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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雾霾 大气污染 法律制度 防治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由于空气质量恶化,武汉市雾霾现象频频发生,整座城市烟雾缭绕,灰蒙蒙一片,已经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门”的地步,人们调侃称其为“人间的天堂”。这种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人们常说的PM2.5监测指标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肺颗粒物,这种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阴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比沙尘暴更甚,PM2.5由于能够直接通过支气管进入肺部,因此严重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由武汉市雾霾天气可见,城市大气污染已经日渐加剧,当前城市大气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并成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面临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人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诸措施中法律规制则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是规范人行为最强有力的保证。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法律制度为防治大气污染构建一个合理的框架,希望能为解决大气污染提供一些帮助。
二.我国“雾霾天气”的现实状况分析
2013年年初,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现今我国的雾霾天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常态”,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现雾霾沙尘天气,并伴有大风,空气质量下降,污染严重。北京市环保局官方微博:沙尘暴已全面影响北京,首要污染物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雾霾天气持续不散,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环保局共同举办了媒体见面会,了两组数据: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雾霾天数占到了209天,雾霾天数数值超过了总天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新的空气质量标准,1-10月,杭州空气达到合格线的,只有198天,超过三分之一的天数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黄浦江两岸大雾弥漫,当日上海市气象台今年入冬以来首个大雾橙色预警。此时针对这场波及几乎整个中东部地区,覆盖了我国人口最密集地区的大雾霾,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着7天了雾和霾的双预警了。包括最近几天武汉市出现的连续雾霾天气,已经引发了各种咳喘类疾病。可见雾霾天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并给人体带来极大伤害,如今中国半壁江山罩雾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雾霾天气频发呢?
三.“雾霾”的产生原因分析
首先,气象原因。秋冬季的气象条件是造成最近雾霾天气频发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别是入冬以后,我国中东部地区时常出现雾霾天气,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些地区近地面空气相对湿度比较大;二是没有明显冷空气活动,风力较小,大气层比较稳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间的辐射降温,使得近地面原本湿度比较高的空气饱和凝结形成雾[2]。其次,人为原因。环境空气中总量相对稳定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决定性内在因素。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企业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3]。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严寒的冬季,人们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分析
由此看来,不利的自然天气条件和严重的大气污染,导致雾霾天气持续出现。然而人类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却是“罪魁祸首”,它是雾霾天气形成的推动力,为雾霾天气的出现提供了根本条件和保证。因此大气污染是人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针对大气污染,我国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防治,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法律视角对防治大气污染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目前环境管理界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义为: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要求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这个一定的时间段,现在一般都是以一年为单位。《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实践中,这些规定对控制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称得上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关系到该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设置环境质量标准、公开透明的环境监测制度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制度,这些规定对大气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后,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护法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做了相关规定,强调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量,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了相关措施和处罚。这项制度对减少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不仅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保证了执行强制力。
(二)“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从1987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之后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其在中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前面本文说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定义,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则是指对特定的某个区域内,某种气体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污收费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确认和准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这些制度仍旧无法尽善尽美,从而导致实施效力不尽如人意,乃至现在雾霾天气频发。笔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在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概括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主要不足之处:
首先,无论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都是仅仅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却没有将该指标量化、细化、标准化。看似以控制指标的方式进行逐步地、有计划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但实际上,这个计划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公众参与不足。目前,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监测活动多是对周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并公众。但实际上,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对那些影响大气环境因素的监督,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业、单位隐藏最深的,公众有权了解并对这些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门为了维护当地的形象,安抚公众的情绪,经常对某些重大的环境事故做虚假公告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并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再次,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是“事前申报”,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事后申请同意和确认。此外,在申报过程中,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隐瞒排污信息的真实情况,没有如实申报,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相当力量进行数据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保护指标大多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双方推诿责任,导致法律责任不明。
为了有效地预防并治理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就一定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控制指标量进行细化、标准化。其次,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程序条例》,规范政府具体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主要是完善政府计划的确定程序、执行程序、变更程序、救济措施等。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第5条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客观地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个规定是十分原则的,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可以进行一些具体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确规定有关宣传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规定对公众自觉参与有益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予以鼓励。第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大气监测部门如实公布各项环境数据,并对虚假公布信息的部门给予处罚。
三.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完善配套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条件和程序,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就排污许可事项做出全面规定,以保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施行。排污许可证条例应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实施主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时间和受理方式,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四.惩罚力度应更严格、更具特点。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污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这种限期治理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应当将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围扩大至流域性、行业性、产业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标准为衡量依据,凡是超标的整个行业、产业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围内,这样就避免了行业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业收费办法,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强化追究环保部门违法排污收费行政责任的硬性规定,对挤占挪用者、不按标收费者、腐败收费者、造成环保资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排污收费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费程序或图解并将其公之于众,使执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缴费,程序公开,为民便民。
结语
通过对“雾霾现象”现状和产生原因的介绍,得知严重的大气污染为其“罪魁祸首”。经过不同法律视角对大气污染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我国现存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尽快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使各项制度的实施更合法有据,提高执行力,从而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问题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2-433.
