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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鲜农产品 购买行为 生鲜经营 超市
国家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生鲜消费行为的快速变化,这种变化对城市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变革带来巨大的冲击。消费者主导生鲜农产品消费市场的局面己经形成,消费行为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和动态变化性,尤其是2000年以后,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消费行为变化的频率和程度加大,消费需求内容日益丰富,需求层次逐步提高;消费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消费的自由程度不断增强;消费趋同现象不断减少,个性消费心理不断增强,消费观念己经从追求物质的温饱型逐渐改变为注重餐桌文化和营养结构的享受型。
一、调查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实地调查为主,先进行统计分组,然后分层抽样确定每一组的调查点,最终确定了城市中心繁华地区的调查点3个,高校附近调查点1个,城市偏远区2个共计6个调查点。选择这四个地区的依据是该地区人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四地的位置涵盖杭州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基本能够代表整个杭州市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和消费心理。
项目组由6位成员组成,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76份,有效问卷238份,回收率为92%,有效率为86.2%。
二、居民购买意愿终端选择影响因素的描述性统计
(一)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趋势
调查结果发现,消费习惯及购买方式会随着收入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高收入群体为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他们希望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因此生鲜商品的购买往往是大量的、少次的,而一次购物的时间也会比较长,他们在购买生鲜的同时也会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生鲜超市的经营方式满足了他们的“一站式”购买要求。所以,高收入群体和预期收入较高的群体,将是生鲜超市的主要顾客群。
从频数分析来看,家庭月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消费者,很大一部分都选择农贸市场作为购买生鲜农产品的场所;2500元以上的家庭,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会有更多人们选择到超市购买生鲜农产品。而且家庭月收入2500元是一个消费者选择决策变化的转折点,农贸市场和超市新鲜区的消费者人数比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3.0倍迅速下降到1.35倍。不过收入作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对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选择决策影响力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居民普遍对新兴零售业态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从而随着新兴零售业态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其必将在将来影响着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选择决策。
(二)购买品种特征
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居民在农贸市场经常购买的主要农产品种类依次为蔬菜,畜禽产品和淡水产品。二是居民在超市经常购买的主要农产品种类依次为粮、油、乳制品,畜禽产品和冷冻品。三是消费者选择农产品种类时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人数比例蔬菜为2.34,淡水产为1.79,冷冻品为0.17,乳制品为0.08,粮油为0.22,高档水果为0.24。
(三)购买行为特征
1、家庭周均购买量
调查表明,家庭农产品周均购买量与城市居民的渠道终端选择决策并无显著影响,周均购买量在200元以下的消费者更倾向于在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而且周均购买量在200元以上的家庭随着家庭周均购买量的增加则日益倾向于在超市购买农产品。
2、家庭周均购买频次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生鲜农产品的频次上多为经常购买型,每天都要购买者(每周7次及以上)占据了总体的38.2%,每周5―6次购买频次的消费者占据了总体的26.5%,这部分居民一般会选择周末在外就餐。消费者在周均购买频次上多集中在每天一次、每周5―6次和一周购买3―4次两个频次。这与消费者家庭中人员的空闲时间有关,尤其是家庭中有退休或失业人员的在购买上多表现为每天一次,否则则表现为带有一定“存储式”消费特征的购买频次,即每周3―4次。
第二,周均购买频次对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选择影响较为明显,随着周均购买频次的增加选择超市购买者比例呈现减弱趋势,而选择农贸市场购买者的比例则呈现逐渐增加趋势。即周均购买频次较少的消费者经常选择的购买地点倾向于超市,尤其是周均购买频次为1―2次的消费者更为明显;周均购买频次较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地点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农贸市场,尤其是周均购买频次表现为每天都要购买的消费者更为明显。
(四)渠道终端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调查表明,超市的优势在于购物环境好、服务信誉好、卫生安全;劣势在于价格、新鲜度、品种数量方面。
超市因其连锁经营的特点拥有农贸市场小商贩不可比拟的规模优势,在市场信用缺失的条件下,超市因为售假机会成本太高,因此比农贸市场更具有自律性,更重视商誉,其品牌效应相当明显。杭州市内的农花、联合康康、联华等品牌非常有吸引力。质量上,超市售货一改农贸市场商贩四处打游击的零售状况,给人一种稳定的感觉,稳定带来放心。
在消费者对超市的建议方面,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要求价格更大众些和提高新鲜程度。很多人认为超市的蔬菜不够新鲜,由于生鲜食品周转期的原因,超市蔬菜确实无法与农贸市场竞争。事实上,美国有的超市肉类三天卖不完就扔掉,日本超市的生鲜周转期仅1.5天,对比之下,国内的超市尚有较大差距。另外,由于生产环节、管理成本、生鲜损耗的增多等原因,超市难以与农贸市场在价格上一争高下,但通过规模经营和强化管理,如建立生鲜配送中心等,应该能有所改观。
三、居民购买意愿终端选择与各影响因素的相关分析
从表1中可看出如下关系:
一是年龄与消费者“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负相关。也就是说年龄越大的人越喜欢去农贸市场购买生鲜食品,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觉得农贸市场是购买生鲜食品的合适地点,而年轻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更愿意去超市购买生鲜食品。
二是受教育程度与“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正相关。消费者所希望的购物环境与其接受的教育程度关系较大,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对购物环境、生鲜质量的要求也越高。比如对食品安全越关心的消费者越倾向于到超市购买更多数量和种类的生鲜食品。
三是消费者的家庭月收入与“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正相关。收入越高,时间的价值越大,他们追求生鲜食品的高质量,也更愿意为购物的便利性与舒适性买单。能否节约顾客的购物时间,也成为零售商业的重要“卖点”。节约购物时间的方式包括消费者在超市购买日用百货的同时附带购买“生鲜”食品,以及超市将“生鲜”食品经过简单清洗和加工后出售,以减少烹调时间。
四是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对“去超市的购买意愿”的影响为负。即对价格越关心的消费者越倾向于到农贸市场购买更多数量和种类的生鲜食品。由此看来价格仍然是制约超市的一大因素。
四、超市生鲜商品经营对策
(一)实施“农超对接”,密切产销关系
一是“农超对接”减少了流通环节。传统流通模式中间环节繁多,每一环节至少要加价5―10%,“农超对接”省去了诸多中间环节,减少了超市采购成本。同时,超市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冷藏冷冻设施,在平抑农产品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农超对接”实现了质量可追溯。“农超对接”实现了农田到超市的直接供应链条,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均可控,农产品的种类、生产基地、检测结果、配送去向信息均可查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追溯到原产地。
三是“农超对接”有助于改善消费环境。“农超对接”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基地参与、共同受益的民心工程,它改变了超市生鲜只赚人气不赚钱的局面、增加了农民收入,还稳定了市场价格、优化了消费环境,消费者即便在傍晚也能从整洁明亮的超市里买到新鲜的农产品。
(二)加强宣传,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
近些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居民的消费观念尤其是生鲜消费观念发展依然滞后,生鲜超市应通过宣传相关食品质量、构成成份、营养物质含量、营养物质功效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等信息来强化和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超市购买高品质的生鲜农产品。
(三)加强品牌商品的经营和开发
首先,针对一般的非标准化的生鲜初级产品,超市可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加工、配送包装,直至上架销售的每一环节,都建立一套采购和验收标准,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标准性。
其次,在跨地区采购中,应和有著名品牌的生鲜产品基地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着重购进名优新特产品,增加品牌商品的比例。
第三,超市可利用自身的经营声誉开发自有品牌。一是强化配送中心的包装功能,进行定牌包装。二是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冠之经营者品牌标志后出售。三是建立自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控制,并以自己的品牌获得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
(四)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首先,生鲜超市从采购到零售流通环节多,超市应尽可能压缩渠道层次提高效率。例如目前生鲜超市尝试同农户和生产基地直接通过契约建立购销关系,超市介入生鲜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有效保障了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其次,实施关系型营销,把渠道成员利益形成一个紧密的结合体。
再次,表现在渠道利润链条的纵向延伸,将超市利润来源延伸到生鲜农产品的初级加工阶段和精、深加工阶段,这主要表现为超市对熟食和半成品的经营方面。
参考文献:
①李崇光.农产品营销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②吴明隆.SPSS统计应用实务[M].科学出版社,2003
③刘东英. 发展生鲜农产品现代物流的战略选择[J].经营管理,2005(11)
④崔彬. 消费者选择生鲜农产品零售终端的行为分析―基于消费者效用的理论解释[J].经济问题,2009(3)
⑤Ar1eh Goldman. Barriers to the advancement of modern food retail formats: Theory and measurement. Journal of Retailing,2002,V01.78
一、招聘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考试和考察相结合,择优录用。
三、招聘职位
2016年我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国际统计培训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中国信息报社、中国统计出版社5家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工作人员9名,职位信息及任职条件详见附件1《国家统计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位信息表》(以下简称《职位信息表》),有关招聘单位的职能简介和机构设置可登录stats.gov.cn/zjtj/gjtjj/jgsz/查询。
四、报名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履行招聘岗位规定的义务;
2.工作态度积极,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志于投身中国统计事业;
3.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本科学历需要英语四级成绩430分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需要英语六级成绩430分以上;
5.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五、招聘程序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到我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3月13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往应聘单位电子邮箱中(各单位电子邮箱地址详见《职位信息表》)。
