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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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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经营管理

第1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复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所立即开展了专项自查与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我辖区农贸市场1个,属零售性质的市场。

2、我辖区内的的农贸市场属荒湖管理区毫口办事处管理,开办者对入场者进行了建档,我所的入场销售者均办理了《营业执照》,监管所有台帐;

3、农批市场开办者皆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4、农批市场开办者未设置快检设备,未开展快速检测,其快速检测职责由我所开展。

5、检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制包装材料和禁止使用的塑制包装材料。

第2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各类自建冷库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业务的中小型冷库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经营企业落实进口和非进口冷链食品分库存放,落实预防性消毒,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机构

总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工作内容

一查冷库底数。对本辖区内各类自建自备冷库,以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业务的第三方冷库进行全面摸排,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查经营管理和消毒情况。重点排查冷链食品经营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消毒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并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食品进出库台账;是否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是否存在走私现象,进口和非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分库存放等。

三查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看冷库是否落实日常防疫要求,是否有消毒记录,冷链食品是否有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四、工作要求

第3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8-01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食品安全犯罪被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中,主要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因此本文着重围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展开论述。综观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

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所以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设置罚金刑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有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规定,使法官在判处罚金时能够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加大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但其缺陷也很明显:

(一)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对基本犯罚金刑的判处统一采取“并处”的方式。笔者认为“并处罚金”的罚金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的作用,但不利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第143条和144条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都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基点的,以销售金额作为规定确实不利于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销售金额”直接删除的做法,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解释未能同步的情况下,将会使法官在量刑时无所适从,不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数额的基点,那到底依据什么对犯罪人判处罚金?这种立法模式会使得量刑幅度过于宽泛,罚金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司法不公,使有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分子罚不当罪甚至逃脱法网,而使其他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遭受过重的刑罚,影响刑法的公正性。

(二)未设置资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途径就是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的资格。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来说,并不能起到剥夺其一定时期内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或者永远禁止其从事食品行业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吊销许可证,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其毕竟是行政处罚,不等同于刑罚意义上的资格刑。一方面,刑罚同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刑罚严厉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以及代表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否定性的政治评价的功能是行政处罚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行政处罚规定过于笼统且不全面,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种规定过于笼统,一律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具有灵活性,而资格刑的规定则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

二、犯罪主体单一,犯罪对象单一,与食品安全法不协调

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与我国《食品安全法》不协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在犯罪主体上只涉及食品的生产、销售人员,在对象上只涉及食品,,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比较单一,只涉及食品的生产、销售人员和监管人员

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主体包括生产(包括种植和养殖)、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都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当非食品生产、销售人员违背了法定义务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就只能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一方面会破坏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会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危害,使法院的判决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时也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规定很单一,只涉及食品

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都有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说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难以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杨德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D].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4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铁路 食品安全 现状 问题 措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铁路食品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铁路食品安全问题,对保护铁路旅客及铁路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铁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下面就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铁路食品安全的现状及我所从事的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时所遇问题及处理方法做以介绍。

一、应充分认清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都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铁道部党组和领导对做好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在铁道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彭副部长强调,食品安全与行车、人身安全同等重要,铁路运输和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到“三同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与运输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加强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把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铁路食品安全也是铁路各单位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铁路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不断推进,铁路食品行业产业化、品牌化、集约化、现代化、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给铁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新课题。所以涉及铁路食品安全的各单位应认真研究铁路食品安全规律,积极推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注重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采取标准化菜谱、统一采购等食品安全措施,规范经营管理,提高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我国铁路食品安全的现状

我国铁路网点多,线路长,食品产业规模杂乱,涉及的从业人员也很多。由于我国铁路企业的现行结构特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主体参差不齐。其中有大规模的多元企业,但更多的是小规模的食堂、铁路所特有的“伙食团”经营模式以及铁路车站内出租的铺位所开办的餐饮企业或商业零售摊床。除大规模的多元企业食品安全能得到有效监管以外,小规模的食堂和“伙食团”生产经营者,数量众多,遍布铁路各站段的生产工区,有的还有很大的流动性,比如机械工务段和各工程施工单位的流动工程队。在目前企业管理资源有限,而受人员编制的约束缺少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设备不足,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更难实现对铁路企业内部的食品卫生的全面有效监管。另外,对于铁路车站内出租的铺位所开办的餐饮企业或商业零售摊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追求利润,一些不法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往往会采用非法的手段和材料来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特别是个别管理人员对食品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缺乏有效地监管,导致了铁路车站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总之,由于管理部门众多、层级过多,缺乏协调配合,铁路食品安全的状况还是不够令人满意。涉及铁路食品安全的各单位要继续强化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入安全风险管理方法,构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处置,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达到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目的。

