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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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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1篇: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盈余管理 资产减值 新资产减值准则

一、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高度分离,企业所有者可能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而是由管理层人员掌握经营管理大权,他们才是企业真正的控制者。由于他们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度不同,所掌握的信息就不对称,企业管理当局所了解的生产经营信息远多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即使是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管理当局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往往又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之间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管理当局就会在各种不同的动机下,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盈余管理行为。

(一)树立上市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对上市公司而言,吸引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这种社会形象一般通过逐步增长的经营业绩表现出来,即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的信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上市公司常以资产减值为手段调整利润,使其盈利能力呈平缓上升的现象。比如,企业某一年度的业绩增幅较高,又预测下一年度业绩将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对某些资产以较高的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从而隐藏这部分业绩。并且本年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下一年度即可少计提甚至不计提,即为下年的轻装上阵做好了铺垫。另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资产减值冲回这一手段,下一年盈利减少时将本年度多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稳步上升,以达到稳定股价、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这种平滑利润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摆脱政策性约束

1.首发股票。我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证监会公布了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该条件指出,公司必须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由此可见,公司能否发行股票取决于持续盈利能力及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因此,一些公司就会选择通过资产减值等手段进行财务包装,以获取资本市场宝贵的“壳”资源,达到成功上市的目的。

2.配股。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上市公司后续资金的投入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及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最为硬性的就是要求企业“最近三年内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为了达到配股资格线,上市公司会积极利用盈余管理来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另外,配股价格的高低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而配股价格又决定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上市公司积极对会计盈余进行管理,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维持上市资格避免退市。由于上市能使企业筹资的机会增多,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且上市的额度有限,所以上市公司成为一种非常珍贵的资源。根据《公司法》及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如果之后的6个月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不力产生亏损时,公司管理层就会绞尽脑汁保住公司来之不易的上市资格。如果公司经营业绩仍不景气且短期内很难调整过来,这时就会诱发盈余管理行为。比如,上市公司会选择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是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来提高当期会计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维持上市资格。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下盈余管理的空间透视

新资产减值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相比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大约束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并不能完全抑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仍然给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一)新会计准则仍留有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

首先,资产减值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在第五条中描述了发生减值的迹象,但这些描述主要是定性的判断标准,缺乏对减值迹象的量化规定,会计人员要判断是否发生减值迹象,需要利用自己所具备的判断能力,并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来执行操作。上市公司仍可以利用资产减值迹象认定的主观性,达到预期盈余的要求。

其次,资产减值准则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和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但减值的计提标准和计提基数的规定仍然不够系统,例如,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确定,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还需要预计估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更具不确定性,使计提缺乏衡量标准和制约手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设定,为其盈余管理提供一定空间。

第三,新资产减值准则不包括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这更使得资产减值测试的指标不充分,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难度因此而增加,也同样为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二)“资产一经减值,不得转回”的规定仍留有盈余操纵空间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资产减值转回这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通道,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保证。但其只适用于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将存货、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等排除在外,这些资产在企业中所占比重较大,企业仍可以通过大量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实现盈余操纵。

(三)资产组的认定和划分存在盈余管理空间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计量,因此要求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认。但是,对于资产组的引入,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难度。在对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预测现金流量是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我国企业的会计和管理人员对现金流量的估计和测试缺乏经验,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较低,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并且,对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进而影响到资产减值的计提数额,这里就存在盈余管理空间。尤其是我国目前对上市资格限制仍存在财务类硬性指标,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随意扩大或缩小资产组的可能性很大。

三、解决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资产减值准则,约束盈余管理行为

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比旧准则更加明确、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但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准则实际操作中仍需要会计人员较多的估计和经验判断,仍存在多种选择权。由于这里包含了很多主观判断因素,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也缺乏客观的标准,这样就给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留有了余地。我们希望在未来准则的制定和修改中,应尽可能明确资产减值政策的选择权,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范围,避免企业执行会计政策的主观随意性,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资产减值规定中的人为因素,抑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规定进行盈余管理。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职业判断力

