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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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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

第1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征管;建议

自2012年以来,针对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已造成煤炭企业税收正在流失的严重后果。笔者同沙湾县国税局及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多次到沙湾县9家煤炭企业实地调研。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个别性,又有普遍性,调研形成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采纳,正在沙湾县实施。

一、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1.煤炭企业税收将成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坡,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3亿吨,预计资源量在70亿吨以上。沙湾县煤质具有特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高含油量等特征,是良好的工业用煤、化工用煤和炼油用煤。2012年沙湾县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2208万元,占国税税收总额的11.09%,缴纳地方税收2450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80%,煤炭税收作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

2.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是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重要课题

近年以来,随着内地煤炭资源日益枯竭,新疆煤炭产业变得越来越重要,煤炭生产企业一改过去困境,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获利空间增大,各煤炭企业均通过技改增加产量和销量,无论是市场的数量需求,还是市场价格都呈逐年攀升的态势,煤炭企业地理环境复杂,经营隐蔽性较大,煤炭市场内各方利益竞争激烈,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害则表现在税款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如何堵塞税收漏洞?如何使经济税源有效增长?是摆在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

煤矿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工人数量、能耗、吨煤工资、产销量等基础指标掌握不全,一些煤矿的工人工资表,每天每班出煤登记册等资料,经常被煤炭业主故意藏匿或销毁,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依据。

2.煤炭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账务核算失真

目前煤炭市场是卖方市场,销售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煤矿虽然按规定领用了发票,但除购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销售不开票现象比较严重,很难查实其应税收入。煤矿企业主普遍纳税意识不强,不能主动、全面申报,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纳税,有的企业通过迟记销售收入、对现金交易少计或不计收入、销售煤炭不开发票不入账、开具假发票隐匿销售收入、使用运输发票代替煤炭销售发票等各种方法缓交和少缴增值税。有的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编造虚假产量表和工人工资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方法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煤矿监控系统没有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

(1)煤炭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煤炭数据

沙湾县6家煤炭企业由财政出资于2010年安装了轨道监控,2013年4月初经国税和厂家相关技术人员查看,总共8套设备,5家煤炭企业6套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相关数据,其中:2家企业2套监控设备是自然损坏,3家企业4套监控设备均为人为损坏,只有2套设备正常工作。

(2)原轨道监控设备不能称重,煤炭企业产量数据难获得

沙湾县现有的轨道式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和摄像装置、监控终端、数据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通过井口附近轨道的多强度压力传感装置,测算实际生产信息,通过监控终端将实时采集的产量数据和现场图像信息发送到后台监控中心。除因1家企业因为斜井角度超过40%,造成各种称重方式无法称重,没有安装。3家煤炭企业2012年通过技改,从原来的轨道式传输改为皮带传输煤炭,造成现有的轨道监控设备停止工作,无法获取产量数据。

(3)无法准确掌握煤炭生产企业实际销售数量

一是该监控数据不能作为企业销售纳税依据。目前因为沙湾县出产的煤炭热卡值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煤矸石粉碎后掺进沫煤中销售给热电厂,而轨道监控在记录煤矿的每一斗煤炭重量时,有一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计入煤矸石产量,不超过的统计到煤炭产量中,税务部门只能根据其反馈的煤炭产量数据,来确定其销售量,往往造成企业实际产量远远大于监控数量,且该数据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只能在纳税评估时使用。二是该监控设备监控到的只是混合煤的总数量,对高价值的块煤数量无法监控。

三、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1.建议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

(1)系统安装推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保障由政府主体投资,系统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这样推行阻力少,企业负担小,便于组织实施。

第二种方式: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由企业自筹资金,系统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推行阻力大,企业抵触情绪大,不便推行,可能要用行政手段方可推行。

(2)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基本情况

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由称重管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公共网络服务器接收端三大部分组成。三者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利用因特网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把煤矿的产、销量信息实时传输到服务器,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可基本实现对煤矿产、销量的全面、实时监控,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存储数据用IC卡回读进行数据比对。

监控信息基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销售价格信息、产销量信息等,数据自动统计,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业务需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系统生产开发商拓展开发。

站点式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工作程序:

①在煤炭产品运输道路验票站或过磅站处安装监控设备及辅助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称重和监控,记录进出运输车辆信息,通过传递调拨单或税控IC卡采集相关信息,对收集的企业信息、磅单信息、发票信息等记入系统。

②对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由过磅站把关,按照工作规程传递审核信息,包括出煤企业矿井、煤质、价格、称重,通过管理站点管理人员完成采集,并记入系统。可通过税控IC卡读取装置,可完成磅点与矿井之间的信息交换读取。每个井口与过磅点建立网络连接,做系统发行和初始化,可解决人工审核录机,提高工作效率。

③通过无线传输方式或有线光纤网络传输方式实时将各类数据传送到电子监控服务器。

④监控主机接收存储并能有效监控和统计各煤矿企业的运销数据,同时监控中心的服务器也可以接入政府的局域网,实现局域网内授权用户监看站点数据。

(3)推行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的意义

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管理科学化,实现煤炭产、销量数据采集的信息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煤炭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程度,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通过煤矿产量监控,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和加强财务核算,辅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生产情况,实现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共享,为统计分析和政府决策服务。

2.对账务不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目前沙湾县煤炭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且账务不健全,无法正确核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企业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在账上均不予反映的实际状况,建议税务部门对账务不实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核实产销量实行核定管理。可根据其监控销量和平均销售单价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按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15%)和个人所得税(1%-1.5%)。也可通过煤管局核定的开采能力及当年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产量。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及火工品消耗量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通过检查销煤过磅单,并与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例如:《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采掘业投资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暂确定全市指导性的分红比例为50%,个人所得税定额幅度暂定为2-3元/吨。

3.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等情况,对重点煤炭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评估小组可由专家、税务干部、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减少民营煤炭企业的异常申报,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同时,选好税务稽查案源,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做假账、两套账、账外账等偷逃税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找出其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不足,严历打击偷逃税等不法行为。

4.建立联系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

定期召开煤管、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及煤炭企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对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税收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不同时期的信息对比,从中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炭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效促进煤炭企业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税务部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政府适当投入税收监控设备是为了更好地对煤炭企业进行监管。争取用最少的征管投入、最低的征管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效益,才能真正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参考文献:

[1]张替平:加强煤炭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J].山西财税.2006(12).

