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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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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

第1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爱国卫生条例》、《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

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四害)。

防控病媒生物原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和相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大力推广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村、居民(社区)集中点的规划中,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提高农村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县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所应当组织有效的防控病媒生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防控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密度监测结果向县爱卫会(爱卫办)报告。

(四)县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开展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五)县教育部门应组织全县的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课程应当有防控病媒生物方面的内容。

(六)各单位购买的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防控病媒生物组织管理

在县辖区内的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由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协调。各乡镇、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成立组织,列支专款,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防控病媒生物经费与人员

(一)县政府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各单位要专项列支病媒生物防治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加工生产经营者,各类公共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防控病媒生物责任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凤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二)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三)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

(五)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由其施工单位负责。

(六)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点(社区),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点(社区)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七)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居委会负责。

防控病媒生物措施

(一)各乡镇、爱卫会成员单位、驻凤各单位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清除积水、有机废物,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三)各相关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防鼠、防蝇网)。

(五)县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六)环境卫生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防控。

(七)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责任

第2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在管线类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会对城市的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等产生一定的不利环境影响,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施工噪声扰民等公众投诉问题出现,因此,此类工程的施工环境污染也不容忽视,应加强对此类工程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与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就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讨论雨水、污水管线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与控制措施、对策。

2管线工程施工工艺

城市管线工程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与其施工工艺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同的施工工艺会产生的不同的环境问题。一般情况,城市管线工程采用的施工工艺因管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常见的管线施工工艺有大开挖施工、顶管施工、围堰施工三种方式。

2.1大开挖施工

大开挖施工是管线工程最常采取的施工工艺,投资较低,施工简易,适用范围较广。管道开挖施工流程如下:管道放样-基槽开挖—基础铺衬-基础夯实-管材运输-下管—接口连接-管道安装-砌筑检查井-闭水试验-沟槽回填-路面建设或表土恢复。

2.2顶管施工

顶管施工是较为特殊的施工工艺,因费用较高,一般用于一些特殊敏感管段或管线两侧施工范围太窄不便施工作业的管段,可以避开或大大减少对敏感区如密集居民点、敏感水域等的环境污染影响,同时地质条件要求管线上不存在大型障碍物等。顶管法与大开挖法和围堰法相比,具有环境污染较小、对沿线环境干扰小的优势,是一种环保型的施工工艺。顶管法施工原理:在管道的沿线按设计的方案设置工作井和接收井,工作井内设置坚固的后座,吊进油压千斤顶以及要顶进的钢管或混凝土管,接好照明,泥浆管,油管等管线,然后用油压千斤顶缓慢顶进,通过压浆系统使管节周围形成泥浆套,管道在泥浆套中滑行,在顶进的过程中通过激光经纬仪测量顶管的方向,边顶进边排土边调整,直至将污水管道顶至接收井内。施工工序:①工作井及接收井、检查井施工;②油压千斤顶吊放就位,轨道安装;③管节的选用、安装;④管道吊放前上好橡胶止水圈,将管节吊放在轨道上,安放环形顶铁,缓慢推进,让接头平顺对接;⑤接头对好后,继续开动液压千斤顶将管节顶进;⑥管节顶进;⑦泥土外运,泥屑由泥水系统随泥浆管排出,在泥浆池过滤土渣并及时外运;⑧管内动力及照明,管内动力主要用来掘进、纠偏、出土及顶进,常选择380V动力电源。由于管内环境潮湿,照明必须采用安全低压照明。常采用变压器为36V安全电压照明。

2.3围堰施工

围堰施工一般在管道穿越水域时采用,也是管线工程中经常出现的,大体与大开挖施工相同,主要不同就是围堰施工需先截留排水,修筑围堰。施工工序:采用修筑围堰(如木桩草袋围堰等)、配合井点降水;开挖采用反铲开挖、人工配合清底,并在基槽内设排水沟、集水坑抽水以确保基槽干燥,开挖完成后及时完成绝层、砼管座及管道敷设,管道敷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覆土。覆土完成后进行渠道修复。砌筑检查井与开槽埋管同期施工。

3城市管线工程环境污染问题

城市管线施工,各工序会产生不同的环境污染,不同的施工工艺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城市管线施工产生的主要环境污染有:管线清表、基槽开挖,破坏表土,产生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基坑水,土石方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水;基础铺衬、基础夯实等产生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管道安装、砌筑检查井、闭水试验、沟槽回填等会产生管道闭水试验废水、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管线施工过程还可能产生环境脏乱等景观影响,管道焊接、检查井结构施工钢筋焊接等产生电弧光污染;对管段区域及周边的文物、居民点拆迁、基础设施的破坏、居民出行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也可能污染周边环境。

3.1大气污染

管线工程基础开挖、基础处理、回填等土方工程,以及各材料的运输需要大量的工程车辆和机械,会产生扬尘污染,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会产生燃烧尾气等大气污染。土方开挖、堆存产生的灰尘和车辆运输产生的二次扬尘,导致区域空气中的TSP浓度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管线工程施工的工程车辆和机械,大部分都是内燃机动力,且由于维护差等原因,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大,主要有CO、NOx、HC(碳氢化合物)、Pb、Hg、IP等和烟雾,在一定的气候条件下甚至形成一条污染带,对沿线居民的影响较大。其中CO、NOx、HC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CO是无色、无味、有毒,人吸入过多CO后,阻碍血液吸收和输送氧而引起头痛、头晕症状。NOx是NO、NO等氮氧化物的总称。NOx和HC均会刺激人的视觉和呼吸系统,引起睫膜炎、角膜炎,严重时会引起肺炎和肺气肿。NOx和HC在一定的地理、温度和气象条件下,经强烈阳光照射时,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以臭氧、醛类、过氧化产物为主要成分的光化学烟雾,这种二次污染物对环境具有更大的危害。另外,管道、钢筋和钢构件焊接时会产生一定量的有害气体,焊接废气含有一定的有机废气,如二甲苯等有毒气体,对居民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2水污染

