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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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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

第1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匮乏的难题,发达国家的政府根据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既定目标,制定了各种扶持政策与资金援助计划,且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鲜明地体现出政府的意图。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援助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与优惠贷款三种形式。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目前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口,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等方面。

(1)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使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各国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比较好的促进就业的措施。从就业补贴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以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 (如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 )。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 4000欧元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 1.6万欧元的资助。二是补贴给自创企业的失业者,为其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如英国政府为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制定了企业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 40英镑。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投资补贴,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两万马克的资助。德国政府不仅鼓励失业者独立开业,而且也鼓励从业者、正在接受培训者以及闲散人员独立开业。对创业者给予的资助,不只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所有的行业包括服务业和娱乐业,都能得到国家的资助。凡投资额在 12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拥有所需投资额 12%以上的自有资金即可获得补助资金,最高额可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2)研究与开发补贴。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则更少,而技术进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和加快技术改造,是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如美国根据 198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实施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截至 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 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 55亿美元。法国政府在 1983年制定了 ANVAR计划,规定这项计划 80%的预算是用来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并且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支出 50%由政府提供。法国还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的国家科研推广局,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 15~ 50年的 20至 30万欧元的无息贷款。

2.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德、法等发达国家是采用贴息贷款方式较多的国家。同时,这一方式也较为适合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机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一些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等形式,或付出较高的利息来获得短期流动资金。但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风险太大,一般商业银行是根本不予考虑的。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是靠政府提供的直接低息贷款,这类长期低息贷款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 2~ 3个百分点。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税负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 30%降至 15%左右。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对所有中小企业实施的普惠政策方面。

1.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 5~ 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0%,比大企业低 10个百分点。

日本政府在上世纪 80年代规定,资本金在 l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 37.5%;而对资本金在 1亿日元以下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 800万日元以下全部按 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 7.5%的税率征税,法人税税率低于资本金在 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的 25%.

美国在 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对以往的税法作了较大的修订,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 25%。税法别规定,对雇员在 25人以下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

2.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日本为了充实企业的内部留存,采取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日本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1967年制定的《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如超过以往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 20%的税金。对于从事计算机制造的厂商,可享受四种专门的减税待遇。这些减税包括:增加 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 50%的软件提供方面的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费用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的金额和相当于售价的 2.5%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1985年日本制定的《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 7%的税金。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此举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日本自上世纪 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 4-5年,对于新开业企业所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 (须经认定 )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是作 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 7%的税金。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思考

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的初始资金的来源可从三个方面筹措:首先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第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科技事业的发展。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如提供与高风险投资相配套的长期优惠贷款,部分资金可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同时,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坏账准备金,用于备抵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形成的呆账与坏账。在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前,先由财政拨款承担,对特定中小企业实行优惠融资政策。

2.对“特定事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如对于下岗职工创办的或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于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其发展;对于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的资金援助等;对于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资金上的无息贷款。

3.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并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尚未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相应的条件下,允许将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分成若干部分实行招标,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更多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合同定单。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够雄厚,在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企业抗衡,因而,采取分割招标的方式,可使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小而专的特色,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投标与中标机会,从而达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4.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拓宽所得税税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同是年盈利 12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在我国适用33%的税率,而在英国却适用 20%的税率,差别比较大。同时,当今以美国为首的 20多个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得税的中长期减税计划。如考虑我国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比国际上通行的扣除范围小这一因素,我国的实际税负可能更高一些。

因此,笔者建议,为配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增强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应选择适当时机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实施法人所得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税率可考虑设计为三档,分别为25%、20%和15%。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 20万元和 6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凡属法人范围的统一征收法人所得税,囊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代表处、代办处等机构,所得税税基要进一步拓宽,以弥补因降低税率而形成的减收缺口。

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对中小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其一,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内的利润转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允许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对中小企业用于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投资,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鉴于我国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情况,可以对吸纳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应将原先针对城镇失业人员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扩大为向所有中小企业的优惠,并规定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

第2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1文献综述

当前对于城市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1-4]及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原因等问题的分析上[5-16]。

关于人口迁移影响因素问题,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户籍政策、融资约束、工业化进程影响以及政府政策选择等几种[1-4]。1户籍制度影响论:认为户籍政策是阻碍人口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城市化是市场化发展的结果,城市可以通过市场经济力量和以再分配的方式获取资源来进行城市化发展,但阻碍人口自由迁移的户籍政策可能导致国家城市化整体格局的扭曲。2融资约束影响论:认为融资约束导致城市化建设项目发展受阻,从而产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束问题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约束问题,导致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容纳劳动力能力降低。3工业化影响论:认为工业化偏差导致城市工业发展吸收农村劳动力不足,造成人口向城市转移缓慢。中国城市化并没有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中国的问题不在于城市化偏差,而在于工业化偏差,应当尽快实现农村工业化向城市工业化的战略性转变。4政府选择影响论:认为政府政策选择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就业机会。中国城市化发展滞后以及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在于政府鼓励资本密集型的部门优先发展,导致其他城市部门就业需求下降,从而导致城市化减缓,收入差距扩大。

关于推动城市化发展原因问题,理论界主要观点有地方财政推动,金融发展,政府干预,工业发展以及出口结构影响等几种[5-6,8,10-14]。1地方财政推动论:认为地方财政是推动城市化的重要因素。认为在土地要素被重估后,地方政府拥有“土地财政”,基础建设投资扩张,推动了土地城市化和区域经济增长。如陆铭和陈钊[6]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现行户籍制度、经济开放、政府经济活动等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而金融发展指标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李伶俐等[8]发现政府财政主导的城市化进程在初始阶段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超过一定合理限度时,会拉大收入差距。而在西部地区,政府财政支出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显著。周少甫等[12]同样发现在收入水平较低时,城市化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作用不明显。2金融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对城市化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但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方面。Cho,Wu和Boggess[13]认为金融发展可以支持房地产等行业的融资过程,从而更加有利于城市化进展。Clark,Xu和Zou[14]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差距是呈倒U型关系的,金融发展初始阶段会加大收入差距,后期会降低收入差距。金融发展效率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效率与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负向相关关系,并且城市化水平与城乡收入差距负向相关。金融发展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特别是金融深度提高能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金融发展初期,金融深度较高会导致收入差距较大;在金融发展高级阶段,金融深度的提高会逐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其他影响城市化进程的观点还有,3政府干预论[15]:认为政府干预是影响城市化的因素,由于中央政府干预活动导致土地市场难以有效运行,当大城市城市化水平过度时,无法衍生出新的城市。4工业发展影响论[7,16]:认为工业发展水平对城市化发展水平具有正面影响作用。Moomaw和Shatter[16]发现人均GDP、工业化发展、出口等方面的因素均会对城市化发展造成正向影响。李金昌和程开明[7]则认为经济增长可以对城市化发展产生显著正向冲击。5出口结构影响论[9]:认为出口结构优化会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城市化发展会缩小收入差距,而出口结构优化可以促进城市化发展,进而缩小收入差距;综合而言城市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要大于出口结构优化的影响。

