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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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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办法

第1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内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即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2名以上从业药师或药师。身体健康,能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等职责。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建立中药饮片库。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并配置温湿度监测仪。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

(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医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的业务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及处方药审核人员应当在岗在职。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在市(区)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和仓储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统一制定。特管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质量负责人、验收人员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原注册单位工作的证明;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拟办企业名称: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 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 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人填报本表时应附如下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第2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2013年12月,国务院对《食盐专营办法》做出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发改委表示,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一一《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对此,有媒体援引中国盐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说法称,该文件废止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

盐业专营的“国家队”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对媒体表示,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梁铭宣表示,废除专营许可并不意味着长期依靠国家垄断经营的食盐成为历史。只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原来的发改委批准,下放到地方政府来审批,依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来审核通过。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表示,上述变化,除了顺应简政放权的思路,也是推动中国食盐业改革的重要一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盐业公司是最大受益者。决定公布当日,证券市场上云南盐化闻讯涨停,主营加碘食用盐的内蒙古兰太实业,亦大涨4.12%,盘中最高涨幅近7%。

中宇资讯分析师安康表示,目前省级盐业公司的权力中已经包含准运证和批发证的审批。“生产审批下放后,各省的盐业生产企业去省里办证要容易得多。”

由于中盐公司专营食盐,分得大部分利润,2010年,多家地方盐业公司曾经,要求更改与中盐的利润分配比例,“中盐拿走的利润是生产厂家的数倍”。

第3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自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盐,落实专营政策,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确保食用盐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即为典型的案例,令人深思、教训深刻。食盐作为一种人民生活必需品,联系着千家万户,马虎不得。因此,为巩固业已取得的成就,规范盐业流通秩序,确保合格食盐供应,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食盐专营与管理,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党和政府赋予盐务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市盐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市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一要常抓不懈清理整顿盐业市场。各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业、边界地区交界处、私盐重灾区、腌渍酿造业、食盐经营户、流通环节,特别是高碘乡镇与缺碘乡镇搭界地区,以及肆意向高碘乡镇贩销碘盐、向缺碘乡镇贩销无碘盐的不规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要对全市盐业市场进行无缝隙、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流入高碘地区的加碘盐与流入缺碘地区的无碘盐,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食盐。

二要规范批发企业经营行为。各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专营政策,严格落实省、市局的盐种管理规定与国家的价格政策。食盐批发企业要按下达的计划数量、流向、盐种均衡组织购进,保证向市场销售合格盐产品。居民家庭腌渍用盐分季节供应小包装粉洗盐和一级日晒盐,小包装畜牧盐须供应一级日晒盐;酿造、腌制(渍)等企业(大户)生产用大包装日晒盐和大包装畜牧盐推行供应洗涤加工的日晒(腌制)盐;向高碘地区供应合格无碘盐,向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的加碘盐,并且完善在各批发企业设立的无碘盐专柜,确保高碘病患者能购得无碘盐。

三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及盐政、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与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边界市场联防联治协议,营造多方齐抓共管,共同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走私贩私扰乱盐业市场秩序,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第4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关键词] 管理体制 改革 方向

一、食盐业发展的现状

建国以后,我国以食盐的生产与销售一直实行计划管理体制。1991年国家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这就在法律上保障了政府部门对食盐从生产到销售的控制权。《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以及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这时候的盐行业,存在着数量多,规模小,力量分散,经济实力不强,工艺技术落后,流通现代化水平比较低的弊端。在1996年,国务院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明确对食盐实行专营,目的是在我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专营的具体职责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成立了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渐渐形成了以省为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盐业集团为主的盐业管理体制。实践充分证明:食盐补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有效途径,食盐专营是食盐补碘的根本保障。

2005年4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十项重点工作,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中提出研究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这是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但到2007年为止,盐业管理和流通制度改革的进程并没有大幅推进,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倒退。无论是盐业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迫切希望国家对食盐业管理体制进行的改革能够深入、有效。