管槽开挖过程产生的基坑水,管道试压产生废水,这些废水含有SS和少量的石油类,这些废水若直接排放可能对周边排水渠道等水域造成一定的泥沙淤积等,随意乱排会产生水土流失、沟渠(河道)阻塞以及一定的景观破坏等环境问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一般依托沿线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居民的基础设施,影响很小。但若随意排放,也会影响周边的生活环境和环境卫生条件。

3.3噪声污染

管线施工全过程都会产生噪声,主要噪声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噪声设备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水泵、夯土机、砼搅拌机、运输车辆等。噪声会损伤人的听力,影响工作和休息,降低劳动生产率。施工机具的工作噪音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和车辆,故应注意保养设备、合理操作,使机械的工作噪音维持最低水平。震动污染来源于机械作业,如钻孔桩、预制桩、大型构件装卸和吊装安装等产生的震动。震动对房屋结构的安全和耐抗性及精密仪器的使用造成影响,同时给人的心理造成压力。

3.4固体废物

管线开挖首先是清表,将放线范围内各种杂物清除,产生固体废物。开挖的表土临时堆存日后用于覆土。基槽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可作为建筑垃圾用于其它建筑工程的填方或铺路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需分类堆存合理利用,若处置不当,会产生水土流水、二次扬尘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影响景观。另外,管线范围内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顶管施工工序过程或钻孔桩产生的废泥浆和钻渣,这些废物必须严格处理,否则会严重影响到市政设施,如下水道的安全畅通使用。比如顶管施工产生的泥浆含有石油类等污染物,必须严格安全处置。

3.5生态环境

管线施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场和管线范围内植被的破坏,以及开挖的土石方等在水保措施不当时因雨水等冲刷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泥沙淤塞沟渠、河道等。管线建设离不开土石方作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以下几点:①破坏地面植被和原有地貌,导致地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②弃土、弃渣不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而随意倾倒,加剧了水土流失。③施工中使用的临时便道以及建筑材料,若不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遇到暴雨或大风都会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

3.6出行

管线施工尤其是与公路建设配套的管线施工,其施工会对管线两侧的居民的出行产生阻隔,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3.7其它

3.7.1光污染

夜间施工设备发出的强光和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照明设施以及管道、钢筋焊接时产生的电弧光,影响人们的休息,扰乱人的生物钟节律。

3.7.2对基础设施的影响

管线建设中有时遇电缆、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会给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施工过程中破坏到水利设施,妨碍农田灌溉等。

3.7.3对地下文物的影响

管线建设如遇地下文物,应首先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施工过程可能因施工机械挖掘对文物产生一定影响,比如事故破损等。

3.7.4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景观环境包括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管线施工产生的空气、水源、噪声等污染会对景观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有时因线形走向需要拆除某些景观,产生新的景观影响。

4城市管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针对城市管线施工过程,对各环境要素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从选线、施工工艺、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对策以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

4.1合理选线

管线工程对环境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合理地选择管线,选择环境最优的管线方案和设计方案。从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管线方案、管线设计等的比选。

(1)管线方案的比较和优化。考虑拟建管线周围的环境敏感性,对管线方案进行比较和优化,选择周围环境敏感性最小或是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最优的路线方案。

(2)管线设计与环境保护。合理选择管材,经济环保,提高管材焊接质量等,确保管道的使用寿命,减少管道破损等泄露事故发生。

4.2合理选择施工工艺

合理地选择施工工艺,可以大大的降低施工过程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河流、山体等);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学校、饮用水源等);经济发展水平,投资概算等。管段施工工艺选择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综合考虑。比如,水域管段通常采用围堰施工或顶管施工法;遇居民密集区、饮用水源等特殊敏感区,优先选用顶管施工,可以大大避开对敏感目标的影响;一般非敏感管段采用较为经济性的开挖施工即可。因此,合理选择施工工艺,既可节省投资,又可做到环保可行。

4.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3.1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①对于管网沿线基础开挖、基础夯实、车辆运输产生的粉尘,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②结构物的拆除、路基的填筑和粉状材料的装卸均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以减少扬尘。降尘的措施主要是:洒水降尘、覆盖易引起扬尘的部位、加强保洁工作等。③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④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减少扬尘产生量。施工垃圾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⑤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⑥工程余方应当在及时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土石方。⑦土石方等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选在其下风向。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等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环节应选择合适的风向。

4.3.2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稳定、良好的运转状态,以减少其尾气排放量。对于必须采用内燃机动力的工程机械,应要求使用工作状态良好的设备,减少排放总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工程机械进行改良。②对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设备,采用汽油喷射系统代替化油器系统,可使CO、HC的排放降低到原来的10%左右。③通过在排气管中安装贵金属铂、钯、铑催化剂,可降低CO、HC污染物排放1%~20%,NO排放降低5%。④在有条件安装配电设备的地方,尽量选用电力驱动,用电动机替代内燃机,将大大减少废气排放量和噪音。

4.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口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上22:00点到次日早晨6:00点之间应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告示求得群众谅解。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将料场、拌和站设在远离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尽量采用噪声较小的施工机械、设备。

(3)从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4)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常用的消声器有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板消声器等。具体应用应根据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而定。

(5)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吸声是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干蔗板等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振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是把原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隔振就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绝等。常用的材料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板的弯曲振动,使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辐射噪声大幅度地消减、他高分子涂料等。

