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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银保业务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及保险两大金融支柱行业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在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银行与保险行业禁止混业经营,《办法》的出台允许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打破了双方分业经营的僵局,实现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即将步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
一、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产生背景
回顾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亚洲通过收购富通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太平人寿股份,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意向已见雏形。2009年初,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与此同时,3家外资行的银保阵营已成型:东亚结盟国寿、汇丰联姻平安、花旗牵手中美大都会。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人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2009年9月10日,保监会披露同意中国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成为银行投资保险业的第二单。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商业银行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形式最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满足了两大行业积极谋求发展、优化转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
作为寿险业务中发展最快、增长贡献率最大的销售模式,银行保险业务已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从小规模的传统兼业寿险业务直至后来推出的银保专有产品,银保业务自此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的组织架构方面逐步进行了建设和完善,双方渐渐形成了合作互动机制,在制度上推动了银保业务的规模发展。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共识。
但是十几年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寿险产品结构单一,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行业优势及分销潜力,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的过于同质性甚至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从而分流银行客户的压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续费以求与银行合作,而银行则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因而引发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者企业文化差异较大,经营战略亦各不相同,因而双方难以整合出一套激励制度以推动银保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推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则处于同一立场,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双方把握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平衡点,寻求共同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转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业多重融合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业开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储蓄存款模式转变为以中间产品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随着股市、债市等直接融资模式的迅速发展,储蓄存款大规模漂移,在存贷款市场加速“脱煤”的夹击下,中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转型进入临界点。为促进国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国商业银行亟待全方位的经营战略转变。
面对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对于垂涎保险业务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局势下,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及多元化业务收入的需求更为紧迫,在种种压力下银行纷纷谋求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银行对参股保险公司更是兴趣浓厚,而《办法》的成为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此时获准的契机。
二、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银监会在2009年11月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
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资本金较为充裕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有望首先试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这将对现今的银保行业产生诸多影响。
第一,银保渠道份额将出现明显变化,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份额将上升。对于银行而言,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可以通过参股保险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产品多元化,拓宽业务渠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突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单销售,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在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开支。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宏观运作来看,渠道费用则可通过两者相互的资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转移等方式进行内部抵消。
第三,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在发挥强强联手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可防范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如果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更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其引发的风险会在整个金融业间传递和扩散,使总体风险加大。《办法》强调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其风险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进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实践策略
(一)加强交叉业务管理监督
这种行业间的交叉业务对管理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仍是当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通过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从另一角度看,商业银行会出于对与其发生股权关联的保险公司的偏好,极有可能减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的情况,从而导致渠道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造成这种不良竞争,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一步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整合企业资源配置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疗器械,招投标,应用研究
0绪论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电子商务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自从2010年起,部分省份开始尝试以省为单位的部分高值耗材的集中采购模式。中国医疗器械采购模式亟待从财政集中采购方式向电子商务模式招投标转变。医疗器械的招投标采用电子商务模式招投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于通过研究电子商务模式在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电子商务模式在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中探究合适的方案,推动我国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于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招投标中的理论研究,国外相关研究较少,国外学者研究的焦点在于主要研究了医疗器械制造商发展的前景、医疗器械的招投标方式以及在维护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ArthurGMoney、JulieBarnet、JasnaKuljis和MichaelPCraven等人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他们认为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模式,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快速的寻找客户来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他们也对医疗器械的售后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他们认为医疗器械作为高值耗材,售后工作是非常关键的,只有采用持续跟踪回馈才能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发生售后问题及时进行技术支持或者上门解决。
SamGraves领导的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对美国的医疗器械招投标进行了调研,他们认为通过市场定价程序可以有效的解决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保险的招投标问题。他们认为医疗器械的招投标程序应该按照“招投标登记、备案、医疗设备和服务记录”等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文中也提到了电子商务模式也可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招投标,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参与,可以降低财政支出的成本。