二、食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尽管盐业专营使我国的盐业市场上碘盐的流通有了保障,但是专营还是暴露了很多体制上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政企不分。盐业专营制度使盐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权力划分不够清晰,同时,盐业企业作为利益主体,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与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目标取向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政企合一的体制从根本上难以做到责任到位和社会公平、公正。这样造成了管理责任不清,出现问题时难以划分责任,以致问题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

而政府食盐定价又与市场价格脱节,国家定价大大高于市场价,这虽然保证了食盐市场供应,但是巨大的差价,同样产生了很多其他问题,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竞争力弱。盐业企业作为专营企业,长久以来,都是严格遵守着国家政策,以保证盐业市场供应和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作为首要准则,专一地经营着盐业市场,没有涉足其他行业。这就造成了盐业公司经营品种单一,市场适应能力差。直到近几年,才有部分盐业公司展开多品种的经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三,管理混乱,监管力度不够。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掌握着盐业专营的实际操作权,造成了盐业专营机构各地的体制结构有很大不同,编制上就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企业员工的不同,盐务管理局的级别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地也不尽相同,这许多不同,也造成了各地盐业公司没有一个可循的可靠监管模式,而上级部门多头管理的情况也很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在盐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环节还有可能监管力度不够。

综上所述,盐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保证碘盐在全国普及所必须的,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使盐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探析

通过对盐业现状的分析,得出对于盐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主要是两项任务:一是政企分开,二是打破行业垄断,推进盐业流通的市场化。而盐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食盐的流通体制改革,通过流通模式的转变来推进盐业流通的现代化。为了实现更科学的补碘,更周全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促进中国盐业发展的改革目标,我国盐业改革应朝以下两个方向转变:

一是深化专营,盐业企业进行重组,在全国形成几个大型盐业集团,走向国际竞争。 深化专营要求对目前的《食盐专营办法》要进一步健全,阶梯式调整加碘量等科学补碘的方案,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同时,严格控制新增的制盐企业,鼓励并在行政上支持盐业公司与制盐企业的合并,形成以资产为纽带,产销一体化的现代化盐业集团,产销结合,以市场实际情况控制产能过剩的形势。

二是加强市场管理,培育成熟的消费群体,保证食盐专营朝着健康合理的方向发展。形成大的盐业集团以后,政府要在政策上支持并进一步推动各行政区划之间盐业公司的竞争、重组,或通过上市等手段,引入有效的监管方式,使盐业企业的发展适应市场化的需要。同时,提高消费者自觉购买和使用加碘盐的意识,保证人们对盐业企业产品的可信赖性,使盐业企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由此,食盐专营也具备了更深层次的意义,能够更加合理地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1]张登好: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巩固食盐专营成果[J].苏盐科技,2009年9月

[2]杨叶飞: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与改革思路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9年6月。

[3]于学斌:盐业改革不只是关乎打破垄断[J].中国食品,热点评议。

第5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一、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县盐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非法经营食盐的企业和个人,取缔私盐生产、加工、储藏窝点,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管理,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查办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由县盐务管理局牵头,县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进入食盐市场,以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工作对象

无证擅自运输各类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无证照从事食盐批发、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渠道擅自购进盐产品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扰乱食盐价格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碘盐防伪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碘盐防伪标志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贩卖假冒小包装食盐的单位或个人。

(二)工作范围

以非碘盐、工业盐和劣质盐假冒加碘精制盐进行非法销售,情况严重的乡镇;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或个人无证照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盐产品进行加工经营活动的;餐饮店和夜宵摊点将非碘盐作食盐使用的。

四、工作步骤

(一)3月初至3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县盐业、工商、广电、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盐业法规、政策及碘缺乏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识别假冒伪劣盐和防治碘缺乏疾病的能力。

(二)3月下旬至3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县盐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彻底净化我县食盐市场。

