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公司上市优惠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摘 要 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是广电文化产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对广电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税收政策的特点及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关键词 广电文化产业 税收政策 现状 特点 税收筹划
一、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构成
广电文化产业税率和税种。各广电文化单位保持基本一致的税种,其税种内容主要有: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则没有太大联系。
二、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首先,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免征三年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营业税。国家十分重视数字电视的发展,自2000年起,国家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制定三年营业税免征的政策,即全国无论什么区域,都可享受一次免征权利。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已基本完成这个优惠。
其次,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的税收政策优惠。2009年财税明确规定,文化事业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自注册转制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转制主要分为文化单位分离经营部分或整体转制为企业。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或文化企业研发新工艺、新产品及新技术,加计扣除50%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资格相当严格,程序和条件较为复杂,成本也非常高。因此,目前可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电文化单位较少。另外,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归集研发费用准确的企业,方可实行加计扣除。
第四,海外市场的节税。根据2009年财税政策相关规定,出口电视、电影、影像、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出口增值税退税优惠。
第五,电影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财税相关规定,电影集团公司若通过广电行政部门转制,从事电影销售、拷贝、放映、发行、制片所得收入,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第六,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65号财税规定,国内动漫产业营业税、进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动漫产业属于高花费行业,国家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可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三、广电文化产业税后特点及税收筹划
首先,改制上市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颁发,各文化单位均实行业务重组措施,向文化企业改制。有些改制企业为提升竞争力、引进资本、组建为上市公司。因此,企业所得税、税负成本将成为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经营成本。若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成本、吸引投资。但如今的广电上市公司,能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目前尚不明确。笔者认为可有两种发展趋势:其一,上市公司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34号财税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其二,上市公司不可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105号财税相关规定,可享受原有改制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前身属于事业性单位。然而上市公司前身属于已改制企业,因此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广电文化产业的制播分离税务特点。从税负角度来说,如果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分离,企业可享有企业所得随免征优惠政策。但由于制播分离的主公司和子公司的分属不同,导致纳税主体各异,改变了以往的交易模式,而是实行独立法人业务交易,使得业务流转环节增多。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制作企业的营业税将会大幅度增加,增加了经营成本,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可以说,制播分离导致企业处于税务两难的窘境。因此,国家应在制播分离企业实行部分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经营创新。
第三,广电文化单位中的资金管理。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尽管实行企业改制和组建,但仍存在传统事业单位的形态,对于资金管理业较为分散,融资成本高、管理效率、水平低下的问题。广电文化企业若想使资金使用率、资金调度水平提高,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模式,是文化企业和集团的必然选择。集团设立相关财务公司,或选择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在集团内部资金的调剂划拨。值得注意的是,向关联企业所发放的资金贷款费用,应根据规定缴纳营业税。因举债融资可达到节税、财务杠杆的作用,站在税务角度来说,集团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有利、且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第四,组织结构税收筹划。广电文化单位的组织结构,税负取决于其法律形式。因此,在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必须考量税务问题。因集团内部个单位间的增税范围不同,如有单位可享有国家减免税政策,有利于集团通过战略调整、财务决策,达到降低税负水平的目的。站在集团整体角度考虑,整体的税收筹划优势远大于单个单位。集团在拓展规模、发展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考虑选择分公司、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说,分、子公司的税收利益既有利也有弊。针对企业所得税,在预计盈利、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成立子公司。而预计将亏损,不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时,应成立分公司。针对流转税,若成立子公司,将会使母子公司在交易时,产生相应的流转税。
四、结语
广电文化产业作为我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广电文化单位在发展和运作的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及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确保广电文化产业的正常、有序、正确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胡亮明,肖青华.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与筹划.中国总会计师.2011(11):60-62.
