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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博物馆;安全防范;安全漏洞;消防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084
[中图分类号]G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1
博物馆收藏着地方和国家的重要文物,如名人字画、陶瓷及青铜器等,这些文物都是国家历史的见证,有很大的科研价值和文化价值。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博物馆盗窃案件,反映出我国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的规范建设存在漏洞。
1 博物馆的安全防护漏洞
馆藏品拥有很高的经济价值,防盗要求较高;而像航天博物馆、地理博馆之类的,藏品体型较大,消防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1.1 安全防范技术水平低
近年来,收藏行业被炒的火热,这催生了不法分子盗抢博物馆的心理,安防技术的缺失给这些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甚至有部分参展人员借助监控死角,在人流高峰期偷盗其他游客的财物。许多博物馆在安装监控系统时,存在很多死角,为了让博物馆看起来更加美观,在设计博物馆时,甚至有意减少监控探头。在挑选监控系统时,对系统的保障性能不加考察,使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得知系统故障。
1.2 消防应急系统存在漏洞
按照国家的室内装修标准,室内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用品,安装应急自动喷水系统、消防警报系统、消防栓等。而很多博物馆在装修时,虽然放置了灭火器和消防应急用品,但灭火器的规格、数量,应急用品的种类根本不符合规定,一旦发生火灾,不能起到灭火和逃生的作用。一些博物馆在建设时为了满足藏品布置需要,将消防栓、报警按钮等设计在了较为偏僻的地方,使用非常不方便,诸如吊顶的喷水器等几乎形同虚设。博物馆的应急系统主要是应对暴力事件、踩踏事件以及地震等突发性事件,以方便组织人员逃生,规范参观秩序以及控制暴徒。博物馆在投入运作之后,很少组织应急演练,相关部门也没有根据博物馆的人员流动量制订应急预案,缺少相关参展制度,应急系统存在较大漏洞。
1.3 安防队伍有待增强
安保队伍是博物馆安全防护系统的中流砥柱,是安全防护任务的执行者。我国博物馆安保队伍中的大部分人员都是4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身体素质方面不足以承受博物馆安全防护这样强大的工作负荷。另外,一部分安保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较弱,缺乏严谨、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对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操作技巧少有了解,也缺乏勇敢无畏的胆量。
2 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良好的安全防护系统能保护博物馆的藏品安全以及参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博物馆的安全防护工作可从消防措施、三防措施、安防制度以及人员培训这几个方面展开。
2.1 三防技术的有效运用
三防指人力防范、设备防范和技术防范3种安全防护措施。人力防范是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也是其他一切防范措施的主体。加强人力防范,首先,要扩大人力安保队伍,推进安保队伍的年轻化建设,尽量聘用退伍军人或者武装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人才;完善博物馆内的监控系统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全力做到监控无死角;改进藏品展览柜,选用防盗器械、防爆性材质好的展柜,在展柜上装置自动报警系统,一旦展柜遭到损坏或非正常开启,报警系统就能自动发出警报;重视高科技技术的运用,建立一套自动化、智能化的安全防护系统,增加防护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2 完善消防系统
博物馆是人流量较大的室内场所,空气流通不畅,比较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博物馆起火,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文化价值损失。博物馆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馆内的消防需求,按照国家的室内环境消防建设标准配置完善消防用具,在逃生通道安装应急照明灯、逃生指示牌;保障消防栓的水源、水压稳定,遵循消防用水优先的原则。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首先供应消防水源;建设烟雾报警系统与喷水灭火系统,这两个系统能在感应到烟雾或者火苗之后迅速发出警报并且喷射水源,及时灭火,控制火势。
2.3 建立健全博物馆应急系统
在周末、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博物馆的参展人数会大幅度提升,很有可能发生踩踏、拥挤事故。安保部门要组织逃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订多套预备应急预案,做好后勤保障;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危险事件要及时解决,减少安全隐患;制订并实施展览制度,规范游客行为,坚决制止虚假传播危险信号,引起骚乱的行为发生,对散谣言的人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
2.4 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博物馆建投入运行前就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观展制度、人员出入制度以及安保岗位制度等,规范展馆游客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各个安保人员的工作职责,提升和强化安保部门的职能;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及本博物馆的展览性质、开放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盗、防火、防抢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的建立能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提升安保人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2.5 人员培训
博物馆管理人员应对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心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工作人员面对突发危险沉着冷静、机智勇敢的精神,帮助他们克服恐惧心理;对于安保人员,要定期开展擒拿格斗技术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技巧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建明.论博物馆安全防范的规范化建设[J].福建文博,2010(2):92-94.
