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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近日,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抵御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市地税局召开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政策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处理好经济税源减少和收入任务完成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依法治税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规范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保障机制。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跟踪服务。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具体行动让中小企业感受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感受到地税部门实实在在的帮助。各市、区局要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相关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政策执行力。
(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推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有的企业在A地的税收机关办理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后,又跨区域到B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由于跨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网络的构建尚不完善,因此出现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三是企业规模界限界定不够明确。有些个利用再就业优惠证件申请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其实际用工人数量达到了几十或上百,这一经营状况与普通下岗职工的经济状况不太相符,因此,对于这种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办企业,是否也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和权利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政策严密性问题;四是相关管理政策的不健全。就目前状况来看,下岗就业职工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还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从申请登记办理到部门受理到资格审核到批准再到企业成立后的监督管理都无规范可循,只有尽快对相关政策体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个人建议
(一)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招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主动提出下岗再就业职工的招收,为国家减轻就业负担,维持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笔者认为不管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办企业,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所统一,3年以内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收全免,而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应该从领证当日改成企业盈利当年开始执行。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结合政策优惠的执行状况,在了解掌握政策运作的成效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遗漏问题的情况下,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边执行边整改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再就业情况的扶持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而是其科学化、系统化。
(三)企业检查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检查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来执行,保证对企业的内外监督都能到位。首先,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状况开展定期针对性调查,期间发现执行问题所在就通过集体讨论及时解决,保证后期管理工作的基本效率;其次,要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当发现借证、租证现象时,一律严肃处理,清理企业市场。
(四)纳税服务工作细节的效率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单位负责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再就业职工相关内容进行改进创新,像笔者所在单位的服务大厅就开设了下岗再就业人员业务办理服务窗口;一些主动提出吸纳接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的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再就业税务减免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供“一站式”的办理服务,情况特殊且符合简化审批审核程序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期限内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关键词:西部开发;税收优惠;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4)-0064-08
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具有明显平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图。中央政府采取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增加转移支付、以及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手段,以期实现战略初衷。在西部开发战略实施的五年多时间里,西部12省(市)在各方面也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开发后的五年,西部12省(市)GDP年均以10.6%的速度增长,远高于1999年7.2%的增长速度,人均GDP也由1999年的4283元提高到2004年的8029元,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新开工建设60项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8500亿元,商品进出口贸易年均以19. 5%速度增长,吸引利用外资近150亿美元,科技、教育、文化、生态环境建设也都有所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无疑与西部开发战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紧密相关。但是,还应该看到,经过近五年的发展,西部地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东部的差距未减缩却拉大了,从1999年至2003年, GDP年均增长速度西部比东部低0. 3%,人均GDP与东部差距扩大了2. 6%①。按照正常情况,落后地区后发优势的发挥,必须以比发达地区更快的速度发展,而现在西部地区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发展速度与东部又近一步拉大,这种状况的出现,与中央政府制定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至少是相背的。究其原因,可能的解释有如下两点:一是西部开发战略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努力把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实现国民经济的区域协调,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②在短短的五年之内,政策功效没有完全体现出来,需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二是现行西部开发诸项政策本身存在缺陷和不足,对西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政策效能不足。
为了辨析上述问题,需要对西部开发各项政策做效果评估。但是,有关西部开发类问题的探讨虽汗牛充栋,但主要集中在实施的原因及建议等方面,即“为什么,怎么办”,对“是什么”、“是什么结果”问题深入细致的研究非常少,其中罕有政策评估类文章。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从税收角度,就西部开发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实施评估,以期发现在经过五年开发后,为什么西部与东部差距不缩而扩的原因,并就税收政策本身效能问题进行研究。
一、西部开发税收政策汇总及效果表现
(一)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还涉及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三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其内容包括: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执行效果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是给西部地区提供了一种税收竞争的手段①,它的效应主要表现在由于对某种税少征或不征,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某种刺激性作用,提高地区竞争力。图1反映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实施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趋势。
从图1看,基本与西部开发税收政策时限相吻合,呈现“倒U型”分布,以2001年为拐点,之前的几年该指标逐年攀高,之后的几年,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该指标大幅度下降。但是从政策落实效果看,虽然减征税额逐年增加,但是享受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有大部分企业是不属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列行业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属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列行业,但由于是新办企业,在开始经营期间,处于亏损状态,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企业却享受不上。另外从优惠企业的行业类别来看,集中在国家大型能源行业,垄断行业、电信行业等,这些行业享受优惠,并在优惠政策的促进下,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西部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一)对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
影响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因素是资本、劳动力以及技术水平,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所得税上的减免,从而通过资本要素间接影响经济增长。
1.税收政策对资本的影响
从1999年西部开发至今,西部资本形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1年前后,资本形成比东部地区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表1和图2显示了全国各地区从1998年至2004年资本形成情况。
从表1和图2中,西部地区资本流入在2001年前后出现了明显递增趋势,而东部资本形成略微呈现“U”型变化,但从2001年后速度明显低于西部地区,中部基本保持不变,从2003年后略微上升,东北三省2002年后上升速度明显加快,至2004年基本与中部地区持平。从这几个地区资本变化的趋势分析,基本与国家政策引导相符,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中央政府的制度安排确实起到了增加资本形成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这几年的时间,国家为实现战略意图,通过大规模投资等方式支持西部地区,这些资本当中有多少是由于优惠政策自愿流入西部的?