根据职位要求和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择优确定各职位参加专业笔试或面试的人员。2016年3月27日前由相关招聘单位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上笔试或面试公告。考试及考核程序如下:
1.考试(笔试或面试)、体检及考核;
2.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3.公示招聘结果;
4.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注意事项
1.每个报名人员最多只能报考两个职位;
2.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3.报名人员参加招聘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
1.《国家统计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位信息表》
2.《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2016年2月2日
相关附件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和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管理。
鼓励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提高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质量。
第四条生产经营定型包装的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许可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厂区选址合理,距垃圾、污秽物堆放处等污染源20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生产选址规定。
(二)生产单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生产多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厂区道路应是混凝土等硬质路面,不积水、,便于清洗。
(三)生产区的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产区应布局在上风向。工艺和工序流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料车间、灌装车间、更衣室等应设空气消毒或空气净化装置。
(四)用于生产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及有关卫生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辅料、包装容器等应分库存放。需冷冻的食品原料、成品应有冷库或冷柜存放。
(五)生产用水应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加工蟹糊、泥螺等配料用水应经净化过滤,符合直接饮用水标准。
(六)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配料、灌装车间应实行二次更衣。从事配料、灌装的人员应带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第六条生产加工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检验制度和检验室,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的企业暂无自身检验条件的,可应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七条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营定型包装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向生产企业查验卫生许可证和索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宾馆、饭店自行加工地方特色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不得外卖:
(一)应设有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专间或独立的加工区域,并按照粗加工、精加工、配料流程的要求合理布局,无交叉污染。
(二)有相应的专用卫生设施和制作工具,并做到专用和由专人操作。
第十条已领取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新增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生产经营项目;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销售散装(裸装)的地方特色食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梳整齐后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便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九、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采购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四、销售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五、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四、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 1-2 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六、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八、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九、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十一、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十二、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十三、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十四、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 10 厘米以上。