(6)施工设备和机具不产生噪音是不现实的。力争减少噪音源、噪音量、降低危害程度是可以达到的。对内燃机露出部分安装有效的隔音罩,对已安装隔音罩的机械,改变动力设备的安装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可降低噪音5dB的数量,这对于靠近居民住宅的地方是有效的。同时应安装低噪音的消音器。降低排气噪音,可以用电动机替代内燃机的设备,应采用电动机。为了降低机械操作上产生的噪音,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方法,例如在钻孔桩的施工中,钢护筒的打入可采用大型电动千斤顶压入而不采用振动锤打入;钻孔工作采用孔底动力头、潜孔钻或潜孔锤;对于预制桩,采用静压沉桩法而不用柴油锤打入法等;砼浇筑铺设时尽量利用白天,避开夜间施工。混凝土运拌车等待进场作业时,场地应设在远离居民稠密的地方,混凝土泵的位置应尽量远离居民区或采用隔音板、设置围墙等措施。防震的措施一是减少震动的产生;二是开挖临时性的防震沟。一般挖设1m深度的防震沟可减少0.27g的加速度,效果是比较好的。

4.5水污染防治措施

(1)禁止将施工废水直接排入水渠或河道。基坑水、管道闭水试验废水、运输车辆冲洗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施工机械、车辆等维修应在专门的维修点进行,产生的污水入维修点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2)施工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或农用等。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可采用水冲式厕所、蹲坑上加盖,并有防蝇、灭蝇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化学药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3)以防污染城市环境,对于施工生产废水应汇于集水池,可充分用于消解石灰,混凝土构件养生和稳定粒料的拌合工程等。对于顶管过程或钻孔桩产生的废泥浆,应采用泥浆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处理后的钻渣和泥土应运至填埋场处理,废水可经下水道排出,废泥浆严禁不经处理就排入下水道等水体,这会对城市排水系统或其它水域造成一定的破坏。

(4)施工垃圾、渣土等不得撒入水域。

4.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管道施工过程中的清表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弃渣、土石余方充分综合利用,用于其它工程填方;注意临时堆放场的选择,采取遮盖等防尘、防雨措施,以减少扬尘、水土流失。

(2)施工营地布设垃圾桶,施工生活垃圾装入垃圾桶,及时清运。

(3)施工过程产生的其它固体废物应安全妥善处置,如废泥浆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

4.7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1)管线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主要是管线施工时挖、填土石方造成的局部水土流失及自然生态破坏,施工扬尘及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机械噪声污染等,因此要采取系统的环保措施控制管线施工期的环境污染。

(2)管道基槽施工中,两侧应修雨水导流槽,将冲刷的泥水引至沉淀池,既可防止大规模水土流失,又可净化水源。另外应做好基槽基坑水的抽排工作。

(3)管槽开挖产生的弃方,应加强临时堆存的防水土流失等措施。开挖的地表熟土或腐植土挖出堆放一边,在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回填,弃土尽可能都利用起来造地等。对弃土、弃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或合理利用,例如填筑路堤、加固河堤等。

(4)落实水保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合理布置施工红线的位置、范围,在开挖土石方时尽量减少对地面植被的破坏,对因开挖而造成的地表要进行植物防护或石砌防护,并对受扰动的地面逐步恢复其植被。

(5)保护耕地。选线时尽量避免占用大量耕地;选择取土坑和弃土、弃渣堆放地点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施工驻地、料场等地点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复耕。

4.8出行、光污染等

4.8.1出行

采取分段施工方法,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秩序。选线时要尽量绕避城镇居民区和较大的村落,特别是学校和其生源主要所在地:留有一定的通道方便居民的出行。

4.8.2光污染

管道焊接、钢筋焊接等产生的强光对人的眼睛伤害极大,在施工组织计划时应将钢筋加工场地设置在距居民和工地生活区较远的地方,若没有条件,应设置遮光围墙,必须在现场焊接的钢筋,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套筒连接。施工机具的灯光及照明设施在晚上会造成强烈的光污染,应尽量减少在夜间的施工。

4.8.3基础设施

尽量避绕重要的基础设施,对需要拆除的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先通后拆”的原则,以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4.8.4保护景观环境

选线时绕避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路线应与沿线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并且合理保护和利用;必须穿越时,应考虑选取合适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要及时与相关文物部门联系,保护文物。

4.9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4.9.1环境责任

有效的现场环境管理可以带来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的制度以及相关的建设合同也要求企业必须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首先,中国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另外,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其中有四部环保的专门法,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部相关的资源法、30多项环保行政法规、600多项地方性法规以及264项国家环境标准。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并不完全都针对施工现场活动,但是都与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有着直接与间接的联系,搞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是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看,正因为存在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施工企业更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系统的管理,才能保证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4.9.2现场环境管理

有效的现场环境管理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现场的总包、分包,承包商场外总部机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单位、业主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现场经理或项目经理可以主要针对现场主要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及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来做好现场环境管理。明确与所管理现场有关的环境问题;通过熟悉与现场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完成上述两方面的工作。此外,现场经理还可以利用过去现场环境管理的经验,必要时可以咨询专家来实施这两工作。可以征询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的意见,明确现场管理所可能面临的环境管理问题。将收集的相关资料整理成现场管理的专项环境管理文件便于分发、查阅和指导。

4.9.3制定相应的施工环境监测计划,委托专人负责环境

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和监测、纪录。

5结语

第3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糯玉米;标准化生产;推广;湖南澧县

糯玉米在澧县种植历史较短,2000年及以前只有零星种植,农户自产自销。2001年湖南威尔曼天然食品基地有限公司在澧县金罗镇进行规模种植开发,因多方面的原因产业开发失败。2003年,澧县农科所开始引进多个糯玉米品种进行品比试验,最终选择适应当地种植的紫糯1号品种作为开发目标。2004年在澧阳镇共示范种植3.3 hm2,获得较高的产量,玉米商品品质较佳。自2005年起澧县农科所与湖南博尔特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对糯玉米进行产业化开发,主要产品为速冻糯玉米穗,上市后供不应求,产业开发取得初步成功。2006年生产基地得到进一步拓展,选择自然资源好、环境质量佳的区域进行种植,并大力推广糯玉米标准化生产技术。产业化运作模式日益成熟,做到统一供应农资、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品牌销售。2007年开发的产品“粤旺”牌速冻糯玉米穗通过审核,获得A级绿色食品认证。2008、2009年除进行推广单作种植外,还加大间作套种推广力度。

