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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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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的是在建筑施工建设过程中,对于所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工作进行的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很多,不仅包括了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的预防和处理,还包含了施工单位等各参建方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其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更需要进行重点控制。建筑工程的影响因素很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情况的发生,甚至会发生很多危险状况,如果在施工时稍微不注意,也许就会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施工之前要进行严谨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安全监察制度,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目前的建筑市场虽然有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施工依据,但却仍然有许多施工事故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因为建筑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对施工的安全管理也不到位,没有有效的监督体制,才导致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具体说来有以下方面:市场环境极其不规范,很不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市场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的作用非常重要,就好像人的健康和自然环境一样,环境中的许多因素都对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很多的不利因素都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我们进行排除。而当前的建筑市场中存在着很多不利因素,比如垫资和工程款的拖欠问题等等,尤其是某些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存在,很不利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但是,建筑市场对这些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机构,而且效果不甚理想。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不利因素大多是很多管理措施很难落实到个人,尤其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使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没有取得什么成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出现很多危险状况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很不完善。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很多建筑企业已经改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制企业,在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很多管理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规定了符合新的市场变化需求的管理规章制度。当然,这些管理理念、管理体制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很多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者没有基本的专业修养,很少考虑安全设施的落实,完全不顾施工现场的安全性,使施工人员处于一种危险的环境,以至于各种状况都有可能发生。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还不断地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这就说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说来可以分为这几种问题:

3.1 建筑企业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施工的培训不到位,使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没有很高的认识。如果施工人员在根本上不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就会使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很多工地雇用的劳务工都是临时聘用的,这些员工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组织是临时性的,有的民工甚至同时在好几个工地工作,给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农民工没有组织观念和团结性,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对施工安全认识不够,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经常出现,造成了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施工操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很不到位。很多企业在进行培训的时候只是走个过场,不仅培训时间非常短,而且没有什么效果,工人的施工安全意识并没有提高,不仅是对建筑安全施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3.2 施工现场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很不到位。施工现场很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产个人责任制并没有在施工过程中真正地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存在着很多的不安全因素,但归根究底造成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还是由于人为因素。虽然现在的建筑市场施工都有监理旁站,有专门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但事实上很多员工没有很强的责任心,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3.3 资金不能按时到达以及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也是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目前很多建筑工地为了经济利益任意压缩工期,无休无止地加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有的甚至是夜间施工,留下了很多的安全隐患。还有资金不到位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增加了难度,资金少使得部分管理者为了节约成本而违章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施工,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4.1 对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也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很多安全事故经验证明,造成很多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因素,最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在日常施工中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尽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消除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4.2 对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有数据显示,员工违章操作和冒险蛮干造成很多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说明了职工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着很多问题,管理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很多职工在长时间从事建筑施工操作工作以后,对建筑施工安全有相当丰富的处理经验,并且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危险性系数也随之加大,为了满足现代施工的需要,必须要改变旧的安全操作规范,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范,并尽量使每个职工的工作都是按规章制度进行。

4.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建筑企业不仅要对建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施工培训,而且要在精神上使他们能够更加吃苦耐劳。如果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并且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水平,就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性非常强,影响施工安全管理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建筑企业要寻求各种方法来将安全隐患在初始阶段排除掉。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建筑企业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对每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正常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龙孟.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16).

第2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1.培训对象的分类

分类教学法是根据参培人员的不现岗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人员),针对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类型进行有侧重培训的教学方法。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培训中,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教育法对他们的心理特征和不同岗位进行分析和分类,从而编制出具有针对性的教案,做到因人施教,内容有别。

1.1共同特征

几年来,我们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表明,各类参培人员学历水平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对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但仍普遍存在重质量轻安全的现象。再者,参培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流动性强,尤其是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人员变动尤为频繁,培训方案应当根据各类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重点讲解,对于不是其工作范围的安全责任也应有所涉及,使参培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以适应各类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

1.2分类特征

第一,在以往工程建设过程中,法规没有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有关人员对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明确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