五、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六、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 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八、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九、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七、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八、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四.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九、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并将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明示在公示牌上。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五、公示栏应悬挂在经营单位明显位置,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对照执行)
为了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的,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必须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必须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六、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su壳、罂su粉、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石蜡等一切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八、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做到“五专”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九、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消毒合格证明;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目前闵行区农村地区存在家庭散在式办酒和集中式办酒两种类型。家庭散在式办酒是指村民采用在自己场院或借用邻居住地举办宴席。集中式办酒是指集体建造固定办酒场所有偿或无偿提供村民办酒。本次在全区范围内挑选农村家庭集中办酒户数多、规模大、范围广的华漕、虹桥、梅龙3镇和家庭散在式办酒为主的浦江镇各随机抽查20个办酒户。调查中如有办酒户办酒场所已登记过,则不重复调查。
1.2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用统一的调查表对办酒场所卫生设施(比照大型饭店食品卫生要求)、卫生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现场操作等方面由食品监督人员进行询问和填表。
2结果
2.1家庭办酒加工场所设施
本次调查的80个办酒场所,农村家庭办酒场所设施合格率仅为17.5%。固定办酒场所虹桥、梅陇合格率分别为35.0%、25.0%,好于华漕的10.0%。其原因主要是前者镇村经济比较发达。但共同存在问题是由于办酒场所建造时未经食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指导审核,因此布局流程合格率较低。经调查发现大多数固定办酒场所厨房面积与餐厅就餐人数之比为1∶3,有的甚至为1∶5,面积比例严重失调。而农村家庭办酒少则10余桌,多则50桌以上。造成的后果就是加工操作中生熟食品混放,工用具生熟不分,食品叠盘等现象普遍,成为办酒过程的食品安全隐患。除此之外,熟食专间合格率仅为17.5%。众所周知,熟食制作是控制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如此低的合格率势必为农村家庭办酒带来隐患。调查发现,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浦江镇完全采用散在式办酒形式,办酒场所均是办酒户在自家或旁边空地上搭简易帐篷,起几个炉灶,支几口锅,从家中引来自来水。有的甚至就近使用未经消毒的井水洗菜、洗碗,食品安全隐患更大。调查结果显示,浦江虽然在冷藏设施上合格率较高,但主要是家用冰箱,容量不大,食品生熟混放现象普遍存在(表1)。
2.2农村家庭办酒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调查显示,固定办酒场所名义上由村或生产队安排专人管理,但仅限于登记办酒户,清点碗筷食具等租借事宜。基本上未履行场所卫生管理职责。而家庭散办酒席因主办户忙于招待客人,请来的厨师只管来料加工,根本无人卫生管理。此外,食品原料索证率低仅为31.2%。生熟食品分开也由于受场地限制
及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等因素限制,合格率仅为15.0%。调查还发现,无论固定场所还是散办场所,均能坚持餐具及工用具消毒,消毒方式以药物消毒和煮沸相结合,执行情况比较好。分析原因,主要是长期来卫生部门反复宣传教育、加之本地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强、卫生习惯良好的结果(表2)。
2.3农村家庭办酒从业人员情况
本次调查农村家庭办酒80户,有从业人员125人。这些从业人员年龄偏大,40岁以上占76.8%;文化程度低,初中文化以下占68.8%。现场调查,体检培训合格率为51.2%(64/125),个人卫生符合率为44.8%(56/125),见表3。现场调查中发现,不少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如操作时吸烟,生熟食品混放,不穿戴工作衣帽,佩带金银首饰,操作时不洗手等。同时法制观念淡薄,如对到现场指导的监督人员不积极配合,有抵触情绪。
3讨论
3.1加强对农村家庭办酒监管
农村家庭办酒的特点是面广,亲戚朋友涉及面往往跨村镇,甚至跨区;量大,就餐人数多,每餐约300人左右;时间长,农村办酒还有连吃几天的习俗。因此,农村家庭办酒的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办酒习俗有增无减。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一旦发生问题,社会负面影响会很大。为此,必须加强对农村家庭办酒卫生管理。建议尽快制订《农村家庭办酒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家庭办酒的设施建设。在原料进货、加工过程、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责任措施,使食品监管部门,能够有的放矢,介入监管,从而提高农村家庭办酒的整体卫生水平。
3.2推广农村家庭集中式办酒模式
通过对目前农村家庭办酒集中式办酒、散在式办酒两种办酒模式的调查分析,集中式办酒通过建造固定办酒场所,卫生条件及管理情况明显好于散在式办酒模式,是今后农村家庭办酒的发展方向,建议推广。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可以通过镇、村两级共同出资建造,实行有偿服务,逐步收回投资。但在建造前应与食品监管部门联系,以便参与对场所的选址与设施布局的指导,对目前已建造好的固定场所也应由食品监管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改建和扩建,完善设施,按规范达标。
