、计划经济的思想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得到保证。首先是思想认识发生偏差:

(1)一是国家财政投入比例小。近年来,国家为保证大江大河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把资金投入在防洪工程和稳定项目上,极少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就菏泽市来说,农田水利资金仅限于水毁工程和节水配套工程,争取的资金也因为这样那样地被分割不少。二是地方乡镇与村组对水利建设投入不够、认识狭隘。按分级管理原则,支渠以下一级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由这一级的政府负责,其建设投入也由其承担。但说到投入,无论是乡镇还是村组都是入不敷出,即使能向上级争取资金,地方领导都会为自已建政治功绩,修建一些地方民众最直接最受益的事,如修建公路、建设集镇等。决不会把这些本不够宽余的资金投用于不见功德又不能立马见效益的水利建设,那水利建设怎么办?村组依赖乡镇、乡镇依赖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又按分级管理原则,如此循环……。

(2)对原建水利设施保护不力。在计划经济时代修建的水利设施大都存在不科学与不合理性上,人们对那些不能发挥水利功能的设施进行了最为直接的经济转换。如提灌机械拆卖、水闸门拆除,更有的把认为渠堤上的条石挪作他用。问其原因:最简单也最实在的回答是经济实惠,利益所趋。

(3)水土流失与人为污染丧失了水利设施的功能和降低了人们对水利建设的信心。水法明文禁止向水渠内排放任何有污染水质的物质,同时也规定了渠系的保护与管理范围。但由于农田水利灌溉对象为农民,农民意识在灌区内甚至全国都较为普遍。生产后的农作物垃圾、畜养物排放物、死尸等不费力地去搬运处理,直接进入邻近的渠道内。污染了水质,使得下游居民生活用水水质无法保障。再有,在渠道保护与管理范围内随意种植、开垦、修筑建筑物等,破坏了渠道的运行安全,也增加了水土流失,加剧了渠道淤积,洪水期,因渠系不畅通,排洪不及时,又造成水了毁。在这种反复建设又不能治根条件之下,谁还愿意建设水利工程呢?

2、从计划向市场机制转换的结果是水利设施管理制度存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旧体制已不适应现行体制,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使得农田水利管理和建设的主体不清,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用水、管水、建设三者之间的恶性循环。

(1)水利上的谁受益谁负担,水是商品的理念深入人心,农民认为农田水利建设就应该由水利工程单位管理,而水利工程单位最根本的生存来源就是水费。水费价格仅包含由工程单位管理的工程费用,而村组一级的工程管理则不能从水费中支出。市场讲究的是经济,建设更需要经济,水利建设所需经济恰恰是从水费和受益的义务中来。更有在市场面前说不清的就是水是商品,法律赋予了的,既然是商品,我没用水那就不交水费,更无义务可言。然而,水利设施的维护,决不会因为风调雨顺而不会出现水毁,不出现淤积。天旱之时,再说用水,水从那里来,水又怎么来,……?

(2)在用水上,农民对种田也不在再是增收的手段,而是养家糊口的的主要目的。各自为营的用水方式使水利设施疏于管理维护,利用自然降雨和辅助其他设备来解决农田灌溉成为农民普遍做法。如此一来,用水成本的增加,导致用水户对输水设施的管理更为疏远,最终是水利设施无人用也无人管,投入不能产生效益,又限制各方对水利设施的投入,用水、管水、建设矛盾从从,恶性循环。

3、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化开展。

许多水利政策、规范、技术性要求都产生于北方地区,其区域的不同并没有随实际的差别在政策等方面有更大的区别,仅随市场经济的深入而统一。计量收费,按方收费及价差节水等等政策的制定,出发点就是用经济的杠杆使其用水户节约能源,搞活水利经济。这在国外特别是以色列最具代表性,且非常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在我国部分地区实现这一政策,农田用水中的漫灌、跑灌现象实为普遍。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进,人们看到的是经济利益的趋使,在同一件议事的比较中,一个人就有一个看法,往往是"一事一个议,决定早过时"。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我们水利建设似乎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却不合理的危机正在悄然来临,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就会产生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要求,把农业推向市场已是整个农村工作的主题。大气候影响下,农田水利也要破除原来那种国家、集体建设和管理,农户无偿或低费用用水的方式,进入市场机制。但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并不能完全市场化,而是有规范和政策性偏向的市场化。

