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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修订版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
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
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类型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外,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包括使用房屋),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处(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地政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应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批准的企业经营年限相同。使用期满或提前停止经营的,应向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交回用地手续。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持合同延期批准机关的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转让、转借、转租、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动用或者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用地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使用土地时,市土地局地政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缴纳的用地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以及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根据规定的土地等级和收费标准,按照土地位置、周围环境、公共设施和交通情况及土地用途确定。其标准按人民币/每年每平方米计算,商业、旅游业为3元至70元;办公住宅为1元至40元;工业、仓储为1元至30元;文教科研卫生为0.5元至15元。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市土地局地政处核定。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由市土地局地政处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计算。每年六月底以前一次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免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如中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企业从其利润分成中缴纳;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的土地,租赁房屋的双方应订立协议,由房屋出租者缴纳。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20%至30%缴纳,由市土地局地政处核定。建设期间的期限,以施工执照规定的期限为准。无施工执照的由市土地局地政处根据工程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市土地局地政处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除一类地区外,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其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至3元计收。对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免缴,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减免期满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经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的生产型企业审批机关建议,由市土地局地政处给予适当优惠。
产品出口的生产型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经减免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办理,实施前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仍按原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为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并使用本单位土地的,按本办法办理。提取的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单位在开户银行专项储存,有关缴纳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加征土地使用费,直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转借、转租、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或动用、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者,加征一年土地使用费的八至十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范围者,加征一年土地使用费的六至八倍;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或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者,每逾期一天,加征一年土地使用费的3‰至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客商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本办法办理。
【关键词】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谋划筹资方式、筹资渠道。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通过贷款、融资或发行债券增加可利用资金,对已取得的贷款按时还贷,形成“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良性循环,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有了资金,还要把资金管好用活。一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主要是确定最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避免现金和银行存款闲置;合理调度资金,做好流动资金“勤还速贷”工作,利用货币时间空间差,节约贷款利息。二是应收账款管理,主要是确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及时催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三是存货管理,积极开展空置房的处理。实行无库存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四是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确定固定资产需要量,选择最佳折旧方法,及时处理闲置固定资产。
二、设置资金管理中心
以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的内部承担机构,为房地产集团及成员企业提供金融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架设独立管理机房,统一授权后,成员企业资金管理人员通过USBKEY登陆。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接管成员企业银行账户,根据业务量大小,统筹调剂资金。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使房地产集团对作业层资金进行实时监督与评价。对于如日常零星支出、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材料短缺等情况,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可进行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按计划用款,按进度拨款。还可以解决企业资金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做法,既方便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也节约了大量票据、手续费用。
三、资金集中结算体系
