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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农业市场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当前农业实现规模经营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种形式大体有两类:一是以村组集体组织为核心,以农户为成员,以组织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组织形式;二是以大户为核心,以专业户为主要成员,以某种专业品的加工、流通为内容而形成的组织形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农户的小生产、小流通转化为大生产、大流通。
“公司+农户”。这种经营组织具体又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生产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以合同为纽带,以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导向,在不改变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农业的大生产、大流通,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实践表明,这种组织形式是农业市场化经营前景广阔的一种形式。
股份合作经营组织。这种形式多是由农民出土地或劳务,农业科技人员、工商企业等出技术、资金等组合而成的,其利益分配机制是按股分红。这种组织形式是在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结合,集中生产要素,优势互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实现农户与市场对接的,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民营农场。这种形式主要是由工商业资本或种田能手,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利用雇工方式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而形成的。民营农场由农场主实现与市场的对接,直接形成大生产、大流通。这种形式目前在农业市场化经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农业市场化经营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形成有利于农业市场化经营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才能产生竞争,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了实现产权明晰,应重点做好这几项工作:首先,清晰地规定农业生产资料、工商业的农业投资、农业经营实体等的产权关系,保护其产权的实现;建立土地产权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在农用地的流转和买卖、治理及结构调整等问题上,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所应享有的利益。其次,制定维护和规范“公司+农户”等市场化经营组织正常运行和利益实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惩罚其违约行为,降低“公司+农户”等组织的交易成本,保证经营组织的正常运行。再次,制定对产权保护执行情况的检查程序,以保障制度执行的公开、透明和有力。
关键词:成本分推制度 创新 农业制度变迁
农业二十多年制度变迁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达到了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制度设计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时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制度变迁成本分摊采取的向后累计推移目前已经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可以说当前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制度创新成了整个农业制度变迁的突破口,这个问题不解决,新一轮农业制度变迁就无从着手。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类型
1、制度实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两层意思,制度变迁主体的政治风险和制度变迁所造成的社会政治风险,这种成本必须内部化。因为成本内部化是与改革收益内部化相对应的,作为诱导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其改革是为了追求潜在的利润,当然其政治成本应内部化。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获得最大的租金,还可获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绩,甚至职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应由改革主体自行承担。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一是旧制度下的能够获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这部分成本可以称之为新制度安排的机会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担了的费用,如农业制度变迁后,予以制度化的乡统筹、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运行期间与制度化的费用一同由微观主体承担,也可以向后累计,找适当的时机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实施成本。改革的实施成本包括公众的反对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试错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这部分成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改革主体直接相关的应内部化,与改革主体不直接相关的可以向外部转移,剩下的由政府从制度变迁收益中予以开支,改革没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担。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协调成本。三是试错成本。 四是组织实施的预期成本。五是制度设计成本。制度设计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内酝酿、设计安排新制度应该花费的费用,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间予以消化,这种消化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旧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旧制度的废弃成本中;另一种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决。制度设计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计,也不能由改革各主体分摊,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设计成本的最终承担者。
(二)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的一般分析
从上述二类六种制度变迁成本来看,前三种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摊,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转移,只有第四种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计。改革决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与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决还是向后累计的搏弈上,一般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摊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有多种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转嫁、向后累计,改革主体内部化。对于改革主体来讲有向后累计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对于改革客体则偏好向外转移。
1、内部制度化。内部制度化就是制度变迁的成本由制度约束和规范对象来承担,即由改革微观主体来承担,就是对制度变迁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重新用制度来规范,并由微观主体来承担。这种方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微观主体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与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对的程度较低,实施成本较低,是一种较理想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的分摊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内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来承担,政府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决。政府承担就是的把相关制度的成本通过制度来规范,使成本分摊多元化(即全社会成员来负担,因为政府的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外部内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会化),减少制度相关微观主体的负担。