从现行准则规定的具体事项来看,要有效地实施还需要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达到一定的程度。从准确适时判断资产减值迹象的发生,到准确合理确定减值的金额,再到披露减值信息,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为了适应资产减值会计的要求,首先,应对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进行强化和指导,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使其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减值规定;其次,加快引进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从而能够准确把握规定中所包含的职业判断,进行恰当的减值处理;再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性管理,从道德角度约束会计人员滥用资产减值政策的行为,确保减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三)加强监管力度,抑制盈余管理

首先,由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为了保证计提数值和比例能够公允反映经营业绩,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做到随时跟踪、随时监督,及时发现内部问题,及时控制。

其次,加强外部审计,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审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减值信息,对于披露资产减值信息的不恰当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有关资产减值的原因、计提办法及对利润的影响程度,从而提高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透明度。Z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2篇: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范文

如何在集团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正确认识各公司坏账相关政策,区分哪些是属于合并范围内需统一调整事项,切实反映个别报表、合并报表损益、资产状况。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理解和区分。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概念分析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其特点如下:

(1)一般涉及企业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及遵循的原则。如企业对收入的确认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等。

(2)企业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及各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如相关资产是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还是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等。

(3)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准则规定,针对各会计要素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列报要求等。如准则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关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即属会计政策。

(4)会计政策的变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变更企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5)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只有在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其特点如下:

(1)会计核算中对经济活动中不确定因素的估计。主要反映在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

(2)会计估计的基础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因为随着经济活动中不确定因素的变化,会计估计中赖以判断的最新信息、资料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为了尽可能使会计核算的值更接近实际,企业不得不变更会计估计。

(3)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依据,以保证估计的合理性。

(4)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二、企业涉及的坏账相关政策剖析

总结分析企业涉及的坏账相关政策如下: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

就该点“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列报的资产损失需满足的条件。因此,企业只要获取到对债务单位确实无法收回款项的法律证明资料,经公司管理权限批准即可确认为坏账。笔者认为,对坏账的确认必须达到相应条件,无须进行估计,只要有法律证明依据企业便可确认坏账,因此,针对这点所有企业遵循的都是一个标准。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笔者认为本点属于会计政策范畴,虽然这两种方法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但两种方法的会计确认、列表项目完全不同。直接转销法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确认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备抵法是在按期检查应收款项收回可能性的前提下,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选用一定方法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将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和转销应收款项,该方法须每期估计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涉及的科目有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比较两种方法对坏账的处理原则完全不一样,直接转销法是以实际发生坏账时才计入损益,不涉及“坏账准备”科目,而备抵法每期有个预估过程,企业须根据所属行业特征、客户诚信度、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历史经验等内外资料综合分析选定一种适合本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每期应计提或转销的坏账金额。因此,笔者认为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属于会计政策范畴,且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科目设置分析,目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的直接转销法(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的是备抵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核算范围定义为:该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说明的是计提的损失,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各企业在确定计提方法后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一个计提比例。笔者认为该计提方法和比例的选择为会计估计范畴。因为计提方法和比例的选择其都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且对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和列报项目均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因此,本点应属于会计估计。

三、举例分析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坏账准备相关政策统一的影响

例:某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如下表一: (单位:万元)

注1: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各公司均按个别认定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3篇: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特征的统计分析

1、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概况

1999年,沪市476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公司没有按照证监会要求在年报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65家公布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上市公司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普遍存在影响。其中,34家上市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由盈转亏。这表明,这些公司的业绩绝大部分来自于非经常性或偶发性的业务,换句话说,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亏损严重。

2000年,沪市所有607家公司没有一家亏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变盈利,但存在多家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盈利的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转为亏损。2001年,沪市共有650家公司披露了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这650家公司净利润总额为634.1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9.03亿元,非经常性损益总额为5.07亿元,占净利润总额的0.81%。

整体来看,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普遍存在影响,但影响的面和影响的金额呈逐年减小的趋势。例如,虽然上市公司数量增加了,非经常性收益影响的公司家数却从70.11%降为66‘31%,非经常性收益金额也从63.25亿元降到59.27亿元。2、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特征

以2001年为例,实证分析发现,营业外收支出现的次数仍然最多,650家公司扣除17家没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公司,几乎90%的公司都将营业外收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掉,但金额并不大,扣除中国石化这一异常值后只有188531万元。补贴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占非经常性损益的比例较大,分列第二、第三位。由此可见,股权转让、政府补贴治税收返还)仍是上市公司获取非经常收益、包装利润的常用手段。2001年报中的另一个突出现象是委托投资收益令人关注,在650家公司中91家公司存在委托投资收益,金额高达46887万元,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例名列第四位。资金占用费占据了一定比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关联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仅出现24次,但金额不小。