AntonioMiguelCruz和AdrianaMariaRiosRincon对医疗器械的维护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他主要论述了医疗器械在维护过程中采取医院内部保养和医疗设备维护外包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将医院内部和外包企业联系起来,才能解决好招投标之后的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尽管国内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招投标起步较晚,但是相关研究不少,国内学者主要研究了医疗器械招投标方式的电子商务化变革的现状以及电子商务技术应用的可能性以及难点,论述了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招投标的方法以及对策。
本文从医疗器械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度、医疗器械招投标业务流程、网上招投标流程设计、网上招投标安全设计等方面入手,采用文献资料法、经验总结法、理论联系实际法、swot分析法阐述了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应用。
1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SWOT分析
1.1医疗器械的定义与分类管理原则
医疗器械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商品,是用于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特殊产品。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1.2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SWOT分析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1.2.1招标机构的机会
第一,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招投标走向规范化。
根据我国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职能分配,主要由国家的商务部来负责医疗器械的国际性招投标行业监督,由国家财政部来负责采购相关领域的医疗器械的国内竞争性行政监督,由国家的建设部门来负责工程类的医疗器械的国内竞争性行政监督,由国家的发改委来负责部分的医疗器械国内竞争性的行政监督职责。不同部门的监督职责不同,是对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招投标有序管理的重要体现。
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因为医疗器械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商品,是用于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特殊产品。对此,国家由国务院在2000年4月1日出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等。由国家国务院和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医疗器械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条例,来整顿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销售、采购。
针对电子商务的招投标的规范和互联网医疗器械的交易规范,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其中不但涉及到药品,同样也包含了医疗器械。而在《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管理规定》中,专门就医疗器械的采购环节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原则制定和法律法规的效力。
通过国家对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整顿,可以很大程度上对于医疗器械在招投标中的不良风气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另外针对医疗器械中价格虚高的情况进行了有效的抑制。这对于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招投标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优势。
第二,招标规模的逐年扩大。
中国国际的招标网、中国医疗器械招标网等网站的发展和招投标项目的喷井式的发展,我国的医疗器械的国际招标规模和国内内部招标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使得医疗器械行业进行良性的发展期。这对于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应用是个巨大的优势,有助于对该行业的大规模的发展。
第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因为其灵活的市场协调作用,低投入高回报的发展优势,在近几年开始高速的发展。
1.2.2招标机构的威胁
第一、招投标的行业监督落实程度不高。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采购的法律条款,一方面提供了良好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医疗器械采购良好的发展标准,但是目前来看对于网络中出现的各种哄抬医疗器械价格、低品质的医疗器械、不诚信的招标方式等还在泛滥,说明了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还存在困难。而在监督方面的落实不足的情况,对于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构成巨大威胁。
监督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各个监督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容易出现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白的情况,由于各个监督部门在实行监督时的实施的手段、程序和策略上都出现一定的差异,所以对于招投标管理方面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判断,对于部分投机分子在网络中大炒医疗器械价格和对于医疗器械的低品质的售卖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和监督措施来进行制止,是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招投标发展的环境障碍。
第二、招投标活动未形成规范。
在通过互联网进行医疗器械的招投标业务时,部分投标企业和机构在采购方法上喜欢用自己特有的方式进行。而当前我国招标的相关负责人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方面的知识出现一种参差不齐,同时不同的招标机构的规模扩大,加大了统一招投标的行为规范的困难。
另外,因为部分的招投标商出现与供应商私下沟通,而在电子商务竞争流于表面形式,在个人意愿占主导的采购活动中,损害了公平公正竞争项目的原则。
第三、招标的收费情况不统一。
招标费用目前还面临着收费无法统一的情况,由中国招标协会在2014年出示的《关于招投标服务费实施情况的报告》中体现出了当前在不稳定和不规范的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环境中,发现各个招标企业和单位之间产生不良的竞争行为比例呈现增长式的发展,部分情况已经严重偏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收取相关的服务费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商之间要么因为互相竞争而不断压低自己的招标服务费用。这对于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中的应用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阻碍。
1.3招标机构的优势
第一、专业的招标水平。
专门的机构在采购相应的产品时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对产品性能等方面的鉴定水平,能够极大提高医疗器械采购成功率,同时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对于降低采购方的采购风险具有积极的效果。
第二、招投标的合格资历。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监管部门授予通过考核的招投标商合格资历证明,能够很好的证明医疗器械类的招标机构的能力。同时也提供给业主在选择招标时可参考的指标。这对于招标商的发展是一个良性发展的规范模式。
1.4招标机构的劣势
医疗器械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这对于医疗器械的招标商的专业技能的广度进行是个巨大的考验。而目前我国的招标商普遍存在的专业技能不到位,而的范围过大的问题。而通过电子商务在网络中的相关业务,放大了业主和商的矛盾关系,对于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招投标中的应用是有害的。
1.5招标机构的战略选择
根据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的招投标模式的优劣势分析,可以得出如表2.1的SWOT分析矩阵:
表2.1:SWOT矩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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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SWOT矩阵的分析,我们提供了4种医疗器械招投标的发展战略,其中SO战略是通过对内部的优势作为有效的手段,对外部的机遇进行把握;而WO战略是通过对内部存在的缺陷进行不断补足和完善,对外部的机遇把握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规避;ST战略表示利用内部的优势,对于外部存在的挑战和威胁进行规避,并通过内部优势来补足外部威胁,从而提高行业竞争力;WT是通过减少内部存在的缺陷,对外部的威胁进行有效的规避,从而提高行业竞争力的战略思路。
2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与实施策略研究
2.1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2.1.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简称B2B模式)
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指医药行业的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医药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目前国内已经开展B2B医药电子商务的网站,主要有海虹医药网、九州通医药网、民生医药网、“药商世界”医药网、中国上海医贸网、中国医药信息网、河南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国医药市场网等。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可以将医药电子商务B2B模式分为三类:买方主导的医药电子商务、卖方主导的医药电子商务和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
第一,买方主导的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该种模式通常被称为买方市场,是专门为药品采购方提供电子采购服务的电子交易场所。电子商务运营单位为药品的买方,通常由医疗机构和代表医疗机构的组织组成。2000年左右,借助传统产业力量启动电子商务的“医疗器械通网”(pharm2b.com)曾被业内大力推崇。医疗器械通网是由中国制药行业的四大巨头共同投资建立的,分别是哈尔滨医疗器械集团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山东鲁抗制药集团和西安利君制药股份公司。该网站的定位是制药企业的原材料网上招标采购,2001年二三月间,石药集团将6大品种原料药采购移植到医疗器械通网上进行竞价,打响了国内医疗器械企业主动上网采购的第一枪。医疗器械通网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走下坡路,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条:(1)制药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化基础差,难以适应制药企业的网上采购模式;(2)网站的定位是医疗器械行业开放性协作平台,本是竞争对手的几大股东同台做网上招标,在合作上免不了同床异梦。又如,石家庄制药集团和哈尔滨制药集团的网上招标采购业务,只是在网上线下招标采购公告,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等核心业务都未开展。