关键词:粮食污染;粮食安全;法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5—0054—04
环境保护和粮食安全是21世纪的两大难题。粮食安全包括粮食数量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污染是威胁粮食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污染在我国具有普遍性且危害严重,迫切需要通过严格立法予以有效防治。
一、粮食污染的含义及其危害性
粮食污染是指某种污染物入侵粮食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直接导致粮食质量下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威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三类: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真菌毒素的污染,指土壤、空气和水中的微生物通过粮食籽粒、雨水、粮食加工器材等传播到食用粮食中;此外,外来物种入侵、动植物病虫害等也会威胁粮食安全。化学性污染是污染面最广、污染量最大的一类粮食污染,主要表现为化肥、农药、重金属元素等在粮食生产环节的残留,以及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元素和工业化学品对粮食加工过程及其包装、容器材料等的污染。放射性污染在粮食污染中并不常见,但近年来一些国家核泄漏引发粮食恐慌的现象也促使人们提高这方面的防备意识,在相关立法中早作应对。
粮食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粮食污染直接破坏食品安全。在食品结构中,粮食属于大食品类。从食品的源头考察,其大部分原材料是粮食,因此,只要粮食质量存在问题,则无论食品加工标准多么严格,食品检测程序多么周详,要保证食品安全都是不可能的。第二,粮食污染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受污染的粮食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或引起急性中毒,或转变为有毒化合物长期蓄积在人体中造成慢性危害。第三,粮食污染影响粮食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绿色粮食”受到各国青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根据WTO规则制定了绿色贸易政策,粮食污染成为一国粮食出口的壁垒。在国内粮食市场上,粮食污染已成为粮价上涨的一个现实原因。第四,粮食污染造成生态难民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粮食污染催生生态难民的现象屡见于媒体报道,如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的云南省个旧市,一些村子的土地已经无法耕作,继续耕种生产出来的粮食也不能食用,越来越多的人被迫背井离乡。①生态难民现象是对粮食污染问题重视不够的必然后果。
多年来我国采取了不少措施来防治粮食污染,但问题依然严重。我国耕地占世界的9%,化肥消费量却占世界的35%,平均每公顷耕地的施肥量达400多公斤,远高于每公顷耕地225公斤的化肥安全施用量的上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我国农药年使用量130万吨以上,其中约2/3进入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中;2003年工业污染农地面积约占总灌溉面积的10%,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染区面积的64.82%。②面对我国粮食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其危害,政府和社会各界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们常常认为耕地抛荒、粮食短缺才是最大的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对于粮食污染问题,除媒体对相关事件进行积极报道外,还必须出台相关立法,通过执行系统、严密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和粮食的有效供给。
二、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很少,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953—1985年间,国家严格管控粮食市场,农村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城市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与此相适应,当时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关于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基本没有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我国真正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立法,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粮食流通环节来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以此四部行政法规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规章,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这些法规和规章不仅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粮食生产环节来看,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粮食污染的源头防范(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工业“三废”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求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合理地利用土地;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表明防治粮食污染是国家以及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我国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中增加了“粮食安全”的内容,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粮食产销区购销合作制度、粮食保护价制度、粮食安全预警制度、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综上,我国在立法层面对粮食污染防治已有所反映,但相关法律制度尚存在很多缺陷,这些缺陷是造成现实中粮食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一大诱因。第一,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严重滞后。我国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数量少。虽然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部法规,使我国粮食管理在短期内有法可依,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因不适应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而被废止,仍在执行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难保障粮食生产、运输、储藏、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安全。二是层次低。目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中效力最高的是法规形式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余都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现的更低位阶的立法。以这样的立法结构来根除粮食污染顽疾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是效力差。现有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仅数量少、层次低,而且效力范围十分有限,其内容未能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购销、消费等环节。第二,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缺乏系统性。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法律,一些法律对粮食质量安全只是原则性地提及,如《农业法》第3章第22条、第4章第29条仅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制度作了原则性、粗略的规定,这些制度因缺乏明确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相配套而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某个方面,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具有系统性、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对粮食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地膜等产品、保证粮食品质的要求,也增加了对粮食加工经营者不得使用霉变原粮、被污染超标原粮和添加剂的要求,但该法总体上是一部粮食管理法,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其内容与实现防治粮食污染、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目标要求相距甚远。笔者认为,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的立法路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正在征求意见的《粮食法》中写入粮食污染防治的内容;另一条路径是制定专门的《粮食污染防治法》。笔者倾向于后者。
(一)我国对粮食污染防治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粮食污染防治法》是粮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粮食综合立法的基础上对粮食污染防治进行单独立法,这不仅有助于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目标,而且强化了土地、水、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效果。解决粮食污染防治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法律协同配合,多项制度同时建立、同时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作用。
