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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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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的意义

第1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生产力;影响

一、引言

劳动力的转移可以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优化和组合的过程,简单地来说就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由此可见,关于“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生产力影响”的研究与分析尤为重要。

二、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生产力的影响

劳动力的转移对生产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诙力转移的积极影响

首先,对传统农业的影响。近些年以来,我国人口的增长显著,但是与人口的增长相比,土地的面积并没有同步增长,甚至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各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开始不断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实际过程中来,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显著。原来需要很多人才能够做好的活,可能现在仅仅需要几个人就能够较为轻松地完成。换句话说,就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农村劳动来在数量上的减少,不仅仅不是对劳动力的削弱,反而是一种提升。

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可以说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农业工业化的推进进程,而在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耕地的几种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继续留在土地上的劳动了也因此有了更多施展的空间,生产积极性的提升、新设备与新品种的引进力度的增大,必将促进农业生产力朝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其次,对非农产业的影响。大量劳动力的转移可以说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人力资源。因此,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我国国情的实际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实际进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比较多,而且素质地下,资金和技术都相对有限,这是我国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时间将要面临的国情。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现实,有效吸收资本、引进技术,换取其它形式的资源,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找到更好的出路。

第三,对不同区域的影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说使得生产力的布局得到了有效的优化。具体来说就是不仅仅输入地实现了“借力发展”,而且也输出地“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同时也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第四,对劳动者素质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也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具体来说就是从客观层面来看,拥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劳动力更加容易就业,而且劳动的报酬也较为理想;此外,打工人员在工作中对现状不满,往往会更加积极学习,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从而获取更高的技能水平;再一个就是竞争压力的影响往往会延续到下一代,人们更加重视对后代的培养和教育,从长远来看,是有助于生产力提升的。

2.劳动力转移的消极影响

劳动力的转移固然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也是有着一定负面影响的。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力转移以后耕地不能集中。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只有实现土地的集中,才能够实现经营的集约化与规模化,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率的提升,否则会对农业生产产生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在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劳动力外出打工之后,并没有将土地进行转让,而是由家里的妇女和老人继续管理土地,但是这种劳动的效率是非常低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先进的技术设备得不到良好的应用推广。

其次,劳动力转移与就业的不同意。总的来说,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而且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具有较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流动,导致一部分劳动力在转移后不能充分就业,导致劳动力的闲置,进而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第三,对劳动力的保护不到位。农民工并没有得到同等的对待,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长时间工作或者是在相对恶劣的环境下工作。

三、结语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确给我国的生产力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正向的,也有负面的。但是,总的来说,劳动力的转移是一种必然的确实,要想避免各种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变土地保障为社会保障,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从工从商;其次,做好不对称扶持,鼓励农业做大做强;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第四就是要突出发展,同步做好规范,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但是由于技术以及经验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在离开土地之后,往往不能找到理想的工作。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培训的力度,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使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够找到理想的工作,实现自己的价值。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我国的生产力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们要充分抓住这一良好的机遇,加快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与困境,更加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用。

参考文献:

[1] 侯善惠.试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发展生产力的影响[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3.

[2] 侯善惠.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

第2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 农村劳动力 合理调控 解决方案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已由1952年的18243万人增长到2012年的67414万人,向城镇转移开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978-1988年为第一阶段,转移的主要形态是“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转移的主要目的地主要是当时迅猛发展的乡镇企业。1988—1992年为第二阶段,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农村劳动力的非农产业转移出现徘徊、收缩现象。1992—2003年为第三阶段,城市经济,民营经济、私有经济、外贸经济、合资经济等的迅速发展,以及带动的东部经济体的大力发展,极大的吸引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迅速扩大,这一阶段转移的主要形态是“进厂有进城,离土又离乡”,转移的目的地主要是各大中小城市。2003年至今为第四阶段,由于劳动力供求格局的变化、劳动力工资粘性导致的实际工资的下降、国家的惠农政策、劳动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导致城市出现用工短缺,产生“用工荒”现象。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因素之一,如此庞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世界上是史无前例的。

一、不合理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问题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涌入城镇。然而,庞大数量的劳动力涌入必然会冲击城镇的社会结构和正常生活,也会给农村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给城市带来的问题

城市就业压力增大。目前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规模庞大,新增劳动力数量持续上升,再加上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城市就业压力不断加大。

加剧城市病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使城市人口剧增,规模骤大,而先前的城市功能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城市规模急剧扩张的需求,导致交通拥堵、住房短缺、基础设施紧张、城市环境污染严重、流浪乞讨等问题。

农民在城市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与传统户籍制度,法制法规不够健全,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以及农民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农民工在城市的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缺乏社会保障;子女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等。

(二)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给农村带来的问题

根据2011年抽样调查资料推算,某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市外务工的达295.7 万人。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后,滞留在当地的劳动力,男性占46.5%,女性占53.5%;男性与女性性别比86.8:100.0;而该市农村劳动力性别比是113.5:100.0。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当地农村从业人员发生了由男多女少向女多男少的逆转。在滞留当地的劳动力中,16-20岁的劳动力占4.8%,21-30 岁的劳动力占8.7%,31-40 岁的占21.0%,41-50岁的劳动力占24.6%,51 岁以上的劳动力占40.9%。在滞留在当地的劳动力中,不识字的占10.0%,小学文化的占45.0%,初中文化的占38.7%;高中和中专文化的占6.0%,大专以上文化的占0.4%。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导致了农村人口结构缺少男性、青壮年、较高文化人口的断层。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思想保守落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的能力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推进。

二、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合理问题的建议

(一)解决城市就业压力增大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的吸纳来自城市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增加对工业部门的投资和扶植力度,扩大再生产能力,促进工业发展,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巨大,而城市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仅仅依靠城市无法完全容纳数量众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所以说,发展农村工业、服务业既能吸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城镇化,还能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缓解城市病问题。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首先,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建立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让农民工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其次,制定并落实健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另外,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最后,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应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三)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

在保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引导剩余劳动力外流。劳动力过量外流就会削弱农业的发展, 造成潜在的或事实上的农业萎缩和农村衰落, 为保证足够数量的优质劳动力, 以健康持续地进行农业生产,要做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深化农村条件下, 适时适度地把握动力结构, 并制订相应的农村发展政策,加大惠农力度,增加对农业包括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投入, 调整两种力量的对比关系。此外,我们还应看到, 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趋势, 农村劳动力外流所引起的荒地应加以引导使其集中化生产: 一要建立和健全地土流转机制,打破土地经营权的垄断,推动土地使用权合理有序流转;二是扶持种田大户的发展, 提高规模经营的素质和组织程度;三要在经营形式上允许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多样化发展。

要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优质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设宽松的经济环境。大力培育和扶植各种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经济组织向农村延伸发展。立足本地生产要素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政府要制定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创设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引导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流向农村,为农村工业化、产业化发展注入活力,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使农民在家门口实现就业。

要解决劳动力外流带来的农村社会问题。首先要建立多元化的、覆盖城乡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使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不受歧视,以保证农村外流劳动力的劳动权益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正常的生活。其次, 针对劳动力外流对农村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造成的危害, 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 整顿已形成的不良风气, 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最后, 对农业基层社会管理和工作, 要结合各方面的支持来开展, 在坚持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各项因地制宜的制度, 逐步实行农村群众自治, 形成一个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生产持续发展、农村市场生机勃勃的良好局面。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处理好现今城乡的发展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新任务,我们看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已成为中国当前一个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具体经济社会环境下,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工业化过程中必然面对的一个问题,这既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促成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又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冲击力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对症下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我国经济产业链的合理运行,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城镇化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新军.中国城镇化发展道路的模式选择—基于后起工业化国家视角的研究[J].陕西师范大学,2007.