为判断因税收优惠政策原因而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资本,首先我们在西部资本形成中剔除掉来源于中央政府的预算内投资、贷款等,主要采用地方利用外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这样做体现了排除国家投资带来的资本流入后,资本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数额。
其次,考虑交易成本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如果将资本看作厂房和机器,它从一个地区移动到另一个地区是有成本的,如企业不得不了解搬入地区劳动力服务质量、商业氛围以及政府政策等。资本的自主流动是以税后利润率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大小为主导。Kangoh Lee[1]采用资本两期流动模型,认为在第二期资本由于转移成本和区位惯性而不能流动的情形,使地方政府在第一期会为资本流动展开更激烈的竞争。所以选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合约风险、法律制度等[2]作为资本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如一个低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可能增加企业财产损失或知识产权受不到保护,因此资本必然投资于财产权保护相对完善的地区,为反映各地区上述指标,选取樊纲等[3]研究成果,以各地区市场化指数来间接反映。
第三,考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其他不随时间而变的固定因素的影响。一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越高,对资本的吸引作用越大;公共服务水平越低对资本的吸引作用越小。Tiebout[4]研究认为,为了吸引要素流动,地方政府将根据个人偏好提供公共物品,使消费者根据对公共品的需求选择政府,通过每个经济体充分表达他的需求,经济在公共品支出上达到市场最优。这里我们以地区财政支出占地区GDP比重间接作为一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变量。如果假设成立,该指标应与资本流动呈正相关关系。通过上述指标,建立以下方程:
Capitalit=β0+δ0d2t+β1Taxit+β2VMit+
β3PSit+ai+μit(1)
其中Capitalit表示西部i地在第t期资本形成数额占GDP比重,表示资本形成,这里的资本形成剔除了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的预算内投资、贷款等,主要采用地方自主资金,这样做体现了排除政策性资本流入后,资本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数额;d2t是当t期实施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等于1而当t期没有实行时等于0的一个虚拟变量,它不随i而变,这里以它代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与否,变量Taxit代表i地t期影响资本流动实际税率因素,等于(某地区所得税类收入/某地区生产总值);变量VMit代表i地t期的市场化指数;变量Psit代表i地t期的公共服务水平,用本地区财政支出占本地区GDP比重反映;ai则概括了影响Capitalit的全部观测不到的、在时间上恒定的因素,并且与每一个解释变量可能相关,Cov(xit,ai) =0并不完全成立,这表明模型(1)是一个固定效应模型。选取西部12省市1998年至2004年的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法①进行回归,并进行了测算,结果如下:去时间均值后的数据,这样由于ai在时间上固定不变,所以非观测效应ai已随之消失。从结果看,拟合效果很好,我们主要关心的实际税率指标系数与假设相符,与资本流动呈负相关关系,实际税率每变化1%,资本流动逆向变化8.772%,市场化水平指标与资本流动呈现明显正相关关系, t检验值达到11.233,极为显著,市场化水平每提高1%,资本变化2.598%。上述回归结果中最重要的是设置的虚拟变量,我们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的年度设为0,实施后的设为1,实际在数据上反映了以2002年为分界点,虚拟变量显著性明显,系数为-0.176,也就是说给定同等的实际税率、公共服务以及市场化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资本流动为0.075,实施后为-0.101,没有上述指标差异,实施后比实施前资本要外流0.101,所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税率存在差异,可以有效的保证资本流入,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本流入有明显作用,在控制了市场化水平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况下,由于优惠政策使实际税率减少1%,可以使资本自愿流入增加8.671% (0.075-0.176+8.772)。公共服务水平与我们预想的不同,从回归结果看,公共服务水平每提高1%,资本流动反而下降0.457%,可能的原因是与所选择的指标有关,这里采用地方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来反映地方公共服务水平,而西部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财政支出分项目中与改善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有关的支出比重较低,更多财政资金是维持“吃饭财政”的局面,更谈不上用这些资金去改善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所以导致很多支出项目不具有公共财政性质。
2.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资本形成对地区经济增长具有明显作用,我们简单做了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资本形成数与地区GDP值的回归,从回归结果看,两者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西部地区资本形成每增长1%,地区GDP增长0. 933%,东部地区资本形成每增长1%,地区GDP增长1. 03%。也就是说东部地区资本形成对地区GDP的贡献大于西部地区资本形成对地区GDP的贡献。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东部地区从2001年后资本形成低于西部地区,但经济增长率仍旧高于西部地区的主要原因。很多研究就资本形成对地区经济增长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东部地区能够在获得同等资本或较小资本情况下,形成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很重要的原因与东部地区较为精细化的生产方式以及东部地区已形成产业聚集带有关,东部地区能够更有效发挥资本效用是经济增长率高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所得税率降低1%,可以带动资本流入增加8. 671%,而资本流入增加1%,经济增长增加0. 933%,也就是说,西部开发使所得税占GDP比重每下降1%,经济可以增加8. 09% (8. 67* 0. 933% )。按照2001年
后所得税实际税率的下降幅度,我们测算了2002年至2004年,西部开发税收优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表2所示。
从表2看,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资本自愿流入的影响,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在2002年为5.234%, 2003年为1. 755%, 2004年为-0. 2312%,也就是说在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的第一年(2002年)对西部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非常大,但是到了2003年和2004年,这种影响却逐渐变小, 2004年甚至是负影响。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初始,由于资本对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预期非常好,在这种预期的刺激下,资本向西部流入,从而刺激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西部开发政策的功效性与预期并没有完全吻合,政策本身存在某些问题,从而导致了对经济影响的效应在不断减弱。资本流入增加也主要是2002年预期所致,形成了前面所分析的所得税占GDP每变化1%,资本流入增加8. 671%,但2002年之后政策实际效果与预期的差异抵消了资本流入的动机,也促使经济增长的速度放慢,综合了2002年的增长效应,从而使西部地区发展速度落后于东部地区。
结论1: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资本的影响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西部开发政策使所得税占GDP比重每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8. 09%,但从2002年到2004年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对西部经济增长促进效应呈不断下降趋势。