【关键词】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调整;不同行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对于企业而言,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与税后利润,因此相关的税率高低、税收优惠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执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税配套、补充文件。这些配套补充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和限额以及有关业务的税务处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税收政策的实施,再加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已在上市公司推广实行,使原来会计与税法的账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多变化。公司如果不能提前准确地掌握这些变化和差异,并采用适当的纳税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导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出现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或形成潜在的税务风险。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由于其透明性及相对规范性,使得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我国所得税负担研究成为可能。
一、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一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占其会计利润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来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本文将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定义为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税费用同当期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程度通常以所得税实际税率(ETR)表示。ETR不同于公司名义所得税税率,尽管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由于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不同税制下税率之间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税税收优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税收抵免、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
二、我国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的负担分析
21世纪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是逐步提高的,已接近于25%,实际所得税税率变动相对平缓。不过不同行业问实际所得税税率差异较大,税率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比税率最高的批发零售业低近10个百分点。其中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类、电子业、机械设备业实际所得税税率较低,其平均值都没有超过20%,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些产业发展的扶持与照顾。近年来,我国实行的对第一产业的“低税”政策以及对第三产业的“轻税”政策,是与我国产业政策相吻合的,并且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解决就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几个行业实际税率最高,它们是采掘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食品饮料业、纺织业,这几个行业实际税率都超过25%。这几个行业利润率较高。它们是国家税源的重点控制对象。标准差反映了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标准差越大,样本均值离散特征越强。上述行业中,采掘业、电力、煤气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样本均值年度差异变化较小。而批发零售业、社会服务业、文化传播业、食品饮料业标准差较大,说明行业均值在这五年问变化较大。行业间税负差异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对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行业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其发展。如农林牧渔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关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给予较低的税率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是受供求关系影响。一般情况下,产品供求较均衡的行业税负较接近,如造纸印刷业、石化塑料业;产品供不应求或垄断行业的税负较高,如电力、采掘业;产品供过于求的行业税负较低。比如对于电子行业直接优惠方式中的定期减免税来说,它受减免税期内的盈利状况、折旧额的大小以及税制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时候并不能为行业带来足够的利益,影响了其政策效果。因而。适时转变电子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促进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的相互协调,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力度,使优惠形式多样化。才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正确选择。同时当前新税法中的间接税收优惠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电子行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并没有放弃。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例如某工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都一致,企业前一年发生亏损10000元,假定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纳税所得让发生的亏损在税前予以弥补。
调整过程如下:由于5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使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25%=2500
调增期初留存收益=2500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500×10%=250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90%=2250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
贷:盈余公积 25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
如果企业估计在5年内只有8000元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以8000元的纳税所得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25%=2000
期初留存收益=2000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000×10%=200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90%=1800(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
三、合理规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措施
(一)从严把握税收优惠的获得资格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整体上还不是很高,远没有达到3%的法定税率。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公司享有不同程度、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应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清理和规范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因为税额的减免缩小了征税范围。如果要维持原来预计的财政收入水平,则可能形成向上拉动原税率的动力,导致过高的税率,而这就使得原本因税收优惠而造成的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税负的横向不公进一步加剧,形成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同时税收优惠使用过滥,也影响税收政策的作用效果,使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2008年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增幅巨大,就在于对不合理、不合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过滥,又会通过刺激税率上升进一步破坏税负的横向公平。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从严把握税收优惠的获得资格。
(二)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所得税政策
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决不以税收任务为由任意减少对企业的减免税支持。比如对改组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在改革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改革后仍然符合税收优惠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规范。还有一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企业,若按新办企业界定就能享受减免1―3年的企业所得税;若原企业界定,尽管重新登记注册也不能享受优惠,这就产生了税负不平等,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需要进一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作具体的条件限定,如生产科技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就给予扶持,而不是简单地按新旧企业来划分。
(三)加强对暴利垄断行业的监管
