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

第2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企业创新;作用机制

“十四五”规划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任务,要求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当前,世界各国对抢占全球科技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新一轮的科技及产业革命正催动全球重构创新版图,全球经济结构同样面临重塑的现实。中国要复兴、要强盛,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抢占科技制高点,致力于成为全球核心科学技术中心和创新高地。当前,我国在面临错综复杂的国内外严峻形势下,作为具备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的科技研发创新主体,企业是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的重要微观基础。企业创新作为国家、地区实现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价值的重要路径。但由于企业研发创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发创新风险大、项目融资条件严格、投资回报收益不确定、技术存在对外溢出效应等特点,往往导致企业研发创新相关进展受阻、研发创新意愿不强等。税收优惠是政府调节市场失灵、减少企业负担并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调整企业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加速企业研发创新,进而刺激区域经济增长。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研发创新风险,激励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提升科技竞争力,对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困境

1.1外部性导致企业收益降低

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获得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也会产生溢出效应。有些企业通过抄袭其他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致使其他企业无法独享研发创新收益,导致企业的研发创新动机减弱,最终阻碍了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在完全竞争下,不论是正或负外部性,都会促使资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进行干预,集体福利将无法达到社会最优,导致市场功能失效,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1.2信息不对称增大企业融资难度

企业与投资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研发创新信息泄露,其他竞争企业复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而不愿对外透露研发创新信息,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间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业掌握的信息较少,外界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使其减少了对相关企业研发创新的投资,导致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受阻,加上内部融资无法满足研发创新资金需求,抑制了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税收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外部融资的信息约束,通过间接手段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并且政府税收优惠作为积极信号,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研发创新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2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降低研发创新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税收减免、退税等具体措施,降低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研发成本,实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投入的减负,减少研发创新对企业资金运营的影响。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研发创新成果的产出效率。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影响更大,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进程,提高企业的专利数和成果转化率,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2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适当干预市场,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等问题,进而间接缓解企业研发创新的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适当保护企业研发信息的溢出,降低企业研发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企业研发资金收入,降低研发创新的阶段成果流出,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2.3实现间接激励,引导企业优化研发流程

在企业研发创新实施阶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帮助企业有目的性地优化研发创新流程,提高自身研发创新效率。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融通的影响,帮助企业更新生产研发设备,助力企业寻求外部合作,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中间环节的提质增效。同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透露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研发创新动态,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融资约束,进而降低企业对外融资难度,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分担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的风险。

2.4分担企业研发创新风险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隐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成本,分担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信号,缓解高科技企业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局面,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

3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

3.1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税收优惠的资金激励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针对性。高科技创新企业多数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成长快等特点,其投资风险与企业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处置较难等问题,导致企业较难获得社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研发创新成本高等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迫使企业偏好于投资技术相对成熟、回报周期短且生产经营风险可控的项目。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缺乏针对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虽对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还款风险较高造成的金融机构的贷款顾虑。我国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重资产型初创企业或由于技术更迭较快导致生产设备更新频率高的企业,其政策减负效果体现并不明显,未能有效降低企业在基础建设投资和大量购入新设备时所承受的税负压力。第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才要素的激励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更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虽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顶尖人才储备不足、结构不合理、评价制度不科学、激励制度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当前,我国人才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于针对高校人员成果转化减税、粤港澳大湾区等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超额部分免征或财政补贴返还、企业所得税中教育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的全过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科技创新人才个税征缴方面,我国规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奖金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最高使用税率为45%,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负仍然较重,不利于调动人才创新的积极性。企业针对科技人才多执行股权激励政策,但我国股权期权门槛较高,限制上市区域、股权架构、激励范围等条件后,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较低,人员流失风险较高。在企业所得税征缴方面,我国教育支出税前扣除力度较小,一般高科技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在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进行税前扣除,且仅允许部分特殊行业的企业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绝大部分企业的超额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进行扣除。