2.其他相关法律不能代替《粮食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的法律虽然从粮食生产环节对污染粮食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但环保标准与粮食质量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二者中相一致的内容,可以在《粮食污染防治法》中载明。我国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对威胁粮食质量安全的因素虽有所提及,但具体防治措施几乎未作规定,该法实施效果的提升亟须包括《粮食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予以配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从外界污染、粮食品种等方面对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作了明确,但仅此难以实现对粮食生产、运输、储备、加工等环节的污染防治。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以此为支撑尚不能建立全面、有效、规范的粮食污染防治体系。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实践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立法体系建设。
3.对粮食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符合我国国情。目前世界上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单独立法和综合立法。从实践效果来看,此两种立法体例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粮食污染原因的综合性和粮食污染防治单独立法的具体、针对性,在粮食综合立法的同时出台专门的《粮食污染防治法》,能够产生较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二)《粮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未来《粮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为了保证人民饮食健康和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治粮食生产、流通等过程中的粮食污染,制定本法。《粮食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前者主要是指防止污染粮食的因素出现,如防止灌溉用水和耕地受到污染,保证化肥、农药、农用地膜中的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等。对已经出现的粮食污染问题,首先要对受污染的原粮不收购、不加工,确保其不进入市场;然后要针对污染粮食的因素落实责任、及时治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生产者防治、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前者是指粮食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粮食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潜藏的各种污染问题进行积极防治,后者是指造成粮食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对耕地、水等污染源进行有效治理。
3.全国统一立法与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要尽快颁布《粮食污染防治法》,对粮食污染作出界定,对可以进入市场的粮食的质量标准予以明确,对污染粮食的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性措施等。另外在我国,影响粮食质量的灌溉用水、土壤等因素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性,因此,应允许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粮食污染防治法》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其中对粮食质量标准作出不低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
(三)《粮食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粮食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粮食质量监管实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未来《粮食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除涵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外,还应包括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备、购销、消费等环节,调整国家与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者与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者与粮食消费者、粮食加工企业与粮食消费者、国家与粮食储备企业等方面的关系。
2.粮食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部门。目前在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国家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粮食部门等多部门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致使监管混乱、力度不足。鉴于此,对于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应由专门部门实施。笔者建议《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对各级粮食局增加粮食污染防治监管的职能,由其专门组织实施粮食污染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监督粮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③
3.《粮食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一是粮食质量标准和评价制度。《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明确不同行业收购的粮食标准,如食用粮标准、饲料用粮标准、工业用粮标准、期货交易的各种粮食标准、粮食进出口标准等;因应粮食消费结构的多元化,应设计家庭用粉标准、营养强化面粉标准等,特别是在粮食食用卫生方面的标准应更严格,以减少和避免劣质粮食进入市场。以上标准要与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的内容相协调。二是粮食污染监测制度。建议我国建立粮食污染分级监管体系,要求粮食经营者具备粮食污染初级监测能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备专业化的粮食污染监测能力;国家在粮食主产区或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粮食污染重点监测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国家委托监管区域内的粮食污染监测;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及省级粮食污染监测的指导工作,适时制定监测标准和处罚措施,以形成完备的粮食污染监测体系。三是粮食污染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制度。粮食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因此,《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粮食污染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制度。四是粮食市场准入和已污染粮食的处理制度。在粮食进入市场前,应通过检测确保其数量和品质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受污染的粮食要进行非食用处理或予以销毁。
4.违犯《粮食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鉴于粮食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严厉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或后果的粮食污染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和粮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粮食污染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行为污染粮食致使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或其他生命体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归责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四)与《粮食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措施
粮食污染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其具体解决方案具有多样性,在一部《粮食污染防治法》中无法全部予以囊括,因此,有必要在《粮食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及时制定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为保证“绿色粮食”的生产,我国应结合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尽快颁布实施完备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应加强对粮食种子和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产品的检验,定期抽查粮食作物中的农药残留量,加强对土壤肥力、病虫草害等的监测;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在粮食生产中限用、不用农药和化肥,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加强粮食进口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严防国外动植物病害侵入我国;及时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法》,在其中增加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内容。
注释
①张田勘:《视而不见的粮食污染更可怕》,《中国青年报》2011年2月24日。②常良、陈楣:《跨国粮食污染问题研究》,《粮食问题研究》2007年第5期,第36—38页。③秦雷鸣:《粮食法立法探讨》,《中国粮食经济》2007年第8期,第30—31页。
参考文献
[1]赵其国.土壤污染是农产品不安全的源头[J].党建文汇,2007,(1):13.