第3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A910004。 产业集聚是指越来越多的同类型产业或相关产业在空间上聚集一起,成为地区或国家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产业集聚成为长三角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也是其发展的重要特征,研究产业集聚对解释长三角经济快速增长成因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新经济地理理论的指导下,采用空间经济计量技术,通过考察长三角地区产业间可能存在的空间相关性,将地理空间效应纳入长三角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差异与集聚效应的研究,以分析长三角制造业的集聚效应能否解释劳动生产率的空间差异。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为进一步了解长三角区域产业集聚和劳动生产率的空间差异情况,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空间计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长三角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差异与集聚效应的关系。

(一)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

空间计量经济学是以空间经济理论和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研究各种空间依赖和空间相互作用现象,主要有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空间滞后模型通过引入变量的空间滞后形式,将一个空间位置上的变化与周边邻居位置上的变量联系在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由于空间扩散、空间溢出等相互作用造成的空间依赖;而空间误差模型通过将误差项设定为某种空间过程的形式,能够将由于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冗余空间依赖加以显示表达。

采用两要素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分析起点:

式中,Y/L为劳动生产率,K/L为劳动资本密度,g(·)函数中产业集聚经济测度参数分解为:区域化指数(Loc)、城市化指数(Urb)。基于波特关于竞争的观点,本文引入了竞争程度指数(Comp)。鉴于长三角各省市之间由于劳动市场政策的不同会导致劳动资本效率的差异,本文引进虚拟变量Region控制相同资本在三大省域的生产率差异。选取二进制邻接方法创建权重矩阵,将长三角25个城市进行编码,再根据它们与周围城市的地理位置是否相邻,得到权重矩阵。因为舟山在地理上处于孤僻的位置,因此在地理位置得到的二进制邻接矩阵基础上,根据区域间的经济活动往来密切的城市,稍作修改,将其与宁波、上海视为邻居关系。

对式(2)进行对数变换:

柯 蓉:长三角制造业集聚效应与劳动生产率差异空间计量分析

本文以长三角区域16个城市的制造业中2-SIC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包括30个2位数制造行业。为了研究的方便性,用F1-F30分别代表制造业30个两位数制造业,如表1所示。

(三)数据来源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长三角16个地级城市的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2003-2009年。采用的是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的30个两位数制造业2007-2009年的数据。为了平滑掉每年之间的差异,本文采用的是2007-2009年的平均数据。

二、实证研究结果

本部分将考察集聚效应的不同类型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以及不同产业集聚效应的差别和它们对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同时,本文考虑了产业在空间上的自相关关系,除了普通的OLS模型分析外,还利用了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进行空间计量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对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描述以对长三角16个城市的城市化(多样化)经济以及制造业30个行业在各个城市的区域化(专业化)经济有初步的认识。

1.城市化(多样化)指数统计分析。根据2007年到2009年各城市的城市(多样化)指数,本文总结了2007年至2009年城市(多样化)指数最高的5个城市,见表2。从表中可以发现,除杭州外,城市化指数较高的几个城市是宁波、泰州、镇江、扬州和嘉兴,都不是长三角的中心位置,反而是长三角的四隅,这表明长三角形成了一个外围城市的格局。

2.区域化(专业化)指数统计分析。这里用locij代表区域化指数,如果i产业在j区域的区域化指数大于1,就代表该i产业在j地区的区域化经济大于全国水平。本文整理2009年30个制造业在长三角16个城市的区域化指数,见表3。

而借鉴Kyoung-Hwie Mihn(2004)分类方法,依据产业的区位特征将其分为:装配制造业、基本原材料制造业、资源依赖型制造业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如表4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每个城市都形成了相关产业的区域化经济,但是不同的城市形成区域化经济的产业则各不相同。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城市化(多样化)指数最高的5个城市都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区域化(专业化)经济较强的产业。这说明区域化(专业化)经济和城市化(多样化)经济虽然分别隶属于集聚经济的两大类,但二者并不冲突。

(2)装配制造业因为没有明显的区位限制,在各个城市中都集聚大量产业,从而在各个城市都形成了相关产业的区域化经济。但是在嘉兴,却并没有形成一个装配制造业的区域化经济,这可能与嘉兴的特殊地理位置有关。嘉兴与上海、苏州、杭州三大经济体均相邻,而装配型制造业由于没有区位限制,会选址在一些大城市来利用其多样化经济。

注:装配制造业即所谓的“松脚型产业”,无明显的区位限制;基本原材料制造业是对交通运输设施有较高要求的重型工业;资源依赖型制造业是集中于原材料的制造业;最终消费品制造业是集中于消费者集聚地的产业。

(3)基本原材料制造业由于对交通运输设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舟山等交通不太方便的地方,该类企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4)基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资源优势,资源依赖型制造业依托本地优势,在各个城市都形成了区域化(专门化)经济,产业内部企业相互促进。

(5)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并没有在消费者集中的上海、南京、杭州、苏州等地形成区域化经济,而是在这些城市的周围形成了区域化经济。这可能是因为最终消费品制造业由于没有技术优势,而消费者集中的这几个城市有很高的成本限制,从而导致了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分散在这些城市的周围。

(二) 劳动生产率空间计量模型分析结果

首先,本文运用模型(3)、(4)和(5)对长三角16个城市制造业整体进行了回归分析,表5给出了具体模型估 计的实际分析结果。在全部模型中均保留要素投入变量LOG(K/L)和区域特性region1,region2 三个控制变量。回归结果1-2,依次是加入了城市化效应指数、竞争指数的OLS模型结果。结果3-5分别是加入了所有变量的OLS模型结果、空间滞后模型结果和空间误差模型结果。

1.从结果1可以看出,城市化经济系数为正,且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在长三角区域,制造业存在城市化经济,即多样化的经济环境有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这个变量的显著影响证明了产业间外部性的重要性。这个结果表明企业可以从同城市产业多样化获得好处。

2.从结果2可以看出,区域产业竞争程度变量系数为正,并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竞争程度对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在特定区域,制造业产业内的大量企业集聚形成竞争态势,相互促进,积极创新,使产业在动态竞争中良性发展。这表明由于大量企业的集聚形成的激烈竞争是动态外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从结果3可以看出,城市化经济效应和区域产业竞争程度都对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有促进作用。

4.空间滞后变量的系数为正,并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考虑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因变量依然表现出很强的空间依赖性。这表明,周边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溢出效应,会对本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促进作用。另外在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中,region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可能代表不同省域地区的虚拟变量与空间权重存在一定程度的多重共线性。

(三)分行业制造业整体空间计量模型结果分析

这里仍然运用模型(3)、(4)和(5)对长三角16个城市分行业制造业整体进行传统回归模型、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的对比分析,解释变量同表5,结果如表6、表7所示。

1.装配制造业模型中城市化经济指数的系数为负且不显著,基本原材料制造业、最终消费品制造业、资源依赖型制造业城市化效应指数的系数为正,且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城市化经济效应对于基本原材料制造业、资源依赖型制造业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装备类制造业却并不显著。装配制造业和资源依赖型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得益于它们在特定区域的专业化程度。而对于基本原材料制造业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而言,在特定区域的集中并不会显著提升其生产效率。