2理论模型

多数研究认为中国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即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地区财政金融活动对于区域城市化进程以及收入差距的影响,因此假定经济部门仅存在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由于人均资本存量、劳动力数量以及技术方面的差异,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经济发展水平优于农村经济部门。假定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受到各自技术、资本和劳动要素的影响,分别构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生产函数,分别如公式1和公式2所示。

其中,Y1t和Y2t分别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K1t和K2t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资本积累,一般认为K1t<K2t;A1t和A2t分别表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L1和L2表示在没有城市化过程的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劳动力,并且假定在短期内没有劳动力的显著增长;a1和a2为参数,且0<a1,a2<1。

2.1技术要素分析

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具有较多的人才储备,并且相对于农村经济部门,城市经济部门更能够研究开发并应用新技术。城市经济部门开发应用新技术后,鉴于两者属同一经济体,因此技术在一定时滞之后会传递到农村经济部门。在此基础上,假定城市经济部门比农村经济部门更容易开发利用新技术,且经过一定时滞后传导到农村经济部门。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由公式3和公式4表示。

其中,·2t和·1t分别表示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技术增长速率,且A2t>A1t,B和C表示参数。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公式4则表示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受到城市经济部门和自身技术要素的影响。

我们假定Zt=A1t/A2t,来表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两边求微分可以得到Z的增长率水平,如公式5所示。

当农村经济部门增长与城市经济部门增长达到一定均衡时,得到相对增长率=0,因此可以得到关于Z的表达式,如公式(6)所示。

可以看出,在达到技术转移的稳态时,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可以转移给农村经济部门,且农村经济部门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为常数,说明在同一经济体的假定条件下,农村经济部门对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要素增长是稳定的。

2.2资本要素分析

相比于技术要素和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更容易被政策决策者进行调整决策。当前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最主要的是作用于资本要素,从而推动产出增长。根据一般经济发展理论,我们假定k=K/AL可以得到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稳态条件(推导过程省略),如公式7所示。

其中,s表示储蓄率,y表示产出,n表示劳动力增长率,g表示技术进步,δ表示资金留存率。

2.3劳动力要素分析

在现行的财政状况和金融环境下,城市经济部门获得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大于农村经济部门,根据公式7可以得到城市经济部门稳态高于农村经济部门稳态条件,且K/L的增长率等于技术进步增长率g,当g2>g1时,则会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到城市劳动力部门。因此,假定农村经济部门(1-λ)比率的劳动力进入城市经济部门,λL1的劳动力留存农村经济部门,其中0<λ<1,从而得到两部门产出,如公式(8)和(9)所示。

令L=L2+(1-λ)L1,表示在均衡条件下,城市经济部门新的劳动力水平。当部分劳动力从农村经济部门转移至城市经济部门后,技术要素增长速率均衡条件仍然适用。

2.4收入与收入差距

城市化进程最基本的动力是城市经济部门与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差距,不断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作用下,二者的人均资本差额逐渐缩小,在均衡条件下达到相等状态,工资水平也逐渐趋于相等。对公式8和9的劳动力要素求一阶导数,得到两部门的工资水平,如公式10和11所示。

在初始条件下,G值一般小于H值,农村经济部门工资相对较低,从而引发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也即城市化过程。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角度而言,如果政策偏向城市发展,则K2t>K1t,工资差距拉大,城市化进程加速;反之则相反。

利用两者比例来表示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如公式12所示。

分别对K1t和K2t求一阶导数,得到公式13和公式14,

从公式13和14可以看出,倾向于农村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可以缩小收入差距,而倾向于城市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则扩大收入差距。

同时,公式8和公式9对资金要素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到公式15和公式16,两者皆大于零,说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实施会提高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水平,即提高地区收入水平。

3实证模型与变量选取

为了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城市化进程及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回归方程,如公式17和公式18所示所示:

在公式17和公式18中,Yi1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市化率,Yi2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fiscal表示地区财政政策预算内支出水平,系数为β1和β4;financial表示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系数为β2和β5。β3是衡量城市化率对收入水平差距影响的系数。c1和c2分别为常数项,εit和uit分别为残差项。D包含了我们选取的会对城市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控制变量,包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其中γj为其估计系数。

城市化率指标选取的是市区单位从业人员和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与地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较选用非农业人口比重来衡量城市化率更能直接体现劳动力因素对于产出的作用。fiscal指标表示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选取的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国内财政政策多投资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因此预期其与城市化率回归系数为正,对提高地区收入水平作用为正。financial表示金融环境指标,选取的是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可以为经济体提供投资,增加资本,完善发展的金融环境可以提高地区收入水平,反之则可能影响实体经济运行。控制变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预期会对城市化建设产生正向推动作用;实际使用外资额可以用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开放程度,预期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可以用来衡量城市的基本建设条件,从理论上说,公共资源越便利,越容易吸引人口的转入。

数据类型为面板数据,时间跨度为2003-2012年,在剔除数据缺失较多的地区后,样本包含全国273个地区。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3)。数据初步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城市化率的中值约为45%,均值为49%,这与中国整体城市化率水平相当。在样本期内,城市人均收入的中值和均值都约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两倍,收入差距中值约为1万元而均值约为1.4万元,说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现象值得关注。

4实证检验及分析

根据样本的特点,本文对面板数据样本进行了固定效应检验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见表2。首先是城市化率对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见(1)列;其次是城乡收入差距对自变量的回归,结果见(2)列。另外本研究还检验了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收入水平的影响,结果分别见(3)列和(4)列。其中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城市化率、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平均收入水平。

从(1)列可以看出,基于城市层面,预算内财政支出对于城市化进程有着显著的推进作用,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更加倾向于城市发展,政府的投资行为增加了城市经济部门的人均资本,工资水平较高,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城市化率的影响结果不显著,说明金融机构行为对于城市化进程还难以形成显著推动作用,这也与一些惠农金融政策有关。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城市化进程具有负向作用,这点与期望相反,可能的解释原因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不足,从而导致劳动力转移至公共资源更充分的地区。