3.2忽视研发创新的过程激励

企业研发创新过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转化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初始阶段,当前,我国科技应用创新领域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虽然已大力推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实现了部分领域技术转移和研发成果高效转化,但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科学技术研究与企业发展需求未能实现精准匹配,存在脱节现象。当前,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四技”服务的方式实现免征企业增值税,支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快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企业应用研究,对研发创新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及高新技术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3.3税收优惠主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多为小微企业或技术型企业,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比较多、市场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经营灵活性强且科技创新潜力较大,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也存在发展初期融资困难、风险大等问题,更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引导。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主体限制的门槛较高,仅允许未上市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且政府部门认定的条件较严格,当前,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较困难,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4制度环境有待优化

税收优惠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活力,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其中,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近年来我国加速出台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业加计扣除频率等举措,实现对我国企业税收减负。但是,国家在大力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会造成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国家应逐渐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响国家平稳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方面,我国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较低,导致高科技企业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可持续性的预期不高,中长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自实行“放管服”政策以来,我国政府在简化纳税办事流程、实现网上自助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进步空间。

4对策与建议

4.1完善研发成本占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针对企业研发成本占用资金多的问题,政府可通过对增值税的存量留抵税款采取退还方式,或适当取消留抵税款的政策,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来缓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问题。通过政府发债、企业减负的方式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积极实施研发创新。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可通过对社会资本采取免征增值税等方式鼓励其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通过推行新型金融产品,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方式。

4.2实行向高科技人才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优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励和培养政策是保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的重要保障,减轻高科技人员的税负能有效实现知识技术和生产技能等创新要素价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过适当降低高科技人才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等政策,实现对高科技人才的减负。另外,适当放宽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限制,在完善税收监管的同时,切实落实高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针对企业人才培养方面,可适当扩大允许职工教育经费按当期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行业范围,将与新兴战略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范围之内,以实现企业加大对高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组建的积极性。4.3实现研发创新全过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全覆盖首先,通过加大对基础研究阶段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激励高科技企业积极进行基础研究,并落实跟进企业研发创新的各个阶段,保障企业研发创新的可持续性。其次,建立科技创新交流平台,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企业向科研单位捐赠机器设备的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激励产学研科技创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参考文献:

[1]丁方飞,谢昊翔.财税政策能激励企业的高质量创新吗?——来自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据[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42(4):74-81.

[2]王桂军,张辉.促进企业创新的产业政策选择:政策工具组合视角[J].经济学动态,2020(10):12-27.

[3]陈玥卓,刘冲,侯思捷.税收红利如何赋能“中国智造”?[J].经济评论,2021(4):42-58.

[4]卢现祥,李磊.企业创新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述评与展望[J].经济学家,2021(7):55-62.

[5]卫舒羽,肖鹏.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21(5):40-46.

[6]徐萌萌.政府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创新动力的中介效应分析[J].软科学,2021,35(1):32-38.

第3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保税区;转型;战略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99-02

1 国际经验的分析和借鉴

1.1 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自由贸易区在许多方面都堪称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典范。

在对外贸易区发展政策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措施,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2)货物流通管理政策优惠。如不对区内产品销售作内销比例的限制、不对原材料国内采购比例及本国就业人员的比例做出规定、不对货物在区内的储存时间做出限制等等。(3)加大对外贸易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

1.2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自由贸易区,位于巴拿马运河大西洋岸入口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利,属于世界上屈指可数的东西南北货物集散中心,因而转口贸易是其主要业务。

在巴拿马,美元是其流通货币,贸易结算使用美元,投资者不用为货币的贬值和升值而担忧,这是其它国家所不具备的优势。金融服务业发达,在巴拿马有100多家国际银行,世界各大有实力的银行在巴拿马均设有分行或代表机构。另外,巴拿马无外汇管制,利润汇入汇出自由,进口或转口自由、无配额限制、不缴进口税,贸易区管理方只征收管理费和摊位费,所得税仅为8.6%。与自由贸易区往来的国家也多, 而经济荣枯期不一使区内厂商可以取长补短, 维持业务稳定发展。

