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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制度创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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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制度创新

第1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改革后,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单是这一变革,就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开始出现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于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就产生了,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两田制”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权拍卖模式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四荒”使用权拍卖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有学者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四、“股田制”模式

第2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可持续发展;创新

一、前言

国家在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化的改革,在现有基础上,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发展,才能够更好地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土地浪费、利用率不高、部分土地闲置的现象,这一情况,对于农民的收益有着严重制约,而且土地也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对土地制度进行创新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的不合理,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二、现有土地制度中的问题

1.土地所有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但是由于集体这个概念很广泛,相关的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出现了不明确,使得产权排他性的原则不能够明确体现,对产权的约束力也就随之下降,土地纠纷问题十分严重,集体的土地因此而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土地所有权往往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对于土地的管理处置权也主要由国家掌控,这主要体现在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用方面。相关法规规定,集体的所有土地进行转让处理时,首先先由国家对其征用,并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再由国家进行转出,这样导致了集体不能享有土地的出让权,并且本该属于集体的出让财产也都由国家收取。另外,国家也严格控制着土地的其他各项权利,包括土地抵押、租赁、承包等,集体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被完全架空,国家在掌控一切,成为实际上的所有者。

2.土地承包权问题

我国土地政策主要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分配也是按劳动力或人口进行的。为了保证新增人口土地权,对于土地的承包权和承包周期各地都作出相应的整改。这使得土地使用极为不稳定,农民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还受到随意终止合同、收回土地进行转让等因素的制约。对于土地使用权,农民没有稳定感和归属感,对于农业的未来发展没有很好地规划,更无法进行长远投资,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大大下降,这样导致土地被过度使用,使得地质严重下降,生产产量不高,对于农业时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3.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

现行土地制度,除了要把土地交给国家之外,还需要将土地留给集体,这样真正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只是极少部分,而且土地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很有可能会出现亏本,这样一来,导致土地经营没有很好地成效,农民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使得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国家应当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切身考虑他们的利益,实施新的政策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三、土地制度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

1.明确土地所有权

为了能够很好地改善时土地管理使用权问题,需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土地使用过程中主体使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相关法规要明确规定,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委会,相关法人代表是村主任。对于村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全体村民所有,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占有、处理等权利。对于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全归村民共同拥有,对于集体的土地进行处理需要听取全体村民或村代表的意见。经同意之后,方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土地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对其进行也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农民按照规章合理使用土地,防止土地的荒废、放置,使得土地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土地使用中的耕种、浇灌等要有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帮助,使得生产最大化。

2.土地分配使用具体到农民个体

对于土地使用的归属问题,要具体到每个农民身上。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固定到农民个体,使得农民耕种在固定的土地中,对农民做出长远的土地规划有着很好的促进。分配到土地的农民可长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让其家人继承,实现土地的永久化。要为了能够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借助完善的土地法规,严格对土地进行规整和划分,这样能够有效地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3.规范土地收益分配

土地收益配合需要做到规范处理。对于进行土地承包的农民按照相关规定要缴纳租地费用,而对于实际生产过程中,土地所带来的收益要缴纳相关的税收费用,其他收入尽归农民所得。在土地承包期限过后,需要根据农民在土地投资方面给予相应的补偿。为了减轻农民的负重,在税收、租用方面要制定合理的费用,对于有收成不好造成农民收入不高的情况应适当予以免收。合理的对土地收益进行规范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耕种积极性,对于土地的使用也能更加充分,从而使得农业发展得到良好地提升。

四、结论

我国农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十分关键的。要根据我国现行农业的发展,合理的对土地制度进行创新改革,才能在满足我国国情的发展情况下,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宝鸡 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创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在认真分析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基础上,立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宝鸡市在中省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下,从农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养老需求出发,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创新思路、大胆实践,启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上半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新型农保试点,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全国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216个村开展了试点,参保人数达到25.1万人,养老覆盖率达到25%,全市5.1万名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领到了60元养老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誉为“宝鸡模式”,并向全国推广。

    一、宝鸡市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可参保。

    2.统筹层次:实行县级统筹。根据全市各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由县区一级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确定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

    3.筹资办法: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纳外,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进口补)为市财政每人每年巧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财政补贴及村(组)集体经济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补助。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4.级费方式和标准:可能按月、按季或得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每人每月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30%缴费,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可适时调整。全市目前平均缴费水平均缴费水平为245元/年。18至44周岁缴费年限为15的以上;45至59周岁缴费年限为60减制度实施之日本人年龄;60周岁以上只参保不缴费。