第2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税收流失;实证分析;博弈模型;纳什均衡;政策启示

一、征税与纳税行为分析的经济学基础

我国税收流失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纳税人采用偷税、骗税、抗税、避税、欠税等手段造成的税收流失以及因税收寻租、国有资产流失、越权税式支出、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费挤税等形式造成的税收流失。在这些税收流失形式中,偷税是最主要最严重的形式。

(一)纳税人偷税行为因素分析

纳税人偷税行为动因可以从内在因素与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内在因素。首先,受利益最大化心理驱使。经济学领域中最基础的是“理性经济人”假设,理性经济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总是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富,会导致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减少,这与理性经济人的内在目标相违背,所以他们千方百计企图通过偷税来实现其税后利润最大化。其次,受不平衡心理驱使。一方面税收法律灵活性过大和行政执法不公造成纳税人竞争环境的不平等,由此形成偷税得到更大的收益,诚实纳税反而利益受损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富人收入高但纳税额并不比中低阶层多,纳税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也使一些纳税人心理不平衡,诱发其偷税。再次,受盲目侥幸心理驱使。税务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各类社会因素的影响,执法力度相对偏软,导致纳税人认为国家对偷税行为的打击不会恰巧落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偷税被抓,罚款数也远小于偷税金额,有时甚至还可采取非正常手段免于处罚,偷税成本远远小于偷税收益。其二,外在环境因素。首先,税收执法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税务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执法不公、税收立法层次低、各级相关政府部门与税务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随处可见,致使对偷税的打击力度不够,偷税罪刑罚过轻。其次,权力腐败和政府公共产品存在缺陷。权力的腐败导致纳税人心理畸形,他们认为纳税只能是助长特权和腐败的催化剂,纳税人纳税享受不着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导致其依法纳税的意识降低。

(二)税收管制市场的静态均衡模型

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任何一个理性纳税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偷税行为之前,他们会将偷税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偷税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通常认为,偷税行为屡禁不止完全是因为赋税过高、惩罚不严、执法不力导致的。但会不会还有其他的因素导致纳税人偷税?下面,笔者通过建立税收法律市场中的静态均衡模型,来寻找税收管理环境中影响偷税行为的因素。

我们可以把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法律的态度当作对其他商品的偏好来看待。这样,根据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法律的选择和偏好,每个纳税人都会有一个以此来定义的效用函数。当偷税的预期效用大于纳税的预期效用时,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此,我们把纳税人的收入划分为不偷税收入和偷税收入,相应的,存在着不偷税价格和偷税价格(假定纳税者有着自己的主观估价)。在给定社会税法管制环境下,纳税主体在面临价格与收入的双重约束下,选择购买适当规模的x和y,以使自身效用最大。

假定纳税人的偏好用柯布一道格拉斯(cobb-douglas)效用函数的对数形式表示:u(x,y)=alnx+blny(a≥0,b≥1,a+b=1)

在固定收入约束条件下,纳税主体的预算约束方程为:x p+yp=m+m=m

由以上两个式子可以得出,纳税主体在偷税行为与不偷税行为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为:mrs=-ay/bx=-p,/py

显然,偷税和不偷税的边际替代率呈递减趋势,在此情形下,该纳税主体消费哪种商品,就取决于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相对于不偷税,偷税的价格高,纳税主体将趋于减少对偷税的需求而更多地选择不偷税;反之亦然。

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素质较为稳定,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需求不会发生剧烈变动,其需求弹性较小,相比之下,税收法律的供给则更易波动,供给弹性也较大。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重点放在提供高的偷税价格上。

通过以上对纳税人行为因素及征税机关静态均衡的分析可以得知,造成税收流失现状的因素来自于多方面,主要有税收法律市场中的执法和司法变量、纳税人偷税价格等方面。纳税主体想要偷税,征税机关要惩罚偷税行为,于是就出现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针锋相对的局面。这种情形下,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作为一个博弈模型的双方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去认识关于税收征管环境中的法律知识,寻求到造成偷税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找出防止税收流失的途径。

二、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利益博弈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假设

1 局中人--博弈过程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和组织。根据利益的一致性,可将局中人设为两方:一方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时交纳税收的纳税人;另一方是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征税机关。为了使得表述更为简洁,在模型的求解过程中,用g代表征税机关,用t代表纳税人。

2 信息--博弈者所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资料。即纳税人知晓征税机关何时稽查及惩罚力度,征税机关知晓纳税人是否偷税及偷税金额等等。

3 策略--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纳税人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会根据“成本一收益”的比较,选择以下两种策略:依法按时交纳规定数额的税款(简称不偷税)和不缴纳税款(简称偷税)。征税机关为了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其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简称稽查)和不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简称不稽查)。策略假设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对其策略组合的选择都必须避免规律性,否则一旦对方发现,则会根据这种规律性预先猜到对方先前采取的策略并采取针对性的策略而始终获益。所以,本模型中的两个局中人应随机化自己的可选策略,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纯策略。

4 次序--博弈参加者做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在此假定纳税人优先选择其策略组合,即是否偷税,随后征税机关选择其策略组合,即是否稽查。