从(2)列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财政政策支出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金融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一般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为城市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一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则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城乡收入差距。然而,城乡收入差距对城市化率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城市化率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或减小没有显著影响作用。

结果(3)列显示了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地区收入水平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结果为正值,这点与预期相符,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区收入水平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显著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并没有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可能是由于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进行逐利活动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地方收入水平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

结果(4)列为地区农村收入水平与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回归结果。财政政策虽然在推动城市化进程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却不显著,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的建设发展。农村收入水平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结果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没有有效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可能是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与较高的工资报酬导致的。

综合而言,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我们得到了一些与其他文献不一样的回归结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建设,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倾向于城市建设的政策也同时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对社会稳定具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财政政策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并没有显示出对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对地方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且对农村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一方面说明农村经济发展依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支持,乡镇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说明由于资本的逐利性,金融机构没有支持地方的实体经济,从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金融机构历年来高涨的利润额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金融业可能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地方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支持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它们的资金走向及是否有效利用可以对地方经济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在城市化加快及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其作用调整显得更加重要。

5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2003-2012年地区面板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对城市化进程推进效果显著,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财政政策也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水平,并且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正向的推动作用。这与样本期内地方政府多实行城市发展倾向的财政政策导向有关,农村经济获得财政支持少,导致劳动力流向城市。地方经济发展资本另一来源———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则对地方城市化发展没有显著影响作用,并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抑制作用,同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农村收入水平提高具有负向影响,但整体而言地方金融发展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与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运行、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有关。从城市层面讲,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的两大政策来源都未能充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则会被动迁移至城市,农村劳动力数量的降低反之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收入水平,同时也拉大了收入差距;实际外资使用额能够减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也提高了农村收入水平。我们还发现城市化进程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在进一步研究中,如何更加准确衡量金融机构对于城市化进程的作用机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从本文的结论出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政策支出结构,提高对农村经济的支持比例。地方政府应当改变先前只注重城市发展建设的目标,在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注重农村地区的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支持,对于收入水平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予以较大财政支持,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稳态。地方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三农”的生产发展特点,制定合理财政支持政策,设立扶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收入水平差距。

第3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区域经济;金融政策;协调发展

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所有地区的均衡发展,因而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少数具有优势的地区的经济,是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必然选择。但是在这些地区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为了尽量减少“循环因果累积”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缩小地区差距,中央政府就必须利用转移支付、税收、利率、汇率等各种财税、金融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实现全国各区域相对均衡的发展目标。

一、金融政策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财政政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它能产生一种效应,协调生产要素,配置资源,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财政政策可以调节各种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财政政策在促进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推动作用。

国家财政政策的取向对财政资金的流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财政资金的流向又决定着某一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从建国初期到开放前这一时期内,以均衡发展战略为指导,一直把有计划地平衡配置生产力、消灭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等和经济差距,看成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布局的首要原则。国家在投资的地区分配和项目选点上,实行了“向西大转移”的方针,基建投资大幅度地向西部地区倾斜。“三五”时期,全国基建投资达976亿元,其中东部沿海占26.9%,西部占34.9%。这一时期投资比重占全国4%以上的8个省中,西部占了5个,中部占3个,而东部一个都没有。“四五”时期,内地投资比重更是占到了57.5%。由于这种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的地区发展政策的影响,导致了中西部经济的一定发展和东部经济的牺牲。这一时期,人均GDP高于全国的有9个省区,其中包括西部的青海和西藏,而东部沿海的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区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改革开放后,国家赋予沿海地区较大的自主权、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并且提出了让东部沿海有条件的地区先富起来的思想。在这样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财政的投资布局向沿海地区倾斜。据统计1979-1991年,东部地区国家基建投资占总投资的49.17%,而中西部地区仅占42.7%。同一时期,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87%,西部地区为9.26%。而国内生产总值东部地区更是占全国的52.37%,西部却仅占16.68%。中西部地区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经济水平和竞争实力相对减弱,在全国工业产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形成这一发展差异的原因除中西部地区本身的自然条件、地缘关系以及历史基础等原因外,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使地区差异再度扩大。东中西部地区差异不断扩大这已经是不争的现实,这一状况若不加以控制地任其发展下去,东部地区的发展不仅将被这种过大的差距所制约而降低发展速度,甚至可能出现全局性的经济倒退,对整个国家的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进步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区域金融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

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分别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该理论认为,金融变量和金融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来说并不是中性因素,既能对其起到促进作用,也能起到阻滞作用,关键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选择。马科帕家诺通过最简化的内生增长模型——AK模型,阐述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得出均衡状态的经济增长率为:g=AΦs-δ,s=S/Y,δ为折旧率。该式表明金融通过影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Φ、资本的边际生产率A、私人储蓄率s来影响经济增长率g,因此,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就必须提高储蓄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以及资本的边际生产率A。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能够降低在动员储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和资本边际生产率,分散投资风险,加速技术创新,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结论

各种金融政策的运用,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规律,在切实符合地方实际的前提下,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上进行合理调控,在区域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适当的金融政策,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

(一)在区域经济发展初期,为尽快形成发展的增长极,需要投入大量、较长周期的资金,具有较大的金融风险,而资本市场所固有的特性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因此,在这个阶段,地方政府需要积极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供给性金融,为企业、企业家融资和资产运作创造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公共事业的资本化运作方式,为区域经济的起飞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第4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1)负责准备和编制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

(2)制定国内税收政策,并通过执行机关组织征收;

(3)制定关税政策,管理海关事务;

(4)负责支出管理;

(5)在制定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国债政策方面,与中央银

行保持密切的合作与协调;

(6)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

(7)管理国有资产。

其中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责是:

确保公共支出的有效分配和管理。即:

根据国家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确定适当的、有

约束力的支出限额,它一般是通过政府年度预算和原鸽的

预算执行来实现的。

根据一定时期内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公共政策目标,按照轻

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公共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确保

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政府最为关注的核心领域。

通过公共支出的成本效益分析,确保公共资金最大限度地

发挥效益。

上述支出管理的职责主要由预算管理部门承担。为了实施有效的支出管理,各国的预算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了下述职责:

(1)准备和编制政府年度预算;

(2)制定跨年度预算即中长期财政计划;

(3)负责组织预算执行及其分析报告;

