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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剖析
1.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系数,从而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的全面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调整农村贷款利率来减缓农民的贷款压力,从而使农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学习之中,进而在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农业收益。
2.农村金融发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之收益周期较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补给。但是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手续烦琐,且供给能力不足,从而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风险系数较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观干预和调控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
3.农村金融发展的控制要点:加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整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群体,一方面,服务对象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条件;另一方面,该群体的贷款业务存在周期短、频次高的特点,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涉农业务,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要将二者的协同一致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之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发展中,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等。
1.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中西部地区、参与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对于其他普通地区、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应缴纳税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农村信用社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税额等等。
2.涉农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财税(2014)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次,对村镇银行、有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最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
3.金融企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而言,其实行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且能够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1.不宜采取以财政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存款、财政支农资金等;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业务。由此可见,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是其对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农村正规信贷机构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续复杂。农村正规信贷机构在业务办理上不具有资源优势,且在合同执行上也不占优势。首先,当放款机构为政府机关时,出现违约情况时则难以有效应对;其次,对信贷机构员工的激励作用难以找到准确的借力点;再次,信贷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响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独特优势。总之,我国不宜采取以财政大规模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因此,可以适当地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财务压力。
2.?乃爸平峁钩龇⒎治鏊笆沼呕菡?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首先,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税制主要将商品课税作为税收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如果强制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则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系统的稳定性。其次,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属于金融保险业的范畴,因此,按照现行的税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承担金额较大的流转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运而生,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的不匹配和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狭窄等。最后,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金融运营的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
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
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H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1.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流转税税负。首先,就营业税政策而言,为了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税负的重复征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的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流转税税务的优惠和减免,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增值税范畴;最后,在出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行和监督,以确保农村金融流转税税负的有效降低,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长远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解决三农资金问题。
2.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由机构向业务的转变。首先,要对涉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涉农业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涉农业务或涉农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借助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其次,采用“涉农业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来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创新,从而使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在涉农贷款上实行普遍优惠;最后,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农村金融机构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在财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坚持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并在确定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标准。
3.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修改频率的加快,虽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反过来看,整个税收优惠政策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则较差。因此,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调研,然后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用长期发展的眼光和预测工具,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优惠体系的稳定性。
4.积极大胆地试行和推广新型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就要加强新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从而在试行成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于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长效机制构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农机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性,如对部分农村金融税收进行特定比例的财政返还等等。
