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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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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

第1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一)内涵

1.农业保险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一种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的实施形式有许多种,具体来说,比如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协会风险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形式而已。它与“农业保险”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客观对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2.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

那么,从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农村管理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又是农民群体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二)特征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构成了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特征。

1.适用地域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乡、镇、县、市、省为单位,共同构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整个运作体系和层级架构。

2.合作社成员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体。在中国,农民群体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劳动方式的群体。通俗地讲,就是长期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二是参保人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既以集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又以个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3.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与其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本质区别之一。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运作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目的的,它的根本目的应该回归于农业保险的目的,即预防和分担农业风险,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4.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的灵活性与简单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自愿集股或集资设立起来的自治组织”,鉴于此,它在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简单性。在组织管理结构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也不要求必须要向保险公司那样成立一个董事会,合作社成员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在投保时缴纳保费,而且,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业务范围方面,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确定保险范围和险种,相比保险公司而言,比较单一。

5.法律责任的连带性。

既然是一个自治组织,且成员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么,合作社对外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连带性责任。不过,这种连带性责任并非是绝对的。倘若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够从一个“合伙组织”转化为法律上的“法人”的话,那么它极有可能会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可以独立参与各项民事活动。

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着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换句话说,一种行为规则一旦演变成为“制度”,那么,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看,它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它便开始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基于此,当一项制度开始承担它改造社会的重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设计理念、设计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后果作一具体的评估。农业保险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如此。当它被建构成农村社会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时,它不仅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而且还必须要作用于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一个有价值的评估。

(一)设计目的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更好的得到贯彻实施,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设计理念

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责任和利益方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让农民们抱成一团,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三、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国内外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仅仅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1987年5月22日,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在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诞生了。1987年河北省冀县供销社与县保险公司联合,围绕着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在创办种、养、加工等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组织部分专业户,创办了保险合作社,从而使社会化服务扩展到了保险领域,使保险服务扩展到了农村。1988年5月,国际合作联盟来冀县参观考察时,对保险合作社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天津静海县、山西太谷县、黑龙江尚志县等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自发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而自生自灭。“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该模式曾经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然而,1998年后,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萎缩一样,这一保险模式也逐渐萎缩。目前,黑龙江的农垦系统就在推行自我保险的模式。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垦区20万农户设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系统范围内,由各个投保人来共同组建一个风险基金,进行互助保险,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承担了保险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把这些投保的农民作为一个投资的主体,进行互助、自保,这实际上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保险组织形式。上个世纪90年代,福建省尤溪县西滨乡建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减少了政府开支,而且的确发挥了分担农业风险的功能。

(二)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在国外农业保险中,尤其是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农业保险合作社都已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农业保险合作社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

1.日本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国家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接受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再保险业务。三是政府对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并对农民的农业保费和部分农业保险运作经费给予补贴。四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是综合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综合农协会员的农户,参与农业互助保险既是会员的一份权利,同时也是一份义务。因为作为农协会员,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都享有优惠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协会员加入互助保险是具有绝对强制性的。五是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不仅依赖于综合农协而存在,同时它也完全垄断了日本整个农业保险市场,农民投保范围不仅仅包括农作物和其他农业生产保险,也包括财产和人寿保险。在早期阶段,所有的农业保险项目均由农协独立垄断经营,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是不允许进入农业市场的。

2.西欧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

西欧许多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宽松的政策使得保险合作社制度在西欧许多国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以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较为典型,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法国将农业保险合作社定位为“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也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成立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功能的多样化,法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承担着“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的多重功能;二是因为在法国,农业保险始终是非盈利性质的,所以农业保险合作社通过其他保险募集资金,然后以非农业保险资金来养农业保险;三是实行再保险制度,合作社还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本土社会和西方国家又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但是这一制度在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又凸显出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基于此,我们必须要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东西方的发展历程作一客观的评估,而后再对其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的发展空间作一客观的预测。

(一)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国外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究其原因,这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着很大的联系。

1.地理优势。

这些国家的领土不像中国那么辽阔,人口少,地域面积小,便于组织和管理。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皆多以山地、高原为主,例如,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耕地面积狭小;德国的地形较为多样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皆有,但是相对来说,耕地面积也很小。基于此,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相对较少,耕地分布也较为集中,便于组织和管理,这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推行提供有利的地域条件。

2.产业优势。

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这些国家的工业化和机械化程度都较高。二战之后,日本、德国虽然饱受战争之苦,但是两者都有了快速、飞跃式的发展,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跻身于西方国家发展之列,德国走出了符合本民族特色的产业之路。日德的工业化发展有力推动了农业的机械化和规模化水平。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农业基础好,农业机械化已经基本普及。在这种产业结构下,在农村社会,无论是社会文化观念,还是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商业性和组织性,农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都大大提高。这些都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政策优势。

除了自身的地理优势和产业优势外,农业保险合作社之所以能在这些国家获得良好的发展效果,还与政府给予合作社政策上的优惠措施息息相关。在日本,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为法定保险,农业保险完全由那些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的承担,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国家会给合作社成员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非常优惠的权利。在欧盟国家,虽然实行入社自愿原则,但是政府还会在保费补贴和税收方面给予会员们足够的优惠,不仅分担农业风险,而且还分担一部分保费,这便变相的激励农民加入合作社。这些政策优势应该是推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必要支撑。

4.管理完善。

这些国家普遍性的实行了再保险制度,以弥补同一社区在分担风险方面的地域限制性。日本在这方面较为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保险联合会、政府之间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险管理关系,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对成员承担保险,保险联合会又对合作社承担再保险,政府又对保险联合会承担再保险,这种层级再保险管理模式有效的分担了农业风险,有利于农民和农业的发展。法国也是如此,不过再保险一般有政府或者保险公司承担。法国还有一个特色,就是以非农业保险资金供给农业保险,这又有效地弥补了农业保险资金匮乏这一不足。

(二)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即便这个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的尤溪县西滨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明晓,西滨乡得天独厚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为合作社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性条件。其一,该乡在土地种类分布方面,林地面积远超过耕地面积,耕地2423亩,林地284843亩,而且林地收入是该乡主要收入来源,基于此,该乡人均收入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其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2个乡,抽调了70多个核心村干部,让他们代替办事员,深入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取得了民心支持,这为合作社的顺利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其三,借助该乡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发达的商品条件,合作社采取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合作社发展奠定资金基础;其四,在险种设置方面,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视实际调查,灵活性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险种。尽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也被视为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形式,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一保险组织形式与我们在理论上界定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概念还是有差距的,因为前者已经演化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法人。基于此,我们可以对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作如下概括:

1.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仅仅是试点而已,并没有完全普及。究其原因:尤溪县西滨乡的例子证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中国农村地区在人文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性,因此,中国农村在拥有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条件上并非具有均等性。而这些都使得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失去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展的空间。这也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地域局限性的表现。

2.既然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需要充分的人文和自然条件,而中国农村地区的人文和自然条件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断定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试点层面而已?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自然条件虽然无法改变,但是人文条件确实可以通过管理和组织改革得以完善的。纵观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它之所以显得苍白无力,原因不仅仅在于自然条件的限制,还在于我们在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时存在着以下管理和组织上的误区:

(1)农业保险意识的宣传工作不到位。

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救济,分担农业风险。但是,由于缺乏沟通的具体途径,广大农民都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普遍认为保险就是“政府问自己要钱,就是掏自己的腰包分担别人的风险。”虽然这种观念与农民自身有很大关系,但是更与基层政府的宣传工作的不到位有着决定性关系。有的基层官员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当上了“官”就觉得和老百姓身份地位不一样了,从而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本分工作,不知体察民情,更不知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可以听的懂的语言做政策宣传工作。这当然会阻碍一些较好的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2)缺乏必要的配套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会遭遇较为强大的文化观念的阻碍。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理论上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单单依靠这一项制度来改变农村的农业保险现状、真正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让农民阶层心甘情愿的互助合作,这是不可能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实施情况不太乐观,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政府支持与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度以及再保险制度、保险专业人才的供给制度,等。由于缺乏这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使得原本就有着薄弱的生存条件的农业合作社制度更是遭遇了有着强烈“不安全感”心结的农民阶层的抵制。

(3)缺乏一定的规模效应。

有学者分析得比较到位,他们认为,在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不大,风险比较集中,往往整个合作社的保险范围处于同一个风险单位中,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必然全社遭灾,难以使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同时,规模小也使得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会造成保险补偿能力有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分担农业风险,但是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缺乏规模效应,整个合作社成员在风险承担方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必然适得其反,使得风险更加集中。基于此,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形同虚设。基于历史经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良好实施的确可以为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制度本身有三个特点:一是要依赖于具体的、历史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二是要与其他密切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相辅相成;三是要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弥补自然因素对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基于此,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所以不乐观,也就是在这三个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不够到位。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能够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过程中,注重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那么,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还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五、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基本原理,诸如思想、观念、文化等皆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们要最终服务于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而且,属于意识范畴的东西“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任何理论性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严格遵循“产生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实践规律,既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又要服务于社会现实。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我们在纸面上所探讨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终究属于意识的范畴,当它作用于农村社会实践层面时,必定会遭受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所具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考验。基于此,结合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内涵与特征、发展历程与评估,立足于中国本土语境,我们可以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作一理论上的分析,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者清楚认识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动力、阻力以及改进方案。

(一)动力因素分析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中国,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责任和利益方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让农民们抱成一团,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符合制度设计政治性的要求。整体观之,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实现了农村社会政治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赢。这应该是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最主要的动力因素。

(二)阻碍因素分析

1.地域的限制性。

在制度设计上,以乡、镇、县等的农民群体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这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地缘优势,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地域上的限制性。因为,鉴于这些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高度趋同性,这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使得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的制度,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变得毫无意义。

2.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历史性。农民阶级所具有的文化观念是有其赖以依存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农民和农村遗留的一些文化观念是无法彻底改变的。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而且,这些局限性在中国当代转型期所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扩大化、官员腐败现象等诟病下又有了新的体现,农村的贫富差距业逐渐凸显,非正常的市场观念不断普及,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之间也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据此,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风气日益增长,并不断侵蚀着“公共空间”。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一方面也会为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另一方面更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存在着实践考验的风险的。但是,鉴于农村社会固有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合作社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度建设中不具有唯一性,因为它存在着一些阻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也是如此。

六、结语

第2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与 因素 意愿 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农民为主要目标,为这些参与到合作社当中的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的渠道,为这些社员提供较好的农产品培育方式方法,并为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等有提供用的信息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以及负责人,在自愿、自制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合作组织。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经济的推动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对和服务的主体是农民,所以农民是否有意愿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以及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是否强烈则直接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足发展。

一、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影响其参与意愿

有关调查显示,当向农民们提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大多数农民听说过这个组织,而少数农民从未听过这个名称。当问及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只有极少数农民能够有明确的答复,剩余的绝大多数农民都表示说不清楚或不太明白。鉴于此,绝大多数农民可以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了解,有些农民可能只是听说有这样的一个经济组织存在,但在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基本特征、成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遵循的原则、以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时,都会感觉到很陌生。

绝大多数的人在面对另类的新事物或者是不了解的事物时所采取的态度都是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是抵触的。在经过了一段时间后,有了前人的实践经验及成果时,才会出现较多关注者和参与者。在我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大约为60%,而且绝大大多数农民所采取的经营方案为传统的家庭承包制。农民们在面对新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经济组织认知程度不高,进而导致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态度不积极、不主动,这样则大大的影响了农民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

二、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方面的疑问影响其参与意愿

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方面比较关心的是: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为如何;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者如何确立产生;第三、他们如果参与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否具有发言权;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公开透明等问题。农民们心目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是一个集“民主、自治、自愿”于一身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他们对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兑现实行“民主、自治、自愿”的制度及原则存在这一定的疑问。他们对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否体现自我价值以及地位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他们担心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说不上话,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始终搁置不予采纳 ,无法将自己的切身利益抓在手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想化是要实现社员“一人一票”,但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治理时却难以实现,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合作社治理模式相背离。这可能是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发面有疑问的因素。如此以往,在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方面的疑问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

三、农民对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否带来期望的经济效益存在疑问

农民群体是一个十分务实的群体,每赚到的一分钱都是由他们的辛苦换来的。所以,要他们从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经济模式转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以及负责人,在自愿、自制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模式。农民们首要考虑的是:第一,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好处;第二,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为他们创造多少效益;第三,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比他们继续从事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小农经济多赚到多少钱。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还不健全,也并不明晰。农民们能从中得到的有效信息并不完整。农民是最务实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赚到的属于自己的利润不流失,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赚到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但是,农民又处在是否应该相信通过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带来他们预期的经济效益的矛盾中。这种矛盾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对农业经济的推动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方面的疑问、农民对当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能否带来期望的经济效益等几点原因,却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直接影响着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度,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推动和发展。所以,应当把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影响因素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使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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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 合作社 内部信任 影响因素 社员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随着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法》正式生效,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纵观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数量不多,组织手段落后,组织化程度不高,生产规模较小,专业化水平层次低等。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结为合作社内部缺乏信任导致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不够热情,严重缺乏内在动力。本文从合作社的内部视角来考虑合作社信任的前因问题,分析影响因素,从而丰富了信任理论,促进对合作社的研究。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内部信任概述

1.信任

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以不同的角度出发,信任被赋予了不同的定义。在组织内部信任的研究理论成果中,Candace E. Ybarra 和 Thomas A. Turk(2009)将信任定义为,对个人或事物完成目标的信任,用可靠的方式进行工作,以及当机会主义存在时诚实行动和协商。我国学者郑也夫(2001)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将信任定义为,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根由上述定义可以将合作社内部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人际信任是指相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相信他人的动机、行为等;系统信任主要是指对整个组织的信任涉及以可靠的方式运行,相信周围的秩序等。

2.基于社员角度的内部信任结构

在以往组织内部信任的研究中,一般都是从员工角度出发,正如本文从社员角度出发一样,将合作社的普通社员作为信任者,而将合作社管理者、其他社员和合作社组织等作为被信任者。因此,从社员角度来研究合作社社员的内部信任的结构如下图1所示:

三、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

根据上文分析,本分首先区分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各自不同的影响因素,再根据三个不同维度,分析各自的影响因素,最后通过联系信任方和被信任方两者来分析,从而获得影响合作社普通社员内部信任的因素的整体情况。

1.来自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信任方的影响因素大部分都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从相关文献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影响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因素主要有:信任倾向、文化程度和合作经历等。

(1)信任倾向:信任倾向是指一方是否信任另一方的初始趋势,信任方所处的环境和所接受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信任态度。合作社的社员虽然都来自农村,但是彼此的家庭背景、生活习惯,以及性格特点等都有一定的差异,这都会导致合作社社员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