3、向外转移。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向相关利益主体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体来承担,这种方式必须是“内部人”与“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联系,“外部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能名极大的增进自身利益。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帮助建设基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就属于这种类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划转。就是把过去累计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担。如1998年粮食制度改革,各个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停息就是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方式解决要政府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约交易:即以制度未来的潜在利润换取制度累计成本。新制度的供给是因为有潜在利润或者租金的诱因,对于无法分摊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决策者可以出售潜在利润或者租金,来换取累计成本的化解。如农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计成本就可以通过,出售公共品的潜在收益来分摊制度变迁成本。
二、当前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障碍了新制度的供给
上一轮农业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制度化,由农民自己承担;二是向后累计,由以后的制度收益来弥补;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转由农民承担。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构筑了成本内在化的累增机制,向后累计的制度成本已经达到了制度变迁的极值点(或者临界点),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几乎成了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转嫁费用的“吸纳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1、统筹提留合法性和计提标准、方法受置疑.一是统筹提留费用从理论上讲,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统筹提留中有些费用,如教育费附加,道路维护等费用,农民已经以税收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如果再以统筹提留的形式出现,就在实事上造成了重复纳税。二是统筹提留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造成了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均衡。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1999年农村居民纯收入进行五等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后发现,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较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负担率分别为9.21%、6.59%、5.19%、4.03%和2.52%,呈现出收入越高负担越低。三是基数确定不科学,乡村为了保证支出,往往夸大农民收入,因此,农民统筹提留负担远远要比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要高。
2、传统的政治制度运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场微观主体承担已难以承受。我国的改革是先经济体制改革,再适时推进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来,农业经济制度改革可以说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国的有关农业的政治制度除把农村人民公社这个名字改为乡镇外,其他的则很少变动。传统的政治制度虽然没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样运行,其庞大的运行成本,即乡镇机构的运转费用全部由已经市场化的农民承担。乡镇政权作为一级政府,虽然当初设计安排时所采取的的“实县虚乡”做法,但是目前实实在在是一级政府,庙虽然小,但是五脏俱全,人员比较多,大的乡镇200多人,少的乡镇也有70-80人。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只有乡镇这一级政府的经费是完全来源于农民,而且不是以税收形式,而是以费的形式来征收。而农民所交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因生产经营应尽的义务,按理说农民已经完成了纳税义务,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行政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没有留给乡镇,而是上交逐级留成,县、地、省各得一部分,
乡镇完成了工商各税后只能得到所谓具有行政编制的不超过20个人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大量的工作人员和乡镇站所则是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向农民征收经费的理由是乡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理应征收“地租”。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土地是乡村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的成员,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乡村只是一个所有权人,实际所有者农民就还得通过交统筹提留(即地租)来使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收益给人来享受。如果我们再讨论,如果土地属于村级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村是所有权的人,而乡镇是一级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还要收取类似地租的统筹费用呢。因此,既然国家已把乡镇定位于一级政府,而农民在交纳税收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的行政管理费用。
3、地权改革而导致失业、社会救济救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内部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后,把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如失业救济、养老保险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成本由农民自己承担,而国家却置身事外。国家要求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城市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却由农民自己掏腰包,并且还要农民领国家的一个义务制教育的“人情”。现在农村中小学生的费用开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农民的收入还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较多的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
第二轮土地延包农民并不热心(土地增量制度变迁累增成本过高)。中央提出农民承包土地再延长30年后,并没有象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一样欢呼鹊跃,农民不仅不想续签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反而连现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农民不要土地并不是农民很富有,也不是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增多了。农民现在还只是仅仅解决温饱问题而已,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和就业的最基本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土地大量弃耕的现象,笔者认为是土地制度变迁成本累增过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农民已经不堪重负
1、“两工”。农民社会(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价值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农村还存在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制度。当前,农民有相当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劳动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积累工制度(农村简称“两工”)。不仅“两工”的价值不能实现,而且“两工”制度还成了乡镇两级平衡财政收支的调节器,成了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乡镇两级在年初确定预算时,统筹提留与实际支出缺口的差额就在“两工”上想办法。国家政策明文规定,义务工和积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没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过30个。但是现在成了一项刚性收费,有无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几乎成了农民负担的“无底洞”。
2、农村公共生产费用。改革二十多年以来,由于国家应该承担的农田基本建设投入比较少,从而导致农村基本建设年久失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就代表国家向征收农田水利维修建设资金 ,从而使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费用由农民来承担了,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设施的处久失修,就使得农村公共生产费用直线上升,加大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本。
(三)向后累计的成本已经达到了分摊临界点。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本分摊方式极不合理,累计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国家为了甩掉粮食体制改革的财政包袱,继续实行省长负责制,建立多级风险基金,把本由中央财政负责调控的责任转由地方与中央共同负担,而且以地方为主,向地方恩嫁负担;而且规定1993-1998年的粮食亏损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内予以消化,把因国家政策造成的亏损转嫁给地方,同时对没有消化完的粮食亏损予以挂帐,从目前的政策走向来看,这个亏损也会由所谓的顺价销售最终由农民承担。