第二,施工单位原来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和参与者,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安全法律法规较为熟悉,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培训授课时重点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实例加以分析、比较,充分调动参培人员听课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控制,监理单位工程管理要从“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发展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四控制。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原则,把好施工现场安全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参培人员的不同安全责任进行分类,从而做到教学有针对性,听课有目的性,服务生产现场。

2.教案实例

鉴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已有5个年头,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部分内容互相交错,象这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我们力求通过大量实例全面系统分析、比较,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又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通过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将内容形象化,使参培人员能够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好的管理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2.1安全概论

安全是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课题,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事故发生频率仅次于煤矿系统,《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做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通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概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理论具有与时俱进的本质,它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理论,这是学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基础,参培人员必须加深和解决当前安全理论基本概念的认识。

2.1.1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由安全保证。“质量与安全谁为第一,是否存在矛盾?”这是施工管理人员经常提出的问题。质量与安全是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因素的角度提出来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对产品成果的要求提出来的,丢掉哪一方面,施工生产活动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2.1.2安全管理是动态因素。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安全与危险是并存的,它们是同一事物运动中相互对立,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安全是可控制的,它并不是约束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将人和不安定因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顺利施工。

例1某工程各班组日常生产管理均由配备的一名施工员全权负责,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员经常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不少事故隐患,例如:小孩随意出入,切割机械没有加防护罩装置,木配电箱随意丢弃地上等。施工员对安全知识一问三不知,却再三强调“自己在建筑行业已干了三十多年从没有安全事故,工程已是收尾阶段,应该没有问题。”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该工程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人员和安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配备的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是动态管理,任何时候安全事故都可能发生,尤其是工程收尾阶段容易出现麻痹思想,即使是处于安全状态也会由于盲目乐观使安全状态由量变到质变发展成为危险状态,这也是安全动态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应引起参培人员的重视。

2.1.3安全程序化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按照一定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安全程序化管理是深化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转变安全监督职能,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安全监督管理形式转变的重点。

例2某工程高支撑模板工程搭设后,施工单位通知安监员到工地进行专项检查,安监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未有审批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手续,无交底和自检验收记录,搭设的模板工程也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和安全隐患,部分需拆除或重新搭设。

第3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从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校车涉及的法律关系,对解决校车问题应该有所帮助。

一、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社会各界提出了解决校车问题的诸多建议。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车的配备与运营。校车事故频发,有关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标准的校车匮乏,因而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为学校配备合格校车。从公民受教育权角度考虑,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当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和提供与受教育相关的物质条件(包括校车服务)的义务;从公共产品角度考虑,校车属于“准公共品”,政府应当为校车的购置和运营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从事后补救角度考虑,与其事故发生后由政府“买单”,不如摒弃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车制度。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应该存在校车问题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规定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都不得配备、使用校车。既然如此,校车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呢?首先,撤点并校导致学生对校车的需求增大。从2001年至2010年,全国小学由49.1万所减少到25.7万所,其中农村小学由41.6万所减少到21.1万所;初中由6.8万所减少到5.5万所,其中农村初中由3.7万所减少到2.9万所。撤点并校导致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上学距离变远,对校车的需求由此产生。其次,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则不受此规则的限制。最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并没有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学校门口的交通拥堵、家长对校车的呼声折射出就近入学政策的执行不力。针对造成校车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许多人建议要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实现教育均衡,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

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校车问题。校车问题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在强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监管义务,学校、家庭合理分摊校车费用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校车的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如,家政公司校车服务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校车公交化运行,步行校车模式等。

二、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法律规定

基于社会各界的建议,经过专家认真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在政府,因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第一,合理设置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二,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车服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四,筹措经费。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另外,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随车照管义务。

家庭的责任。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校车法律规定的效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诸方面对解决校车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校车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车事故仍接连发生,而且还引发了其他相关问题。

首先,校车配备不到位或者停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财政补贴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许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车配备没有完全落实。部分配备了校车的学校,由于运营费用的不足,校车成为摆设,成为校园的“不动产”。其次,转嫁成本,导致学生上学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缔黑校车或提高校车标准之后,又把成本转嫁给了学生家长,甚至出现每月交通费翻倍的现象。最后,标准强制实施直接导致部分民办学校关闭。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而且其校车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因此,校车新标准强制实施,导致了部分学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学校)校车停运,学生被迫退学,引起家长的不满。