(2)合作经验:合作经验包括合作社社员的个人经历,以及个人主观印象,合作社社员过去的合作经历或者对合作社的固定印象会影响到目前对待合作社,以及其他成员和管理者的态度。

2.来自被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从社员角度来考虑被信任方包括了其他社员、管理者和合作社组织这三个部分,本文分别从这三个不同纬度来讨论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

(1)合作社社员之间信任的影响因素:Schindler(1993)指出信任是基于对他人正直、能力、承诺、开放性的评价,信任是建立在对他人以前的表现和名誉的感知。根据合作社组织的基本特点以及相关成果可以得出社员之间的信任影响因素包括:正直、能力和声誉等。

(2)合作社社员对管理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员工对组织管理者的理论研究是目前最丰富的部分。有学者提出影响社员对社长信任的因素有:能力、人品、关心和关系。因此,影响合作社社员对管理者信任的因素包括:能力、人品和关心等。

(3)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组织信任的影响因素:影响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信任的因素包括:合作社规范、关系公平和合作社绩效等。合作社规范主要是指组织内部的监督惩罚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规范应当是公平的,农民在这个合作社组织应该能够感受到组织内相互关系的公平性,感受到自己被平等对待。而且,具有良好绩效的合作社组织,社员将更统一产生信任。

3.来自信任方和被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上述两个方面分别是单独考虑信任方和被信任方来研究影响因素,如果同时考虑两者,则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如下:

(1)相互关系:合作社内部社员十分注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关系网络,而相互关系这个因素涉及到普通社员与其他社员,以及管理者的互动结果,因此这个因素十分重要。

(2)相互交流:相互交流主要是指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和社员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交流程度,包括了交流的内容质量和频率。一般认为,合作社社员之间,以及合作社社员与管理者之间的交流越频繁,交流的内容越多,彼此的信任程度会越高。

根据以上分析,最终可以得出基于社员角度的合作社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框架如下图2所示:

四、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了比较全面的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虽然本文在综合目前各种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框架,但是还没有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实证研究,无法完全肯定这些因素与信任结果的相关性。而且文章也没有讨论社员对其他社员、对管理者和对合作社组织这三种信任各自之间的关系和联系,这三者之间是否一定正相关还需要实证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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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施行至今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引进平衡计分卡这个概念,使得在运行这个制度能立足于全局,更加完善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本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现状和问题、平衡计分卡与它可行性和意义,最后给出建议。

关键词:

BSC;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现状

1.1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记账。

1.1.2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BalancedScore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BSC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2月制定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合作社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从而降低组织成本,避免合作社经营的风险,提高合作社财务的效率。合作社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把责权具体分配到人,防止投机行为发生,也避免合作社共有财产被私人占有,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其次,对收支都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最后,合作社的会计和出纳必须有两人分别担任,从而把会计账务和库存现金分开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发生经济业务。合作社分配制度建立首先应当为每个成员都设立社员账户,其中包括成员入社时的出资额以及各方赠与和政府财政的补助,让社员的公积金和交易额都能清晰细化给每个社员。其次,合作社可以提取少部分的公积金来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从而扩大合作社发展资本。最后,合作社应当先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然后按其返还总额必须大于可分配盈余的60%分配,从而把成员与合作社利益联系起来。

作者:徐文婷 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共荣,沈玉萍,刘颖.基于BSC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会计研究,2014,02:64-70+95.

[2]国鲁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度创新[J].农村经济,2011,05:3-6.

[3]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兼谈其发展存在的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1,07:73-81+112.

第5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1.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遇到的问题

1.1改革目标不明确,定位模糊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在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时需要将信用社自身商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有机结合起来。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里明确提出:“一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则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这个《方案》里就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盈利成为其首要的商业目标;二是农村信用社有承担扶持“三农”的政策性金融义务,服务“三农”是其政策性目标。如果政府将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糅合在一起,将使得农村信用社出现无所适从、定位模糊、经营错乱等问题。

1.2产权主体缺位,产权模式难抉择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进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步伐。然而在改革过程中,设定投资入股的比例虽然能够防范单个股东或利益集团集权,但同时也导致了股权的分散性,使得股东利益没有保障,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就不利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商业目标的实现。财产权制度和开发模式。多元化经营的政策所采取在产权制度,中国的农村的信贷专业合作社,每个地区按照其自身的级别的开发,以及信用合作社自己的实际情况方面,以选择一个不同的模式,财产权利,经济的是更多的发达,执行率较高的商业,运作的一体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些地区的集成。其结果是,中国在农村的信用社,若将新的基本模型系统开发,结构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模式框架内,一体的股份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地有不同的选择模式。

1.3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必须对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及农村信用社进行重新的功能定位和调整,以提高其服务水平。另外,农村信用社未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从内部管理来看,职工素质低下,不具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从外部管理来看,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的业务和经验活动干预过多,不利于权力的下放。

1.4沉重的历史包袱

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贷款、亏损、非信贷资产等损失的逐年累积,使得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除了上述四个问题之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存在较大的风险、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省级联社职责定位不明晰、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市场监管不足等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自农业银行剥离出来,一方面是获得通过很多的负担,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同行业中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挤压的边际利润储蓄互助社,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宗旨,社会各界长远的盈利能力较低。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对策建议

2.1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的,但同时也要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政府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然后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发挥民间金融的小额金融供给作用。财政,税务相关部门应在税费,息率,资金,给予实际的支持,以有助于全国农村信用社,以解决企业的问题和困境,并以打造有利的条件,为化解金融风险。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属于过去的缴纳,可以保值节约补贴利息,提供之贷款,合理的赔偿进行农村保险,机构或借款受保对象,提供了财政贴息,保费补贴,以加强三农的积极性投资额。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地总括而言成功的管理经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系统,来消除管理层的疏忽,杜绝政策产生的问题。

2.2确定单一经营目标

目前我国农

村信用社改革的产权模式分为股份制与合作制,部分农村信用社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而选择完善合作制,但是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方向仍然是股份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确定其单一的经营目标,商业银行就应该是以盈利为目标的。故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如果想要农村信用社配合服务“三农”的政策,那前提则是政府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农村信用社是财务机构是在农村地区,对农业的支持中最基本的主要力量,工作方案的支农再贷款,利用和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组织,严重的信贷领域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人员,方针学习与理解的精神,更好的理解三农是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会目的,社会责任,责无旁贷的做好三农工作。建议当地政府带头,以建立一个支持三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的三农金融和非金融服务,系统开发,设立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政府主要执行的面向市场的,开放式经营,为乡镇企业提供了有抵押贷款。

2.3防范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很多的风险问题,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一方面要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实施多元化战略,提升经营业务的多样性和领域的广泛化。同时还要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其市场、风险意识。另外,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还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其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的“扶贫助农”作用。对于农业的信贷支援涉及到很久家庭,大量的工作,基层社会需要有充分的信贷人员。县级通过多种方式,要确保基层社区贷款工作人员,信贷员的商业知识及合法努力,业务以及加强培训,标准化对其业务,思维和行为以及道德操守的质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操作行为的规范。