一、农村金融发展运行概况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提出很多改革措施,积极扶持农村金融,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比如通过完善金融体系,进行农村金融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来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彻底免除农业税,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对农业生产中的申请贷款所付的利息也进行了财政贴息,减轻了农业生产者的利息负担;对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给予支持。财政部还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金融机构减免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措施,鼓励农村金融积极服务当地经济的发展。针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对经营这些业务的部分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减免营业税,进一步放宽政策,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国家高度重视,各类金融机构也积极配合,但是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不应求在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是目前农村居民、微小型企业,养殖专业户获得金融服务仍比较困难,他们需要的资金额度相对城镇各类贷款单笔额度不高,总量多,缺少担保品。究其原因,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大银行贷款发放审批比较严格,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县域以下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没办法适应小农经济、微型企业,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中国有很多的大银行,但真正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却非常少,特别是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是少之又少;对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了解甚少。
(二)农村金融资金严重外流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资金的支持,但是支持形式比较单一、规模偏小,两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考量,将信贷资金投向城市,造成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以广西为例,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1665.11亿元,其中在农村地区存款4648.95亿元,占39.85%;各项贷款余额9186.07亿元,其中在农村地区贷款2913.69亿元,占28.62%。从广西存贷款的区域结构观察,农村金融资源严重分流,资金流向非农领域现象普遍。
(三)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作用未真正发挥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6年试点以来,目前已在全国各省份普遍建立,但是在服务县域经济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定位不清,重企业轻农户;吸储难,竞争力不足;放贷风险高,银行经营成本高,赢利能力差,宣传力度不够。
(四)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空间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到层层限制,只发放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且不稳定,发放贷款额度受到限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缺乏金融监管,准入门槛过低,不利于风险控制,种种因素使这两类新型金融机构很难成为促进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五)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匮乏在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具有深厚金融理论基础和精通银行实务的专业人才,更缺少既熟悉传统金融业务,又熟悉投资和风险管理等现代银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使农村金融创新的理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处于较低的层面。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差,制约金融创新能力。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对策研究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首先,加强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村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其他小型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建立营业网点。其次,完善政策性金融组织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功能,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实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给予优惠的税收和利率政策;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和覆盖面,加大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力度,全面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再次,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最后,建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激励机制,坚持以商业性运作为主的方针,对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推动利率市场化首当其冲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机构创新的难点和重点。实行利率市场化,放开存贷款利差,鼓励银行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综合化经营,理顺优化资金配置的价格机制,促进银行加快转型发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是银行在竞争中得以生存的唯一出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包括农商行、农合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居垄断支配地位。但由于竞争主体的缺失,难以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部分农村信用社依然沿用原有理念运用传统模式开展业务。所谓创新产品大同小异,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性,换汤不换药,金融创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很好地体现和发挥。
(三)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近期,银监会表示允许民间资本100%控股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筹集资金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优化资源配置。
(四)规范管理与风险控制(1)完善立法工作,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强有效监管,尽快制定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2)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存款保险制度的试点范围,建立金融安全网。(3)鼓励广大农户积极投保农业保险,优化担保措施。
(五)推进各类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金融机构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在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才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近期具体来讲,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比较完善的人才基础。
1.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人才的培养当前,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首先是个企业,其次是个特殊的企业,因此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在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需要的管理人才是具有深厚金融理论功底并且了解中国实情,而且能够运用现代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笔者认为目前最合适的培养渠道就是选择这些具有银行业丰富工作经验,熟悉金融机构各个领域运用的人才,这部分人最好具有同时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从业经验的人。这样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避免纸上谈兵。
1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融资问题