(三)5月底至6月中旬为复查阶段。县盐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盐业市场集中进行一次复查,完善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县盐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6月底为总结阶段。县盐务管理局将本次食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综合整理,上报县政府和市盐务管理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碘缺乏疾病危害宣传日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申诉;同时,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县盐务管理局会同*、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食盐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逐一进行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团伙和窝点。对重点整治市场和私盐泛滥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整顿和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盐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及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查处。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业行政执法制度。要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取缔无证照经营,对经营条件、卫生状况等不符合要求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的零售户,注销其食盐零售经营资格;要按照规范市场、确保供应的原则,推行食盐特许经营管理和户籍化管理制度,统一食盐经营及服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要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盐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盐业、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私盐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食盐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碘盐及全县食品加工用盐的卫生监督管理,查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经营行为;盐业部门要规范食盐特许零售网点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各网点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广电部门要做好盐业法规、政策和碘缺乏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机关要密切配合盐业执法,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做好涉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盐,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要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对聚众暴力抗法、通风报信、阻挠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乡镇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做好村民购买、食用假冒伪劣盐的调查统计工作,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盐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第6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一、两年多来食品安全工作回顾

(一)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为了更好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县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同时,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还制定了《*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项工作制度的健全,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使得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新机制。以往,我们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十多个部门共同承担,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和配合,在工作上存在缺位和越位。为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县政府于*年*月成立“*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我任小组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等*个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成立后,积极履行了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的职责。在纵向上,加强了与各乡镇政府的联系,经协调督促,全县*个乡镇均成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横向上,加强了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目前,我县已初步构建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为做好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搭建信息平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一致。为确保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顺畅有序,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强化了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全县已确立县级食品安监信息联络员*名,乡级食品安监信息员*名,村级(含居委会)食品安监信息员*名,并制定了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工作职责,形成一张由县到乡到村,覆盖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及行政村的立体监管信息网络;二是定期召开了联络员会议,交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三是加强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领导小组办建立了食品安监信息月报制度,各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员每月定期上报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初步建立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四是组编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刊物,及时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安全信息进行整合,面向社会报道。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社会氛围。

两年多来,我县先后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宣传周和两次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这三次宣传活动声势浩大,全县共派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人次,散发各类食品安全宣传资料*万余份,制作展板*块,宣传横幅*条,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余人次,投诉*起。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在县城和乡镇十余所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课活动,授课学生达*余人;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我县食品企业参加,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县工商局基层分局、县农业局下设站所在各乡镇开展了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全县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了显增强,消费者识别假劣食品能力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广泛参与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五)打造安全食品,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我县从*年开始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县农业局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禁止销售使用*种剧毒高残留农药;加快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步伐,目前,我县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个,建立省级无公害蔬菜基地*个,*个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其中有机食品(aa级)*个,*公司*亩蔬菜基地、枚江中团*亩蔬菜基地已按无公害生产标准投入生产。

*.在生产加工方面。县城和于田镇生猪定点屠宰厂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标准,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了和查处私屠滥宰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县监局今年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共普查食品生产加工点*个,新增普查建档食品企业*个,已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户全部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档案,纳入电子动态监管系统,至今,全县已有*个食品生产企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

*.在流通环节。县工商局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按照“三个联动、五个不放过、六个必查”等市场监管机制,加大对各类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者律制度,目前,全县*家食品经营企业已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

*.在消费环节。县卫生局严格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要求,对全县*家餐饮单位和县城学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同时,严把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发放关,加强对餐饮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严格执法监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县制定印发了《*县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开展一系列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了确保节日食品安全,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传统节日期间,县食品安监领导小组均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监工作。各门在节前和节日期间加大了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食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除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隐患,有力保证了全县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的食品消费安全。

*.开展了儿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在食品流通领域展开儿童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查处了“三无”、过期及劣质儿童食品;二是积极开展儿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印制了儿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余份,教育家长为儿童选择安全食品。三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整治,在*年底,我县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共检查学校(含幼儿园)*个、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户,发出整改通知书*份,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户,取缔学校周边流动摊点*个,有效净化了学校及周边食品市场,保障了学生的饮食安全。