2.4授信资产的有效分配,扩大农业领域

要准确地把握市场位置,重点支持三农政策优先事项,合理安排,促进信贷资金,应当反映在投资的优先级,优先级农户贷款信贷资金违规,如对农业的借款人的借款优先级优先级。形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的需要,信贷资金使用逐渐加大量的变化,以适应新的变化,对资金的需求量,按照农村经济的开发,新的特点,结合农村信用社评估基层,贷款种类,借款人的方式。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广度和深度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促进在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的转型,进一步改善农业产业合理的发展。

3.结论

农村家庭信用需求量是巨大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情况,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和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及于其发展历程的等因素的影响力,面临着一连串的困难和问题。农村信用社只有实现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履行好支农服务功能,才能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同时,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完善又与本轮改革的两项重点,即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是关系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重大核心问题,对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实现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6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一、民族村寨经济变迁概况

“安中村”又称“汝涵乐”,意思是有青草的地方,木氏土司统治时期,这里是喂养马匹的地方。安中村隶属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乡海东行政村的一个自然村落,安中村现共有61个家户,分别为木氏、和氏、张氏、苏氏四个姓氏,全村61户人家。1950年前,安中村以赶马为主业,同时兼顾种植业。人员较多的家庭中,各人分工有所不同。1950年开始后,安中村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种植业,中土地所有制的转变和拉石公路的开通以及全国市场、交通的改善,传统依靠马帮的运输方式逐渐被取代,原有的经济基础被动摇。其中经历了1950年后开始的到1958年进一步发展农村化运动及1979年后开始实行的各个不同时期。如果将1950年作为划分20世纪以来的经济模式变迁的前两个阶段标志的话,那么第三个阶段为在致富带头人马锅头后人木世亮的带动下开始进行旅游服务,发展到2005年开始成立合作社并进行专业的旅游开发活动。此后经全体社员的共同努力下,安中村实现了以传统种植业为生存基本保证,兼顾打鱼促进收入,到现在以牵马划船为一体的旅游服务,近四五年以来人们普遍不再种植小麦和主要的粮食作物,而是种植果树、山药、辣椒、豌豆等经济作物和种植马草、玉米等以喂养马匹及其家畜。马匹在安中村的经济收入来源中占有着重要的经济地位,历经了安中村的经济变迁过程,前主要是依赖以马匹和骡子为主要的运功工具,现在则为主要的旅游工具。至今,马匹的存栏量几经变化,现在安中村牵马户共喂养有马匹208匹。少数民族文化是由各个少数民族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创造的,反过来,它对少数民族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又具有直接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安中村选择牵马为发展旅游的突破口必然是文化选择的结果。

二、安中村第三产业的崛起

安中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旅游服务合作组织的兴起。自从2000年开始该地开始进行初步的旅游开发,从最开始的划船逐渐发展到牵马,直至2003年村民开始专门养马,2004年进行牵马旅游活动,之后经历了本村村民木云珍承包牵马合作社到安中村旅游合作社的转变,实现了以牵马为主兼划船的旅游开发,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与特色。在安中村村民与木云珍解除经营合同后,经营权归集体所有,并在2009年6月获得了营业证书,法定代表人是木云光,成员出资总额达到了100万元,而安中村旅游合作社也就成为本村进行牵马、划船等旅游服务的最重要载体与组织。安中村现有61户,其中参加旅游合作社的共有52户,占到了家户总数的85%以上。合作社规定,参与入股家户中必须具有男性劳动力,且在18岁到60岁之间,牵马由家中的男人进行,在男人生病时可以由女人去牵马,但是如果家里的男人外出打工是不能由女人代替其进行牵马。村级集体组织是村落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的代表,掌握着村域内的绝大部分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并负责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在社区成员中的配置,担负着改善社区的公共福利的职责。安中马场不仅在掌握和配置资源的同时还承担了向本村仅有的一户贫困户的每月提供资金帮组。现在的安中村通过旅游合作社发展牵马旅游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使得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在2009每户牵马纯收入达到5万多元,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体。全村的经济水平得到了较为平均的整体提高。

三、第一产业中的内部结构调整

安中村地处拉市坝的东面,拥有着较多的耕地,且土壤肥沃。传统的第一产业生产结构方式是以种植业为主,兼有牧业和渔业、副业。但是这样的生产结构近年来开始发生了转变,粮食生产在种植业的地位开始下降,并开出现零种植的情况,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甚至没有种植传统的粮食作物小麦。在自发对市场进行经济调节和当地政府的宏观指导下,人们开始广泛种植经济作物,并在耕地上种植果树,例如:山药、豌豆、辣椒、苹果、梨、雪桃等。当下安中村现在的第一产业处在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生产和自给自足之间,主要种植经济类作物和部分自给蔬菜,其它依靠市场购买。第一产业在家庭收入来源的比重远远低于第三产业。其原因主要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并在进行后对土地进行细分不利于集约化生产,而在当前每家每户自行耕种自家的土地,在没有外出务工和将土地进行出租的情况下,只能之保留在对原有小块土地使用小型机械进行精耕,并逐步的将农业生产转向市场需要。由于参加牵马合作社的家户占到了总体家户的85%以上,所以农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对安中村从事传统种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占主导地位的种植业开始依附于牵马旅游,在种植作物品种上改变了过去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种植模式,而转为主要种植玉米、豌豆、马草等,以供喂养马匹,而家庭所需的粮食均需购买。进而形成了安中村较有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模式一,主要种植马料(玉米和马草)和部分自给自足的农作物(辣椒、大白菜等),不再种植传统的粮食作物和大规模的经济作物,这类的特点是家中的未成年还在上学,而主要男性劳动力都在马场进行牵马,为了能够不雇佣劳动来来帮助自家进行耕种,种植玉米的耕地比重占到了50%以上,产物则主要用于喂马。模式二,主要种植马料、自给自足的农作物和果林(苹果、雪桃、梨子等),这类的特点是家庭劳动力有限,经济类的作物需要雇佣附近村落的人员来帮忙耕作,玉米和马草种植与果林各占到了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模式三,种植有马料、经济类的农作物(四季豆、山药、辣椒等)和果林等,这类的特点是家庭人口数多,拥有的耕地面积大,家中的劳动力充足,较少雇佣邻近村落人员来帮忙进行耕作,种植业所获得的收入也占到了较大的部分,稀释了家庭中牵马所获得收入所占到的比例,同时家庭总收入也在增加。

四、社会结构

以上,我们详细描述了安中村族属来源,安中村不是单家族村落,但是属于单强家族村落的类型,既村落80%以上出于同一姓氏家族,但有单个外姓居住于同一村落,因村落中有一个姓氏占绝对支配地位。木氏作为安中村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姓氏,主导了公共空间的话语权,起到了支配社会结构的作用,如:集会、投票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木姓占有较大的优势,因为在这种情况,整个木姓是一个整体,木姓占有决定性的话语权。在上述文章中也了解安中村的发展历程,经济的不断变迁,不同家族在安中发展历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和作用。以行政区划为范围的基层行政组织在民族地区的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村级管理机构是中国行政管理中最底层的管理组织,村长作为本村的代表人物必将影响着行政层面的事宜,很多决议需要村长做出并组织人员完成,安中村的村长为木氏。判定一个社会中的分成和话语权,以经济收入水平和在经济组织中的担当的角色将是一个很好的衡量标准。安中第三产业的发展历程,由木氏马锅头后人首先在拉市海坝区发展牵马旅游活动,安中马场在安中村的经济中占据经济收入的来源。所以安中马场是安中村的话语中心,马场最有权威的当属马队长,他是马场的法定代表人,接下来便是对外联部的马队副队长,连个职位均由木氏担当,由此可见,马队里最有权威的人全部集中在木氏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家族在村落中形成了差序格局,这体现了以血缘为团结纽带的特征。以血缘为纽带安中村形成了两种显著而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分层,一种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一种是结构简单,分工明了的农村合作社。这两种社会组织中木氏作为安中的主导者起到了巨大的社会贡献作用。云字辈的人员现正值壮年,云之辈的一代处在了安中社会的核心区域,而村长在马队并不具有权威,因为马队中没有渗入村委会的力量,但是对于安中村而言木氏是安中的主导力量,很大程度上引领了安中经济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五、土地与村寨经济发展