农业经济大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农业合作社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由于农民合作社同家庭比较,更具有抗风险能力,所以在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借助金融系统融资,提高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1.1自身实力与融资能力问题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长期受小农经济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对金融系统还不了解,更不愿参加保险,安于现状,还是以靠天吃饭的思想,所以在农民合作社中,除了发起人和核心成员外,其他社员的入股资金非常少,甚至仅仅是以宅院、土地、机械设备入股,显然,这种股资的融资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合作社在起步阶段资金困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这是由于合作社的自身融资能力很低,还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季节性流动资金投资的需求,导致合作社很难实现较大的发展。
1.2农村金融系统与金融服务问题
由于农村金融系统不健全,金融服务落后,但农村的经济发展,确需要金融市场的大力支持,但中国的金融系统却对农业的支持很少,因此,农民合作社也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少,覆盖面窄,由于为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有限,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但在农村,不仅这些金融机构的种类少,而且某些银行又仅限于农业的某些领域,如农业发展银行仅限于贷出对粮棉的收购资金,从而使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第二是农村的金融服务落后,信贷产品缺乏,金融机构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新产品,其贷款模式主要是小额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第三是民间融资成本高,规模小。民间借款的利息往往是银行贷款利息的好几倍,而农民合作社盈利能力又不高,又由于农民合作社缺乏稳定性,难以从民间获得资金,使小规模的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资金的支持,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1.3政府支持力度与配套措施问题
在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中,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到位。虽然近年来国家涉农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但是面对快速增长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来说,资金支持仍然存在较大缺口,难以涉及到中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是地方政府的配套措施不到位,尤其在税收减免、用地用电、农资供应、注册登记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显然不够,扶持政策也缺乏灵活性,一些涉及优惠政策的文件只是泛泛而谈,实际操作性不强,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2 我国农村合作社融资发展对策
2.1合作社融资要规范化
农村合作社希望融资,也要从强化自身左起,规范合作社建设,这样,一方面由于合作社的成立、发展以及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就会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诚信度,使农民合作社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合作社管理: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不断学习,参加各类涉及合作社发展的政府公益性培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此外,合作社还要积极引入附近村庄中农业技能、农业素质较好的农业人才加入合作社,为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2政策扶持与农村信贷力度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策扶持,加大农村信贷力度。政府应加强引导,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大力扶持金融机构加强涉农领域的资金信贷投放力度,第一是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可以尝试让多家金融机构联合为合作社发放贷款,降低每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第二是实行奖励制度。对在涉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要以政府的名义予以表彰,提高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度。
笔者认为,农户、农村小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主要症结在于金融机构是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主导,与农村小额贷款需求之间的不适应,要解决农户、农村小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与机制。
1.小额信贷需求需要近距离地服务农户、小微型企业,因此,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与机制是必然选择
从数量上看,农户、小微型企业群体是巨大的,因而,其信贷需求总量也是巨大的,农户、小微型企业信贷市场空间巨大,满足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需求,就必须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操作成本过高问题,近距离的服务,就需要将机构或业务延伸至社区、街道、乡村,构建本土金融服务体系。
2.传统商业金融模式缺乏对农户、小微型企业开展小额信贷的内生性组织机制
从传统的分析视角和传统的商业金融操作供给模式出发,农户、小微型企业在享受商业信贷服务时,一是有需求,但农户、县域城乡中小企业和微小型企业地域布局分散,服务操作成本较高而银行的收益较低。二是需求虽然广泛存在,但单笔服务需求规模较小,需要在较强的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基础上才能实现金融服务的规模效应。三是尽管大多数农户特别是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微小型企业是值得信任的,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放款者难以判断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程度。四是农村商品生产项目面临较大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而被认为是风险较高的群体。五是有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有还款能力,但商业银行放贷要求抵质押,而农户、微小型企业资产积累有限而难以提供商业银行所要求的规范抵质押品。
3.构建和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
要寻找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首先需要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实出发,厘清中国农村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其次需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和资源禀赋、农村城镇化水平等,对县域经济体进行分类研究;三是分类研究县域金融需求特征;四是分类研究完善农村县域本土金融服务的机制。从宏观角度而言,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村信用社及其转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企业信贷的激励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大幅度提高可以获得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的额度,例如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下的贷款均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一定额度内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面免征税收;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法人机构享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优惠措施,扩展到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并且进一步提高优惠的程度,例如全面免征税收。
(2)推动建立在成员之间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资金互助。要培养农村基于本土力量的金融机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以及2008~2010年1号文件中都提出,要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比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开展信用合作。但是,在银监会框架内的资金互助推进速度很慢,到2012年5月中旬仅47家,而非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所以政府应该及早介入,制定规范程序,给予其合法地位,以推进其健康发展。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适当降低设立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在撤并了县域法人的地区要及时补充相应的法人机构。