*.开展了食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我县分别组织开展了针对学校食堂、县工业园区企业食堂和工地民工食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主要监督检查了各食堂的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制度、采购食品登记验收记录和餐具、用具消毒等情况。共检查各类食堂*个,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份,有效的加强了食堂规范管理,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开展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一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年四月对我县保健食品市场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研活动,调查保健食品经营户*家、保健食品品种*种,详细掌握了保健食品市场存在问题和监管的漏洞;二县卫生局开展了针对违法宣传改善保健食品的专项检查,查获各类不合格保健食品*盒;三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局开展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查处,有效遏制了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宣传;四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了食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查获与药品同名的食品*个批次,货值金额*.*元。

*.开展对传统食品产业的整治。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开展了针对板鸭、豆浆衣传统食品产业的整治工作,取缔无证从事鸭附件(鸭杂)生产的加工单位*户,查处违法添加“吊白块”豆浆衣加工户*户,促进了传统食品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自*年到今年第三季度,全县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次,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起,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立案查处*起,罚款金额*.*万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查获大量不合格食品。有效的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净化了我县食品市场,两年多来,全县食品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一起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建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时间不长,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还存在漏洞。农产品农药超标和使用禁用药物现象普遍存在,我县曾发生多起食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引起的农药中毒事件,但我县目前尚未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加工起点低,规模小,卫生状况差,食品加工“黑窝点”、小作坊仍然存在,加工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在学校内部和校园周边摊点无证照经营食品情况较突出,在农村食品市场,由于监管力量较薄弱,伪劣食品较多;学校食堂以及餐饮单位普遍达不到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安全隐患较多,食品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定点屠宰工作目前仅在县城和于田镇开展,在品种上仅限于生猪,覆盖范围太小。

二是食品监督抽验工作滞后。由于经费不足,全县食品检验设施落后,目前只有县疾控中心能够开展部分食品检测项目,粮食局能够开展部分粮油检测项目,县工商局有少量食品快检设备,检测设施已远远滞后于日监管工作的需要。而食品监督抽验送检工作因受到经费不足的限制,在抽验品种和数量上也远远达不到日常监管的实际需要。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的局限约束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加大了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对食品安全知识不熟悉、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仍普遍存在。部分生产经营者,对必须了解的一些常识,如“qs”标志、“三无产品”、索取哪些票证等不清楚,依法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知识匮乏,过分相信虚假广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发现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我们在看到不足的同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理清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突破。

(一)要着力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各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强化日常监管,坚持标本兼治,扎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做好这项工作,要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要抓好食品源头的监管。继续推进实施“无公害食品计划”,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兽产品兽药残留及添加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推进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逐步形成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养殖小区等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二是要抓好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发放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三是抓好流通环节监管。继续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启动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做好省级发证的*类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四是抓好消费环节监管。积极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监督和检查,继续在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县城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五是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要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改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安全,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依法维权的能力,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

(二)要着力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抓好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的整治,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历打击食品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大力抓好整治重点。今后要继续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食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整治品种,要把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整治重点,务求取得实效。二是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规范肉类流通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推动定点屠宰在区域和品种上的扩展。三是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对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整治。四是要加强对儿童食品整治。重点检查各地生产的定量包装消毒奶的卫生指标、营养指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管;工商部门要按照《某省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管理规定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环境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坚决禁止无照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环境,认真配合工商、卫生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种有效的机制保障。一是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从自律入手,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信用档案,促使企业自我约束;从他律入手,规范食品安全信用的收集、工作,面向社会统一平台,褒扬诚信,贬斥失信,从而形成社会监督。我县将选择*-*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二是要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我县准备在十二月份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搞救援演练,以促进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的提高,要努力做到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及时、反应迅速、控制得力、处理得当、运转高效,。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机制。按照“抓综合、严督导、查隐患、促整改”的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及跟踪问效力度,今年要重点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

(四)要确保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持久。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送进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企业自律意识,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依法组织生产的自觉性。

第7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一、经济运行情况

*年1月份,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共计24家,其中民营企业7家,占规模以上企业家数的29.17%。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和出货值分别为219304万元和54312万元,其中民营企业总产值和出货值分别为127908万元和10186万元,分别占规模以上企业的58.32%和18.75%。