第4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规模进行,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的主力。近年来,中职院校也越来越重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这也成为了目前许多中职院校教师面临的主要课题之一。鉴于此,为了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创造一个较为安全的施工环境,我们就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和学生探讨,从而提出各种改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以优化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引导教学,对当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正常、持续进行的前提,其不仅关系着建筑业的长远与持久发展,还影响着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不少安全管理不善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在课堂教学中带领学生对当前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一番分析。

1.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条例不完善

中职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不断带领学生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探讨,让学生在课堂上说出自己的想法,再通过引导告诉学生:目前安全管理条例不完善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关于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还存有欠缺,未能将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考虑周到;另一方面在于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具有滞后性的性质,大多是在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具有该意识去加强管理。总的来说,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法律条例都有待完善。

2.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除了让学生提出建筑施工制度的相关政策之外,教师在课堂上也要让学生对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薄弱有一个了解,其原因在于建筑施工工人大多来自于农民工,由于他们的专业培训较少、文化程度不高,就使得他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容易忽略一些关于安全操作的程序,没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所要求的技术。另外,建筑施工本身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当建筑工人出现疲劳时,就容易出现施工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的现象,在这种疲劳施工的状态下,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一系列的讲解,就可以让学生对建筑施工的现场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寻找各种解决办法。

3.行政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行政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监管需要将安全牢记于心,坚持以“安全第一”为施工第一准则,然而,对于责任意识不高的监管人员来讲,往往对施工安全问题重视度不够,或者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所以,在这种建筑施工监管不力的施工条件下,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二、与学生共同探讨、研究改善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办法与措施

教学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分不开的,教师要善于放低身段,积极投入到学生的讨论中,与学生一起寻求能够更好地解决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方法与措施,以进一步保障施工安全、降低施工风险以及保障施工顺利开展。

1.师生共同探讨,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首要原则是“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从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条例的历史文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一定意义上的惩治、规范与防范作用,但为了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缺口的预测,防止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出现安全事故后才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另外,为了能够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执行力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从而在这种激励制定的推动下,鼓励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执法、勤于执法,进而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条例能够得以有力、规范地实施,起到强化安全管理的作用。通过在课堂上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思维,以促使学生提出更多具有创造性的措施。

2.师生共同探讨,增强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带领学生共同探讨该如何实现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以更好地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首先,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加强安全管理,就要先围绕建筑施工工人做工作。教师可以通过一些权威的调查数据分析,让学生先小组讨论,经过学生自主思考之后,教师再向学生展示结论:从大多数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人员来看,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人,所以,为了使安全管理做到位,在改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就需要培养建筑施工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农民工人的自救能力。其次,教师要带领学生共同探讨解决的方案。一是要创造一个较为安全的建筑施工环境,使农民工能够在一个低危险的建设环境中工作;二是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通过专业化的教育途径以及专业的指导师指导,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与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也要使其能够明辨自己是否处于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中;三是提升施工人员的自救意识,也就是当施工人员处于一个较为危险的施工环境中时,能够在他人难以实施救援的条件下,实现自救。

3.师生共同探讨,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

一个良好的施工安全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懈怠、不做假,还需要树立安全忧患意识,能够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具体来说,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一方面应该发挥行政单位的监督作用,以身作则,履行好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尽快提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其自觉熟悉相关的监管程序与细节,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从而将政府管理与建筑自身安全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安全管理体系的强化。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南宫市的中职院校也更加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已不仅是一个告知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已成为了与学生一起探讨问题的陪伴者。因此,为了能够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优化与改善,教师就要不断带领学生思考、探索,从实现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着手,总结过去、扎实眼前、着眼未来,深化建筑课程教学,细化建筑教学内容,从而探索出更优质的办法完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赵锦山.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探讨[J]. 建材与装饰(中旬刊),2008(05).