(4)监控预算外资金业务,管理预算外资金与预算资金之间

第5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当前的前景非常不明朗,风险依然偏于下行。一个主要的担心是,政策可能不足以阻止金融状况恶化与经济疲弱之间的负面反馈,特别是在对政策行动的公共支持有限的情况下。主要的传导渠道包括,公司和住户违约增加,使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金融资产负债表遭受更大损失,并且,新的系统性事件使恢复信誉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

即使在危机结束后,将有一段困难的过渡期,产出增长将显著低于近期的增长率。将需降低金融杠杆率,这意味着相比最近年份,信贷增长将更低,融资将更加不足,特别是在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此外,在一些先进经济体,当人口老龄化加速时,还需削减大规模财政赤字。另外,在主要先进经济体,住户有可能在一段时期内继续重新积累储蓄。所有这些都将对中期的实际和潜在增长造成影响。

这一困难和不明朗的前景要求在金融和宏观经济政策领域采取有力行动。过去的金融危机表明,拖延处理根本问题意味着经济衰退的持续时间将更长,成本将更高,无论是按纳税人资金还是经济活动衡量。支持贸易和金融伙伴的举措(包括财政刺激和对国际资金流动的官方支持)将有助于支持全球需求,给各方都带来好处。相反,采取贸易和金融保护主义对各方的损害很大,上世纪30年代以邻为壑政策的经历是一个清楚的警示。

金融危机从先进经济体猛烈迅速地蔓延到新兴经济体,金融联系是主要的传播渠道。

鉴于为新兴经济体提供巨额融资的先进经济体银行面临资不抵债问题,新兴经济体资本流入下降可能将旷日持久。

先进和新兴经济体需作出协调一致的政策反应,因为单是减少个别国家的脆弱性,不能让新兴经济体免受主要先进经济体严重金融危机的影响。

新兴经济体压力陡增

在过去,金融危机从先进经济体猛烈迅速地蔓延到新兴经济体。与此相符,在2008年第3季度,先进经济体经历的前所未有的金融压力对新兴经济体产生重大影响。第4季度,所有新兴地区金融体系各领域经历的金融压力均上升,平均而言,程度超过亚洲危机。

金融危机传播的程度与先进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金融联系的深度有关,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均而言,新兴经济体压力的变动几乎与先进经济体呈一对一的关系,但在各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有关压力协动关系的实证分析表明,与先进经济体的金融(即银行、证券和外国直接投资)联系越深,传播金融危机的程度越高。在最近的危机中,银行贷款联系似乎是传播危机的主要驱动力量。(见图1)

银行贷款方面与西欧国家间的密切联系是新兴欧洲国家发生严重金融动荡的重要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欧银行在新兴经济体贷款流入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截至2007年年底,它们在新兴经济体的资产相当于先进经济体GDP的10%,相比之下,加拿大、日本和美国银行合在一起占GDP的2.5%。对新兴欧洲的债权相对其GDP(目的地GDP)的比例在所有新兴地区中居首。

证据显示,银行在此次危机中起关键作用,可能意味着对新兴经济体资本流入的下降将旷日持久。先进经济体以往发生的系统性银行危机(20世纪80年代初的拉丁美洲债务危机和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银行业危机)的证据表明,资本流动下降规模往往相当大,并延续较长时间。鉴于新兴欧洲经济体大规模的风险暴露,它们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见图2)

先进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需作出协调一致的政策反应,以防止金融危机进一步升级和蔓延。单是减少个别国家的脆弱性不能让新兴经济体免受主要先进经济体严重金融危机的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较强的经常账户和财政状况并无助于缓解来自先进经济体的金融压力传播。然而,它们可能有助于抑制对兴经济体实际部门的影响,并有助于在金融压力减轻后恢复金融稳定和外国资本流入。

伴随金融危机的衰退通常很严重,从此类衰退中复苏一般较为缓慢。如果此类衰退是全球同步的,那么它们往往持续时间更长,衰退之后的复苏也更疲弱。

反周期政策在结束衰退和强化复苏方面会起到帮助作用。特别是,扩张性财政政策似乎尤为有效。货币政策可以帮助缩短此类衰退,但不如平时有效。

当前的衰退可能会异常漫长和严重,且复苏缓慢。然而,强有力的反周期政策行动,配合恢复对金融部门信心的行动,可能会改善复苏前景。

全球同步长期衰退

通常来看,衰退时间短、复苏强劲。一次典型衰退的持续时间约为1年,而扩张往往持续5年以上。从衰退中复苏的力度较强,这是由于出现反弹效应的缘故。先进经济体的衰退和扩张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衰退频率降低,程度更温和,而扩张则变得更持久。(见图3)

但是,在衰退和复苏期间,不同的冲击伴随不同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动态。特别是,伴随金融危机的衰退通常程度严重、时间长。金融危机往往发生在贷款迅速扩张以及资产价格强劲上涨阶段之后。从这些衰退中复苏通常受到疲弱的私人需求和信贷的制约,这部分反映了住户试图通过提高储蓄率来恢复资产负债表。复苏往往受到汇率贬值和单位成本下降之后的净贸易改善的带动。

全球同步衰退比其他衰退的时间更长、更严重。除目前衰退之外,自1960年以来,样本21 个先进经济体中有10个或以上先进经济体同时发生衰退的情况有三次:1975年、1980年和1992年。同步衰退的持续时间平均为典型衰退持续时间的近一倍半。由于外部需求疲弱,特别是如果美国也陷入衰退的话,复苏往往较为缓慢:在1975年和1980年衰退期间,美国进口急剧减少造成世界贸易大幅度收缩。(见图4)

这一分析表明,金融危机同时伴随全球同步下滑可能导致异常严重和长期的衰退。从历史上看,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此,在做出推断时应谨慎。然而,目前的经济下滑高度同步并伴随严重金融危机这一事实表明,此次衰退可能是长期的,复苏力度更弱。

宏观经济政策在降低衰退严重性和推进复苏方面可以发挥有价值的作用。货币政策通常在结束衰退和强化复苏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在金融危机期间,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财政政策在这些阶段似乎可以起到更可靠的帮助作用,这与经济行为人面临更紧张的流动性制约时,财政政策可以发挥更有效作用的证据一致。财政刺激也同样伴随更强劲的复苏;然而,人们发现,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公共债务水平的经济体来说,财政政策对复苏力度的影响较小。(见图5)

■政策聚焦

系统性风险积累

增加中期政策挑战

导致当前危机的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长期高增长、低实际利率和低波动性所孕育的乐观态度,同时还有政策的失败。金融监管没有能力克服风险的集中和金融创新繁荣背后的有缺陷的奖惩因素。宏观经济政策没有考虑到金融体系和住房市场当中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这给决策者们带来了重要的中期挑战。