2、庞大的教育达标费用及由此导致的乡村两债务。九十年代以来,教育部以政府的名义要求,乡村两级中小学校舍“达标”,每个乡镇至少都有200万元左右,而这些最后也是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转嫁来予以化解的。这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创新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
(一)成本分摊的原则
1、受益原则,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摊。因为前一轮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成本基本上实现了创新主体(即农民)内部化了。这主要是考虑当时制度变迁的效率较高,农民承担改革成本也不会影响其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当前农民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的处境比较艰难,如果创新成本全部由农民承担,创新必然不会得到占大多数农民的拥护而导致创新失败。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个受益主体,创新成本应在多个主体中均衡分摊。
2、分类原则。一方面,对过去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要下力解决,现在已经不能继续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国家承担一部分,向外转移一部分,农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变迁成本要根据受益原则和支农原则,予以制度化。
3、国家和非农产业为主的原则。如果只涉及农民本身,则国家要与农民共同分摊。时机成熟后要适时引导“以工补农”,把改革成本由农业内部向外转移。
4、逐步消化原则。虽然农民已经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二十多年累计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摊,要逐步分摊。
(二)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具体分摊方式
1、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减少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的分摊。公共产品筹集主体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农民负担。因为供给公共品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过去由农民自己承担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国家的非农发展战略)。但是面对农民负担沉重,收入增长持续递减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国家必须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一早就应承担的职能。全国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国家要全额投资;区域的基础工程可以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区域性的小型水利设施,地方政府、乡村社区和农民共同负担。同时应积极引进外资,按照“谁引进,谁收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兴办农村公共产品,通过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减轻乡村社区兴办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的压力,也就减少了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
2、国家要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目前由于我国仍然没有考核农村的失业问题,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来予以强制内部化,国家根本不支付农民过剩劳动力(即实实在在的农村失业人口)任何费用。“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把九亿农民甩在一边。这些既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国家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现在中央提出休养生息也应考虑把这部分由农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费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义务制教育目前城乡两个样,在城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完全由财政来负担,而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却要自己掏腰包。因此从政策的公平性来讲,这部分成本必须实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负担。另外,以前因为学校升级达标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债务),国家要视乡镇的财政状况,予以适当支持或者补贴,因为这部分成本本身就应由国家支付。
4、粮食制度的累计成本。一是以前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国家要一次性承担,不能再通过赋与粮食企业垄断经营的地位,再从农民身上解决,当然解决以前粮食制度变迁的累计成本要与粮食企业彻底与政府脱钩一并解决,否则又陷入“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恶性循环。二是尚未制度化的农民支持保护成本要外部制度化。粮食新一轮制度变迁要把对粮农的支持保护作为制度创新的重中之重来解决
,国家决不能认为粮食多了就想侥幸不支持成本,而在粮食出现问题时再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刺激粮食生产。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把对粮食的支持保护费用外部制度化。外部制度要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区域支持相结合。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分析
(一)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迅速壮大,带动农民增收显著
2012年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省有4 800多个农业产业化组织,根据组织类型划分,龙头企业带动型2 296个、合作组织带动型814个、专业市场带动型122个、其他1 590个;按照产业来看,种植业2 302个、畜牧业1 055个、水产业56个、林特产业822个、其他587个。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固定资产高达490多亿元,带动1 060多万户农户及4 200多万亩种植基地,825万头牲畜,家禽生产量5 11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30万亩,促进农民增收258亿元。农业产业化组织驱动1 066万农户,促进农民增收260亿元。同时产业化经营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全省累计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780万人,农民务工收入总额达390亿元。
(二)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实力增强
2012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2 296家,全省龙头企业2 296家,比2005年增加1 093家。龙头企业中,有930个年收入500万元以上比2005年增加565家、90个1亿元以上比2005年增加70家;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99。各类产业化组织固定资产总额494亿元,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400多亿元、销售收入达730多亿元、净利润70多亿元、上缴税金达30多亿元;获得“三品”认证的企业数量和数量分别达254家和1 050家;龙头企业主要原料采购值达217亿元;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原料基地投入达32亿元;龙头企业从业人员达52万人。
(三)优势产业取得最大突破
传统产业在龙头企业带动下获得持续提高,新兴产业迅速成长。全省马铃薯、茶叶、花卉、水果、咖啡、油菜、甘蔗、中药材等优势作物比2009年增长了48%,达到了4 000多万亩;核桃种植面积突破2 000万亩达到2 400万亩;猪牛羊出栏突破5 000万头,达到5 300万头。
同时,近年来,国内外客商持续关注云南省的高原特色农业。云南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资本在云南省农业的资金投放项目为500多个,省外引进的资金累计高达96亿元;国外对云南省农业产业的投资也高达3 860万美元。选择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时,考虑的最基本问题就是要与产业的经营主体相适应。现代农业中产业经营主体不仅仅是传统农业中简单的农家,还包括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家等。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相对地位和作用不同,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扮演着主要角色,农户在决策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在产业经营中不同的主体其生产、加工、交易过程都不一样,所以依据各自比较优势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也是必要的。
(四)农业产业化进程良好
云南省发出1 100个地方标准,230多个农业标准化生产区已经建成,面积接近900万亩。完成了无公害蔬菜计划,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 500多万亩。省内特色农业产业也初具规模,各农产品品类初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格局。2013年全年农产品超额完成出口20亿美元的任务,并超出4.07亿美元。
2013年,云南省全年生产总值比2012年增长12%,已达到11 720亿元。同时,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启动了100万吨大理啤酒产区的扩建项目,并计划投资35亿元,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形成牵引作用。曲靖市沾益县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约银杏庄园项目,协商总投资达到150多亿元。2013年山地牧业引省内外资金高达39.8亿元,成为云南省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热点。