第二,卖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
卖方主导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也可以被称为卖方市场,所指的是药品供应商通过开展网上销售药品的电子交易场所。电子商务的运营单位为药品的卖方,通常由一家医疗器械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组成。该模式也属于一对多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模式。例如九州通医疗器械网(yyjzt.com)即为该模式,其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自2001年网站建立以来得到了逐渐的成熟和完善,并已经逐渐形成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整合一体的B2B电子商务。九州通医疗器械网是面向医院和药店的药品批发网站,由国内最大的医疗器械商业流通民企“九州通”创办。买方在网站注册时需提交《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的销售模式为卖方批发价供货,不支持谈价议价、买方报价等其它销售模式。网站按九州通集团在全国各地分公司的布局,让买家选择所属的地区入口。买家订单通常由同一个城市的分公司履行并免费送货,付款方式采用货到付款或协议付款。
订单提交方式有基础的“药品筛选—购物推车—订单提交”路线,同时为简化重复采购流程设计了“模板采购”、“Excel导入采购”和“快速采购”。将购物推车中选购的药品保存为模板,以后购买相同药品时,直接调出该模板做适当修改即生成订单。也可以下载Excel模板,在模板中填写采购清单,上传后即下单。快速采购,是在网站输入药品编码直接下单。卖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商模式,实际上是传统销售渠道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销售方式为低价购进、高价售出,以赚取差价为主。该种模式的运行方式属于完全的市场化行为,受国家行业政策的影响很小,企业的收益和利润水平也较为稳定,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但是该模式受制于物流运输等方面的影响。由卖方主导型的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医疗器械企业也就是药品商。他们多数拥有众多厂商的权,也拥有自己的经销渠道及实体仓库。
第三,第三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
第三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的运营商由药品交易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投资人设立,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聚集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医疗器械类电子交易场所。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商只为药品的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服务,并不参与交易活动,该种模式属于多对多的交易服务模式。例如,海虹医疗器械电子交易中心就属于该模式,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也是目前我国第三方药品电子商务业务规模最大的企业。为了配合药品集中采购,由地方政府或医疗机构筹资开发并建立的药品交易采购电子市场也属于第三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例如,广东省医疗器械采购平台、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等都属于该类模式,广东省及四川省均在其卫生厅的组织下,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通过网上平台进行药品的统一挂网采购工作。目前,我国第三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中,第三方主要是地方政府主管。目前,这种医疗器械类电子商务平台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性质为行政事业型机构。因此,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作为参与交易的药品制造和流通企业、医院和药房也要缴纳少量服务费。
2.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B2C)
B2C药品网上零售,与一般的B2C消费品网上零售路线类似,分为网上药店和网上医药城。前者是药品经销企业在自己的零售网站售卖自己进货的药品,后者是第三方开办的网上药品商业街,让药品零售企业入驻后向消费者卖药。
第一,网上药店模式。
药房网(yaofang.cn)是京卫药业集团开办的网上药店,以京卫大药房全国连锁店的库存和配送能力为支撑,城区可实现分店直接配送,分店无法覆盖的地区由就近的分店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下单时先告知收货地,网站列出可为收货地供货的分店,买家选择一个分店直接向该分店下单。药房网的最大特色是各分店的药品仓储和送药能力的虚拟整合,后台需要强大的erp系统支持。用户选择了一种药之后,系统必须实时查出哪些分店有库存。购药人在药房网向一家分店下单后,该分店需做药品库存减量操作,不可在线下卖空。
好药师网(ehaoyao.com)由国内最大的医药商业流通民企“九州通”创办,由旗下的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运营,面向个人出售非处方药,配送依赖第三方物流。九州通的核心业务是面向医院和药店的药品与医疗器械批发,已经建成全国性的药品批发与物流网络,能够保证好药师网的品规齐全、货源充足。
药房网采用各个分店药品存量的虚拟整合,如果各分店的药品品规差异度不大,会制约网上零售药品的丰富度。药房网的供货模式不能发挥网上零售的长尾效应,购药人不能买到网下不卖的药品。与之对比,好药师网有北京统一供货,北京可以专设网上销售的库存,该库存可以包括九州通的大药房连锁店不卖的非常用药。这类药品在网上面向全国零售仍会有销量。美国的亚马逊网站,就在网上卖出了大量的、在网下卖不动的书。
2.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C2C)
从目前发展的状况上来看,依然有很少的消费者直接能够有权限进行医疗器械的活动分析。未来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趋势。
2.4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
在我国,长期以来医疗器械的销售渠道主要由医院和药店组成。最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专业零售店、社区销售、会议营销、电子商务、零售百货等也有零星的销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医疗器械专业零售店和电子商务这两种新的销售渠道,凭着较为领先的商业模式而增长迅速。而医疗器械的招标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不断的从商业化向着家庭化的模型发展。
2.5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实施策略研究
伴随着国家提倡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号召,在进行第三方的电子商务的平台建设和平台的发展中,其优势也在不断的呈现。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进入门槛低、可保持市场的中立性、规模效益高。
表3.1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劣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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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比分析可看到,当前的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的招投标的平台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能够凸显出当前的资源的整合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好的降低在整个招投标的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3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分析
3.1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概述
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发达国家仍然落后,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仍停留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管理方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还未出现。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的系框架可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基本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民法通则》等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包括《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等;五是我国规范药品网上交易的法律文件,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五类法律法规是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所依据的法律基本框架。前四个部分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各领域、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普适性。但由于药品有其自身的殊属性,中国一直在医学领域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规范药品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是我国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监管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我们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监管框架构件的核心。
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流程主要如下:
(1)首先由招标企业的采购部门根据企业内部的相关需求进行采购产品的项目制定,从而制定相关的项目招标计划,其中包括了项目中的招标产品列表、招标产品估价、招标周期、招标实施人(由招标的还需要进行招标商选择)、招标的范围及招标评审流程制定等等。
(2)由采购部主导形成专门的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进行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核,通过审核后则按照计划进行招标,未通过审核的招标计划进行修正直至通过。
(3)招标计划通过审核后,由招标实施人制定采用的招标方式,选择好招标方式后,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项目工作分解,各个涉及到的部门进行任务领取。
(4)如选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招标,需要对各个项目实施人设定项目绩效评定办法,由项目负责人统一进行评价。
(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在网络中招标信息,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企业的相关信息、产品类型及产品型号、产品要求的完成的日期、产品的参考价格、产品的收验方式、产品的包装规范、产品的物料信息、产品的规格大小、产品的性能要求等等。