暴利与垄断行业如石油、电信行业,因为其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或垄断的地位等原因,这些行业的盈利能力较强。而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实际税率越低,说明这些行业中的企业有逃税的可能。这些行业中的企业一般都是利润大户,是我国税源的重点控制对象。所以国家应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避免发生偷逃税现象。
(四)制定有利于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引言
2019年底,湖北全社会R&D(从事科研与试验发展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经费至957.9亿元,将近1000亿元,相比上年增长16.5%,在所统计省(市区)中名列前10。湖北科技创新规划多项指标实现大幅提升。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与其它较发达省(市区)相比,湖北省科技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了解湖北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现状,加强相关执行机制和制度建设,以技术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就显得至关重要。
1文献综述
财政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的比较分析在学界也引起了关注。在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效果对比方面,江静[1]通过地区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实证分析,表明对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讲,财政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创新活动激励截然不同。李浩研[2]比较分析了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政策效应,指出应通过协调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来驱动创新。利用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柳光强[3]表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信息技术产业的影响存在差异。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数据样本,柳光强[4]实证检验表明,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激励目标的政策效应存在差异。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2个维度,宁靓[5]基于山西33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据,表明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大小有所不同。国内外研究对于财税政策如何改进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创新并没有得出有力结论。且对实际情况的应用联系欠佳,尤其是针对我国某一省市的具体现状进行的分析较少,不能得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由此得出本研究主要内容,旨在以前人研究为基础,继续实证检验得出财税政策对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2模型设定、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2.1模型设定
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作为解释变量,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为控制变量建立基准模型:RDit=β0+β1subit+β2taxit+β3Xit+μi+λt+εit(1)式中,i为不同企业;t为时间;RD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农业企业研发投入;Xit为控制变量,包含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等;ui为个体固定效应;λt为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对以上公式采用双向固定效应进行参数估计和回归。
2.2数据及变量说明
本文参考刘丽莎[6]等研究方法,剔除了与本文相关指标缺失的企业数据;剔除了ST类上市公司数据;实际税率>1或者<0的农业公司,作为异常值剔除。经过以上处理,最终得到湖北省65家上市公司2014—2019年面板数据。所有财务数据及相关数据均来源于RESSET金融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其它变量指标和数据分析结果均通过软件Stata15.0运行完成。
2.2.1被解释变量
研发投入(RD),参考程曦和蔡秀云[7]研究方法,以企业研发投入的对数值作为衡量指标。
2.2.2解释变量
政府补贴(sub),以研发补贴数值的对数来衡量。如果政府研发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则研发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创新;税收优惠(tax),借鉴以往文献的做法,计算所得税实际税率=所得税税费用/息税前利润,税收优惠幅度以所得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来衡量,以显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2.2.3控制变量
选择以下变量进行模型建立。股东权益收益率(roe),选取加权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测量变量。公司规模(size),本文依据陆国庆[8]的研究成果,以公司总资产的对数值衡量公司大小。公司年龄(age),用观测年份减去公司成立年份算得,取该值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3结果与讨论
3.1基准回归结果
表2中列(1)、(2)为不控制其它特征的结果,列(3)为最小二乘法(OLS)的回归结果,列(4)为双向固定模型下的基准列回归结果。关注列(4)所报告的基准模型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sub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sub的系数表明政府补贴每提高1%,将导致研发投入增加14.6%,表明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财政补贴作为农业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尤其是政府的科技专项补贴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税收优惠的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税收优惠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再观察列(1)和列(2),在不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时,政府补贴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税收优惠系数不显著为负。列(3)采用的OLS回归结果也显示了这一结论的稳健性。从控制变量来看,size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其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lev系数显著为正,同样说明lev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这说明农业企业关于研究开发投入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与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规模大小紧密相关。roe系数不显著为正,说明roe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age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其对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
3.2进一步分析
之前考察了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变量tax的系数为负。根据吴松彬[9]的解释,这可能是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为了验证该假设,引入税收优惠(tax)的平方项,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其平方项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之间存在着显著U形关系。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
3.3稳健性检验
列(1)~(3)中的稳健性检验使用了0.1、0.5、0.9的分位数回归,通过分位数回归表明,研发补贴显著促进了全样本农业企业的研发投入,验证了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稳健性。列(4)更换被解释变量衡量研发投入的指标,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代替模型(1)中的研发投入,并同样采用双向固定模型,对模型重新进行参数估计。从表4可看出,各项主要解释变量回归系数显著性均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异,且系数的符号方向也未发生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结果的稳健性。
4结论与政策启示
选取2014—2019年湖北省65家农业上市公司数据,建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政府补贴显著促进了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显著为U型。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相对应的政策启示如下。加大财政投入,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升级,科技事业的提档升级,离不开财政“真金白银”的投入支持。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湖北省近年来企业科技支出中从农业企业R&D经费来源的结构来看,呈现出结构不均衡的格局,来自政府的投入资金过少。可以通过对政府采购、优惠、补贴等多方面财政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审计,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科技创新投入的农业企业和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共同监督和数字化管理。完善科技人才开发机制,均衡人力资本投入。如,以湖北省高校和科研组织为平台,知行合一等。
参考文献
[1]江静.公共政策对企业创新支持的绩效———基于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比较分析[J].科研管理,2011(04):1-8,50.