(4)应该培育农村微小金融机构服务的机制。特别是应该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确保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现近距离地服务农户、微小企业。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应该将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快速扩展到农村地区。
一、严重自然灾害面前凸现出的问题
(一)粗放式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同时彰显设施农业和人工牧场的巨大优势
2009年,在遭受严重旱灾造成大面积旱作农业和天然牧场减产绝收的情况下,农牧业喜获丰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作物播种面积达1.05亿亩,农作物主要是粮食播种面积增加,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比重提高到64%,实施舍饲圈养的牲畜增多;另一方面是节水灌溉的设施农业及人工牧场面积扩大,亩产达原来3倍以上,增产作用明显,增强了农牧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农牧业承受的风险相对较大,天灾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农牧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下,且自然灾害频发,农牧民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难度大,而城镇居民承受的风险相对较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同步。2002―2008年,GDP增速连续7年居全国第1,而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3965元扩大到9775元,收入比由2.90扩大为3.10。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2009年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约10950元,收入比扩大为3.1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且居民收入增幅近年平均低于GDP增速8个百分点左右。
(三)牧业相对农业的风险更大。自然灾害对牧户往往是毁灭性的
牲畜对于牧民来说,既是生活资料,又是生产资料。部分受灾严重的牧区,牲畜因缺草缺水死亡、减产及提前大量宰杀,不仅造成牧民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并危及牲畜过冬,会直接导致来年的畜牧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难以为继。正因如此,在个别连年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近年出现了开垦草原复耕的现象,牧民生活与草原生态保护发生矛盾和冲突。
(四)相比农业生产,国家对牧业生产的优惠政策缺失
对于农业生产,国家近年实行“四项补贴”(即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各项补贴每亩种植面积60―100多元,并长期坚持;对于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财政给予8年补贴,且2008年又延长补贴期限5―8年,每亩每年补贴90元。对于畜牧业,目前内蒙古草原禁牧、休牧面积达7.23亿亩,占54.8%,但资金补贴多是由地方政府负担,受地方财力制约,存在补贴资金不足、期限短且不到位的问题。国家对部分地区(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项目区)发放的草场禁牧补贴,期限也较短,一般为5年,金额低,每亩每年不足5元,到期后虽继续实行禁牧但补贴取消。
为促进生猪和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对能繁母猪、良种母牛饲养(主要在农区)给予大范围的补贴;对饲养肉牛、肉羊(主要在牧区)等开展的良种养殖补贴、饲料补贴则完全是由地方政府实行并出资。
在,近年畜牧业产值占第一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在45%以上,超过种植业的产值,牧民相对农民收入虽然较高,但后续扶持政策缺失势必影响牧民未来的生产和生活及畜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五)农牧业投资的经济效益较低、风险较高,但国家倾斜政策仍显缺乏
1999年以来,针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支牧)资金不足、支农(支牧)贷款利润小的实际情况,为带动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支牧)贷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每年向其提供低成本资金即支农再贷款;并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给予资金支持,扩大其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且实行较低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免征政策。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牧)民发放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才可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
同时,目前金融机构发放的农牧业贷款,多为一年期以内的贷款,“春放秋(冬)收”,不跨年度,遇灾情时贷款回收难,导致支农(支牧)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金融机构为完成年度绩效考核任务,仍不放松催收贷款,一些农牧户只得通过民间高利借贷来归还贷款,加重了农牧民额外负担。
(六)农牧业风险保障不完善且发展缓慢,补偿作用不足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还处于试点阶段,虽实行低保障(低保额、低保费)、广覆盖,但覆盖面仍较小,涵盖的农作物种类少。2009年在内蒙古承保的农作物占播种面积的57.4%,每亩保费补贴平均不到19元,主要承保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等6种农作物。而且,开办的农业保险多是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明显滞后,只开办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承保奶牛23万多头,其覆盖率仅8%左右,规模较小,亟需大力推广。
二、灾害对未来“三农”、“三牧”发展走势的影响
(一)农牧民竞相摆脱对农牧业生产的依赖,农村牧区外出务工人数将大量增加
相比耕地种粮、放牧养畜,务工和经商的收入较高、承担的风险较小,经历重灾后的大批农牧民走出本土另谋出路,这将加剧一系列问题,如农牧民工的就业、子女教育和农村牧区留守人口的养老等问题。
(二)天灾促使留守农牧民转变认识,有利于推进设施农业和人工牧场的发展
在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前,感受到设施农业及人工牧场的巨大优势,促使农牧民的认识和观念发生大的转变,将积极选择现代农牧业的发展方式。
(三)自然灾害对农村牧区单一化的生产形成严重挑战,农牧民多样化发展的需求明显增强
在灾害面前,单一种植、养畜不可能有效分散风险,为减小未来的风险,农牧民将主动寻求多样化发展。为此,亟待对“三农”“三牧”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促进农牧业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增加国家对畜牧业生产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发展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
一是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是出台对牧业生产的扶持政策,解决农牧业资金补贴、政策优惠不均的问题,对禁牧及休牧草场实行长期稳定的补贴,保护牧民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农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制度,保持主要农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并保持合理水平,提高农牧业生产比较效益,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积极因势利导,推动农牧民和地方政府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确保粮食安全
一是引导个人和地方财政增加投入,加强水利工程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
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和人工牧场、高产饲草料基地及产业化养殖,从根本上改变农牧业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提高土地产出率。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相关服务,推进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实现从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的转变。
(三)完善政策扶持,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多种经营、多样化发展,减轻单纯对农牧业生产的依赖
扩大政策扶持面,对支持农牧业等弱质产业的营利性、商业性机构,适当给予扶持或资金补贴,将农牧业补贴扩大到支农支牧机构(企业),将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涉农涉牧领域,引导增加农牧业产业投资。同时,强化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大力拓展农村牧区非农非牧产业增收渠道,分散农牧业的风险,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