3.3加强对农村家庭办酒专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农村家庭办酒专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是保证办酒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集中式办酒场所专职管理人员更应成为家庭办酒从业人员的骨干力量,他们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家庭办酒加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质量的好坏。目前我区的从业人员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卫生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区办酒食品卫生质量。因此,要定期对以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与法规的培训,不断强化他们的卫生防病意识及法制观念,确保农村家庭办酒的食品卫生安全。
3.4建立健全农村家庭办酒上报制度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南京市某大型连锁超市位于市区6大城区的8家大型社区店食品部一线员工,每店随机抽取20~30名,共计208名作为调查样本,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参照国内外相关资料[1-4],设计KAP调查问卷。问卷经预调查、讨论修改而成。由被调查者匿名自主填写,文化程度较低的对象,则由专门的调查人员以问答的形式帮助填写,问卷填写完毕,经调查人员检查后,当场回收。问卷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一般情况(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龄以及获取食品安全的途径);12道食品安全知识问题,涉及《食品卫生法》、食物污染与食物中毒、食物保存及处理、餐具消毒四个方面,对被访者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情况进行了调查;3道关于食品安全态度的问题,以了解超市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态度;5道食品安全行为问题,涉及个人卫生、食物保存、加工处理等方面行为习惯。
1.3 数据录入与分析
采用Epi Data 3.0进行数据录入,再用SAS 8.01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8份,收回208份,回收率100%,有效答卷198份(问卷中调查对象基本信息栏缺少任何一项或其他问题中有2项及以上未作答的,视为无效问卷),有效应答率95.2%。198名被访者中,男性33人,女性165人。年龄为18~43岁,平均年龄为30岁。被访者中初中文化程度为14人(7.1%),高中文化程度有173人(87.4%),大专及以上程度为11人(5.6%);岗位年限低于1年者105人(53.0%),岗位年限1~2年者有40人(20.2%),岗位年限高于2年者为53人(26.8%)。
2.2 食品安全知识
2.2.1 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情况 在所给出的食品安全知识题中,被访者对餐具消毒方面的知识掌握最好,其次为《食品卫生法》方面的内容,除了“哪些疾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知晓率为43.4%外,对于《食品卫生法》适用对象及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体健康证明这两个问题的知晓均在70%以上。被访者对食物污染与中毒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最差。详见表1。分析发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被访者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为62.9%。初中学历的被访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为47.6%。经检验两者差异有显著性 ([WTBX]χ2=6.9373 P=0.0084);[WTBZ]不同年龄、工龄的被访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差异无显著性,见表2。
表1 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认知情况
表2 不同文化、年龄、被访者食品安全知识认知情况比较
2.2.2 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 问卷列举出6个可能的知识来源途径,被访者可选取其中的1~3个作为其主要来源。结果显示87.4%和68.7%的被访者选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作为其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同时,分别有44.4%和23.7%的被访者从食品安全宣传册、画和相关书籍获得食品安全知识。有41.9%的被访者表示也从亲人朋友处获取食品安全知识。此外,25.8%的被访者表示其相关知识主要来自于专业培训。
2.3 食品安全态度
93.9%(186名)的被访者表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或关注。83.7%(166名)的被访者认为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对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认为意义不大或不能肯定是否有意义的被访者有24名,占12.3%,仅有8名(4%)被访者认为食品安全教育没有意义。
在表示食品安全教育有意义的166名被访者中,有158名(80.0%)希望获得与行业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2.4 食品安全行为
主要考查从业人员在保存、加工、处理食物方面的行为习惯,以评价他们的食品安全行为。结果表明,绝大多数(94.9%)被访者都能做到操作熟制食品前洗手消毒,穿戴工作衣帽。在防止食物交叉污染方面,85.9%的被访者能做到生熟食分开存放,77.3%的被访者能做到生熟食分开加工处理。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被访者并不注意食品是否按食品标签规定存放条件保存,是否超过保质期。详见表3。
表3被访者食品安全良好行为形成率情况
如表4所示,不同文化程度的被访者正确行为的形成率存在着差别,初中文化程度的被访者与高中或同等学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访者的卫生行为形成率差异有显著性(P0.05)。
表4 不同文化程度、年龄、工龄被访者食品安全行为形成率比较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该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总体知晓率为55.2%,部分知识点掌握情况较好,如《食品卫生法》、食品保存及处理、餐具消毒相关知识,三者的知晓率都在60%以上,说明他们对于食品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对于食物污染与中毒方面的知识,他们的知晓率较低,这也说明了他们的知识的不全面。调查中还发现,文化程度是影响被访者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的一个主要因素,文化程度愈高,其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愈高。这与以往的报道相符[5-7],也提示我们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时,应重点加强对文化程度较低群体的宣教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来源方面,报纸、杂志是从业人员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广播电视及宣传手册、宣传画等形式对于他们获取食品安全知识也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作为食品从业人员一个主要的知识来源途径―-专业培训在本次调查对象群体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这可能与相关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数量不多,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机会较少有关,这也是造成工龄与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无关的原因。同时,也提示相关卫生工作部门在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方面应进一步努力,加大专业培训的力度。