关键词:博物馆; 文物库房; 管理工作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见证物,对人们认识自然、认识历史、提高民族自信心和发展现代科学具有重要的意义。藏品也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一座博物馆拥有与其定位相符的丰富而精美的藏品,既可提升博物馆的地位,又可最大限度地实现藏品的自身价值。本文试就藏品库房现代管理方面提出一些方法和建议。
1 争取资金,改善库房的条件
从库房来说,短期内需增加资金投入,用于购置软硬件,如专业软件系统、服务器、扫描仪等。另外,要增加藏品的数量必须从经费入手,加大征集文物经费的投入。从藏品研究方面看,资金也很有限,加上一些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偏低,无法深入研究藏品的文化内涵,使许多藏品搁置在库房内无人研究,产生一种馆里无藏品可研究的错觉,造成藏品资源人为的浪费。从保存环境看,由于经费不足,除一级藏品外,许多文物的保存环境还达不到要求。首先是文物库房的面积不足,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每平方米保存10件(套)文物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是库房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恒温、恒湿和通风条件,就连必要的除湿设备也没有。而我馆位于南方地区,常年处在高温潮湿这种环境下的库房,对文物保护极为不利。比如青铜器会产生有害锈;书画和纺织品易生虫、脆化、褪色、霉变;漆木器出现干裂以至变形等现象。所以,要实行现代管理,就必须争取资金,彻底改善库房条件,增加设施,否则现代管理就无从谈起。
2 博物馆文物库房必须完善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及职责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5-6条规定,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当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10%;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10%的比例。所配备的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符合要求。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各级民族博物馆应当确定本馆的重点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这里所说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要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及清场工作,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职工值班制度。
3 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保障藏品的安全
2008年5月,国家文物局已启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各类文物案件的及时上报、登记和汇总,实现即时查询和统计,实现对各类文物被盗、被毁等信息的及时反馈。利用现代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藏品安全保管工作。博物馆正慢慢引进电子、机械、物理、计算机等多个学科的先进技术,用于藏品安全保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博物馆也应该密切关注各学科最新技术的发展,以便把最新的技术应用到博物馆安全保管中来,将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比如:藏品库房进出要借助门磁开关、密码技术或指纹识别技术,在运输中的藏品可以利用卫星定位(GPS)技术建立藏品离位报警跟踪系统,随时跟踪离位藏品。防止文物在运输中遗失那样的情况发生。
4 加强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
4.1 新建博物馆的建筑,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做到,钢屋架结构应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强耐火性能,吊顶装修应采用轻钢龙骨等非燃烧材料。
4.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针对博物馆实际,排出馆内重点要害部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消防知识教育,禁止人员吸烟。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
4.3 电器安装方面。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任何灯具的布置都应避开可燃物。灯尾线应套耐高温材料的套管进行保护,日光灯的镇流器不充许安装在可燃物件上,更不得安装在吊顶内,须做好散热防火处理。电线穿过金属或木质部位,要套防火隔热绝缘套管,电线的负荷量应控制在70%~80%,各低压线路要安装分路保险,熔丝容量按实际额定电流的1.5倍计算,线束直径不大于2厘米,所有电器线路、设备应有正式电工负责安装。
4.4 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疏散要求。博物馆应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各展区应作有效的防火分隔。同时,博物馆作为人员聚集场所,其安全疏散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并须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4.5 报警及灭火装备。博物馆应设高灵敏度的感烟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国家、省市级的应安装固定的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一般博物馆则必须设置足够的便携式灭火器即可。同时,博物馆亦应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
4.6 着重文物库房管理。文物库的消防管理除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外,还须做到以下几点: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库房门窗应严密;可燃材料的包装物不准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在库房内严禁进行文物修补作业和包装操作;装有干燥机的库房,须有专人负责,以确保安全。
5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博物馆除了重视藏品的保护、藏品资料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外,还要重视人才的培养。高素质的藏品管理人才,包括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等各个方面。目前在职的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不等,使用现代管理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员工文化素质一般偏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较慢。因此,对这部分员工要进行培训。对于文化水平较高、接受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年纪较轻,参加工作的时间相对较短,受社会的教育少,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方面比起年纪偏大的职工来相对偏弱,藏品管理的经验方面也略显不足。因此,对于这部分人除了在爱岗敬业和工作责任心方面加强教育外,还要提高他们对新增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技术和维护管理的能力,保证网络系统和各种现代设备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
6 进行文物的定期检查
陈列中文物除建立必要的文物单据、帐目、档案进行管理外,还必须建立全面定期检查文物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不同于展厅每天或每月一次进行的文物检查,而是要根据文物交接清单全面清点陈列文物,必须每件清对和记录,做到物和帐相符合。