(四)着力解决大量农牧民工的出路和发展能力问题,以及有关政策面前的平等问题,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一是引导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农牧民工就业技能和发展能力培训,促进创业就业,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二是有效保障农牧民工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下大力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教育、老人赡养等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三是尽快解决城乡居民户籍、身份和待遇差别问题,破除农牧民工子女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制度障碍和政策壁垒,实现进城务工农牧民与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破城乡间有形的界限和无形的鸿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五)实行倾斜政策,对支农(支牧)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给予积极扶持,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
一是出台有关政策,对农牧户确因自然灾害难以归还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展期,免收逾期罚息,并视灾害严重程度适当予以减免利息,减轻受灾农牧户贷款的利息负担;对由此造成贷款利息收入减少的金融机构,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以一定补贴。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网点建设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增加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实现基础性金融服务在农村牧区乡镇全覆盖,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推广不需抵押担保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拓展农牧户联保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联保贷款,推进农牧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和品种,扩大农村牧区抵押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积极推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农村住房抵押及大型农机具抵押等新的贷款形式,有效解决农村牧区信贷需求。三是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对涉农涉牧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服务,不能仅靠商业性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来解决农村牧区金融投入不足问题。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风险分担机制,分散支农支牧金融投入的风险,实行风险补偿及财政贴息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牧区。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 外部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2008 年5 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普刊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 年年底不足500 家,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高速发展成绩之时,一些问题也随之涌现出来。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外部问题
国家政策,反映了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态度,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和发展。目前还没有较明确的法律对其身份进行界定,仅《指点意见》等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身份地位待定。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贷款业务本身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公司,无法适用《公司法》。而此次“营业税”改革,让小额贷款公司再次感受“身份”尴尬:因为属于金融服务行业,未被列入营改增行业试点,但又按照工商企业来注册,导致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率不能享受金融企业拥有的优惠政策。其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诸多优惠政策无法惠及到小额贷款公司,打击了民间资本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信心。
税收负担过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又不能享受各种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是显而易见的。
让我们初步了解一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交纳的税种:由于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首先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股东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除了这些主体税种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其税负率最终高达40%左右,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负。
资金来源单一。据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其筹资几乎完全依靠资本金。这种“只贷不存”的发展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巨大的贷款需求。一旦资本金消耗殆尽,后续资金无法及时得到补充,业务将难以继续开展。·尤努斯教授明确表示,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奉行的“只贷不存”原则,等于“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利率限制约束。利息几乎是支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唯一收入来源。而《指点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由此看出,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管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利率水平在央行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之间。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不超过20%,低利率低收入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明确身份定位。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以玻利维亚阳光银行为例,其成功经验在于其金融地位合法,依据专门的法规办理银行业务,从而降低了风险。我国可借鉴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做法,制定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使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健康发展。
新出台的办法或条例亟需明确的一点便是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尽可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征信体系。
减免税收负担。若身份一旦明确,税收问题便也迎刃而解——对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也同样适用。同时地方财政还可通过建立退税机制、根据贷款余额确定一定的补偿比例,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设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适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业务时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提高其发展能力。
拓展融资渠道。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只贷不存”是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原因。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满足旺盛的金融需求,往往开张不久自有资金就被贷光,因此,后续资金的筹集成为其发展的瓶颈。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融资途径。充分利用现有多种融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转让,借鉴国内外成功范例,吸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实现发展。
但从宏观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最终需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解决。我国应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逐步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放松利率管制。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应获得一定的优惠利率。同时,监管部门应有计划地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只有较高的利率才能覆盖操作成本。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小额贷款公司须走高利息商业化道路。足以弥补经营和风险成本的利率水平,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李秀红.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瓶颈的对策[J].小微金融,2012,(08).