1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产地环境。澧县糯玉米标准化生产基地位于澧阳平原,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向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过渡的地带,热量丰富,雨量丰沛,年平均气温16.7 ℃,年降水量1 200~1 900 mm,无霜期272 d,生产季节长。种植区域无城市污染,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生态环境佳。

(2)栽培管理。①选用优良品种。选择种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糯玉米品种[1];②中耕。改善土壤通透性,调节土壤水分状况,灭除杂草,避免使用除草剂;③合理施肥。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实行有机、无机相结合,以施用有机肥为主,尽量控制和减少化学合成肥料的施用[2];④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采取农业、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技术,有限制地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3];⑤采收。掌握好采收时间,严格按照适合加工标准的成熟度进行采收,采收后及时送加工厂。

2产品加工

湖南博尔特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为糯玉米产业联合开发单位,生产上该公司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规范化实施。速冻糯玉米穗加工工艺流程:适采剥苞叶去须切段、分级洗涤蒸煮冷却冻结低温贮藏。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适采。适期采收为授粉后23~25 d,采摘下来的果穗要及时加工。

(2)采收、剥苞叶、去须、洗涤。均为人工完成,在此过程中,应防止损伤籽粒。洗净后剔除缺粒、虫蛀、顶部不整齐及过老过嫩的果穗。

(3)切段、分级。将果穗按照商品分级标准切成规定长度,分为3级:18、16、14 cm。

(4)蒸煮。蒸煮时间为90 min,温度控制在200 ℃左右。

(5)冷却。蒸煮完毕,取出后急速冷却,用10 ℃的冷水淋洗10 min,使果穗中心温度迅速下降到25 ℃以下。捞出放至铁丝网上,用电风扇吹干表面水分(约30 min),以防速冻籽粒表面结霜。

(6)冻结。置冷冻库冻结,温度为-35 ℃,时间8~10 h;若用快速冷冻机,在-45 ℃条件下,经30~45 min即可。

(7)低温贮藏。将经过速冻后的果穗装箱,转入-18 ℃的冷库中保存,随售随取[4]。

3推广工作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合作双方成立糯玉米标准化生产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规划及协调等日常工作,同时各生产基地实施项目点分别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5]。

(2)选择项目实施区。为实施好该项目,选择澧县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水平较高、交通相对便利的10多个乡镇(澧阳镇、车溪乡、涔南乡、大坪乡、张公庙镇、澧南镇、澧澹乡、小渡口镇、金罗镇、王家厂镇、雷公塔镇)建设糯玉米标准化生产基地。

(3)实行技术和物资结合。农科所组织技术人员制订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写《糯玉米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通过举办培训班、广播电视宣讲、印发科技资料等多种措施培训种植户。技术人员定期到基地巡访,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一对一指导农民技术员掌握技术要领,手把手给种植户传授操作规程。开通技术热线,为种植户提供全天咨询服务。

加工企业在产前以出厂价为种植户提供良种、肥料、农药以及地膜等多种农用物资,对购买物资所需资金先行垫付,并配送物资到村到户。

(4)采取订单生产。糯玉米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全部种植户均与湖南博尔特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全部按保护价收购。

(5)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一是禁止向农产品产地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农业投入品;三是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四是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保证可追溯性。

4效益分析

套种糯玉米,1年种植1茬,每茬可产鲜穗3.15万个/hm2,均价0.50元/个,年产值可达15 750元/hm2,另产秸秆15 t/hm2;单作种植糯玉米,1年种植2茬,每茬可产鲜穗4.05万个/hm2,均价0.46元/个,年产值可达37 260元/hm2,另产秸秆45 t/hm2。目前澧县已建立糯玉米标准化生产基地133.33 hm2,2009年度生产速冻糯玉米穗963.8万支,创产值1 011.99万元。糯玉米标准化生产项目的实施,保护和改善了种植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种植户与加工企业的双赢,推动了澧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5参考文献

[1] 白建荣.墨江县推广蔬菜标准化生产发展的对策[J].云南农业,2010(4):8.

[2] 杨斌,崔虹.蚕桑标准化生产的推广应用[J].江苏蚕业,2008(3):17-19.

[3] 朱水华.山区无公害茶园标准化生产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7(14):62.

第4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一、今后三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协调共赢,科学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持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继续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治旧控新,监建并举。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加大污染源整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能力。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保护中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着力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环境保护机制和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履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依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落实排污单位的治污责任。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支持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今后三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八个方面的目标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到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年下降15.1%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年下降15%以上。其中,到年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任务完成比例占"十一五"计划总任务的60%以上。

1、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物增量、减量和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严格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

(二)继续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治,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县城要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推进云山水厂建设。,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分别达到85%、95%和100%。

(三)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到年,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基本完成磐安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1、继续推进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突出加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全面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2、加强工业园区(功能区)的环境监管。理顺工业园区(功能区)的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功能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到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6-7家。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物能循环利用。

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

5、加强放射源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到年,县城实际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达标率达8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县城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城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实施脱氮除磷改造和尾水生态处理工程;加快推进收集管网改造,尽快提高县城污水截污纳管的集中处置率。启动磐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开展新渥·冷水污水处理厂工程前期工作,鼓励其他集镇完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完成磐安东北台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实施台口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

3、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4、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建成县城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至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五)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到年,完成"示范整治"村庄150个,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85%以上;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1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8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新建3-5个畜牧生态养殖示范点。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到年,完成20个示范村建设任务,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30%左右。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按照集镇和规模村庄实行"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和偏远山区农村实行"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5、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到年,完成20公里农村河沟疏浚整治,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6、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年,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95%以上,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