5 支付--博弈双方的收益。即各博弈方做出决策选择后的所得与所失。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对双方要付出的成本及其收益都非常清楚。纳税人选择偷税,会给他带来预期收益;当然,若偷税被征税机关查出,则纳税人将面临一定的惩罚;并且,每个纳税人均通晓税收法规,知道自己的应纳税额、何时纳税、逃税会受到什么惩罚。而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稽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通过稽查,偷税可能被查出,但受征税机关稽查人员素质、纳税人精心设计假账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偷税也可能查不出来,此时,征税机关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在建立模型之前提出一些假设:偷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收益为r,但偷税若被征税机关查出,则纳税人受到的处罚为f;征税机关稽查成本为c,纳税人偷税且被查出能给征税机关带来的收益为w,纳税人偷税但未被查出给征税机关带来的损失为l为了使得模型更加贴近现实,设r、f、c、w、l均为正实数。同时,假设征税机关稽查的概率为p,则不稽查的概率为1-p;纳税人偷税的概率为q,则不偷税的概率为1-q因此,征税机关的混合策略为(p,1-p),纳税人的混合策略为(q,1-q)。现实生活中,征税机关进行稽查是有风险的,即可能通过稽查而并没有查出偷税现象,因此,还需要假设征税机关稽查的风险为r,则顺利查出偷税的概率就是1-r。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博弈过程如下:第一回合:征税机关根据税收法规,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纳税人处于选择点。如果纳税人选择不偷税,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他应尽的义务,其损益状况为0。这时,若征税机关选择稽查,它将损失稽查成本,其损益状况为-c;若征税机关选择不稽查,它将节约稽查成本,其损益状况为0。第二回合:若上一回合中,纳税人选择偷税,此时,征税机关处于选择点。它可以接受纳税人的偷税而选择不稽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由于偷税而获得额外收益r,而征税机关由于未将偷税行为查出来,损失了-l。但是,如果征税机关选择稽查,则双方博弈进入下一回合。第三回合:征税机关不认可偷税而选择稽查并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则纳税人不仅要按章纳税,还要承担由于偷税而带来的处罚。由于征税机关稽查的风险为r,根据数学期望的概念,可以计算出征税机关支付的期望值为r(-c-l)+(1-r)(-c+w)和纳税人支付的期望值为rr+(1-r)(r-f)。征税机关的这个决定对双方都具有最后约束力,博弈到此结束。

可以用直观的博弈树来描述上述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的过程(如图1)。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用二维向量s=(sg,sl)表述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的一种对局,称为一个策略组合。为了使本模型更加合理、更加贴近实际,有必要先理顺有关变量之间的大小关系,在此,采用逆向递推法寻找各变量之间的合理数学关系:(1)若第三回合中,征税机关采取稽查将获得损益r(-c-l)+(1-r)(-c+w),如果r(-c-l)+(1-r)(-c+w)≤-l,即(1-r)w-r l-c≤-l,也就是说,征税机关选择稽查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小于选择不稽查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那么,征税机关将回到第二回合的策略,选择不稽查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纳税人也知道这种情况的存在,偷税就是其最佳选择,于是本博弈最完美的方案就是:征税机关不稽查,纳税人偷税,即s=(sg,sl)=(不稽查,偷税)=(0,1),博弈在第二回合结束。但是,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罕见,为了使模型的分析结果具有现实意义,应当假设(1-r)w-rl-c>-lo(2)若第-回合中,纳税人选择偷税将获得损益rr+(1-r)(r-f),如果rr+(1-r)(r-f)≤0,即r≤(1-r)f,也就是说,在知道征税机关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会稽查的前提下,纳税人偷税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其将要面临的处罚时,纳税人是没有偷税的动力的,他在第一回合中就会选择不偷税,于是本博弈最完美的方案就是:纳税人不偷税,征税机关不稽查,即s=(sg,sl)=(不稽查,不偷税):(0,0)。但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偷税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为了使模型更加能说明问题,应当假设r>(1一r)f。(3)根据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可以假设w与f无直接关系,即纳税人偷税所受到的处罚,同征税机关稽查成功获利并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

(二)模型的建立

在以上的博弈分析过程中,预先设定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对博弈的过程都非常了解。但这样的完美信息组合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为偷税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征税机关在一般情形下很难知道纳税人是否完全纳税、是否存在偷税。既然征税机关不可能完全知晓纳税人的先前选择,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在现实中就不可能是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而只能是静态博弈。

尽管本博弈的两个局中人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清楚各种对局情况下对方甚至自己的得益,但为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暂且假定他们是相互熟知的,即本博弈模型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由于本博弈模型的两个局中人都是在给定信息的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自己不同的策略,因此,不存在同时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策略组合,本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解,而只可能是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征税机关及纳税人都不会始终采用同一种策略,只有这样,二者才有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上,经济学的所有研究都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模式很难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就是说,“理性经济人”很难看成是对现实社会的合理近似。因此,在任何一个博弈模型中,每个局中人都有一定的犯错误的可能性。这种局中人在理性条件下不该选择却选择了的情况,便偏离了均衡策略,在博弈论中称为“颤抖手精炼均衡”。本文直接引用了泽尔腾(reinhard selten)的证明结果及证明过程,作为颤抖手均衡的正式定义。

泽尔腾将这种局中人发生错误选择的情况形象地称为“颤抖”,当某个局中人使得理性条件下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时,这个不该选择的选择行为视为此局中人的非蓄意失误。由于局中人的“手”(策略选择)可能“颤抖”(偏离纳什均衡的要求),致使其策略集中的每一个纯策略都有被选中的可能,即每个纯策略被选中的概率都严格为正。原博弈的均衡,可理解为被“颤抖”扰动后的博弈均衡的极限。

本博弈中,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都可能发生在理性条件下本不应发生的非蓄意失误。例如,纳税人本不应该偷税却选择了偷税,征税机关本应该稽查却因人力、财力的限制而做出不稽查的决策。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本博弈模型应当属于一个“颤抖手精炼均衡”。化简后的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可以预见,左上方的策略组合(稽查,偷税)=(sg,sl),其中,sg=(p,l-p):(1,0),st:(q,l-q):(1,0),即[(1-r)w-r l-c,r-(1-r)f]是本模型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且为颤抖手精炼均衡解。因为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出发,如果纳税人不偷税,那么征税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右下方的策略组合(不稽查,不偷税)绝对不会是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