现在的任务是扩大监管范围,使其更为灵活,以覆盖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此外,有必要制定一个宏观审慎方法来进行监管,其中将包括减少顺周期效应的报酬结构、稳固的市场结算安排、顾及低流动性证券的会计规则、旨在促进市场纪律的关于风险性质和风险位置的透明做法以及更好的系统流动性管理。

中央银行还应该采取更广泛的宏观审慎视角,充分注意金融稳定和价格稳定,为此考虑到资产价格变动、信贷繁荣、杠杆程度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财政政策制定者们还需要削减赤字,并使公共债务进入可持续的轨道。需要以更好的早期预警系统和更为公开的关于风险的沟通为基础,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与合作。

对于金融政策而言,合作特别紧迫,原因是国内行动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的溢出效应。与此同时,通过迅速完成多哈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将恢复全球增长前景,而双边和多边来源提供的强有力支持,包括基金组织提供的支持,可以有助于限制金融危机在很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造成的有害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实施可持续性

财政扩张刺激方案

鉴于经济下滑的程度和货币政策的效力所受限制,财政政策必须在向全球经济提供短期刺激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经验显示,财政政策在缩短金融危机造成的衰退方面特别有效。然而,如果进行的努力损害可信度,提供财政支持的空间将受到限制。因此,政府面临着困难的权衡,既要奉行短期扩张性政策,又要使人们对中期前景感到放心。一旦复苏稳定地走上轨道,需要巩固财政,可以通过强有力的中期财政框架来为此提供帮助。

然而,不应过早地巩固财政。虽然政府在2009年采取了行动来提供大量的刺激,但现在很明显,在2010年至少需要维持,甚或增加这样的努力,那些有财政空间的国家应时刻准备在必要时采取新的刺激措施来支持经济复苏。应该尽量为此开展共同努力,这是因为,单个国家所采取措施的部分影响将传到其他国家,使全球经济受益。

第6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摘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急需解决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自2007年以来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并阐释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内涵及框架;其次分析了国内金融业协调监管的现状和不足,进一步说明了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最后分别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间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协调监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4905

在后危机时代,注重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爆发,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十二五”规划也已明确提出,我国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这充分表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方向和理念的重大变革。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就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它既不等同于宏观的货币、财政政策,也不同于对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它不仅需要一系列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同样也需要与汇率政策、利率政策、行业政策以及一些逆周期政策在内的调控和监管政策的配合。宏观审慎监管具体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如何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对于保证各政策层面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监管工具的有效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最终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金融监管之中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概念的区分由来已久,国际清算银行总裁 Andrew早在2000年就曾明确提出将“金融稳定划分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两个维度”[1]。微观审慎监管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它的目标是降低个体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它的目标是降低整个经济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成为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变化的转折点。危机发生前,多数国家主流的监管理念来源于巴塞尔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思路,然而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人们普遍意识到仅仅关注单一机构稳健性运营存在重大的缺陷,各国的金融监管由微观审慎转向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1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和内涵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提出,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6月,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在一份工作文件中首次提及了“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国际银行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强调与宏观经济方向有关的调控与监管。80 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BIS)也同样将这一概念运用在国际银行业,在公开文件中又正式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一词,主张维护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降低整体的系统性风险[2]。但由于当时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系统性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国际上普遍认为针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足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宏观审慎监管仍不被人们所关注。直到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暴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1998年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实现银行持续、有效监管的两种途径。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重新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方法的内在缺陷,并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开始广泛出现在金融文献中,并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2009 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一份有关货币政策的报告中首次提及“要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 随后,央行多次强调我国应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降低并防范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2012年3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建设正式列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

虽然实践中各国都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但其具体定义并没有一致意见。国际清算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有益补充,其监管对象应为整个金融系统”[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报告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必须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对金融体系稳健的影响,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运营。2011年11月,针对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认识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了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框架》报告并提交给20国集团戛纳峰会。该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即“宏观审慎政策是指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以运用审慎工具为手段,而且以必要的治理架构为支撑的相关政策。”[4]

2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1)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

在有关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研究中,普遍认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作为核心主体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一方面是因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应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宏观体系的现状和动态的了解更为迅速且掌握更多的信息,监管政策的制定更具针对性,政策的实施更具有效性。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美联储、财政部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市场纪律,应对和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隐患;欧洲央行和欧盟各国央行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它不仅是欧盟宏观审慎监管的最高级别决策机构,也是相关监管法律和规则制定主体。

(2)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并不具备专属性,各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特点进行设计和选择。2009 年底,针对各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运用情况,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对 33 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各国央行已开始积极使用多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这些政策工具均具有普遍的逆周期性,即当信贷扩、经济位于上升通道时,监管工具的实施更为严苛 ;当信贷萎缩、经济低迷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

“目前可以将各国监管机构运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分为三大类:一是主要以降低金融体系内在关联性和负外部性为目的的监管工具,这主要是指解决金融机构共同风险暴露问题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二是以降低杠杆和期限错配放大效应为目的的政策工具,具体如外币贷款限额和期限错配比例限制等;三是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的政策工具,如对特定行业的监管资本要求、贷款成数和债务收入比例进行逆周期调整”[5]。

(3)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

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国际上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多头监管体制;另一类主要以英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头监管体制,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主体往往只关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局部金融风险,容易忽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助于更好地将整个金融市场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决策和实施应采用相机抉择的方式。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在具体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按照已有的政策和规则进行操作,还需要根据危机的进展和未来的趋势对政策干预的力度和时机进行灵活地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成本。

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最早可以追朔到“2000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6]。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针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制定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做出原则性的要求,明确协调监管的框架和制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协调监管的组织形式上, 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对协调监管的具体事宜,如权责的分配、信息采集、交流机制等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刚刚起步,并未制定针对宏观审慎监管专门的协调机制,同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不合理,监管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但同时,政府和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意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协调力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各国对此的实践经验不难看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政府、央行、金融机构等众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还要考虑各个层面政策工具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这必然需要各个部门、各项政策的共同协作和协调配合。而金融协调监管是就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各个层面监管的目标。在监管主体方面,通过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避免监管决策和行动出现矛盾;在政策制定方面,完备的协调机制能够提高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准确性,拓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制定者的视野,降低系统性风险;在监管工具实施方面,建立国内、国际层面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抑制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积累,减少由于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机会,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总之,在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初级阶段,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尤为紧迫。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