[2][美]瓦伦·弗雷德曼.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规[Z].曹叠云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59—68.
[3]京生主编.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析[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263.
如果再不重视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治理,那么,要想大气质量达标是不可能实现的。船舶主要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PM2.5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可谓是“移动的火电厂”。
7月上旬,国际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船舶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其数据显示,一艘使用3.5%含硫量的燃料油的中大型集装箱船,以70%最大功率的负荷行驶,一天排放的 PM2.5相当于50万辆使用国四油品的货车。
由于船舶港口空气污染防治在国内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尚缺乏体现港口特点的数据,相关研究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国内有关船舶污染的研究和相关政策措施还是空白。
对过往只强调发展的航运业来说,大气防治无疑是被漠视的盲区,同时没有船舶燃油标准,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没有清晰的排放数据……诸多原因已成为地方乃至高层治理缓慢的理由。
污染比想象大
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腹地,以及长江、黄河等内河港口城市,船舶污染比公众想象的要大得多。中国主要港口城市均属于人口密集地区,所以船舶、港口空气污染所造成的公共健康风险和环境影响较其他国家的港口城市更为严重。
在香港,2012年的数据显示,船舶废气排放是全市PM10、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最大排放源,前两者占到约三成,二氧化硫则达到50%。
对此,多位专家认为,在中国无论是跨国远洋船,还是大量内河船,船舶废气污染主要源自劣质燃油。同时,我国尚缺乏船用燃料油和船舶排放国家强制标准。
远洋船舶虽受到国际海事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约束,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但这已是国四柴油含硫量50PPM的700倍。而以散货船为主体、占中国船舶九成的内河船,油的使用更为混乱。
国际海事组织已在全球批准了4个“排放控制区”,即行驶至该区水域的船舶需换成更清洁的油。中国并没有设置排放控制区。因此,有能力使用低硫油的船舶到达中国水域后,也依然燃烧高硫油。船舶使用的燃料油,其含硫量是车用柴油的上百倍甚至数千倍,远洋船单位燃料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量远远超过道路车辆,而给船舶“换油”是降低船舶废气排放最快速的方法。
中国17.26万艘船舶的废气污染是长期被漠视的大气污染源,其严重程度不亚于陆上的火电厂、机动车等。此外,港口污染源还包括塔吊、大货车等车辆排出的废气,水泥、砂石、煤炭的卸载扬起的灰尘等。
根据香港的一份研究报告,2008年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的废气排放造成当地1202人过早死亡。事实上,这些影响有被低估的可能。
未算清的家底
中国还没有实施对船舶港口空气污染的具体措施,最主要的原因是各方还没有认同船舶和港口是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
据统计,天津的PM2.5来源中可能有20%来自船舶、港口。除了这个北方最大的港口,世界十大最繁忙的港口中还有6个在中国。但绝大多数地区的船舶空气污染家底是未知数,内河沿岸城市的排放数据同样不明。
香港政府于2007年委托研究机构编制了一份全面的船舶废气排放清单。而在大陆,上海是第一个且唯一制定港口排放清单的城市。
根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最新排放清单,排名世界第一的上海港,2010年船舶和港动(包括货车和货物装卸设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排放量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2.4%、11.6%和5.6%。
管理乏力的困局
环保部门没有执法依据,而由交通运输部内部哪个部门来管也很模糊。船舶、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的权责主体还不明确。
据了解,船舶年检职责不在环保部门。按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排气污染的年检是由“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检测。
对此,环保部污防司人士曾向媒体透露,2014年6月内部送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批准、登记和营运,船舶排放达标状况评估职能则划归环保部门。
但部分专家认为,环保部对于船舶废气污染的管理较为陌生,可能力不从心。
从控制相关区域内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着手,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减少船舶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是可选择的方法,应发展绿色港口。
事实上,2013年,上海、江苏、山东和广东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涉及部分船舶港口废气排放治理措施,但并非强制。
除了权责、政策、标准等不明,更多的港口担心提高燃油标准,会影响船舶经济,致使船舶转向其他港口。行业竞争、部门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克服博弈的方法是在全国范围或重点港口区域实施一致的减排法规。这些措施应针对多数港口的主要排放环节来制定,如油品、船舶和码头机械的氮氧化物排放。这样做能使所有船舶行驶到中国任何一个港口所需要遵循的环保法规都是一致的。
他山之石
建立有针对性的港口废气排放清单;
开展防治措施的费用效益分析,设定排放目标,制定和执行港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在近海海岸建立“排放控制区”,实现减排效果最大化。
1 列举事例,唤起学生的环保意识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以来,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今,光化学烟雾、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酸雨肆虐、淡水资源匮乏、核泄漏等诸多污染使得森林和农作物被破坏……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由于技术水平低、管理能力差以及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仍在上升,污染由城市蔓延到了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我在教学中还列举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环境污染事例,同时结合多媒体课件阐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强调环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唤起学生环保的忧患意识。
2 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