(6)各个投标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需求信息进行查询并进行企业内部评估,由投标方的销售部们制定投标计划。
(7)投标方的投标计划经过企业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后,进行网络投标。
(8)投标负责人信息,包括了自己企业的名称及业务类型、代表产品、主要历史客户、产能大小、价格信息、物流信息、能够保证的质量及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书等。
(9)招标方或者招标方机构通过对各个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根据专业知识和专家参与等的方式对各个供应商的各个条件因素进行评估,筛选其中的几家。
(10)对筛选后几家进行最终评估,于供应商进行联系沟通相关的交易条款,最终选择完成后,由企业的招标委员会进行评估。
(11)评估通过,则招标完成,通过招投标双方的交易协议完成产品的交付和财务结账。
3.2医疗器械国际电子化招标概述
根据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的《医疗器械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流程主要如下:
(1)由企业内部根据企业需求制定国际招标项目计划,招标项目计划通过领导审批后执行。
(2)按照招标计划选择项目各个节点负责人,由企业商务部进行国际招标。
(3)商务部通过对计划中产品信息的了解,在国际招标网中上传招标内容,其中包括了产品的类型及产品型号、产品要求的完成的日期、产品的参考价格、产品的收验方式、产品的包装规范、产品的物料信息、产品的规格大小、产品的性能要求等信息。
(4)招标公告。
(5)国际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查询企业的招标公告,对自己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后通过评审进行投标计划制定。
(6)投标计划通过后,在网络中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企业的名称及业务类型、代表产品、主要历史客户、产能大小、价格信息、物流信息、能够保证的质量及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书等。
(7)招标部门进行筛选后通过评审,完成投标企业的确定。
(8)根据相关国际招投标条例和交易规则完成最终交易。
4案例分析——医疗器械国际招投标管理平台
4.1发展历程
医疗器械招标网主要为各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经销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供全面且权威的招标信息、数据支持以及专业的投标咨询和一对一服务。
网站自运营以来,一直与各地政府招标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参与各省、各军区、各地市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项目,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也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招标项目规则。凭借领先的技术、可靠实用的平台和数据,项目市场占有率在迅速扩大。医疗器械招标网在国内医疗器械招标行业的影响力已经名列前茅。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条例对医疗器械的招标网进行了规范,在医疗器械招投标网站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2012年起,该网站启用了综合的评价法对网站的规范发展和竞争机制进行了提升。
4.2实施效果
第一,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医疗器械的招投标,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招投标的成本。
通过电子商务形式,一方面对于采购方来说,它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相比,招投标的成本大大降低,主要体现在通过电子商务不用安排专门的招标会场,降低了招标会场的费用;采购方也不用派专门的招标人员去现场进行招标,降低了配置人员的费用;采购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查看相关的招标信息,了解当前各个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的数据,降低了招标上的信息成本和搜索相关信息的成本。对于投标方来说,在线的投标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宣传费用,同时减少了人员配置费用。总体上讲,电子商务招投标方式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降低招投标的成本。
第二,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招投标促进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投标环境法制化、规范化。
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的招投标相比,通过网络进行竞价和同行业的竞争,数据更加的透明,模式更加的公开,避免了传统模式因为信息无法完全公开透明引起的各个竞争单位的信息部队称,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发生。另外一方面信息的公开透明化有利于采购方、业主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医疗器械的数据评估、价格衡量等工作,可以使得采购方对采购产品的更加了解,从而提高采购产品的把握。招投标双方可以通过了解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价格谈判,招标方对于产品中产生的疑问可以更加清晰的询问投标方,而投标方同样可以对自己产品性能进行相关的展示和说明。
第三,有利于医疗器械的招投标的交易推广。
通过成功的电子商务招投标成功案例,在互联网电子平台中进行成功模范的推广。使其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这避免了因传统的招投标方式二形成了复杂的交易流程、冗长的制度和较长的交易周期。通过电子商务模式的招投标方式推广,可以有效的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质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交易运转模式。
医疗器械招标网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模式,低成本的网络交易成本和高效的交易效率,赢得了招标投标双方的认可,使得招投标电子商务平台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和发展,为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
5结论
主要内容
《规划》由商务部牵头,与中央网信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在“四、专项行动”的“(一)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分别为“1.电子商务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行动”和“3.电子商务商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展行动”。
其中,“1.电子商务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行动”提出,要“加快企业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及平台建设。完善电子发票、电子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形成电子发票信息库,建设国家及地方电子发票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实现各级平台互联共享,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面向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对电子商务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3.电子商务商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展行动”提出,要“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研发数据产品。支持企业依托大数据及统一编码技术,创新电子档案收集和利用方式,盘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海量交易数据信息,提供合法合规的数据信息产品,提高电子商务经营效率与水平”。
《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与商务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在“二、主要任务”的“(一)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中,分别为“4.电子印章管理及电子合同应用工程”和“5.电子发票推广工程”。
其中,“4.电子印章管理及电子合同应用工程”提出,要“建立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档案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及制度,建设电子合同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电子合同相关服务”。
“5.电子发票推广工程”提出,要“完善电子发票、电子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有关背景
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孕育出了电子商务,并已成为当今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中逆势增长的新亮点。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深入广泛的应用,电子商务可谓是如日中天。受到人们热捧的网上购物,极大地提升了国家信息消费需求的层次。然而,纵观其流程,从进货、存储到配货、发货都已是全流程信息化。这就促使人们开始思考电子档案的管理应当如何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财务会计领域,以会计凭证、账本和报表为载体的会计档案以几何级数量增长。特别是不少企业为应对日益增大的风险而采取了财务共享模式,这导致财务会计工作由分散走向了集中,以前分散的会计档案全部集中至区域中心,使财务共享中心纸质的会计档案管理不堪重负。
在此背景下,各企业强烈要求会计凭证、账本和报表等会计档案电子化,以应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出台带来的需求,并通过电子文件归档,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电子文件管理的需求,这既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可以拉动居民消费,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2012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