房地产公司按各下属公司施工产值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将分散资金集中管理。资金管理实质是对各环节现金流的监督与控制,按各下属单位年度、月度计划,统筹调配。以集团总公司机关本部为例,每年初以部门及部门正副职、工作人员标准作好部门一年经费预算,年底对部门节约的经费下拨给部门,对超支部门给予重罚。对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制定一套专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即所有工程款项由公司向业主方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函”,由公司统一收取,项目部各项支出由项目部按计划报公司审核后统一支付,工程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强化对工程项目成本的管理,避免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的资金浪费,保证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四、现金流预算控制体系
成立资金预算委员会,负责编制资金预算草案,审定预算收支总量、生产经营目标、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及大修理资金、生产经营费用、下达给基层单位年度费用指标、房地产集团预备资金、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制定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预算目标的实现,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实际完成数每超过或低于预算数一定百分比则给予一定分数的处罚或奖励。根据实际取得的分数划分不同档次,以此确定给予奖金或扣减经营风险押金。并且以预算的各项指标作为考评业绩的依据,可避免传统作法的弊端,提高对预算的重视程度,使预算管理产生好的效果。
五、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体系
1.信息监控控制体系。现有企业资金信息监控体系主要包括资金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筹融资管理、安全授权认证管理,内部账户管理,内部存款管理,内部转账管理等。通过外部网上结算直接结算,不需通过银行。减少资金交叉占用,理顺内部资金往来关系;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和涉税风险。
2.风险控制。(1)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集团应拟出台一套资金管理制度,如《资金结算办法》、《资金集中支付操作手册》和《预算管理办法》等。(2)加强资金流监控,防范资金短缺风险。加强与开户银行的协作,如银行帐户资金限额提醒、大额资金支付提前通知、集团与银行签订年度融资信用额度等。(3)加强对成员企业监督,防范下属公司资金的体外循环。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和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对银行总账户、成员企业分账户的全部发生额、银行余额的实时监控,随时进行银企对账。(4)明确银行网络设施,降低企业资金信息泄露风险。严格筛选确定合作银行后,明确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程岳元.浅谈建设项目成本的控制[J].山西建筑.2008(23)
[2]邓科.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一、国外风险勘查金制度的理解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风险
矿产勘查活动是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的一项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一般行业共有的商业风险(市场风险)。勘查资金回收期很长,一个项目从前期论证、考察、现场踏勘至出成果质量报告,至少需要3~5年,这么长的时间里,政治、经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难以预测。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质风险。地质风险是指发现一个有经济价值且开采可获利的矿床的成功率极低。据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高达99%。
2.国外风险勘查资金设立背景
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的空间范围加大,矿产资源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途径是要在增加国内资源供应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
在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在国际化、全球化运作,为了化解高风险,大多国家采取了如:国家直接投入勘查资金(地勘费)、勘查补助金、资源耗竭补贴、勘查股票、勘查投资减税、银行贷款等方式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矿产勘查的风险极高,属于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因此,矿产勘查的风险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
在我国,先期是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归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但对于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或项目,一般企业是很难承担起上述两种风险的,按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政府应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先导性支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国际化、全球化运作的今天,设立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尤为重要。2010年修订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明确,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3.资金性质、用途
风险勘查金来源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2010年修订的办法对各类项目支持、补助的比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性质为专项资金补助类,非投资基金,符合国际惯例。
4.资金扶持对象及项目条件
纵观国家、各省的国外风险勘查资金管理办法,其扶持对象皆为包括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各类地勘单位和国内注册的矿业企业。
项目具备的条件:一是前期地质调查和评价类项目,须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
5.资金拨付渠道、资金管理形式以及会计核算
按国家、省市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外风险勘查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国外风险金管理与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各省市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审、及监管等工作都做了粗线条的全面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遇到了设备物资出口、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一些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实际问题,虽属于具体细节问题,但影响到了项目的正常开展。
1.受项目所在国别影响,项目承担主体与申请资金主体不一致
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虽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属于市场行为,但涉及矿产资源这个敏感行业,大多数国家没有完全放开资源市场,设置了大小不等门槛,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或者准市场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允许在本国注册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工作,并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个别国家或发达国家甚至规定禁止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其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如:非洲大多数国家的矿产勘查许可证是授予在其本国注册的企业。换句话来说,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开办境外子公司,方可取得所在国勘查许可权。这一点给资金申请单位形成瓶颈,一是我们国家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或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事业单位境外投资是严格限制的;二是经过商务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境外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与国内企业在法律地位来说是等同的,是母子投资关系。项目为境外子公司持有、承担,资金申请单位却是在国内的母公司。