1、对于农田水利主体设施应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首先,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国家应该全力承担。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以及对水利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经济条件的各种组织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其次,对社会上其他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建设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只有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主干部分实施配套,水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才会把对主体部分的重视放入到支斗农毛那些本由受益户自行管理、建设的工程建设中,主、支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加大投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符的。一是经济实力可以保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特别是现在,在世界经济增长普遍乏力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却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率,完全有能力支持农田基本建设。二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基本农田的粮食直补就是有力的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通过这种减和补的方式来保证农民对基础设施的建设。

国家对农田建设的投入可以重新树立农民对政府的信心和威望。在农业灌溉区,逐渐发现,多数农民对政府官员、村级领导的不满,两者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更有甚者,政府的工作还需要水管单位人员出面才能得到农员的支持和理解。农民的话说:只有对农业建设投入的部门才是直得信任的。

2、土地制度的改革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促进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管理。

土地制度上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下重新核实土地实有灌面,保证有效灌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农民对按面积收费的信任度。改变原有谁受益谁负担为谁投资谁受益,鼓励农民、集体和社会团体投资。充分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解决建设和管理在市场机制下的作用,利益就是市场下最原始的动力。菏泽市水利建设正在试行的成立用水户协会来管理正是这种模式的体现。但这种格局的改变其前提是在国家对水利主体工程配套后,剩余的具有独立的区域或独立的灌面下才能得以保证。

3、向市场经济转变应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第6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权利 权力 法治 法律价值

    在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中国的改革和面向国际社会的开放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真正启动了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上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党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

    然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已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障碍。

1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    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既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如法人、企业,也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市场主体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设定,而不允许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设定和强加。由于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所以特别强调权利,如果法律不为市场主体设定并保护权利,市场主体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失去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任何价值。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财产保值增值权、追求经济利益权、自我管理和自主经营权等,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需明确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所在。

    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权力为本位,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来组织、管理经济,本应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另一个应是主要社会经济主体的公民则附属于单位和企业。由于社会参与者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应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企业缺乏活力和生机,在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从国家最初改革国有企业时采取的措施“放权让利”上看,即可真切地看出旧体制下的企业“无权无利”或“少权少利”。而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市场主体及其一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交易活动都主要围绕权利或经济利益而运转,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围绕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意志来运转,企业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动都体现着“权利本位”的原则而不再体现“权力本位”。

    所以说,提倡并鼓励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并对市场主体及其各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产生许多新的观念、新的权利需要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权利内容。市场经济为完善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是使政治权力按法律设定的既定途径运行,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即政治权力的运行不听从或不利于它的主人—人民。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而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是当前社会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最大威胁。因此,完善民主政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2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

第7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作用

就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来看,作为与经济内容息息相关的专项法律,经济法对于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发展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加强中央调控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从国内现状来看,法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完善、合理与严谨的律法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为其高速增长创造了有利前提。本文着重探究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所发挥的促进作用。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于其实现外部性内部化转变极为有利

“外部性内部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外部性制造者创造出的社会收益或者成本变成私人收益或成本,而由创造者本人享有并承担的过程。在此转变中,经济法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一)经济法所具有的规范性

在外部性内部化这一转变中,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协商、谈判以及契约等经济行为。然而在实施此类经济行为时,参与方经常在利益最大化影响下过度谋求单方利益而做出过激的、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导致其与经济规律、商业规律相悖,而违反了经济法相关规定。基于此,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经济法,实现对此类经济行为的有效管控。

(二)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节效应

经济法不仅对外部性内部化转变中的经济行为予以规范,更约束了转变过程本身。因而,在对经济法各类手段加以有效利用的同时,应统一考虑民商法和经济法,并利用二者的调节作用,对外部性内部化转变加以引导,确保这一转变过程被合理控制在法律框架内,由此确保这一经济行为能够创造积极的效益。由此,应对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二者的调节效应予以足够关注,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三)经济法对外部性内部化过程进行调节与控制,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为保证整体利益在外部性内部化这一转变中不致受损,我们应对经济法自身特点加以充分利用,以此来进行调控、确保其转变过程是有效而且准确的。除了约束力以外,经济法所发挥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我们应熟练掌握经济法所具有的特性并加以灵活运用,从而在外部性内部化转变时为总体利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建设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推动作用

对于市场经济体系而言,建立经济秩序是关键而且必要的,市场经济要想实现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秩序必须被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经济法在建立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经济法对利益最大化这一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予以阐明