[2]李浩研,崔景华.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的协调模式对创新的驱动效应[J].税务研究,2014(03):85-89.
[3]柳光强,杨芷晴,曹普桥.产业发展视角下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激励效果比较研究———基于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面板数据分析[J].财贸经济,2015(08):38-47.
[4]柳光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分析———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视角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6(10):62-71.
[5]宁靓,李纪琛.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J].经济问题,2019(11):38-45.
[6]刘丽莎.税收激励、现金持有与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性研究[J].财会通讯,2016(12):85-89.
[7]程曦,蔡秀云.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基于异质性企业的实证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06):94-102,159-160.
[8]陆国庆,王舟,张春宇.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创新补贴的绩效研究[J].经济研究,2014,49(07):44-55.
1.研究假设
农业上市公司处于外部性较强的公益性目标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矛盾之中。为纠正市场失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如税收与补贴等)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失效和外部性。从而激励农业上市公司专注于农业,带动农民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国家的财税补贴优惠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综合绩效改善具有积极、显著的促进作用。
2.样本数据与研究方法
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回归分析的样本来自32家农业上市公司,选择样本公司2008~2009年的相关数据为观测值。财务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其他数据由各上市公司经证监会审核公布的年报整理分析而得,使用EXCEL和SPSS13.0软件系统进行分析。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回归分析法,通过设定并计算样本公司财税补贴优惠总额、所得税优惠和补贴收入指标,据此建立与综合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相应检验并对结果进行讨论。
3.研究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本文围绕农业上市公司绩效设计了四个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为综合绩效(CP)、经济绩效(ENP)、社会绩效(SP)和环境绩效(ELP)。
(2)解释变量。围绕农业上市公司财税补贴现状,本文设定了三个指标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包括单位营业收入财税补贴(TSPOI)、单位营业收入补贴(SPOI)、单位营业收入所得税优惠(TPPOI),这三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位营业收入财税补贴(TSPOI)=财税补贴总额/营业收入
其中,财税补贴总额=补贴收入+所得税优惠对净利润的贡献。
单位营业收入补贴(SPOI)=补贴收入/营业收入
单位营业收入所得税优惠(TPPOI)=所得税优惠/营业收入
其中,所得税优惠=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按33%计算,2008年和2009年按25%计算。
(3)其他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基于规模报酬的差异,将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可消除规模差异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一般采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雇员人数或者营业收入的自然对数来衡量,由于营业收入的自然对数能反映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规模,因此本文选择营业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公司规模的控制变量。
公司上市年限宏观经济学中的干中学理论表明,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开交易的时间不同,对其绩效也可能会产生影响,为消除上市年限的不同对绩效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文将上市公司年限也加以控制,即对上市公司年限采用定距变量:若样本公司1995年上市,则AGE(2007)=13,AGE(2008)=14,依此类推。
二、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为检验原假设,本文构建以下回归模型:
1.描述性统计分析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1。面板数据的综合绩效均值为3.14,标准差为0.51,说明样本公司的综合绩效普遍偏低,且各公司相互之间的差异不太大,单位营业收入的财税补贴总额均值为-0.019,标准差为0.20,说明各样本公司获得的财税补贴总额差异非常大,国家的财税优惠补贴分布并不均匀。
进一步分析可知,样本公司的单位营业收入补贴均值为0.0114,标准差为0.0163,各公司之间的差异不是特别明显,而样本公司的单位营业收入所得税优惠均值为-0.03,标准差为0.2,说明造成各样本公司之间单位营业收入财税补贴总额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营业收入所得税优惠,各公司之间差异较大。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也出现同样的状况。从年度上来看,2009年样本公司的综合绩效均值高于2008年,说明2009年样本公司的综合绩效比2008年好,2008年单位营业收入财税补贴总额大于2009年,说明总体而言,2009年样本公司单位营业收入得到的财税补贴比2008年少,主要原因是虽然样本公司2009年单位营业收入得到的补贴收入比2008年多,但2009年单位营业收入享受的税收优惠比2008年下降更多,不仅抵消了补贴收入的正面影响,而且加剧了与2008年财税补贴总额之间的差距。