2.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国外项目经费所需外汇不能正常汇到境外
地质勘查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地质勘查对象是地球自然体,其勘查目的是揭示自然体的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其勘查手段是地质学等多学科理论推断同多种工程观测验证相结合,其勘查成果是非物质性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超前储备,投入产出没有确切比例关系等特点。地质勘查生产出来的特殊“产品”―地质成果,是通过地质勘查活动,获得的是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性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是一种“知识、信息”产品。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分为矿产地勘查报告、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和实物成果(如水源地、油气井、探采结合扩孔水文井等);按其所有权不同,分为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和国家地质成果。它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
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而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财政资金取得的国家地质成果,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只有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才按评估确认价或协议价入账。
由此看出,矿产资源勘查业,除了形成地质成果且地质成果转让情形外,只有资金投入,没有明确的资金收入。其不同于境外承包工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此类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外汇汇出受到了限制。目前,大多数单位通行做法,一是勘查所需设备物资的出口,由国内公司与境外项目子公司签订国际承包勘查工程合同,以境外承包工程的名义将所需设备物资运出国内,实际上只有投入、无工程收入,这种做法改变了工程项目性质。另外,由于税务主管部门将国内地勘单位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范畴,因而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出口退税;二是境外勘查项目工作经费所需的外汇,应按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程序办理,而只能以对境外子公司追加投资的形式按资本项目下的程序进行申报,其改变了外汇资金性质。这给企业将来外汇核销、资金管理等埋下了隐患。
3.由于风险勘查金制度本身设计缺陷,无法按国内财务会计制度正常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如前者所述,大多数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勘查等项目准入是严格限制的。仅仅靠与国外华人或者华人公司一纸合同或协议,就能合法运营进行勘查、勘探,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许可证的颁发对象是项目所在国的某一主体,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境内地勘单位或企业,这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属于处在不同国度的母子公司,或者跨国公司。投资基金与专项资金在我们国家是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和核算方式,专项资金用于投资,从预算资金管理角度看是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并且会计核算无依据,资金无法核销;从外汇管理角度,两种性质、不同用途的资金无法并行,也不能相互交叉核算与核销。
其实,在国内具备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在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某一矿种的探矿权,或与境内拥有探矿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勘查,资金管理与核算也存在这种实际问题。
三、风险勘查金管理与核算的建议与对策
能源、矿产资源在国际上现阶段处于敏感时期,受政治、外交等影响极大,属于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矿产资源勘查的风险极高,投资期长,投资回报期及收益额难以确定,属于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新兴的国际领域;国家新设立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新形式。“关系理顺、制度完善,政策到位、管理规范、核算准确”应该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
1.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制定出既具有权威、全面、可行、可操作性,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办法
第一,扶持政策可宽可严,但程序、方法必须可行。特别是扶持对象和具备的条件,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把握政策尺度,既要把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好,又要把财政资金用好,杜绝漏洞,减少风险。
第二,政策制定者应该通晓合同、外汇管理等涉外政策法规,掌握对外贸易基本常识和财务会计知识,了解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地勘行业工作性质、特点。
第三,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同于国际工程承包,更不同于国际商品贸易,其具有显著的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应多方位、多角度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特别应深入基层,多征求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基层单位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譬如:国家《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通过协议或者合同合作勘查的项目,一般是许可证持有人缺少勘查资金,其通过各种渠道与我国企业取得联系,达成风险勘查意向。严格意义来讲,这种合作行为属于民间合作,风险极高,其没有得到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一纸跨国协议,项目可信度降低,容易产生漏洞,应该增强扶持条件的可行性。再譬如: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不严密,登记备案、勘查、成果转让这三个条件应该是三个阶段,同时具备不现实,也与制定本办法初衷相悖。
2.风险勘查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勘查特点向有关部门主动宣解、诉求,取得各方政策支持,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业务有别于其他行业。从服务地域来说,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业务是国内投入,国外施工。从风险勘查角度来看,矿产资源勘查属于多年多次投入,不能保证其成果的有效,不能保证其投资回报。从经济贸易行为来看,虽说地质勘查和转让成果是地质勘查业务的两个不同阶段,但投入―成果―转让行为其本质是不同的。与机械制造业的采购原材料―制造产品―产品出售性质雷同,采购原材料的目的不是为了经销原材料,而是为了加工成产品出售。