    5.养老待遇:由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发办法:养老待遇=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139(139是国家根据200()年全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的每人享受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现阶段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人市、县(区)财政预算。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6.享受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2)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3)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7.个人账户: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3 )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4)其他收人及其利息。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每年结算一次。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或继承。

    8.基金管理:新型农保基金县级为核算单位,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开管理。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主要由市、县业务部门按照预算、核定、发放过程实现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存为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9.组织管理:新型农保由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上简称农保中心)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养老保险费汇集、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审批、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及档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新型农保组织实施,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和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增减变化初审上报。

    二、宝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第4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 信用机制 制度创新

一、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农村信用体系有较好的传统和基础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较好,是因为我国农村有较好的信用传统。自古以来,我国就讲究“诚信为先”的原则,这种独特的信用理念根植于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心中,以庄稼为本的土地人醇厚质朴,自然讲究诚信原则。另外,农村独特的位置与环境也为良好的信用体系打好了基础。农村是一个以亲情、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居地,它不同于城市,即使在同一栋楼、甚至是隔壁都不认识彼此,在农村则不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独特的耕作方式以及以血缘或者亲情为纽带伦理关系使每一个农村人都相互熟悉,这也就说明了一旦“借钱不还”,不仅在“面子上过不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用体系的缺失。另外农村人比较长远的利益动机。一般农村人的信用交易并非只是为了一次赌博、一次玩乐,而是为了子女教育、农业生产或者是家庭遭受重大事故的前提下才会产生信用交易。这些交易不是为了眼前利益,而是长远打算,一次失信,可能是永远失信,不仅对于自己“脸上无光”,对于自己的后代也是利益上的损失。最后,农村独特的文化背景也使农村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一般在农村,如果产生信用交易的个人信用缺失,那么必然逃脱不了“闲言碎语”的指责,这种“闲言碎语”对于维护信用体系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为一旦失信,流言就会不胫而走,失信人将就无法与任何人产生交易甚至往来,这对失信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农村信用体系不容乐观

农村即使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但是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容乐观。以前在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被农信社“独占鳌头”,但是如今已经是遍地开花,农行、邮储甚至是部分商业银行都进驻农村,竞争激烈。加之新近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驻农村较晚,大部分农户信息没有进入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

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某乡镇做了调查,该乡镇共有农户11672户,其中,在农行和信用社均有贷款的共计1319户,占总户数的11%,随机抽取的20户交叉放款的村民,共计贷款140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79万元,占比56%,农行贷款61万元,占比44%,单户平均贷款7万元,远远高于信用社户均贷款1.3万元的平均值。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农行和信用社双方信贷风险不同程度增加,不理性的超负荷经营也无疑加重了农户的生活负担。

二、制度建设滞后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分析

(一)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滞后制约

当前,我国信用立法严重滞后。现有法律没有对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用户信息的保护,农村失信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归根结底,信用立法就是惩罚信用交易中的失信者,而对守信者予以鼓励,现有信用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表述几乎是一片空白。另外,缺乏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简而言之,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信用体系建设步履维艰。

(二)农村征信制度滞后制约

由于在农村,信用采集难度较大,农户居住分散,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另外,大部分农户信息都集中在电信、电网、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这些部门没有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互享平台。另外,农村地区还存在信用体系评价不健全等问题,信用评级单一,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

(三)农村信用监管制度滞后制约

规范农村的信用行为需要良好的监管制度。然而当前,农村的信用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首先,对征信、信用评级的监管还不到位,制度缺乏。其次,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创新。最后,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良好的内控体系,信用意识也急需提高。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建议

(一)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创新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建议出台《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守信者应该给予及时的奖励,而对于失信者应该根据情况进行惩戒。要严厉打击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对于农村担保机构等组织,要给与立法支持。简而言之,只有健全农村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才能规范农村信用行为。

(二)征信制度创新

建立良好的征信制度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的关键。当前,要立足农村现实,合理建立农村征信体系。首先要建立一体化的数据共享平台,将乡镇电信、税收、电网等部门采集的数据联网共享。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创新农村信用评价方法。与此同时,加强诚信建设,对当地金融机构给予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加大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是规范农村金融秩序的有效手段。首先农村金融机构要进行监管创新,更新监管理念,对信用级别不同的客户进行差别监管。其次,当地银监部门要鼓励当地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行为的创新。金融机构要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风险较高的客户进行重点监管。另外,当地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多管齐下,构建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破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题. 凤凰网财经市场快讯频道,http:///hk/sckx/20101122/2928315.shtml,2011-11-22.