三、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检查所遇一些问题

笔者下面主要阐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的问题。

1.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没有。

2.食品可能已被污染或变质,如食品包装存在破损或漏气的情况,或有受胀起鼓的现象。

3.食品包装和标签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不齐全,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保质期已过,配料表、生产批准文号、QS标志不全或没有,贮存条件的提示不清或没有。

4.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5.直接入口食品没有采取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也没有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销售。

6.一些进口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包装上也没有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国内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对于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检查所遇问题采取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对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到位,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票据的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公司所属企业应禁止采购其产品,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2.食品进货认真查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

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认真做好记录,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3.做好食品销售卫生工作。

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要用纸巾捂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4.做好从业从员的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并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5.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铁路各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2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部门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结语: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法》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营管理,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关键环节、确保铁路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在铁路系统发生。

参考文献:

第5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品安全。

科室与基层分局事权划分到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巡查制度,继续推行网格化监管,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科室统一制作巡查记录表,并定期对分局工作进行督察。

(二)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监管职能。

在职能调整特殊时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利用原工商部门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息库”,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整体情况。

(三)做好部分单位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按照XX市局精神,制定XX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分局人员及13家试点单位学习《XX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吃透评定要求及评分标准,并督促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明确责任。

(四)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上半年,我科先后组织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白酒、鲜肉及肉制品、农村食品市场、元旦、春节食品市场、肉脯制品等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第6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7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 高校 后勤社会化 食堂食品 安全管理

一、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客观要求,减轻了高校的负担,增强了高校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高校的学生食堂,不是纯经营性的,兼具服务与保障性,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成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高校食堂为学生们提供着一日三餐,其食品安全的程度直接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正常的学习与生活。从目前发生的高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力来看,更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程度,保障学生健康安全,维护学校、社会和谐稳定,是高校后勤社会化直接面临的问题,是提高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课题。

二、目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1年北京某高校发生食用银耳汤中毒事件,中毒168人。2001年吉林省某公司所属12所学校发生饮用豆奶食物中毒,中毒人数2698人。2005年广东省阳江市某中学23名学生食用被细菌污染的米饭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以上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健康,而且引发了学校师生的不安和动荡,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食品安全事故表明,我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主要体现在: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食堂经营采取了新模式,部分高校领导及对应的管理部门并未能与时俱进,转化思想认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而且相应的管理部门缺乏应对新变化的管理能力,未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缺乏相应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措施。对食堂管理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改善和提高,监控措施不得力,对食堂食品安全的隐患缺乏足够重视。

(二)没有采取扶植政策或投入发展资金太少。有的高校食堂经营采取了招投标、承包租赁等方式,部分高校领导及对应的管理部门思想认识上出现偏差,将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完全推给食堂经营者,减少食堂软硬件建设的投入,没有采取扶植政策,食堂卫生条件、工作设施、用餐环境、食品器具没有得到改善。

(三)一些食堂经营者经营思想不端正,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特别是一些高校采取承包租赁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降低成本而不惜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对直接用于食品的容器、设备、工具等采取因陋就简、随便对付的做法,缺少消毒等专业器具,即使购置了,也闲置不用;管理松散混乱,对食品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不具备健康条件的人员,“无证无级”现象较严重;相关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差,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不按照有关规范安全进行操作,忽视食品安全,导致食品安全的风险加大。

(四)处罚不力。由于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公安、工商、质检、卫生等政府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往往指导多、处罚少,有时即便实施了处罚,也常常因行政干预难以执行,造成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上的低效率和重复劳动。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疏于管理,事故防范意识不强,在对学校考评时往往重成绩、轻隐患,对本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没有负起应承担的管理督导责任。

三、完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严格的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强化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高校应该建立规范、严格、透明的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杜绝部分不合格经营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高校食堂经营权。全面审核投标方的各方面资质,包括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情况,特别是健康卫生情况。在与中标方签定合同时,要着重明确食堂卫生条件、工作设施、用餐环境、食品器具、食品质量等的标准、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和应急措施、相关的责任义务和处罚办法。通过严把准入制度,吸纳社会中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优、资金能力雄厚、资质信誉好的经营者,从源头上控制食堂食品安全的风险。

(二)明确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管理工作。高校应该明确相关机构和部门,如餐饮、保卫、医院等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部门应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对食堂食品从采购、运输、验收、制作各个环节进行监控,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主要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一、要求经营者提供原料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明确供应商的资质标准。通过依靠工商、质检、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自己对这些供应商明查暗访,了解供应商的资质及原料的安全卫生状况,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二、要求食堂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特别是健康、卫生方面的证明。强化对食堂员工的管理监督,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其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增强经营者及其员工的安全卫生意识;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堂卫生条件、工作设施、用餐环境、食品器具进行检查,保证食堂日常运作规范化、标准化、卫生化;四、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与卫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高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并不仅仅是经营者的过错,也有高校学生缺乏卫生意识,不注意食品安全所致。因此高校要利用自身的办学优势,把食品卫生纳入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班队活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宣传橱窗、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要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饮食,不买街头、校园周边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增强广大师生员工食品卫生的安全意识和防病能力。