资金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商务、外汇、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外汇、设备物资出口等操作程序,增强矿产资源类项目的可操作性,将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入实处,使地勘单位和企业合理合法的实施“走出去”战略。尤其外汇管理,要使国外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合法的使用外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不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出口贸易,也不属于国际工程承包等类别的服务贸易,更不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投资,针对其投入期时间比较长,资金回收不确定的特点,应与外汇管理部门磋商经常项目下新的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设备物资出口事宜,应与商务部门、海关明确意见,以国外矿产风险勘查类参照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程序审查通关;为了能让地勘单位享受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等同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准许有国外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3.针对地质勘查业的特点和不同国别的财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合法勘探权在境外公司而不是国内企业,所发生的勘查费用应该归集于境外公司财务账内,最终形成境外公司的无形资产―地质成果,对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之间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国内企业与境外项目发生的经济往来属于对外投资范畴,按长期投资来核算。而国外风险勘查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性质,按资金办法规定应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核算,这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资金,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也不同。
纵观国家或各省出台的各种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颁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0~2002年颁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外贸厅2008年颁发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等,其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因项目而异,发生的国内企业上年度的国内、外费用,其扶持对象是国内企业,而不是境外子公司,也非弥补境外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其共同点是对项目前期费用、而非项目实施或公司运营费用予以补助。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是顺应国际“资源全球化”形势而兴的新事物;对于此项资金管理核算来说,国家财经法规没有健全,由于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借鉴和参考其他行业的做法,前无车,后无辙,只有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路子。
一是建立以“事前立项”为主改为“事后申请”为主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矿产资源赋存的可能性和项目的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后,参照国家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做法,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金计划安排,采取地质勘查经费预拨的方式,次年以费用支出凭证为依据审查确定该项目决算数,而后按项目类别、比例予以补助结算,多退少补。
二是建立符合国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资金核算方式。《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会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地质勘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有两种核算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以国内商务、外管等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和银行出具的外汇汇出证明为依据,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用于本项目的国内企业和境外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等为准,确定对国内公司“对外投资”的财政补助额度。国内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国外花费,国内补助”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关键词:资金管理 模式创新 转型升级
巨化集团公司,创建于1958年5月,是国家特大型化工企业。2011年以来,公司在实行资金管理“四个统一”(即统一开户管理、统一外部存量限额管理、统一商业汇票管理、统一外部融资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资金集中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开通“银企互联”系统为突破,以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以“一个中心、两个资金池”建设为抓手,以“商业汇票管理规范化”为补充,不断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强化资金集中管控力度。不仅为企业实施战略发展目标提供了资金保障,而且发挥出资金集中管理优势,为低成本、多渠道筹融资争取了更大的运筹空间,大幅降低了公司财务费用。
一、以“银企互联”为突破,实现资金集中管控的技术创新
2011年4月,集团公司正式启动“银企互联”项目,“银企互联”系统的开通,对提升资金集中管理有五方面的促进:
第一,做到收入资金实时归集:即银行可以将各单位资金实时归集到集团公司总账户,通过实时归集,实现193个账户的“零存量”运行。第二,做到支出资金零余额支付:各单位日常支出实行日间透支,日终清算补充方式。只要各单位在财务结算中心有存款,在预算的前提下即使外部银行账户没有资金也可以对外支付,日终由系统自动清算补平。第三,做到资金实时监控:财务结算中心可以通过银企互联系统对各单位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第四,做到系统自动对账:银企互联系统可实现银企自动对账,同时财务人员也可主动向银行查询账户对账信息文件。第五,做到资金安全更有保障:每笔资金支付需经过三级(子公司两级、集团公司一级)审核才能实现,各级审核都设有操作员密码。信息公司设专人负责网络安全,比原先采用的网银系统更加安全。
银企互联系统的开通,标志着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实现了资金集中管控的技术创新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重大转型。
二、以“一个中心、两个资金池”建设为核心,实现资金集中管控的模式创新
根据集团公司所辖单位较多和资金分布结构复杂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探索“一个中心、两个资金池”资金管理模式,拓展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具体的做法如下:
1.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资金,由财务结算中心统筹进行资金调度管理
目前,集团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全资、控股单位,已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规定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的单位,所有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归集到财务结算中心,并由“中心”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2.对不能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资金,采取“本币资金池”模式进行监督管理
这部份资金主要包括上市子公司、参股(并受托管理)单位资金,公司住房办、公司保险服务中心管理的资金等,因政策原因,这部分资金暂时还不能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集团公司采取了“本币资金池”模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该资金池的资金采取相对分权的管理模式,资金不进行划转,而是借助银行现金管理系统,掌握存量信息,增强对各单位资金流量和流向的监控。
3.对开展进出口业务且留有外币余额的单位资金,由集团公司建立“外币资金池”进行统筹管理
目前集团公司下属有部分单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具有一定量的外币存量规模,为合理运用这部分外币资源,集团公司争取了“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建立,在有效解决了外币资金集中管理的同时,也解决了各单位外币资金“此存彼贷”的问题。
三、建立商业汇票收支“全过程信息化”系统,实现商业汇票规范管理的流程创新