第5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一)主体特定性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二)产权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所取得,不是通过交易行为以支付对价方式获得。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尽管在有些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上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三)使用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厕所、拱棚等建筑物,并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依建筑物所有权而长期、永久地使用宅基地。即使地上物灭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翻建、改建、扩建,而仍然使用宅基地。

(四)权能限制性

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在我国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只允许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移。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镇居民即使购买了农村住宅,也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还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为不得抵押的财产。”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不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缺少相关的制度体系,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秩序混乱。各省分配标准不一,省内不同地区的分配方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此外,由于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受行政力量的干预非常严重。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缺乏透明度,实际的分配权操纵在村干部手中,在当地权力大、地位高的人可以取得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

通过调查发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更多遵循的是非法律化的乡土规则。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上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工作不规范,农村宅基地多占、超占情况突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不需要缴纳费用。虽然有的地区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同宅基地的价格相比,缴纳的费用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超占、多占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缺失。从全国情况来看,有74.49%的农户表示全部或部分领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18.79%的农户表示没有领到证书,还有5.45%的农户不清楚自己是否领到了证书。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农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失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失效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规划的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合理规划,有的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展,形成“空心”村。此外,农户将宅基地挪作他用的现象大量存在。调查中,有38.02%的农户表示当地宅基地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经营性用途,16.29%的农户表示不清楚宅基地是否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经营性用途。

三、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影响

城市化是指居住在市、镇地区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增长过程,它既是一个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也是一个城市数量增加和城市地域扩大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相对快速的城市化过程,GDP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9.4%。2006年我国乡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10%,同1978年的82.08%相比,下降了25.98%。城市化的发展对我国城乡人口结构、土地利用状况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城市化影响城乡人口结构

城市化过程一方面使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其中有部分人在城市长期居住,实际上已经融入城市生活中。农村人口的减少必然带动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的减少,甚至造成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二)城市化对土地利用形式的影响

城市化带来了土地利用形式的变化,大量农村用地将会随着经济发展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化对程中土地利用数量结构的变化不仅表现为总体用地结构中农用地减少、城镇及工矿用地增加、交通用地增加,也表现为二级地类中的农业用地内部结构变化、城镇内部用地结构变化等其他形式。城市化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促使土地价值上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也向利益更高的方向移动。农村宅基地作为效率比较低的土地利用形式,受到城市化的严重冲击。

四、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

同城镇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农村其它土地使用权制度相比,农村宅基的使用权制度法律资源的稀缺性状况更为严峻。一方面,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文来解决。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目前调整农民宅基地权利的法律规范大多效力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直接调整和规范农村房地产的法律,仅靠分散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范来调整。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也仅粗线条的构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框架,并没有对其法律内容做出更为详尽和准确的司法解释或重新构建另一套法律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入手,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农村宅基地法律体系,并对具体行为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约束各行为主体的行为。

(二)明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

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包括缔约成本和监督履约成本,从而为市场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秩序,还能够提供激励,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因此,产权权能的设置及其细分应能使产权主体在经济利益的调整中节省社会资源,产权内涵明确、边界清晰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应该在“弱化所有权能,强化使用权能”的原则上,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同时,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等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市场功能,明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边界

第6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规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都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上存在缺陷,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混乱,农村宅基地长被期闲置荒废和粗放利用,“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十分普遍。本文以山东省定陶县西李庄村为典型,对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对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进行阐述,对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规范宅基地规划管理,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1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西李庄村的实地调查及相关资料收集,发现西李庄村在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违法占地严重

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未批先建;未经批准改建、扩建;宅基地虽经批准但在建设中超标准占地;以欺骗手段获取建房手续后,改变建房地点,占用条件较好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2]。据调查得知,西李庄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该村宅基地进行初始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得在此之前建设的大量违法占地和超标准建设的宅基地“合法化”。而在此之后建设用的宅基地规定必须登记申请领取相应使用证明后使用,由于村民法律知识的缺缺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力不够,该村普遍存在着占用林荒地或打谷场建设新宅的现象,另据数据统计显示,西李庄村自1990年至今,宅基地占用村头或村内林荒地共12宗;自2000年至今,占用打谷场用地6宗;这两种占地类型占宅基地比重为15.39%。

