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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目前,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已经基本形成,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防线仍然在进行着全方位的构筑。朝着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的目标,工商部门也正在扎实地工作着。
_个___%竖起刚性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提出“努力把××建成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的工作目标之初,市工商局就开始在如何把好流通领域的放心防线上下起了功夫。为强化思想认识,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市工商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创建工作中要落实规范食品经营者主体准入行为、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四项工作任务,实现乡镇以上经营户持照经营率达___%、所有食品经营单位进(销)货台账建账率达___%、监督巡查覆盖率达___%、对无照无证经营食品查处率达___%等_个方面___%的刚性目标。
为确保创建活动统一协调、步调一致、扎实有序地开展,市工商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分局也都成立了相应组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将创建工作任务要求进行层层分解、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工作和时间进度表,层层签订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书,实行“一周一报告、一月一督导、一季一例会、一年一考评”制度,在全系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运转协调,件件工作有分工,人人肩上有担子的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工作组织领导机制,从而增强了落实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工作中,全市工商系统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不法经营行为。_月__日上午,市工商局在××腾龙环保服务公司厂区举行了销毁问题食品启动仪式,场地上堆积如山的近百吨“问题食品”被送入高温炉窑进行环保处理。此举标志着我市工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创建活动两个月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市长作出批示:“市工商局在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活动中,思路清、动作快、措施硬、成效明显。各职能部门都要像工商局一样,动真的、来实的”,肯定了工商机关在维护全市食品安全方面取得的成绩。
电子进销货台账都有预警功能
为保证创建活动效果,切实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工商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基层分局在严格落实食品监管“两图(食品经营户分布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区划图)、一书(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一栏(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一卡(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食品经营户监管巡查网格式管理制度,即县(市)区局、工商分局、监管科室和监管人员,对食品经营户分层次划分区域,明确监管对象。对全市_万余户食品经营主体逐一落实到人,在每一个食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了监管责任人公示牌,公示该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管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以及所属分局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随时咨询或举报。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进销货台账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可追溯,市工商局还在食品经营户中实行了“进销货二联单”法,并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建立了带有预警功能的电子台账。
在进一步完善工商监管体系的同时,全市工商系统也在积极构筑食品安全外部防线。在有条件的超市、食品店,都建立了电子进销货台账,增加了预警功能。食品经营者只需把商品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就自动生成电子进销货台账,一旦食品即将过期或出现问题,就会向经营者分色预警。“电子台账里,绿色代表正常状态,橙色代表即将过期,红色代表已过期。”
××区××食品城的商户李先生介绍说:“我们经营者和来这儿的客户都能通过电子台账对商品情况一目了然,既有利于日常管理和自律,又能使客户放心购物,实际效果挺不错!”据悉,目前电子台账正在全市逐步推行和完善,为食品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自律提供了新的平台。
层层密织监管网络
目前,××市工商局依托当地“一会两站”,在辖区各农村地区聘请了____余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全面打响了食品安全的“群众战役”。这是我市工商系统层层密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一个缩影。
在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最放心防线活动中,他们进一步完善工商监管体系,在全系统实施了食品安全网格式管理制度。他们明确了各个监管层级岗位职责,并将基层辖区全部划分为“无缝隙、无漏洞、无死角”的若干监管责任区,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各县(市)区工商局建立起网格式监管档案,基层局建立网格式监管平面图,在所有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监管人员公示牌,向广大消费者公示监管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他们还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完善经营者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和自律体系,从经营者角度构建内部安全防线,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增强了监管效能,提高了监管工作精细化程度。
____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下,坚持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为主线,全力保障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深入推行食品市场“四项制度”建设,认真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的好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年以来,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__万余人(次),检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__万户(次);立案查处各类制售假劣案件___起,罚没款___余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___万元。
一、尽心尽责,全力以赴,圆满完成第十一届全运会xx赛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
为扎实推进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十一运青岛赛事安全顺利地举办,我处把加强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围绕“创一流水平,促和谐发展”的目标,强化措施、标本兼治、长效监管,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健全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十一运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市)局局长为成员;我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制定了十一届全运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一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成立督查组,不间断地开展实地检查、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从_月下旬开始到__月底,集中开展了十一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奥帆赛食品监管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规范食品经营行动,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为十一运成功举办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大无照经营清理规范力度。一方面,突出十一运赛场及__家指定接待宾馆、繁华街道、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游客集中的消费场所,对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回头看”,组织力量进行“地毯式”排查,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的规范,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对生产环节、消费环节涉及的食品经营主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避免经营主体证照不齐、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的现象,切实解决了无照经营问题。
三是确保质量,加大食品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饮料、酒类、禽蛋制品、调味品、休闲食品等十一运期间市场消费集中的重点食品,加大了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网格”执法人员对辖区监管区域坚持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包装、标识、保质期、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立即责令下架、退市、召回和销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四是驻场监管,严格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为做好xxx商场、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家乐福超市名达店、利群商厦、xx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等_家指定食品供应企业的食品供应监管工作,相关分(市)局采取定人定点的方法,驻场监管,严格按照奥运食品监管的标准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相关分(市)局也都制定了具体的十一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措施,明确了工作流程,细化了工作任务,完善了工作制度。同时,对食品专供商加大了食品生产、供货商证照的检查,进货、销货单据、发票的检查,经销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的检查以及经销食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确保商场专供食品的质量。
二、总结经验,逐步深化,进一步推行城区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建设