商业汇票运行涉及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的资金收支活动,商业汇票业务与外部商业环境、市场供需密切相关。实物商业汇票在企业营销和财务各环节交接频繁,且占资金流量50%左右。为加强商业汇票集中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集团公司专门开发了一套汇票管理信息系统,从销售回笼到采购支付环节的实物汇票交接,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票据操作流程。
第一,规范销售回笼和采购支付环节的实物汇票交接管理,从汇票收取源头上强调背书信息,实行信息网络管理,汇票收支平台延伸到营销系统的销售部门和供应采购部门。第二,针对集团公司区域营销网点的建立,建立了区域营销网点汇票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平台规范异地汇票回笼管理。第三,规范汇票上交、入库、领用、支付操作流程,为方便领用,分别建立了集团公司集中票据池和单位自用票据池。
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集团公司范围建立了供应、销售、财务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了实物汇票流转风险的管控。通过汇票管理系统与银企互联系统的并轨运行,将集团公司现金流和汇票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达到现金流和汇票流“双流合一”,实现了集团公司资金流的全面集中管理,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四、突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管控的制度创新
本着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理念,集团公司近年来先后完善出台了《担保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对外大额及特殊事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银企互联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资金管理办法,努力将权力纳入制度的笼子。
1.强化融资担保统一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目前,集团公司对融资担保管控概括起来实行的是“三大融资平台”加“一控四统一”的管理模式。
“三大融资平台”:即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优的独立子公司。上市公司利用平台优势侧重股权融资;集团公司利用资产合并优势侧重债券融资;集团下属子公司利用集团担保及资源配套优势侧重向银行融资。通过这样的分工,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融资平台优势,筹集到宝贵的资金支持,同时也较好地避免了各个主体间产生矛盾,有利于集团负债结构的整体平衡与负债率安全控制。
“一控四统一”:一控即预算总量控制,四统一是指统一授信、统一谈判、统一审批、统一备案。
三大融资平台体系加一控四统一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多年来的实践提炼,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这种统借统贷的模式从集团层面来说是有效集中资源,增强了谈判议价能力(如五家银行给予利率下浮10%优惠);从二级单位来说减轻了融资压力,降低了融资成本。
2.制定商业汇票管理新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为加强内部商业汇票开具、取得、使用的管控,集团公司重新制定了商业汇票管理制度。新制度对汇票定价、汇票真伪辨别、汇票理财和内部汇票借贷、贴现、结算等进行了规范。
(1)收取不同质量银行承兑汇票执行不同定价;(2)明确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辨别的责;(3)完善内部汇票借贷、贴现、结算比例等管理条款;(4)拓展汇票理财业务。
3.规范大额及特殊资金支付管理,强化资金管控
针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大额”和特殊事项资金使用的“特殊”,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精神,从决策、审批、支付等各流程均作了明确规定,最终达到强化资金管控、防范资金风险和健全内部控制的目的。
五、组建财务公司,实现产融互动发展的平台创新
2013年巨化集团公司立足集团战略、加快产融结合、服务产业发展,在集团公司领导的带领下,通过财务团队的积极努力,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筹建批复。
通过半年多时间的筹备,2014年3月“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启动运营,财务公司将充分发挥资金引领、资产管理、资本支撑的功能优势,围绕做优息差业务(存、贷款)、做精价差业务(投资管理)、做大费差业务(中间业务)、做细风险管理,持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盈利能力,努力把财务公司打造成集团公司的“资金集约管理中心、综合金融产品服务中心、战略协同和金融价值创造中心”。
财务公司的成立是巨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资金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有效发挥金融驱动作用,促进产融结合,增强核心产业竞争力,对巨化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六、取得的管理成效
巨化集团公司经过长期的探索和总结,构建出以“银企直联”系统为平台,以“一个中心、两个资金池”为核心,以制度化建设为重点,以统一融资担保管理为保障,以财务信息化为支撑的“五位一体”资金管理模式,在集团公司内部构建了便捷、高效、集约的资金管控系统。该系统在盘活存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提升融资议价能力、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和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表现在:
1.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过资金管控系统,集团公司能随时掌握各分、子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能对各分、子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控,从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2.盘活了存量资金,加快了资金周转,提升了效益
通过对现金流和汇票流全面集中管理,全年约可盘活回笼汇票70多亿元,同时由于实行二级单位在外部银行账户存款“零余额”管理,资金集中流量明显增加,通过归集资金的内部调剂,每年降低财务成本近8000万元。
3.集团公司对外融资议价能力显著增强
基于目前集团公司良好的负债结构和资金调配能力,巨化集团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了较好的信誉与影响力,融资议价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已有5家商业银行提出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另有多家银行下浮优惠也在沟通中。
4.资金整合能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
通过近三年的资金管控,集团公司整体资金调度能力显著提高,即使面对2011年以来国家持续从紧的货币政策(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3次加息),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链仍然相对宽松,资产负债率从2009年末的69.98%降至2013年末的55%,资金有效集中是一个重要助力。
七、总结
对于一个成熟期的企业集团,有一套符合自已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的资金管理模式尤为重要,因为资金集中管理是风险管控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在我们推行资金管控系统过程中,深深体会到领导重视是推行资金集中管控的前提,资金集中管理不可避免会触及个别下属单位的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的决心与二级单位的支持是推进资金集中管理的先决条件。其次,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面广、力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整体安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孙静勤.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化管理的必要性条件和措施[J].四川会计,2003,(11):23-24.
[2]袁琳.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完善与风险控制[J].会计研究,2005,(9):57-62.
[3]康建春.集中资金管理,融通企业血脉[J].会计之友,2007,(4):18-19.
[4]谢建宏.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9,(11):44-47.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论证。省直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论证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完善。