12个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条专门提出:“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修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研究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数据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15年5月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专门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为此,国家档案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来落实这两个文件。2013—2014年,国家档案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批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人保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试点单位不仅可以用电子形式保存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回单和内部信息系统产生的原始凭证,而且可以接收电子发票直接入账归档。对此,国务院给予高度关注,第一时间在国务院门户网上予以报道;与此同时,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各大网站也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凤凰卫视财经新闻同样也予以报道。一项电子文件管理试点政策能够取得如此反响,是因为电子会计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和归档有效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成本,推进了可信交易的环境建设,为助推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仅一家中央二级企业,一年就能节省各种费用600多万元。
基于国家档案局卓有成效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认识到了电子档案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时,国家档案局也成为其中一个成员单位。在随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制定《规划》和《行动方案》的过程中,国家档案局充分发挥了成员单位的作用,广泛宣传和展示两次电子会计档案试点的成效,强调电子档案管理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遂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了上述两个文件之中。
落实中长期规划有关措施
为落实《规划》和《行动方案》,国家档案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推进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企业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十三五”期间分期推进企业参与试点,在验收通过后,选出典型示范企业并向全国推广。
三是探索电子商务电子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新方式,探索采用大数据技术开发电子商务电子档案资源,建立电子商务电子档案资源开发成果转化为数据信息产品的机制,会同税务主管部门推进电子发票档案公共利用平台建设,形成电子发票档案查询利用新机制,探索电子发票档案编研成果新形式,探索基于档案数据的电子发票大数据产品推广利用机制。
四是加强企业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包括归档范围规范、接口标准、元数据管理规范、归档流程指南、利用规范等;编制电子发票入账归档管理指引和电子发票平台数据归档指南。
五是推进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会同财政部编制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案例汇编,每年推出若干家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定期组织研讨会、培训班,推进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实施。
六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难点技术进行攻关,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电子档案利用方式创新研究,探索引入大数据技术开发电子商务系统电子档案的思路,盘活海量交易数据信息。
七是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入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组织专家组,为制定政策、规章、标准规范等提供咨询,就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开展攻关。
有关工作纳入《规划》的意义
1.有利于通过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提高档案工作的地位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风起云涌,在经济增长中比重越来越大,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纳入电子商务规划,通过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档案工作前所未有地贴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这是贯彻档案工作服务中心和服务大局的重要措施,也是档案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
2.有利于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电子商务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与人类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会产生大量的记录,最终形成大量档案。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高度电子化,较少形成传统载体的档案,所以容易导致档案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档案工作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规划,使档案工作提前介入电子商务活动,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源应收尽收,有利于维护电子商务档案资源的安全。
3.有利于推进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一大显著特点便是交易活动和记录的电子化,由于形成电子文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归档难度较大。把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规划,将促进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技术难点的解决,将促进互联网、云计算技术背景下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管理工作,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体系。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全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4.有利于将档案融入国家大数据行动
[关键词]B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37-01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上购物的方式已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这必然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崛起。然而,电子商务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在这种消费方式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值得深入思考。
一、B2C电子商务模式概述
电子商务的模式主要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即C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等几种模式。其中B2C模式是消费者利用互联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可以说是几乎等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就是B2C模式,它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2011-2015年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累计融资55笔,合计金额超过10.6亿美元,B2C占据市场领先地位,通过不断融资或上市来推动其自身发展。行业融资主要涉及B2C和团购两大领域,其中B2C所获投资金额和投资数量都位居行业首位。B2C网上零售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将远大于C2C市场,其规模占比将逐年扩大,B2C将成为网络购物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B2C电子商务中易受侵害的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权;二,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获得赔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获知权;八,受尊重权;九,监督权。在B2C电子商务交易的环节中,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无须见面,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支付货款等交易程序均是电子化,消费者的权益在虚拟化的交易环境中容易遭受侵害。
(一)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面临如下安全隐患:第一,B2C电子商务网站为了获利,可能会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第三方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例如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对消费者进行实施财产诈骗;其次一些B2C商务网站缺乏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黑客经常利用安全漏洞盗取消费者的电子银行账号和密码,给消费者的财产带来损失。
(二)对消费者其他权利的侵害
1 对人身安全权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许多不法份子不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绑架,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甚至实质损害。
2 对知情权的侵害。在B2C交易中,许多商务网站并没有对如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用途、是否被出售和泄露、是否采取网络安全措施等作出说明。即使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权,消费者也无法知情。
3 对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在B2C模式下,很多商务网站明确要求消费者在进行网站浏览和选择产品前,必须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网站注册。如果不进行注册,消费者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甚至无法进行购买,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取权。
4 对获得赔偿权的侵害。由于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繁杂,同时可能网络安全存在漏洞等隐性的因素,消费者个人的信息遭遇侵权后,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因此即使消费者提出其权益被侵害,相关的主体以及不法侵害者也会因为消费者提供不出有利证据而拒绝赔偿。