[2]陈亮,龙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浅析[J].时代金融,2012,(04).
【关键词】房地产 经济 金融 动态
住房金融的作用在于对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两个方面具有放大效应,即扩大住房供给能力和刺激住房的有效需求。从住房的供给看,住房金融通过为住房生产提供资金以及金融服务,解决住房生产资金需求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矛盾,从而扩大住房生产的供给能力。从住房需求看,住房金融可解决购房者即时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把购房者即时购房负担分摊到若干年内而实现提前消费。
1 各国住房金融政策模式比较
1.1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方式是美国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方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断进行创新;第二,住房抵押市场高度完善,各种私人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及人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住房金融市场的竞争,住房抵押市场运行机制相当成熟,不仅具有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也形成了运作规范和衔接紧密的两极市场体系;第三,政府在住房抵押市场上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该模式优点在于市场化程度高,但这种模式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有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和证券市场。
1.2 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与抵押贷款相结合模式
德国住房金融实行依靠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储蓄者购、建房融资建立在自愿参加、互助互利、国家鼓励的基础之上。该模式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方能经营住房储蓄业务,居民自愿参加储蓄;二是政府对个人住房投资实施奖励政策;三是具有封闭运行的融资体系,即德国的住房储蓄机构只能从事住房储蓄融资,不得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1.3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凡是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的居民,都必须与其雇主按同等比例将月薪的一部分交存中央公积金局,雇员可以用其买房,但不能用于支付房租。该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公积金管理法制化。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中央公积金法》,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第二,公积金适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第三,公积金会员借款条件优惠。
2 税收减免的扶持
住房占有要实现按x2分布演进,离不开政府的金融政策。如果说“重保有”的税收政策起到了“激励”的作用,“轻交易”的税收政策起到了“疏通”的作用,那么,金融政策就起到了“扶持”的作用。
政府的金融扶持实际上就是一种“暗贴”。可见,在美国的住房市场上,这是美国政府对住房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所得税越高,购房者的相对实际负担就越小,通过抵押贷款购房者的实际负担更小。政府调节住房市场离不开房地产税、所得税和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的三者配合。
3 政府担保的扶持
住房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中风险比较小的一种业务。尽管如此,经营住房抵押信贷的“利薄期长”的特点使经营住房抵押信贷仍然会面临一些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周期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房地产产权风险、交割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风险等。对于中低收入者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购房者提供的收入证明可以说毫无权威性。对于不少负责盖章的来说,不会承担责任。于是,收入成了纯数字,好像和购房人没有关系。在国外,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出示税单,因为税单可以完整、真实地体现一个人的收入状况。
4 住房公积金的探讨
职工个人对交存公积金的使用,就其法律特征而言,是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对其个人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体现。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总体目标出发,对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做出必要的规定是完全需要的,但必须体现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和主体行为。与此相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在住房公积金实行义务性或强制存的前提下,其吸收的住房公积金区别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社会资金,不能作为法人所有资产来管理和处分。
5 房地产信托(REITs)的探讨
5.1 国内外REITs的发展概况
房地产信托(REITs)在美国是非常流行的金融工具。REITs起源1883年,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得到发展,经过了几十年在税务和法规上的改良,自1992年起成为一项颇具影响力的投资工具。目前,美国R.EITs的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它通过提供更透明的房地产数据,和在供应或估值过度膨胀之前向直接投资房地产市场传送资本市场讯号,在稳定整体房地产市场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实际上,R.EITs只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取得了成功,其他国家对REITs的限制非常严格
随着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信托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同时,金融业对房地产信托却褒贬不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房地产信托给中国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房地产信托是降低和分散风险,还是加剧风险,决定了房地产信托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5.2 我国房地产信托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我国常把房地产信托按照最终投资项目可分为资金型和资产型两种。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是资金型。其目的是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而不是投资有产权契约的收益型项目融资。有许多专家曾经建议将美国模式的R.EITs取名为“不动产投资信托”,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定义限制为资金型的信托。事实上,美国的REITs也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的,因此,这种定义方法并不全面。两国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差异在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在降低和分散风险方面没有起到美国的REITs的功能,我国的房地产信托确实没有降低和分散房地产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功能,在政策和法规上必然会遇到许多打压,在税收方面也很难得到减免。
我国的房地产融资面临着和美国20世纪60年代大抵相同的问题。即大部分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自存款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防止房地产与金融证券的经济泡沫化,多元化融资是中国房地产今后几年必然的趋势,这是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契机。然而,房地产信托的制度完善不能仅仅以扩展融资渠道为出发点,而应该着眼于降低和分散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风险,解决“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只有这样,房地产信托才能真正成为房地产金融的支柱之一。
参考文献:
一、社会公平与农村金融体系