2.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原假设,本文分别用年度和面板数据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表3所示。
从模型的分年度回归结果可以看出,F值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运用线性回归方程拟合是合适的。就系数而言,与CP、ENP和SP正相关,与ELP负相关,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TSPOI与CP和ENP负相关,与SP和ELP正相关,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原假设没有得到验证。控制变量中,SIZE与CP和ENP显著正相关,说明规模越大的公司,其综合绩效和经济绩效越好。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模型的面板数据的回归结果与分年度回归结果相似,TSPOI[,-1]与CP、ENP和SP正相关,与ELP负相关,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TSPOI与CP和ENP负相关,与SP和ELP正相关,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总之,模型回归结果表明,财税补贴总额与样本公司的综合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都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原假设没有通过验证,可见国家的财税优惠政策总体而言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如下:首先,基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比较利益低下和农业的外部性,国家对农业上市公司出台了较强的财税补贴扶持政策,这种补贴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非常大。其次,目前国家的财税补贴虽然直接形成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但总体而言并没有显著改善公司的综合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相反在许多方面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尤其是补贴收入和所得税优惠对环境绩效的负面作用以及对经济绩效和综合绩效的滞后负效应。
头顶“网游加速器龙头”光环,于2015年5月登陆创业板的迅游科技(300467.SZ),上市一年多来股价可谓大起大落。上市之时发行价33.75元/股,曾一度备受资金“宠爱”,上市首日上涨约44%,之后连拉19“一”字涨停,最高涨至297.3元/股。但截至2016年底,公司股价已在40元左右徘徊,在2016年股价暴跌榜上排名第四。
那么近一年来,除了大盘整体因素之外,公司股价跌幅为何如此之大?公司自2015年上市以来业绩表现如何?近日《投资者报》记者联系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合理解释。
业务模式单一 蛋糕“萎缩”
迅游科技成立于2008年,总部设于四川成都,是国内第一家专业网游加速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是向网游玩家提供云加速服务,早在2008年底独立开发出第一代“迅游网游加速器”,主要解决玩家在网游中遇到的延时过长、登录困难、容易掉线等问题。
但是,这项业务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已经初显“过时”。有业内人士认为,迅游科技的“网游加速器”是网吧时代的产物。且其当时之所以迅速发展,是以国内宽带速度太慢、性价比极低为前提的。
前几年,国内的网速排名一直严重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2013年一季度全球互联网网速排名数据显示,当时韩国、日本领先全球,中国网速则在114个国家中排名第98位,网速与领先的韩国、日本相差近10倍。
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迅游科技开始“茁壮成长”。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2011年期间,迅游科技在我国网游加速服务市场的占有率逐年增长,为21%、29%、34%。
但是,随着2015年开始实施“宽带中国”发展战略,国内网络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再加上电信运营商宽带降价,迅游科技的用处已经没有过去那么大。而且,网络加速器行业本身不算是一块“大蛋糕”,在其发展最“兴盛”的2011年,即使网游市场规模已达到413亿元,网游加速器的市场也仅为2.02亿元。随后几年,其市场发展更是逐年减缓,环比增长率已从2008年的135%降至2013年的35%。
早在迅游科技还在IPO阶段,就有业内分析人士明确预测称,“留给网游加速器赚钱的日子不会超过3年。”公司的确从2015年开始出现业绩及净利润下滑现象,2015年和2016年前三季公司营收分别为1.7亿、1.1亿,同比下滑3.4%、9.9%,净利润0.56亿、0.27亿,同比下滑1.1%、33.2%。
至于迅游科技今后是否能改善这一“初老”状态,部分投资者及业内人士表示并不乐观。
因为随着国内网络环境的改善,迅游科技不仅面临着整个细分市场的萎缩,还将在原本就窄的“独木桥”上遭遇更多的强手。大型互联网企业、网游运营商、免费产品都有可能分走迅游科技的“一杯羹”。此时,过分单一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体现“专一精进”、“小而美”的创业精神,而很有可能将公司推到危险的边缘。
此外,随着手游市场的迅猛发展,PC网络客户端游戏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低,这会令迅游科技的网络加速器更没有用武之地。对于这一变化公司也承认,“中国PC网络游戏的整体市场发展增速相较于去年逐渐下滑,未来PC网络游戏市场在一段时期内将进行结构化调整,也将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相应成立了“网页游戏加速器”和“手游加速器”两个子项目,但目前还未盈利。其中,子公司速宝科技研发的“迅游手游加速器”于2015年第四季度才上线测试,目前仍处于研发及推广期,公司尚未透露投入的具体数字,但称其费用已拉升了公司成本,导致公司2016年营收及净利润下滑。据2016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原主要业务仍占营收的99%,新项目还未在真金白银上让投资者看到成效。
优惠税收政策停止影响业绩
除了单一的业务模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对迅游科技影响很大。早在IPO时,迅游科技曾在招股说明书中透露,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2010年为免税期,2011年至2013年为减半期。2011至2013年,迅游科技所得税优惠为286.4万元、446万元、654.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13%、14.43%、14.27%。税收优惠对迅游科技的净利润影响较大,其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过度依赖。