三、完善B2B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律增加处罚和救济条款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对于《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纠纷处理机制和申诉渠道,我们建议由行政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对网络购物提供平台、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违反相关义务应对其法律责任和处罚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对《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都应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权后的民事救济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概括地说,与传统的商务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有利于商业全球化。电子商务以网络为载体,打破了传统贸易中的区域和国界的限制,拓宽了商业空间。第二,方便快捷。顾客在网上快速浏览商品与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物过程。第三,成本低。以网上交易代替实物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第四,效率高。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活动,其对现代经济活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健全的法律保障则是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成功的关键。如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纸化与交易的非谋面性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防抵赖性等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调整出现了在电子商务上的虚位,电子商务法就成为新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关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空前发展始于**年,之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活动与项目大量涌现。众多企业敏锐地意识到互连网的商业价值与电子商务的前景,皮具贸易网的建立就是典型的一例。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棘手的问题暂时还难以解决,如安全问题、观念问题、技术问题、物流问题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合同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一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二是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监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三确定电子上午合同的成立地点。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监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住营业地,其经常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
(三)**年9月《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对于电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规范;**年国务院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理》;**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连网的管理,提出了对于国际联望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实施细则》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有关适应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涉及。虽然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但也仅仅是简单规定,不具有具体操作性。立法的严重滞后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形成严重的阻碍,形势迫切需要统一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就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已经深刻地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正逐渐成为引导信息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强进的火车头,给持续发展的网络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电子商务蕴涵的巨大商机,各国政府都试图抓住这一可以在国际商务上可以重新洗牌的契机,纷纷出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蓝图性文件和政策,试图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寻找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推动力,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从而谋求21世纪国际规则的主动权。联合国贸发会在**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许多商务问题迎刃而解,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一套国际上能够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为各国指定本国电子商务法提供了框架与样本。但是,此法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具体情况还需要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即将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既要注重国情,又要注意与世界接轨,应当着重遵循自治、安全、开放型、技术中性和保护消费者原则。
首先,遵循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当然,在坚持自治原则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点,给税收的管辖权确定带来了困难,要求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其次,遵循安全原则。安全与保密是实践中最为商贸参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电子商务法律必须首先予以关注的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效、快捷性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不仅要有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第三,遵循开放性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要求其对于各地区各种网络都进行开放,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当然开放性不仅不是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是应当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要想真正实现实时的网上交易,要求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带宽,这必须由硬件来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而我国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等,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其质量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另一方面,上网用户少,网络利用率低,致使网络资源大量闲置和浪费,投资效益低,严重制约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改变网络通信方面的落后面貌,应是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的首要问题。
2.网络安全问题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目前国内开展电子商务,用的都是土洋结合的办法,信用卡、借记卡、储蓄卡、邮局汇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混合使用,有的甚至是用网上查询、网下交易的办法。虽然现在一些银行已经开始进行在线支付、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试点工作,但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单靠银行的力量也很难解决这一难题。而且一些网站的安全体系本身存在极大隐患,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
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做生意就避免不了发生纠纷,而网上纠纷又有其独特性。Internet是一个缺乏“警察”的信息公路,它缺少协作和管理,信息的跨地区和跨国界的传输又难以公证和仲裁,而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进行仲裁,纠纷就不可能解决。那么,这个法律系统究竟应该如何制定,由谁来制定,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其效力如何保证?这些都是现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技术人才问题
由于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真正发展也就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因而现在许多公司和商家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来处理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全球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具有24小时服务的要求,因而迫切需要有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技术人才的短缺问题可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我国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建设措施
1.抓好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的信息化基础建设