1.2 宅基地闲置率高,“空心化”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的缺位以及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村民“离乡不放土”的迁移模式,导致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存在着“空心村”的现象,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根据调查统计,西李庄村的废弃宅基地和空置宅基地共占宅基地使用面积的31.61%。其中,因村民建新未拆旧、年久失修等造成的已无房屋或房屋损毁、失去居住功能的废弃宅基地14宗,废弃面积达4322.78m2;因长期不居住造成的闲置宅基地或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暂未在其上建房屋造成的空闲宅基地分别占到了5014.60m2和5312.80m2。

1.3 “一户多宅”与宅基地面积超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据实地调查统计,在西李庄村的100户中,拥有大于一宅的户数为23户,占总户数的23%,最多的一户有5宗宅基地,“一户多宅”情况比较严重。另据统计,该村100户居民的单户宅基地面积均超过了200m2,其中89户大于264m2,超出《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m2”的宅基地占地标准,并且自2000年以来超标准占地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新增宅基地单宗平均面积均超过400m2,超最高标准比率达50%以上。

2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如上述西李庄村存在的农村宅基地问题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普遍存在,造成以上农村宅基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宅基地管理法律缺失,管理难度大

由于我国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且往往效力层次比较低,使得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仅能依靠当地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如西李庄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于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对该村宅基地进行初始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使得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陷入一片混乱。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绩效,初步建立了宅基地管理体制。但却仍然存在着立法内容粗糙滞后,可操作性差的弊端[3]。据调查,对于西李庄村村民占用林荒地或打谷场建设新宅的现象,村委一直是持沉默态度,而上级土地主管部门也只是对其作出罚款处罚了事,并不对其违法侵占行为采取实质性的制止行动。

2.2 村庄规划不到位,村民规划意识不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该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必须格按照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宅基地管理顺利的开展。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滞后,过去在农村常常由村委会或村干部说了算,造成了宅基地管理的混乱。现在,虽然部分村搞了村庄建设规划,但是由于广大村民规划意识的淡薄以及规划本身缺乏,使得编制的规划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在村庄内落实。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缺失导致了西李庄村农村居民点布局 “散、乱、空”的局面。

2.3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就业门路也变得更为广阔,进城务工和工作并落户的村民越来越多。但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原因,往往会选择留下自己在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这种“双重占地”问题的存在也造成该村大量宅基地的闲置和废弃。另外,遗产继承及子女外迁也是造成目前很多农村“一户多宅”现象突出的主要原因。

3 解决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 加快宅基地立法,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的数量、宅基地的面积、占用规则、批准权限等有相应的规定,但是都是大面上或宏观上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以上存在的宅基地空置、宅基地超标占地、未批先建、批而不建等现象没有做出详细的处罚规定。造成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操作性差。另外,在宅基地的划分标准、审批程序、费用收取、流转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也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范。因此,国家要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3.2 加强宅基地规划,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规可依

规划是龙头,是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前提和保障。要保障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要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还要在秉承“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下,严格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进一步制编制村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整体规划。在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农村住宅的房屋样式、建筑地点、占地面积等方面做出限定[4]。同时,为了确保规划能落实到实处,各级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加强对村民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规划意识,增加政策执行的推力。

3.3 立足内涵挖潜,积极推进宅基地整理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大背景之下,各地要根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详细规划和村庄整体规划等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整治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开展。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废弃宅基地、空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解决消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对于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空置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严禁占有耕地再建住宅现象的发生。对于一户多宅的农户可以对其多余宅基地进行指标置换,仿照重庆市“地票”政策,实现农村宅基地在一定区域内的建设指标置换。

参考文献

[1] 孙丹.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利用与管理[J].农业经济与科技,2008,19(4):64-68.

[2] 李卓琳.对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研究与建议[J]. 才智,2011(11):315-316.