但是,从2014年起,迅游科技将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加上迅游科技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也在2014年到期时自动失效,因此也不再具备申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资格。这也确实对其2015年下滑的营收和净利润产生了不良影响。当年,公司公告称,营收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缴税比例上涨11%。
关键词: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多元化经营是一种重要企业扩张模式,也是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发展战略选择问题,主要表现为跨多个不同行业生产不同产品、提供不同服务的多元化投资和经营。
一、农业上市公司的界定
农业上市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沪市和深市)挂牌交易的,以农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以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主要依据对农业上市公司进行分类,截至2011年末,我国西部地区共有16家农业上市公司。
二、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企业多元化经营基本情况
当前西部农业上市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多元化经营策略,本文对各个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16家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多元化经营, 其中8家上市公司向非农行业进行了拓展,2家上市公司已经背离农业领域。多元化经营所涉及的主要领域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贸易业、工业等。
(二)多元化经营程度统计分析
对16家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数目进行分析,跨2个行业经营的企业和跨3个行业经营的企业数目均为6家,跨3个行业经营的企业为4家(见表1)。
(三)经营绩效状况
下表是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几项基本财务指标,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还是参差不齐的。
资料来源: 东方财富网
在16家上市公司中,亏损的有6家,其中亏损最多的两家是*ST中基(000972)和*ST新农(600358),每股收益分别为-2.389元和-2元。而每股收益最高的是新希望(000876),为1.52元,但与沪深两市每股收益最高值的上市公司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所以,不难看出,多元化经营战略是农业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但多元化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好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的动机分析
多元化经营其实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农业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背后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客观上看,要受到整个宏观经济背景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从主观上看,最终可归结为投资者对经营管理的战略决策。
(一)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的客观动机
首先,农业的弱质性。农业要受自然条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抗风险能力比较小,但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农业上市公司的最终目标是为投资者获取最大利润,因此企业常常会采取“背农”多元化经营策略,积极向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高利润行业拓展。
其次,企业决策受政府优惠政策影响。农业“壳”资源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实质性的好处,一些非农企业借助农业这一“壳资源”上市后就能享受到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获取国家的高额补贴,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其他的间接优惠政策,如能够比较好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规避监管部门的处理等。
(二)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的主观动机
首先,企业人追求私利的动机。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在出资人和管理层的利益不一致时,管理层就会只顾短期利益,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扩大企业规模。
其次,企业分散风险的动机。在我国,农业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农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经营与农业不相关行业,来增强抗风险能力。另外,为了最优配置好企业现金流,农业上市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从事跨行业经营或进入新的经营领域,来实现企业现金流的互补。
四、结论
我国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多元化经营的现象且经营绩效参差不齐,行业、地区等因素对西部农业上市公司的多元化战略选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日后,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应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培育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苏宁,宁珊.新疆涉农上市公司运营效率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1(13).