(三)模型的求解

根据经济学中偏导数的意义,可以求出本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

1 对纳税人预期收益的分析。由以上分析可知,纳税人的预期期望收益函数为:

elit=pq[r-(1-r)f]+(1-p)qr+0+0=q[r-(1-r)pf]

对上式取一阶导数,则纳税人的最优化条件为:a(eu)/aq=r-(1-r)pf=0

因此,征税机关稽查的均衡概率为:p0=r/(1-r)f  

由预期期望收益可知,当r-(1-r)pf>0,即p

从人员配备上看,中国税务系统税务稽查人员比率不到10%,税务检查概率低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有相当大一部分并未完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仅仅追回了税款。此时,f=0,p0=1,而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的检查率不可能达到100%,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就是:纳税人将百分之百地选择偷税。

因此,纳税人选择偷税或不偷税取决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即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高,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大,纳税人偷税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2 对征税机关预期收益的分析。由以上分析可知,征税机关的预期期望收益函数为:

eug=pq[(1-r)w-rl-c]+p(1-q)(-c)+(1-p)q(-l)+0=p[(1-r)q(w+l)-c]-ql

对上式取一阶导数,则征税机关的最优化条件为:a(eu)/ap=(1-r)q(w+l)-c=0

因此,纳税人偷税的均衡概率为:q0=c,(1-r)(w+l)

由预期期望收益可知,当(1-r)q(w+l)-c>0,即q>q。时,为了使得预期收益尽可能大,征税机关应当选择p=1,即始终选择稽查作为其最优策略;当(1-r)q(w+l)-c<0,即q

从对征税机关预期收益的分析可知,q0与c成正比例关系,即税务机关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大,也正是因为税收成本的制约,大部分征税机关一直存在着“重大户,轻小户”的错误观念,使得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流失更加严重。

3 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通过以上数学计算,本文得到了本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p0,q0)=[(r/(1-r)f,c/(1-r)(w+l)]。也就是说,当纳税人以概率q0选择偷税且征税机关以概率p0进行稽查时,本博弈模型刚好达到纳什均衡,并且是一个颤抖手精练的纳什均衡。

三、博弈模型的政策启示

根据以上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p0,q0),我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遏制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就必须尽可能降低q0;而征税机关所付出的成本要受到国家财政预算约束,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若始终采用稽查策略,就意味着对纳税人的不信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应尽量降低p0。

由于po=r/(1-r)f,q0=c/(1-r)(w+l),要降低po、q0的数值,必须找出能控制的自变量,通过实施适当的控制,从而达到降低p0、q。的目的。通过观察并结合现实情况,可以发现,真正可以控制的变量有f和w,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变量有c和r,而对于r和l是很难以控制的。因此,只有合理控制f和w,尽量控制c和r,才能更好地减小p0、q0。具体包括:

1 增大f,增加偷税行为的价格,即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从p0=r/(1-r)f可以看出,要减小p0的值,在假定r和r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只有增大f,即通过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罚金数量,才可以有效地降低稽查概率并减少偷税行为。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现有的法律规定很难起到对偷税行为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和制裁作用。因而,我国有必要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罚款数额。

同时,我国“有关规定的灵活性太大,在执行过程中还大打折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在50%到50倍之间,其间跨越幅度较大,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采用较高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偷税者采用较低的处罚标准,这无形中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稽查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对不同的偷税人采用不同的处罚标准。虽然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职权所必须的,但过分的自由裁量权则容易导致权利寻租①,间接地降低偷税行为的风险。因而,要有效地防止偷税行为,除了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还必须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使处罚力度、等级更为明确,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加罚金对偷税者产生的心里震撼力。

此外,建议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修订,提高偷税罪的量刑标准,以提高对欲偷税者的警示作用和对偷税者的打击力度;对每一次偷税行为的处罚都给偷税人造成极大震慑,使得纳税人不敢偷税。

2 提高w,降低c,即适当增加征税机关的预算,在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的同时,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由q。=c/(1-r)(w+l),可以看出,在假定r、l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要减小q0的值,只有按一定比例增大w的值,降低c的值。由于w是纳税人偷税且被查出能给征税机关带来的收益,所以,可以采取给稽查有功人员增发奖金等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监管部门稽查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应通过征税部门加强自身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稽查制度、普及纳税知识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等途径,切实降低稽查成本。

要有效减少偷税行为,稽查概率也就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现阶段,征税机关的稽查成本有限,而且税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重不足。面对纳税人偷税成本低且法律惩罚力度不高的环境,国家为了减少税收流失,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加大对稽查成本的投入,发展稽查队伍,提高稽查概率。但应当注意的是,稽查成本过高,将会得不偿失,甚至会刺激偷税行为。因而,我国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科学计算所应当投入的稽查成本。

3 降低r,即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从p0=r/(1-r)f和q0=c/(1-r)(w+l)可以看出,通过降低r的值,可以很好地实现同时降低q0及p0的目标。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就是提高征税机关稽查的准确率,通过稽查,使得纳税人偷税行为充分暴露。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降低税收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确定性等措施,来降低稽查风险。当然,要完全消除。是不现实的,因为现实中,在努力降低稽查风险的同时,往往会伴随着稽查成本的升高。所以,我们必须努力在降低稽查风险和降低稽查成本之间做出权衡。

此外,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优化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严厉打击政府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不断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税收信用制度等均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

第3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税收 征管 建议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概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蒙古国注册成立而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为非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派设计师来为华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蒙古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部分工程设计费在我国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收入、监督管理收入、客运和货运收入、人员培训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业务咨询收入、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收入、海洋运输收入、审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体娱乐演出等劳务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向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代扣代缴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协定、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证据难以掌握,相关的税收协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出现一些政策漏洞,这些很容易被外国企业利用。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连接两头合作完成,如设计劳务、委托管理等,这样就很难界定该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很难得到实现。