二、基于制度创新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分析
制度创新是在已有组织模式基础上进行改进,大多是由于现存制度存在可改进并获得潜在盈利机会,从而可以使创新者获得追加甚至额外的收益。它由制度经济学与熊彼特创新理论两个学术流派的融合而成。通过对制度创新理论的运用,可以建立某种新的组织模式及路径、新技术的运用、各类型组织利益的重塑以及相关规则的重构,其原动力均在于农业产业化制度不断创新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这些潜在利益多是由于市场的深化变革引起现有制度不完善,从而使制度具有改进的动力。
基于制度创新理论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创新,其激励机制同样在于追求个人或团体成本的最小化及利润的最大化,如果预期小于预期,制度创新就会延迟发生,直到出现下一次机会。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也是必要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得到很大的发展,原来有效的农业组织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变成无效的。
云南省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调整的主体。云南省农户数量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科技含量低,并且抵抗自然及市场风险能力弱,在此基础上农业组织模式的调整会遇到发展优势产业成效缓慢的态势。因此,向纵向及横向同时拓展,实现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一体化运作,拓展与其他产业及经济活动的联系,从而形成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把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作为农业产业组织模式调节,促进优势产业与市场对接的“牵引点”。
孙天琦等人认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农协等中介机构制度设计,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资源配置的组织形式。农业产业组织是农业产业化成长进程中有效载体。共赢合作方式是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农业产业合作组织模式的经营也可以使农户分摊和降低生产及技术成本。
集中优势资源获取市场信息,以专业化技术为农户做专业指导,更能有效地打通与市场的联系,拓展新的经济作物,提升农户经济效益。
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路径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大都要解决三个问题,即激励问题、协调组织问题和信息传递问题。制度的创新及变革就是要进一步改善经济组织中的激励结构、协调组织结构和信息传递结构。大量事实证明,高效的制度设计能激发人们的自主性及潜能,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及信息的高效传导,从而提高组织内部的效率,优化组织模式的路径,促进经济体的快速成长。
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设计过程中,人们通过持续调试更容易有效激励人们行为,更容易有效传导相关信息及协调组织内部关系的机制从而实现农业的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创新有赖于制度创新的运用,这就是制度创新理论在云南省农业组织模式上的意义所在。经过农业组织模式的调动,其直接功用是激起人们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激励不断创新的知识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前进。在农业产业化进程当中,并不是仅仅将农业产业纳入工业领域,而是在制度上有一定的转变与创新、思维模式及组织模式上的一定改变,使云南省农业真正走出个体农业及小农经济状态,以市场为导向带动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发展。与此同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通过内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制度的创新,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竞争力,使云南省农业产业形成一个具有现代经济效益的产、供、销农业产业化体系,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创新就要通过打通农业产业链中生产过程与产前、产后的关连,实现一体化经营,并使农户、各种合作组织、企业及政府机构形成利益相关整体,从而达到整体的“帕累托”最优。通过这种制度创新,可以将农业再生产诸环节以市场为桥梁重新构架起来,从而引导小、多、散的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参与到整个体系的分工和协作中,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自然及市场风险,提高生产效率,使整个农业产业体系获得整体效应,取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许多发达地区都通过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取得农产品的增产、农民的增收。同时,由于龙头企业的融入,使农业产业体系直接与市场对接,增加了农产品的工业产值,从而高额的产品溢价保证了体系内农户、企业及相关合作组织的收益。
但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云南省地区,由于缺乏龙头产品或龙头企业等原因,农产品工业产值低,农业产业化的推行比较困难,产业组织创新不足。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对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根据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结合欠发达地区实际情况,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有以下几种选择:
第一,龙头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以市场为导向,市场需求带动对农产品的需求。同时,农产品加工、存储、分配、销售作为龙头,形成垂直产业体系,聚焦一个产业或产品,实现农业产业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体经营模式,形成农业产业组织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同时,与农户、产业基地形成合作,即形成“企业+基地+农户”。
以云南省农业产业群为核心,发展农业产业化,辐射国内外市场,在这种企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是龙头企业和农户,龙头企业与农户间利益联结方式主要为合同契约。
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为合同契约,通过合同契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使企业与农户减少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大两者利益收入。
第二,合作组织带动型。
合作组织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指在某一区域,从事同一产业或品种生产的诸多农户按照一定的合同契约结合起来,在对外时有更大的议价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从而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互利组织,如粮食专业协会、蔬菜加工合作社、水果加工合作组织、药材合作组织等,在这些农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体化垂直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综合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合作组织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利益。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及相关关系通过合同契约及相关章程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主要为:农业合作组织起组织及桥梁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提取一定合作组织公积金后,盈余分配根据交易比例返还,同时结合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分配方式。
第三,科技带动型。
所谓科技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即以农业科技研发单位为主导,并对农业产业化的新技术进行有效整合应用及有效推广,在科技研究机构及相关企业带动下,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一体化组织经营模式。
此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主要利益主体为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农户的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中,收益按比例及合同契约进行分成。
第四,电商带动型。
所谓电商带动型,主要是指在农业产业群中完成电商化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建设。电子商务的新型农业化是现在农业发展的趋势,目前趋势是生鲜及农产品电商成为最有潜力的领域。电子商务重新构架时空观,使供应链扁平化,从而大大减少了商品的中间流通环节,在节约销售费用的同时,使农产品打破时空,使其有更大的需求潜力。主要利益主体为合作组织+电商主体+物流的模式,这种模式中,收益按合同契约及比例等实现综合的营利方式。
第五,以主导产业为支柱的市场带动型。