在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我充分挖掘教材中和环境有联系素材,找准切入点,通过多媒体课件、视频,生动形象地将环保的知识渗透入课堂教学中,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活跃了课堂教学气氛,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增强了学生的环保责任心。如学习“空气”时,通过播放典型的环境污染的多媒体图片、视频,部分城市环境监测报告,一方面让学生了解空气的成分是相对固定的,洁净的空气对于人类和其他动植物都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让学生知道工业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改变了空气的组成,造成了大气污染,导致出现温室效应、酸雨等。学习“氧气”时介绍“臭氧层空洞”,让学生了解“臭氧层空洞”形成的原因、臭氧层对地球上生命的保护作用、以及我们人类保护臭氧层所采取的方法;学习“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时,适时地向学生介绍近几十年来,由于人类消耗的能源急剧增加,森林遭受破坏,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断上升,使地面吸收的太阳光的热量不易散失,引起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陆地面积减少等危害。学习“化学肥料”时告诉学生要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我们是农村中学,百分之九十九的学生家庭都以种田为主,要求学生回家把课本上学到的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以及注意事项告诉家长。告诉学生“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如大力植树造林、种植花草,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等。
化学学科包含着极其丰富的重要的环境教育思想和内容,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初三化学课本的每一个单元都涉及环保知识,并给出了可供学习的情景素材,如空气污染指数、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三废的危害、水体的富营养化污染与禁用含磷洗衣粉、光化学烟雾等。新课标同时明确提出:要让学生“逐步树立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合理使用化学物质的观念”。因此,我们在教学中要注重将化学知识与环保教育相结合,突出环保教育的内容,把环保教育贯穿于化学教学的各个环节。
3 实验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化学实验是学生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方式,然而,化学实验总会伴随着许多有害物质的产生,有些会直接扩散到空气中或排入水中,造成环境污染。在实验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是加强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的极好机会。如在做磷的燃烧实验时,磷的用量要尽可能少,如果用量过多就会产生大量的P2O5等有害物质,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还会影响师生的健康。对于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演示实验,我还借助多媒体课件进行模拟演示,这样既可以使学生获得有关实验的感性认识,达到演示实验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减少有害废物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化学实验的课堂教学效率。在实验教学中,反复强调废气、废水、废渣随意排放不仅危害人类生存环境,还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在实验中,不仅要尽量少用药品,减少废弃物排放,而且还要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妥善处理剩余药品和废物,人教版初中化学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要求实验教学除了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和探究精神以外,还把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摆到了显著的位置,并作出了详细的要求:一是认识“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处理的一般原则;二是了解典型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三是认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四是初步形成正确、合理地使用化学物质的意识,认识化学在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4 法制教育中渗透环保教育
我还注意结合课本上涉及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从法制的角度对学生进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教育,在教学中利用渗透的方式,结合相应知识点,让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如讲二氧化硫、硫酸时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讲《自然界中的水》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讲钢铁冶炼方法时,介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关键词】环保;监测;清洁生产;治理
一、综述
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抓住大好机遇期实现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目前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境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环境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生态环境状况在一些地区不容乐观,国家环境安全已经受到威胁。
作为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及各种举措,针对现实,对症下药;面对未来,未雨绸缪。保护生态环境,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任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要努力转变以高资源消耗、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速度的现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我们在环境保护上不能懈怠疏忽,不能无所作为一定要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环境评估项目概况
2010年初,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要求各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厂区搬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整个项目通过对原有现有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环节及污染治理措施的系统分析,确定原有工程和现有工程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排放情况,分析各种污染源,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通过几个月的实际调查、数据搜集和现场取样,《环评项目报告书》编制完成,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该环保书对各污染项目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限期整改的方案。
三、环境评估项目实施过程
此次环境评估首先对现有项目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建地面积、生产规模,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及政策复合性进行了详细分析。项目搬迁既符合中国重汽长远的战略发展需求,同时,随着项目的搬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会逐渐消失,对环境的改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搬迁有积极的意义。
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四大类。
(一)废水排放情况及治理措施
原厂区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包括喷涂线磷化清洗水、脱脂清洗水及设备清洗水等。 注:汇流至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在此进行三级氧化处理,工艺流程如下:
全厂混合污水 调节池 初沉池 一级氧化 二级氧化 三级氧化 二沉池 溢流