按照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局《xxx工商系统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结合去年推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工作实际,我们进一步以十一运赛场周边商场超市,街道、社区、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批发市场等区域为监管重点,通过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标准和消除监管盲区等工作,使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经销店、小食杂店进一步规范,推进了制度落实的常态化。_月份,我处组织了__个分(市)局的消保科长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落实“四制”情况进行了交叉检查,共检查__个工商所,__个集贸市场,___个商场、超市和食杂店。通过检查,促进了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经营业户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的落实,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并促进了其他制度的落实。
一是完善了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区域入市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建立了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机制,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 三是完善了违规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重点落实了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完善了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制度的落实,使“四项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切实建立起食品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重大活动,突出围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去年__月份以来,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市场现状,按照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系统上下迅速行动,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深入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开展了市场隐患部位经销乳制品的专项检查。根据省局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乳制品市场隐患部位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为防止问题乳制品回流市场,对乳制品市场的隐患突出部位、薄弱环节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清查了____年_月__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是否存在经过改头换面进行违法销售的现象。
三是开展了涉嫌违法经营育颀牌果香型固体饮料行为的清查活动。根据省局要求,在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涉嫌违法经营育颀牌果香型固体饮料行为的清查活动,对全市辖区内有可能经销该品牌饮料的场所进行了清查,重点检查了医院及学校周边药店和食品经营户。
四是对xx市腊味思食品有限公司等_家企业产品含克伦特罗(“瘦肉精”)问题以及违法销售假冒鸡蛋、不合格棉花糖、灭活罂粟籽食品行为进行了清查和整治。
四、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结合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局监测室、分局监测站、工商所监测箱和流动监测车“四位一体”的监测体系作用,突出重点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食品质量监测。期间,对__大类___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进行了抽检,特别对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苏丹红、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或超量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抽检,合格率__._%。利用食品检测车和快速检测箱每天对商场、超市等场所经销的粮油、蔬菜、水果、水发制品、干海产品等进行快速检测,共检测食品__万个批次,总合格率__%。对蔬菜农残超标等不合格食品均采取了及时下架销毁处理。
五、结合实际,规范管理,全面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开展了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为加快我局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切实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_月份,积极向市政府报告,根据我市实际,拟引入电子地图、gps定位和移动执法办公系统以及研究开发食品电子查询系统,实现“网上查询、网上调度、网上处置、网上监管”的目标,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_月份,我局__个工商所信息化监管工作人员到省局参加食品安全数据库应用追溯系统培训班,专门学习食品安全数据库软件操作。食品安全数据库主要是由工商所把本辖区流通环节所有食品经营业户的索证索票情况录入微机,以便以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有__个工商所先行试点。
二是开展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_月份以来,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学习和贯彻《食品安全法》。下发通知,全系统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水平,确保准确理解、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五四”广场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_万份。同时,各分(市)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单、告示栏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商场、进超市、进食品店及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市场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是建立健全十一运食品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为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十一运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十一运xx赛事安全顺利地举办。制定了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全面落实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和设备情况,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有效启动预案,保证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及时控制事态。
四是开展了食品药品示范街(店)创建活动。按照《青岛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店)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以来,特别是创城期间,针对示范街(店)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整治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了集中整治。创建过程中,注重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继续抓好全市闽江二路、中山路、劈柴院美食街等__条示范街,xxxx有限公司、xx国货有限公司等__家示范店的创建活动,加强检查指导和规范化管理。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心向农村转移,深入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从培育农村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入手,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千万农村中小型食品经营者自觉讲诚信、守法规、不制假、不售假,自觉争创“示范店”。目前,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办)、各行政村(居委会)至少创建_家“示范店”,并通过示范带动,培育出一大批农村“示范店”,提高了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____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职责分工和分管领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总局,省局____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和市局整体工作部署,继续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引导规范、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食品安全为重点,抓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食品和重点商品,强化监管和规范引导,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消费安全监管体系,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管和规范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城
乡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在今年推行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四项制度建设的内容。加强督查和指导,本着合情合法、简便易行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的格式文本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对城乡食品经营已建立制度的业户进行完善提高,推进制度落实的常态化。特别要把奥帆赛参帆赛的工作经验和机制做法,运用到开展四项制度建设工作上来。结合食品经营特点,以中、小型食品经营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两个笔录”的填写要求,规范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执法行为,强化四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快食品安全电子信息查询制度建设。由于电子地图、gps定位和移动执法办公系统以及食品电子查询系统,涉及到全市食品经营企业和相关部门,投资大,费用高,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为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由政府下文,将全市所有食品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情况上传工商部们,由工商部们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实施信息化监管。
三是加强流通领域源头和批发环节的监管。我市的食品__来自于批发环节,抓好批发环节这个源头,就抓住了食品销售的主要环节。要切实抓好食品批发市场、总经销、总、批发部的源头治理,全部纳入电子监管信息网络,落实备案制。严格规范食品批发环节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真正把不合格食品堵在市场之外。