*年6月份,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共计63家,其中民营企业43家,占规模以上企业家数的68.25%,比*年1月份增加了5.14个百分点,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和出货值分别为509774万元和218878万元,其中民营企业总产值和出货值分别为299615万元和103405万元,分别占规模以上企业的58.77%和47.24%。比*年1月份分别增长了1.34个百分点和9.15个百分点。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创新突破。区委、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翔安区民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周边地区的优惠政策我区都能借鉴的原则,为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使我区对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上放得更宽,在投资领域上放得更开,在经营方式上放得更活,在注册条件上放得更松,真正做到了放心、放手、放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

(二)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区五套班子领导和市民营办领导出席了会议,林国耀书记、吴南翔区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重奖了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纳税大户,确定了20家区重点民营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实行五套班子领导和部门领导挂钩制度。会后,政府办、组织部、监察局等挂钩部门立即深入挂钩单位乐安制衣、大家族鞋业、吉和制香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形成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三)根据自身实际,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区域经济的重点,在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的领域和行业中,只要能向民营经济开放的,都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在内厝划出一定地块,创办民营创业基地,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周边民营入驻。

(四)除国家和省规定外,区级部门一律不准设置登记发证的前置条件,企业注册实行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和预备期管理试点,允许跨行业经营,成立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靠在招商服务中心),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引下开展工作,为民营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工作。

(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工业区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造,参与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及公益性事业。例如:鼓励引导大型民营企业银鹭集团进行巷北工业区标准厂房建设;出台相关政策允许部分民营企业与村办、镇办企业脱钩,进一步明确产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广泛的空间;规划文教园区,引进华天涉外学院等民办高校在我区兴办教育、文化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六)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探索“引进来、走出去”的有效途径,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不断拓展发展空间。我区银鹭集团、如意集团、万里石集团、舫昌佛具成功嫁接了外资,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

(七)建立企业工作午餐会制度,为加强和改善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联动关系,切实解决企业在投资、筹建、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区政府决定建立企业工作午餐会制度,由区领导亲自主持,会议主要收集、了解企业在生产中遇到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在下一次午餐会前必须及时解决并将解决落实情况反馈给企业,对因政策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也向企业说明原因,取得企业谅解。例如: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反映,今年2月6号与翔安区鉴定《投资框架协议书》,征地100亩建立弘信翔安工业基地,但该基地建设审批手续缓慢,午餐会上,有关部门及时解释: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是《投资框架协议》,凡是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项目其土地皆为基本农田,应待调整后方可建设。今年我区共举办四次午餐会,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45件。

(八)培育产业集群成效明显。开展了全区民营企业产业调研。目前,我区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产业集群比较突出的有粮食加工、汽车运输、农副产品加工、贡香制造,针对发展现状和民营企业的特点,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培育全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发展思路,规划建设贡香城、汽车城等市场,引导全区以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区域聚集为特征,以功能定位、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积极促进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的有效聚集,做强支柱产业,提升特色产业,培养成长型产业,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农民、企业、政府、投资者“四赢”的成功经验,指导各镇结合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目前我区银鹭集团、如意集团、兴盛食品被评为国家农业龙头企业;新时鲜、源水水产等7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齐翔食品、华普水产等14家企业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为我区农村民营经济发展起到带头作用。

(九)继续推进民营经济外向化发展。在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获取进出口经营权的同时,广泛组织企业参加产品交易和商务洽谈活动,引导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年我区13家民营企业组团参加了市经贸局组织的赴日考察活动,组织9家民营企业参加了*年沈博会,组织9家民营企业参加第二届福建省网上投资洽谈会,组织6家民营企业参加第二届福建省商品交易会,进一步推动了我区民营经济的外向化发展。截至今年6月份,全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累计出货值为49465万元,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出货值的41.77%。

(十)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积极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建章立制和流程再造进一步促进了局机关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一是制定和完善10多项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广大干部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二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三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证》,继续清理、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并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例如:针对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因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拓展用地问题采取相关部门集体办公的形式一次性给予解决;四是持续开展“治乱减负”,工作成效继续巩固扩展。