要抓好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尤其要抓好我国高速宽带网的建设,提高上网的速度,降低上网的费用。要组织必要的技术攻关,购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开发和引进相关软件,使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跟上世界的步伐。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对信息投资的力度。应建立自己的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已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发展要求。《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电子中的电子签名确立了行为规范和准则。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已有7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经过信息产业部审查,获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书。还有一些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条件,陆续还会申请。可以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深入贯彻,电子签名将在今后的电子商务和电子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3.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推广与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培养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针对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意识还较淡薄、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缺乏的情况,要认真分析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此加以改进。虽然我国高等院校开设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但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将这些方面的知识结合起来,也无法胜任电子商务工作。因此,高等学校应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电子商务方面的本科生、研究生,并对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还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全社会宣传电子商务的优越性、意义和国外发展概况和趋势等,让人们充分了解电子商务,熟悉电子商务,自觉地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
三、结论
在日趋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传统企业的优势在逐渐消失。互联网给传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的机会,谁都不应该在这场变革中落伍。传统企业的信息化将更加有效地实现企业的使命,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施以企业内网、供应链和客户关系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是传统企业奋起直追的有效途径。传统企业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企业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信息网络、管理模式等进行创新和整合,通过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实施,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获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的应用,给传统企业的竞争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同时也给传统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实施电子商务是企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论述我国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和问题后,对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应用,全球性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在这种大环境下,越来越多传统企业认为,以网络化、知识管理、全球化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电子商务化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较快,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网络基础设施薄弱、电子交易安全存在漏洞、缺乏网上支付手段、物流配送体系滞后、相关法律不完善、信用体制不健全、企业信息化程度低、电子商务人才缺乏以及电子商务缺乏宏观调控、发展不平衡等,都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巨大阻碍。我国传统企业应该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解决面临的一切问题,去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上支付;制约因素;应对策略
网上支付是以开放性的因特网为基础的在线电子支付,它使个人和企业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与网上交易同步的网上支付结算。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条件,有效推动了支付流程的再造,解决了电子商务资金流问题,促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和发展。2005年以来,我国网上支付发展十分迅速,这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迈入了以全面实现网上支付为特征的崭新发展阶段。但由于起步较晚,网上支付发展还不充分,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多制约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也间接地限制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影响我国网上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体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据调查,不使用网上支付的首要的两个因素都与安全有关,其中有61.2%的网上用户担心交易“交全”,42.7%的用户担心个人隐私的安全,34.6%网上用户认为注册麻烦而不太习惯使用。现代金融造假手段,使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很容易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另外,黑客、木马病毒攻击也让网民在支付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账户和密码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网上支付受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网上支付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信用问题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进入电子商务时代,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形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信任,网上支付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存在着较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这种信用体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或是出于法制不健全,或是出于体制弊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银行之间拖欠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不仅使用者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而目恶意透支的人太多,银行只好严加防范。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这种恶劣的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将遇到很大阻力。
(三)标准问题
为了使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和扩展得以顺利进行,需要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在硬件和软件供应商技术支持下逐步形成网络银行的统一标准,确保软件、硬件、客户应用技术及系统和网络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在我国,由于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就采取各自为政的方针,造成目前技术标准统一的混乱局面。最早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的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而中国银行采取的则是更为高级的SET标准。这种缺乏长远规划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使得网上金融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下,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消费者对此的反应,将是较少采用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而这又进一步阻碍了我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监管问题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网上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目前,大部分的网上支付是基于银行卡完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由买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卖家收到款项后变现,从而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信用卡套现具有较大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取现有较严格的限制并收取较高的费用,而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则使持卡人非常便利地绕开了发卡行管制,以一般消费方式达到了预借现金的目的,如果该方式被广泛利用,信用卡套现金额过高,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五)法规问题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网上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可以说,关于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在法律制度上几乎一片空白。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机构对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这些机构和他们的业务要不要监管,要不要有一定的规则去规范缺乏统一标准。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网上支付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安全问题、金融监管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
二、我国网上支付发展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在我国刚刚起步,应该说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就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努力,通过长期积极和系统地建设,才能够促进网上支付市场的高效健康地发展。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网上支付的金融环境、法律环境、信息基础设施、法制环境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建设。