结论2:税收政策对西部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来自2002年的预期,但由于政策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的偏差, 2002之后逐渐抵消了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再加上西部地区为维持“吃饭财政”局面,难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原因,导致经济增长速度与东部的差距未缩减而扩大了。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
从前面的分析,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效应,但从2002年后这种效应在不断降低,政策本身的功效发挥不足。问题到底出在那里?本节主要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出发,利用调查的西部某省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数据,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进行评估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赢利为目的,提高资产利润率是其的主要目标之一。由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所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可以作为税收的反映函数。这里分以下几步进行分析,首先评价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产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其次就分行业、分所有制企业减免税与资产利润率做相关分析,得出减免税收对资产利润率的影响;最后进行分析。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得性,文中选取的数据主要来自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收集。首先,我们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率为15%的某省境内企业进行了汇总,从资产利润率变化情况看, 2002年257家企业平均为5. 8371%, 2003年393家企业平均为5. 3579%, 2004年506家企业资产利润率平均为6. 3327%,平均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说明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赢利水平在提高,但这种提高是否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缘故,还需要具体分析。这里我们选取2004年506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并剔除掉由于弥补亏损,减免税额为零的企业,样本共计282个,将享受政策所得减免与企业资产利润率做回归,从结果看,效果拟合的非常好,政策所得税减免额变化1%,资产利润率变化0. 284%,这说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可以有效的提高西部地区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其次,我们将2004年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做了汇总,去掉一些数据上不全的企业,共计165户。这165户企业中,有51户因为亏损等原因,虽然享受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减免所得税额为0,另外114户减免所得税额大于0。我们将这165户中享受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减免额前10位企业做了汇总,如表3所示。
从表3反映的数据,至少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所得税优惠集中在几个大企业上。从表中看仅第一户就占据了165户减免额的67. 92%,前三户合计占据了75. 53%;二是资产利润率普遍较高,从前十位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看,平均为13. 32%,最高的达到35. 45%,前三位平均为25. 63%;三是行业类别上,能源采掘、矿业以及信息电力占据了主要位置。尤其是石油类开采,牢牢占据了第一的位置。四是在经济性质上垄断和寡头企业居多数,市场化企业居少数。
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西部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性减免对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政策性减免每变化1%,企业资产利润率变化0. 284%,但是按照表3反映出的数据,这些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垄断企业、能源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企业在享受,其他企业享受的很少,因而5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被个别垄断企业、能源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企业所享受,而绝大多数需要支持的支柱产业不能享受到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更谈不上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很多属于垄断经营,资产利润率远远高于市场利润率,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与其所做的贡献是不相符的。从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看,由于能源开发给予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是非常惊人的,对能源的浪费很多是让人触目惊心的,由于当前能源紧张,煤炭价格较高,为追逐利益,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开采成为普遍现象。某中央能源开发企业,在规划的100年矿藏量的开发中,经过几年的采掘,现在的矿藏量仅仅够维持20年左右,该企业的矿井之一,年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
① 以上数据均来自对该省某地区的实地调查。目前实际生产能力已达2200万吨/年,但同时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只有29. 7%①。另外,由于资源开发,当地出现地表下陷,地下水断流、饮用水遭到污染,植被破坏等等,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活。这些垄断性的能源开发企业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又给当地经济造成了很多难以弥补的损失,形成了“中央出政策,地方买单”的局面。
西部地区虽然是资源富集区,资源蕴藏量丰富,资源性产业成为新兴产业正逐步促进着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资源产业有着不可避免的劣势,必须沿着资源初产、盛产到衰产这条道路发展,尤其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西部地区过去一些支柱性产业虽然现在发展劲头弱了,但综合实力在全国仍然具有比较优势的,例如国有制造业、军工企业等,这些将是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这类企业涉及的并不多,在我们调查的165家企业中,军工企业总计减免额只占3.54%,国有制造业也只占到2. 37%,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在这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结论3: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资产利
