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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我国从党的十七大以来,开始首次将信息化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融为一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内容、新目标新方向。信息化的全球化发展改变了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存储方式、信息利用水平。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了近20年,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为我国的税收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1 税收信息化的基本概述
1.1 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是继工业化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大新的发展历程。信息化是现代信息技术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信息化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与必然趋势,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基本标志之一。信息化促使人类联系日益紧密,贯穿于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学习中,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的科学技术深入生产实践,融入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加强的这一过程就叫做“信息化”。
1.2 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的向公民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调节与监督经济发展的手段。税收信息主要是能够反映税收分配及其发展变化、税务工作的数据、税务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总称。
税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税收征管业务的信息化。它是指将信息技术用于税收征管, 通过电子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实现税务征管过程中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监控与服务水平。
1.3 税收信息化的主要特征
税收信息化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主要有如下两大主要特征。首先是税收信息化带来了税收管理手段的创新。税收信息化使得税务部门无论是在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方方面面的能力,都大大地提高了,不同的业务、机构顺应信息化的快捷性开始重组与改革,税收管理手段有所创新。其次是税收信息化给税收全面质量管理提供了一个控制与监督的完善的体系。税务部门上下级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户之间,由于信息化使得关系更加紧密,也能够加深他们彼此之间的互相监督。
2 税收全面质量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质量、税收管理水平有了充分的提高,但是依然存在着威胁税收全面质量管理信息化的问题。
2.1 税收人员缺乏信息化意识,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税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实际工作能力不高。我国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自觉学习的动力,难以达到机构改革后对于学历、知识水平、专业技术的要求。在税务系统内部缺乏一个学习氛围。有些干部安于现状、热衷琐事,缺乏精力,工作懈怠、缺乏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很多税务工作人员仅仅注重税收的数量不重视收入质量,有些税务工作人员只是以重点企业为重点,有些税务人员存在着“人情税”等现象,这些都导致漏税现象严重。
2.2 传统管理模式的制约
我国的税务部门尽管建立了信息化下的新型管理模式,但是税务部门内部往往各自为政、互不交流,信息保密,缺乏沟通,延续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上下级之间缺乏掌控手段,上级摸清实际情况。
2.3 税收征管模式单一
根据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总体要求,“坚持纳税申报及优化为根本,同时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托,实施集中征收和有针对稽查实现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兼顾我国不同地区的巨大差异。
3 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的主要对策
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指依据税收工作的特殊性,遵循法治与公平原则、文明与效率原则,对税收工作过程中的业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管理。我国实现税收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职责明确、监督严格、高效运作的现代化的税收体系,同时这个体系的基本要求是能够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税收的全面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加强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提高信息化意识
信息化平台下,税收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税收信息化的关键。要通过干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其责任意识。
首先,根据不同业务的不同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具体原则,通过培训能够快速的完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他们的信息化知识与技能。同时,将信息化意识纳入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里,激励税务工作人员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
其次,可以开展网上远程教育。我国的整个税务系统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和现代的多媒体技术,为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便捷化的学习环境。不断更新技术与业务方面的知识,供工作人员及时转变,提高其工作效率,降低培训成本,树立随时随地学习的理念。
最后,实现分类培训。培训的对象是整个税务部门,包括领导、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不同,具体业务与职能也就有着差异。培训的内容应该是按照各自岗位的内容而定;培训方式可以多元化,既可以集中培训,也可以专业培训,或者两者相结合。
3.2 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税收流程优化是实现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手段。其目标主要是降低成本,实现绩效目标最大化,简化基本管理程序,可以简化流程节点。我国的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的功能配置十分复杂,主要包括咨询、受理、审批、调查、评估、检查、执行等阶段,我们可以将其简化成咨询、审批、评估、执行等环节,在保证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下,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摘 要:近年来税收增长迅速,税务部门承担着为国聚财的重要任务,履行着税收征管的职责。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丽.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5,8:016
[2] 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006.