积极拉动个人电子商务的需求,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丰富网上信息资源,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使用电子商务,有意愿也有能力上网,从而为网上支付提供足够多的客户群体。
在政策和资金上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交易平台建设,尤其是鼓励要大力发展第三方平台,为网上支付的发展创造有力条件。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立法的方式填补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中的空白,早日出台《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电子支付的法规制度,为电子支付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网络系统,完善信用认证的信用保险制度建立诚信主体的诚信档案;要完善社会公共信用信急披露机制,使得诚信可以度量并可以传播,利用公众的力量引导交易实体能够自觉诚信;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对信用交易的有效监管及失信惩罚机制,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
加快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标准的制定,尽快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多层次全方位的认证中心,推动网上支付和推动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二)从金融机构分析
加快网上银行的发展。网上银行本身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具有经济性、方便性、流动性等优点,无疑是最节约、最有效、最能接近小额零代业务用户的一种手段。因此,银行需要对传统的机构做出改革,从战略的角度发展网上银行业务。
加强银行间互联的建设。银行业适合国情能够服务于全行业、跨银行的结算清算体系,各家银行需要配合跨行互联工作,研究并开发相应的接口方案或转换方案,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
加强银行内部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人员的交全意识,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
要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认证体系,要避免各方自行其是或各自为政造成市场的混乱,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支付资金清算中心和标准统一的金融认证机构。
(三)从电子商务企业分析
建设在线交全的交易平台。安全性是网上交易平台的基础。网上企业首先要具备可靠的网络软件硬件环境和信息交全体系,其中信息安全体系可以包括三个层次:加密算法,安全认证技术和安全应用协议。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应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如SET标准。建立并不断改进企业网络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与健全系统安全的管理,积极研究和同时做好网络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交易系统的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私密性。
通过研究细分市场,推进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吸引更多的客户使用电子业务。通过加强对市场营销的投入,使更多客户了解电子商务所带的便利,同时消除交全性的顾虑,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电子购物的方式。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ba 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093)
摘 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并且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当前电子商务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介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探讨支付平台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多元支付体系;创新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050-01
收稿日期:2015-02-10
作者简介:梁雅斌(1979-),男,山西太原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BA 在读,数通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的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以及商家的在线支付、现金流转以及查询统计等服务,从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 年的首信易支付平台是我国第一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2002 年3 月,银联的成立为第三方支付接口与异地跨行的网上支付提供技术支持。从2005 年开始,计算机以及宽带的普及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相关统计显示,2013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7.9 万亿,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1. 政策环境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了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与法规,支付体系逐渐趋于完善。2005 年6月10 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 年的两会,央行提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包括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以及业务合法性的监管,以保障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但是政策上仍然存在漏洞,如缺乏针对性的政策。第三方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网络安全、支付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政府的法规对各个细节的管理不足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阻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所以因此政策不完善仍是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的最大原因。
2. 发展规模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当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数量、规模以及交易额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能够实现C2C 交易,还能够完成彩票购买、信用卡结算、电信充值等交易。当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快钱、ChinaPay 等多类型,其中支付宝是最重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据相关统计显示,2012 年支付宝占第三方支付平台总额的46.6%。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账户支付的模式绑定个人用户,通过细分市场等方式实现发展和交易额的大幅提升。
3. 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关键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过程中,网络安全问题是消费者与商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它包括消费者信息隐私安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问题。网络安全是客户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效运行的关键。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关系是支付平台必须考虑的问题,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但是同时也存在竞争关系。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策略与建议
1. 明确目标定位,建立多元化支付体系
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职能。在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大量的沉淀资金,通过合理地运用沉淀资金,开拓资金业务领域,能够有效提升资金的流转效率,从而提升资金利用率。但是业务的拓展也会给平台的发展带来风险,为了避免风险,需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介性质,加强政策上的指引,确保平台的健康发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多元化的支付体系;在业务领域上,加强支付领域的业务扩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传统应用服务领域相结合,从而提升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2. 创新经营模式,提供具有优势的服务
第三方支付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能够降低支付的成本,从而满足企业在线业务的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能够为客户与商家提供便利性的服务,具有信用中介保证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品同质化严重、业务模式单一。因此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需要加强服务创新,为用户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不断细分服务市场,提升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在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商业模式,使平台具有产业链的特征,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同时创新支付模式,与移动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制动支付的功能,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支付体系。
三、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所处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网络支付安全技术等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对电子支付发展造成障碍。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需要完善当前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创新支付模式,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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