安中村在发展了第三产业的基础上,带动了人民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土地变成了第三产业的附属,第三产业的经济地位和实际的收益远远大于第一产业,既第三产业作为经济支柱带动第一产业进行商业化生产,人们没有脱离土地,并出现了雇佣关系,这形成了与广大的中国西部农村所不同的地方。单纯依靠土地获取收入来源的方式不能留住此前一直依赖土地生存的人们,广大的西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涌向东部市场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区域。调查中我们发现安中村出现未土地凭租现象,仅有的一户是将土地无偿送给他人进行耕种,自己经营农家乐,人们普遍还是在国家的土地制度下进行传统的农业种植。这和很多地区的农村所不同,在其它西部地区的农村因外出务工所以将土地凭租给他人进行耕种,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是归集体所有,而法律对于集体所有制中土地是归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是农民拥有耕作的权利,但是无权进行买卖。如果按照的说法,狭长的地带和分散的地块妨碍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碍了采用其它集体耕作方式。这是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首要原因。安中土地也同样面临着中国许多农村所遇到的严峻的问题,部分村民表示更愿意选择集体生产,而非“保交停留”(在当地的称呼,即保证能交纳公粮、余量,剩余粮食自己保存),“保交停留后土地被分成了很多块,一点不好耕种,要是集体的话就可以用大的拖拉机了,以前主要是管理跟不上而已。”

六、产业结构间的互动、依附与牵制

第7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罗田县位于鄂东北大别山南麓,地处东经155°6′~115°46′,北纬30°35′~31°16′,与英山、浠水、团风、麻城和安徽金寨五县市相邻,下辖7镇5乡4个国有林场,411个行政村,13.2万农户,62万人口。全县总面积2 144km2,其中山林面积14.67万hm2(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7.6%),水域1.19万hm2,耕地2.53万hm2(其中水田1.94万hm2,旱地0.59万hm2),非耕地面积3.03万hm2,是个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常年粮食产量2亿kg,海拔1 729m的大别山主峰屏立县北,与安徽省划界。近年来罗田县畜牧业发展较快,2009年全县出栏生猪21.1万头,出栏肉牛1.8万头,出栏山羊11.3万只,出笼家禽94.6万只,禽蛋产量5 709t。2009年末,猪、牛、羊、禽存栏分别为17.8万头、6.1万头、10.4万只、143万只,同比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畜牧业产值达5.1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1.2%,全县农户户均畜牧业产值达3 864元,农业人口人均畜牧业产值超过了1 000元。畜牧业主导产业地位逐步增强,在农民增收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针对当前罗田县正处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2008年下半年为抢抓畜牧业发展新的政策机遇和市场机遇,罗田县立足实际,抓住特色,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县政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出台了罗政办[2008]73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肉羊产业争创全省山羊大县的意见》,决定以加快山羊产业发展为切入点,充分利用草场资源优势,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用3~5年时间努力创建山羊养殖大县,促进农民增收。

1良好的基础是保障

(1)饲料资源充足。全县草场资源丰富,有宜牧草场6.31万hm2,零星草场1.33万hm2,全县草场面积达8.68万hm2,占全县总面积的29.4%,年产农作物秸秆2亿kg,理论载畜量为100万个羊单位,具有发展草食畜牧业的良好资源条件。

(2)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优越。罗田县地处鄂东北大别山南麓,位于武汉城市经济圈内,交通便利, 318国道横贯全境,已兴建的武英高速公路大大缩短罗田到武汉的车程。罗田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具有光照充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的特征,年平均气温16.4℃,年日照2 047.1h,日照率46.2%,全年无霜期238d,年降雨天数为133d,降雨量

1 355.9mm,饲料作物生长需水量最大的4~9月份降雨最多,平均相对湿度76%,非常有利于饲草的生长。

(3)群众养羊基础好。罗田县养羊历史悠久,大部分农户都从事过养羊业,养殖经验丰富。特别是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稳猪扩禽,大力发展牛羊”、“草当粮种、羊当猪养”的发展战略,通过一些养羊示范户的带动,农民对养羊有了新的认识,积极性高。很多有识之士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发展山羊养殖。特别是在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的带领下,成立了12个乡镇养羊分会,带动了群众发展养羊。

(4)技术支撑有力。罗田县从20世纪80年代全面推行了牛羊人工授精技术,2000~2002年承担了农业部丰收计划项目――种草养畜,在全县造就和培养了一大批养羊专业技术人才和饲养大户。特别是2008年以来,罗田县先后成立了多家以养羊为主的山羊生产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发展山羊生产提供服务。全县现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40多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56人。这支队伍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为山羊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养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5)政策支持。从2007年起,中央、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显著加大了对养殖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给罗田县创建山羊养殖大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撑,大大增强了罗田县干部群众创建山羊养殖大县的信心。同时,发展山羊养殖利润空间大,羊肉品质好,市场前景广阔,也必将会激发罗田县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发展山羊养殖的原动力。

(6)领导重视。畜牧业是富民、富县、富财政的骨干项目,罗田县历届县委、县政府始终将畜牧业作为财政增量、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不断夯实畜牧业基础地位,全县畜牧业产品产量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畜牧业主导产业地位逐步增强。近年来全县畜牧业产值始终保持在4.0亿~5.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5.3%~31.2%,在大农业中仅次于种植业,农户户均来自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30%~40%,畜牧业已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主导产业。

2模范专业合作社的榜样带头作用

2.1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是由罗田县三里畈镇黄土坳村回乡创业青年刘锦秀发动当地山羊养殖户成立的。2007年初,刘锦秀了解到国家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总结过去罗田县及周边县市规模养羊失败的经验教训,主要原因在于山羊品种、养殖规模、经营模式、防疫技术、销售网络等方面存在问题,合作社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在罗田县畜牧兽医局、罗田县经管局的支持下,2007年9月刘锦秀联合当地5个养羊大户成立了“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2008年在全县12个乡镇成立了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养羊分社,吸收社员102户,注册资金150万元。合作社养殖基地承包租赁了近千亩天然草场(租期32年),修通了水泥路2.5km,建标准化羊舍1 000m2;2009年又投资230万元租赁了20hm2低丘岗地,新建2 500m2育肥羊舍和集屠宰、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工厂,全力打造鄂东最大的山羊产业化基地。同时依托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合作社带农户、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模式,吸收先进的市场营销理念,开发自己的网站,合作社注册了“薄金寨”的商标,已向农业部申报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因合作社羊肉质量好,2009年年底社员养殖的山羊供不应求,毛羊价格高达32元/kg,社员增收效果明显。