润率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正效用,减免税额每提高1%,资产利润率增加0. 284%。但是由于政策涉及的垄断企业享受优惠多,非垄断企业享受优惠少;环境污染严重企业享受多,能源开发和资源开发企业享受的优惠多,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享受少。优惠税额主要促进了大型能源开采垄断企业发展,对有利于建立节约型经济、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园区之外)以及军工企业等需要大力支持和发展的支柱产业支持很少,不利于“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西部地区财政收入以年均13. 19%的速度增长,如图3所示。这里既有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我们所关心的主要是: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按照正常情况,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将会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虽然在图1中显示了所得税类收入呈现“倒U型”分布,在2002年之后占GDP比重有所降低,但这并不阻止西部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税制体系本身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地方财政并不主要依靠所得税收入;二是结合我们前面的分析,由于我国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中央企业得到了优惠,地方企业享受的优惠非常少,在我们调查的165家企业中,地方企业优惠额仅占所有优惠额的1. 89%,不占主要部分,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偏小。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不仅仅靠预算内的税收收入,更多的是获得来自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收入。
通过将涉及地方财政的西部开发主要税种以及地方财政主要大税种,增值税分成的25%,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汇总,可以清晰看到问题所在,图4、图5反映了2001年和2004年这些税种的相对比重。
从图4和图5反映的数据来看,从2001年到2004年,由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比重西部12省市平均下降了12%, 2004年仅占11%;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比重在实施前后均非常小;但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则分别提高了5%和12%, 2004年分别占到29%和48%;另外,西部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从资源税所占比重来看, 2001年和2004年均为2%,而同期西部正在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这至少反映资源税政策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意图之一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相背。
所以,正如在本节第二部分分析的一样,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益主要由中央大型企业获得,地方企业并没有得到这些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支持西部地方支柱型企业的发展,培养税源的作用,地方财政虽然增长了,但是更多的不是靠税收因素,所以没有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而出现减收。但是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增长,却由于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以及分税制设计和实施不到位,实际状况是地方财政困难重重,尤其是县、乡两级财政更是举步维艰。在我国5级财政体制下,仅有的一点财政收入,要维持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开支,地方政府是无法在预算内获得足够的财政资金,所以开辟了许多非税收入来源,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扭曲①。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虽然在大的范围内对财政影响不大,但就具体地方而言,面对窘迫的财政局面,在优惠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上,有的地方还存在明显阻力。
结论4: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地方企业给予太多优惠,所以只是减少了地方所得税分成收入,并没有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太大影响,地方财政主要依靠非经济因素得以维持“吃饭财政”的局面,由于承担过多的事权,在地方财政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通过扭曲性收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所以,财政收入没有因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收,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实质。
三、结 论
1.所得税优惠问题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所得税优惠,从前面的分析,虽然所得税优惠对提高资产利润率有着明显的效用,但由于优惠政策涉及的面比较窄,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各省凤毛麟角,并且主要的优惠由中央企业享有,地方企业没有享有,垄断企业享有,市场化企业没有享有,对环境污染大的企业享有,属于支撑西部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没有享有等,都影响了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功效。
2.优惠目的方式问题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西部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在政策设计上直接优惠形式多,间接优惠形式少,多采取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大多是企业获得所得之后采取的优惠措施,而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间接优惠方式,可以在企业获得所得之前进行优惠的方式缺乏。另外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缺乏对优惠税额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3.建议
一是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延长政策时限。改变现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首先,对垄断性行业取消优惠,加大对市场化企业的优惠;其次,取消对污染严重行业的优惠,加大对环境治理有贡献企业的优惠;第三,加大对地方支柱型企业给予优惠,尤其是对可以使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如制造业、军工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第四,加快内外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的合并步伐,并在西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将现行规定的内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规定,也改为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与外资企业优惠待遇持平。第五,延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限。由于西部开发是一项长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将实施时限加以延长,将有利于政策功效的发挥。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计税依据,扩大征收范围,使资源税真正成为既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又能为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筹集更多资金的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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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优惠企业社会责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所得税的调整可以刺激企业调整投资,而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向的改变承担本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能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集中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完善税收优惠体系,进一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做出选择,加大了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倡企业慈善等各个方面的社会责任。