(十一)实行名牌战略。我区民营企业实施细则第十二明确规定,对*年1月1日以后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和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立,获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力度居全市各区之首,极大调动企业创优意识,从新区建立到目前为止,我区获得著名中国驰名商标一项,福建省著名商标一项,厦门市著名商标三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一项,福建省名牌产品四项。

(十二)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国家和市、区科技部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扶持力度,*年国家和市、区科技等有关部门扶持我区民营企业资金高达563万元人民币,比2003年的165万元增长了2.41倍,截至目前我区共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4家、民营科技企业23家、通过iso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12家,为我区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十三)充分利用商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区人大、区政协充分利用区商会、各行业协会开展民营经济工作,多次调研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的依据。

(十四)加大了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导向,各级新闻媒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国家、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今年五一,我区评选7名市级劳模,其中就有4名是民营企业家,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关心和爱护。

三、今后工作要点

(一)、发展目标

实施重点扶植工程,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重点扶持企业,推动中小民营企业上规模,力争至2008年底培育3-5家年产值达5亿元企业、30家年产值5000万以上企业、100家年产值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把我区营造成厦门市最具活力的民营经济发展区域。

(二)、工作重点

1.积极实施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及其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统筹下,实施科学的符合其角色定位的发展战略。一是实施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与我市大企业大集团配套的中小民营企业集群,不断提高地方产品协作配套水平,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特点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贡香、农副产品加工、汽车运输产业集群。二是实施集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实施厦委[2003]14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民营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聚集。三是实施分区域推进战略。根据我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对中心城区、近郊区及远郊区不同区域要求的区别,在产业发展的选择上各自有所侧重,促进城乡就业和农民增收。

2.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新。二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及14个部门的配套文件,把国家、省、市有关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限制,以及在融资、税收、劳动用工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到实处,并继续清理、废止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三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四是广泛听取企业呼声、广集民智。继续坚持实行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对话制度,搭建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直接、畅通、高效沟通的平台。五是切实搞好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和工作网络,认真受理影响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投诉,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继续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与市民营办联系沟通,争取市财政支持,尽快筹建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4.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开展项目年工作。一是鼓励和引导广大的民营企业紧紧围绕我区电子信息、机械(含汽车)、食品等主导产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和产业集群发展,积极与相关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在重大项目发展的分工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精、特、新”作用。二是紧紧围绕壮大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以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集群为重点,下大力气抓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大项目,培育一批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不断壮大龙头企业队伍,提升经营水平。三是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广泛参加国内外各种商务考察、经济技术合作洽谈活动,不断提升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注意招大引强,开展项目招商和专业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带动我区扩大产业化规模,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密切跟踪引进利用外资、内资重点项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后续服务。四是不断完善区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功能,积极整合社会中介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社会化的服务。

5.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继续加强对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扶持,引导民营企业把握市场脉搏,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相关产品,做到产品生产、研发和项目储备的良性循环;二是鼓励和引导传统型加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快速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鼓励和引导广大的民营企业积极采取与大企业配套、加盟名牌企业等等方式,提升技术水平;四是积极争取国家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经费、市级产学研技改资金,为我区民营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提供支持;五是尽快建立区级产学研技改资金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8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三大行政执法主体中,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相当广泛,可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却仅仅对委托执法主体的条件予以明确,而对授权性执法主体的条件未予明确。因此笔者觉得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应该是最难判断的。理清这个实践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更好地确定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笔者试图将常见的授权性执法主体大致归纳为下述几类:

1、非行政机关。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四类机关

(1)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属轻工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应该是鄂政函(2008)第98号文件,而非法律、法规、规章。

(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原属建材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也就是说是地方政府规章授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4)肉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商务局),授权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地市一级还包括散装水泥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家电办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七类机关

(1)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简称“运管所”,市一级叫“运管处”),授权依据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2)司法局公证处,授权依据是《公证法》。

(3)城建办房管所(市一级叫“房管局”),授权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

(4)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湖北省扶贫条例》也就是说是地方性法规授权。

(5)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6)地税各分局、公安各派出所、工商各分所。授权依据是国务院各部委提请国务院制定的各类规章。