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后,全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噪声排放情况及治理措施
原有工程主要噪声源为车间内各种机床、风机及生产线上各种大型设备。主要噪声源噪声等级及治理措施见表2-1。
(三)固体废物排放情况及治理措施
原有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机床切削等产生的废铁屑、下脚料等,产生量为8t/a,经收集后外卖给钢材厂,可全部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以0.3kg/d・人计,产生量为16.8 t/a,经厂区垃圾收集站统一收集运至城市垃圾场处理。
表2-1 噪声排放情况及治理措施
车间 主要产生噪声设备 声级范围dB(A) 防治措施 防治效果
机加工一车间 各种床(车、磨、铣等) 76~87 对于大噪声设备设置单间;其他设置缓冲垫及减振接头;风机设消声器;墙体加厚并采用双层门窗等 厂界达标
机加工二车间 喷漆室 引风机 89
各种床(车、磨、铣等) 67~74
机加工三车间 车床、磨床、绕簧机等 74~81
空压机 90
装配车间 单梁桥式起重机、压力机等 73
原有工程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置了单独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原有工程产生的主要危险固废为废切削液、漆渣及油漆桶等,废切削液产生量为32.5kg/a,经单独收集,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漆渣产生量很小,随同其他四个厂产生的漆渣一起送至有危险废物焚烧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漆桶交由油漆厂回收利用。
四、清洁生产分析
清洁生产是为了克服末端治理环境战略的弊端而提出的新的污染预防战略。清洁生产是从设计开始、到能源与原材料选择、工艺技术与设备采用、废物利用及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不断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其实质是污染预防。
清洁生产包括的内容:
(1)清洁的能源。包括常规能源的清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再生能源的开发;各种节能技术等;
(2)清洁的生产工艺过程。包括尽可能少用、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保证中间产品的无毒、无害;减少生产过程中各种危险因素;采用少废、无废的工艺和高效的设备;进行物料再循环;完善管理等;
(3)清洁的产品。指节约原料和能源,少量昂贵和稀缺的原料的产品;利用二次能源作原料的产品;产品在使用后不会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易于回收、复用和再生的产品等。
清洁生产不但要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且要有经济上的可盈利性,能够体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清洁生产得以实现并能够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生命线。
五、结束语
推行清洁生产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厂区也借此次环评项目对车间内各种污染源进行彻底整改,厂区内工作环境得到彻底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县于1992年在城区划分了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城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随着县城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分区范围已达不到对建成区烟尘的控制要求。为了有效防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本次烟尘控制区范围在原来4.6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扩展至目前县城全部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起中学、西至西环路向西600米,北起泰山路向北300米,南至洽川大道(包括以南所有单位),面积17.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执行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六)《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八)《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字);
(九)《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三、烟尘控制区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对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查处城区内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超标排放烟尘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对其进行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局负责在烟尘控制区内推进禁煤工作,督促烟控区范围内所有餐饮娱乐服务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对原有燃煤炉、灶进行改造,全部使用清洁能源;督促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设置必要的抽排油烟设施,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督促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重点做好烟尘控制区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工作。
(三)工商局加强要对烟尘控制区内经营性锅炉、灶具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完成改造任务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新建锅炉不予审批。
(五)县广电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配合做好烟尘控制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气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现使用的炉、窑、灶必须按计划逐步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燃料,经改造使用燃油、燃气、电等炉、窑、灶,要加强管理和完善抽排油烟设施、装置,严格操作,以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凡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
为防治大气污染,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临港工业特点,计划开展有机废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为规范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完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
排放强度,实现有机废气排污总量的减少。
(二)借鉴国内外有机废气治理经验,有重点的指导,整体推进有机废气整治工作。
(三)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企业作为治污主体,需加大投入、改进工艺和提升废气治理装备,进一步减少有机废气排放量。
三、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化工、涂装行业和其它产生恶臭的单位。
(二)整治目标: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提升装备水平,有效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量。年底前完成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企业臭味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涂装行业废气污染的收集和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
四、整治要求