一、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提及企业社会责任,经常会有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争论。首先,毫无疑问,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商业道德,但不仅仅是一种商业道德,因为道德只能通过舆论这个无冕之王对企业进行约束,起不到实质的作用。其次,作为“社会人”的企业,在股东取得营利的同时,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却日渐紧张,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显然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巨大的社会竞争压力之下,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在社会生活中以其合理的行为方式与他人进行交往并以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妥协,是社会共同价值观对公司行为的考量。所以,06年,社会责任入律。新公司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显然,公司拥有更为强大的经济力量,公司有推动社会利益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并行不悖。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企业与周围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和谐相处的环境下追求利润的必备要件。那么,如何在道德之外在法律的层面上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一种法律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可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法律概念来说,我们应该拓展思路,不仅仅是没有履行义务要惩戒,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即进行鼓励,而这种鼓励,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让我们再看两段话:
1979年强生公司就在“我们的信条”中承诺“我们必须成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行为以及慈善事业,缴纳我们应该承担的税赋。我们必须促进人类发展,让人类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必须维护我们有权使用的财物的良好秩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劳工秘书瑞奇(Robert Reich)的建议:“可以考虑对那些行为表现良好的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待遇。法院作出相应裁决之后,也可考虑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类似的建议”。
从这两段话不难看出,一个企业对社会对国家所承担的最基本责任就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而国家同样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待遇的方式对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后对企业进行税收的奖励,同样,我们可以通过税收的立法对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政策的指引让企业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后享受实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影响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通过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中国税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从企业是否自愿出发,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而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又可以分为基于法律与基于道德或其他强制的社会责任。如《企业法》第五条的“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提供了影响和偏好的法律强制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从具体的规定一一进行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在调整中小竞争者利益方面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条文中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政策,体现了制度的前瞻性,在国外金融海啸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小型企业的长足发展显得弥足珍贵。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对中小竞争者利益的平衡。
2.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企业高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条例规定为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一些列具体条件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等。
这样的规定使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会促使企业努力提高技术,申报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构建。无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中所承担的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助益。
3.税收优惠政策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方面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由直接减免税方式,调整为按照企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成计算扣除的办法。一是扩大了享受政策鼓励的企业范围,即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残疾等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不难看出,新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扩大享受此政策的企业的范围,使各种企业只要愿意接纳残疾等特殊人员,就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另一面取消企业安置残疾等特殊人员的比例限制。通过此政策极大的促使企业有动力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一方面减轻社会压力,缓和社会矛盾,同时真正使企业受惠,一举两得,此政策突出了企业对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4.税收优惠政策在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方面的规定
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发挥税收独特的调节经济功能和政策导向作用,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对企业从经纪人到社会人再到生态人的转变的要求。
