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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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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规章制度

第1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小明2005年3月入职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6月,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在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已公示的事实。

【评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提醒】

最近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大量企业就此进入寒冬,纷纷裁员以自保。然而,规范的裁员需要给予员工补偿,代价着实不小,因此不少企业动起了 “找碴”的念头,希望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

那么,“违规”是不是企业可以随意祭出的解雇员工的 “法宝”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可见,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内部局域网,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2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 工资分配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就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企业用工方式,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劳动规章制度,防范企业用工中的风险,降低企业自身的用工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才是每一个企业的当务之急。那么,如何才能真正构建起企业自身的劳动人事制度呢?我们认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必须做到:把好入门关、守好证据关、锁好出门关。也就要求企业从员工入职到日常管理再到员工离职都要有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一、员工入职管理制度

员工的入职管理,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如何招聘新员工以及员工招聘来后如何办理入职手续。这就需要我们企业建立和完善招聘与录用制度。

首先,要进行完善的是招聘制度。必须确定招聘原则与各岗位的招聘条件,要注意《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在招聘流程或程序方面要注意招聘成本的控制与风险化解;在招聘工作还要注意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要注意在招聘制度上不要出现就业歧视的问题,否则有可能招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其次,就是要完善录用入职制度。录用制度上要明确各岗位的录用条件,并注意与岗位的任职资格相结合及对录用程序要合理设计。

最后,就是要把握好员工入职的五个环节控制:(1)身份:也就是该员工现在的状态,是已离职、还是失业、还是想找兼职,这是确立劳动还是劳务关系的基础;(2)信息:劳动者背景与联系方式的留存;(3)公示:也就是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这是执行企业管理的证据前置程序;(4)合同: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参照依据;(5)试用: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二、员工的日常管理制度

员工的日常管理制度,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守好证据关”。主要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注意收集关于员工行为表现的各项证据,防范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这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记录这三个基础环节来实现。

1.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常见问题是劳动合同疏于管理,例如,员工离职而人事部门不知,劳动合同到期而没人管。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要遵循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确定负责的职能部门、权限、订立的时间、试用期设立制度等,要注意的有要及时订立合同,不能单签试用期协议等。

对劳动合同的续签制度,要明确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及续签制度的合理程序,注意避免续签的口头形式,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续签。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终止的条件和情形都要结合法律规定。

2.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是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该司法解释我们也能总结出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规章内容合法;第二、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以上是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程序上的要求,但是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在设计上必须充分它的实用性,这就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要有哪些制度?(2)要控制什么问题?人力资源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漫长的无止境的过程,是经过吸收了不同企业管理失误、裁决案例而不断修正建立起来的。制度中的每一句话中都将暗示着某个曾经发生仲裁的案例或法律条款。(3)要人治还是法治?客观问题压迫着人力资源管理者很自然地执行第一步与第二步,但往往就在第二步中停住了,没有意识到第三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为了杜绝问题的再现,人力资源管理者就必须思考,凭借自己的阅历,将常规性的、可程序化的工作与问题,形成企业的用人管理规范,以减少许多人治的风险。

另外,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也是一张废纸。因此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要做到:执行标准-平等对、执行过程-保留证据、处理程序-全面履行等方面就是一个非常完善的规章制度。

3.员工的行为记录

如果说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一种预见式管理,那么员工的行为记录则是一种反应式管理。员工的行为记录将是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据,尤其是在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须支付补偿金”这一条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做好员工的行为记录,对于管理员工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员工的离职管理制度

第3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第4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货车司机聘用合同范本甲方:四川广安众信杆塔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按甲方工资计核标准按月发放。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乙方应杜绝、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延续劳动合同,延续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

第十二条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甲方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广安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5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规章与合同矛盾,可优先获取年终奖

【案例】 2011年元月1日,张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奖按每月3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可到了2012年1月5日这一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张虹的年终奖却“泡汤”了。公司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与此相矛盾,公司只能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其他员工有意见。

【点评】公司应当发放年终奖。由于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故年终奖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计算和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必须“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资金周转有困难,也不能拖欠年终奖

【案例】2011年度,隋国兰等49人所在的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导致亏损严重。到了2012年1月6日这一约定的发放年终奖的日子,本应高兴的隋国兰等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公司表示无力发放,至于何时发放,则视情况而定。这不仅是一个遥遥无期的许愿,甚至能否真正获取也是一个大大的疑问号,更何况一周后隋国兰与公司的合同便已经到期。

【点评】公司无权拖欠年终奖。《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即年终奖作为奖金之一,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故公司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依法休法定假日,不得被扣发年终奖

【案例】 姚茹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2年1月6日,当姚茹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三个月。公司的解释是,姚茹在2011年休过三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无权要求发放年终奖。

【点评】公司必无权扣除姚茹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姚茹按期休产假,显然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年终奖又属工资之一,决定了姚茹有权就休产假的三个月里,要求公司按全体员工的平均数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如果员工因此休假,同样不得被扣除年终奖。

