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

第1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设计

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是指规章制度内容在逻辑上的一种排列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一般为先总后分,先粗后细。具体地讲,规章制度内容的一般排列顺序为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

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首要部分,对整个规章制度具有统领性。总则规定的是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其内容制约着分则的内容,分则的规定不能违背总则的精神。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方针、主管部门等等,不要把具体的行为规则放入总则中。对事关全局的内容,则应集中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而不能分散到分则或附则中去。因此,总则条文应有高度的抽象性,文字要精练。

在进行章节设置的规章制度中,总则一般作为第一章的名称,这是明示总则。有些规章制度尤其是未设章的规章制度,虽有总则性质的条文,但没有以“总则”的字样予以明示的是非明示总则。无论是明示总则,还是非明示总则,都应当把总则的内容集中在整个规章制度的开端。

规章制度的宗旨和依据一般都在第一条中进行规定,格式为“为了……”“依据……”“制定……”阐述宗旨时,应直截了当,突出重点。写依据时,应当引用比自身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对本规章制度内容起直接指导作用的上位法。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一般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章程作为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如:“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界定规章制度调整对象的内涵或外延,明确与其他法的界限。适用范围一般紧跟在立法宗旨和依据后面,作为规章制度的第二条,当然也有放在稍后的条款甚至附则中表述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主体、客体、行为或关系的角度来表述,在很多情况下以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如:“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原则与方针是总则中经常出现的内容。规章制度分则中的内容应当体现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针。

基本制度也是总则中常见的内容,通常是一些必须普遍遵守的制度。

以上内容在一部规章制度中不一定全部出现,总则部分究竟应规定哪些内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则

分则是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内容,是

一部规章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企业执行、员工遵守最直接的根据。分则虽大多以非明示方式出现,但却是所有规章制度必备的内容,在以非明示方式出现时,直接体现为各个章、节,甚至可以直接体现为具体条款。由于各个规章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千差万别,因此,分则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应该包括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内容,并规定奖惩措施。

附则

附则是附在规章制度后面的、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内容的规则。从立法实践看,附则中一般包括名词和术语解释,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条文关系的规定等内容。

对一些专业名词或术语进行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常见格式是“本办法所称……是指……”或“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二)……”。当然,也有不把这种解释放在附则中,而放在出现需要解释的内容之后的。

施行时间的规定是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过去,立法中大量使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的规定,现在并不主张这样做。劳动规章制度公布之后,员工需要有一定的学习和领会的时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施行时间要有明确要求,一般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在附则中明确本规章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对规章制度的正确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表述有“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通过的……同时废止”或“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废止只能针对以前制定的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只能废止与自身效力等级相同或低于自身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附则中可能会出现关于解释权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解释权一般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有。

规章制度的逻辑规范

法律规范在内部结构上是由假定(适用的条件)、处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劳动规章制度也应按照这个逻辑结构编写。

假定

假定,亦称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每一个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适用,而适用这一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该种条件或出现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每一个行为准则都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出现某种情境时才适用的。例如“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的规定就是假定部分。假定部分规定的是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如果该条件不明确,行为准则就不能适用。另外,全面也是对假定部分的要求,在假定部分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将本规章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事实尽可能考虑周全,这样才能更全面有效地引导、规范员工的行为。

处理

处理,即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做、禁止做或者要求做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行为模式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

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行为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在立法实践中,常用语有“禁止……”“不得……”“不应当……”等。如:“在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若有违反,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应当……”“必须……”“有……的义务”“有责任……”“行使……职权”等。

3.授权性规范,即允许或授予行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可以……”“有权……”“享有……权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倡导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行为后果

行为后果包括对人们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工作时间内处于醉酒状态的,处以记过处分。因工作时间醉酒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行为后果。行为后果是体现规章制度强制性的重要标志,决定了对员工行为予以奖励或惩戒的类型。具体到公司制度而言,“行为后果”分为违纪和守纪两个方面。

违纪行为是指有过错、不符合制度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纪行为的特点一是有主观过错,二是对单位或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对违纪行为设定制裁措施,应当合理、公正,过罚相当。这里说的过罚相当,是指与违纪行为造成的企业利益的损害和应承担的责任相当。