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类在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企业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向大自然排放,导致臭氧层的破坏和酸雨的产生以及大规模的环境和生态污染,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过去几十年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占用了多数的环境与能源资源,甚至为了一己私利造成对环境无可挽回的伤害。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提出,循环经济理论被社会大众以及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逐渐接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方面对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会吸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会引导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并且使企业乐于投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
5.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由3%一下子提高到12%,使从事公益性捐赠事业的企业获得了巨大实惠,给了企业投入公益事业更大的动力。
从万科这次汶川地震的捐款事件可以看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有一定要求的,当这种要求达不到的时候,直接对企业产生恶劣的影响,反映在万科的事件中就是万科的股价大幅下滑,在6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了204亿元,万科的品牌价值与去年相比缩水12.31亿元,多年经营的品牌声誉一朝尽丧。假设当时王石考虑到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又能够利用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未尝不是一件一举两得的美事。既赢得了人心,又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今后的企业都是一种警示。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就是与企业认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自己追求利润的本质相冲突。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减轻了企业在税负上的负担,无疑是使企业减轻压力,更好的追求自己的利润。企业一方面能够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能更好的追求利润,是双赢的一种举措。
从现实中看,新的税法颁布以来,极大的调动了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的积极性。并且据证券日报报道:上市公司最近最关心的问题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未来公司利润影响如何。据深圳市《2006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05家。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赶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深圳市2007年认证的企业总数达到约3000家。而据各地科技系统的不完全统计,上海市历年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上万家,排在各市之首。另外,江苏省科技厅公开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底,江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286家。这一切皆因我国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将享受新税法中优惠政策15%的税率。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指引作用有多巨大。
在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还是具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大体有个轮廓,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公平经营(在税收优惠中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克服他们竞争力的先天不足);科技创新的问题(在税收优惠中使企业革新技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使产品性能进一步提升,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受益);人权(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企业安置弱势群体);环境问题(节省能源、资源再利用);公益事业(促进公司所在地和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的同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与程度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幅度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在保障自己营利的同时适度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设想在企业的决策机构甚至有可能在公司章程里面就会考虑到会涉及到税收优惠而更利于企业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再次,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上面,我们仍然有改进的空间。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我国对于捐赠的税收减免措施还可以进行更为完整、丰富的立法,对于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捐赠主体、不同捐赠形式(如直接捐赠或委托捐赠,现金、实物、劳动捐赠)等问题还可以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理念,其核心内容在于要求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肩负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更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发展,更能使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奉献活动。忽略企业不尽义务时的惩戒,加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措施,不失为一种新颖的思路,积极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是深远而深刻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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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2]
[6]《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万科受损10元门品牌缩水12亿》.载于《北京晚报》,2008年6月3日
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 良性互动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职能为目的,国家强制征税的并且不予金钱为补偿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力军。也就是说税收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诞生的,追溯到文明古国之一古埃及,税收的产生甚至导致了世界上最早文字的诞生,有据可考,当地民众将自有物品上缴给大帝时,随着国家版图的不断扩大,他需要不断保留税收记录,于是就诞生了留在器物上的文字。税收的产生由来已久,有征税人就有纳税人,因为税收是依靠政治权利强制征税的,所以征税必然会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自古以来,征税与纳税便是一种永恒的、高智商的动态博弈对局。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流,这时候纳税人便学会主动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合理避税,即纳税筹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我看来,税收就好似国家手中的一张渔网,国家需要捕鱼使得社会能更好地运作发展,鱼儿肯定是不愿意进网的,在捕鱼的过程中,难免会有漏网之鱼,网眼的大小主要决定了漏网之鱼的多少,如果渔网过密,好多鱼苗也被补进去,最终的结果将是无鱼而捕,如果渔网过大,国家将得不到发展,所以在捕鱼的过程中,渔网与鱼儿就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在互动的过程中,鱼儿会利用漏洞冲破渔网,而国家也会不断地修补自己的“税法之网”。