上班期未满一年,不得拒付发年终奖

【案例】2011年6月30日,葛姗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了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肖玲玉也因已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且公司同意,彼此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当得知原来同事已按公司目标管理方案领取到年终奖后,葛姗姗与肖玲玉也曾前往索要,但却被公司明确拒绝,理由仅是因为她们当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

【点评】公司应当依据葛姗姗、肖玲玉于2011年度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各自应得的年终奖。《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无论劳动者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提前辞职,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年终奖规定,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虽属“额外”,也不应以购物卡替换

第6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乙方:王小军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20元(其中420元财政拨付,单位补贴100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520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

第7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2003年9月19日对唐XX、王XX等几人来说是个开心的日子,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的“马拉松诉讼”终于到了终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几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仲裁、一审的裁判结果,驳回了XX(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周内,该公司爽快的向原告支付了几万元经济补偿金。<br>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唐XX、王XX等几人是XX(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工龄从3年到7年不等。满以为可以顺顺利利在这家公司长期打工,不料一次上班期间因违反纪律便即时惨遭辞退。用人方的理由是,你们几个上班期间睡觉、玩电子游戏、看个人书籍,按照公司的规定,就应该无偿解雇。<br>    事后,唐XX、王XX等几人心里觉得很冤,决定跟这家强大的外资公司打官司,于是委托了我们作为律师。本案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站在劳动者这个角度,从仲裁阶段到一审、二审都比较顺利,举证责任主要在于作出辞退行为的用人单位。被告作出辞退决定的依据是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司纪律管理的规定》中的第5条:“在上班时间或加班时间处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在电脑玩游戏、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个人书籍等,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无偿解雇”。对此,被告的理由是,公司员工近期纪律很差,为此公司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司纪律管理的规定》来规范整治,该规定中已列明了严重违纪行为的范围和处罚后果,原告等几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做出“顶风”的违纪行为,显然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挑战”,因此,公司依法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并无抵触。<br>原告方的观点是,企业有权行使管理、处罚职工的权利,但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对其进行无偿辞退在四方面站不住脚:

    1、主观上,几位原告在公司服务多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纪记录,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2、客观上,几位原告的行为只是轻微违纪,且属于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3、被告新规章片面强化了劳动者的义务,随意扩大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厂纪厂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

    4、被告制定的规章程序上有瑕疵,临时出台新规定搞突然袭击,没有充分告知劳动者。

    审理本案的仲裁员、一审法官都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认为原告的违纪行为达不到必须无偿解雇的严重程度,被告可以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但无偿解雇属于处分过重。因此一致判定该外商投资企业败诉,向几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期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几位原告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原告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有关新证据的规定,提出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进行质证。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证据,维持了原判。

    [案件评析]:

    不少公司都吃过辞退官司的亏,对公司的威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下面笔者结合此案试分析其原因:

    1、不能深谙劳动法。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熟悉内地法律,或者僵化片面理解劳动法,或者漠视法律,一旦面临这类官司,便难免处于不利位置。劳动法第25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辞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但由于国家法律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程度轻重并无量化的标准,造成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因此,不少企业错误的认为,只要员工违反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就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进行辞退。律师的建议是,企业在做出辞退决定之前一定要慎重,最好结合该员工的以往表现、违纪行为的后果、次数和主观因素等全面考虑。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警告、通报、罚款、降职、降级、降薪、不予晋升等其他出罚方式,否则在仲裁、诉讼实践中通常会被司法机关裁定“处罚过重”。

第8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一、建立离职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同时,以制度为形式来体现管理的理念、保障管理行为中劳资关系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离职”是员工脱离企业的程序环节,是员工与企业利益、权益即将终结的环节,在此环节,企业更应着力于规范运作,从离职手续办理的各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我国法律未对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明文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及基本法理,企业制定离职管理规章制度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2)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若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就离职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应按其执行。企业不可通过规章制度在员工离职时增加员工的义务,除非员工认可,否则无效。(3)要向员工公示。公示也就是让员工在制度实施时知悉,未经公示而在员工离职时才交予员工阅知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通过建立离职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企业得以加强自身管理离职行为的规范性,杜绝随意办理离职手续情况的出现,在程序上管理、约束企业与员工离职事务的处理。

二、加强员工离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含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的关键岗位的重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离职,企业不仅要在离职办理中注意防范问题的出现,而且应在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中做出约定。

脱密期约定。所谓脱密期,是指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一定期限内,使其脱离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在企业与关键岗位的

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对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做出约定,在这个期限内,企业可以让了解、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一段时间或变更其工作内容,同时企业应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及其他合理的脱密措施,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竞业避止约定。 企业在员工入职、工作期间可与员工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与员工签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竞业避止期限;二是竞业避止补偿。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及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掌握商业秘密员工的离职,企业应从员工在职时即通过与员工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来约束其离职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权益的自我保护,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三、离职工作交接事务处理要点