守纪行为分为一般行为和应受奖赏的行为。对于前者,规章制度给予确认和保护;后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单位和他人利益有贡献的,因此,规章制度一般都会明确规定给予员工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条例。目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使用制裁比使用奖励要多,这说明企业过于看重劳动规章制度的强制功能,而对其教育、引导功能认识尚不足。一部高质量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强调其正面教育和引导功能,企业基于社会责任而组织员工参加扶贫济困、抢险救灾,为推动自主创新而鼓励职工发明创造,都应通过劳动规章制度给予员工奖励。例如,有的企业规定:“在本单位组织的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工作中,捐款500元以上,或在具体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年度表彰时授予‘优秀员工’称号,该称号在工资提级、职务晋升中与其他优秀员工具有同样的效力。”

规章制度的表述方式

语言不合乎规范的表现主要有词语搭配不当、逻辑不通、标点符号错误、语义模糊不清或者拖沓累赘、语体风格不当等等。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因这些不符合规范的原因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的情况十分普遍。

例如,有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财物,公司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如果发生员工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司几乎可以给员工施加任何一种处分。在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治理念下,依据这种随意性过大的规章制度做出的任何处分,都有可能不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可。

劳动规章制度要成为“单位内部法”,必须尽量采用立法语言。要正确体现单位对劳动管理的意志,实现“内部法”的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明确、准确

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准则,劳动规章制度用语必须明确、准确,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违反这些规定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仔细辨析相近词语的细微差别;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需要量化的指标通常有年龄、法律责任、施行时间、期间、名额等;注意释义条文的运用。

周密、严谨

这是指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运用语言时,应当周到细致、严密谨慎,避免疏漏和产生歧义。尽量使用格式化、标准化的词语和句式。例如,涉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时,开除、除名、辞退等用语都是不严谨的,“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法律规范用语,不能用其他口头语、习惯语来替代。同时,避免使用带有感彩的词语,并对同一对象使用同一概念表述。必要时,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通俗、精练

第2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于招聘广告的撰写

广告中招聘条件的明确是最关键的问题。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这份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过民主程序三个要件,除名就会被撤销;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单位是有义务来证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没有真正实行。如果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所以,企业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3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物流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现代物流企业内部各种环节、各项工作的特点,从各个侧面规定在物流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它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物流活动的基本制度。它相当于现代物流企业内部的“法律”,它是保证现代物流企业物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手段。

二、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现代物流企业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都是依据现代物流企业运输、仓储、配送等方面的内容而定。现代物流企业的物流活动,决定了现代物流企业管理不仅要加强对经营过程的全面管理,而且还要加强对经营要素的管理。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

(一)实现全面计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编制计划应作为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的一项主要规章制度,应当以“立法”的方式,让全体员工遵守,发挥计划职能的作用。首先,它要求现代物流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物流活动都要实行计划化。实行计划化就是要使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和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一切方面都必须根据经营决策做出相应的计划安排。其次,要使计划管理贯穿于现代物流企业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最后,要使计划管理层层落实,成为现代物流企业全员性的计划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是现代物流企业经营的最主要因素,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别重要。一般来说,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两个部分。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有:各类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的原则和方法的具体条文。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有劳动定额、劳动定员、劳动力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制度、劳动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劳动竞赛奖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物流作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物流作业操作管理制度和物流作业工具管理制度。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操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管理制度、装卸搬运管理制度、流通加工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

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工具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各种机器设备的使用规程、维护、保养、修理以及领用发放制度等。它主要根据机器设备使用说明的技术文件要求,规定员工操作驾驶的正确方法,维护和修理的周期和方法等。这些制度的作用在于充分发挥劳动手段的效用,保持机器设备的完好程度,避免人为破坏,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物流活动的开展。

(四)营运物资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营运物资主要是现代物流企业开展物流活动的各种物资。这些物资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物资验收入库制度、保管的原则和方法、维护保养质量规程、物资的盘点制度、储备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经营过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各种物资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五)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现代物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物流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的,适合本企业物流财务活动的一项管理制度。物流财务管理制度贯穿于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现代物流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它具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报销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1970年《财富》杂志中评出的500强企业,近1/3在1990年的名单中消失。这些企业“消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对环境做出认真、准确、及时的分析和判断,或者讲环境已经变化了,但管理企业的方式和制度仍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而引起的。现代物流企业也应该吸取这些企业“消失”的教训,随时要根据物流环境的急剧变化而做出适当的改变。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具备的特点有:

(一)先导性

现代物流企业要从市场环境出发,及时调整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战略,修改和重新制定现代物流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现代物流企业的创新活动,这就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先导性。 现代物流企业只有具备了创新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形成现代物流企业的一种主动创新和持续创新的动力。

(二)协调性

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与外部制度创新相互协调,形成内外统一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比如,美国的3M公司,成立于1902年,它是一家涉及办公用品、通讯运输、航空航天的综合性公司,它的全称为明尼苏达矿业公司。它以创新为公司价值观的核心,公司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利于创新、勇于创新”的制度体系。它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分为公司整体层次的管理制度、小组层次的管理制度和个人层次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它保证“员工有15%的创新时间的规定”激发了员工的创新意愿。3M公司的制度创新与外部环境相互协调。

(三)动态性

第4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为了预防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把握解除合同的程序,尤其是以处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最好遵循如下程序。

    一、事实调查

    当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员就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违纪情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影响等,都要彻底调查,出具详尽报告。在进行调查期间,可以暂停该员工的工作。及时而又精准的调查,对单位其他员工也有威慑作用。

    二、规则遵循

    对员工的处分,应严格依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则的员工处分应有明确的规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对规则熟练掌握,一般情况下最好对全体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在员工新入厂时及时告知相关劳动管理规则,如此,能有效督促员工知规则、守规则。在查清员工违规情况后,遵循规章制度,可以初步确定合理处分的范畴。

    三、由轻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应把除名、辞退、开除作为惩戒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惩戒措施可以由轻及重地予以考虑,同时,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从经济上予以惩戒。决定处分前,要参照原来类似违纪情况的处分,员工以往是否存在违纪情况,员工违纪后的认错态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综合判定处分级别。

    关于员工的除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在第18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开除的处分事由需要规章制度予以充分、明确。

    另外,单位做好员工的违纪档案管理工作,极有必要。员工的过往违纪行为大小、多少,可以作为后来违纪行为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小过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单位亦有权实施除名处分。

    四、集体合议

    有了清楚的违纪事实依据,又有了充分的规则处分准绳,因对员工的开除处分极为慎重,应有严格充分的程序,企业的管理层、人事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议,相关知情员工也应出席陈述事实,必要时可征询律师意见,以避免开除后所带来的经济补偿、诉讼等风险。集体合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人员最好皆签署姓名。

    五、开除公告

    在查清违纪事实后,遵照规则,应及时做出开除处分,在开除事宜上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结清工资,不要扣留员工的任何财物;

第5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细则和制度的区别:制度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 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细则和制度的区别:细则细则写法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 + 实施 + 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写作要求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第6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法

[作者简介]尉孟星,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山东济南250100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4-03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如此规模庞大的现代化的城市建设;没有农民工,也不可能有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突飞猛进的发达的经济。但是,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也是东部沿海地区用工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已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文仅就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知情权

(一)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劳动合同法》、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企业职工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很少,据500人问卷调查,在对“您对《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程度”的问题的回答是:比较熟悉的占14.3%、基本了解的占46.2%、略知一点的占26.7%,不知道的占12.8%。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统一组织学习过《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的回答是:组织学习过的仅占27.9%,其余72.1%的回答是企业没有组织学习。目前的企业职工尚且如此,农民工就可想而知。农民工工作条件艰苦、生活环境差,接触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率几乎是零。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还任重道远。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学习培训《劳动合同法》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工学习《劳动合同法》,使农民工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做到学法知法,依法就业,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企业规章制度并利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行为的义务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规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500人问卷调查,目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22.7%、4%、6.3%、16.3%、43.2%、18.2%没有制定完备的劳动规章制度;分别有75%、96%、82.8%、78.3%、95%、36.4%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时由企业单方制定,不征求职代会意见,也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分别有11.4%、3.9%、10.1%、26.8%、18.2%制定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告知员工;还分别有25%、5%、10.2%、15%、39%、36.4%的职工不了解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由企业单方制定,再加上职工不了解规章制度,农民工相对城镇职工就显得更加无助。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明显劣于城镇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享有同等的保障权。