[3] 李晶.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问题[J].时代金融,2015,8:015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网上贸易 避税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不能确定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不能确定纳税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
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
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2008,(5):62-64
[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遵从度 征管质效 应对措施
一、税收风险管理概述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所谓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限于征税手段及税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这种状况下,税收风险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税收风险管理实际上是指税务机关合理运用各种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对税收风险进行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过程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要方法。构成税收风险的主要方面包括三个:一是政策风险,即由于复杂经济活动和规范的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导致税收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二是执法风险,即由于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等,造成执法混乱,带来执法层面的风险;三是纳税遵从风险,即纳税人由于工作失误或对税收认识不足,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不遵从税收政策带来的风险。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税收风险管理秉承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的原则,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过程监督及绩效评估等过程,根据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风险识别作为整个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它也是有效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风险识别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前提,以税收风险管理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方法、模型,在合理分析各项涉税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规律并寻找存在税收风险的关键点,从而进行科学决策,高效完成指导税收征管的分析工作。目前,我国很多省市都建立了本地区的风险特征库,这些风险特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识别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等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并在风险应对方面卓有成效。
二、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遵循的依旧是传统治税理念,无论税收风险是否实际发生一律视为有风险,并忽视风险等级差别而采取统一管理,这种征管方式偏重于对税收风险的无差异防范,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传统的优化对无风险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及加强对高风险纳税人管理的理念并不合理,这不仅不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相反却造成了征税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导致征管资源浪费严重,纳税人满意度普遍偏低,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征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受征管模式、征管机构及人力资源结构的限制,税收征管人员未能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结构,各部门职责不明确,部门设置不合理,不能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许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没有被分配到合适的岗位,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性要求比较强的岗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税收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偏低。另外,税收征管机构将资源配置的重点放在业务审批部门和行政部门,从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员过多而一线征税人员过少的不合理局面,特别是一些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不能担任一些实质性的有利于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职责,这样就造成了资源浪费,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大大降低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质量。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收风险管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各种不完善因素难以实现税收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一方面,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信息采集渠道有限,难以收集到广泛全面的涉税信息,比如难以获取资金流、物流方面的数据,未将交易第三方报送真实数据明确为法定义务,而且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整体运行水平不高,各系统间之间信息共享度和信息集中度不高,难以实现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流动,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应对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对缓解与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环节契合度不高;二是应对手段单一,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要全面转变落后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把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将全新的管理理念融入到整个征管过程,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来提高征税质效。改善传统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中对不同等级风险的纳税人实行的纳税服务方式。应该对无风险纳税人实行优化税务服务;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并促进低风险纳税人自觉遵从;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集中评估;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对这类群体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税收流失风险。
(二)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传统的职能结构和岗位设置不能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管理机构的各项布局做出调整。第一要依据税收风险管理的合理流程对各管理层进行明确分工,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专业化、实体化;第二要对不同层级设立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机构,极大地发挥税收风险管理指挥中心的战略作用;第三,整合相应部门职责,集中成立纳税服务部门及税收风险应对控制机构,组建不同层级的纳税服务、税源风险管理、风险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等,其主要职责是承接有风险分析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对税务服务进行合理优化,采取一定的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有效控制。
(三)明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将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过程分为四个环节:(1)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风险管理的规划方案和管理制度;(2)拓宽信息获取途径以获得与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有关的有效数据;(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差别化应对;(4)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监督及后续完善工作,形成系统运行的良性循环。实际工作中应按照科学的流程进行,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有序的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细则。
第二,差别化、递进式的管理原则。在正确划分不同风险等级纳税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差别化应对和控制,也就是说随着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税收遵从度的逐渐降低,风险应对控制应从优化服务阶段转变到辅导阶段,从柔性管理过渡到监控管理最后到刚性执法,贯彻落实差别化、递进式管理原则,将管理和服务进行真正的有机结合。
第三,坚持防范原则。税收风险管理必须坚持防范胜于控制,及加强税收风险的前置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在风险发生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风险给税收征管带来损失。
第四,实行人工管理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计算机信息技术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展开的必要技术支持,但对于基础性的要素管理,包括税收风险管理方案的确定、风险特征的调查分析、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等,都是以科学的人工管理为基础实现的。因此,考虑到税收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既要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和风险监控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务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对税收风险管理进行更有效监管,从而实现业务和技术的高效结合,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整体效能。
四、总结
要切实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要对目前我国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各地征税部门要积极探索出适应当前税务征管发展趋势的全新模式,在创新征收手段的同时,针对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应对措施,进行不断完善和改善。本文就税收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的探讨,在寻找问题的同时笔者提出了加强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税收部门解决税收风险管理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 叶建芳,侯晓春,杨育.浅议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涉外税务. 2012(01)
[2] 夏日红,于子胜.树立和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J]. 中国税务. 2009(11)
[3] 王迎春.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征管体制机制完善――访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周苏明[J]. 中国税务. 2009(11)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关键词:税收征管;经济;破解之道