第7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互助担保;信用缺失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55-04

[收稿日期]2009-08-31

[作者简介]郭琪(1978-),女,山东邹平人,经济学博士,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主任科员,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

作为“金融减贫”运动的主要手段,小额信贷凭借其门槛低、数额小的优势满足了农村地区分散、生产规模小、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在推行初期得到了迅猛发展。也正是由于门槛低,一方面,农户信用缺失使得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和低收益导致贷款违约率日渐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事前担保,信贷机构无法对农户形成可置信威胁,形成的损失也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因此,农村金融机构逐渐由谨慎放贷到不敢放贷,弱化了小额信贷的支农效果。继续推行小额信贷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户信用水平以及改善农户抵押担保状况。但由于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用来与银行进行信用交换的经济剩余有限,因此农户在没有自己权属资产的情况下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提高担保水平。转变传统观念,创新担保形式,整合农村可用担保资源,有助于实现小额农贷自身的升级扩张和外部的良性循环。

一、担保理论进展及评析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相继完成,日益严酷的银行竞争迫使其寻求利率以外的新要素,担保开始被重视和广泛应用。Akerlof(1970)最早指出担保是消除金融借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机制之一。[1]Barro(1976)从融资交易成本角度提出,担保品的转让与贷款者对担保机制的追索权是促使借款者履行贷款合约的机制核心。[2]Besanko和Thakor(1987)认为担保的有效性与市场结构有关,在完全竞争信贷市场中担保可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在垄断条件下只有当担保的价值足以使银行贷款没有风险时,担保才会有效。[3]Boot和Thakor(1994)认为借贷双方在长期业务交往中建立起来的信贷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担保资源,关系越长,贷款的担保要求就越低。[4]当然,担保机制也存在弊端,在信息不对称下,高额担保所带来的负面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超过正面的激励效应,导致担保要求的提高使风险上升,回报反而减少,形成高风险借款者对低风险借款者的挤出(Stiglitz,Weiss,1981)。[5]

具体到农村信贷市场,由于小额信贷面对群体的弱质性和信贷资源的有限性,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下,传统的专业担保难有用武之地。一是政府出资和参与组建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由于股权主体――政府的政绩意识、短期目标和官本位思想,易导致实际运作的行政化倾向,同时会增加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主恶意逃债的动机,成为政府财政负担(胡士华,2006);[6]二是由企业或个人出资组建、完全市场化运作、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纯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由于规模小、缺乏资本金补偿机制,金融机构普遍对担保机构的承担风险能力心存疑虑,业务开展有限(戚桂林,2004)。[7]基于此,王传东、王家传(2006)指出以政策性、互担保为主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是必然选择,并构建出“政府组建政策性担保重点扶持农村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发起互助担保带动农户”的框架体系。[8]巴劲松(2007)认为互助担保天然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互助会员间的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9]彭江波(2008)提出农村中小企业因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成长历程、类似的产业基础和密切的沟通经历,在组织内生、信息内化、利益连带和降低成本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一种可持续的、能够实现与银行信贷制度对接的制度安排。[10]

从上述研究的结论看,带有救和互的担保机制可以对农村分散的担保资源做符合信贷制度要求的重新整合,在各个潜在经济主体间实现信用与合作的有效衔接(李虹,2006),[11]从而实现信息对称和交易成本降低的一体化,更好地耦合农村发展进程中的弱质性,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因此,从浙江萧山推出第一个互助担保的案例,该模式在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推广和发展,运作形式不断创新,有效缓解了农村担保瓶颈。

二、互助担保模式在山东农村的实践与探索

应2007年《物权法》和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的要求,山东省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富有地方特色、适合地方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体现文化传统和认知习惯的农村互助担保新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农户自助合作、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中介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等形式。

(一)基于农户自助合作的担保模式

自助合作担保模式是在经济对等、彼此信任、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少数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各成员互借“信用头寸”向第三方贷款,并监督还款情况,形成连带责任关系,从而实现信用转嫁和契约关系的替代。农户自助合作担保模式的创新,突破了传统担保方式的“被动”格局,最大限度实现了体制内担保作用形式的多元化与担保动能的扩张,有利于交易费用的节约与信用的提升(李虹,2006)。[11]首先,自助合作担保的“集合效应”突破了既有限额的控制,放大了授信额度倍数,实现了资金的“随用随取”。例如在滨州市惠民县李庄镇的农户自主合作担保中,农村信用社根据成员状况对联保小组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各成员可以随时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自有额度或组织最高额度的贷款,并可周转使用,农信社给予担保组织成员免收或少收借款公证费等优惠条件。其次,自助合作担保作为一种群体信用契约方式,各成员在确认对方资信状况前提下,承诺责利相连、风险共担,极大地降低了信贷资产风险;并且自助合作担保成员进入的事前筛选机制和自动匹配功能有利于克服逆向选择,防止高风险客户的混入,成员数量较少便于形成较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增强内部牵制作用。