二、农民工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平等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的就业门槛、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培训等方面。现行条件下,劳动权的诸多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基本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也基本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

(一)从就业门槛看,农民工要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务工,承受着诸多不公平的限制,不仅要提供种种证件,还要缴纳保证金、押金。在农民工离开企业时,往往保证金和押金就被无情地扣留了,还有的连自己的证件也陪送了。这一切使农民工在大城市缺乏自尊感。

(二)从签订劳动合同看,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大多数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据500份调查问卷,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的回答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国有企业为61%、集体企业占36%、股份制企业为40%、三资企业为26%、私营企业为21%、个体经济组织为5%,其余均不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非常低。农民工根本没有劳动合同作保障,这也为企业裁员优先裁减农民工留下了可乘之机。自2008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批企业受到冲击,由于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把农民工作为裁减的对象,一时间形成了农民工返乡潮。

(三)从劳动时间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46.4%、52.3%、39.6%、69.5%、85.9%、85.4%、73%的职工每周工作日为6天或7天;分别有15.9%、40.9%、49.1%、46.1%、45.7%、56%、45.5%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20.8%的外资企业、19.5%的股份制企业、18.6的私营企业,21.8%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含11小时);分别有79.3%、79.5%、96.2、84.4%、86.8%、100%、90.9%延长劳动时间不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50%以上的各类企业职工不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其中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达到了73.6%、76.6%、80.6%、97.6%和91%。从调查情况看,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四)从劳动报酬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各种类型的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不同工同酬、延长劳动时间或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不按国家规定支付高工资等现象,其中大多都拖欠1―2

个月职工工资,主要是17%的外资企业、40.7%的股份制企业、39.5%的私营企业、51.3%的个体经济组织和45.5%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6.9%的集体企业和1.5%的私营企业拖欠1年以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6%、18.2%、7.5%、32.8%、35.7%、44%和18.2%不同工同酬,分别有45.1%、47.7%、39.6%、49.2%、69%、87.8%和55%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企业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受到极大侵害。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劳动权根本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把用人单位的全部用工统一纳入了劳动权保护的范畴,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法律虽然已经出台,但重要的是要有人去贯彻实施法律,更要有人去监督法律的实施。根据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原理,如果大多数企业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只有少数企业去实施,最后这少部分企业也会不去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权。所以,针对目前大多数企业不维护农民工平等劳动权的现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确保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平等的劳动关系,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7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经济处罚 合法性 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遇到过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家货运公司,被告乃其公司的一名司机,原告制定的“司机管理规定”中规定司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违反该规定的处以记过、罚款2000-5000元、直至开除。被告与公司另一司机共同驾驶一辆货车。某日,案外人顶替另一司机与被告共同驾驶原告的货车从厦门开往深圳。此事被原告发现并作出处罚决定,扣罚被告5000元行车补贴并开除被告。后被告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被扣罚的5000元工资。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已扣工资(罚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起诉至本院。当时笔者的意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企业相应的经济处罚权,所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这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适度的经济处罚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现如今,各种经济性的罚款在用人单位并不少见,最常见的莫过于以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睡觉等作为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我国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在于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适用经济处罚的各种情形,比如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可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处罚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采用经济处罚权进行管理的企业不在少数。所以有必要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因“罚款”一词易引起歧义,故本文使用“经济处罚权”这一说法。

    二、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对劳动者适用经济处罚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有: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企业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而且已经有某些地方立法率先试水。如2008年11月1日深圳市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地方性劳动专项立法都有国家劳动、工资等法律规定作为其上位法源,并且都经过合法性审查。所以,这些地方性立法不但为区域内行使内部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央立法机关在该问题上的认可态度。豍 2.企业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在我国,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规章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赞成者主张制定企业规章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规章中设立一定的经济罚款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经过分析,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众所周知,“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其所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如果任由企业利用这项原则去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地位将每况愈下,将劳动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关系领域不宜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至于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属于地方性法规,力避罚款一词,但这里的“经济处分”指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企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罚款权。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必将面临质疑和挑战。因此,要使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上位法律支持。竖另一方面,用企业规章制度来论证企业经济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否定了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经济处罚金的性质,在我国学界一般被定性为违约金或赔偿金。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表明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另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表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除此以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故目前企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违法的。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企业经济处罚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三、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理性分析