四是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突出食品监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全市开展一到二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对应急处置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提高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认真开展商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
____年,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整顿市场秩序。重点开展群众消费集中的食品以及儿童用品、学习用品,家庭装饰材料,农村小家电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假售假行为。
《方案》从七个方面部署了整治工作任务和重点。
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三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五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六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农村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整顿工作的标准,务求整顿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检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冷藏条件、过期变质、食品卫生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节日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同时,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并予以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无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食品的,坚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继续推进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体系建设。
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要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改进措施,创新方式,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大家好!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刚刚设立不久,这次会议就安排食品股发言,说明市局党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我股也深感责任重大。近期我通过学习和市工商局2011年度目标考评检查、市对我局2011年度目标考评检查中,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一些调研。现我将调研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难点和应对措施以及2012年的重点工作向领导和同志们作以汇报:
一、当前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难点。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所要求的工作量较大,监管范围较宽,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且责任重大,日常巡查量特别大,缺乏对食品安全进行快速检测的专业设备,难以及时准确地判定食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2、在检查时发现食品经营户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向供货商索取有关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批次检验报告)时,一些供货商因资料不全或怕麻烦不提供,造成不遵守进货查验制定的情况非常多。
二、对此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和推进食品经营户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级别的食品经营户采取不同监管模式,确定重点监测食品品种,重点监测质量指标,制定食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规范。同时,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实现动态监管,缓解基层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2、抓好源头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当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主要源头为食品批发户,食品配送户、超市、食品总经销和总。抓好了这些环节管理,基本上就能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2012年我们将加大力度规范食品配送管理,要求凡属食品批发户、食品配送户,超市、食品总经销和总做到“三备案、两统一、三落实”。“三备案”即经营主体信息,经营主要品种,送货车需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两统一”即使用统一制式的“票证通”作为台账,从事食品配送的车辆申请领取由我局统一制作的“食品送货车”标志,贴于车的前挡风玻璃一侧,便于识别。“三落实”即食品经营者均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进货索要票证通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三、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
(一)从三个方面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严格食品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把好流通环节源头关;二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力度,集中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检查;三是夯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基础管理,紧紧抓住食品经营户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票证通”制度。
(二)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包保责任制。
全市6个工商所根据实际情况,将整个辖区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网络。每个网格由专人负责,实行全面的包保。在每个网络上设置AB岗,互为补充,消灭监管盲区。
(三)加强培训,夯实基础
今年将举办1-2期业务骨干培训会,全面系统地学习《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我局网站设立法律法规学习园地专栏,宣传《食品安全法》,开设消费视点栏,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发放许可证
根据市工商局工商市字(2011)079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执法职能的通知》、工商食函字(2011)014号《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五)督促经营者开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工商所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网格化监管包保责任人每月二次以上对各自网格区域内的食品经营户进行定期巡查,帮助、指导、督促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要票证通和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经营户进行自律管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食品质量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一是通过日常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查缴以感官能发现的“三无”、过期、变质食品;二是开展抽样检测,查出问题食品。
(七)结合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市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的经营户,城乡结合部的小摊点,小卖店和流动商贩、小作坊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一是进一步发挥“四位一体”食品质量检测体系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检测网络和配合省、市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四、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市场商品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保证市场商品质量。二是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网建设,五员合一”基础上,继续探索‘多员合一’新途径;加强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监督员与放心店、食品经营户的定点、定期、定责联系制度,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网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给群众一份满意的答卷。
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今年以来。认真贯彻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明确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效能等四个方面入手,多层次、全方位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构建多形式、多途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明确监管责任。确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进一步推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签订《食品经营管理责任书》按照“十项制度”六查六看”要求,确保人员、职责、制度、整治等工作落实到位,量质并举。
二、规范监管行为。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十项制度”八项”职责、十一种”不能入市经营的食品、七项”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六查六看”巡查内容、十项”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推行“两图一栏一书”辖区地图和责任区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食品经营管理责任书》监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三是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进一步全面掌握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取缔无照经营,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三、创新监管方法。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户的食品安全意识,城区三大农贸市场在部分商品实施准入的基础上,基本达到全面实施上市商品准入。三是进一步完善农资管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加大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查处力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农资放心店”创建工作。同时加强对肉、粮、油的市场监管,确保“五放心”工程的进一步推进和实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保障;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86―03