各企业要制订《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实施方案》,扩大无组织有机废气收集面,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
(一)大幅削减无组织废气产生量。具体措施包括:对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车间地面和管道改造,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化学品装卸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能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进行收集和处理;易挥发化学品储罐改为浮顶罐,无法改造的要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槽罐车灌装过程应采用密闭操作或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
(二)各企业要根据有机废气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进一步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鼓励使用活性炭纤维吸附、等离子有机废气净化、生物消解以及使用高温氧化等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气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加强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污费征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并符合下列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各项技术资料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
(四)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现阶段要求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房、敞开式离心机,其它烘干设备和离心机尾气须接入废气处理设备,并做到达标排放。
(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措施包括: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恶臭)废气的项目;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厌氧池等产生恶臭的部位进行加盖和收集处理;在敏感区域安装臭气在线监测设备以实现全时段监控。
(六)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必须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事故时,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及时报告。
五、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从年月1日开始,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前)。调查摸底有机废气产生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订并下发《北仑区有机废气整治实施方案》;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并提交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最终确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6月-2012年12月)。企业按照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环保局主动服务,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验收阶段(按整治目标分阶段验收)。对照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对整治项目进行监测和验收,分析评估整治效果;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实施有机废气整治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区环保局成立有机废气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机废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重监科、污控科、环境监测站、办公室组成。
关键词:修造船;防污染;海事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300-02
一、修造船舶污染源情况
船舶在修造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的污染物,是船舶对长江环境污染的一大污染源。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进港修理船舶的油污水、油泥、生活垃圾;修造过程中除锈产生的废砂、漆皮,喷涂产生的油漆、溶剂残渣及废油漆桶;维修保养而产生的废弃物,如残留油漆、漆刷、铁锈、破布、各种包装材料、报废的索具(钢丝绳、尼龙绳)、报废的小型零件和工具;材料切割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料;自备发电机组发电产生的废气等。
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修理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十条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了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第七款规定了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例如修造船作业地点应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等。
三、修造船厂防污染管理建议
1、修造船厂应建立适合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
修造船厂、相关涉污作业单位和船舶应完全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应普及防污染的法律知识。辖区修造船厂大都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制度,建议修造船厂建立一套涉污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要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将船厂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各项生产作业归纳成一套适合自己单位和船舶的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达到工作程序化、活动规范化、行为文件化,并根据过去的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并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监督,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从而将一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实现修造船厂安全生产和防止污染。
2、修造船厂防污器材储备和保养
各修造船厂都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污染物接受设施、防污染设备器材,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根据调查部分船厂已配备的防污染器材很多质量低劣,达不到规格要求,在恶劣的情况下根本不能有效防污染,有的防污器材平时疏于维护保养,负责人员缺乏使器材处于即刻可用状态管理措施。因此建议船厂完善相关设备配备,加强现有设备器材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3、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强制性开展应急演习
修造船厂基本都制定了防污染应急预案,防治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针对船厂突发污染事件,迅速、及时、有序地作出应急反应,合理回收、控制和清除污染物,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但绝大多数船厂未定期开展相关演习,人员没有得到培训和演练,事故时不知道自己的具体职责,更不能有效履职。应急预案制定大都流于形式,船厂管理层防污染意识淡薄。