(六)加快推进土壤、矿山、河道等生态修复保护。到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完成120公里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和6000平方米省道边坡复绿;"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76%以上,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1、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积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创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度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度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土地整理、复垦要科学规划,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到年,确保全县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2、继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到年,创建绿色矿山1座以上。

3、进一步推进"清水河道"建设。继续对文溪和县内其它重要骨干河道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推进乡镇防洪堤建设。到年,完成"清水河道"建设30公里。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和改善河道自然生态。

4、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到年,力争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

5、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封育、改造、补植力度,进一步提高重点公益林的林分质量。到年,基本建成25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加强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的能力。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七)持续深入开展生态创建。巩固提高省级生态县的创建成果,力争在年前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全县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位居全省前列。

1、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努力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八)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到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上传数据准确率达90%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环保监管水平。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体系的覆盖面。加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运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落实十一项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磐安县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和《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着力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引导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分区环境准入政策。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禁止准入区,要依法落实保护性措施,禁止实施破坏性建设项目;对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建设规模,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对重点准入区,要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对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三)注重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环境、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污染,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挂牌督办、事后督察、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继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规划建设各类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危险固废、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对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达到要求。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到年,县城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配套设立社区固体废弃物回收点。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继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体系。

(五)加快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加强县环境监控中心的技术和装备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增加对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空气殊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继续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扩面工程。新建、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加强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

(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

(七)推进环保科技平台建设,强化环保科技支撑。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努力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加快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推广废水回用、养殖业排泄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完善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体系,扩展和提升"省特色中药材资源合理利用及人工繁育技术平台"合作项目,推进珍稀濒危物种自然生态系统等重点项目的科学研究。

(八)扶持环保产业发展,提升环境保护专业化水平。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制定出台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

(九)健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用好用足各项经济政策。把环保信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与高污染行业的扩张。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污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执行加倍收费。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5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一、建设生态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建设生态市的行动指南

生态市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去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决策和管理方法,挖掘市域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建设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可持续发展。建市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和“两河两湖水乡、绿色生态XX”的城市和市域环境定位,稳步推进循环经济,全力打造“生态XX、绿色家园”的特色品牌,加快全国生态示范区创建步伐,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不断推动全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一是以人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生态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等体系,不断壮大市域经济总量,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二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生态市建设必须确保经济发展质量,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建立社会、经济、环境复合生态系统,实现全面、协调、持续稳定地发展,并在可持续发展中达到动态平衡和整体优化。

三是生态兴市原则:生态环境优良是我市的一个比较优势,华东地区的“一块净土”、江苏的“一盆清水”、淮海经济区的“一片森林”、黄淮海地区的“一个氧吧”优势凸显。必须牢牢抓住做足文章,做优做强“螃蟹之乡”、“意杨之乡”、“花木之乡”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品牌。积极实施差别竞争战略,引导发展生态产业,抢战国际、国内市场生态产业分工的制高点,促进XX市产业结构的升级,变生态优势为经济强势。

四是保护优先原则:环境资源属稀有资源,具有多种比较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因此在开发中必须科学分析,按近期与长期统一、局部和全局兼顾为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应优先保护,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再恢复”的发展模式。

(二)生态市建设

基础条件分析

1、建设生态市的主要优势因素有:

(1)生态环境特征突出,部分资源优势明显。一是具有优越的气候条件。XX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4.1℃,日照时数2235.3小时,年均降水量892.3mm,丰富的光热水资源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部分资源总量和人均拥有量较高。水资源总量、人均水资源量均居全省前列;森林覆盖率26.8%,居全省首位。三是境内河清湖秀,环境质量优良。市区环境空气污染综合指数全省最低,境内从未发生过酸雨,主要河流、湖泊基本达到水域功能区划标准,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2)以实施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项目工程为重点,“螃蟹之乡”、“意杨之乡”、“花木之乡”优势凸现,生态经济优势显现。一是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和项目进园区管理,工业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认真做好各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行项目进园区和产业布局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污染集中控制;2004年全市进园区竣工项目366个,总投资26亿元。全市有10家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25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二是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在沿湖地区大力发展稻田生态养殖,建成了有机大米基地1700亩、有机水产养殖基地10000亩。三是瞄准市场,大力膨胀花卉苗木产业规模。沭阳县把花木业作为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全县共有花木面积20.5万亩,全县花木年产值8亿元,农民收入的80%来自花木。四是引导广大农民因地制宜“发杨财”。建成了江苏省杨树良种繁育中心,林农菌复合经营是全省的样板工程,木材加工业已成为我市第一支柱产业,并成为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重要行业。林菌套作优势凸显,全市林菌套作面积达2.2亿平方尺,既消化了农作物秸秆,又致富一方百姓,“发杨财”已经成为农民增收渠道。

(3)大力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为生态市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2000年6月,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我市各县、区被列入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泗洪县在2001年底率先通过了国家验收。全市创建省、市级绿色社区8个、绿色学校30个、环境优美乡镇4个、生态村15个。中心城市建成了省级

园林城市,江苏泗洪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展顺利;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洪泽湖洪水调蓄、骆马湖湿地、淮沭新河饮水源、古黄河四大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⑷区域潜在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成本低。我市地处苏北腹地、淮海经济区中心,接受陇海、沿海和沿江三大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降低发展的探索成本;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⑸产业结构升级空间较大。由于长期的投资不足,传统产业不发达,无法和其它地区竞争发展传统工业,客观上具有结构调整的空间优势,有利于实现产业的跳跃式发展。

2、生态制约因素

⑴自然因素:受区位和气候因素影响,我市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危害。主要河流、湖泊受上游客水污染,加之地处黄河冲积平原,扬沙扬尘天气影响,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⑵生态环境问题:资源综合利用率不高,农灌用水有效利用率较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较少,土地垦殖率较高,后备耕地资源不足;部分水体污染尚未得到全面控制。