(四)建立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高校应该就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进行事前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保持与公安、工商、质检、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医院的密切联动。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的时候,高校能以最快速的反应、最高效的行动化解风险、应对事故,降低风险事故的波及面和影响力,保证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

总之,高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能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模式,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监控,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制定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措施,保持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从各个环节严控食品安全,就能降低或杜绝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管理的稳定,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姚吉成.高校学生食堂饮食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滨州师专学报,2002,(3).

[2]钟霞军.试论高校学生食堂经营机制改革与风险防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1).

[3]蒋拥军.高校后勤社会化后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初探[J].广西大学学报,2003,(8).

第8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乡专门调整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党政办、综治办、经济发展、农办、文体站、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我乡经常召开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做出部署,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从生产、销售、消费等渠道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我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我乡通过墙报、标语、宣传车、分发传单资料等手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一年来共出动宣传车5次,张贴标语200多张,分发宣传资料500多份,形成了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半年来,我乡定期不定期组织防保所、文体站、农办、卫生院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摊点、商店、学校等重点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1、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防保所等部门针对全乡粮肉蔬菜、豆制品、酒等食品开展“八查”,要求生产作坊建立质量档案,从严审查生产条件,强化日常监督。

2、把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关。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涉农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点进行整治。此外还经常对蔬菜种植情况进行农药残流检测,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我们还加强对菜农进行农药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保证了蔬菜安全。

3、开展包装食品重要农产品加工品等安全检查。乡生猪定点屠宰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的检查力度。在检查市场的肉类和禽类产品时,要求出售的猪肉全部经过检疫,家禽类经免疫,凭证上市。在“五一”等节日前夕,我乡还加大对肉类等食品的安全检查力度,对食品加工点经营点进行彻底清查,有效净化了节日食品市场。

4、加强对农村小食店杂货店的整治。经常到各村小食店、杂货店的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

5、加强监管学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我乡组织防保所等部门,经常性对各中小学、企业的食堂以及学校周边的杂货店进行安全检查,要求食堂保持整洁卫生,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购销渠道登记,使用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学生健康。大力整治学校周边小食店环境,取缔一批“三无”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网点和消费的总体情况较好,生产经营比较规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1、存在证照不齐全现象。个别经营户未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部分加工企业和销售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

2、有的食品加工点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差的现象,生产设备卫生消毒设施及废弃物处理等也没有达到相关标准;

3、在乡一级的食品安全机构职责较为分散,难以组织协调;

4、乡一级的处罚权力有限,只能是对违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难度。

三、下半年年工作思路

为切实加强乡食品安全监管,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下半年年的工作中,我乡将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通过广播、宣传标语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监管,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加大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肉类、农产品、蔬菜等群众日常必需品上来,加强对学校食堂、超市、农村杂货店等销售网点的检查,堵塞漏洞。

第9篇: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范文

近日,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加强旺季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表示,当前商务快递和网购促销叠加出现,快递业务量大幅增加,但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春节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

国家邮政局表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企业增加处理频次,提高处理效率,防止快件滚存和积压,严禁出现野蛮分拣,避免发生快件延误、破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同时,国家邮政局通知要求,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停止经营,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未投递的快件,不得擅自停止经营。而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快递企业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五部委“重拳”遏制零售商违规收费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清理整顿的零售企业,其最大单店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20家(含),且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对于供应商反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其他零售企业,也可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整顿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零售商收取使用促销服务收费行为、禁止各种违规收费行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要落实明码标价要求等。

工商总局:201 2年将严把食品安全关严查假冒伪劣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2012年首先是要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的效能和水平,会在食品市场主体的准入上来严把关口。另外,要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工作,完善食品快速检验的体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上,会加大打击力度,要继续与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的集散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高发地为主要的整治的地区,以侵犯涉外的商标和驰名商标专用权、恶意商标抢注等作为重点的查处内容,提高整治的准确性和威慑力。

在广告环节,要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传销也要不断的提高打击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建设,综合运用打击防范预防手段,努力实现动态的监控,最终能够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最终的传销的目标,规范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统计局:将全面试行服务业监测制度

国家统计局负责人透露,2012年将全面试行服务业重点企业季度监测制度,并加大力度研究现代服务业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

国家统计局2011年已在部分地区试点了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和服务业重点企业季报监测制度。明年将全面试行服务业重点企业季度监测制度,实现服务业重点企业数据联网直报。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确保在服务业统计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取得实效。

餐馆十种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十项主要内容,以及十种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