2 借鉴经验及向自由贸易区转型战略

2.1 国际成功范例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世界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范例,对比我国保税区的具体发展现状,可以得出:第一,经济实力是很重要的外部环境,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能促进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第二,必须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健全的法规法制、配套的政策措施;第三,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的区位条件、水陆交通设施以及与周边地区的经济联系,进行合理定位,形成各自独特的区位优势;第四,便利的基础设施是发展自由贸易区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离不开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的支撑。

2.2 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战略分析

就自由贸易区而言,投资环境包括优惠政策和基础环境两个方面。

下面来构造一个博弈论模型。

首先借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和基础环境与企业投资量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达为:

K=APαBβ

B和P分别代表基础环境的优劣程度和优惠政策的优惠程度;α和β分别表示由于优惠政策和基础环境在吸引企业投资量中相对重要性。令α+β=1,α和β分别表示由于优惠政策和基础环境的作用而吸引的企业投资量占企业总投资量的份额。参数A表示跨国公司投资量对东道国优惠政策和基础环境的依存度,反映了企业对自由贸易区投资环境的偏好自由贸易区的净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π(K,P)=R(K)-PK

K为企业的资本投入量,P为国家关于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的幅度,则PK为自由贸易区的引资总成本。

从而,自由贸易区与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为:

Maxπ(K,P)=R(K)-PK

ST: K=APαBβ

P、K、A、B、α、β≥0

解这个博弈模型,分别得到自由贸易区和企业的反应函数:

P=R′(APαBβ)(1)

K=A[R′(K)]αBβ(2)

得到了这个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

P*=P*(A、α、β、B)

K*=K*(A、α、β、B)

①根据公式(1)(2),分别求P和K对B的偏导,可得:

P*B =AP*αβBβ-1R″(AP*αBβ)1-AαP*α-1BβR″(AP*αBβ)

K*B=AβBβ-1[R′(K*)]α1-AαBβ[R′(K*)]α-1R″(K*α)>0

由此可得,自由贸易区对企业的优惠程度与基础环境的优化程度呈反方向变化,企业的投入量与基础环境的优化程度呈正方向变化。这一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幅度与其基础环境的优化程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替代关系。

②根据公式(1)(2),分别求P和K对β的偏导,可得:

P*B =AP*αβBβlnBR″(AP*αBβ)1-AαP*α-1BβR″(AP*αBβ)

K*B=ABβlnB[R′(K*)]α1-AαBβ[R′(K*)]α-1R″(K*α)>0

当B>1时,lnB>0,则有:

P*B 0

以上博弈分析的结果表明,企业进入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决策是建立在综合的投资环境基础上的,优惠政策并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自由贸易区的持续发展,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环境的不断优化。

因此,改善基础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比提供优惠政策对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更具有战略意义。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政策体系,包括:①要统一制定完善的自由贸易区法律法规;②改变海关监管模式,提高海关效率,减化保税仓储手续和程序;③对各保税区重新进行功能定位,靠近优良港口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常定位于综合型,而不靠近优良港口、不处在国际贸易主航道上的,其功能通常定位于贸工型,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科技水平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④中央政策要实行“境内关外、四大自由”的自由贸易区政策:货物进出自由;企业经营自由;投资金融自由;人员进出自由。

(2)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立现代化的运输以及通讯等设施,方便物资、人员出入自由贸易区,保证电讯、信件的传递迅速、准确,为高新技术人员配套相应的生活设施,留住、吸引外来人才。

(3)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实践证明,发达的金融业对国际资本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也是对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投资经营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对企业用汇采取严格限制,造成了企业外汇来源的单一,这必然给企业的合理用汇造成不便。在不对当前外汇管制的大环境带来很大冲击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利用区内企业自有外汇,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4)选择试点逐步转型。

我国众多保税区不可能做到齐头并进,同时使其转型,只有通过试点逐步进行。在15个保税区中,有6个设在广东省,其中3个――深圳沙头、福田、盐田港均在深圳,经济成就均在前列,尤其是福田保税区有专用通道直接与香港相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具有更大的相似性。三个区连成一片,易于形成规模优势,这是其他保税区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可以从深圳三个保税区开始,延伸到广州黄埔、珠海、汕头保税区,最终实现全国所有保税区的成功转型。