2、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情形时,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上存在不足。有一个燃气公司从德国引进设备,该燃气公司对引进的设备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国企业根据该燃气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进行设计,该燃气公司须向德国公司支付150万美元的费用。在二者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则判定该设计属于境外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德两国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在中国交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就无需在德国本国交税。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即德国企业在国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83天,没有超过183天的,德国企业提供的境外劳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在我国是免税的,而如果该笔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德国企业应就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国内的这家燃气公司则须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费用的性质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显然该基层国税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存在严重的不足,征税与否、如果征税很难界定这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3、扣缴单位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认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基层税务机关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从我国企业取得的200000元的技术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应如何征税?显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知识缺乏认识。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内履行纳税义务缺乏了解,这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团体在国际交往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存在税源分散、业务复杂、耗时费力等特点。其一,在税务机关方面,对于很多涉及的单位不属于国税管辖范围,管理难度大,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积极眭和主动性,业务较多集中在市局层面开展,造成对纳税人连续监控不够彻底,加之各级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业方面,税务机关在实施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调查过程中,部分国内企业、团体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持不合作态度,除涉及对外付汇的单位外,多数采取回避、敷衍的态度,甚至出现部门干预的情形,而国内企业、团体也以政府组织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三,在社会的协税与护税方面,国税、地税、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尚未联网,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的涉税信息。

5、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非居民对于对自身的关键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而税务机关则无法及时、确切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类型、来华人员的劳务实施进度、来华人员的来华服务时间、该外国企业在华

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上述信息难以取得,征税与否就很难界定,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也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

6、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备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外语知识、国内外财务会计知识,又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具备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从事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因此很难达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建议

1、修订相关税收协定。修订税收协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非居民税收监管的不利情况。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外国企业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国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因此,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数量会不断越少,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境外劳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重新修订国际规则,在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使相关的税收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普及。目前,我们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缺乏非居民税收知识,如果我国公民能够掌握足够的非居民税收知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不及时、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的解决,同时再辅以“代扣代缴手续费”以提高国内企业的代扣代缴积极性,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其次,要切实加强售付汇、代表处管理、涉外演出、预提所得税等非居民税收政策、工作特点、流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税务人员掌握调查方式和技巧,增强识别和判定能力,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3、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获取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无法掌握的信息,对于其他一些政府部门比较容易获得的信息。譬如:从外汇管理部门获取费用支付情况、从公安部门获取出入境情况、从商务部门获取技术引进情况、从国土部门获取建筑施工情况,通过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努力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对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会提供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

第4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

一、税收征管效率的涵义及主要影响因素

1. 税收征管效率的涵义。税收征管效率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特指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取得税收收入与为取得这部分税收收入所付出的税收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

2.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宏观因素

①经济因素

经济是基础,一定时期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该时期国家、地区的税源总量,且经济结构状况决定了税源分布结构,决定了税收收入的总量和结构,进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②税制因素

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在该国的税制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制度的健全程度、复杂程度以及税制与征管模式的适应程度都将对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起影响作用。

(2)微观因素

①税收征管因素

税收征管因素包括税收征管的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等因素,它们都对税收征管效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②课征方法因素

    税收课征方法难易程序也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非常繁琐,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二、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现状分析

1. 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总体表现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却是建立在始终居高不下的各类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高成本、低效率”已逐渐成为我国税收工作潜在的问题。

(1)征收成本率总体水平较高

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很低,征收成本率在1%左右。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2000年,美国共征税20927.5亿美元,而征税成本为每百元0.39美元。目前我国的税收成本率还很低,与很多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估计,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至8%。在人均征税额方面,我国也较西方发达国家偏低。加拿大1984年联邦税收人均征税额为406.67万加元;1993年美国国内收入局人均征税额约1000万美元,而我国直到1997年人均征税额平均为82.61万元。

(2)区域分布失衡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税收能力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各地之间的税收努力程度,最终体现为税收收入上的差别;经济税源不足、分散的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一般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成本高于发达地区,农村高于城市,山区市、县普遍高于平原市、县。例如,?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仅为4%~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较高,为10%左右,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 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 8%, 如河北省为7.96%。1

2. 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各因素分析

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水平受到相当多的因素制约,主要表现在个别税收制度尚不够完善,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等方面。

(1)个人所得税制尚不够完善

①税制模式不公平合理。我国目前实行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实行源泉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这种税制模式容易使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分解收入,进行多次扣除费用来达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②税率设计不规范,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制度,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特别是工资薪金的边际税率很高,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项目本质上都是个人付出的劳动,边际税率越高,不同项目的税负率越大,逃税的动机越强。

③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在计算上是非常繁琐的,需要有一定税收知识的人才能准确计算,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计算上的困难。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项目多且政策上模糊,操作难度大,存在外籍个人利用租房补贴等项目进行避税和逃税的漏洞。

(2)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

①涉税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涉税数据采集准确性有待提高。主要有纳税人本身报送的涉税资料不真实,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误操作等原因,导致计算机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②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尚处有一种独立和封闭的状态,没能实现与相关部门联网。由于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要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缺少一个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具体建议

1. 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系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第一、以分类综合税制取代单一分类税制。鉴于我国目前采用的单一分类税制已体现出很多弊端,但还不具备马上实行综合税制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采取符合当前条件的分类综合税制,从而可将个人的多渠道收入综合纳入个人所得税调控范围,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第二、拓展税基,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可以将税基分为经营性所得和非经营性所得两类,不再进行列举,将原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征税项目之外的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从而扩展个人所得税税基。在税率和税收级距设计上要坚持公平的原 则,保证中低收入者低税,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减少税率档次,加大税率级距差别,以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调整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除了现有的可扣项目外,还可增加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等,扣除标准需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赡养人口、健康、医疗等因素,并可按年根据收入、物价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2)完善地方税制