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前者在发展过程中对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明确,市场经济整体性发展始终坚持围绕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于此。同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是抽象的,要想对其本质特征加以正确地阐述和明确,必须选择一个合理的载体,即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对利益最大化这一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予以阐明,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应正确理解经济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经济法是法律保障

在建立社会活动相关秩序时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所有社会活动必须与相关法规相符合,并坚持以法律为指导,同样,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也同样如此。经济法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其指导作用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与经济法相关规定相符合。

(三)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是其建立有效性的保障

任何一项活动必然需要秩序来约束,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极为重要,这是建设整体经济体制以及运行的有利前提,对于市场经济运行所收到的最终效果也具有密切关联性。因此我们应确保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正确性,并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保证其有效性与及时性;同时还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着重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优势以及促进效果。

三、经济法确保了政府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

自立法伊始,经济法始终针对经济行为;而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的载体则为政府,政府通过经济法实现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从而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既定目标。简而言之,政府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极为突出的作用。而在政府调控干预市场经济的同时,经济法为其调控与干预手段始终遵循经济规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其立法环节中,经济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干预,并对其权利加以有效约束,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行为的独立性。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人作为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政府作为经济管理者同样具有这一本质属性。而在经济活动参与方中,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超个人主义的经济与社会目标并非是其追求的根本所在。经济法律市场与经济市场二者差别在于经济人获取利益过程中所用的手段与方法的差异。这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反应为无法有效地制约权力以及政府依法干预调控经济活动时安排了过多的强制性制度,其中以经济行政规章以及法规条文数量过多为典型表现。与其他类别行政法规相比,经济法应保持更强的针对性,并充分发挥其在约束政府权力方面所具备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并分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和调控经济发展,从而实现调控宏观经济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树.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J].学术界,2011,(8):69-81.

[2]余杰.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选择、判断及经济后果――基于会计反映和税收征纳的比较分析[J].财经科学,2009,(11):102-109.

[3]王耀海.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逻辑――法学探索之一[J].学习与探索,2013,(5):69-76.

第8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事实上,收入分配模式只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与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收入分配模式。因此,讨论收入分配模式,不能离开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讨论。而在整体改革大方向不明确的情况下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恐怕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

那么,中国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模式以界定收入分配?我认为有5个基本问题需要作出回答。

首先,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中国不能为了追求平均主义而偏离市场经济轨道,或倒退回计划经济时代。上世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在实践中的失败,已清楚地告诉我们哪些事是不能做的:不能因为暂时的社会不公而否定市场,用政府分配代替市场分配,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否则,每个公民必须放弃个人自利,把自身命运的决定权和收入的分配权交给上级和少数金字塔顶端的决策者,给了政府过大的决策权力,也使滥用权力或轻率错误的经济决策成为可能。历史事实已经证明这条路违背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可能给社会带来重大灾难。

其次,是原始市场还是现代市场?中国需要现代市场经济,需要自由竞争,需要在竞争中鼓励进步、淘汰落后。但这种淘汰是指资源重组,而非人身淘汰。中国不能重走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丢弃的完全自由放任、“丛林法则”式的原始资本主义。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承认和保护市场竞争带来的收入差别和社会差别,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条件,并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把收入差距限制在一个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从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后者则单纯强调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一切政府干预,主张把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推广到整个人类社会生活领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目前,国内关于市场经济是好是坏的争论,常常没有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的市场经济。

第三,是权贵资本主义还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之路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权力与资本结合,通过钱权交易把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形成少数侵占社会公众利益、把持经济命脉的既得利益阶层或,形成高度垄断的市场;另一种是权力在公众监督下行使,市场按公平竞争的原则运行,鼓励提高效率和创新。前者不仅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平,也导致经济效率的丧失,把社会引向腐败和停滞、倒退。而只有在公众监督下运作的权力和实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才可能是一个和谐、高效、发展可持续的经济模式。

欧洲国家在19世纪和20世纪前期和拉美国家在20世纪后期的历史经验都证明,当收入分配严重向少数人倾斜,而把大多数人抛在一边时,它带来的经济失衡和社会冲突早晚会导致体制发生改变。