(三)报批。经审核或论证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直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由省直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或由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未经批准,各省直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及工作会议等对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支持环节、补助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标准)、部门职责分工、绩效目标、审批(申报)程序、拨付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包括竞争性立项)或因素法(包括标准化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直部门共同确定。对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直接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因实际需要需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等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报。
第八条 省直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按照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既定的目标和时限,组织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分年安排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直部门将下一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资金指标(如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项目分配已明确下一年度要实施项目的资金等)提前通知市、县,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第十条 省直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等。如需变更,由省直部门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等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类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
(一)省直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单位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或再评价。
(三)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当年完成项目,要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对跨年度项目,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总体评价。省直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分项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时再进行总体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达到优良等次),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使用效果不好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预算安排或撤销专项资金。
(五)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按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公开专项资金信息。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在省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列入目录的专项资金,其主管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在省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基本信息,如设立金额、起止年限、分类科目等。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专项资金执行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规模,应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上。
第十九条 未按《管理办法》、《审批办法》和本细则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省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已设立专项资金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对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 年8月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原则(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1、专项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
不论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72号,均没有对专项资金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专项基金等,比如近年并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其征收目的是通过政策调控,运用经济杠杆手段降低建筑能耗,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其征收环节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保证金或押金,企业若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府应予全额退还,只有当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时才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不退还部分才是真正意义的专项资金或者说专项基金。事实上,不管是征收环节还是不予退还部分都统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甚至管理这些资金的财政部门也并不清楚这种资金的具体性质,以为交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即为可支配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当执收单位向财政申请拨付返退企业的保证金时,审批时间很长,如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实这样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不能及时向企业返退资金,还直接影响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由此,人们对专项资金的界定基本上出于财政系统或有关部门的主观判断,尤其是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各种专项资金一股脑并入国库支付系统,比如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政府专项资金等,由此导致各种资金相互混合,很不利于专项资金管理。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不够科学