定期检查制度的时间以半年一次为宜,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全省、全市消防工作会议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行“党政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与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挂钩,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快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认真落实例会制度,协调住建、文广、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执法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从严把关,督促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全力推动各部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和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住建、商务、文广、教育、卫生、民政、宗教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好行政许可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部门不予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各类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规划、住建、安监、消防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和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不产生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要逐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各主管部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从2012年开始,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划、住建、公安部门要推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责任制,联合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在4月中旬要完成对2012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年底前全县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年内,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要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一)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进一步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的基础上,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县城区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限期改造、搬迁、或采取责令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全过程工作机制,明确火灾隐患举报范围和奖励措施,集中开展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确渠道举报火灾隐患,邀请社会群众对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火灾防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综合治理,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要启动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年底前,要完成全县建制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各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50%的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的内容;20%的村庄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安装4—6个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村庄要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
(二)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社会消防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等非现役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和灭火实战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努力提升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增强消防部队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330号)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落实消防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自身队伍建设需要,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资金,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项目资金。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配套资金。年内将官兵医疗费用、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和合同制消防员工资等纳入保障范围,按要求落实专项匹配经费。
(二)强化消防部队装备配备。依据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启动新一轮装备达标活动,确保18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和32项特种个人防护装备、攻坚组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全部达到标准,补充完善特勤装备,并逐步更新配备带后场接受装置的呼救器,全面提高部队的防护能力和作战能力。
(三)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范畴,将应急救援建设的重要事项列入政府督办内容。推动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制、机制,初步建立跨县级区域内的响应机制。做实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年内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装备达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与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实战性演练。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一)强化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农村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党支部、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先进组织为依托,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处置突发性事故中的有力作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消防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已建的老建筑群、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应加强社区消防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方式新建或维修公共消防设施,确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功能。
(二)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5年)》,部署开展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村、单位“六个一标准”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宣贯工作专项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开展提示性、知识性宣传,倡导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鼓励家庭自备逃生自救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督促影剧院、网吧、商场、市场、医院等开展提示性宣传,推进城市消防标识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全县专职消防队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为契机,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普、普法教育,以及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和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等消防安全培训。2012年,县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乡镇长和村居“两委”、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
清乾隆《五台县志》记载:“广济寺,在县治西(原五台县城西门内),元至正年间建,已就倾圮,乾隆四十三年知县王秉韬重葺。”乾隆四十四年重修广济寺碑记又说:“广济寺建于元代,土人呼为西寺,次其偏于县西门内也。寺制极巍峨,栋宇插云,斗棋焕日……”。寺庙雄伟壮观,布局合理,为典型的元代建筑。
大雄宝殿为广济寺正殿,位于寺内轴线北端,面宽5间,进深3间,单檐悬山式,斗棋用材为15厘米,单材2l厘米,足材30厘米。柱头作覆盆式卷刹,侧脚升起明显。殿内用减柱造法,前槽不设柱,次梢间用大内额承托平梁,后槽仅用粗大的两根金柱。整体建筑古朴典雅,为我国元代木结构建筑的独特范例。1978年,日本古建筑专家蒲良一来广济寺考察,对元代大殿减柱结构大为赞赏,连称“大胆,奇特!”