调查表明,该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态度较为积极,有比较高的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的愿望。依据健康教育K―A―P模型理论[8],在他们之间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从食品安全卫生行为上来看,食品从业人员良好卫生行为形成率为81.9%,总体情况较好,绝大多数被访者在处理食物前都能做到洗手消毒,穿戴工作衣帽,在保存、加工及处理食品时大多数被访者也能做到生熟分开,从而有效避免交叉污染。但也存在问题,需要及时纠正。
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食品卫生质量,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①严格执行培训、体检合格上岗的制度。采用定期举办培训班的形式,使现有的从业人员都轮训一次。②充分运用多种教育形式,如录像、宣传手册及具体操作演示,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③制订严格有效的工作条例和制度,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行为监管力度。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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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作为贯穿各项工作的一条主线。围绕十精神树立新理念,把学习贯彻十精神与开拓创新结合起来,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圆满完成明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服务效能,注重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水平。
一是开展“三树三争”活动。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建设文明、高效的服务窗口为目标,广泛开展“树标准、争创一流服务”、“树形象,争创一流队伍”、“树表率、争创一流业绩”活动,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通过明查暗访、群众推荐、检查考核等方式,评选出工商局“最佳服务窗口”、“最佳团队”和“最佳服务明星”。
二是开展“商标引领产业、品牌带动发展”活动。一方面深入企业开展各种商标知识培训,对于确立培育发展的商标品牌,成立专门的商标服务小组,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另一方面将商标战略中单一的企业行为、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部门、企业的联动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配合、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是全力服务“三农”,唱响红盾护农、助农、兴农之歌。充分利用基层工商部门身处农村、贴近“三农”的优势,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合同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为抓手,强服务、重帮扶、严监管,不断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注重民生安全,促进和谐监管,在履行职能中彰显有为有位。
一是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集中力量开展“清无照、查高危、保平安”为主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非法生产、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从快、从严、从重查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要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手续及证照等合法性进行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要加强对网吧、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检查;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要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安全。
二是提升监管效能,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要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规范建立进销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认真做好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三是继续抓好各项重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完善分类监管措施,监督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逐步实现对重点商品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质量监管。加强广告监测,及时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力求广告违法率的明显下降;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狠打“傍名牌”歪风,严格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三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继续完善工商、公安联合执法和单位、街道、社区协作机制,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严查传销大要案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与宾馆和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打击传销目标责任书》。严格规范直销,坚决打击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和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和“黑网吧”专项治理,积极参与安置帮教、扫黄打非、防艾禁毒等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四、树立科学理念,强化队伍建设管理,大力提升工商效能建设。