以主导产业为支柱,即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资源及作物的区域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及差异化农业产业,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主要的研发、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一体化组织的农业产业链及产业群。在这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农户更专注于研究及运作一种经济农作物,从而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营销者通过合约约束,经济利益之间通过市场交换链接,由此可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农产品市场的培育,尤其是专业批发市场的培育,促进区域专业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产业一体化。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可供选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及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云南省的地理及农业产业分布情况,笔者提供如下建议及农业产业化路径。
1.政府应鼓励并大力支持形成云南省的龙头企业,以此对接国内外市场,从而增加农产品的溢价,提高农业产业各主体的收益。
2.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从而形成对接各农户的组织,使农户具有更高的市场抗风险能力,并面对龙头企业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同时,合作组织可以集中优势资源确定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作物同时给予专业性指导。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依托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开发、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㈠对制约我市农业发展的一些关键技术进行攻关;
㈡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进行引进、试验、示范以及产业化开发;
㈢培养、聚集农业科技中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㈣为农业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咨询等服务;
㈤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
第四条申请条件:
㈠属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㈡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基础: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创新中心专职技术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每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总额的3%;拥有比较齐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的条件。
㈢企业的主导产业明确,且属我市的优先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
㈣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第五条申请、审核程序:
㈠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书》和《*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档),经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
㈡审查、论证。对初审同意组建的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创新中心建设的内容进行评审、论证。
㈢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审定、立项,与企业签订科技计划合同书,并颁发*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牌匾。
第六条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并视财力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县区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七条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市科技计划。
第八条资助创新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
第九条承担企业必须落实创新中心建设的负责人,负责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所在县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创新中心可以采取不同的组建方式。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农业企业,也可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联合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组建。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并摘牌。
【关键词】 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盐酸戊乙奎醚;阿托品
有机磷农药中毒是急诊内科中最常见的危急重症之一,占中毒患者的80%~90%[1]。盐酸戊乙奎醚又名长托宁,对胆碱受体具有选择性作用,抗胆碱作用强,作用持续时间长,与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抗胆碱药阿托品相比,毒副作用少,反应轻。本科2006年11月至2009年6月应用长托宁联合氯磷定救治经口服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AOPP)患者42例,取得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科2006年11月至2009年6月经口服有机磷农药致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78例,所有患者均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和分级标准[2],排除各种代谢病、内分泌疾病及心脏病者。按随机原则将78例患者分为治疗组42例和。①治疗组42例:男15例,女27例;年龄19~72岁,平均48.2岁;中毒程度:轻度17例,中度19例,重度6;中毒至就诊时问为(4.6±2.1)h;②对照组35例:男11例,女24例;年龄17~68岁,平均46.6岁;中毒程度:轻度14例,中度16例,重度5;中毒至就诊时间为(4.3±2.7)h。2组性别、年龄、中毒程度及中毒至就诊时间等一般资料均无显著性差异(均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常规反复彻底洗胃以清除胃内容物,直到洗出液澄清且无有机磷味为止,同时,彻底清洗受污染的头发、指甲、皮肤、衣物等,给予输液、利尿、导泻及对症支持等处理,并积极防治并发症。①治疗组:在以上基础上采用长托宁和氯磷定解毒治疗,首次给药剂量:轻度中毒:长托宁1~2 mg,氯磷定500 mg,肌内注射;中度中毒:长托宁2~4 mg,氯磷定1000~1500 mg,肌内注射;重度中毒:长托宁4~6 mg,氯磷定1500~2500 mg,肌内注射。首次给药30 min后,检查患者胆碱酯酶活力和症状、体征的改变,如全面胆碱酯酶活力恢复50%~60%和主要中毒症状基本消失,可暂时停药观察;如全面胆碱酯酶活力低于50%和中毒症状尚未完全消失,再给予首次用量的半量,并重新彻底洗胃;②对照组:在常规处理的基础上采用阿托品与氯磷定解毒治疗。根据早期足量的原则给药:轻度中毒:静脉推注阿托品2~4 mg,氯磷定500 mg,肌内注射;中度中毒:静脉推注阿托品4~10 mg,氯磷定1000~1500 mg,肌内注射;重度中毒:静脉推注阿托品10~12 mg,氯磷定1500~2500 mg,肌内注射。分别于首次用药后1~2 h、30 min和10~30 min追加半量直至出现阿托品化后减量维持,以平稳地控制患者的中毒症状为度。
1.3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给药次数、抗胆碱药使用前后患者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消失时间、全血血胆碱酯酶(CHE)活性恢复时间和住院时间,以及患者不良反应等。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3.1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以%表示,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 表1显示,长托宁治疗组用药次数、CHE恢复时间、症状消失时间及住院天数均少于阿托品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P
表1
治疗组和对照组疗效比较(x±s)
组别n 用药次数CHE恢复时间/h症状消失时间/h住院天数/d
治疗组423.18±2.0224.21±19.432.72±1.778.9±2.5
对照组3512.77±10.0640.04±41.1512.70±8.8915.2±3.6
2.2 不良反应
长托宁治疗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总体上低于阿托品对照组,其中反跳、中间综合征及治疗药物中毒的发生率明显低于阿托品对照组,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表2
两组发生不良反应的比较(例,%)
组别n 反跳中间综合征治疗药物中毒迟发性神经病
治疗组422(4.76)4(9.52)0(0)1(2.38)
对照组354(11.43)5(14.29)5(14.29)1(2.86)
P值-
3 讨论
AOPP是由于有机磷迅速与胆碱脂酶结合成为磷酸化胆碱酯酶从而使胆碱脂酶失去活性,失去催化水解乙酰胆碱的功能导致体内乙酰胆碱蓄积,引起胆碱能神经传导功能障碍而出现毒蕈碱样症状(M)和烟碱样(N)症状,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3]。
盐酸戊乙奎醚是一种新型的具有选择性的抗胆碱药物,能较强较全面地对抗毒蕈碱样(M)、烟碱样(N)和中枢神经系统中毒症状,重复用药次数少且用药剂量小,半衰期长(10.4 h),持续作用时间长,不会造成乙酰胆碱增多[4]。研究表明[5],胆碱能神经M受体上具有4个亚型,其中M2受体主要位于心肌和突触前膜上,突触前膜的M2受体起负反馈调节作用。盐酸戊乙奎醚主要对M1、M3、M4受体作用,对心率影响较小,阿托品化毒性反应较低,患者出现口干、皮肤干燥、腺体分泌减少即表明达到了盐酸戊乙奎醚阿托品化。阿托品为周围抗胆碱剂,对M受体各亚型无明显选择性,无中枢作用,反复大剂量应用可引起N受体上调及乙酰胆碱释放增多,轻者出现阿托品依赖,重者出现类似有机磷农药中毒反应,且停用阿托品后易出现“反跳”。
本研究结果显示,盐酸戊乙奎醚治疗AOPP,用药次数少,不良反应小,能明显提高CHE活性,迅速改善中毒症状,缩短了住院时间,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 考 文 献
[1] 孙虹,朱莎.长托宁联合氯磷定突击疗法治疗急性有机磷中毒中间综合征疗效观察.临床急诊杂志,2008,9(6):357.