⑶社会因素:产业结构层次不高,传统农业观念根深蒂固,各类人才紧缺。人口总量中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仍较高,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仍较为严重。

⑷政策因素:政策法规建设在生态建设中极其重要。目前我市在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法规方面仍不够健全,缺少一个按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政策体系。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生态市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13年的努力奋斗,至2017年,把XX建设成为生态经济发达、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

(二)阶段性目标

1、第一阶段:启动期(2005—2007年),全面启动生态市建设,初步建成生态经济支持体系,完成生态市的体制建设、产业转型、典型示范和能力培育。

2、第二阶段:重点建设期(2007—2012年),建成一批生态工程并初见成效,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做到合理开发利用,以拓展绿色产业作为重点,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绿色经济目标,初步形成优质资源、良好环境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基本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

3、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2013-2017年),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巩固和完善已进入的良性循环的经济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社会。

三、明确主攻方向,稳步推进生态市建设进程

(一)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

1、生态效益型工业

⑴优化产业结构,接受国内外产业梯度转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集中区、城市拓展的新建区、财政收入的主产区、体制创新的实验区,而且更是招商引资项目、接受产业转移的承载区。

一是分类指导,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充分体现行业功能特色。根据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企业集群和产业配套延伸的内在要求,市经济开发区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外向型经济和支柱企业的创业平台,县区工业园区主要是区内农副产品加工业、地方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载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则是以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园区,市经济开发区和宿豫县、泗阳县、泗洪县、宿城区新引进的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项目要全部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建设。

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积极推进以资源再生为主导产业的环保工业园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充分利用XX废旧资源回收产业优势,形成以废旧金属、废纸和废旧塑料再生加工项目为支撑的新技术产业园区,吸纳这方面项目的产业转移。①金属材料回收再生及加工业,重点引进和研发高效回收再生铅技术和设备,生产合金铅、氧化铅和硅酸铅等产品。②废纸再生主要生产用途广泛的高强瓦楞纸、黄板纸等包装用纸。③塑料制品产业要重点发展板材、管材新型材料和汽车、机电仪表等高附加值产品的配件配套设备。④环保产品及技术开发主要从事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生活污水资源化技术、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的研究开发和生产。⑤大力发展城市废水资源化、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城市垃圾资源化、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和药剂等行业,加快对先进、成熟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规范和培育环保市场。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市域危险废物的集中安全处置进程。

三是加快实施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在产业梯度转移过程中保护好生态环境。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质量施工、高速度推进”的要求,加快推进各工业园

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园区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控制工程。同时要结合XX产业结构调整,在工业园区内有计划地建立多个企业或产业的相互关联关系,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并通过产业、企业间的协调合作,逐步形成产品或废物加工链,实现物质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使得园区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之中。

⑵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步伐,逐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重点调整改造化工、水泥、热电、印染等污染行业,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要把节能降耗、减少排污、实施污染全过程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纳入生产管理。大力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京杭大运河沿岸(两岸500米以内)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市区段(通湖大道至开发区大道)沿岸企业实施“退二进三”措施,其它段有计划搬迁,逐步将沿岸工业企业迁入各类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处理。

⑶壮大支柱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建设一批新的生态循环型项目和企业。按照高技术、外向型、上规模、创特色的总体发展战略,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木材加工、轻工食品、纺织丝绸、农用工业、新兴建材、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体的现代工业体系。

2、生态农业

发展以无公害、绿色及有机食品生产及加工的优质农产品产业。加快建设一批绿色、无公害和有机食品基地,培育一批农副产品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发展杨树产业。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日趋成熟的栽植技术,科学育护,更新品种,扩大杨树资源总量,实现“空中看XX、森林盖大地”的总体目标,实现林业兴市、林业强市和林业大市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林业产业进程;积极发展花卉产业。新崛起的花木产业已经成为我市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发展花卉及相关产业(土地流转、科研、销售等),促进花卉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花卉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突出发挥水产业优势,抓好渔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市场需求,以开发创建优质品种、绿色食品为目标,以稻田养殖、围网养殖为重点,建设一批无公害的名特优新水产品生产基地,不断开发创汇渔业生产,在一些沿湖地区建立大规模河蟹、青虾、银鱼及龙虾仁加工等水产品出口创汇生产加工基地。

3、生态旅游

XX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就有“第一江山春好处”之誉,为全国著名的水乡,境内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旅游经济,推动本地区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突出特色,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发旅游资源,发展休闲体验、人文风情、田园风光等特色旅游项目。

4、绿色消费

鼓励开发和营销生态产品。倡导绿色消费,减少消费过程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制、开发无污染、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控制和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使用可降解无毒性、可循环利用的生态产品,树立生态品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争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态食品标准体系,并在食品行业实行绿色标志产品制度。

(二)构建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以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突出资源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有序开发、有偿利用、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格局。

1、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优化森林结构。生态林、用材林、经济林协调发展,沿路建成绿色通道,沿河形成防护林带,湖区形成自然景观,农田建成高标准林网,庄台建成生态景点。发展林业集约生产。重点建设林纸一体化、人造板、林产化工企业以及外资、私有经济创办的基地林,推进林业强市进程。同时大力发展环保型人造板、天然香精香料等林产深加工产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开展打击猎捕野生动物的专项行动,做好洪泽湖、骆马湖、黄河故道等湿地保护工作。

2、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程,保证基本农田质量和面积;加大荒地、荒丘、荒滩等“三荒”资源的开发力度;重点推广以节水灌溉、以测土配方平衡施肥等现代农业技术,保护好土地肥力。

3、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全市水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制定主要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加强河岸和河床整治,强化采砂管理;控制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改革水的管理体制,运用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引导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城市。

4、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我市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向连去港送清水重要的调水送水地区之一,调水通道的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以及调蓄水库的洪泽湖和骆马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也是我市涉及生态安全地区之一,为此,我市设立了洪泽湖洪水调蓄、骆马湖湿地、淮沭新河饮水源、古黄河四大生态功能保护区,出台了《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生态