2.基本原材料制造业模型区域产业竞争程度变量系数为正,并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竞争程度对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产业内部在特定区域竞争的激烈程度对生产效率的提高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对于资源依赖型制造业,源于资源的稀缺性,产业内部的竞争会降低资源依赖型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但对于基本原材料制造业、最终消费品制造业而言,由于区域产业竞争程度变量系数不显著,产业内部的竞争对劳动生产率没有产生影响。

3.装配制造业、基本原材料制造业、资源依赖型制造业模型空间滞后变量系数的估计值为正并且显著,劳动生产率表现出了很强的空间依赖,区域间的劳动生产率相互促进。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却表现出了负相关性,其他产业都是正相关关系,这表示周边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溢出效应,会对本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促进作用。以上模型中的省份变量都是显著的,说明分行业制造行业都受所在省份因素的影响。

三、结论

结合上述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空间计量分析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长三角制造业整体生产效率的模型估计结果表明,产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区域产业结构的多样化程度,这种建立在技术经济联系上的产业间相互渗透是目前长三角制造业产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应引导本地产业结构的调整,从区域的单一生产结构向多样化发展。

2.鉴于产业在特定区域的竞争程度对生产效率的提高在除资源依赖型制造业的其他的产业中都表现出了促进作用,政府应培育区域产业发展的竞争环境,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对于资源依赖型产业,政府应加强控制力度,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产业内部竞争过度引起产业内部生产率下降。

3.基于长三角地区制造业间的劳动生产率在空间上呈现空间自相关的现象,各区域产业之间应该加强联系,放大这种自相关相互促进的效应,从单一产业、单一区域的发展演变成整个制造业、整个长三角地区簇团似的发展。

参考文献:

.南通大学学报,2006(9):34-38.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9(5):25-28.

.技术经济,2010(2):67-71.

第4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第三产业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划分标准问题是国内外学者长期争论不休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由于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趋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使得自身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如何看待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学者对生产劳动理论的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和生产领域的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必须随着经济发展的实践扩大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外延,关键是在扩大生产劳动外延的范围问题上存在着激烈地争论,即对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1、以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作为划分标准。如钱伯海认为除了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包括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合称社会劳动都创造价值。

2、以市场交换作为划分标准。如李江帆认为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工农业、商业、饮食、裁缝、修理、运输、通讯等行业创造价值,而且科、教、文、卫、体都创造价值。

3、以商品生产作为划分标准。如程恩富主张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但他不赞成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扩展到纯粹买卖、纯粹中介的经济领域和党政军与公检法等非经济活动领域。

4、以劳动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如苏星认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不是按部门区分,而是按劳动性质来区分,应求助与劳动价值一元论,而不能靠多元论来解决;吴易风提出对此问题既不应作全称肯定判断,也不应作全称否定判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以满足人类需要作为划分的标准。如白暴力指出生产劳动具有人类需要性、物质性(客观存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所以凡是能生产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但是由生产的社会形式引起和为满足少数人需要的劳动都不是生产劳动。

(二)国外学者关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研究

曼德尔认为,从生产新价值的角度与从社会一般利益的角度区分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两种概念是不同的:从生产新价值角度看的生产劳动从社会一般利益看不一定是有益的活动甚至有害;从社会一般利益角度看的生产劳动从生产新价值看不一定创造了新价值。从生产新价值的角度来看,凡创造、改变或保存使用价值的劳动,或成为实现使用价值而在技术上不可或缺的劳动也就是使其交换价值得以增加的都是生产劳动。他还对“第三产业”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同生产商品没有联系的创造性职业如科学研究、艺术、医药卫生、教育、体育以及一切与闲暇和假期有关的“非生产性”活动,才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联系,其他的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吉尔曼(Gillman)、莫瑞斯(Morris)和布莱克(Blake)从资本积累的角度对斯密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两种标准做出新的解释,他们认为在斯密时代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劳动,即必需品(或工资品)和生产资料都是物质商品,而奢侈品则是仆役和医生、教师以及艺术家等提供的服务,因而斯密的第二种区分标准(即物质规定性标准)实际上不是指商品的物质性,而是指物质商品有通过将自己转移到别的商品中而保持自身价值的能力,也就是进入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能力,而奢侈品不能保持自身的价值,因而并不进入资本再生产的循环;必要性的检验标准不是产品的社会有用性而是资本消费和积累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价值或实际工资的内容包括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如国家提供的医疗、保健和教育等等。因此布莱克认为生产劳动是指其产品能作为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重新进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包括那些并不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活动如由国家提供的医疗保健、教育以及在科学和研究部门进行的劳动,并认为他的标准是对马克思标准的替代。但与布莱克不同的是,吉尔曼和莫瑞斯认为生产劳动是指在第一部类(工资品)和第二部类(生产资料)中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并认为他们的标准是对马克思标准的补充。

斯威齐认为国家支出在数额和种类上的巨大扩张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需对其加以分析。国家的资本支出通常期望获得足够的剩余价值以抵付政府债务的现行利息率,尽管在动机方面与私人资本有些差别,但应将其视为资本,其活动具有生产性;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原来视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运输、仓储、商品递送等活动的扩张大大超过竞争条件下社会必要的界限,其超过部分不具有生产性;在他与巴兰合著的《垄断资本》和巴兰的《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中》,他们提出区分的标准是在一种比较合理的经济秩序下所必要的活动才是生产劳动,其中包含那些同剩余交换的职业如教师、科学家、医生、艺术家等的劳动,非生产劳动是指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和关系下产生而在合理社会秩序下不存在的需求所导致的劳动。

二、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

马克思认为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尽管由于其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因此生产劳动这个经济范畴同样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经济范畴,它不外是对劳动能力在特定的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或方式的简称,为了表现“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必须区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

(一)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

从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来看,通过劳动过程生产使用价值是人类存在的必要条件,“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劳动,或有用劳动……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 这种必要条件不仅对商品生产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都是适用的,“为了把自己的劳动表现在商品中,……虽然使用价值或财物的生产是为了资本家,并且是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但这并不改变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 从单纯劳动过程的角度来分析的,凡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这是“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过程与劳动过程开始出现了分离,从总体劳动过程来看,在没有其他劳动者的协作下,单个劳动者生产具有完整的使用价值的产品已越来越不可能,因此“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对于作为总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对于总体中的每一个单个成员来看,就不在适用了”。但是作为总体来看的总体工人的生产劳动仍然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

(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

马克思认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劳动是能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 最初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即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仅仅是第二种定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来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是有用劳动,必须生产某种使用价值……只有表现为商品也就是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劳动,才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但是不是劳动的这种具体性质,不是劳动的使用价值本身……构成劳动对资本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劳动对资本的使用价值,是由这种劳动作为创造交换价值的因素的性质决定的,……在于劳动代表着一个比劳动价格即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大的抽象劳动量。”

生产劳动是和资本交换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那么非生产劳动就是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在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许多工人共同生产同一个商品,工人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存在的关系,自然也是各种各样的。但是这些或那些工人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因为他们集体生产一个使用价值,并且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同资本交换的雇佣劳动者。“但是,所有这些劳动者的总体进行生产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或一个物质产品……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对资本的关系是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是在这个特定意义上的生产工人的关系。” 但是如何确定劳动同生产对象直接的关系或总体劳动者的范围呢?马克思指出“自然,所有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三)其他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