1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已充分说明,仅仅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和运营风险难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一个体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即使是理性的,但整体金融机构决策的结果却并不是最优的,甚至会隐藏和积累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陷入博弈的困境,即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不难看出,一方面,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对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的无力根本上在于缺少宏观的视野,不能以降低整体金融体系风险的角度进行决策,这就必然需要宏观的政策工具与之相匹配;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是从系统的、宏观的视野进行审慎分析,识别并评估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而这不可避免对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在对个体金融机构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宏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需要在微观和宏观监管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1)实现监管指标的有效结合

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指标体系,调整已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个体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监管指标更容易收到正面的反馈,无法及时反映隐藏和积累的的风险;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又容易放大风险的负面效果,造成监管政策的过分保守。因此引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经济上行时期提高监管指标的要求,衰退时期则采取更为宽松的监管指标,以抵消经济的波动;同时调整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指标的设定应顺应宏观审慎的要求,注重考察考察各监管机构的联动性指标,降低风险跨机构传播的可能性。

(2)建立微观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忽略系统风险积累的根源在于各监管主体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过高的信息采集成本。因此,建立顺畅的、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政府应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并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首先,加大对信息共享平台运作的技术支持,提升平台的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准;其次,明确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的具体方法和路径;最后,尽快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相关的数据库。对宏观经济层面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反馈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的识别、采集和整理,并进行统一的标准化,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建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

改变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成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的协调监管。在已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赋予该机构更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建立协调监管机构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划分与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界限,提高协调监管机构的执行效率。

2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都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都以实现经济平稳运行为目标。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来源于不同的政策框架和范畴。宏观审慎监管是属于金融监管范畴的概念,是为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而提出的,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政策,本质上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但两者的调控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互影响。那么在二者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最佳的协调配合,发挥最大的效应,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货币政策主要的政策目标是抑制通胀、实现经济增长和完全就业,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是以控制货币供给、调控利率等措施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此,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既需要考虑货币供给的平衡,也应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很多研究表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关程度很低,货币政策当局往往更重视前两者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成功的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保障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畅。同时,货币政策也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互相促进和补充,发挥更大的政策效果。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是影响二者协调配合的关键因素之一。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信贷变动情况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也将变化,从而二者之间协调配合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货币政策较稳健、信贷总量变动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关联度下降,二者的政策目标、实施工具等相互的影响程度降低,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将更高,对潜在风险的敏感程度更高。此时,央行及监管协调机构在货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应更多地使用宏观审慎的监管方式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经济失衡,货币政策过度紧缩或宽松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的监管政策将很难奏效。因此二者的协调合作应在审慎的货币政策的基础上的,同时货币政策的变动也应以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作为风向标,以避免相互冲突,抵消彼此的政策效果。

(2)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财政政策通过政府支出、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需求,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更偏好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目标,它更容易忽略宏观系统的稳定性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因此财政政策的实施更需要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相配套。一方面,借助宏观审慎监管,可以及时识别和评估财政政策工具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也保证了财政政策调整的空间和运行环境的稳定性。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更好协调配合,首先,应保证政策实施主体间顺畅、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当局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时应充分了解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动态和监管反馈的最新信息,保证未来的财政政策适应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也应科学地评估未来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平稳性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抵消财政政策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建立政策实施主体间的合作交流机制,明确彼此的权责,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其次,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保持一定的稳健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为了重建信心,防止经济体系崩溃,往往过度使用财政政策,这将限制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调整的余地,甚至造成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瓦解。

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运用应实现最有效的国际合作

鉴于宏观审慎监管国际合作的不足,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地呼吁、指导各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和金融稳定论坛(FSF )早在2008年便就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达成协议,建立彼此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的机制,同时双方的合作框架还对宏观审慎监管方法、金额监管指标、资本金监管规则、跨境监管以及各国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显著的成果,在开拓并巩固了与多个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同时,逐渐在国际领域的协调监管合作中由规则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而目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我国尚未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未来我国应积极倡导、参与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并努力成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最大限度减少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成本;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金融协调机构,共同治理和防范全球经济体系的风险;与贸易、金融往来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从而更有效地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保持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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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2009年12月5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一方面对我国一年来实施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另一方面在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同时,强调要提高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的货币政策正在发生着耐人寻味的变化,关于我国货币政策调整的动因何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适度”取向的依据是什么,相关媒体和经济界人士众说纷纭。无独有偶,近期美、欧等国货币当局关于退出非常规金融政策举措的相关表态,以及澳大利亚的加息举动,与我国货币政策的细微的变化也有类似之处,是否意味各国宽松货币政策接近尾声,将逐步回归到传统货币政策,这也引起各界猜测和关注。

一、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适度”

2009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在关于今后我国货币政策取向的表述中提出:2010年的经济工作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其中,货币政策的基调确定为既要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对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适度”的把握,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通胀预期的关系。

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以来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9月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金额历史新高一次又一次被改写,到2009年3月份创下历史“天量”,达到1.89万亿人民币,尔后虽然有所收缩,但6月份又创下1.53万亿元的另一个“天量”,而随后7月份新增贷款骤然下降至3559亿元,降幅达到77%,虽然9月份升至5167亿元,但10月份大幅降至2530亿元,11月创下今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低于10月份的水平,不足2300亿元,显然今年下半年新增贷款的投放量在逐步收紧。对此,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1月11日发表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9年第三季度)》表示,在继续贯彻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巩固企稳向好的经济形势。

依据中国人民银近期关于货币政策的解释: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任务是要把握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重点、力度和节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巩固企稳向好的经济形势。如何理解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适度”,成为媒体和有关部门热议的话题。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9年第二季度)》关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调整的解释,是在继续坚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从“合理”向“适度”过渡。因此,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微调的动因,恐怕需要从“合理”和“适度”上来理解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微弱变化。由此可见,调整后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其核心是真正意义上的“适度”,不同于前期的扩张性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因此,当下我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动态性调整既不能理解为我国现行货币政策导向将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也不能简单地视为我国现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延续将一成不变。自2008年我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执行以来,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效果也日渐明显,货币政策“惯性”的后续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出来。但另一方面,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逐步演变成“扩张”性“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真正意义上的“适度”成分明显减弱,导致2009年以来货币投放量屡创造新高。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超过9万亿人民币的天量。