一抓作风建设,营造勤政高效的办事环境。与每位干部职工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在全系统推行《工作日志》的填写,加强了内部纪律和业务效能的督查考核,开展“我身边的红盾先锋”评选活动。
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顺应群众对农产品优质全性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面向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快建设一批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放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放心农产品销售窗口,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全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五”期末,全市初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建设申报认证管理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标准制定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市场网络体系;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害化生产,优势和特色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AA级或有机食品标准,出口农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标准。争创10个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形成20个知名品牌,全面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400万亩,其中粮油270万亩、园艺100万亩、水产30万亩。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志300个,其中粮油产品140个,园艺产品50个、畜禽产品60个、水产品50个。市区农产品市场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县(区)级市场准入覆盖面达60%以上。制定市级以上地方标准100个,每个乡(镇)均要建成1个以上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年,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面积150万亩,其中粮油96万亩、园艺35.45万亩、水产18.55万亩,畜禽91.5万头(羽)。各县(区)计划指标为:区10万亩,其中粮油7万亩、园艺3万亩,畜禽10万头(羽);区20万亩,其中粮油14万亩、园艺4万亩、水产2万亩,畜禽11万头(羽);县20万亩,其中粮油12万亩、园艺6万亩、水产2万亩,畜禽20万头(羽);区20万亩,其中粮油11万亩、园艺5.05万亩、水产3.95万亩,畜禽7万头(羽);县40万亩,其中粮油30万亩、园艺6万亩、水产4万亩,畜禽12万头(羽);县20万亩,其中粮油11万亩、园艺6.4万亩、水产2.6万亩,畜禽21万头(羽);县20万亩,其中粮油11万亩、园艺5万亩、水产4万亩,畜禽10.5万头(羽)。
年,全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志达到100个。即:无公害农产品86个,其中粮油产品20个、园艺产品30个(含茶果产品4个)、畜禽产品20个、水产品16个;绿色食品14个,其中粮油产品8个、园艺等产品6个。各县(区)计划指标为:区5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2个、无公害园艺产品3个;区15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3个、无公害园艺产品3个、无公害畜禽产品3个、无公害水产品2个,绿色粮油产品1个、绿色园艺产品3个;县10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2个、无公害园艺产品3个、无公害畜禽产品3个、无公害水产品2个;区15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4个、无公害园艺产品7个(含果树产品1个)、无公害畜禽产品2个、无公害水产品2个;县20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4个、无公害园艺产品5个、无公害畜禽产品5个、无公害水产品5个,绿色粮油产品1个;县20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3个、无公害园艺产品6个(含茶果产品3个)、无公害畜禽产品4个、无公害水产品3个,绿色粮油产品4个;县15个,其中无公害粮油产品2个、无公害园艺产品3个、无公害畜禽产品3个、无公害水产品2个,绿色粮油产品2个、绿色园艺等产品3个。
年,全市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31个,其中2个,、、、各3个,5个,和市直各6个;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达到29个,其中2个,、、、各3个,4个,5个,市直6个;市场准入试点每个县(区)2个,市直3个(附表三)。
三、具体措施
(一)高标准选择基地,全面开展基地环境检测。基地是“源头”,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首要环节。选择的基地周边3km以内无污染源(包括工矿企业和医院等污染源),蔬菜等经济作物要距公路100m以上,基地内大气、土壤、水体要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基地应选择在农产品的主产区、高产区和独特的生态区,其中农作物基地要土壤肥沃,农田水利设施完好,灌溉与排水方便;畜禽鱼养殖基地要相对集中,具备封锁隔离条件的区域。基地周围交通方便,便于产品的运输和销售。选择好的基地,要树牌明示,加以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为破坏。要按照农业部、省农林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要求,全面开展基地环境检测,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污染严重的地区,限制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控制和治理步伐,改种花卉苗木或退耕还林,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好,基本没有污染的地区,3年内全部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整体认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申报认定费用。