第一、合并现行部分地方税种,起到简化地方税制的作用。对于目前地方税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征收房地产税,税种划归地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各地可针对各区域的情况,取消各地征收的相关基金、费,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各地都征收防洪基金、绿化费、排污费等等,结合目前全球倡导的低炭经济理念,我们可考虑开征环境保护税,税种划归地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1)强化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就是要通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推进与第三方数据共享等方式,全面收集、整理、掌握与税收相关的宏观经济信息,行业和市场信息,以及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等,形成宏大的税源信息数据库,并结合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税源情况,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和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税源监控的实质是通过对税源运行状况的跟踪观测,用观测所得指标和标准指标比对,发现税源运行中的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排除风险点,使得税收和税源的运行保持稳定协调关系的过程。

(2)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需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运用纳税评估软件,通过建立合理的评估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的申报、税负情况作出客观全面评价,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涉税风险,降低征纳成本,还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

(3)推进税收征管社会化

第一、拓展委托代征范围。目前税务部门主要针对一些集贸市场内的个体户税收实行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税款,下一步可以拓展委托代征范围,针对一些专业市场、大卖场内的个体户税收征管实行委托代征;对建筑项目集中的区域,要求建设方进行委托代征;对私房出租业务繁多的区域,可以委托居委会、社区部门进行委托开票并代征税款。

第二、进一步拓宽会计师事务所在纳税申报环节的服务作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只有极少数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绝大多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都是通过委托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我国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的监管从税务部门逐步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

第三、在日常的相关征管环节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提高征管效率。具体的可在税务注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比较复杂的业务环节引入事务所中介力量,充分利用事务所会计知识,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规避涉税风险,提高征管效能。

3. 深化税收征管信息化

(1)构建税源监控体系,提升征管效能。税务部门要开发税源监控平台,建立税源监控体系,实现涉税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监控一体化。多渠道进行信息采集,包括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历年数据比对分析的加工数据、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的外部门信息。通过对涉税信息的科学比对分析,为税收预测提供依据,为评估管理提供参照数据。同时通过对监控数据和实现数据进行比对,可以为税务部门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2)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征管服务方式。税务部门在征管服务方式上要大胆创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出征管服务新方式。如建立网上税务办税大厅,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税务系统推行CA认证,降低办税成本;实现网上开具发票、网上购票;开发个体户定额管理软件,规范定额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税务研究》,2006年4月.

[2]郭立新.“试析税源管理与征管效率问题”,《财会研究》,2006年6月.

[3]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税务研究》,2004年11月.

[4]吉淑英.“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思路”,《税务研究》,2004年5月.

[5]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第5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一、信息技术发展背后的“数字遗产”产生

这种网络经济,也称网络贸易,以其独有的快捷性、便利性、高效性、综合性、隐秘性等优点,缩减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环节,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网络经济可以很好的利用网络平台,扩大需求对象。尤其是近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网络经济,开拓网络市场成为诸多传统企业和个体单位的首选措施。这种令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新型经济形态,不仅标志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还推动了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和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网络贸易开始成为重要的交易手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开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数字财产”在达到一定额度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类财产形态(此处财产形态尚未证明)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学者的舞台上频繁“出镜”。本文在此使用“数字遗产”一词来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虚拟财产。对于逝者的亲属来说,于情于理都有权获得这份“数字遗产”,然而“数字遗产”的索取过程却显得步履维艰。“数字遗产”的继承成为时下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亟待商榷的问题。

二、别拿“数字遗产”不当财产:数字遗产的货币经济属性

(一)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指由现实货币兑换的可用于网络消费使用的虚拟货币及用该货币购买的一切数字化商品。与现实中的货币产生规律类似,起初网民们用现实中的货币去购买网络商品。而形形的虚拟货币,诸如Q币、游戏点、支付宝等,就如同现实中的纸币一样,只是用于不同网站交易所使用的价值符号。最初的虚拟货币由现实中的货币按一定比例兑换而来,因此这种数字化的货币也具有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内在价值。

(二)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指归用户个人所有的账号密码及其为载体所储存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来自于所有者的网络共享、个人整理或个人创作并作为私人收藏储存在各网站提供的储存平台中。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版权有如下定义,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同样具有经济属性。

三、故人不在,继承不易: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挑战

(一)数字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基础

第一,法律尚未承认数字遗产。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一般经济理论得出数字遗产具有货币及经济属性,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继承法》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物质性财产,尚未明确提出数字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数字遗产形式和内容多样、地域广阔、内容更新快。第二,我国《税法》中尚未设立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陌生,它在平均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慈善捐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引发资金外流、消解国民创富积极性等弊端。而现如今我国遗产税的缺失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尽管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对数字遗产开征遗产税就显得为时过早。这为数字遗产的税务管理又增添了难度。

(二)数字遗产评估存在障碍,难以确定征税数额

第一,数字遗产的价值难以评估。数字遗产的形式多种多样,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应该以多少的比率进行折算,用虚拟货币购买的商品应该折合成现实中的什么价格,还有储存在网络平台中的个人账号、信件、音频、视频等无形财产含有多少价值,这些都难以评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交易大多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很难经过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核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税务盲区。第二,数字遗产的风险评估较高。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的保护技术滞后,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性措施,使数字遗产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风险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威胁、脆弱性、风险、安全需求、安全措施。网络技术尤其是网络安全措施尚不完善。用户的虚拟货币被盗,账号丢失等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数字遗产被破坏,可能永远无法恢复,使得数字遗产失去了原始性与真实性,其价值也将受到损害。继承人获取这部分数字遗产的过程步履维艰。