殿内塑像共有32尊,保存完好,正中佛坛上塑像为释迦牟尼佛,两侧为文殊、普贤二菩萨,此一佛二菩萨,合称为华严三圣。坛下为金刚护法,背为三大士。两侧山墙下砌长形砖台,分塑十八罗汉,整个塑像姿容丰满,仪态端庄,神韵飘逸,慈善安详,形象生动,神态各异,堪称元代雕塑艺术的精品。
大殿前檐明、次间柱头(吞口)塑有龙头和独角兽,梢间檐墙东西两端上塑有走投无路人像承压在檐下,这种把佛教、道教的文化巧妙地融为一体的做法,是广济寺大雄宝殿的又一特色。
在广济寺大雄宝殿前,月台右侧还立有大理石八角经幢一座,经幢通高4米,下施扁平的须弥座,面雕石狮,幢身八面雕有佛像,刀法简洁古朴。经幢上铭文已漫漶不清,“尊胜陀罗尼经”几个字还清晰可见,书法近似唐体,遒劲有力。可惜建幢时间难以考查,从形体和雕饰上看,可能属于唐代遗物。
五台县广济寺在漫长的岁月里,饱经风霜,自然损坏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十分严重,一度处于残破败落、一片荒凉的境地。特别是“”期间,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日子里,广济寺也处在危难之中。省文物工作委员会领导得知广济寺面临灭顶之灾时,专程赶到五台县城,排除一切阻力加以制止,大雄宝殿才得以幸存下来。
1965年广济寺大雄宝殿被公布为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于1984年成立五台县博物馆。馆址就设在广济寺大雄宝殿前院,从此广济寺也就有了正式的管理机构。当年大雄宝殿西山墙倒塌,省文物局拨款3万元对其进行了维修。1987年大殿西围墙大面积倒塌,省里再次拨款抢修。1989年,大殿后墙塌方,省市领导亲临现场察看并拨款进行了维修。1993年,省文物局拨专款3万元委托忻州市文物管理处对大殿进行了勘察设计。2001年,5月23日,大雄宝殿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省文物局领导再次亲临广济寺考察。并委托省古建研究所对广济寺大殿进行了实地勘察。制定了《五台县广济寺大雄宝殿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对大雄宝殿进行落架大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精神。五台县在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每年拨给广济寺文物保护费2万元,并逐年增加.所拨经费用于大殿的维修,消防安全设施的购置和日常工作的开支,已累计投资近20万元。对大雄宝殿内一二级品文物,全部入了保险柜,三级品全部落架。在省、市、县领导的重视下,文物库房实现了“三铁一器”的保险措施,即铁门、铁窗、铁皮柜和报警器。与此同时,馆内建立了严格的昼夜值班制度。多年来一直坚持不懈,从无间断,较好地保护了文物。
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方面,对在县城广济寺周围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严格实行报批手续,必须经过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在广济寺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以保持景观的协调。对已经违法的建筑,县政府召集城建、公安、环保、文物等有关单位,责令强行拆除,为保护广济寺安全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文物价值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打上了文物的主意,盗窃文物案件明显增多,根据广济寺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里成立了广济寺文物安全保护领导组,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人议事日程。领导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文化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单位领导,办公室设在博物馆。同时组建了广济寺文物安全保护联防队,吸收了广济寺四邻单位30名职工为队员,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培训学习,使联防队员做到了“招之即来,来之能战”,并与广济寺四邻单位领导签订了“广济寺安全保护责任书”。在古建筑消防方面,积极争取资金,购买消防器材干粉灭火机10个,防火器械10件。在醒目位置张贴防火标志和防火知识传单,做到有备无患,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广济寺消防安全档案,将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以便借鉴和整改。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了划片分工,落实了岗位,明确了责任。并将各项制度和职责悬挂在墙上,便于认真执行,有效保护广济寺安全。
广济寺座落在县城中心的繁华闹市,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宣传窗口,既要让广大游客参观欣赏,又要防止损坏文物,因此必须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从不同角度广开宣传门路,使文物保护工作社会化。在日常接待工作中,坚持不论身份高低、不限时间长短,都要耐心介绍文物的价值,宣传文物法规,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使游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始终不懈地坚持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充分利用广济寺传统的农历四月初八古庙会和县城五月十七日交流大会,以及五台山旅游月等有利时机,制作图文并茂的图版,在广济寺门口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在每年的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和6月lO日的中国文化遗产日等节日,要举办声势浩大的文艺宣传活动,邀请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宣传部等主要领导参加,组织干部职工身披彩带走上街头散发传单,邀请老干部文艺队演出自编自导的文艺节目,主题以“博物馆与全球化”、“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为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文物保护员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橱窗、标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设立长期文物咨询服务处,认真地听取和解答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疑难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发生频繁,既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又严重损坏了公安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声誉。如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灾、2009年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重大火灾、2013年吉林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然而人员密集场所位置设置不当、不按规范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经营业主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等隐患是导致人员伤亡严重的主要原因。本文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常见火灾危险性及预防对策作初步的解析。
一、人员密集场所常见火灾危险性
(一)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目前有些宾馆、饭店、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为了谋利将部分空余房间和楼层出租或自己开办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建筑空间没有完善的分隔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两部分人流疏散路线因交叉而影响疏散,极易酿成重特大事故。有的人员密集场所还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猛,扑救困难,人员疏散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二)内部装修违章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为追求美观,舒适及环境档次,大部分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增加火灾荷载,火灾发生后蔓延速度快,并极易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顺着窗户、门缝、楼梯间迅速蔓延,扩散到整个空间,使人不到几分钟就会中毒窒息死亡。