3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保税区已不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成为我国保税区发展的无可回避的任务。通过借鉴世界成功自由贸易区的经验,逐步实现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第4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阻力,主要表现在信用风险大、可供融资的渠道少、融资产品单一、融资总量少等方面。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受国家政策的鼓舞,商业银行开始更多的关注开发面向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得到缓解。

二、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梳理

(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持续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表1)

(二)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措施,因地制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相对应,全国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积极行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详见表2。

(三)银监会通过监管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2008年银监会的《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10月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不同形式的专营机构,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011年11月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3家银行获银监会批准,可发行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共1100亿元。其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将不计入存贷比考核,从而增加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四)商业银行从业务模式及产品创新等多角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民生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产业特征、行业特点和区域特色设立专业化的经营机构、按照地域和行业特点设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建立小微企业的互助合作、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创造了“一圈一链”的批量化开发模式、 “聚焦小微、打通两翼”的产业链开发模式,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之路。光大银行从现金管理需求角度探索小微金融发展模式,开发专门服务小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阳光企业家”,涵盖了B2B管理平台、MIS数据服务平台、阳光助业卡、支付易等六类现金管理工具和服务。招商银行在苏州成立离行式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并在全国设立36家分中心。浙商银行对专营机构提供优惠的行内资金拆借利率,并对新成立的专营网点给予专项费用补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积极在各地设立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支行机构和服务窗口,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三、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一)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监管仍需加强

“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17.3%的小微企业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有一半的了解,29.4%的企业听说过但不太了解,有超过50%的小微企业对出台的相关政策完全不了解。上述调查数据表明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能及时准确的传导至小微企业经营者。此外,有些金融机构及商业性担保公司未能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本,为此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并通过多方面的监管手段确保政策的严格执行。

(二)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性较差

从调查结果来看,虽然国家不断推出扶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社会大众对该政策的了解还不够充分。根据《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的调查结果来看,表示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仅为43.1%。小微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例如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2011~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低于6万元扩大到20万元,尽管范围在逐步扩大,但仍有不少比例的小微企业难以达到要求,该项税收政策的普遍性有待提高。

(三)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实施效果较差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从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向多渠道结款方式延伸,如通过新三板上市、发行债券筹资、设备融资租赁等方式。但新三板目前主要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要求企业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等条件,可以看出通过新三板上市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仍存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建设仍在进行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资的条件不成熟。由于专业经营小微企业也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太少,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筹资的实施范围不明确。

四、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改进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同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健宽松的外部环境,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落实税收与利率等优惠政策。通过延长对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免税期限、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行为给予特殊的税收扶持等手段直接给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轻其负担。另一方面针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其继续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二)完善融资渠道建设

完善间接融资渠道建设。首先要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制度建设,创建各类融资性机构公平竞争环境。其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融资体系,建立多元化融资性结构。再次合理监管控制风险金融。通过完善建设小微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建立起大中型银行―小型银行―小型融资性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共存的间接融资生态体系,从而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贷款从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的融资转移。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建设。首先要完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建设,进一步降低创业板准入标准。其次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建设。推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提高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