(7)交警大队(地市一级叫“交警支队”)。授权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

地市一级还包括城管支队、人防办等。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各种各样的,如我国的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此外,国外的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力量也很强大。法律、法规授权社会团体行使某种行政执法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情况是大量的、常见的。

4、事业与企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事业组织行使特定行政执法职能的情况是较多的。例如,《高等教育法》、《学位管理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公立学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生、颁发学位证、对学生进行包括开除学籍在内的处分、聘任教职工及对其实施处分等职能。

转贴于

相对于事业组织来说,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因为企业组织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从而往往与一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具有利害关系。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某些企业可能不适于授权其行使某类行政执法职能,但并非不能授权其行使任何行政执法职能。在我国目前体制转轨的非常时期,一些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它们包括烟草公司(与烟草局合署办公)、盐务公司(与盐务局合署办公)、电信公司(与电信局合署办公)、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也包括以前的煤气公司)、铁路运输公司(与铁路局合署办公)、鞭炮公司(与供销社下属的鞭炮专营办合署办公)等。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它们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行使多种行政职能。其授权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6、有关的专门技术机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往往涉及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问题。对于这些技术检验、鉴定事务,法律、法规有时授权有关技术性机构办理。例如常见的价格认证中心、植物检疫站、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纤维检验所、产品质量检验所、农机安全监理站、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药品检验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环境监测站、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定点屠宰检疫点(与食品公司合署办公)等。

另外,有些非行政组织还存在曾经获得过授权但现在被取消的情形。比如说早先公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曾经规定授权物价监督检查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后来公布的《价格法》不再有这样的授权规定,上述授权也就不再存在。以前的《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领域进行检查监督,并可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现在《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将上述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赋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因此之前的授权也就取消了。供电公司以前叫电力局,拥有对电力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电力法》出台后,各地相继将其职能移交给了经济局,因此以前的授权就作废了,现在的供电公司只能与用户签订民事性质的供电合同,对电力违法行为仅仅只能将检查结果上报经济局,由后者正式行使行政执法权。邮政公司(与邮政办、邮政局合署办公)以前也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现在其只能也逐渐淡化了。以前《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这一地方政府规章,曾授予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局派驻各乡镇办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以对村集体的审计职能,现在乡镇财政所与之合并,统归财政局,上述授权也就名存实亡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以上划分,均为本人在2006年5月清理42家区直行政执法单位以及2008年6月审查区直77家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经验之谈,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2]《行政执法简明读本》(内部培训资料),湖北省黄冈市政府法制办2006年8月编印

[3] 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第9篇:食品经营办法范文

温州当地充沛的财富积累和民间融资手段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不仅使温州经济始终保有旺盛的活力,也使温州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在市场上总是领先一步。今后几年,温州将进入一个新的大规模建设时期。在这个时期,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温州市面临的形势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当前,温州市正在努力实施“百项千亿工程”,5年内拟建设重大项目103项,涉及总投资204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1100亿元;计划2003~2007年内完成137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如果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转移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郊区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还要大。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以国有机构为背景的银行借贷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据测算,“百项千亿工程”的资金缺口在40%左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2.充裕的民间资本正在积极寻找投资出路根据温州银监局2004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年末,温州辖区内民间资本存量约2770亿元,这其中货币资本接近1000亿元,实物固定资本1155亿元,实物流动资本637亿元。

温州民间投资涵盖较广,几乎涉及所有行业,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和收益率较高、准入门槛较低的房地产业。2002年在全市限额以上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分别为全行业投资的84.4%和70.3%,占绝对主导地位。一些民企更是投入巨额资金开拓新的产业,例如2003年温州9家民营企业出资2.788亿元参加了温州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中瑞、中驰财团等强强联合的投资主体正在涌现。在2003年温州市完成的448.6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非国有投资完成额达302.18亿元,占67.36%,已超过2/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力量不断壮大,正在积极寻找出路,他们越来越青睐于有固定市场、回报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具备了投资基础设施的条件。近年来,温州“购房团”现象、外地政府频繁来温招商现象、温州人大规模异地投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温州民间资金在本地难以找到更多的投资机会。一旦克服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缺陷和相关政策方面的障碍,温州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中社会资本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进程将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矛盾将会大大缓解。