第5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

(一)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

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资源科

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

2、局水政监察支队

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

3、局计划财务科

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

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

5、局农村水利科

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

责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

责任人:邓习珠。

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

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

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

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

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报批评;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

④、给予行政处分;

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

⑦、其他责任形式。

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

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

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

第7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8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第9篇: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110kV输电线路 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M621 文献标识码: A

1 、110kV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市政建设的飞速发展,从而导致了电力的供应不足,这也就推动了一些跨省份,跨区域输变电工程的出现。然而,大量的输电线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对工程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下面将对110kV输电线路在进行安全施工时遇到的4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1.1 征地赔偿标准不能及时更新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输电线路分布的范围广,有时还会占用百姓的耕地。由于征地赔偿制度不能及时更新,所以在与百姓协商补偿的过程中,时常会有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目前在江苏省参照的是(苏政办发〔200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由于是在2009年的,赔偿的标准相对目前来说就较低了,如果百姓拿不到自己满意的赔偿,就会阻碍施工,这样就严重影响到了施工的正常进度,并且这种意外情况也会对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1.2 不合理压缩工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在输电线路施工的过程中,某些业主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常常会让施工人员不分日夜的加班,缩短工期。这种不合理的压缩工期不论是对施工人员还是工程质量都有不好的一面。首先,对施工人员来说,日夜不停的赶工,会造成自己体力的严重透支,注意力无法集中,常常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对工程质量而言,快速完工的工程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施工效率会大打折扣。

1.3 输电线路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输电线路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当今110kV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一大现状。我国缺乏行业技术性人才。有些企业为了能使工程尽快完工,减少成本,常常招收一些非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操作,这就导致了输电线路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而使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1.4 输电线路维护与管理不当

输电线路具有输送与分配电力的功能。因此,它的维护与管理极其重要。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了输电线路在进行维护与管理上在存诸多的问题;相关部门对输电线路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输电线路严重老化,有时还会发生漏电事故,对行人的生命安全产生极大的危害。

1.5 输电线路所在地区环境恶劣

由于输电线路的施工受环境因素影响很大 ,而且有的输电线路常常分布在地势比较陡峭,自然灾害比较多的地区,这些都为输电线路的施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输电线路所在地区的恶劣环境会严重阻碍施工的正常进行,施工时间长,施工效率低,也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在进行施工安全管理上就会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恶劣的环境不仅会对施工造成不便,对于输电线路的运行也会因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110kV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输电线路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与规范,现有的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输电线路的施工要确保其质量和进度就更加困难,这就急需一套更加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2.1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是首要原则

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输电设备不被损坏,其中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放在首位。因为施工人员的任何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样就会增加施工的综合成本。所以,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2 贯彻落实法律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

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就是从法律的高度上来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首先,项目的相关负责人要非常熟悉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时,能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文件,降低施工中意外事故的发生率,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3 提高全员的危机应变能力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因此,怎样提高施工人员对意外事故的应变能力,并将自身损伤降至最低,就成为了全体施工人员的一项必修课。通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对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全体人员对危机的应变能力,在控制危机中将损失降至最低。

3 、110kV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3.1 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相应规章制度

我国在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有原因的,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缺少一套相应的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因此,要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制定一套专门用来对输电线路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并让具有相应技术的人员担负起监督的工作。在这套法律中,还应对怎样处理意外事故,如何进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3.2 确定安全的输电线路施工目标

施工前,应先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对任何可能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进行模拟,并得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另外,对于整个施工过程还要进行一个详细的规划,制定一个整体的安全施工目标,并将其细分下发到每一个相关人员,使人人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施工责任,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3 加强输电线路施工现场安全巡查

在施工现场,安排几班人员专门巡视施工现场。巡查人员应仔细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对任何违章操作进行叫停。巡查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着力于发现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并将其上报相关部门。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是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大保证。

3.4 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施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会为施工工程埋下安全隐患。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常用的方法有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所谓的安全技术交底就是对从事输电线路施工人员进行再教育,主要是教导他们一些在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一些预防方法,使他们能够降低自身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还可以对这些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知识培训,使他们的技术知识更加牢固,操作更加熟练,也可以提高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