第5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6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存在困难 技术创新作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创建竞争优势、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企业的R&D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2001年我国的R&D支出为152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国家的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费用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我国企业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国高科技企业R&D投入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业R&D项目自身技术上的不确定、风险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过高,缺乏良好的信誉;金融企业的谨慎原则。基于此,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难度要比传统企业大。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高科技企业失败率高,众多企业难以做大做强。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融资成本是税收政策对研发融资产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据我们对广东省27家具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小型企业的调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业负债较少,或几乎没有,但大、中型企业都有负债,负债比率在50%以上的企业达52%。这表明尽管研发项目本身的资金来源是以“内源融资”为主,但投资研发活动的企业是有负债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促使投资R&D活动的企业在非研发领域得到更多的资金来源,获得“节税效应”,降低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从而抽出更多的资金投资R&D活动。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R&D活动融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加快企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的,实际上是政府以部分税收收入用以减轻企业税负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税率、税额减免与返还等,企业只要达到税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可以获取税收优惠,节省纳税开支,从而增加企业自有的可支配的现金流,降低了对外融资的需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就相当于无偿地给企业留下了的资金,增加了企业R&D活动的资金来源。再次,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影响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渠道。当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限于单一的融资方式,它需要多种渠道来进行筹资以降低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另外,投资者或金融机构等投资方由于考虑到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可能过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风险、高投入的企业(如高科技企业)投入资金。从而使得高风险企业只能通过自筹资金和政府资助融资。而利用税收政策却可以从降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着手,使其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投入。如果国家制定了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将会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税负,降低其投资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了风险资本向高风险企业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使高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企业利用民间闲散的资本。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影响分析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高科技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税方面高科技企业研发享有多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企业研发融资负担。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该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对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利用内部融资进行研发非常重要。因为,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仍然较大,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获取外部融资。增值税的返还无疑于使企业免费获得了融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对研发融资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税方面,高科技企业同样享受到更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支持,使企业的融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机器设备购置的加速折旧、提高高科技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所得税减免和亏损抵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盈利企业享有150%免抵税优惠等不同方式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使企业融资成本因税负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营业税方面。技术转让的免税优惠促进了高科技企业通过转让其无形资产来为其研发项目筹集资金。主要是由于营业税对于技术转让的税收减免,降低了技术转让的费用,从而增加了转让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回到新技术的研发,为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筹措R&D资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不适应高科技企业融资主要表现在:(1)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较狭窄。税收优惠仅限于部分企业享有,如软件业的税收优惠就较多,而其他同样有融资需求的风险很高的生物医药及医药企业却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区域性太强,一般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只限于高科技企业开发区享有,不利于“税负公平”原则和部分产业融资的税收支持。(2)税收政策支持未考虑企业发展和R&D活动的特点。首先,对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规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业发展初期都是亏损的,这就致使企业没有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其次,R&D活动的资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较高的融资成本,在现行的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只能据实列支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R&D活动期间是很难盈利的,就导致许多高科技企业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许盈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不能起到减轻企业进行R&D活动负担的作用。(3)税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税法规定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计人损益外,其他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显然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4)税收政策限制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因其对投资谨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机构,成了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一个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R&D活动风险比较高,这就使得作为贷款方非金融机构要求的融资利率比上规模的资金融资利率要高(陈海声,2003)。但现行税法的规定却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业利用该渠道筹资的积极性。(5)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负

担。高科技企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使企业采购先进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融资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业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这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6)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范围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R&D融资。折旧是企业内源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较窄,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覆盖到整个的高科技产业,只限于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软件业等高科技企业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7)所得税上的相关费用据实抵扣的适用范围窄。最明显的体现是工资费用的限额扣除。按现行税法规定,在高科技企业中只有软件业才允许据实列支,其他高科技行业就只能扣除规定的口径,超过口径的部分交纳所得税,这与发展中的高科技产业的不相符合,因为许多高科技企业人员的工资都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一般维持在科技活动的20%以上(国家统计局等,《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3年),比仪器设备的投入还要高。不能据实列支相关费用会加重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加大R&D投入。(8)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转让获取发展资金。目前,税法是在营业税方面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有了免税的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免税优惠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只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暂免所得税,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转让收入,超过部分却要依法缴纳所得税。(9)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立法(重视)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包括1999年国务院《转发科技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者以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企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往往是股权投资。但在现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才享有定期的减免税优惠。这不但阻碍了国内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也限制了部分风险资本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10)税收政策对国内民间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缺乏引导性和吸引力,阻碍了国内民间资本的发展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腾飞,社会上已出现了大量“闲置”的资金,若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导国内企业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浪费,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成长。

三、制定适合高科技型企业R&D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7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财政政策;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65-02

一、财政政策的内涵

财政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调控目标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但是对于财政政策的含义,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却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释。