显然,在前期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驱动下,已然导致我国信贷增长规模的不断扩张,货币流动性持续宽裕在我国股市和楼市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可以视为极度宽裕,股市和楼市“体验”上更多的是扩张性“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并非“适度”。而在实体经济则完全不同。据近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宏观经济数据表明,2009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均为负数,并同比创出新低,与此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明显放缓。从这一组数据看,CPI和PPI的持续负增长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放缓,一方面表明目前我国整体经济复苏仍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特别是实体经济的状况不容乐观;另一方面CPI、PPI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与我国股市和楼市的火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显然,前期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面“倾向”了我国的股市和楼市,却并未对实体经济带来更多的“实惠”,资本市场的扩张与实体经济的收缩形成的鲜明比对,意味着资本市场泡沫正在不断聚集,而实体经济则不尽人意。因此,我国在资本市场流动性宽裕和实体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是延续下去,还是改弦更张,需要进行认真的论证和谨慎的选择,货币政策的取向成为我国货币当局适时考虑的问题。

二、通胀抬头预期下的货币政策

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继续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我国货币政策将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尺度。依据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与金融形势,在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度宽松依然是支撑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可或缺的配套货币政策,需要延续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基本面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然而,在美元贬值、大宗商品价格大幅反弹、通胀预期抬头以及大量信贷资金不断涌入股市和楼市的背景下,我国货币当局不得不高度重视和警惕。

从国际、国内经济与金融形势看,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情况下,随着“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出台,如果美国等有关国家不适度掌握货币的投放量,极有可能会“培育”出新的资产“泡沫”,并引发新的类似于通胀、货币和信贷危机,特别是在美元和欧元作为国际支付的主要货币,并且各国的外汇储备都以其为主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大。在美欧“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下,一旦新一轮危机降临又对本国货币缺乏信心时,其他国家必然要使用外汇储备来注资救市,这可能导致外汇“泡沫”被进一步放大。在外汇“泡沫”被放大的同时,金融危机在全球的影响也会增大,世界经济将有可能被金融危机、经济衰退和主要货币波动的恶性循环所困扰,各种危机爆发的频率也会进一步增多。而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将对中国产生更大的影响,其中更多地体现在国际储备资产价值、国际结算和能源等大宗资源类商品上涨层面上的风险。外汇储备的基本功能主要是各国用于国际收支结算和防范金融风险。如果外汇储备风险加大,外汇储备自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在国际收支结算中的损失难以估量,本国的金融安全也相应降低。

由于世界上主要货币已经进入“定量宽松”货币政策时期,受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输入性货币扩张和通胀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是经济尚未全面复苏,全球性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尚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潜在的通胀已有所抬头。由此,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落实既要有一定阶段的连续性,也不可对已经出现的通胀苗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因此,优先考虑可支撑经济持续复苏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自然是最根本的选择。当然,在经济复苏尚不稳定和金融领域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增加货币的投放量和放宽信贷是刺激经济复苏的必要措施,这是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前期“合理”的一面。但未来全球经济复苏过程将极有可能与全球性通胀风险同时出现,政策导向需要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而不是“滞后”,并加强市场追踪监测,把握调控的力度,这是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现阶段“适度”的一面。

另外,鉴于当前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推行与西方货币发行的泛滥,以及上千亿美元的国际“热钱”正不断通过各种渠道“登陆”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投机性国际“热钱”隐蔽性较强,其载体既多样化又很难监测,其规模和走向不明难以判断,增大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资本市场流量管理的力度亟待加强。为此,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进行动态微调的表态,防范潜在通胀风险的意图十分明确。在继续坚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微调,力图把握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力度和节奏,从“合理”过度到“适度”。这意味着,中国现行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已经在中国国内货币市场发挥作用,在目前国内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对输入性货币扩张和通胀以及自身潜在货币扩张和通胀风险的防范。

因此,在现阶段需要适时调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扩张的力度,货币政策开始逐渐向理性回归。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经济与金融政策的导向已经出现“拐点”,但政策导向开始向防范通胀预期风险倾斜,中国适时调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扩张力度,是从防范国际“输入型”通胀风险和国内流动性不断扩展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其出发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放缓国内市场上货币投放量的增速,逐渐回归货币投放的常态,防止经济复苏过程中再度陷入流动性过剩的陷阱;二是对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输入性货币扩张和通胀风险的防范,其中包括西方货币进一步贬值,以及国际市场能源等大宗资源类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对通胀预期的判断,及时调整政策的导向。

三、未来各国货币政策的取向

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12月2日美国财政部部长盖特纳在国会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作证时表示,美国政府决定尽快出台终结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随即,3日欧洲央行也表示,决定开始部分退出非常规金融政策举措;与此同时,此前澳大利亚自10月以来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连续三次加息,成为G20成员国率先加息的国家。对此,各种评论和猜测议论纷纷。

为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世界各国联手实施的经济刺激的宽松货币政策,总体成效日渐明显,然而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预期通胀压力和汇率风险也进一步显现出来。一方面,全球经济复苏还在不稳定的初期阶段,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仍需要一定的连续性来确保经济复苏的持续与稳定;另一方面,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已经使全球经济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幅改善,同时经济增长反弹导致通胀预期开始形成,宽松货币政策是否需要退出,何时退出,又将以何种方式退出,无疑成为各国和各界考虑和关注的问题,并考验着主导实施宽松货币政策G20成员国政策协调的合力,以及G20成员国把握宽松货币政策实施力度的能力。

从未来一段时间看,宽松货币政策的延续与退出将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尽管保持宽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因过早退出而导致前期的经济刺激措施前功尽弃,G20成员国普遍形成的共识,而如何延续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各国加强协调;但宽松货币政策退出问题已经浮出水面,恢复货币政策的常态也是早晚之事,然而宽松货币政策退出的实施,涉及到各方利益和世界共同利益,G20成员国如何协调一致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整难度很大,如果各行其是将会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首先,如果G20各成员国对宽松货币政策进行调整不能同步,货币政策上的利率变化出现大的差异,将有可能导致各国货币间汇率的波动和增加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甚至引发国际金融市场上新一轮的动荡。另外,一旦市场投资者为规避汇率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大宗商品市场,必将进一步抬高原油、黄金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其次,货币政策调整的不同步,将导致投机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活跃,投机套利行为更加猖獗。其中,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的国家其资金将出现大量外流,而及早退出宽松货币政策的国家将出现资金大量的流入,国际资金的不均匀和无序流向将加剧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平衡状况。最后,各国利率导向的不协调,使跟进澳大利亚上调利率国家的货币可能出现大幅度升值,从而导致其出口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因此,宽松货币政策的调整能否协调一致,关系到G20成员国各方利益和全球经济稳定的全局。但另一方面,随着宽松货币政策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宽松货币政策逐步演变成“扩张性”货币政策,真正意义上有节制的宽松成分减弱,导致货币供应呈现前所未有的天量,潜在的强烈通胀预期隐患信号令各国不能不有所担忧。尽管通胀预期的担忧引发宽松货币政策退出的议论已见诸报端和媒体,但在全球经济复苏还未见分晓的情况下,受近期“迪拜债务危机”的影响,G20各成员国宽松货币政策是否退出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近期,美、欧等国货币当局关于退出非常规金融政策举措的相关表态,以及澳大利亚的加息举动耐人寻味,是否意味着有关国家的金融救助举措接近尾声?西方各国实施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行将结束,将逐步回归到利率调节的传统货币政策吗?