[2] 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961-966.
[3] 崔国强.长托宁治疗重症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观察.中原医刊,2006,33(12):77.
[4] 兰淑云.盐酸戊乙奎醚治疗有机磷中毒的疗效观察.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09,9(1):54-55.
The Second Theoretical Departments of Nanjing Institute Politics of PLA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制度变迁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会使制度非均衡长期存在。本文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认定我国既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明显存在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度的非均衡性,制约农业的发展,而这恰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
关键词: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Abstract: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means that institutions supplied and institutions demanded are not in balance. It can be pided into institutional supply shortage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excess. Changes in institutional cost, profit and the set of institutional choice may cause some institutions into disequilibrium .moreover,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a may be made to be persistent by the following factors such as constitution order, existing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stitutional design cost, lack of social science knowledge, the expecting cost of practicing institution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method. This paper mainly uses theorie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analysis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of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and assure that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institution in not in balance, which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agriculture ,this is exactly the cause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Keyword: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 Supply Shortage;Institutional Supply Excess;Farmland Property Institution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农业发展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严峻挑战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难以继续为农业现代化、农业国际化和农村非农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及其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也愈演愈烈,事实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处于一种典型的非均衡状态,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出现。换句话说,尽管现行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可以增进许多农户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潜在机会,却难以使之成为现实;而那些效率释放殆尽的制度依然是当前农业发展中制度供给的主流,这恰恰也就是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诠释。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论解释
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1]。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主体带来额外的净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势状态,它表现为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所谓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2]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有可能会使不同制度创新主体获得利益,也就是说,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之外出现了另一种可获得潜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如果不及时创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过剩,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容易引发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从内部矛盾来看,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化、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变等因素都会引起制度非均衡。从外部因素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体制的变化等等,一方面会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机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选择范围,从而产生制度的有效供给。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处在非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实际产权制度供给滞后于潜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对新制度的需求已远远早于实际制度供给,从而导致农地产权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例如对界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需求、对明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需求、对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对规范土地租赁制度的需求等潜在制度需求都早已产生,但实际制度供给至今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给存在着严重“过剩”,一些现行制度供给相对于社会需求是多余的,如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都极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阻滞了农地市场化进程。
当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即使“偶尔”出现也不会持续存在,影响制度供求的成千上万各“变量”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正在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人民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制度非均衡的轨迹就是制度变迁的轨迹。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的内部性分析
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明确确定农地主体。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此规定下,现实的“集体所有”大多数为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农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在农户之间进行调整一类的分配权力之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的全部权力。实际上,在我国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掌握最高的、宏观的农地支配权,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或缺位。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权也缺乏真正的组织载体,使集体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从经济学的角度,产权对它的拥有者来说,应当具有的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家庭承包制度虽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我国农民在土地的所有权上,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民产权权利的不充分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化,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而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国家通过出让、转让农村土地收益达2万亿元,但大部分农民却没有从中收益。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我国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在1984年就确立土地使用权15年不变。1993年底,国家又确定将原有土地使用权再延长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同样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在实践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办法,以保障农民平等的经济权利。特别是由于婚丧嫁娶、新生人口不断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内在压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办法,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这使稳定土地承包成为一句空话。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直接导致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使得土地的粗放经营成为普遍的现象。