[作者简介]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刑法。(山东淄博255049)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不容忽视的危险,这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制度保障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效率的原则。效率不仅是指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是否有效,还应当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管理投入获得同样多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或以同样的管理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公平原则。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是要考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及政府管理者在食品安全上的不同的地位,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管理者承担公平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在这里要确认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弱势地位,要强化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包括事后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法治原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必要的制度都应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保障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同样,也使相关的行为人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以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良好的秩序。
一、确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效率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最清楚如何生产安全的食品,只有其负责地生产安全食品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如果生产经营者是不负责的,由政府或消费者外部的力量来监督或督促其生产安全的食品将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也不见得能较好地保障食品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公平的原则。生产经营者从食品生产中获取利润,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支付了食品的价格,有权利获得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如果生产经营者从食品中获取了利润,而由消费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处于弱小的地位。在食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总是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食品,如果食品的质量有问题,总是有消费者受到损害。即便有较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从诉讼的角度讲,消费者要保护自由的权益也将是很困难的。
直接的措施促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是很困难的,只能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事后的法律责任加以促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安排需要产生良好的效果,避免法律责任的虚置。要使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加重事后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现行的法律责任的安排过轻,不能有效地保证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给予赔偿,这是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首先,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质,这不足以使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其次,我国的民事赔偿必须以实际产生的损害为限,而不安全的食品所产生的危害很多情况下是潜在的,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才能表现出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再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损害根本不去寻求赔偿。实际发生的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与不法食品生产者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应安排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时,应受到行政处罚,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也是较轻的,就行政罚款来讲,最高不超过1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大多是为追逐利润而来,如果行政罚款不多,不足以制止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生产经营者也可能把不多的罚款,视为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继续非法的产生经营,只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措施不能过轻,其安排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使非法经营者一旦被行政处罚就不敢再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说再进行这样的生产经营将无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同样,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安排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关食品方面的犯罪都是结果犯罪,只有不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由于多数食品的危害显现的损害结果并不明显,要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机会就很少。其次,对于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多以行政罚款代替刑法处罚,造成了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较少。再次,诉讼过程中要查明不法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时才能定罪,而一般的要查明行为人明知生产经营有害的食品而继续生产经营也较为困难,这也使定罪的几率较小。实际定罪机率的过小,使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效率方面就很低。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安排严格的刑事责任,使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受到刑罚的惩处,而不管是否产生严惩的实际损害结果。这样,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定罪率,使食品生产经营都真正感觉到刑罚威慑力的存在,从而大大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感。
二、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并实施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身安全构成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政府完全监管食品的安全生产过程,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困难,事实上也不可能。国内许多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的广告宣传做得天花乱坠,一旦产品销售出去,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能推就推,能躲则躲,食品出门,概不负责。而且由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常困
难。所以,大多数消费者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实际上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拒绝风险,否则就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这样的食品质量监控,成本低,操作性强,能够产生一个良性循环。第一,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制度,只有某些食品造成实际的伤害之后才有法律责任的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无法有效地减少不安全食品的数量。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大众造成危害,企业就有义务将食品召回。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而食品召回制度是防患于未然。第二,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出台这项制度能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第三,食品召回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制度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限制企业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三、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此,我国政府明确表示,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从食品生产企业抓起,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依照食品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的战略,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人的部门行政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按照食品安全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扶优扶强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加强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市场准入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资本进入市场的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着眼点之一,通常而言,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取决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意图与偏向。