大家都知道英国的威士忌酒十分出名,然而威士忌酒的好喝竟然是因为成功躲避国家的税收。由于18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对酿酒课以重税,其中包括威士忌酒,于是苏格兰商人南迁到不征税的地方继续酿酒,有的甚至跑到山林或森林酿酒,由于燃料不够,就用草炭代替,而容器用木桶代替,酿的酒不敢大量销售,便常年收藏在山洞中,没想到这些正是铸就佳酿的必要条件。自此,苏格兰威士忌酒逐渐成为全世界都知名的佳酿。在征税的过程中,国家课以不合理的重税,引发人们的不满,但是聪明的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跑到森林或山区酿酒,反而成就了远近闻名的苏格兰威士忌。而相反发生在1791年至1794年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的威士忌暴乱,因为重税引发了抗税运动,那时期战火连连,抗争不断,虽最后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九人总统时取消了该税,但战火不断的时期何尝不是鱼死网破的不好结果。纳税人要学会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合法而有效的避税―税收筹划。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保证国家收入,使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纳税人提前规划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和税收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必然会使得企业长久地立足并且获得税收收益使得自己更好地发展。我们通过一个成功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深入理解纳税人与征税人良好互动关系的,纳税人获得了税收收益,而征税人实现了自己的宏观经济目标或起到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最终形成双赢。
青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青岛胶州市工业园,始建于1958年。1999年由国营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10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目前已获得多个国家专利和多个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未来发展前景很好。然而在尚未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由于所属行业的性质,青力环保的生产周期较长,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当等原因,其所承担的税负较高,企业的扩张遇到了瓶颈,为了更好地发展,企业有必要针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特点进行详细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充分了解之后,为了能被顺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进行一系列改革,其生产的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科研开发费用、科技人员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都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从而享受到高新技术资格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并且带来了较为明显的节税效应。2008年公司因为市场上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同类产品,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受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山东大学进行非专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要求山东大学提供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明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但能够在当年全部扣除研究开发费的支出以减少企业应纳所得额,而且还能够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青力环保通过选择委托开发的方式不仅使自己的产品取得竞争力,更能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青力环保的发展过程中,面对自身税负较大的局面,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自己的税负负担。而国家则实现了自己的税收优惠目标,调整了企业的产业结构,使得国民经济更好的发展,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积极反应税收优惠政策是合理的。因此,国家需要对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进行评定,根据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法,尽可能地减少税法中模糊之处,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增强纳税者依法筹划意识。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宣传了税收政策,因为想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以充分了解政策为前提,在了解并践行的过程中,强化了税法意识,加大了宣传,促进了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成功实现必须以纳税人积极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为前提,没有纳税人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很难成功实现。所以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形成纳税人与征税人良好的互动局面。
参考文献:
[1]蔡昌.《避税那些事儿》[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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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惠 规范管理 新建开发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税收优惠是国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在现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格局下,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而无序减税、优惠政策过多导致税收失衡等现象频发,为正确贯彻和落实税收优惠的调控意图和目标任务,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权利-权力”配置与税收优惠规范管理
公众与政府之间事实上存在“限额的”交易,以及隐性的社会契约关系,即公众向政府纳税,政府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由于契约参与者行使权利就会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因此其拥有了“权力”。这种“权利-权力”配置的转Q对应着从义务到责任的转变。“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义务缘起子权利,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应位于权力之上。由于权利的保障对外部环境存在较强的依赖性,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管理会影响权利的实现或是受到侵害程度。又由于权力对权利的界定作用及其强制性,权力也可能侵害权利。
在对政府权力缺少约束和问责制度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可能适得其反。税务部门获得执行的权力而必须担负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责任,否则纳税人拥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若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究其原因,其一,公正性问题,即政策目标的制定由于缺乏论证、脱离实际等原因未能全面兼顾不同相关者的利益,不公平感使部分社会阶层产生抵制而致使政策失效。其二,合意性问题,政策因目标超过税务机关实际的执行能力而难以落实。其三,权力之约束机制和实施权力之监督机制等制度建设问题,保障政策有效执行的监督、考核制度不健全使相关部门易产生道德风险,使税收工作事倍功半。因此,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应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之公正性与合意性,影响税务部门所承受制度压力大小的政策目标之清晰性,有利于公众理解政府意图、促进达成社会共识的决策程序公开性和信息披露透明性等。