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支配地位,但是还没有使社会中的一切生产方式从属于它。如不雇佣工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商品生产者,他们的劳动并不适用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因此农民和手工业者既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也不属于非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农民与手工业者尽管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在概念上却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是这类劳动也被大众视为生产劳动的根本原因。

从马克思对一般劳动过程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以及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的分析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劳动是指和生产资本相交换并能生产剩余价值的有用劳动(有用劳动指生产使用价值),包括从物质生产总过程来看的所有雇佣劳动;非生产劳动是指不能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即使这种劳动能生产使用价值,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外进行而是非生产的,另一方面是虽然在资本从属范围内,但由于被用于实现剩余价值等非生产职能上而是非生产的。必须再次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农民等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不属于马克思分析的范围。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问题

就我国来说,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在探索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过程中,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理性设计中逐步发展和壮大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并非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展,而是反映了随市场在社会中的扩展以及生产分工、经济社会化的过程。从第三产业部门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如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科研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地质勘察业和水利管理业都是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实质上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延伸,其出现是由于物质生产过程内分工的发展,使得完成这些功能的生产环节分化成独立的职业以致企业;同时由于市场的发展逐渐改变了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生产和消费机构的职能,出现的为生活服务和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服务业也是为提高物质部门和上述为生产服务的部门的效率的,显然不再是古典学者和马克思那个时代仅仅是为某些特定阶层服务的奢侈性享受。一些新的服务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和会计审计师等独立的自由职业者,本身也是过去物质生产部门的一部分独立化的产物,我国第三产业部门的发展本身就预示着我国物质生产的发展。

国内学者正是在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以上变化来讨论上述问题的,显然所有的标准都将生产劳动的区分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分割开来。按照第一、二种标准,实际上几乎不存在或很少存在非生产劳动了,从而没有必要划分劳动的生产性了;就第三种标准来说,商品生产并不意味着价值增殖,生产商品的劳动并不都具有生产性,另外纳入劳动力商品生产再生产的劳动易为“各种冒充生产劳动的谬论敞开大门”;第四种标准实际上没有具体阐明什么是生产劳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但指出了分析劳动生产性的正确方向;第五种标准以社会需要性来划分,社会需要性实际上可以任意解释,因而实际上没有划分。

生产劳动的划分是服从于各自的研究目的的,古典学者区分目的是探讨国家致富的原因;马克思区分的目的是分析与资本相交换的劳动是如何生产剩余价值的和对资本积累的影响因素,由此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的;现代西方学者区分目的是为了研究现代资本主义剩余的分配和积累。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劳动的区分也必须确立自己的研究目的:即研究劳动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下的作用,研究劳动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配置对资本积累从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 于金富.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分析方法[J].经济研究,2006(12).

第5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

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第6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从业人员已成为社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深化对使用价值、价值、生产性劳动等基本范畴的认识,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创造社会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总劳动中,第三产业中的劳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已成为现代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产值在发达国家中已达6096-7096 如何客观评价第三产业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哪些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作为政治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反映这种现实,充分重视第三产业中劳动的作用。就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界定及其崛起对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挑战

所谓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公共事业(供电、供气、供水、运

输、邮电等);金融保险业(银行、信托、保险等);商业(批货、零售等)潍修保养;服务业(饮食、旅游、娱乐、洗理等);教科文卫事业;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简单地讲,第三产业就是工农两大基本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的服务于物质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非物质生产部门。

在当代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第三产业为整个社会提供各方面服务或劳务的功能越来越突出,我国第三产业的占GDP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23.7%增加到33 96,就业比重也由12.1%增加到26.996,第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劳动价值论带来了一系列函待研究的新问题。由于马克思是着重从物质生产领域来研究劳动是如何创造商品价值的,他认为流通过程只是价值的实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指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因此许多人认为,只有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第三产业属“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劳动只是为第一、第二产业及人们的生活提供服务,不创造价值。而事实上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如果把众多的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划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者范围,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伴随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创造价值的劳动越来越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二、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第三产业部分领域价值创造的问题

第三产业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对第三产业做出规定。当今社会中,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不断发展,许多新的并能创造大量财富的部门不断涌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确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面对的情况和研究的间题有很大不同,我们必须正视第三产业的崛起形成的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在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下,参照马克思在考察物质生产领域时提出的原则,结合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对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加以具体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首先,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的,其区别只是在于前者可以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后者则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存在。根据马克思对商品及其具有的二因素的分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虽然不提供有形的物质产品,但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的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是可以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同可以交换劳动的物质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二因素:一是使用价值,各种服务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例如,信息服务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教育活动能够满足人们提高素质的需要等等。二是价值,各种服务都是人的劳动付出,其价值实体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属于生产劳动。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的范围从物质生产部门向非物质生产部门扩展。生产劳动是生产的具体劳动和生产的抽象劳动这两重性的统一,这种生产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马克思理论的生产劳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二是创造价值和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他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的范围做了规定,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为资本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生产劳动包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和相关的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但马克思并没有绝对排斥从事其他活动的都不创造价值。在他所处的时代,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萌芽状态的服务业,马克思把它直接归人工业。但生产劳动是个历史范畴,生产力水平确定了构成生产劳动的劳动具体形式,生产关系状态进一步确定了这些具体劳动形式中构成生产劳动的个别劳动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和生产领域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将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生产劳动的二重性统一考察,认识到生产劳动的范围不再限于生产物体产品的劳动,而是也包含大量的生产无形物质产品的劳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应该是能够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即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第三,第三产业的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业者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从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证看,创造价值的劳动最初表现为直接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后来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出现了总体工人和总体劳动。关于总体工人,马克思曾几次作过分析。总体工人是相对个体生产者提出的一个概念,马克思指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总体工人中的直接生产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生产商品,共同创造价值,在简单协作中,个体工人正在向总体工人转化,产品成为许多人协同劳动的结果。现代生产条件下,凡参与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包括直接从事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和间接参与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执行不同职能,他们的劳动作为总体劳动的一部分,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是社会化商品生产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产业的从业者是构成社会“总体工人”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必须的劳动,同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总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分析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只表现为物质产品的商品的价值,但并不排斥《资本论》第二、三、四卷中把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扩展到精神产品生产和劳务生产领域。马克思确认服务劳动成果的产品属性,以及对服务使用价值及其功能的提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非实物劳动成果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都能满足人的需要,非实物劳动成果应该纳人社会产品的范围,其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也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仅以是否生产有形商品来判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对于商品及其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的分析以及整个劳动价值论的。

三、关于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分析

第三产业所包含的劳动涉及生活的各方面,或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服务产品作为用于交换的商品,服务价值是由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性决定的,但第三产业中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又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要作具体分析,大体上可划分为几个层次:

(1)第三产业中具有物质生产性质的劳动和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比如城市公用事业中从事供水、供电、供气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运输业中从事货运工作的劳动以及商业活动中从事商品的分类、包装、保管、运输等工作的劳动,因为运输费用、保管费用都是生产性费用,这些费用要加进商品价格,是商品出售价格的一种加价,所以创造价值。