四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供给不足。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制度上的滞后性,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一体化等问题)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农业难以像其它产业那样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最小,入世对农业的冲击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五是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土地产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1)农村用地保护制度缺乏,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在农村,则是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乱占滥用,破坏地力,改变用途;(2)农地市场制度发育不良,农地是不是资产,如果是资产,其市场如何建设等都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3)农地价格制度缺乏,现实农地经营中,没有系统的农地地价制度,农地资产显化缺乏依据;(4)农地金融制度尚待时日。农民缺乏利用农地使用权进行贷款的农业金融机制,导致部分缺失资金的农户无法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资本积累丧失了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种养大户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相对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部分供给过剩现象,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使用权限的封闭和凝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现实中,农地流转尚无相应配套的可供其具体操作的章程,农地转让进退两难:一方面是政府或集体强制性进行农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统计,1998年至今,全国土地违法案件达80万宗,中国现有失地农民在4000万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国许多地方已出现了农民之间无偿或低偿转包、转让土地,有的甚至转出方倒贴,严重违反了稀缺土地资源使用价值规律。此外,国家还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抑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9亿农民全都紧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粮田上,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步伐。 三、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创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产生了获利的机会能否实现制度的供给,还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一是个体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创新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括预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粮食产量,货币收入,以及股份分红增加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譬如农民的土地转让会使转让农民丧失了土地,增加货币收入却丧失了粮食收入,承担的风险增大等。一般说来,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时,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政府设计安排的制度创新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二是社会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变革可能会使部分设农、非农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阻碍,进而增加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过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土地创新有可能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也会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较。毫无疑问,未来农地产权明晰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必定会提高资源市场配置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有可能增强政府可支配的经济力量——主要体现为能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使权力中心获得更广泛的国内政治支持和加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谈判中的力量,达到巩固权力之目的。但经济市场化、自由化所诱发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会弱化权力中心的权威性。
2、“搭便车”问题。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导致“搭便车”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制度被创新和安排,每一个受这种制度安排约束的个体,不管他是否分摊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样的制度服务。由于这个缘故,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分摊制度创新成本,其结果是制度供给不足。这就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更为突出。因而,在“搭便车”问题困扰下,制度供给不足的非均衡状态将可能较长时间内持续下去。既然诱致性制度创新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那么国家强制性制度供给是否会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其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才会提供新制度供给。如果创新损害具体制度提供者集团的利益,它们就不会为制度创新提供服务,甚至会以国家的名义阻碍制度创新的实现,维持一种低效率的制度。“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4](P396-397)
(3)制度变迁时滞。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4)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学知识的制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进而言之,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学及工程知识的进步降低了技术变迁的成本一样”[50][P336]。这就是说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知识就是认识社会现象的阶梯,并决定着改造社会的成本。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经典的理论中阐释的是土的地社会所有,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较成熟的土地产权制度理论和模式,但这些理论和模式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个别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并没有现场的模式可供借鉴,只能靠摸索和创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状态得以较长时间延续。
(5)意识形态刚性。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6][P60]。我国漫长封建小农社会经济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家族和家庭观念、公私观念等潜移默化的从各个层面影响着农民主体对农地制度创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创新方式都不会得到农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难以实施的。2004年,因为首创”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常被作为“中国农村符号”的安徽省,对全省15个市、60个县(区)、219个乡(镇)共2070个农户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调查,46.09%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私有化持反对意见,赞成的只有28.7%,其余农户说“无所谓”或回答“拿不准”。农民认为:“家庭承包制”适合我国的实际,不能动摇[7]。
四、结论
我国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格局已进入不可持续的状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个土地所有权“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土地随意的调整以及不得转让、继承、自由种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资源不能自由流转、不能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弃农务工,使得相当大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稀缺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种非均衡的农地产权制度格局已成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农地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而在这种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动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这也正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展开和深化的基本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加速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力度和频率,实现制度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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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兆清.国家重策出击“三农” 农业税赋拟5年降至2.4%,财经时报电子版[N],BUSINESS.SOHU.COM,2004年2月14日
[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A],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5]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A].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
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
1.管理理念落后目前我国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都存在管理观念落后的毛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没有认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能准确用他来指导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很多农业科研单位的管理者以及领导者都以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为主,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落后。就算有少部分的农业科研单位有一定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其也没有从本农业科研单位的具体实践出发进行综合利用,更没有发挥出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应有的水平和功能。2.管理制度欠缺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我国目前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面临的另一个经济管理问题。很多农业科研单位管理制度在单位管理过程中只是一个摆设,没有引起农业科研单位的足够重视以及得到具体落实。很多农业科研单位只重视眼前的经济效益,并不重视建设自身的经济管理制度。此外,还有很多的农业科研单位重在落实管理制度程序化的执行,但是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并不会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及周边大的经济环境变化而更新新的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着各种缺陷,无法适应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甚至还造成资源浪费。3.内部的控制管理缺乏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内部的控制管理,由于没有很好的危机管理意识,很多的农业科研单位根本无法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推出的全面的经济管理更是纸上谈兵。多数农业科研单位为了有效控制成本,都是采用财务审计的手段。而通过总结经济管理的实际经验发现,单纯的财务管理并不能完全有效控制成本。