自助合作担保作为一种尝试,将那些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单一弱势群体通过合作实现了信用共享,使分散的信用个体集合成松散的信用联合体,完成了与银行信贷制度的基本对接,得到了银行的初步信任,互助担保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融资瓶颈,并共同、充分享受融资激励给互助联保体带来的经济增长。滨州市惠民县李庄镇的自助担保,至今已发展了44个自助担保组织,并涉及中小企业、个体业户300多家,已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担保模式。

(二)基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担保模式

农民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信息闭塞、技术缺乏,导致他们对迅速变化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再加之其承贷能力较差,开发项目和融通资金的难度较大。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市场、信息、科技、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公司建基地、小额信贷扶植农户进基地”这一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可以使缺乏信息、技术、市场的农户参与基地生产,为农户创造发展机会;另一方面通过生产项目将农户与公司捆绑,使抗风险能力强的公司成为农户办理小额农贷的信用担保替代品,摆脱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农户因抵押、担保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现实问题。

临沂市平邑县“九间棚”农业科技园(下称“公司”)与当地农户就金银花新品种繁育项目的合作有效建立了信用担保的替代机制,实现了公司、农户和小额信贷机构三者共赢目标的高效对接。该模式下,先由公司同基地行政村签定三年金银花繁育合同;基地行政村再与农户签定《育苗基地承包合同》,并有偿提供育苗基地;合同农户凭《育苗基地承包合同》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所有贷款一律由公司提供担保;农户获得贷款后,有偿购取种苗,公司全程向合同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待育苗成功后,公司按照前两年低于市场价格,第三年等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负责回收种苗,并分批扣收合同户从农村信用社贷出的贷款,集中归还信用社,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该模式使农户获得了发展机会和金融支持双收益,在辖区形成的示范带动效应继而吸引了更多农户参与基地项目,在帮助公司做大做强的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于中介服务组织与农户合作的担保模式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工企业与农民始终是一种松散的雇用或单纯的产销关系,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通过入股方式将农业生产的各个成员结合在一起,成员可在协议规定范围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获取市场信息、接受技术指导、参与团体销售以及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等。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成员的融资担保支持:一是集团化信贷模式,即由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中实力最强的核心成员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以预付定金等形式分解给其他成员使用;二是混合信贷模式,即由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统一与金融机构商定贷款期限、规模及对象,金融机构分别向经济组织中的各个成员分别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单户信贷模式,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单户成员分别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把龙头企业的资金、销售优势和农户的生产优势融合在一起,为两者的双赢架起桥梁。烟台莱阳作为全国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发展示范市,农副产品加工一直是农民增收、地区发展的支柱产业。通过“银社企”联扶的模式,有效构筑了农业经济主体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双赢的平台,而且很好地协调了社员之间的贷款担保。目前全市拥有专业合作社97个,社员2.6万户,带动农户11.2万户。此外,在菏泽鄄城、潍坊昌乐等地,该模式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于有效推进小额农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户可抵押资产较少且获得渠道单一的情况下,互助担保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可以有效推动农村小额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2007年,在山东省信用互助担保发展较早和较快的六县(市)中,互助担保的贷款数量由1,412万元上升为81,41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66.8%窜升为92%,且对周边的地区和经济主体形成示范效应,被快速地学习、模仿和复制(彭江波,2008),[10]山东农村地区“融资难、难融资”的困境在互助担保的催化下逐渐冰释、化解。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业经营主体分化明显,部分生产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信息充分的农业主体开始规模化生产,甚至形成农业产业化链条,进入了现代农业经营阶段;而一些生产条件恶劣,信息闭塞的农业生产主体仍维持在传统的小农生产状态。表1初步显示了基于农户个体禀赋差异和农户金融需求差异的互助担保适用性。

三、互助担保模式的制度缺陷及发展障碍

尽管互助担保在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实现信用自增强和自升级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种发源于民间、发展于实践的探索性事物,在农业自然风险、农户信用风险以项目管理风险的约束下,其内部机制的不完善在不同程度上会对模式的作用效果和力度形成羁绊。