(2)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价值通过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表现出来。比如教师的劳动,实际也是科学劳动的一部分,通过他的劳动,传播、继承、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并通过培养出来的具有各种不同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劳动者即人才,得以保存,教师的劳动凝结为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劳动能力,成为劳动力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

(3)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劳动要区分为不同层次:商业、银行、保险、物资供应、广告等行业,主要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这类劳动一般来说不创造价值;为人们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劳动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这类服务实质上是商品如旅馆、旅游、保育、医疗等;同时兼有生产与服务二重性的服务劳动,如公共交通、邮电通讯、饮食等行业,这类劳动也创造价值。

(4)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劳动本身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能够保持和提高劳动能力,也能创造价值,其价值凝结在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身体中,并通过这些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实现,可以加人到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即劳动力价值之中。

(5)国家党政机关、国防、监察政法部门等公务员、军队、警察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他们的劳动尽管是社会所需要的,但属于马克思讲的“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的那种劳动,这些部门是绝对垄断性的,不能以劳动与其他行业的劳动相交换,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使用者。

第三产业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从创造价值的角度去认识第三产业,要把第三产业中从事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严格区别开来,充分认识第三产业中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提供有用服务,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而且只是花费在社会必要的时间上,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四、研究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第三产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主要工农产品相对过剩,仅靠数量扩张带动经济增长的余地已不大的情况下,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大量服务行业的增长率对未来若干年内经济的增长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其弹性值达到1. 78,即这一部门1%的增长率,会使国民经济增长1.7896,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份额还会不断扩大,其经济增长率的弹性值也会逐步扩大。马克思关于第三产业的理论提示,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1)树立新的产品观和产业观,既要重视生产,又要重视流通。在我国,要以服务产品为对象确立新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观,打破传统经济理论以“物质产品”为中心划分社会再生产领域的观点,把流通作为实现商品价值、创造商品价值的必要环节,大力发展营销网络和营销市场,培植更多更好的商业品牌,扩展市场内涵,构筑劳动力、资金、科技产品和生产资料良性流动与配置的市场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商品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比较效益。

(2)保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与第一、二产业相适应。既要重视第一、二产业,又要重视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生产的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具有非实物性、非储存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调整经济结构,完善经济环境,为社会财富的增长作出了更多的贡献。

第7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近几年,围绕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从未停歇,话题不断更新,层次逐渐深入,气氛愈加热烈。这是一场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念碰撞,体现了政治经济学在新形势下要重新定位的努力。其中或众说纷纭,或针锋相对,种种纠缠不清的争论,多因两大理论体系相对独立,概念语言不通的缘故。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一味辩论的结果只能是似是而非,欲理还乱,无果而终。只有站在更大范围的经济学比较的基础上,才能看清这场争论的实质和意义,从而理清思路,得到有价值的成果。

以最近争论的焦点“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为例。其实这已经不是一个辩题了,因为学界已经基本上肯定了“服务业创造价值”的观点。大家争论的只是,这个观点马克思已经说过了的呢,还是马克思没说但可以从他那儿引申出来的,还是马克思根本就是反对的。由此引发的另一个比较热闹的辩题,就是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大家都认为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应该存在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争论的只是他们是否在剥削,这种剥削如何定性和定量,于是又去马克思那里寻找根据加以印证。

总之,学界对命题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与目前的经济学大方向并无二致,差异的只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态度。这个态度,总结起来,又不外乎有三种:一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正确的,现在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够深刻的缘故,所以应该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价值论的确有不足和偏颇之处,应该被发展和革新,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进行新的拓展;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坚持劳动价值论会走回阶级分析的老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所以它应该被否定或是束之高阁。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现在大家对命题的基本态度一致,却对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的态度出现差异,这只能说明对理论的整体把握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在实际争论过程中,争论的核心也的确不断地追本溯源,大家都感到不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就无法再讨论下去。于是如“什么是价值”、“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力是否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等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但是进一步的争论却没有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是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本范畴和理论出发点相混淆的缘故。把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手段直接用来分析西方经济学的命题,自然要出问题,反之亦然。二

劳动价值论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这个“劳动”还有许多的规定,比如“抽象劳动”、“生产性劳动”等,这个“价值”也有自己的定义,它的经典表述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争论中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说:

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他看来,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劳动是计划分配的……也就不存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过去我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而西方国家却从实际出发,不拘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认为第三产业也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使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所占比重已超过70%。……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采纳了三次产业的分类,也承认第三产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跳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1]

这段论述的逻辑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属于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际情况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扩大,所以第三产业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首先,这个逻辑的因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产业的比重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严密的理论体系中,这只能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产业的效率提高,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并且第三产业分割价值的比重增加了。其次,“国民生产总值”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从来都是以具体的货币来表达的,无法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第三产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并不能说明它创造了价值。最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也不一样,以之佐证,颇为牵强。这是想证明劳动价值论仍然正确的。再看另一种论述:

从今日展望,停留于原来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充分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市场现象与企业现象。在新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资本和传统技术不再稀缺,稀缺的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及其载体或称人才。……仅从第三产业的不断成长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渐居首位看,所谓非生产劳动和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多年来引起争论,确有其时代意义。否则,就劳动价值观,生之者寡,分之者众,主客易位,道理上说不通。[2]

这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的。但是他的理由却很奇怪。难道某种东西“稀缺”了就会引起它的质变吗?技术不“稀缺”,就不创造价值,“稀缺”了,就创造价值了吗?“稀缺”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仍然无法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直接相联。再看一个: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主要理由是党政部门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它们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现在看来,这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及其经济职能,其实党政部门为此而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

“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以及“经济职能”就可以证明一种劳动创造价值了吗?前一个证据明显与结论无关。“经济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影响了经济为什么就是创造了价值,还“创造高倍数的价值”?论者没有交代。就笔者所知,在马克思那里,非生产性劳动也对经济产生影响,可是它不创造价值。

可以看出,上述说法的逻辑漏洞都出现在同时使用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之时。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两大理论体系间做沟通工作,只是做的时候要慎重,不能拿来就用,直接组接。否则,这样的理论探讨不仅不令人信服,而且没有意义。

其次,关于生产要素问题。如有的学者说:

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传统的把其归结为人的抽象劳动,即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支出不同,我根据我的价值定义认为:价值源泉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界的结合,白手是不会起家的;另一方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且,各种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最初由土地和劳动起主要作用,到资本、经营管理加入价值创造,再到二十世纪中期科学技术又加入,并且成为第一生产力。从而在新经济环境中我要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根据我对价值及源泉的重新认识,我进一步认为这些要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在不断变化,从而我们又说新的意义上的劳动是价值主要源泉,这就是我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4]

论文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来自

从生产要素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到“加入价值创造”的推理,也就是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为什么比重大一点,它的性质就会变化呢?很简单,因为这“比重”和“性质”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正如作者把“价值论”混同于“财富论”一样。在两个理论中,生产要素的“性质”本来就不一样,这与“比重”的变化无关。我们看到,为了确立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作者不得不抹杀历史,提出资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以前从未“加入”的说法。这是想要改革劳动价值论的。

再次,关于我国私营业主的剥削问题。

有的学者倾向于不存在剥削或是剥削很少。如下列文字: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5]