虽然目前美、欧均表示将退出非常规金融政策举措,但当前西方“定量宽松”政策到底会延续多长时间,目前难以定论,需要一段时间的观察和取决于形势发展的变化。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目前西方整体经济与金融形势依然不稳定,由此退出非常规金融政策举措和“定量宽松”政策延续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西方整体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第二,西方各国“定量宽松”工具的使用,尽管在表面上是增加货币的投放量,带来的潜在风险是通胀压力复出,但最终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还是一个未知数,由此“定量宽松”退出的时机取决于后续产生效应的大小;第三,在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过程中,西方各国出现的问题以及衰退和危机的程度各不相同,在应对经济与金融危机上政策的协调存在着各种分歧,由此“定量宽松”的退出能否协调一致取决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当然,从另一方面看,虽然美、欧等国货币政策的表态和澳大利亚连续加息举动看起来只是各国国家行为,但其原委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动向,即各国一边开始考虑防范通胀预期的风险,另一边又在考虑继续刺激经济增长政策的合理力度,在防范通胀风险和继续刺激经济增长相互关系间寻找政策的平衡。显然,各国货币政策调整首先是从本国经济的需要考虑的,而不是从全球货币政策的一致性考虑的;而各国在考虑防范通胀预期风险时进行适当货币政策的合理调整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目前,多数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行宽松货币政策仍是决定全球经济能否持续复苏的关键,这显然与2009年12月我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论点基本一致。虽然当前金融风险已经大幅度降低,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拖累和影响也相对有限,全球经济和国际金融有望在2010年进一步恢复,但受已经出台的各项经济刺激政策的“惯性”和时效等因素影响,即使宽松货币政策需要退出也不能没有必要的过渡,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尽管G20成员国在何时实施退出策略上存在着分歧,但11月8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表的公报允诺,继续支持经济复苏各项措施直到复苏稳固为止。因此,急于退出宽松货币政策恐怕并非是最佳选择,优先考虑可支撑经济持续复苏的宽松货币政策依然是当前G20成员国货币政策的选择。同时,在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宽松货币政策是刺激和延续经济复苏的必要措施,这是现行宽松货币政策合理的一面。当然,现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在不同国家显现的效果程度各不相同,G20各成员国政府把握货币政策的尺度应适时而定,不可强求或一概而论。另外,在通缩、通胀并存形成的局面下,如何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平衡经济复苏与通胀预期的关系,需要在收紧和宽松货币政策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避免货币政策上的困惑。

四、未来我国货币政策的倾向

未来,在我国经济复苏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我国继续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仍显必要,同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是配合积极的财政、产业等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是巩固经济回升成果的有力支撑点;对增强市场信心、刺激投资和消费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在国际金融危机并未解除、全球经济复苏可能将出现较长和曲折过程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将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货币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将如何体现至关重要。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迅速发展的阶段,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增长潜力,目前货币政策的宽松和货币信贷较快增长尽管有利有弊,但总体而言利大于弊。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利于稳固经济回升的成果;二是消除了通货紧缩预期;三是稳定了资产市场(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四是推动了企业存货周期的调整(企业存货周期调整进入常态有利于企业生产的恢复,将促进新一轮经济周期的调整)。但另一方面,目前市场流动性过度宽松,通胀预期已经在上升,规避未来通胀风险也需要考虑。因此,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高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对未来我国货币政策的取向确定了基本方向,即在以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巩固经济回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同时,货币政策的取向将考虑到向实体经济和消费领域倾斜,并在宽松货币政策不改的情况下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通胀预期的关系,提高我国货币当局把握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能力。

从宽松货币政策与通胀预期的关系看,2009年以来世界各国实施的宽松货币政策不可避免地为未来通胀埋下了隐患,但目前经济回升态势仍不稳定,一些国家和地区复苏也显得十分缓慢和脆弱,因此继续采取宽松政策显然十分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弱化前期通缩的预期。而我国适度宽松政策的继续实施,从当前的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PPI)未来仍有可能是负数,因此目前通胀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即便是2010年通胀回升至2%~3%也是可控的。未来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需要合理安排,加大对实体经济和消费领域的倾斜力度,继续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相对充裕,维持货币市场平稳运行。因此,依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政策的效应,灵活运用货币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引导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然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导。

第8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

第9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范文

就政策工具来说,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得以延续。在货币金融政策方面,银监会和央行已经提出,今年新增信贷目标为人民币7.5万亿元左右,广义货币供应量M2预计将增长17%左右;2009年新增信贷9.6万亿,M2增长近28%。这两组数据的变化反映出,当局期望货币环境在去年基础上有所收紧。在财政政策方面,2008年11月推出的人民币4万亿元刺激方案,仍将贯穿今年全年,并到年底结束。初步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的预算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22%,高于2008年的约0.4%,但低于此前各界的预算赤字可能有所上升,但赤字与GPD占比仍将低于3%这一安全线。与货币政策相比,积极的财政政策看上去更加“名副其实”。

上述数据勾勒出的经济图景,是令人满意的,这似乎和“最复杂一年”的判断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回顾去年经济的困难和最终取得的成果,这一冲突其实不难理解。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宏观经济愿景,需要着重关注并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些方面是笔者在近年间在一系列论述中始终坚持的。

第一,宏观政策如何在保持基调不变的同时,不断在局部微调,在保增长与管理通胀预期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点。自去年8月提出动态微调货币政策起,宏观政策已不再是一边倒地保增长了。治理产能过剩被提上议事日程,房贷政策有所收紧,现在又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通货膨胀预期的重要性。应该说,这些调整实际上只是政策缓慢、小步由宽松向中性的结构性回归。在相当长时间里,政策面的整体效应还是扩张性的,而不是收缩性的。这些调整有助于继续巩固经济复苏势头,同时加快结构调整,并防止通胀压力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