    对于企业是否享有合理的经济处罚权,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反对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主要理由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企业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滥用此项权利,随意处罚劳动者,从而侵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在于经济处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处罚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被废止,并无再重新确立的必要。现代企业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积极创设新的管理方式。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确实存在一定道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地位,并不意味着就要牺牲企业的权益。就目前来说,经济处罚确实是一种良好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管理职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如果一直过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不仅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得不到提高,同时也会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况且在职工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中,有些并不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对企业的管理有其他方面的负面和消极影响,这理应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的惩罚方式如教育和告诫的效果无法对每一个违反纪律的人起作用,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豏如果动辄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更加无从保障。

    从国际上看,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国家不在少数,当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丰.在这些国家中,尽管赋予了企业经济处罚权,也鲜少发生我国目前反对者们所担心的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出现。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创设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处罚制度。

    最后,在现阶段,尽管法律没有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但是经济处罚的现象却广泛存在,与其让企业经济处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倒不如法律明确经济处罚的地位,并通过辅助的制度防止企业滥用此项权利,如果企业的罚款权行使不仅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并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对于劳动者的侵害可能性能够降到最低,将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对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规制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完全取消企业罚款权是不现实的,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是对员工经济利益的剥夺,因而企业经济处罚权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一)明确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我国应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明确确立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如果将企业经济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规定下来,同时以一定的程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才会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至于最重要的经济处罚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企业罚款不对其他福利等待遇产生连带影响,该做法不仅能够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同时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至于因为经济处罚而导致工资利益的损失,影响基本的生存。

    (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程序保障第一,告知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的直接依据。所以它的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得告知遵守企业规章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而且对于涉及经济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必要对劳动者予以释明。劳动者知晓其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才能是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前提。

第8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20xx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20xx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单位工作五年,根据甲方相关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乙方遵守甲方对员工相关规定,乙方如有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享受甲方的相关劳保福利待遇。

第四条、乙方在工作时间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作。

第五条、乙方应按时上下班,并遵守劳动纪律。

三、劳动纪律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制度和纪律造成的伤害乙方自行承担。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在国家法定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调休。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根据工作年限协商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培训费。

八、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七条、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甲方可以随时根据考核标准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 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四) 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六) 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七)乙方所发放的工作用服装,未经允许不得在小区外穿着,如出现意外情况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解除合同。

(八)因员工个人疾病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的意外情况甲方无连带责任,经协商员工无法在工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二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辞退或开除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乙方因个人行为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合同期未满乙方提出离职的,按甲方离职规定,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将工作交接至甲方满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应支付给甲方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方面的损失。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下列各项甲方的咨询或文书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影印或提供他人,并执行甲方的安全保密制度,否则按相关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机密:甲方行销、策略、计划、财务报表、人事档案、薪资及聘雇记录、会计资料、库存管理、客户名单、电脑程序及资料库、员工培训资料及公司规章、手册等,以上商业秘密不论以书面、图标或电脑磁盘等形式均属之。

第三十条、对于负责或经(管)以上业务的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十三、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任务需要和利用工作条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奖励。

十四、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衡水衡特电梯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手印) 盖章

年___月_ __日 年___月__ _日

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精选【二】

甲方(单 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月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五、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的支付时间为次月5日前发放。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方法为现金支付。

3、乙方标准工资每月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为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10天通知对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七、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八、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九、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

第9篇: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范文

    某企业职工吴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执行了3年半时,企业送吴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其中规定:“吴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3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随之延长。结业三年内吴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吴某结业后,为企业服务一年多就不辞而别。企业多次找他谈话,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吴某拒不接受企业意见。企业遂向吴某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道:“吴某擅自离职,经企业再三劝说,仍不回原单位上班,至今已有月余,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从即日起,对吴某予以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二、吴某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企业退赔培训费10000元。”吴某不服,认为:如果是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退赔培训费,现在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不应赔偿。企业就此争议案咨询劳动行政部门,得到答复:企业有权要求吴某退赔培训费!

    专家评析: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是吴某违背合同约定,擅自离职,拒不回原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单方违约。根据这一事实,企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如企业所做的那样,作出对吴某除名和解除合同的决定,要求吴某退赔培训费;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索赔。不管采取哪一种处理方式,企业向吴某索赔都是有充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