2.2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以服务成员、致富农民为宗旨,把山羊养殖作为发展山羊产业,壮大自身实力的突破口,通过政府引导和省、市、县业务部门的指导,山羊产业呈现出规模大、品种优、效益高的强劲发展态势。专业合作社与各乡镇分社一起网络了全县50%以上的养羊大户,在合作社内大力推广“1235”标准化养羊模式,从栏圈建设、种羊引进、种草、品改、疫病防控等方面对社员免费指导,为社员养羊提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2009年合作社提供种羊4 000只,出栏山羊2.5万只,实现产值1 500万元,成员户人均养羊纯收入0.56万元,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养羊农户人均纯收入(0.44万元)高出27%,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主要运行模式如下:

(1)用合作社模式扩大产业规模。刘锦秀的目标是做一个培植养殖大户的领头人。在建立“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山羊养殖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于高山贫困户,免费提供种羊,年底回购、扣除成本;对于一般农户购买种羊,合作社负责技术、统一生产标准,并负责年底回购;对于有山林资源,并且建起了羊舍,想进行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合作社免费提供种羊,负责技术和回收。对于一些想养羊而资金不足的农户,合作社在信用社提供担保贷款。在利益纽带的带动下,全县农民养羊积极性大增,很多受金融危机影响回乡的农民工实现了再就业或创业。合作社回收的产品价格普遍比市场价格高1~2元/kg。2009年下半年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租赁了附近的66.7hm2冬闲田种植黑麦草养羊,效果良好,购买了3台微耕机免费为农户耕作。

(2)用现代经营理念提升产业层次。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内实行了“四统一”,即:①统一规划设计羊舍。根据社员发展需求和经营能力,合作社派技术人员免费为社员规划设计羊舍,提供图纸,在建造时现场指导;②统一品种改良。合作社根据本地需求,把公羊品种定向为波尔山羊、南江黄羊,母羊品种定向为黑山羊,每年集中引进种羊,供应各社员使用,同时对资金不足的困难户,合作社实行山羊寄养的办法,解决农户无资金购买母羊的问题;③统一防疫和技术培训。合作社社员防疫工作在县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由当地防疫员集中免费注射,保证羊痘和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专门聘请技术人员对合作社内的养羊户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和指导;④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合作社实行建标准化羊舍、养杂交羊、种植优质牧草、舍饲育肥、适时出栏的标准化生产,不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质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罗田县创建养羊大县工作得到了国家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的大力支持,先后解决了山羊生产发展中的秸秆氨化、板块建设、良种繁育等专项资金200万元,有力地支撑了合作社及社员山羊产业化的发展,解决了发展初期的资金瓶颈问题,为山羊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支撑作用。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已将锦秀林牧合作社所属基地确定为“湖北省种羊场鄂东示范推广基地”。2009年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被评为“湖北省十佳畜牧专业合作社”。

3激励政策促进全县养羊业的发展

针对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态势,县政府经过充分论证,决定以发展养羊专业合作社为抓手,争创全省养羊大县。2008年6月,县政府以罗政办(2008)73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肉羊产业争创全省肉羊养殖大县的意见》出台政策,引导农民发展养羊。明确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施肉羊产业化为方向,以建设肉羊养殖小区、培育养羊大户、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模式的指导思想。

(1)项目支持。对达标的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和加工企业优先进行项目申报,加快产业发展。将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加工企业项目与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建设资金整合,切实扶持一批山羊养殖大户、养殖小区、示范村、示范乡镇。

(2)信贷扶持。采取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县财政贴息代补的形式。扶持对象:年出栏5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户。扶持措施:每户可贷款1万~5万元,县财政按贷款利息全额或部分贴息。

(3)财政奖补。对年出栏100只以上采取“1235”标准化模式(一个农户建设一栋标准化羊舍、饲养20只能繁母羊、种植3亩优质牧草、年出栏商品山羊50只)的养羊专业户,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无偿提供优良种羊一只。对年出栏50只以上采取“1235”标准化养羊模式的养羊大户,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奖建栏、种草资金500元。对山羊养殖大户每年进行评比,对存出栏数量前5名每户给予奖励。

(4)保险保障。2008年8月,罗田县畜牧兽医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罗田支公司、罗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共同协商,报县政府同意,对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社员饲养的能繁母羊开展保险试点工作,按每只母羊投保300元,交纳保费12元(政府出6元,农户出6元)的标准,对所有能繁母羊统一进行保险,降低了养殖户的风险,增强养殖户的信心。

自2008年县政府提出争创全省山羊养殖大县以来,制订并落实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在县级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投入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奖励养羊大户的栏圈建设,草种补贴,种公羊引进。还在沼气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合作社社员的羊场规划建立沼气池,实行立体养殖模式,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

4罗田县创建养羊大县的制约因素及建议

在省、市的大力支持和罗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下,罗田县创建全省山羊养殖大县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全县山羊生产发展势头良好,合作社成立以来,突破了农户、企业、产业的界限,与社员结成利益共同体,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农户”模式,形成了“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实现了互惠互利,共闯市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了肉羊产业的资源整合,力量累加。据统计全县现有存栏100只以上的大户近300户,存栏30~99只的大户500余户,目前全县存栏山羊12万只,预计全年出栏将会达到16万只,2012年可以达到出栏25万只以上。经过近3年的运行,总结经验,分析制约罗田县创建养羊大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问题。与其他农业产业相比,国家对养羊业扶持力度不够,特别是种羊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羊舍标准化改造、粪污处理利用等缺乏项目支持。合作社在小额贷款、土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也存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上级加大对山羊养殖的投入力度,在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

(2)加工问题。出售活羊等初级产品不是山羊产业化发展的最终目标,也难达到延长产业链的目的,只有通过对山羊进行深加工后,才能实现山羊产业链的延伸,实现产品的增值和升值。2009年合作社已初步尝试了山羊的深加工,对所回收的山羊进行屠宰、分割、包装、销售,生产出羊头、羊肠、羊肚、羊肉等产品,经过加工、包装后销售,达到了产品升值,其羊肉售价达52元/kg以上,羊肚、羊肠等产品达50元/kg,一只羊通过深加工后,增值达到200元以上,有力地提升了山羊产业的升值空间。今后,合作社将以市场订单、产品品牌、技术服务为纽带,实现合作社和养羊户的利益双赢,实现由建设生产基地向建设现代化、无公害、品牌、优质农产品基地的转变。建议合作社在搞好生产的同时,要盘活加工,带领社员闯市场,共享加工增值的成果。

第8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防范,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规避农业灾害损失,对生产者给予一定的保护。本文在阐述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基础上,找出吉林省农业保险存在三个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对策,试图为促进吉林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 :农业政策保险;保险理赔;吉林省

一、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演进历程

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制度自从2004 年以后,采取自上而下式的制度设计,依托政策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走出一条政府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规模由小到大,制度逐渐健全,机制不断规范,农户、地方与中央财政共担保费补贴的发展路径(参见表1)。

吉林省农业保险费用承担结构由农户支付和财政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财政补贴经历地方财政补贴和地方与中央财政补贴两个阶段,目前,按照国家、省、县(市)三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承担20%。保费投入运行机制是按照农户与地方财政补贴发生额度,国家财政给予配套补贴,因此农户参与规模和地方财政补贴能力共同决定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广度和中央财政的渗透深度。