员工离职时需将其负责的工作事项向企业做一交接对此,员工所在的工作部门及HR部门应认真处理。

归还所领用的办公物品。在实践中,常发生员工带着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易携带物品)擅自离职而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给企业正常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与财产损失。针对此情况,一方面企业在办理员工入职手续时即应要求提供并核实清楚员工的相关证件材料,以备追查员工线索;另一方面,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起相关工作制度与物品管理制度,对于办公物品的管理与使用实行可行的登记备案;第三,企业应掌握一定的技巧,分析员工的离职心理,找到员工离职的动机,若因企业原因致使员工不信任企业不辞而别,企业应在法律规范内履行必要的义务,要求员工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第四,员工带走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企业利益,而不可拖延,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时机。

工作内容的交接。在本文第二点中,我们已经介绍过离职员工若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企业应针对其工作内容采取一定的包括签署法律文件的措施。对于其他员工,工作内容的交接同样是离职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根据此规定,若离职会计人员不予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企业有权暂缓给其办理离职手续。

四、离职中的薪资处理

劳动纠纷的发生常由员工离职时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就工资、补偿金数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起。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如何正确处理,以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1.关于工资结算。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员工离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员工向企业提供了劳动,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离职员工结清工资应是离职手续中的一项,这是规范的做法。有些企业习惯于要求离职员工在企业下月正常发薪日来领取工资而不是离职时予以结清,这样办理容易留下隐患。例如,员工张某在公司任平面设计人员,从D公司辞职时,D公司未向其支付当月工资,张某担心D公司扣减其工资,于是将其在公司所使用的计算机配件外置MO及整套设计图库光盘在交接中隐瞒并带离公司。后公司发现缺少物品,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之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要求D公司足额向张某支付工资,但对D公司要求返回物品的主张不予支持。从本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有必要建立离职薪资结算制度,以防范可能出现的纠纷。

2.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员工离职时,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企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存在劳动关系一方是否有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企业都不应推脱,应切实保障离职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容易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

3.其他薪酬福利事项的处理。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在员工办理离职时,企业应与员工协商确定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及双方如何配合办理等。

五、规范人事档案转移程序

员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而离职,企业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必要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转移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等。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以员工在离职时不向企业交付培训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为由扣留员工的个人档案,也不给员工办理有关离职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员工,限制其离职,实际上企业是以非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纠正员工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这是错误的。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来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企业只有依法处理事务才可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若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辞而别,企业应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这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对离职手续文件的要求

准备齐全的离职手续文件。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要求离职员工签署这些文件手续。

在制作文件手续时,应着重考虑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在相关文件中得以明确表述。文件手续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工作材料、工作内容交接的确认;离职薪资结算的确认;离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书;依具体情况需离职员工签署的其他文件手续。

第9篇:关于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也在不断变化,带给企业丰厚回报的同时,也让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的特征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可以控制的;商业风险的特征是受到市场因素影响,因此不能控制;而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被控制。

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变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根据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或者违反法律,同样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可能承担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的法律风险。

广义方面,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企业所存在的商业、财务、人事、决策等运行和管理方面的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在企业运行中所出现的运营风险最后都是依靠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牵扯到的个人、企业自身、社会、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最终造成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目前,很多企业不能正确估计或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严重时甚至可以毁灭一个企业。

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措施

1.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大力支持法律事务

只有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使其注意管理法律风险,才能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整个企业的核心所在,必须加强法律风险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转变认为法律事务无关紧要且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大力支持法律事务,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融入法律风险意识,使企业所有员工都能认识到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者,不只本人要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也就是拥有法律意识,还要求其能够主动寻求法律部门的帮助,也就是要拥有管理意识。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通过强化法务控制的方法加强对中间管理层和具体业务的控制,同时,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成本投入,并且制定合理、明确的财务预算,确保法律控制环节能够正常运作。

2.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和权力制约

企业内部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所以,要从企业自身做起防范法律风险。完善企业的内控机制,包括监督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预警体系,重视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建设,时刻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组织并监督各部门和各机构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并注意加强监督企业管理层,防止其滥用权力,最终实现企业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同时,企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市场竞争的内外环境和企业自身特点,用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预防和控制,明确相关规定,同时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合理合法性,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3.加强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很多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者严重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能认真贯彻实行规章制度,同时不能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就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首先设立专门管理合同的部门,主要承担指导、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对合同采用划块、分级的管理方法。通过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使管理层次更加清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最终能够有效控制合同的签订、实行、考核以及纠纷处理等过程。

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内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例如:与技术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或采用其他的保密措施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采取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防止人才流动导致的企业损失。除此之外,企业要积极应对外部的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或提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企业也应该遵纪守法,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发生侵犯行为,最终避免法律风险。

5.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目前,主要有企业与职工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企业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保密制度不完善等企业劳动制度的相关问题。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所做处理而引发的。因此,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保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合同制度顺利运行,并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通过审查和修改当前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6.确保企业法务人员履行职责

有些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机构,但是要有专业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同时要确保其切实履行职责,例如提供参考意见和法律咨询,提供相关调查报告,经济、民事纠纷并进行和解、调解,办理各类公证等。企业要确保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都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达到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总结

近年来,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越来越重视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是在企业的管理层,只有管理者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的引导全体职工参与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企业要关注自身内外资源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企业内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使企业能够满足和适应新的形势。

参考文献:

[1]常玉霞.论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9(24).

[2]马清彪.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探析[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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