二、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的创新路径
1.理念创新理念创新是指要具备新的经济管理理念,要用与时俱进的思维与视角来看待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要革除掉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用满足现代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需要的理念来指导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运作与发展。农业科研单位的所有科研工作者都必须要具备理念创新的意识,不管是管理者,还是普通的员工,都必须要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来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的发展。2.制度创新农业科研单位要发展就必然要选择制度创新,这不仅有利于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更能够保证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运作。为了能够让农业科研单位经济高效运转,使其内部体制框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规律以及未来的农业发展趋势,就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很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经济之所以农业发展很快规模很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具备有效的经济组织。3.坚强内部监督控制农业科研单位内部控制的加强也能促进经济管理的有效进行,农业科研单位要实现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运营目标,就必须将内部监督控制落实到实处,来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的发展。面临变化万千的市场环境中,农业科研单位在进行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内部监督控制,让农业科研单位在严谨的内部组织结构中进行日常经营,得以不断的发展。内部监督控制的加强要以财务管理为主,要有计划地监督控制农业科研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激励和控制,使农业科研单位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三、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奶业战略;政府职能转型;区域经济;启示
一、我省奶业战略中政府作用的分析
奶业战略是我省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确立的一项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其主旨是把发展奶业作为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产业,以奶业带动农村经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奶业战略的实施取得了巨大成功,不但造就了龙丹和完达山两大奶业龙头企业,同时极大了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实现了明显的农民增收,我省政府在这一战略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引导、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政府为主导推进制度创新,突破奶业发展的瓶颈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国家对私人养牛的限制以及国营、集体奶牛场的体制缺陷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为传统畜牧业地区,要实现奶业的真正发展,首先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不合理约束、推进制度创新,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⑴.推动奶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奠定了奶业发展的企业基础。在政府的大力引导、推动下,通过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创新,奶业企业从规模较小、技术落后、机制僵化的国营、集体奶牛场发展成为龙丹和完达山这样的著名大型奶业企业,从而奠定了奶业战略的龙头企业基础。
⑵.通过一系列的政府文件、规章制度引导和支持奶业发展。针对奶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我省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优势、决策优势,制定了促进奶业发展的系列规章文件,一方面规范和引导了奶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把一些合理的民间自主创新上升为政府意志,加快了制度创新过程。
⑶.引导和推进农业生产组织的制度创新。我省在实施奶业战略过程中,最重要的创新就是“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的引入,这是一个企业和农民的自主制度创新,政府认识到了其优越性之后,就通过政府行为推广和扶植奶源基地的建设,从而大大加快了制度创新的实施过程。
2.发挥政府资源配置优势,为奶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在集中进行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在奶业战略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措施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在资金、技术、市场开发上也给予扶持;对购买奶牛、奶源基地建设提供大力资金支持,金融部门和龙头企业积极融资、扩大奶牛贷款规模等;以政府牵头、龙头企业参与,并从鲜奶销售中提取的方式筹措奶牛风险金,用于奶牛养殖的重大风险防范。
3.规范和仲裁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
我省拥有两大奶业龙头企业,在奶业发展中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作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去引导、规范、调解竞争关系,我省政府认识到了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把政府职能定位于“战略规划、健全法制、政策倾斜、组织保证”,比较好地把握了龙头企业的竞争度,维持了奶业市场的竞争秩序,避免了恶性竞争和过度竞争。
4.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完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
我省政府在奶业战略过程中也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种转型,鼓励和引导企业、农民自发建立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有些地方成立了奶业协会,承担了普及推广先进饲养技术、奶牛疫病防治等中介服务职能;同时,逐步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奶业服务体系和疫病防疫服务体系,承担政府不宜或无力涉及的社会服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我省奶业战略的成功是政府职能转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从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型也是大势所趋。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顾客导向”等企业管理理念评估政府部门业绩,把目标管理、成本核算、全质量管理等引入政府绩效评价;鼓励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的发展,强调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市场和效率为导向,强调授权和分权,主张社会公共事务多中心治理的思潮代表了政府职能转型的趋势,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经济转轨中的政府职能转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省区域发展的经验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点,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二、我省做法对欠发达地区政府职能转型的几点启示
总结我省经验,可以看到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对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在奶业战略实施中,政府的角色已经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控制者,转变为经济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资源开发的保障者、市场竞争的规范者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因而获得了成功。这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职能转型的启示意义在于:
1.应当首先重视推动制度创新和提供资源保障
目前,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劣势主要体现在体制、观念的落后以及资本、人力资源的匮乏,尤其是体制和观念问题,是难以在短期内通过自主制度创新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信息、决策优势,借助有意识的学习、借鉴去引导和推动创新,从而加快制度创新步伐、降低制度创新成本,有助于更有效打破现有体制、观念的束缚。我省政府就是通过政府的理性学习,不断引入适合奶业发展的成熟做法而加快了经济发展的,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应该是制度创新的推动者或在某一阶段的主导者,而不是唯一的制度创新主体,应该充分尊重民间的自主制度创新精神,对合理的制度创新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确认”,上升为政府制度创新,我省对“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推广就体现了这一点。
2.应当更多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竞争,约束政府行为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契约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更多地借助法律手段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调解市场竞争关系。相对而言,欠发达地区在地方法律、法规环境上存在欠缺,法律执行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职能也更容易超出合理的边界。因而,这些地区更应该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竞争,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过度干预。
我省的做法有两点尤其值得关注,一是以政府法规等正式制度形式规范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避免恶性竞争,二是强调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用法律手段减少事后争端,除此之外,政府对企业经营、农户投资选择不作过多干预,这是一种合理的政府职能定位。
3.应当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型的成熟程度。因为,随着政府职能转型,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来解决,它能够缓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问题,也可以搜集、获取更多的信息提供社会服务,同时起到了自律、协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