3.与先进省市相比温州市的改革步伐已经滞后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先进城市正在努力转换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一些省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深圳市对水务、能源、燃气、食品、公交五大集团的股权出让进行了国际招标,并取得成功。上海市提出投融资重点将从以挖掘土地级差效益等城市自然性资源为主,转向挖掘大规模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投融资方式从以政府注资和建立举债机制为主,转向建立项目法人制、市场化融资为主;投融资管理从投资为主转向投资与管理并重,建立从资金到资本、从资本到资产、从资产到资金再投入的良性流动机制,扩大资金滚动放大效应。北京市结合奥运会场馆建设、地铁项目建设,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建立投资北京服务平台,推行项目法人招标,目前已有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在投资北京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存在问题

1.合理的定价机制与盈利模式尚未普遍形成基础设施产品价格的制定往往具有较大的行政规定性,考虑了社会稳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等很多非经济因素。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如城市污水处理费仅0.5元/吨,低于实际运转成本。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理想的盈利模式还未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尚未出台,民营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被拖欠现象时有发生,既不符合社会资源配置的要求,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2.行政性垄断局面有待打破当前体制下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资本进入,但行政性垄断仍未从根本上打破。一些行业和部门自行立项、自行设计、自行发包、自行施工、自行收费、自行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项目、资金在体制内封闭运行,民间资本欲投无门。在行政垄断下,社会资本难以大量进入,政府的部分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缺乏竞争平抑;在行政垄断下,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不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不分,政府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3.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改革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必须先立规矩,有章可循。同时,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它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哪些行业可以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业可以进入,进入的条件是什么,都需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以方便投资者操作。

4.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急需确立和改进基础设施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自然垄断性,消费者的选择程度比较低,必须加强政府对其的监督管理。目前,温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过去政府对公共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具有“监督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容易发生角色错位,需要进行改变。同时,明确的监管体系,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从投资者角度,都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5.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制订专项规划时前瞻性不够,往往重近期,轻远期,对综合性、网络化项目认识不足。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差,部门协调不够,缺乏综合平衡。规划的公开性也不够,往往由部门关起门来搞规划,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社会各界参与度低,投资者获取相关规划信息的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信心。

三、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措施

1.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推进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抓紧制订并贯彻实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完善配套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措施,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于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公路等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减少政府投资,及时以政府新闻的方式向全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息,采取BOT等方式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对于经营性社会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在界定政府与社会投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政府行政办公设施、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也可按照BT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2.盘括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实施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未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逐步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要根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在保持一定比例国有股份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盈利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争取整体推向市场;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实行管网分离等办法,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进行资产、经营权转让。实施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既要引入资金,又要引入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实现引资、引智和引制相结合。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国企治理结构,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盘活部分存量资产,存量变增量,来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对股权进行评估,通过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入驻,回笼增值后的财政性资金,滚动发展,形成资金-资本-资产-资金的良性循环。

3.加强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中介机构配合下,认真研究改善基础设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政府财政风险。严格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发行企业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选择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落实CEPA措施,与香港联交所联系推进温州市的企业上市。香港联交所现在对基础设施企业有规定,不要求3年存续期,可以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上市,只要项目有比较好的预期现金流,有长期的稳定收益,推荐这样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也是一个直接融资的途径。以国有投资主体为组织者,积极推行项目融资,利用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面向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选择信用好的项目进行发行信托产品的试点工作。

4.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制定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改变重投资、轻融资,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只注重对具体项目拨款、进行直接投资的单一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建立补偿基金等多种手段,增强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

借用京、沪、深等地高层次的策划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银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招标机构力量,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融资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便于立项和决策,并为实现投资与项目的顺利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

5.理顺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体系对拟推向市场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成本和产品服务价格论证,并在综合考虑价格总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产品和服务定价,在价格无法短期到位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投资补偿政策,为进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必要条件。

组织有关行业和政府部门,选择处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论证,并在考虑各类企业成本和盈利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定价、调价办法和分行业实施细则,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