资本对商品价值的形成“有作用”就说明不全是剥削,这也是一连串看不懂的推理。首先,“有作用”为什么就是“带来一定的价值”?后文说的清楚:“带来的回报”--这就对了,不是“价值”,而是“收益”,那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早就澄清过,此与“价值”无关。其次,资本“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依此推理,如果全部使用资本,没有劳动,价值创造照样进行。资本和劳动属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要是它们之间存在这么简单的替代关系,那就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素了。倒是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理论假设是基于资本和劳动可以相互替代。最后,“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的是资本参与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资本本身可以“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剥削: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同样适合于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分析。

随即作者在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的私营业主的劳动进行了分析之后,承认存在剥削,于是说:

经典作家曾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现阶段允许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剥削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远目标,但它却可以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它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而且这种剥削还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剥削,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同日而语。[6]

看起来作者十分正确,但细想却不知道他的目的何在。如果想说明这种剥削应该存在,那么那是我国的政策如此,不是劳动价值论证明如此。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只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所谓目的好,规模小,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价值论。整篇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劳动价值论正确,剥削也应该存在。我可以接受这两个结论,但不能接受这两个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研究又有什么意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指导实践,现在变成了实践指导理论,生拉硬扯,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以上只是择其要者,篇幅虽少,但其代表的态度却具有普遍性。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这与理论界的躁动情绪有关。政治经济学遇到了挑战,的确需要应战,但也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角色与性质。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来就是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理论分工,更有不同的独立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政治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实证经济学,前者探讨的是公平问题,是人性的解放,后者探讨的是效率问题,是财富的增加。两者各有作用。以政治经济学指导营销,恐难如意,以西方经济学争取人类的自由平等,也是无力。三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的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再分配而来的,即从生产性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分割而来的。可是马克思并没有说非生产性劳动分割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什么不正当。从理论上说,即使分割的比重到了90%,也与它是否正当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要急着给非生产性劳动正名?

这是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创造的价值比分割来的价值似乎更优越。所有接受的人都有这种意识,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确贯穿着这种意识。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理论上创造的价值与分割的价值同样正当,那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直接研究价值分割后的形态不是更简洁了当吗?马克思在年青的时候也曾试图像他人一样如此表述价值,但是他之所以后来发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又区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都是为了导出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从价值的本质而是从价值的现象开始研究,以价值的最终呈现状态为研究依据,就无法区分劳动与剥削。换句话说,剥削的部分将很容易与非生产性劳动所得混淆在一起。西方经济学就是这么做的。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很清楚。马克思曾转引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话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7]当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断言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也没有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但在这个理论中的确突出了生产性劳动的地位,从而特别反衬出了工人所受到的沉重剥削。

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特别从社会公平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特别从增加财富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现在学界很多人在争论的问题,是要用劳动价值论去谈增加财富问题。这也不是不能谈,只是不能移花接木地谈。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与财富的问题是他早在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可以高效率地增加财富,但人不是机器,工人仍在怠工,因为他们的人性得不到实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会充分发挥。人类只有自由了,完全可以实现对象性的人性了,经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时研究如何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学才会真正起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公平和平等,要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报酬相当。因此,界定剥削和剥削量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再进一步说,马克思所关注的对象比普通的经济学更高更远。他本来就是从哲学研究转入经济学研究的。他的哲学研究的是人性为什么受到压迫的问题,他的经济学也是为了揭示这个问题。他之所以要研究经济学,是因为他在研究哲学和政治的过程中发现,人性受到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揭示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剥削是经济问题,是生物性问题,压迫是政治问题,是人性问题。工人们被剥削走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吃不上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压抑的问题,是做人像做动物的问题。所以相对于贫穷,马克思更重视的是异化--人于动物性。之所以要反对剥削,因为那是异化的根源,是人性的大敌。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性解放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人性的解放,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经济的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不同导向的学问,即是不同社会价值判断的学问,不能直接互通。

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确有冲突,基本理论相悖,但那是因为它们分别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对基本的社会价值判断不同造成的。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同一个窝里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争论,只能是一种基本价值判断的争论,如讨论财富增长重要还是公平重要,或者剥削的标准和意义等等,而不应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更不应用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解释另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或是干脆相互混杂,因为从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去看,对方的理论都大谬不然。

西方经济学的蛋糕理论就是说把蛋糕做大是至关重要的事,财富增长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再去兼顾公平,而他们同时又认为效率(增长财富)与公平平等是永恒的矛盾,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不是他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财富增长就完事大吉。政治经济学则是首先把公平问题放在首位,研究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首要的,而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增长则不是它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因而不管我们是搞何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能沉进去也能浮上来,只有我们跳出了圈外,用更高的眼光看待学科的立足点和局限性,才会更深刻地发现它们各自的意义,珍视它们各自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是否还有用?当然。是否需要发展?当然。只是,讨论归讨论,发展归发展,但要沿着它本来的轨迹讨论和发展,不要僭越身份,否则只叫。劳动价值论既然指向的是剥削问题,研究的是公平标准,目标是人性的解放,那么在当代,在改革开放突飞猛进的今天,需要研究的事情还少吗?就像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的命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服务业所得到的价值是否合理,有多少合理。像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是早有定论的,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剥削了多少的问题。而且,我们需要的是像马克思那样的量化的研究。至于剥削是不是对经济有利,也不是我们的课题,我们可以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说一声“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然后大声疾呼反对剥削。实际上,不仅是这些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就是基本理论的推展也十分必要。但推展也要沿着原来的方向推展,研究在当代人性是如何受压迫的,为什么经济这么发达,人们仍然感到不自由?隐藏在那些丑恶和荒谬的社会政治现象背后的是什么样的经济根源?经济的不断增长为什么会带来新的异化现象?所以,我们要继承的是马克思在过去做过的工作。

社会需要各方面的理论,反对不平,关注人性是我们的任务。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可以用来指导经济,当然还需一边研究和创新,而政治经济学是我们用来把握整个国家方向的理论,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民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当然是比经济的增长更远大的任务。

注释:

[1]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第12页。

[2]沈立人《劳动价值论的理念创新与政策整合》,《经济学家》2002年第2期第23页。

[3]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第47页。

[4]晏智杰的论述,张兴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探索--访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校报》2001年12月。

[5]董德刚《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前线》,2002年第2期第13页。

第8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这些足以说明,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为实现平等,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属于劳动保护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应该是:最大可能的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反映在行政诉讼中,我们认为同样应当是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和关注点,作为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案件审理实体上,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以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做出裁判;体现在案件审理程序上,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凡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确认行政诉讼的,均应追加被确认为是工伤的劳动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同样应当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我们姑且称之为劳动者参与诉讼原则。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出发,以劳动者参与诉讼原则作为诉讼原则加以保障,以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做出裁判,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符合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审理的内在规律的。

    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审理的内在要求及裁判

    一般地说,确认工伤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确实受到了伤害;②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是用工单位的人员,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③劳动者的伤害必须是在生产工作过程或与之相关的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确认劳动者是否是工伤,主要的就是考察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这样,行政争议的矛盾就必然集中在上述三点上,而以第二、第三两点为最突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审查方面,也就自然而然地应以这些问题为重点。

    对行政机关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问题的审查裁判

    近年来,劳动用工比较复杂,很多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处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又不便要求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不把合同当回事,用工单位不说签合同也就不签便上岗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用工单位说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说在公司上班干活,在公司领取工资,自然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一般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大都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用工单位单独为此提起诉讼的也比较少,行政诉讼中也是比较容易判断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做出裁判是不会出问题的。我们遇到的一起劳安行政确认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审理也颇费了些周折。