一、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不合理。一是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及其他高投资企业具有税收抑制效应。因为这类增值税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从而有利于资本密集度低、资源消耗较高的企业,而资本密集度较高、人力资源投资较大的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资源和资本过多地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转移;缺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补偿功能,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目前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由此我国高科技、高投资企业面临着本国重复征税和西方国家产品出口的双面夹击,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2)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调整滞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国家控制消费、引导生产的重要手段。2006年税制改革后,消费税的调整方向改为控制污染类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类消费品以及奢侈品的消费。应当说,这一次的消费税调整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具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税率调整出现一定程度的滞后。比如费用扣除的不合理,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还会制约居民消费积极性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一些已超越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范围的黄酒、啤酒、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商品,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征税制约了消费的积极性,使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3)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由于对经济发展的形势掌握不全面,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常常是一个政策出台不久,新的政策又出台或者是旧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也由此造成在税收征管上出现很多漏洞。
(4)实物税收相对完善,虚拟经济税收滞后。虚拟经济是指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等全新贸易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实体经济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模式。我国现有税收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实体经济流通的渠道之上,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经济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商贸形式,这也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跨区域和跨国业务中,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以及网上银行的隐匿化和快速化,对于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的真实成交情况等难以判断,我国税收部门尚未对此形成一套有效标准。同时,由于部分交易产品以全新的电子形式出现(如书籍、资料等以光盘等形式或通过E-mail传递),税收部门尚未对此进行量化和分类。再者,网络交易使得以往的凭证交易体系失去了作用,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单据在虚拟交易中被屏蔽,取而代之以电子数据存档的形式,而电子数据的易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偷税漏税大行其道;电子银行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收机关的监管核实工作失效,而我国税收部门对虚拟交易的电子监管,从技术上到法律上都尚未完善。
2.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在经济社会中,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为了让税收后的利润尽可能地增加,千方百计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电子商务为例,艾瑞咨询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正以100%的速度增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达300万家,其交易额已经突破6000多亿元,国家每年损失的税收是不可估量的。偷税、漏税的比例较高的另一原因是由于经济组成结构的复杂性,有的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
(2)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对财务知识、税收法规掌握得不透彻,在纳税人中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白条抵现金、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3.税收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为了便于执法做到公平合理,法律在涉及收费和处罚等问题时,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给执法者留下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
(2)税收执法不到位。不少税务干部对所学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做到熟知和运用,对业务不熟悉,心存顾虑,不敢从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得畏首畏尾,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
(3)重实体法,简化执法程序。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简化税收执法程序,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执法,凭借自己的感觉和平时的经验办事。如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却以扣押保证金的形式来代替,甚至尽量不处罚,造成执法失误,为今后解决税务问题埋下隐患。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破解之道
(1)改革现有税制,使之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我国现有税制的改革重点应是: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为取向,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一,改革现有增值税,促进增值税征收转型。将增值税征收由“生产型”调整为消费型,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减少税收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变相扭曲。第二,减免部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的消费税,重新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进行概念界定,对某些新兴奢侈品、高档保健品征收消费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所得税收取实施划区征收:对于西部,特别是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工作,要充分引导高科技、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到灾区就业,对这部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并适当发放津贴和安家费。
(2)完善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协调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政策。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征税没有本质区别,因为他们本身都承载了价值,因此必然不能回避税收。世界各国对虚拟经济的征税都高度重视,如日本规定国内用户下载境外游戏和软件时有纳税的义务;印度已明确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尤其是涉及国际交易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等。在2008年3月的“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提案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不纳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加快制定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了电子商务监管征求意见稿,对在网上开店办照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互联网经营者需要办理执照,而不以赢利为目的等情况可不用办照。北京模式提出的为将来对虚拟经济的收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国家商务部已在6月出台中国首例网上交易的相关法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
另外,我们要做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协调工作,美国财政部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事宜》报告中,就包含了一个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关键性建议――在网络交易和常规商务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税收中性,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偏颇而导致市场结构和经济活动的选择性改变;欧盟委员会在其《在电子商务中欧盟的主动》的报告中,也强调了电子商务与增值税的关系,认为有必要对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无论是通过网络经济还是实体经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不应阻碍商业行为的正常发展。
(3)创新监控手段,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第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明确每位税收执法者的工作职责,对不同税种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强化税源监控,深入挖掘税收潜力,强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税款颗粒归仓,增强监控效果,降低征管成本,建立一套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第二,加大加快对税收征管的科研投入,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监管系统,完善税收体系,安全设置电子税收防火墙,防止数据纂改,为电子征税提供技术保障,实现无纸税收工作。第三,要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增强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培养税收复合型网络人才,既精通税收政策,又熟悉网络知识和外语;激发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抵制各种落后、颓废、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4)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优化税收环境,需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进行规范和改进;要做到税负公平、退税及时、服务热情、信息透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还要对在税收征管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建立税务稽查专项经费制度和涉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5)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纳税是具有纳税权利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目前大多数纳税人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国家收税就是加重人们的负担,所以就不断地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当务之急,是必须要尽快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计财处
参考文献:
[1]朱顺贤.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浅析[J].税务与经济,2007,(6):45-47.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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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