(一)风险约束机制缺失使集体失信的败德行为对金融机构产生损失的集数效应

互助担保的实质是通过单个信用的集合与捆绑,并在连带机制下强制对互助成员形成利益约束。由于大多数互助组织是由需要贷款的经济个体临时组建而成,内生性使成员集借款人与担保人于一身,在贷款中不仅承担自己的贷款风险,还要承担其他成员的贷款风险,一旦某一成员在道德风险下出现逆向选择,就会殃及其他,进而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给所有成员带来损失。由于当前互助担保尚未建立外部风险约束机制,在监督和追索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集体的失信就会对金融机构产生集数效应。同时,风险约束机制的缺失不能有效防范某些互助担保成员以联保贷款为幌子套取贷款的现象,从而增加金融机构风险隐患。

(二)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面窄制约了互助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互助组织对成员的进入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需求自发型,由彼此知晓、行业相近、有业务往来的经济主体自发组成;二是机构推动型,由金融机构牵头,对在金融机构存在良好存贷记录的经济主体牵线搭桥组成。上述方式通过发挥互助组织内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作用,有效缓解了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居高的问题。但是,两种资格认定不可避免将部分资质较好但与金融机构缺少往来的新兴主体,以及潜力较大但不为人知的后发主体排除在外,制约了担保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三)内部牵制和退出制度滞后不利于组织成员的稳定与可持续

由于当前的互助担保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往往过于注重信用捆绑升级的结果,而忽略了过程的制度约束,尤其是缺乏明确风险分担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及发生成员破产、失踪、死亡等意外情况下的退出制度,容易产生纠纷和扯皮,不利于组织成员和担保体系的稳定。例如滨州李庄自助担保中,经济个体在自发形成组织时,担保成员间既没有可资证明的保证契约关系,也没有责任约束和权益维护的章程,仅靠道义和信任维系的关系随时可以解散(李虹,2006),[11]从而在不稳定预期下扰乱组织规划和安排。

四、完善农村互助担保体系的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互助担保克服了政策性担保抵押门槛高和商业性担保收费高的缺点,通过信息内化实现了交易成本降低和信用升级,有效解决了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羁绊,迎合了三农的资金需求。随着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快,互助担保应结合《物权法》中对担保抵押物的新规定,及时调整和应时完善,为小额农贷的推广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对接。

(一)完善互助成员间的融资激励与约束机制,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一是尝试建立有偿担保制度,例如成员押金贷款制,在发生逆向选择时作为沉没成本对经济主体形成约束和对其他成员的补偿。二是构建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设立风险基金、增加政府补贴、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等方式,维护组织利益,稳定成员预期。三是从法律上完善剩余追索机制,有效遏制虚假联保成员的套贷行为。四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互助担保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进入退出要求,对成员的实力、资信水平、历史记录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增强担保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

(二)鼓励和扶持中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增强其在互助担保中的纽带作用

广义上,互助担保中的中介组织包括农村专业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它是互助担保的发起者,不仅帮助金融机构完成信息筛选过程,降低成本,也为终端农户和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和技术支持,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通过财政贴息、启动资金、税费减免等方式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营造互助担保发展的环境。

(三)加强配套制度改革,分散互助担保组织的运行风险

一是完善农村地区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对民间担保组织进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对互助担保形成有效补充。二是加大农村抵押担保品的开发与利用,除了继续探索以农业保险、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仓单等用益物权抵押担保外,根据地方经济特色挖掘拓宽抵押资产范围,例如枣庄市的钢结构资产抵押就是很好的尝试。三是加强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促使农村存量信用资源显性化、标准化,增强农村信用交易的对接率。淄博市农村企业“金种子”计划,济宁市农村A级信用企业培育工程,在利用农村存量信用资源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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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ivid Besanko, A.V.Thakor. Collateral and Rative Credit Markets[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Vol.28, No.3, 1987:67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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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士华,李伟毅.农村信贷融资中的担保约束及其解除[J].农业经济问题,2006,(2):68-71.

[7]戚桂林.互助化:县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实选择[J].济南金融,2004,(2):14-16.

[8]王传东,王家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政府关系的探讨[J].华东经济管理,2006,(1):28-30.

[9]巴劲松.从浙江模式的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建立[J].上海金融,2007,(8):75-78.

[10]彭江波.以互助联保为基础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8,(2):75-82.

[11]李 虹.激励、合作范围与担保制度创新:李庄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06,(6):174-182.