笔者所在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模式。比如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报,涉及局本级多个业务职能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局本级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编报部门预算,业务处室编制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和独立预算机构,其单位财会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编报部门预算,同时直接申报专项资金计划。基于此,人们很难明确界定哪些项目应该从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报,哪些项目应该由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中编报,由此导致业务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有时候可能重复编报预算。再如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其管理同样实行年度编报收支计划,首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征集公告,再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批复收支计划后即可确定具体项目。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很科学,其实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企业可能没看到公告,或者对政策不够了解,不知道如何申报项目,从而导致征集不到项目,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从编报,以致政府部门在专项管理工作上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履行行政职能。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许多专项资金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却尚未进行修订。标准和制度不健全,导致预算编报较为粗糙。由于财政部门对收支计划的批复没有时间约束,年度收支计划往往一年半载后才得到财政批复,耽误了相关项目的实施进程,导致当年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甚至拖延到下一年度才能执行。有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财政早已批复,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资金拨付制度,有时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导致工作进度延迟,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4、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有些单位随意开立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一个专项资金开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有的单位擅自将专项资金设为定期存款,增加了资金管理风险和银行账户管理难度,也不便于会计核算。由于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当新业务需要开户审批时却要求预算单位对多种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整合,实行一个银行账户管理多种专项资金,比如笔者所在单位的散装水泥发展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住房专项资金,将这三种完全独立而且资金量庞大的专项资金混合在一个账户进行管理,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独立管理和独立核算。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些专项资金一股脑打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此导致部门预算的行政资金与专项资金混合在一起,比如部门预算资金、“十百千万”人才专项补贴资金、部分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等都在一个零余额账户体系管理和核算。除此之外,各种专项资金归属财政内部不同业务处室分管,比如住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有些项目又不能提供银行票据给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有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也有很强的主观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改进策略
1、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
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定义,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比如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等管理方式相似的资金,征收时可以定义为“某某保证金”或“某某押金”,对未予核退的资金定义为“某某专项资金”或“某某专项基金”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管资金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还是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称为“住房专项资金”,并具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防止各种专项资金混淆不清,方便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梳理、整合、修订完善,理清职责,落实责任,制订一套系统、全面、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来源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非财政资金为一类资金,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资金缴存及贷款银行,制订专业的资金增值模式,明确资金监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对资金安全、增值模式和渠道及实施资金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住房专项资金、金建工程专项资金等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基建项目资金为二类资金,资金监管部门主要对项目概算进行总控制。“十百千万”工程等补贴类资金为三类资金,主要从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社会效益方面进行管理。其他事务性质类的专项资金为四类资金,主要从项目征集、确定、审批、实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3)对专项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专人负责,单位统一编号,对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等全程实施合同管理,保证项目管理有效,档案资料的完整。(4)对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未经审批开设账户的,补办审批手续或注销;对违规开立多个账户的,坚决予以注销;擅自将财政资金办理定期储蓄业务的,坚决予以取消;一个账户管理多个专项资金的,分设账户管理,实行独立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定期对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以保证工作成果。
3、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专项资金往往涉及同系统的多个职能处室和事业单位,也涉及多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因此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需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有效沟通。(1)对内负责项目申报及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内部工作无缝对接。(2)对外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向财政申报预算,根据内部单位反馈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财政沟通协调,使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进度款,资金拨付后做好票据传递工作,以便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以形成一个闭合式的资金管理模式。(3)在专项工作结束后,主动联系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4、强化单位财务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要准确定位财会人员角色,将财会工作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专项资金决策和监管工作;要充实财务力量,加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权责结合;要重视财会人员培训和学习,财务人员既要熟悉会计法规、财政政策、财经纪律,又要深入了解并学习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为财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5、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由于各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实施领域都相对独立,很多项目不具可比性,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专项支出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单位可以建立内部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1)在经济性方面,评审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支出决算机制,支出优先安排机制,是否克服支出过程中的浪费现象。(2)在效率性方面,是否能体现政府及民众对专项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3)在有效性方面,结合当前和长远利益,衡量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专业工作中创造的价值,总结专项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并加以有效利用,营造讲绩效重绩效促发展的良好风气。