3、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较为明显

分析发现,从1999年以来,非经常性损益一直对三成多公司的净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率在10%以上),而对于其中约10%公司来说,非经常性损益更是构成其主要的利润来源(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率在50%以上)。这部分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与前几年相比,2001年沪市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对净利润总额的贡献率约为3.71%(扣除中国石化),比2000年的9.16%、1999年的16.2%下降了很多。这说明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呈减小的趋势,其原因可能在于证监会修改了再融资的条件,上市公司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粉饰利润的动因已经大大弱化。

4、非经常性损益与每股收益的相关性分析

分析发现,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三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对每股收益贡献率最大值均出现在每股收益0-0.1元区间,即微利公司及扭亏公司区间,该区间贡献率明显高于其它区间贡献率的。由此可见,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现扭亏、保住盈利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非经常性损益对微利公司的贡献率呈逐年减小的趋势。

二、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各上市公司从1999年报起即开始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但由于当时证监会没有对非经常性损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一指标的披露存在不少问题,使得可比性大大降低,为此,证监会于2001年4月了《1号问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和披露范围作出了界定,但从其后公布的2001年中报和年报来看,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有待完善

《1号问答》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这在我国目前国有股占绝对优势地位、大股东基于“圈钱”目的经常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况下,极富现实意义。但对“显失公允”没有作明确的定义,这使得公司在披露该项目时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只有一家公司在2001年报中披露这类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这条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显失公允”需予以更详细的定义。另外,目前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和作为法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的网下配售获取的收益越来越多,这些收益发生的金额和频率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1号问答》对这些收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也缺乏明确规定。

2.披露口径不统一

从首次执行《1号问答》的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口径很不一致,所披露数据的计算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使得投资者对此很难进行横向比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扣除所得税影响数: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但目前大多公司均未扣除所得税影响数;(2)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合并价差的摊销”、“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错误地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计算;(3)简单地将“投资收益”全部归为非经常性项目:尽管很多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最大来源往往是投资收益,但投资收益并不一定是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来说,投资收益中的股权出售损益、委托理财收益、资产置换收益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对外实业投资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长期国债投资收益等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4)不少公司未将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从而也未将返还的所得税款反映在非经常性损益中。(5)有的公司将“营业外收支净额”全部归为非经常性项目;而有的公司又将其不归为非经常性项目。

3.披露内容欠充分

从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不少公司披露得过于笼统,只是简单地照搬利润表中相关科目的数据,而没有按照《1号问答》披露其交易的类别。例如,很多公司仅仅披露了“营业外收支净额”一个大项的数据,而“营业外收支”项目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损益、出售无形资产损益、债务重组损失、非货币易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类交易,简单的一个汇总数据使投资者很难从中获取新的有效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1号问答》

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1号问答》:(1)明确“关联交易显失公允”的定义,增强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2)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委托管理获取巨额收益,已越来越成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指标的一大手段。建议将所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托管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这同时也有利于迫使公司与关联方实现“三分开”,增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3)建议对于营业范围不包含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将其获取的短期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参与新股网下配售的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当前,募股资金纷纷回流股票市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在计算再融资盈利指标时剔除该项收益,有助于吸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重新回归实业的生产经营,这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2.进一步规定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格式要求

从中报的披露来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杂乱无章,披露口径很不一致,这不利于投资者对不同的公司进行横向比较,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定期报告准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规定统一的格式要求。建议按照《1号问答》的要求将非经常性项目作为利润表的附表予以披露。披露时应突出重要性的原则,对于占净利润10%以上的非经常性项目应予以详细的注释,对于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金额不足10%的项目可以并人“其它营业外损益”一项,对于“其它营业外损益”中金额较大的项目(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10%)应单独列支。上述项目均应以扣除所得税影响数后的金额填写。另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应该有助于投资者获取新的有效信息,正确评价公司正常的盈利能力,而不应该成为利润表有关项目的简单重复。

3.进一步消除上市公司制造非经常性损益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