(一)西方学者对财政政策内涵的理解

20世纪60年代,财政学者V.阿盖迪给财政政策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财政政策可以认为是税制、公共支出、举债等措施的整体,通过这些手段,作为整个国家支出组成部分的公共消费与投资在总量和配置上得以确定下来,而且私人投资的总量和配置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凯塞教授认为,“财政政策就是政府的税收、支出以及债务政策对生产、就业、收入以及价格等水平的影响”;埃克斯坦教授认为,“政府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物价水平这些短期目标而实行的各种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变化,通常叫作财政政策”。

(二)我国学者对财政政策内涵的理解

我国著名财政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认为:“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中青年学者郭庆旺教授认为:“财政政策就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达到发展、稳定、实现公平与效率、抑制通货膨胀等目标的长期财政战略和短期财政战略。”这是国内关于财政政策的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阐述。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财政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一致的。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内容

目前我国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制定实施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是对文化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财政资金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文化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经常利用政府预算、政府信用、政府补贴等来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文化产业政策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设立各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用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如2010年,吉林省设立的2 000万元“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具有开发战略性、先导性的文化产业项目。沈阳市设立4 000万元的“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与创新[1]。2012年,北京市设立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专门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旨在促进文化与资本市场对接,解决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瓶颈[2]。从目前的财政政策看,政府虽然对某些特定的文化产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在资金支持机制上对文化产业给予了强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图书、报纸、杂志的销售适用13%低税率;古旧图书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以及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30%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实施范围也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三、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有政策支持,但仅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产权评估、交易和流转、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文化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针对文化企业贷款特点的申贷程序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再有,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找不到投资方向的社会资本,而渴望融资的文化企业却十分缺乏发展资金,闲置资本与文化企业二者之间的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缺乏平台和中介。这表明政府财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尽管有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实际上这些财政金融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投资,扩大文化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激励措施。然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尚不完善,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关于文化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只适合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改革过渡期,对投资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的文化企业来说,难以形成持续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小,税收起征点较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吸引力不足;财政支持文化企业投融资实践中依然偏向于有实力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而对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业,缺乏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民营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难以突破。

四、完善财政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一)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可以为文化产业提供其所需的发展资金。想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须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无障碍的沟通平台。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但是纵观社会资本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还是存在很多的闲置资金没有找到投资方向,政府可以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文化产业与闲置资本可以充分实现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之间的沟通,做到需求互补,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筹集到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也可以使闲置资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得财政政策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我国税法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方面有很多优惠措施,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减免部分所得税,降低税率,对文化产业提供资金的企业以及个人减免所得税等等。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死板,具体运用时缺乏针对性。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试点地区新办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产业的单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表面上看,这项政策减轻了新办企业以及转制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但是影视、动漫以及传媒等文化产业从创意研发阶段到生产制作,再到后来的市场营销阶段,这一过程往往是要超过三年的,由此可见,这些企业根本没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的特点。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征,将税收优惠措施延伸到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转化阶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高文化产品研发的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其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比例提取规定比例的文化产品开发基金,建立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依据,使企业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阶段,由于国内外的知识技术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对传统文化产业中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专利给予关税的减免优惠,对新兴文化产业进口以上设备和技术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这样才可显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三)加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力度

第一,调整税目与计税依据。要调整和细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营业税税目;将文化产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文化业态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中;扩大和规范文化产业的营业税免税范围和领域。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分工发展和产业的提升,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在税收征管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传统文化领域中的影视服务、涉外文化服务外包和文化咨询业,如文化企业广告服务、文化会展、知识产权等行为,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税率。税率调整应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本着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国家鼓励或支持,限制或放开,区别对待的文化产业发展意图。可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细化来调整文化业的税率标准,按照各自的分类标准和业态,适用差别税率。可调高部分高档文化消费行为的税率,例如高级商务活动的经营性文化营销行为和创意行为;降低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生产的营业税税率,拉大生产与消费税率间差异,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生产水平[3]。

第三,中小型文化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落后以及资金信用积累薄弱等特点,在与大型文化企业竞争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政府应当出台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的项目,政府可给予其各种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融资方面给予中小型文化企业所得税抵扣、减免等优惠,或给予其税收担保,减轻其融资负担,以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沈阳: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N].科技日报,2012-05-23.

第8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第9篇: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