四、应对挑战的对策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物权法》、《继承法》、《税法》等对虚拟财产、数字遗产方面的欠缺,国家应适时的进行立法完善。尽管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对虚拟网络规范立法的成本过高,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我国的网络市场、依法维护公民的数字遗产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应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服务于网络的网上税务机构,推行网络贸易实名制,用于处理网络交易无纸化凭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等业务。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网络、可以进行有效税收监督的网络税务部门,防止网络企业依靠无头数字遗产获得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第三,加强数字遗产继承意识推广。一方面,建议拥有较高额度的网络用户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鼓励建立数字遗产保障相关网站,在被继承人故去后可将其账号及密码交予指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加强继承人有权获取数字遗产的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

第6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一)区域分布。××镇煤炭市场的分布呈三个区域。一是××沟系列矿。它主要分布在高山上,虽然只有11个煤矿,但是它的生产销售量占全镇的75%以上,其中9个矿“三证”齐全,生产销售比较正常;二是××系列矿。它主要分布在低山上和省道旁,该区域9个矿,生产销售量占全镇约15,部分矿证件不齐全,系整改建设阶段,生产销售尚未形成;三是××系列矿。它主要分布在低山上和沟谷里,该区域9个矿,生产销售量占全镇约10,大部分矿证件不齐全,属整改建设时期,尚未形成生产规模。

(二)经营规模。从三块29家煤炭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看,年产2万吨以上的煤矿只有4家,1万吨左右的占了25家,其中:“三证”不齐全的就有13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年产量达不到3万吨的矿,“三证”不齐全地矿将面临关闭,这对××非统配煤矿来说,是一场严峻的挑战和灾难。从其设备以及服务情况看,一类是拥有自备的铲车等装载机械、运输车辆,以及为客户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机制比较健全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交易量大,营销渠道比较固定的8家煤炭企业,如:××沟一、二、三、四号煤矿,××湾煤矿等,年产量12万吨左右,销售收入贰仟伍佰万元左右;另一类是装载、运输,以及为客户提供保障服务的机制不够健全的纳税人,这主要是21家中小煤矿,年产量10万吨左右,销售收入壹仟伍佰万元左右。

(三)管理水平。同等规模同等类型的煤炭业户之间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业户间的差别更是千差万别。规模营销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沟三号煤矿、××煤矿,他们不仅有规模经营场地,而且有专门的营销管理人员和比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同时其财务核算比较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实征收纳税人。规模较小的个体煤矿的经营管理较差,没有稳定的购销关系,经营者变化频繁,而且其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同时其接受各方面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差,大部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为核定所得率征收或者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

二、煤炭市场的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增量与其交易增量不相配。东巩煤炭市场的发展,不仅使××成为“煤炭之乡”和重要的煤炭集散地,而且带动了运输、汽配、矿山物资等相关产业和商业、服务业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功能,但其税收增量与其经营户数、销售规模的交易额以及收益额的增量不相配。据统计20__年煤炭产销量为20万吨,实现地方税收为200万元,每吨煤地方税收为10元。据统计20__年煤炭产销量为27万吨,实现地方税收为315万元,每吨煤地方税收为11.7元。20__年煤炭税收计划更高,吨煤税负比往年还高。

(二)税收管理手段与其经营机制不相配。

税收收入不能稳定增长,与其经营规模和效益的同步,表现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随着过磅计量卡的撤销,税收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到位,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地税部门对煤炭市场经营者中的大部分个体业户的经营状况的监督,存在难以掌握产销量,经营收入额,进而导致管理侧重于突击清理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也不能够完全掌握。

三、税收管理漏洞的透析

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导致煤炭市场整治的效果不能够坚持标本兼治,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规模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监控缺位。在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编造虚假产量表和工人工资表,或无正规票据,对其产销数量的准确度难于核算,导致纳税人经营成果的财务反映差异,会计信息失真,而我们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检查中又往往只注重帐务核算,对其帐外的运行情况又由于情报线索的不全,而使应收税款而流失。

(二)、个体煤场的纳税人大多现金购销、无票购销、隐蔽交易,导致税收监控措施难以准确定位。如一部分业户虽设立煤场,但煤场内煤炭存量变化不大,而其主要采取煤源订煤,煤炭直销用户的形式,导致其销售量和销售水平以及盈利水平难以核定。既使在每次的检查中也只能采取粗线条核定,一次征收的办法,而且成效不大。

(三)、受煤炭供求矛盾的影响,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在煤炭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煤炭销售渠道狭窄,采购方压价采购,经营业户为减轻资金压力也竞相压价,恶性竞争,除几家规模经营且销售渠道稳定的业户经营成果较好外,大部分业户收益水平较差,征收难度也较大;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煤炭销售都成为瓶颈,大量的现金结算,又导致税源监控的缺位。如今年的煤炭市场走势受资源供应偏紧的整体影响,特别是外地煤炭企业安全事故频繁,停产整治周期长,煤源紧张。规模经营的8家企业受电煤比价影响和停产整改等诸多因素,导致税源减少。

(四)、税收管理中的部门协作不够协调,也是导致纳税人管理不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与政府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计量服务中心、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也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导致经营者的情况掌握不到位,措施管理不到位。

四、完善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国地税的联合协作。煤炭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形成合力,必须依靠国地税的联合协作,严格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一是加强煤炭市场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检查等环节的信息交换,准确掌握其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掌握其地方税收的缴纳对比情况,按照其缴纳增值税换算收入额,进而折算其应纳的地方税。二是对小规模煤矿实行联合核定税款,按照其交易量、交易额和盈利平均水平进行 综合核定。三是配制车辆,增加人员,整合力量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形成合力,促进煤炭行业税收规范管理。四是要求煤矿开采业主建帐建制,正确核算,依法纳税。

(二)煤炭市场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作。煤炭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煤炭许可的审批管理,能够比较准确的掌握煤炭市场业户的经营情况,加强与其协作,可以使税务机关在税收总量预测和日常监控中做到有的放矢。