功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禁止一切产生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湿地。切实维护其生态功能,确保生态安全。

5、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

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突出解决矿业开发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促使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环境保护措施,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开采项目,对已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等问题的采矿行为注意提出整改方案。

(三)构建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

1、建设生态型城市。发挥我市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建成凸显自然风貌和人文特色的园林城市。扩大城市绿色空间,突出抓好城市中心区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风景名胜资源。有效整治城市居民区生活环境,重点抓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快整治城市内河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推广使用液化气和天然气,严格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对全市废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城市、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创建活动。

2、建设生态型绿色社区。逐步建立水循环利用、垃圾分类处理,太阳能利用与节能、立体绿化、安全防卫和智能化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生态环保节能建筑材料。开展绿色社区、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3、发展生态型村镇。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环境设施,加大对“脏、乱、差”治理力度,加快改水、改厕、改路步伐,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户厕和卫生公厕,突出河沟的污染治理,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推进沼气生态村建设步伐,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改善村容村貌。

(四)构建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和削减农药、化肥等污染。推广平衡施肥和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大幅度降低化肥、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增施有机肥,使用土壤改良剂,减少和抑制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综合整治养殖业污染,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使畜禽粪便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五)构建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实施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工程。以工程措施为主体手段治理洪患,全面提高我市骨干防洪河道地的工程建设标准,提高灌溉和调水能力。同时依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规划,抓住机遇,加快配套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农林水产疫病防治,建立健全全市农畜产品质量监测和动植物疫病诊断检疫中心,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使我市动植物病害、疫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服务能力达到先进水平。

(六)构建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体系

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科教支持。加强生态市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环境污染监控、流域水资源保护、资源开发和生态重建等基础领域的研究;鼓励开发绿色工业品、生物饲料、生物农药、生态种养模式等绿色产品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生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和高效低耗、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建立健全生态市建设监测监管网络。建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系统,整合环保、农业、林业、土地、水务等行业监测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以及生物安全、农林畜牧渔业病虫害、环境污染事故等的预报,避免和减少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建立生态建设绿色标准认证体系,适应绿色贸易新趋势,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完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市建设的决策管理机制。建立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民主决策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7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西北;非资源型中等城市;天水;循环经济;发展对策

[作者简介]张小军,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讲师,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甘肃天水741020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083-04

发展循环经济是西北非资源型中等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下面以甘肃省天水市为例,简要分析西北非资源型中等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措施。

一、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优势与制约因素

甘肃省天水市作为西北内陆非资源型中等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既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又有一定的制约因素,因而,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经济优势

一是相对区位优势。天水地处陕、甘、川交界地带和西安至兰州两大城市的中点,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力、带动力,区位优势明显。二是加工工业优势。天水市已形成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电子电器、机械制造、轻工纺织三大行业为主导,门类较多、技术装备较好、具有一定实力和特色的区域工业体系。三是旅游资源优势。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以麦积山石窟为代表的景区景点数量繁多、布局集中、文化品位较高,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四是农林产业优势。天水是西北农作物生长最适宜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北方最佳水果和蔬菜生产基地之一,发展种植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业前景广阔。五是劳动力优势。天水市是甘肃省人口最多的城市,城乡剩余劳动力多,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开展劳务输出奠定了基础。

(二)制约因素

一是人多地少矛盾日益尖锐。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都已严重超载,全市人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人口、经济和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水资源贫乏,水土资源不平衡。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5,为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2/5。水资源量与人口、耕地的区域分布极不适应。三是农村面大,农业基础脆弱。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农业仍以种养业为主,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产品商品率低,农业基础脆弱。四是区域工业结构不合理,生产力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属于资源、新产品在外,生产加工在内,不能建立较完善的生产链,下游产品比重大,行业门类较多,但规模小而分散;区域工业关联度差。五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通讯、环保、给排水等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化水平低,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弱。六是金属矿产资源和能源矿产资源贫乏。储量很少,品种单一,不产煤等能源矿产资源,导致大量依赖省内外的供应,制约经济发展。

二、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概述

循环经济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和谐统一,追求的是人地和谐、共同发展的发展观。作为西北非资源型中等城市,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参考借鉴国内外、省内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市情,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上全盘考虑,从总体对策和具体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总体对策是指贯穿于循环经济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发展方式中的需要共同遵循和体现的对策;具体对策是指分别体现在循环经济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发展方面的对策,它们涉及到企业、行业、区域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总体对策和具体对策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对策体系,对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较为全面的对策分析。逐步建立促进天水市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计划体系、产业支持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激励机制体系和创新制度体系;大力发展企业、产业、区域和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行业促进、区域发展、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初步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三、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对策分析

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对策可划分为以下六大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总体对策体系。

一是规划计划体系。编制和实施计划规划对实现城市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区域特色,发挥资源优势,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是产业支持体系。产业政策不仅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政府应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构建区域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三是技术支撑体系。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离不开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的支撑。政府应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发展与之相关联的信息技术,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技术产权激励制度,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

四是评价指标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既是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的基础,又是政府、园区、企业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加强管理的依据。政府应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适合本市客观实际的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把主要指标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是激励机制体系。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和政策环境。通过实行投资倾斜、利用价格杠杆和完善财税优惠等综合政策手段,调节和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六是创新制度体系。制度创新体系是循环经济模式、机制实现的保障。应建立完善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绿色优先准入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绿色产品标识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绿色押金税费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循环经济考核奖励制度。

四、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对策分析

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对策分析宜从三个大层面、四个小层面着手。三个大层面即宏观(社会)、中观(产业、区域)、微观(企业)层面;四个小层面即对企业、产业、区域和社会层面,而且产业和区域两个小层面的对策应属于大中观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对策。四个小层面是对三个大层面