    该案案情大略是:1996年,蒋某某经人介绍到建安公司工作,负责水暖工程。2001年4月,公司将承建的一幢综合楼的水暖工程口头承包给蒋施工,由公司提供材料和设备。期间,蒋招用了宋某某到该综合楼施工,仍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5月9日下午,宋在劳动中被漏电的手电钻电击伤,经抢救无效,于13日死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宋某某与建安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宋为工伤死亡。建安公司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认为宋某某与建安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此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翻阅了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开庭详细调查,充分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辩论意见,依据相关证据确认:建安公司与蒋多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安装综合楼水暖工程对蒋是管理、监督关系,蒋并没有从公司独立出来,对外没有承建业务,也没有独立的可以自主经营的资格,其承包完全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蒋从工程需要出发招用宋某某施工,应视为职务行为,宋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其与公司应认为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的证据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而县政府否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据此,我们合议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我们的判决。

    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一个大集体一个单位,不可能事无巨细,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为降低管理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单位必须授权内部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管理权力。这种职务授权包括工作职权,同时也包括对工作相关事务的管理权,这种管理形成的风险,单位必须承担。如上例,用工单位如果不承担责任,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从法理上也说不过去。这样的工程承包仅仅是一种生产管理方式方法,不能改变劳动用工制度与方式,不能改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更不能改变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工伤性质。

    对行政机关确认生产劳动过程的审查裁判

    生产劳动过程的认识与认定,是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是否是工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争议的焦点问题,同样也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重点。有关规定界定为生产工作过程或与之相关的活动,说明法律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也进一步体现了行政诉讼应当遵循的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从我们的审判实践看,是否是生产劳动过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往往在生产劳动场所与生产劳动时间上形成争议,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也自然围绕这样的问题进行,行政争议也由此产生。

    在生产劳动场所的认定上,由于客观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有一定的难度,在有关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行政机关有时就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确认,掌握相对机械。如李某某与桓台县唐山镇某建筑公司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李是在下班离开工作场地数米,在另一场地受伤的,虽然不是下班必经之地,却是人们常走的“捷径”,何况从大的方面看是一个单位的生产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便不予认定是生产劳动场所。再如王某某与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伤确认行政争议,王某某是在施工工地院内,离施工工地仅5米,在午饭后休息时被汽车撞伤的。尽管是施工工地院内,又是公司安排的午饭就餐地,劳动行政机关还是不予认定为生产劳动场所。

    对生产劳动时间的认定也是一样,不了解不贯彻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同样会囿于框框,不能正确做出判断。还以上例来说,劳动行政机关不仅不予认定为生产劳动场所,同时也不予认定伤害是发生在生产劳动时间,他们认为施工已经停止,是午饭休息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认为王某某已经不在劳动场所不在劳动时间劳动,而是在休息时间内与他人下“四顶”消遣时受到伤害的。因此。自然也就不予认定为工伤。

    我们认为,生产劳动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它是劳动者为生产需要所必须经过和进入的场所,不仅包括劳动场所,还包括必须的劳动准备场所,包括劳动者工间休息的场所,包括劳动者为满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须经过的场所,等等。生产劳动时间同样也不能简单解为劳动时间,它是劳动者为生产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既包括劳动时间,也包括劳动准备时间、劳动者工间休息时间,以及劳动者为满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还应当包括因各种生产因素形成的劳动中断时间。劳动行政机关在工伤确认时,凡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在上述场所上述时间发生伤害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并给予保护。否则,只能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

    劳安行政确认案件的审理,上述问题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中,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上述问题的正确辨析判断,对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正确做出裁判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争议,如劳动者违章造成工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是否为工伤的争议,也可能形成工伤确认行政争议。一般说,这样的争议的合法性审查是比较好把握的。

    几点思考

    把握原则,防止片面性,坚持合法性审查

    我们认为,在现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是那么健全,法律规定不是那么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把握审查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坚持对工伤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确立了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但这个原则只是相关法律精神的体现,并没有被规定为一项法律原则。我们不能片面强调这一原则而忽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诉讼中是第一位的。我们在审理邢里建筑公司所诉劳安行政确认案时,就遇到了被告仅提供了一份证据的情况,依据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庭合议认为工伤确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决定。

    把握现有规定,正确理解法律,坚持在实践中完善自己的认识

    现有的关于工伤确认的规定,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法律法规方面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没有法律方面的直接的依据。一方面是大量的劳安行政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却是司法审查裁判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出现尴尬。因此,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了解立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法理,参照有关规章,不断完善自己的认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第9篇:生产劳动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争论中需要认清的三大新问题是:1、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它是生产价值的重要条件,只能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2、知识劳动者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其中科技工作者、管理者的劳动能创造巨大的价值和财富。3、要深化发展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迅速传播与广泛采用,人类步人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变成经济发展的首要资源,成为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科技知识(以下简称知识要素)不仅使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使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而且对传统经济理论形成很大冲击,引发出了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问题。面对生产力构成中的知识要素对经济的突出贡献,有学者提出知识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他们认为,知识可以复制,能重复使用,有再生性、创新性特点,它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可以突破物的要素的有限性,极大满足人的需求,对经济作出的贡献是其它诸要素无法比拟的,它在价值生产中贡献巨大,所以,他们认为知识能够创造巨大的价值与财富。这就是所谓的知识价值论。

由于知识创造价值观点的提出,这在价值理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它引发了多元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一元价值论)的挑战,从而引起劳动价值论大争论。争论中产生了一些观点与劳动价值论存在根本的分歧,而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它促使人们去思索探究这些问题的真伪,为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提供了基本素材和条件,并能对之产生深远影响和历史性意义,但首先则要求劳动价值论能够根据时展的新现象,对那些问题作出正面而科学的回答。在诸多问题中,存在着最明显的三大新议题:一、科技知识能否创造价值?这是价值论之争的契机与前提,必须从理论上深人分析才能说服人。二、既然新科技的发展,使先进机器设备得以运用,企业内直接劳动的人数减少,那么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谁呢?它有何转变?这是社会发展的新倾向,并与第一个问题直接相关、相辅相成,它也是劳动价值论应予以丰富发展的内容。三、这次争论呈现两种态度:一种是要发展深化劳动价值论,另一种是要用价值多元论取代劳动价值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科学地对待劳动价值论问题呢?这三个问题认识清楚了,才能更好地推动劳动价值论的深化与发展。

对此三大议题,我们的回答是:第一、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第二、知识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主体;第三、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这是研究劳动价值论之中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对此必须认识清楚,不可回避。

一、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

科技知识运用于生产,为社会创造了许多财富,因此造成一种假象:似乎科技知识就能创造价值。科技知识能否创造价值?理论界对此争论得很激烈,而劳动价值论的回答是否定的。

1、从科学技术知识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来看,科技知识是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但不是决定价值的因素。

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有: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在这些因素中,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居于重要地位。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的创造较多地取决于生产所运用的动因力量,即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它在生产上的应用。

新科技知识通过作用于生产力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它的应用使劳动资料中的动力系统、机具系统、运输系统和信息系统更为先进,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扩大,性能质量更好,并可武装劳动者的大脑,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造就高素质的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这些因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科技知识通过作用于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进人劳动过程,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但不进人价值形成过程,只有人的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因素。因此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