采取“封顶赔付”理赔机制,2012 年之前封顶赔付比例为150%,2012 年之后提高到200%,超过200%以上的部分,农业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赔付比例及额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制度取得一定的绩效,2007-2012 年期间,参保农户数量累计1244.45 万人,其间数量经过一个先增后减的变化过程,同期参保面积数量与保费收入比例波动上升,6 年间分别累计达到1369.3 万公顷和44.23 亿元,理赔比例波动上扬,2007-2011 年间农民获得理赔总计21.87 亿元(参见表2)。

二、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农民参保有效需求不足

当前,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业所取得的绩效实则是农村基层政府工作绩效,并非是农民主动参与的结果。据调查,农村基层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工作中,采取定目标分任务的工作机制,将农业保险任务层层分包给镇、村级负责人,涉局者绝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游说上面,利用各种手段和人脉关系,甚至将参保活动与农村某些即得利益的优先权关联起来,殚精竭虑地劝说和诱导农民参加保险。王秀芬,李茂松等人的研究表明(2013),在505 户调查样本中,28%农户具有强烈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67%具有一般性意愿,在购买保险的农户中,有5%的农户受到政府劝导而购买保险,并非出自意愿。由此印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农民参保的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主要归结到两个重要方面,一则农民纯收入偏低,2009-2013 年吉林省农民的人均总收入分别为:5450 元,5950 元,7515 元,9100 元,11133 元,扣除生活成本、子女培育与老人赡养费,农业生产成本,农民纯收入几乎折半,相对较高额的保费羁绊农民参保。二则非理性心理预期,吉林省气候比较稳定,催生农民难遇“天灾”的心理,因此,农民将农业保险费用视作一种沉没成本。

2.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

农业保险原本是惠农制度安排,也是农户规避自然灾害的避风港,然则农户对农业保险却比较陌生,据5个县16 个村的调查显示,1%农民非常了解农业保险政策,10%的农民比较了解,38%的农民根本不知道农业保险政策。据150 户抽样调查显示,无歧义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准确说出理赔比例和农业险种的农户比例几乎为零,超过50%以上的农户将保险理赔与政府保费补贴相混淆,65%左右的农户不完全清楚保险理赔程序,由此导致许多农户在发生灾情时,在没有保险公司查勘和鉴定条件下采取自救活动,从而降低理赔抑或完全失去理赔的机会。由此佐证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问题表面成因在于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致使农业保险处于被动宣传境况,而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保险自身机制问题林立,农业保险专业法律缺失导致农户保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处于保险市弱势地位的农户只能采取避市保身的做法,引致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3.农业保险理赔额度偏低

当前,吉林省三大作物的全部实际物化成本分别为:玉米5500 元/ 公顷、水稻9000 元/ 公顷、大豆4000元/公顷,保险理赔标准分别为:玉米3000 元/公顷、水稻4000 元/ 公顷、大豆2500 元/ 公顷(米韵熹,2012)。按照当前的理赔标准,即使全额赔付,仅相当于实际成本投入的一半,凸显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利用保险合同信息买方市场的优势,降低理赔的额度,再加之部分理赔款未能及时发放而形成的机会成本,农户最终获得的理赠额度往往小于理赔期望。问题成因在于两个方面,一则保险公司受最大化利润驱使,存在降低理赔额度的逻辑;二则由于农业保险投保率较低,保险公司连年亏损。例如,吉林人保分公司平均赔付达到130%,个别险种赔付率达到400%,累加上公司向国家上缴的税负,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和公司运营费,农业保险业务常年深陷亏损的泥潭,由此引发降低理赔额度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三方合作,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把农民和合作社为保险主体,加强农民主人翁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运作离不开主体。自从的推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进行农业保险仍然是一定时期内保险主体的主要形式。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村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陆续建立。合作社以其较为充分地聚集人力、物力,大面积作业,收益高等优点吸引着农民,将合作社作为农业保险主体之一已经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农民和合作社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符合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农业保险体系的运作。

农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从种植业来讲,个体农户发展农业存在一定的脆弱性,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当前的农业保险中,政府主导可以尽快地协调各方,发挥保险效用的最大化,是农业保险不可缺少的一大支柱。商业保险公司拥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运营理念,对农业保险的运作有较多的经验和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家和人才。对于农民来说,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更能让农业朝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方向发展,促进农业保险运营的创新与发展,更能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的收入,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

因此,政府、农民、商业保险公司三方可以将各自资源整合利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政府加大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调动农民积极性。保险公司坚持“以农民利益为先”的运营理念,加强创新能力,以多种形式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2.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推进农业保险大众化

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所以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推进农业保险大众化势在必行。在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知晓度方面,主要有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推动。在政府主导、商业运营、农民主体三方合作的体制下,政府应该成为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可以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不定期进行督查。这样就能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力量,做到农业保险广泛和有效的宣传。在具体宣传活动中,可以采用基层干部挨家挨户走访的方式,做到点对点宣传到户。二是政策促动。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通过各种形式,例如印发政策宣传单,悬挂标语横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宣讲有关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只有使农户充分了解到农业保险的好处,明白农业保险的作用,才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参保意识,变“要我保" 为“我要保"。三是理赔带动。借助玉米、小麦等农作物因干旱受灾理赔工作的开展,让农户真真切切感受到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看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从而调动广大农户参保热情,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3.加强运营管理,努力实现三方监督制度化

农业保险理赔额度低,很大程度上受三方合作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政府、农民、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监事会符合管理理念,可以将商业运营情况最大限度透明化,维护农民和合作社等投保人的知情权,防止滥用资金、以权谋私等事件的发生。

首先,政府应颁布相关法律,建成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这里所指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是指以颁布农业保险法为中心,围绕农业保险法制定并颁布相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一切违法行为皆有法制裁,从国家法律上对农业保险及相关运作体系、运作规范进行保护,维护农业保险体系正常运转。

其次,保险公司制定商业化运营规范,让商业运营科学化、制度化。商业化运行规范既是保险公司内部常规运转的保障,也是政府和农民了解和监督农业保险情况的依据。商业化运行规范通过对投保人和承保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规定,保险的种类、金额、年限、赔款方式及金额等方面解释说明,对公司人员的工作进行规定,使商业化运营有了标准,便于进行人员的管理和效益的提高。

最后,三方代表监事会应制定监事规范,行使监事职权,做到监事运作,合理规范地行使职权。三方代表监事会的建立是对商业化运营下的农业保险进行监督。监事会的监事规范要体现政府、农民、保险公司三方利益,应该参照《农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商业化规范等法律及规定,规定监事会人员人数、职权,监事范围等方面。有利于协调三方利益,是政府主导、商业运营、农民主体相结合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秀芬,李茂松,王春艳.不同类型农户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以吉林省为例[J].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13(3).