Rural Credit Assurance: Organization Innovation and System Drawback

Guo Qi

(The Jinan Branch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Jinan 250021, China)

第8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第一条引导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病首诊在本区域内定点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就医,上述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选择经区合管中心公布的本市内其它定点医院(见附件1)。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

一、

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进行新农合报销的对象,应对其合作医疗证进行确认,并在其门诊病历本或住院病历卡的右上角注明“参加农合”的标识。一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27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4300元/人/次。对超额的部分,区合管中心有权对实施直补的医院予以拒付。直补的结算时间以季度为单位。

第9篇:农村制度创新范文

一、农村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的困境

目前在农村,由于代际关系“轻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质资源的代际间分配严重扭曲,老年人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区中的话语权也在迅速失落,他们不但缺乏与子孙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而且连表达个人意见和不满的权利也经常被剥夺。老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弱化与农村整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反映了农村以年龄和代际为界的社会分化业已形成,并在不断扩大。

第一,家庭养老的制度基础已经改变。一般认为,家庭养老是在长辈对知识和家庭经济具有控制权威的社会中形成的制度性传统,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赖以获得子孙赡养的主要制度基础。我国农村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流动与交往范围的扩大,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长辈对家庭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亦非常有限。在农村,儿孙对老人的赡养意愿和赡养水平,通常与老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密切相联。由于父权基础的普遍衰落,除亲情约束之外,养老不再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和保障,较大程度上主要依赖子女的个人意愿和内在道德的支撑。

第二,家庭养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认为,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即“孝”文化可以成为当今家庭养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资源。但调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撑作用并不乐观。在农村,对赡养内涵最具共识的看法是“给老人吃饱”,这种基本义务也成为普遍的标准赡养行为。例如,兄弟几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钱后,对老人其余衣食寝饮、情感悲欢不闻不问,以“供”代“孝”,有“养”无“孝”。虽然农村目前还能普遍接受家庭养老制度,但是在养老的制度基础逐渐瓦解后,作为其文化基础的“孝道”观念也已逐渐式微。

第三,人口流动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资源短缺和血缘关系弱化。调查显示,贫困农村家庭的养老仍然主要依赖子女数量。农村劳动力在地理上的流动和迁移,使得因计划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现的老人供养及其照料资源短缺的问题进一步加重。流动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家庭养老所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紧密的血缘联系。地理间隔使得农村老人从儿孙方面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变得不现实。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过程的开启将会导致血缘关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们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认同程度也会随之下降,从而进一步削弱家庭养老的基础。

第四,养老行为的规范资源消失或功能减弱。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家庭养老制度还包含一套规范人们养老行为的制度维护机制,如法律、社区行政组织、宗族制度和公共舆论等,对不赡养行为予以规范和惩戒。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除法律外,其他传统的制度维护机制作用都在显著消退,家法族规和公共舆论曾经是农村最重要的规范资源,但是这项制度资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对眼皮底下发生的一些赡养纠纷通常持消极态度,“民不举官不究”,“管不了,没法管”。一旦发生不赡养或其他虐待事件,老人能够从制度渠道获得的救济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资源开始进入,但是远远不够。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资源正在进入农村并且受到老人们的欢迎,如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资源目前还存在着资源量小、覆盖面窄等问题,总体而言,还只是杯水车薪。

二、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农村养老制度目前面临两难选择,所谓资源困境实际折射的是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础改变而难以为继。对此,首先要改变对农村养老方式的自然主义态度,加强国家对农村养老行为的积极干预、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创造新的资源形式,立足农村资源的开发,鼓励探索和实验新型养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在农村兴起尊重、关怀老人的风气,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区和家庭中日益没落的权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导和宣传工作之外,还应考虑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协会等,并规定其在村庄相关事务决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区中的话语权来带动老年人其他权利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升。

第二,强化村级组织在社会风气、道德建设方面的规范、监管职能。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补充以行政>文秘站:

第三,倡导移风易俗,鼓励女儿赡养,挖掘农村新的养老资源。在多数老人看来,儿子供养是出于义务,女儿赡养则是出于亲情,女儿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体现。但传统的风俗习惯制约着老年人在儿子和女儿间自由选择赡养者。对女儿而言,因有义务而无权利也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所以在农村,倡导新观念,宣传和推进儿子女儿平等的继承和赡养地位,不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集中供养试点,探索社区和邻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庄,由村委会负责,子女部分出资,尝试将老人的赡养或部分赡养职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闲暇等统一管理和相互照顾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