[2]刘钰辰.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对企业价值影响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09.
相比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我国破产法于2006年实施以来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无论是为了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还是支持、帮助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实现上市,抑或是协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囊括了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全部税种。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企业改制与上市、营造健康经济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企业要通过持续经营达到重整目的,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正常提供发票、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个案批复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呈现乱象之势。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处理而变得杂乱无章,并游走于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之间,阻碍了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
(一)税收优惠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1.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3.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
(二)对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的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基本延续着固有的权利本位思想。行政许可式的税收减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亦有碍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康运行。
1.部分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在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特殊征税环境。税务部门虽已开始试图对破产重整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定,但依旧局限于对契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个别税种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模式。契税与印花税是破产重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必然涉及的税种,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订立人与原有企业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异,而并无实质区别,亦无财产发生实际移转,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予以减免。同样,增值税对货物交易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就企业取得的营业额课征,但由于资产重组活动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行为并非实际产生增值额和营业额,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也予以减免。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但因破产重整企业深陷财务危机,生产活动停滞而难以发生利润或所得,故而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对重整企业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除此以外,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散乱,缺乏应有的统一性规定或完整的税务处理模式。
2.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性调整,并不能掩盖税务机关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旧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的事实。可以说,个案批复与通知回函仍是确定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很多。一方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成为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业大多为国有资本,且为自然垄断、金融地产等特殊行业。因其重整计划具备涉案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牵涉资产数额巨大、具有较强的地区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数企业由当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动促成重整方案的实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税务机关批复减免”的局面。各种照顾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的内在制约机制,有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对于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民营企业而言,在遭遇财务困境亟需资产重整、债务重组时,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措施乏善可陈。使得本已承担社会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破产重整计划受阻,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社会的繁荣稳定。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效率,影响企业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目前,“申请、请示、批准”仍是确定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途径和直接依据。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类似破产重整活动的税收优惠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企业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的个案批复。因此,对于努力把握重整时机的企业来说,税务部门繁琐且缓慢的行政效率显然会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错失重整良机。即使地方政府积极促成税务机关快速准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颇有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之嫌,有损良好税收环境之形成。与此同时,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适应的逐级上报制度反映出税收行政权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缓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此外,目前破产重整企业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款和延期纳税,资产与债务重组所能涉及的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抵补等扶植性税收优惠措施尚未被税务机关广泛适用。
二、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
为了顺应财税法治的要求,营造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应当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决当前冗杂与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帮助破产重整企业走出困境,重获经营能力。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就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再投入免税、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励企业重整以获新生。反观我国,重整企业同样应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不同,享受内容与程序也有所区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整计划议定期间的税收优惠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重整企业虽陷入财务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营运价值与偿债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业则已经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企业必须交由管理人接管和处分,而破产重整企业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可见,破产清算的税收债权相对固定,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债权时刻发生变化,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计划议定期间依法进行灵活调整。此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税收债权人所形成、报批和表决的税收减免计划,用以帮助困境企业重建企业财务,实现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
1.税收减免计划的法律原则。税收减免计划是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期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破产重整企业(即纳税人)减税和免税的税务处理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84条之规定①,在破产重整期间,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代表,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涉及税收减免计划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参与重整计划草案,使得破产重整企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破产法以公平偿债、经济秩序为己任,因而设置债权人会议协商解决清偿事宜。但税收并非简单的债权,而是代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之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课征和减免。因此,税收减免计划的会议表决机制难免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稽征原则之嫌,凸显了破产法与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价值差异。因此需要税务机关秉承平衡协调之理念,坚持税收正义原则,明确行政职权,依法裁定是否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即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有税收减免职权的行政单位应以职权范围为界限,通过行政决议的方式裁定是否通过税收减免计划,以此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的依据。