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反映了一定阶段政府是出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或者在最大的范围内对二者进行兼顾。应该说,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食品行业表现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有些甚至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能够长期自由生产、加工食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状况及其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调查的企业共有6085家,企业的平均合格率只有59.9%。通过抽查发现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小,79.4%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64%的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相当数量的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检验过程。这些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本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他们甚至分不清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类型,不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更谈不上所谓的安全剂量。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下,只凭感觉就能够长期从事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这难以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应该说,在市场初步发展的过程中,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一定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地方和国家GDP总量的增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危机开始出现,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得不严格也带来了新的严重问题。例如,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护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一般而言,规范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市场准入标准的确立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安全标准既面向生产者,也面向消费者,就是在生产环节要注意安全,并且生产出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科学的政府干预市场政策,应该在制度上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市场,坚持元歧视原则,鼓励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在技术上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并将劣质设备、劣质产品和劣质企业逐出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应严格行政执法。实际监管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应该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制止其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认证体系。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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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育著,冒乃和,刘波.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J].当代经济,2004,(3)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到位
由分局长负总责,管片人员为辖区责任人。年初分局长与管片人员、管片人员与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做到责任明确,个个有责任,人人有压力,初步形成了领导主抓、片区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网络,为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做到执法到位
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食品准入两个关口,清理和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一方面,分局严把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一是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前置条件、《营业执照》依法进行查验、审核、规范和登记;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逐户进行摸底排查,清户登记,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逐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办理登记手续。在年检和验照过程中,把相关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作为审验的重点,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责令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三是认真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建立健全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并实行微机管理。另一方面,严把食品准入关,与食品经营者逐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经营者根据责任书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不断加强自我规范。该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已全面建立起了台帐,分局按行政执法责任和市场巡查区域,划片分段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全面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狠抓制度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一是逐户与食品经营者签订责任书,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确了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质量安全中的义务和责任。在超市、批发商、零售大户当中,不折不扣的推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让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品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台帐上有记录、进销有记载,真正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经营者,切实对消费者负责。二是推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了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形成了遍布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根据市局、区局的统一部署,先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儿童食品、夏季饮料、月饼市场、猪肉市场以及“五一”、“十一”等节日市场专项整治。通过以上专项整治,依法查验、审核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有效地净化了食品市场环境。
三、加强协调,疏堵结合
针对因缺少前置审批手续而形成的无照经营,主动协调沟通卫生等部门,互通信息,简化手续,上门服务,共同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一、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传达、贯彻并落实好新都区政府及有关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二、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居委会要对本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摸底调查,加强联合执法和入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各食品经营户对食品安全工作要设专人管理,签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食品经营户在重大节日前定期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食品经营户在重大节日前前期进行全面自检自查,杜绝传染病源,并不断向其宣传、传授食品卫生知识。
五、各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街道、居委会的检查监督。
六、各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制度,从源头把住食品安全关。
七、居委会可聘请居民代表做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让关大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八、在居民中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讲座和烹饪技能评比活动,使居民在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同时也得到自身生活能力的提高。
九、及时掌握各食品经营户的思想动态,以避免可能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十、加强店铺的防火工作。各食品经营户的电器设备多、多使用明火,对电线老化问题、防火安全疏散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员工防火和火灾处理的常识培训,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各食品经营户的员工,上岗必须执上岗证,严格体检制度,做好自身卫生整洁。
十二、要求各食品经营户经常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做到室内外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大老鼠、蟑螂、蚊子、苍蝇和病霉生物的防治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十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做到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控制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身心健康。
十四、加强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督促检查等有效措施,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五、加强对辖区内小副食店、小饭馆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确保居民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