第四,是低福利还是高福利?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走到了今天这一步,能够并需要在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建立一套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公共福利制度,以保证全体公民基本的生存、生活和发展条件。但在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上,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标准不能过高,不能超过经济的承受能力,否则将变成未来发展的沉重负担。希腊等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发生的严重债务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不过,中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福利过高,而是相当一部分居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福利和保障。简单概括,中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原则应该是:相对低水平的福利和保障,全社会公众的全面覆盖。

第五,是国富还是民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使全体人民走向富裕和进步。GDP增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不是目标本身,国富民穷更不是中国应当选择的模式。在政府、国有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上,政府不应集中过多资源,国有企业不应与民争利,尤其要防止凭借政府权力假公济私和国有企业垄断,侵害公众利益。

为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以保证政府收入有节制,公共资源使用有限制,保证公共资源用于公共目的。我们需要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保证公共资源管理在阳光下进行,让公众能够监督,其使用需要符合公众利益,而不能允许挥霍滥用,更不能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第9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基本建设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社会的发展要求工程造价管理加快改革步伐,冲破建筑建设领域计划经济下旧体制的束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新体制和工程造价管理新办法。本文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现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已不再长期稳定不变,而是同其它商品一样随市场变化;业主与承包商的性质大有改变并呈现出多元化,现行施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施工企业利益严重受损,造成施工企业“计划经济的收入,市场经济的支出”的局面。如果为外资业主,则等于肥水外流。

(二)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管理费用大幅度降低,使工程管理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建筑产品质量。

(三)由于业主与施工企业地位不平等,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垫资施工,大量贷款,不仅使企业发展走人死胡同,而且造成严重不良债务,给金融业带来负面影响。

(四)在项目招标中业主片面压低取费,从而造成资质等级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的中标率高于资质等级高、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使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管理、技术、装备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并且挫伤了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的积极性。

(五)导致了取费等级高的企业在承揽任务后,将工程层层转包给资质等级和取费等级较低的企业,坐收管理费,不仅产生腐败,而且,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水平有限,致使工程事故频发,使业主利益受损的同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六)承包商为了中标片面压低报价,中标后利用增加现场签证等手段弥补损失,不可避免地带来。“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难以控制。

二、建筑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思考

(一)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的转变一动态管理。为了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正在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并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1.定额由“量价合一”改为“量价为离”,作为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固定的,而工程实物消耗量的单价和物化劳动,在空间上各地是有区别的,在时间上不同时期是变化的。因此,最新编制的定额只体现工程消耗量标准,而将全省各市、地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季度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上予以,并实现了全省市范围的价格信息联网。

2.取费标准的确定依据由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改为按工程类别取费,实行以取费证书和取费认证单相结合的取费管理办法取费证书用以表明施工企业所具有的最高取费级别,取费认证单用以判定工程类别并确定工程项目的取费标准,这样既避免了业主编制标底时片面压价。损害施工企业利益;又使达不到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取费等级的施工企业被预先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3.材料价格的调整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建筑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物质基础,其费用是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材价格应该因供需矛盾而变化,遵循价值规律。它是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二)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取综合费用的基础一费用项目简化。现行的综合取费是以基期基价基本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落后,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思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上不去,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若以人工费为综合计算基础,就忽略了施工企业的设备技术、机械化程度,只有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才能真正反映综合取费中施工管理费和计划利润的真正含义,符合综合取费的原则。

(三)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间接费率。市场经济把一切的经济关系都市场化、货币化。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就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管理中所消耗人力、物力的货币形式。现行的间接费计取办法是按施工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在施工管理费、人工费、利润和远地施工增加费等方面划分了若干等级费率标准,形成了施工企业间的“级差成本”、“级差利润”,人为地造成了同一工程不同价格的不合理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恰恰制约了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工程造价必须由工程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按企业资质等级只反映了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交叉,造成了一个工程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都有资格承建的情况,这产生了许多弊端。

(四)改革传统定额,实行竞争性的间接费率。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方式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的工程造价制度,实行统一的“量、价、费”,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改变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办法,将定额改“定”为“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定价因素中的价、费全部放开,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作为国家或基建单位预测、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

(五)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各方面的信息流铺天盖地、纷至沓来。面对如此巨大的信息流。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显然已无能为力了,我们必须寻找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这时计算机网络、软件就成了时代的宠儿。普遍为人们看好。计算机的引入标志着我们的工作有了新意。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了效益。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向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为此,从长远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与国际接轨。目前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诸项措施都是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的,我们只有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价行业专业人员的素质,才有可能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俨玲,尹贻林.工程造价导论[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