发展对策的进一步分解和落实,它们共同构成天水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对策,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行业促进、区域发展、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经验和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这也符合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一是着力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二是着力推进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体系建设;三是着力推进重点领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四是着力构建社会循环经济体系。

(一)企业(层面)循环经济的对策分析

企业循环经济是单个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它以企业个体为行为载体呈点状展开。企业循环经济是区域以至全社会循环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细胞。杜邦化学公司是世界公认的实行单个企业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企业循环经济是“小尺度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天水市是西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城市,是国家老工业基地之一。工业企业较多,其加工制造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强的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潜力。应树立绿色发展观和绿色经营管理观,强化决策的“绿色”意识,制定和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战略、绿色市场战略、绿色产品战略、绿色生产战略、绿色营销战略、绿色文化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绿色形象。

(二)产业(层面)循环经济的对策分析

产业循环经济和区域循环经济可看作中尺度循环经济。由于产业之间存在着物流、能量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的联系,因此,发展产业循环经济,一是要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促进产业之间的关联度;二是要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兴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力度。日本围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静脉产业,即环保产业取得了较高的收益。天水市应从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三个不同的维度去建构循环经济的产业体系。

1,工业循环经济对策

(1)构建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的一个区域系统。天水市装备制造业是甘肃省“十一五”期间做大做强的特色优势产业之一,主要由机械行业、电器行业和电子行业构成,但目前生产集中度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产业链条短,可因地制宜,探索适合装备制造业的循环经济模式,构建生态工业园区。

(2)构建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工业园区。天水市果品和蔬菜产量大、品质优,野生植物资源丰富,发展种植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业前景广阔。可探索农产品原料―加工产品―废弃物―再利用―新产品的循环经济链条,构建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工业园区。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天水市生态工业园区应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IS014000国家示范区。

2,农业循环经济对策

(1)发展多层次的农业循环经济。天水市应多层次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一是农产品生产层次―清洁生产;二是产业内部层次―物能交换;三是产业间层次―废弃物资源化;四是农产品消费过程层次―物质能量循环;五是社会循环过程―农业生态产业链网。

(2)大力发展沼气产业。天水市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城市,农业资源丰富,人口超载,土地压力很大,宜发展水土保持型生态农业,建设小流域生态经济。天水市在发展循环农业方面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初步形成了“畜禽养殖一粪便一沼气(粪便生化物)一有机肥一无公害农产品”生态循环链;形成了“五配套”(沼气+改厕+畜禽圈+水窖+果园),“四位一体”(沼气池+日光温室+改圈+改厕)等模式,应大力推广,探索更多的沼气产业发展模式。

(3)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技术。主要包括:立体种养技术、有机物质多层次利用技术(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秸杆综合利用)、生物防治病虫草害技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配合的生态治理技术和种植业清洁生产技术等。并探索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循环经济模式。

3,服务业循环经济对策

服务业循环经济是城市循环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将有力地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工业循环经济的有效运行。实际上,循环经济的各个产业都需要服务业循环经济来连接和维系。

(1)发展绿色服务业。天水市的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能源、水资源等消耗量较大,污染较重。应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以宾馆、餐饮业、信息业、商贸业和旅游业等为重点领域,加快发展绿色服务业。

(2)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天水市旅游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质量较优,自然风光优美,俗称“陇上小江南”,应积极培育生态旅游业,大力发展自然生态旅游和人文生态旅游,使其发展成为新的支柱产业。

(3)积极创建IS014000国家示范风景区。为促进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应积极创建IS014000国家示范区,导入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使景区的环境保护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三)区域(层面)循环经济的对策分析

区域循环经济是在企业、园区、产业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在区域内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施的循环经济,是社会循环经济的基础。天水市发展区域循环经济,一是大力发展县域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区是国际上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目前天水市只有清水县被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二是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县、生态市和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延续与提升,是更高层次的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策略的载体。三是大力建设生态型城镇。生态型城镇建设需要搞好:规划设计、环境设计、住区设计、产业设计和景观设计。四是建设生态村落。村落基本上是依附于自然生态系统之上的,因此生态村落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维系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五是建设绿色社区。社区是建设和发展循环型城市的重要实践平台,既要建设硬件设施,又要建设软件设施。

(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的对策分析

社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在社会层面上的大循环――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循环经济。即通过废旧物资的回收、再生利用体系,实现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就是要建立起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发展模式是宜居城市的理想类型,这恰好与天水市建设西部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的目标不谋而合。天水市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对策应包括发展两种产业、发展两种循环经济和发展一种文化。

1,发展两种产业(静脉产业和环保产业)

静脉产业主要包括废弃物回收、再资源化、最终处置和再生资源销售四种,是未来我国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2005年,天水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37.62万吨,目前形成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源回收科用网络体系。发展静脉产业,应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培育市场,政府采购;加大投资,技术支持;政策扶持,全民参与。发展环保产业是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天水市的环保产业刚刚起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应纳入计划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培育科技队伍,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考核激励,加大宣传力度。

2,发展两种循环经济(能源循环经济和水循环经济)

天水市的能源资源大量依赖省内外的供应,为有效应对能源危机,应大力发展能源循环经济。发展途径及措施有:制定发展战略;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开发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利用效率;加强体制创新,倡导大力节能。天水市是一座缺水城市,按现有供水量计算,2010年和2020年全市缺水量将分别达到11776万m3和32857万m3。水循环经济是缓解水资源日益短缺以及遏制水环境恶化的根本手段。应制定综合规划,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开发节水技术,提高重复利用率,收集雨水和中水回用。

3,发展一种文化(绿色文化)

循环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先进的社会文化的推动,需要新理念的指导。绿色文化是从城市的不同层面培养的先进社会文化。大力发展绿色文化,应通过科普教育、法制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发展绿色教育,倡导绿色消费和公众参与,引导绿色生产,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

第8篇: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