(一)社会公平概述。社会公平是在同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利,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最终达到各种资源和利益合理分配。
社会公平的实现路径如图1所示。其中,权利公平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有获得一定权益、能力和财富的资格;起点公平是指一切影响权利、义务选择的机会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是均等的;过程公平是说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时,其遵循的规则和过程平等、公开;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结果或回报与其行为相适应。从逻辑上看,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起点公平是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发展的前提,过程公平是平衡社会关系的重要保障,结果公平是社会公平最具说服力的体现。社会公平应当正向、依次通过上述路径得以实现。然而由于家庭背景、环境、机遇等原因,各个环节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手段修正、消除不同社会成员在权利义务、资源占有、行为规则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平等。一方面,各个环节内部不公平时可以进行先期的修正。如我国规定全体公民都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贫困地区仍然有学龄儿童上不起学的现象。这是一种典型的起点不公平,对此,国家出台了减免学费的措施,促使起点公平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当先期环节不公平时,可以通过对后续环节规则的扩充或倾斜,达到后续环节的公平,如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在起点或者过程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对弱势群体进行的后续补助,从而实现结果的相对公平。由此可见,运用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适当的调节,对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不公平。1.起点不公平: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金融体系迅速发展,建立起了完善的支付结算网络,而农村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体系。国家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农业银行逐步撤掉县域以下网点,各项业务向非农化倾斜;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经营效率低下;邮政储蓄银行刚刚建立,其充分发挥支农作用还需假以时日;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由于其合法性身份和地位得不到承认,发展极为缓慢,农村金融服务在起点就落后于城镇金融。
2.过程不公平:农村金融供给低效。现存的农业银行基层网点单纯吸储上存,涉农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逐年下降;邮政储蓄银行在实行小额抵押贷款试点之前,实行只存不贷的制度,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流向城镇。农村信用社因而成为支农贷款的提供主体,但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利率偏高,抑制了农户的贷款需求。而且,金融机构在向农户发放贷款时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但农户的土地、房屋等由于政策限制不能作为抵押品,农村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相当有限,农户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3.结果不公平: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扩大。国家统计局2005年6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10%的富裕人口占有全部社会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却只占有的全部社会财富的1.4%。这部分贫困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他们基本的生存需求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同时其利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不公平导致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存在较大缺口,加剧了不公平状况,亟需通过其它经济主体参与到农村金融供给中来,对这一不公平进行先期或者-后续的修正。
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平
(一)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对社会公平的贯彻和完善 鉴于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撤离县以下农村地区的趋势很难逆转,农村信用社一家支农力度有限,只能通过新的金融供给主体以及特殊的政策扶持措施,来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办的宗旨是让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农村地区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力争使不同层次的服务对象都能得到与其需求和能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解决由于外部不公平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融资难等问题。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公平曲实践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07年3月9日,全国首家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国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百信互助社的前身是百信农民合作社。2003年11月,国家村五户养羊农户,采取“有钱帮助没钱,内部开展互助,调节资金余缺”的形式,成立了百信农民合作社。2004年7月升级为百信农民资金合作社。合作社鼓励社员短期借款,社员10日内借款免息只收手续费,一年内的借款费用略低于当地信用社贷款利息,超过一年的贷款利息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息,社员最高贷款不得超过股金的6倍,资金来源是社员入股的股金。截至2006年末,共发放66笔贷款,累计金额21万元,全部按时归还。新成立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10.18万元,32位发起人募股金额从100元到1.01万元不等。互助社制定了《信贷管理办法》,扩大了社员最高贷款的金额,并可以吸收本社社员存款及向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向农村中小经济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来维护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证起点公平。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可以向社员发放相当于股金10倍的贷款,为社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资金保证。社员可以通过付出数目较少的股金,得到相对较大金额、较低利率的贷款,用以投人生产经营中,从而获得了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起点。
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助于消除农村中小经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因意外灾害、竞争失败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以维护过程公平,最终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所在区域社会发展结果的不公平。资金互助社通过参与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从而降低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实现资金从收入较高阶层向低收入阶层配置的帕累托改进。调节和缩小社员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对在一定层次上克服分配不公平具有积极意义。
三、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