第9篇: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 水稻;机插秧;发展历程;市场化运作;问题;对策;江苏兴化;戴窑镇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0-0055-02

戴窑镇位于江苏省兴化市东部,耕地面积4 260 hm2,农业从业人口7 200万人,是典型的农业大镇。为了充分放大机插秧的增产、提质、增效效应,该镇以高产增效创建项目为引导,以集中育供秧、秸秆全量还田、机械化栽插、统防统治、精确定量栽培技术为抓手,大力推广机插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机插秧规模不断扩大,完全依赖农技站一家独立完成“育、供、插”机插秧推广模式已成为发展的瓶颈。通过实践证明只有全程市场化运作才是机插秧规模化扩展的最佳模式,是推广机插秧发展的必由之路。现将戴窑镇机插秧的发展情况总结如下。

1 水稻机插秧发展历程

戴窑镇从2003年前后开始接触机插秧,由韩董、白港、张家、灯塔等村的柳桃林、张钦贤、张钦龙、余广播、勾占成等发起。采用营养土、浸种消芽,塑料薄膜、秸秆覆盖等传统的育秧方式育秧,插秧机械是手扶步行式四行插秧机,当时由于受机械动力、育秧及大田管理水平,人们对机插秧的认识不足等因素影响,机插秧主要以机手自家责任田为主,顺便为亲属朋友插一插,很少有市场化服务,后来随着第一批插秧机维修高峰期的到来,大部分机手选择了放弃,致使该镇机插秧推广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停滞不前状态。

戴窑镇机插秧推广的转折点是在2008年,源于该镇农技站流转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体育供秧,开展育、供、插全面服务,购置了中型拖拉机,六行乘座式插秧机,为机插秧规模化发展开辟了新的里程。从而使该镇机插秧推广得以发展迅猛,全镇面积一度达到333.3 hm2左右。随着秸秆全量还田、统防统治、精确定量栽培技术的相继运用,省工、节本、环保等优势不断显现,人们对机插秧有了新的认识。机插秧推广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部分育秧田就近田块大量取用耕作面层土做营养土对耕作层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机械动力不足,调度混乱,运秧距离远,区域性劳动力紧缺,导致不能如期育秧,不能适龄栽插,人为地增加农耗等矛盾日益显现,极大地制约了机插秧进一步推广[1]。

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往往预示着下轮机遇的开始。通过政策支持、项目扶持、技术支撑,出现了农技站、农机站、各集中育供秧主体共同参与推广机插秧的可喜局面,先后有北李、杨林、灯塔、乾元等村参与了集中育供秧,一改以往农技站大包大揽的状况,给机插秧推广注入了新的活力。

育秧主体多元格局的形成,加速了市场化运作的步伐,由来自不同村育秧主体的加入,优化了区域分布,机插秧推广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区域性用工紧张的矛盾也迎刃而解,便于精播细管,减少了秧苗远途运输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大大缩短了起运秧插秧时间,利于栽后返青活棵,减少农耗,夯实了高产基础。

2 水稻机插秧市场化运作

随着育秧技术日益成熟,育秧主体的广泛参与,该镇机插秧推广市场化运作条件已具备成熟。

2016年春季统计,该镇已有大小集中育供秧点15个,秧池总面积23.3 hm2左右,大中型耕整机86台套,插秧机74台。

“育供插”完全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各育供秧主体自行按需采购育秧物资,按就近供秧原则,与其辐射区域内的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村民直接对接,征订机插秧,根据实际栽插面积确定秧池面积,科学建立预案,根据小麦成熟进度,合理确定育秧时间和育秧批次,在农技、农机人员科学指导下,精心培育优质秧苗,按需运送至插秧农户田头。

鼓励各育供秧主体延伸服务链条,实行“育、供、插”全程服务,加强农机农艺配合,综合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增加育秧主体收入,以抵御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2]。

农技、农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各育秧主体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加强机插秧的全程技术指导,大力推广机插秧“双无育苗”、干籽播种,适当稀播等技术。积极开展机插大田管理技术推广,积极开展秸秆全量还田,农药、肥料零增长,精确定量栽培等试验成果的转化应用。

3 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机插秧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发展壮大,市场化运作成为必然的推进器,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3.1 对接难,秧池面积难落实

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力,机插秧征订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变数大,加之稻农习惯在年后订秧,因此秧池面积预留难确定。

3.2 育秧物资准备难,质量难保证

由于育秧物资良莠不齐,价格不一,部分育秧主体有惜本思想,给育秧埋下了隐患。

3.3 农技人员思想放松,技术指导难到位

由于市场化运作的介入,育秧主体主动肩负起了机插秧推广的责任,而农技人员反而产生了“船靠码头车到站”的想法,缺少对技术的高追求,技术水平的滞后,影响了机插秧市场化运作的步伐[3]。

3.4 约束机制缺乏,恶性竞争难避免

由于机插秧育供秧主体的相对偏少,且区域化布局不合理,争客源的事件屡禁不止,相互捣价压价,目前又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恶性竞争越演越烈,甚至无利可途,导致育秧主体纷纷排斥机插秧,抑制了育秧主体参与势头,影响机插秧推广速度[4]。

3.5 育秧主体偏少,服务范围不合理

该镇有32个行政村,63个自然村,而目前育秧主体只有15个,且分布不平衡,秧池面积也大小不一,大的单个秧池面积4 hm2,小秧池面积只有0.2 hm2,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辐射,育供插环节还不紧密,还不能将农耗控制在合理区间之内。

3.6 专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制约市场化运作步伐

随着机插秧推广面积不断扩大,专业化服务组织应运而生。例如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专业合作社、育秧专业合作社,为机插秧规模化推广提供了保障,但从长远角度考虑,这些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设备落后,服务能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不高,远不能适应今后市场化运作的步伐。

3.7 组织领导不到位

受传统重工轻农思想影响,领导对农业的投入精力相对不足,对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能及时加以解决,在长远规划,相关制度建立,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也没有通盘考虑,不利机插秧推广市场化运作持续健康发展。

4 对策

市场化运作推广机插秧在该镇自2014年开始起步,实施过程中各种矛盾纷纷呈现,为了全镇4 000 hm2水稻的机插秧全覆盖目标的顺利实现,应早谋化细规划,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场化运作的协调能力

该镇耕地多,农业从业人口多,机插秧推广潜力巨大,机插秧推广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建立相关领导小组,设立专业办公室,管理协调、项目、资金、技术、机械调度、规章制度、培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一切事务,促使市场化运作推广机插秧工作的顺利开展[5-6]。

4.2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市场化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机插秧推广工程大,涉及内容多,例如用工和机械调度,随意性大,给工程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建立法制框架内的制度、章程、标准、合同等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促使市场化运作制度化。

4.3 狠抓农技农艺再协调,为市场化运作提供技术保证

机插秧推广工作最核心的部分是技术,加强农机、农艺配合,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使机插秧提质、增效,生态效应充分发挥,为市场化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

4.4 科学规划机插秧布局,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

理想的机插秧推广模式应该是每个行政村都要有独立“育供插”的能力,合并村应细化到每个自然村。机插秧推广工作细化布局,可以避免规模风险,化解区域化用工紧张的矛盾,节本增效,有利于适期适龄栽插,增产增效。

4.5 加强培训指导,夯实市场化运作基础

机插秧推广工作需广大农民朋友的认可和参与,强化技术培训指导很重要,通过办培训班、开现场会等办法,让农民朋友认识认可,到熟练掌握机插秧生产环节,为市场化运作夯实基础。市场化运作推广机插秧,加速了机插秧推广步伐,为水稻机插秧全覆盖提供可能,只有不断探索、创新,才能促使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参考文献

[1] 峰,陈惠哲.水稻机插秧发展与粮食安全[J].中国稻米,2009(6):4-7.

[2] 钱银飞,张洪程,钱宗华,等.我国水稻机插秧发展问题的探讨[J].农机化研究,2009(10):1-5.

[3] 薛艳凤,于林惠.2001年水稻机插秧试验示范中有关技术问题初探[J].江苏农机化,2001(6): 16-18.

[4] 钟平,张山泉,陈川,等.淮安市水稻机插秧服务组织发展问题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7(7):2104-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