2.税收减免计划的规则重铸。当前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前者属于裁量减免,后者属于法定减免,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因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而无须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首先,报批类税收减免计划的启动规则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一致,即由债务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财税机关享有此项职权。然而税权的集中行使虽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则,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贻误企业的重整时机,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相反,税务机关在确保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核查,在其审批权限内主动依职权对破产重整企业予以税收减免。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在集中税权、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赋予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适当的税收减免权和滞纳金减免权,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拘泥于税收减免,宜适当扩充税收优惠措施的种类,灵活运用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其他方法,在丰富税收征管规则的同时保证税款不致无端流失。如美国财政部1919年规定,新股票计税基础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没有实现的利得转变成新股份待实现的利得,这样对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应税所得就可以递延到未来实现。再次,为防范滥用审批权限的风险,提高税收减免计划的审批效率,参与债权人会议或重整计划的税务人员应与审批部门的权限相分离,建立内部管理的防火墙机制。“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代表机构,分别代表政府申报税收和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者应为债务人企业与审批者之间传递信息的纽带,并代表税务机关参与重整计划进行税收监督。最后,适当简化债权人会议涉税环节的表决规则,由税务机关派代表列席会议宣读税收减免计划的裁定及内容即可。
3.税收减免计划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能够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仅如此,强化破产重整中的纳税评估,能够及时判断税收减免计划的风险,影响企业税收筹划,降低重整计划的成本,减少重整过程中税收预期的不确定性。然而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目前的纳税评估并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管理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纳税评估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应当对破产重整企业等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尤其是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管理与监控。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税收优惠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后进入执行阶段,期间发生的税收债权属于重整计划外的新生税收债权,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在重整计划外单列。经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讨论后的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已经确定了既有税收债权,但在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中(即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新生税收债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此部分新生税收债权往往计入破产费用优先清偿,是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区。因此,为填补空白,首先应当确定对新生税收债权予以减免的条件,即必须满足征税机关有处分权、有法律依据且满足法律条件、征税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而为之等条件。如有学者提出“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1)经营的连续性;(2)权益的连续性;(3)企业缺乏纳税必要的资金;(4)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9]其次,应当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事由。具体可分为个别困难性优惠和宏观调控性优惠,比如因恢复生产发生的税费或纳入国家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发生的费用。最后,目前的税费免除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属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产重整企业应当遵循备案类减免税的程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属于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情形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应税行为、财务状况以及营运价值等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施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予以优惠,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间外的税收优惠
一、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加大激励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上市意识,通过做好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全力促进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后续融资和质量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股份制改造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培育大企业集团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推进实施新型工化化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提升综合竞争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拟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拟上市公司群体迅速扩大。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原则,各县区每年要向市上市办推荐和培育至家股份制企业,市上市办每年从注册地在的企业中确定家左右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已进行了环保评审的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由专业机构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上市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到年,力争发起设立或组建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家以上,全市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收购控股外地上市公司)力争达到家以上。
二、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一)积极推动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同时又是企业招商引资的过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一些规模较大,但企业竞争力不强、整体效益一般的企业,引导其采取剥离重组式改制,将其有竞争力的部分剥离出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或主营业务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多个企业,引导其采取互补合股式改制,通过改制将多个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和发起设立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大力培育上市企业群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努力在全市形成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政策环境和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浓厚氛围。对拟上市的企业,要建立领导重点联系制度,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行全过程指导。
(三)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参照招商引资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通过培育并完成了上市辅导,经证券保荐机构进行了推荐的拟上市公司,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支持拟上市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引进外市专业人才,可享受在本市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法人注册地政府可对其规范公司治理、改善公司质量的有关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的一定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的部分外,按市、县区财政实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从企业上市成功的当年起,市、县区财政不再补助。但三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有关协议收回补助。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或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涉及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无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八)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九)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有条件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前期费用有困难的,可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借支,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
(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以上在本市内投资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外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十二)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由政府专题研究给予一次性重奖。
(十三)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市上市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由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五、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区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六、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市级外,按同等数额予以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区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同等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七、设立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八、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用从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人才,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一、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且投资项目在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二、企业应与区发改委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
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全额返还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