新建开发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刚性需求。多数新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资金除通过其所在地企业共同参股向银行贷款筹集外,更多地需政府承担。而该渠道在开发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难以使用,如贵州贵安新区在未取得正式行政区划前,国家财政极难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缺口更多地需要通过税收弥补。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增加实际税收所得,但长期看能增加本级财政收入以缓解资金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窄、方式单一。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号召下兴建的各类开发区内,绝大多数实施的是涉及流转税及所得税中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优惠政策,且偏重于以减免税和优惠税率为主的直接援助形式,税收优惠沦为招商引资的手段。如贵安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高等院校后勤食堂营业税减免、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税税率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未达起征点个体户所得税减免等,招商引资政策中承诺对域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及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进行部分税种税收留成和部分全额返还。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陷入困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目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部分政策的出台事前论证缺乏,地方政府有时只能越权制定政策。管理权在税收主管机关、同级立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间也未能合理划分。税务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或因为工商部门的“前位”认定,而“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权利,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享有的所得税减免。新建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被投机者用来套取国家利益。
税收优惠管理信息技术亟待升级。机械化的税务信息系统设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加重了操作人员的负担。如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申请在网上申报时需要上传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在职人员花名册和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等资料,部分企业或由于复杂的办理程序而放弃申请。加上缺乏系统考核控制和监督的政策管理真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在某些方面竟成为政策执行的“绊脚石”。
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建议
梳理及调整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进行整理及重新评估,目标制定具有阶段刺激意图的政策要及时转换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一般条款,目标与纳税人之间矛盾较难调和的政策停止执行,目标制定的过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在较短的时间里初步实现规范管理。
制定公正、合意、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管理权,明确同级立法机关、税收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间的权力分配及各自的责任,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及时[生和政策目标的可实现,以方便协调政策执行后续评估中出现的矛盾。其次,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事前论证,即评估政策目标的合意性。技术上采取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在体制上考虑后续的制约与监督,清晰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政策的切实可行和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及考核。
建立有效的执行保障体系。第一,建立税务部门权力之约束及问责机制。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放在第一位,权力放在第二位”的观念,明确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各个环节的权力界限及责任,降低执行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或违规操作和等发生的风险。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在明确各岗位环节权责后,针对涉及税收优惠审批、事后跟踪、检查管理等环节,考核要求也应有所变化。第三,建立纳税人承担义务之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权利与义务应相对应,虽然权利在义务之上,但当纳税人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如未能提供完整申报材料,或享受优惠后未能按时提供后续核查资料的,也应有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惩罚”管理,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盲目承担政策执行不力的责任。
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及反馈制度。制定公正合意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离不开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建立对税务一线工作人员定期的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对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等学习、及时反馈和交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的执行效果会越来越好。
加快税收优惠信息平台建设。税务部门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可宣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内可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为上级主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实绩提供参考。如与工商管理部门核验个体经营户的纳税人优惠申报资格等;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及后续资料申报等也可以由现场申报改为网上申报。
提高公众参与度及决策透明度。公众是否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规则、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政策目标的实现。除了信息平台外,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了解优惠政策如何产生、对不合理政策内容在出台前提出意见,通过不定期抽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参与税务职能部门后续跟踪稽查工作来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公正等途径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四川大学商学院)
[注:本文为贵州省科技技术基金项目“贵州产业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黔科合J字LKS[2010)4]号)A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