四、海事主管机关对船厂防污染的监管措施
船舶修造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可通过限制船舶污染源的产生和排放来加以预防和控制的。当然,要彻底消除船舶修造产生的污染源是不现实,但只要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完全可以将修造船舶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损害到最低程度,控制修造船舶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是可以通过人来加以实现的。
1、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水域环境保护意识
船舶修造涉及公司、船舶、船员、清洗舱作业人员、船厂工人等相关人员,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企业在修造船舶中“重生产、轻环保”的短视行为。应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母亲河的意识,认清保护长江水域的重要性,并把它看做是全民的一项义务。
2、依法治海,逐步完善、实施好内河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
对内河环境的保护,国家相应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来保护内河水域环境。通过海事部门、环保部门的依法监管,强化人们依法保护和建设长江水域环境的意识。
3、加速推进信息化进程
在目前海事执法人员少、任务重,海事人力资源与现场监管工作量不相匹配的现实情况下,必须创新完善海事监控手段。通过安装CCTV终端等设备来监控船厂作业船舶的情况,做到快速、有效制定应急措施,也可以实时了解辖区各船厂码头作业船舶分布情况、应急设备分布情况;根据船厂修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需要时通过短信、电话、高频等方式通知执法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
4、海事现场动态监管
加强修理船舶的现场监管,提高海事执法威慑力。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船厂涉及船舶污染物处理、防治的设施设备的配备提出要求或建议,检查船厂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和有效性。督促修理船厂建立涉及船舶修理的防污染应急预案并保持预案的有效运转。加强对涉污作业的现场监管,必要时核实污染物及存油的数量,并及时将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
5、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对修造船厂单位实施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和检查等确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为促进修造船厂的安全管理水平,诚信等级的评定实行初评后随时降级和按评定周期晋级的机制。非最低诚信等级的单位发生本办法所述的降级情况之一的,立即给予降级;非最高诚信等级的单位符合晋升条件的,评定周期满即给予晋级。诚信等级评定的依据如下:海事管理机构的年度诚信评估结果;现场检查情况;本年度违规记录;本年度事故和行政处罚记录。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规记录扣分实行量化标准,实施分级监管
6、建立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船舶修造企业的交流沟通机制,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共同维护船舶修造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确保水域清洁。
小结:本文主要从海事主管机关的角度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但船厂监管涉及到多家主管机关,海事主管机关在对船厂防污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形成更广泛的监管网络,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监管实效
通过一系列的决策部署和实际措施,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这是加强旅游绿道管理,维护绿道环保的首要措施之一。我认为,立体化的绿道环境监测有机体系,应该包括环境监测保护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健康管理体系、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游客体验监测体系等,这些子系统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整个区域绿道生态环境监测有机体系。
1.1建立绿道环境监测保护体系
绿道环境监测保护体系主要是监控绿道的污染源,其构成包括废气在线监控、重点污染企业废水在线监控、建筑噪声监控、放射源监控、环保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要改变传统环境监测手段,借助信息化高新技术,如计算机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等,对污染源及环境质量实施长期、连续、有效监测,科学准确、全面高效地监测、管理所辖绿道区域的环境状况。
1.2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健康管理体系
首先是加强宣传,通过广告、招贴等,浓缩展示绿道沿线的生物多样性,把群众动员起来,让大家知道和自觉保护生物。同时,对绿道沿线区域的稀有动物、珍稀动物,加强保护。此外,环保、林业部门等,要做好绿道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和管理。
1.3完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建立和完善联网的电子监测系统等防火监测设施,建立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管理体系。平时要增强危机意识,树立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科学理念,同时,完善危机处理体系,形成危机后的恢复机制。
1.4建立游客体验监测体系
绿道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游客体验监测体系,包括游客旅游体验影响因素及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体验与满意度关系调查,生态环境变化与游客体验之间关系调查等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绿道服务质量。
2加大生态旅游绿道环保防治措施和力度
根据监测体系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和有关环保部门,要加大绿道环保管理的力度,落实防治措施,特别要加大防治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主要污染的防治措施,保护绿道生态环境质量,以防绿道生态环境退化。
2.1水污染防治
绿道区域多是沿水而立,为此,必须加强绿道区域水污染的防治。要根据有关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绿道环境的水质监测和管理。对绿道区域的餐厅、宾馆等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户的污水,实行清污分流,减少污水排放量,加强区域植被保护。同时完善排污网管建设,改善厕所设备,切实处理各种污水,保证水质达标。
2.2固体废弃物防治
绿道沿线要有专门的环卫人员,做好卫生清扫。把固体废弃物收集后,专门处理,特别要更新垃圾处理设施,做好密封,集中清运,以避免垃圾空气污染。
2.3大气污染的防治
绿道大气污染主要是接待区域的煤气烟气、汽车尾气等废气污染。可采取严管措施,严禁在绿道范围内使用燃煤燃料,宾馆可使用柴油或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器,保证空气净化效率在85%以上。禁止宾馆的燃油锅炉使用重油、渣油作燃料,锅炉烟气应达到GB13271-2000的一级标准要求,宾馆的烟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还要强调外观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特别地,绿道只能步行或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严禁使用汽油柴油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
2.4噪声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