(三)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缺少、损坏、停用等现象较突出。许多人员密集场所灭火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符合要求,甚至已超过使用年限仍然继续使用;有的场所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合格;有的经营者为了整体效果、美观,将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遮挡、堵堵起来,擅自挪用、拆除;有的场所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等建筑消防设施虽已配置,但因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维护管理不好,不能正常运行,形同虚设。
(四)安全疏散设备不健全。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或虽设置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但营业时均上锁,可利用的只有一个。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作用是在火灾时关闭或降下来,有效阻止火势、烟气蔓延。在日常工作中,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将常闭式防火门推开忘记关门,或者在防火卷常门下堆放杂物,自然而然地失去其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火灾迅速扩大、蔓延。
(五)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当,违章用火用电现象较多。有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建筑装修装潢过程中,只注重环境优雅,品位高档,往往忽视对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的规范安装使用,长期处于工作状态,用电量大,容易发热漏电打火。有的场所因使用伪劣电气线路设备,电气故障时有发生。大部分灯具直接安装在吊顶上,灯具的高温表面或镇流器发热引起可燃吊顶造成火灾;一些特殊灯具附带有驱动灯具旋转的电动机,当旋转阻力增大或卡机时,电阻发热引起火灾;电气线路敷设时未按要求,在易可燃顶棚和夹层内,线路未穿阻燃管而直接敷设,线路接头不牢,接触处松动,绝缘不包等都极易引发火灾。
(六)人们消防意识淡薄,逃生能力差。有的经营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的消防素质差,为了赢利目的,存在严重超员现象不加以控制,;有些顾客消防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乱扔火种;有些顾客在发生火灾时,不知如何逃生,面对熊熊大火,有的呆若木鸡,有的慌作一团,有的钻入桌子和床底下,有的甚至从几层或几十层的楼上往下跳,这势必都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预防对策
针对此类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火灾预防工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消防监督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电气防火的消防知识技能,及时了解掌握新型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各种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积极参与人员密集场所灭火预案的制度,定期组织实际演练,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水平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认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三)严格把好审批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备案抽查制度,该审的审,该验的难,从源头上把好关,不留隐患。
7月31日至8月31日。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地、售楼处、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等。
4、批发市场、物流园区、仓储区和板材加工企业。
5、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6、“九小场所”(小商场、小学校、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二)重点内容: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符合《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要求,是否将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工程是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合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建筑保温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达到消防安全要求;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5、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门窗是否设置了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要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到位的基础上,督促单位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论证,帮助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督促尽快彻底整改,整改合格的尽快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依法或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凡在厂房、仓库、地下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五)凡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人员超过3人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早处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值班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六)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要在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的同时,按照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机制的要求,同时通知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深化年和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等活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辖单位、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全面部署发动搞好自查自改,并结合“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将排查整治任务层层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导。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一个、整治一个、放心一个。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责,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三)政府首脑机关;
(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对于已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性质的变更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不再列入的,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章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第四章检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三)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当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地处偏远地区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可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本规定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年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省天府新区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