(一)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于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社员的权利义务等缺乏严谨的考量和明确的规定,而且部分机构难以摆脱。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另外,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制约的方法和措施,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因此,应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当转变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从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营进行自上而下的管制过渡到运用外部政策进行引导,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真正按照市场方式运行。
(二)现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风险防范和转移能力不强的缺陷。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备其它金融组织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因而能够较为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经营风险。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优势,可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或恶意骗贷等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般覆盖的地域范围较为狭小,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和转移风险。要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首先应当实行类似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将超过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库存现金者存款的一定比例存人指定的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负责对其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其次,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参考农村信用社的授信评级办法。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三,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发生损失时。利用支农再贷款等对其给予扶持。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一般较为分散而且规模较小,内控制度和体系不完善。各种指标的统计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需要监管部门花大力气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目前我国基层监管机构人力、物力有限,现有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监管的要求。应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并分批选派上级有经验的监管人员深入基层,帮助基层监管部门理顺监管体系,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方法;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监督培训,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督的作用,缓解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摘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还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
金融税制是影响银行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现阶段,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沉重负担,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经济杠杆的税收应积极有所为,完善金融税制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税负,推动其改革与发展是重中之重。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银行业开始与国外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历史包袱沉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的道路上面临挑战和困难。作为影响银行经营效率与成果的金融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普遍下滑的情况下,这无疑又加重了改革的负担,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加快改革的步伐。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体系金融税制是政府对一切金融活动课征税收的所有规定。
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银行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的税率为%&,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预提所得税等其他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分析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金融体制的改革使我国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金融业已成为我国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金融业增加值占()*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左右。金融业税收也保持平稳增长,而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税收的主要贡献者。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合+亿元,占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尽管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名义上降低了银行的税率,但由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普遍下降,甚至大面积亏损,实际上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从())&年开始,银行营业税率由*%下调至!%,尽管如此,与国内其它服务性行业及国外同行业税负比较,现行银行营业税率仍然很高是以税与税前净收入之比作为衡量国内外银行税负水平的指标,我们可以看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负水平集中于之间,其他&)家股份制银行税负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年,我国银行业$)%和,’%的税负水平远高于国外银行,欧盟、美国、英国银行的税负水平仅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左右。
三、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税负的对策建议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加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随着外资银行的大军压近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迅速壮大与成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调整银行税收政策使之在推动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有所为是当前完善金融税制的关键。继续降低营业税税率,减轻税负。国外商业银行适用的流转税(类似于我国的营业税)税率较低,例如,巴西征收金融营业税,税率从不等,韩国按利息和经营业务收入的计征。因此,建议我国现阶段应继续采取降低银行营业税率的措施,降低的这部分营业税金可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尽早达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改进应收利息计税办法。国际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为-个月或’)天,考虑到我国当前银行经营效益下降,资产质量差,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增多,银行实际税负重的情况,应当首先缩短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与国际接轨,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的经营业绩。同时,考虑到国内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经营实力的巨大差距,为进一步鼓励竞争,在一定年限内允许按应收未收计征营业税,其中高于按当年实收利息计征营业税的部分可冲减下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减少和规范以资抵债业务过程中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