(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一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以国家或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或规范为依据,结合名、特、优、稀、新农产品,加快制定适宜的、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形成具有“米”、“菜”、“禽”、“畜”、“鱼”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体系,年内制定市级以上地方标准31个。二要加强生产过程监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要逐步建立环境监测站,每三年对基地环境进行一次大气、土壤、水体全面检测;建立病虫草害预测预报点,准确预测预报病虫草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科学选择农药、合理使用农药技术;要建立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跟踪制度,规范使用限用农药、兽药、鱼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农产品适用农(兽)药;大力推广轮作、防虫网覆盖、平衡施肥等新技术;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全面实施畜禽免疫标识制度。三要建立企业自检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抽检制度,逐步推行没有通过检测的产品不准流向市场、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上市场的制度。上市的基地产品采用统一包装,注明生产产地、采收日期等,对基地产品实行质量全承诺,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全追溯制度。
(三)突出农产品质量建设生产技术的组装配套与推广。实施农产品质量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形成集全、优质、增效、节本于一体的生产技术体系。一要围绕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的开发,引进推广优新品种。年内引进国内外优质新品种50个,其中广陵香粳、连粳3号、3优18、丰优香占等优质水稻,麦20、扬麦10号等优质小麦,秦优7号、宁杂3号等“双低”油菜,密玉8号特色玉米等粮油作物品种10个;紫花苜蓿、多花黑麦草等牧草饲用型作物5个;津优、津美黄瓜,早佳、天黄西瓜,圣多美番茄,87—114大白菜,鄂莲4号荷藕等特种蔬菜品种10个;871·872蚕、育711桑等新品种5个;北美系奶牛、波尔山羊、白羽王鸽等优质畜禽新品种5个;鳜鱼、白鱼、黄颡鱼、鱼回鱼、鲟鱼等优良品种5个。二要建设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区、示范片。要根据本地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按不同农产品的要求,分别建立示范方、示范片、示范区。年内各县(区)要新建立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个。三要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将生产技术教给群众。县(区)和乡镇农技推广部门,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建设技术培训班,参训人数要达到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一;要抽调精兵强将,组织专门班子,分门别类地编写适合本地的生产技术规程。
(四)着力培育责任主体,加快市场网络建设。要大力培育生产责任主体,通过生产责任主体,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组织起来,统一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各县(区)要把精力集中在引导、扶持和服务上,大力推进“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新品开发能力,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全程标准化进程,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要按照“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要求,加快农产品市场准入步伐。一是发展对外销售窗口。对北京、上海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城市及市场,加大我市已获得标志产品的推介力度,鼓励农民经纪人和合作经济组织经销标志农产品,提高经营层次和水平。二是瞄准连锁“超市”,联合经营米、菜和乳鸽、正大鸡蛋、湖野鸭、老侯野鸭、河活珠(毛蛋)、金宇水产加工品和迷隆桥腊鱼等系列品牌农产品,将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推向市场。三是建立标志农产品销售网点。市成立标志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各县(区)所有标志农产品都要踊跃参加,设柜销售。各县(区)组织到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参加展览展销的标志产品应不少于5个,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实现优质优价,发挥品牌效应。今年,市直市场准入试点再增加3个,总数达到8个,各县(区)新增2个市场准入试点,使全市市场准入试点总数达到27个,方便广大市民购买。所有实施市场准入的市场,要挂牌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市民吃上全、合格的农产品。
(五)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实施市场质量全检测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组织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努力搞好有关认定(证)工作的咨询、技术培训和实地操作,使符合认定(证)标准的产品、企业或基地及时通过认定(证)。农产品和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面开展农产品和畜禽水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产品检测要力争年内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引导、鼓励和支持县(区)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经营销售场所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点,确保入市交易的农产品都经过检测,是合格、全、放心的农产品。对标志农产品,生产或经销单位要对其质量全,向社会作出承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贩卖被污染农产品及违法使用标志农产品的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