2、从劳动的二重性学说来看,经过科技知识物化的劳动对象和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通过具体劳动改变自己的使用价值形态,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而抽象劳动则在产品中加进了新的价值。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具有特定目的和方法的具体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最终生产出新的产品出来。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形态被消耗掉,通过具体劳动,原来的使用价值已造就了新的使用价值(新的产品)。由于具体劳动创造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它们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就只有靠产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来保存生产资料的价值,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只能是它先前失掉的价值。因此,具体劳动无法使价值增大。而抽象劳动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是价值的源泉,它的耗费能在产品中形成追加的新价值。正因为劳动的二重性,使得加进新价值和保留旧价值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共同完成。因此,先进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只能转移价值,不增加价值。科技知识及经过它物化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不能创造价值。

3、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例的关系来看,经过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生产工具或机器,通过劳动者使用,可以提高劳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但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其个别价值降低了。按马克思的观点,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前提下,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这说明先进机器的使用,虽提高了劳动效率,造就了更多的产品,但却未使价值量增加。虽然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商品交换,劳动效率高的生产者可实现较多的社会价值,但机器的使用不会增加价值总量。可见,经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机器或工具不能创造价值。

4、从高素质的劳动者与低素质的劳动者创造价值量的比较来看,前者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也许有人会说,由此不可以说明劳动与科技知识都创造价值吗?我们的回答是:科技知识不可能增值,仍然只有劳动创造价值。

这里,高素质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大,他的劳动效率也比低素质的高,但这增加的价值量不是因为科技知识带来的,而是由于高素质的劳动者,其劳动复杂程度要高、劳动的强度要大,在单位时间里,他耗费的体力、精力、智力比低素质的人要多、要快,他的劳动多倍于简单劳动。因此,高素质的劳动者比低素质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这个增加值仍是复杂劳动带来的,科技知识并未能参与价值创造。

综合以上四点,说明科技知识及经过知识物化的知识产品、机器设备等都不能创造价值。

二、知识劳动者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

随着高科技的应用,企业内直接劳动人数减少,出现了“无人车间”、“无人工厂”,人们会疑惑: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谁呢?它发生了怎样的转变?是转向科技知识吗?

我们知道,劳动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除了包含体力劳动外,还包括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社会劳动发生了变化,劳动出现了知识化、智能化、复杂化特点,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体力劳动的比重日益下降,繁重的重复的体力劳动,正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取代,社会劳动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劳动的普遍形态,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在经济发展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也由过去的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转变为主要依靠脑力劳动创造。因此,价值创造主体不是转向科技知识,而是转向知识劳动者、脑力劳动者。

比如:19世纪中叶,马克思时代,当时经济发达的英国在工业和农业领域就业的劳动力大约占了英国当时全部就业人数的64 % ( 1840年),当时的价值是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的。到1980年,英国在工业和农业领域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的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已下降到了大约20%,与此同时,从事服务业的人数却由36%上升到了63% ,67.8%、大约80%;与此同时,英国创造的GDP却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1885年为13. 16亿英磅,到1980年达2312. 1亿英磅,1987年4141. 8亿英磅,2000年10425. 9亿英磅。而这些服务业中发挥着重大的创造价值作用的人员大多是知识生产者、知识分配者、技术工作者、管理者、信息服务人员以及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素质和一定技能的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在全社会正日益增加,他们创造的价值在服务业中占绝对比重。目前信息产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领头羊,全球GDP中,已有三分之二的产值与信息产业有关。信息业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支柱产业。1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年度报告指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在OECD的主要成员国中,“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这些数据已表明,知识智力劳动者已取代体力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价值主要由他们创造带来。知识劳动者成为劳动的主体,他们是科技工作者、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服务人员,其它从事精神文化生产的人员等等。其中科技工作者、管理者是知识劳动者的典型代表,是创造价值的核心主体。

但是,为什么科技工作者、管理者的劳动能创造巨大的价值和财富呢?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两者的劳动作用问题进行深层分析。

当年马克思就十分重视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在整体劳动者中,除了体力劳动者之外,还包括经理等管理人员、工程师等科技人员,马克思又具体地说:“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从马克思的叙述中可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是属于生产劳动者,他们是在劳动“概念扩大”之后,其劳动能力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的劳动者,其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现代生产中,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对科技工作者劳动作用问题的分析

对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有些学者称其为“科学劳动”、“科技劳动”、“科技创新劳动”或“创造性劳动”等概念,都一致认为它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创造性劳动,能创造巨大价值。20世纪末以来,人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科技创新,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核动力技术、纳米技术、宇航技术等都是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成果。劳动是以拥有科学知识高积累和高创造性能力的科技人才来进行的生产劳动。它有两大功能: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高知识含量使用价值的功能。首先以科学发明为基础创造出与生产直接相连的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构思、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各种技术数据等,其知识含量高,富有使用价值,而以之为生产手段,使生产产品的能力较之传统工业生产工具高出千百倍,是国民财富高速增长国力迅速增强的有力杠杆。二是创造高价值的功能。科技创新劳动是层次最高的高度复杂劳动,这种劳动具有高价值创造能力,是当前科技进步和劳动方式现代化以及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创造性是科技创新劳动的特点。比如:在形成半导体芯片的价值中,85%以上的价值来自于专门设计和工程服务以及相关的专利版权的创造性劳动。

根据科技工作者对经济作出的巨大贡献,理应给予丰厚的报酬,一方面是对科技人员从事高度艰辛的复杂劳动、付出了巨大劳动代价之后所给予的经济回报,同时也是鼓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创造性成果出来,为社会经济服务,以充分体现知识的作用。

2、对管理者劳动作用问题的分析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经营管理的作用日益重要。马克思肯定了生产管理的必要性,对之反复使用了“监督劳动”、“指挥劳动”、“管理劳动”、“指挥和监督劳动”等概念。肯定了厂长经理等的管理劳动是指挥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其劳动表现在对产品的设计、工艺改进、内部机制的创新等方面做出预先决策,对生产内部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配置,使之协调优化,这种工作需要有专业知识、生产经营能力与丰富的经验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合理的估计、英明的抉择,这属于知识劳动。生产过程中,管理者要使员工能够进行协作劳动、互相配合、不断创新,对生产要予以监督、指挥,承担创造价值的任务;他们为实现产品的价值,需要创造性地展开营销活动,开拓新的活动领域,不断冲破常规、捕捉新的机遇,开辟新的市场,而在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会面临激烈的竞争、对手的排挤、市场的变化等,这就需要他们运用智慧、胆略和创造性,善于驾驭局势变化,善于抓住机遇,以使产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显然,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能创造巨大的价值。

在当今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会变得更为复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个优秀的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中的作用和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胜于一个普通职工,同时他在实现商品的价值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管理者的劳动也是一种高智力的知识劳动,他在创造价值与价值实现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应获得更多报酬,这才是对其管理劳动的复杂性、创造性的肯定。

总的说来,价值创造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物质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也不只限于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今,实践已证明科技工作者、管理者正日益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他们的劳动是知识劳动,是能够创造巨量价值的高级的复杂劳动。

三、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

这次争论呈现两种态度,一种是以多元价值论补充修改甚至取代劳动价值论,另一种是深化发展劳动价值论。通过理论大争论,我们知道,有些价值论是错误的理论,其名义上是修改补充劳动价值论,实则违背了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根本观点,以取代或者否定劳动价值论,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