三、结语
【关键词】企业集团 资金管理 风险控制
一、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风险的分析
企业集团以资金的流动和表现形态为重点研究对象,对整体的资金流向、结算方式、调度和运作等进行综合和系统的管理。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如下几类:
第一,资金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形成于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如同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主要是指资金被挪用、欺诈和贪污的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管理重在防范,通过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健全资金管理的内控机制来堵住各种安全漏洞,如构建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制度来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第二,资金短缺风险。资金短缺风险形成于激进的筹资政策、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宽松的信用政策、过多采用债务方式融资、未能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主要是指集团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地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从而导致企业集团放弃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低价甚至亏本出售存货和项目、无法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信用等级恶化、被收购或被迫破产重组等。
第三,资金使用效率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风险形成于预算编制的不准确、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度不畅、现金管理能力不强等,主要是指多余现金获得的收益低于贷款利率。现阶段不少企业集团错误地理解“现金为王”的理念,片面追求先进充裕对经营安全性的保障,不太关注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风险的存在。
二、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的建议
(1)构建集中统一对外支付系统。通过构建集中统一对外支付系统,企业集团可以减少资金沉淀和占用,及时掌握资金流向,从而避免资金套用和预算变通情况的发生。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费用归口环节分解年度先进预算,在预算额度内规范使用资金,并严格按照预算用途使用资金;进一步明确预算编制依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预算规定,做好执行情况的实时分析和监督,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做到“凡有支出必须先有预算,超出预算必须经过调整,凡有调整必须经过批准”;对于使用支票和现金形式支付的资金,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现金预算申请,定期拨付到该单位的支出户,由该单位根据需要进行支付。
企业集团集中统一支付的业务流程如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付款需求,在资金监管系统中进行签批流程,在资金监管系统中要通过预算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审核等手续,审核通过后,发送付款指令到资金管理中心,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付款指令通过总账户为其付款;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后,同时减少该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存款;成员单位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回单,同时减少内部存款。
(2)加强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企业集团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在提高结算质量、控制账户数量、优化开户结构等方面进行摸底,并结合银行账户调查工作,对各单位网银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检查各单位银行账户对账情况,主要包括对账是否及时、对账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等,尤其是要重点调查收入账户、电子结算账户的对账情况;督促各单位加大银行账户余额的控制力度,要求各单位按月上报银行存款对账相关资料,资金管理中心每月对各单位的银行存款对账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撰写书面报告,切实形成对账工作的长效机制。
(3)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再建设。目前企业集团基本都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构建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钱”的机制,但在实际操作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通过制度规范流程,将风险意识渗透到制度体系中,构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体系。企业集团要根据自身资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废止已经过时的旧制度,针对现有制度中操作性差的部分进行修改;针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形成一套完整的内容控制制度体系,内容要涵盖当前的全部资金活动;初步建立以监督管理规定为核心、各项办法为框架的资金管控制度体系,要对全系统的账户管理、结算管理、资金对账管理、现金预算管理、监督考核、资金系统应急预案等各个方面建立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完善“以制度管资金”的机制。
(4)提高制度和流程的可执行性。企业集团要建立制度平台,使过去相互独立、条线式管理的各类活动连成严密网络,使内部控制成为资金管理风险控制整体系统性的控制活动。这就需要对各类资金管理活动的流程进行梳理,提出相应控制措施,从而建立包括流程描述、岗位职责描述、风险点提示及控制措施在内的体系文件。企业集团要制定《资金管理工作内部控制规定》,根据人员变化和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各个岗位的职责重新进行梳理,完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明确责任,确保所有资金管理活动无一遗漏地囊括在内部控制框架之下,并通过自下而上的流程复验,使检查活动制度化,使内部控制成为防范风险的有效防线。
(5)完善监督考核的实施。为改善目前的监督考核未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企业集团要进一步改进资金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方式,以集中检查为主,突出日常考核,增强日常现场督导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个别单位将就某一事项或某笔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把日常性考核程序化、信息化,同时将资金管理的考核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直接与领导薪酬挂钩,加强监督考核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