第7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摘 要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今后十年的征收管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可持续增长,笔者结合调研情况以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四大问题。特别结合目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实务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在现行减免条款中需删减、需增加、需修改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以期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水平推上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征管 减免

杭州市自1999年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来,规模连年递增,至2010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7.8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调研,对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情况进行了梳理,以期对今后的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一、杭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情况

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逐年增长,从2008年到2010年的3年间,资金总额增长了1.67倍,这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经济大环境的持续好转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后,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市总体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运行良好,各行业总体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推动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大幅度增长。

其次,征管水平的提高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增长的切实保障。我市各级征收部门客观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薄弱环节,保证了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任务圆满顺利完成。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执行情况

为了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各征收部门坚持贯彻科学化管理的思路,着力于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加强水利资金减免审核,确保收入稳定增长。

二、当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层次较低,政策执行刚性不强。目前的涉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管工作的规章、条例及办法颁布的时间较早,法律层次较低。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效应不理想。个别减免政策未能真正体现当前“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宏观政策的需要。

3.纳税人缴纳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纳税人少缴或偷缴水利建设资金的违规成本很低。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一些费、基金等的收取有抵触情绪。

三、完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要素的政策建议

(一)征收标准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特别高,且负担重的企业,实行超额累退的办法,对当年收入超过1亿(不含)的部分,按0.5‰征收。

(二)减免规定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将减免政策向扶持重点企业和兼顾特殊情况方向倾斜,梳理现有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减和归并,同时将减免政策分成大类进行归集,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个体系。

1.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金融保险行业是目前水利资金负担比较轻的行业,并且已经在营业税的优惠中考虑了该事项,为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费源充足,建议取消对保险公司的减免照顾。

2.建议调整对亏损企业的减免认定标准

“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与企业净资产额挂钩。

3.建议新增国家鼓励发展企业的减免政策

建议新增如地方政府引进的重点骨干企业等作为减免政策享受对象,既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也体现了地方费种鼓励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

4.建议进一步明确的减免政策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建议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

(2)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建议技术开发费按所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为限制条件,并且以所得税加计扣除审计报告为技术开发费核定依据,更能体现企业技术开发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3)对工业创意产业及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商贸连锁企业、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建议将上述几种减免类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流:一是归入重点骨干企业予以减免;二是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倡导发展企业的减免条款予以减免。

(4)对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认定标准模糊,建议实行按超额累退方法征收得以化解。

(5)对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税务部门缺乏认定依据。建议进一步明确重复计算而虚增销售额的指标。

(6)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的条款:因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实际审核中很难掌握某个人3年的限制条件。建议仍按人员安置比例给予企业减免优惠。

(7)对环保违法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条款:目前还不能及时取得环保部门的处罚文件和依据,企业也不会自动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该限制条件实际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金旸.我国水利建设基金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集团经济研究.2007(1).

[2]张华峰.刍议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以辽宁省为例.中国水利.2010(4).

[3]水利统计分析组.“十一五”以来省级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分析.水利发展研究.2008(6).

第8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8,(4).

第9篇: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的技术应用正逐渐向各个管理领域扩展,由于会计电算法的逐渐成熟和发展,会计工作也在相应技术的发展之下改变了传统的手工记账以及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应用实现了对会计算法记录进行收集社整理。审计工作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能有效实现会计电算法的推广和应用,从而实现电算法与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同步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能有效提高工作和信息处理的效率,从而提高了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效率。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能促进审计工作向规范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1 计算机辅助审计应用对税收征管审计的影响

1.1 计算机辅助审计实现了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应用扩展到了信息管理和交流的各个领域,电算法的普及和发展致使传统的审计方法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实现审计方式的创新,实现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实现审计效率的有效提高。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审计工作中的抽样检测、经济指标、经济定量的分析以及相应货币值的计算,而这些繁琐的计算过程在计算机辅助系统中得到了简化,通过计算机实现实现了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1.2 促进了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发展能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通过对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实现了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以及审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审计具有较广的工作范围,其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较广,内容复杂,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将耗费较多的时间在资料的查找上。计算机辅助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能建立规范的审计资料的组织,提高资料查找的效率,并且能通过各种考核和审计相关软件实现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计算,从而有效提高审计效率,也能建立有效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的模式。

1.3 优化审计步骤和审计方式

传统审计内容基础之上,审计工作包括会计电算系统流程的优化和发展。审计工作中,计算机技术的辅助作用能优化审计工作的流程步骤,以及对审计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发展。审计工作应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实践过程中建立不断发展和优化的审计工作的发展模式,在建立了规范化的审计工作基础之上实现了审计工作的持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也能有效拓宽审计工作的范围,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扩大了审计工作的范围,充实了审计工作的内容。实现了审计工作信息资料管理向信息系统安全性、整体系统性以及内部控制等管理方向的转变。

2 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内容

2.1 基本审计业务处理

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实现基本的审计业务的处理,包括Excel、Foxpro、Word等表格、数据库、文字等的处理和规范化实现了基本的信息处理的基本审计功能。同时审计人员也可根据具体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写简单的程序,实现对审计数据的处理,如计算、复核以及分析处理数据,从而建立高效的审计运行模式。计算机中的电子表格能实现简单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核对,如工资表的审核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材料成本差异等数据的分析和对比;通过办公文字处理软件建立了电子资料,建立了共享的信息和数据处理模式。从而能建立优化的

2.2 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应用

计算机审计业务的处理只能实现基本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然而相应软件的应用能实现深层的审计工作处理。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应用一方面为审计情况的汇总统计,也是指根据审计工作的方案,对审计工作单位的整体审计状况以及审计工作资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汇总分析,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和疏漏以及人为的更改,保证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当前审计软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投入了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如计算机预算执行软件、预算执行审计软件、投资审计软件、银行审计软件、行政事业审计软件等,但仍未形成完善和成熟的统计软件,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作用发挥有限。

3 计算机辅助审计的障碍和现状

3.1 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的设计辅助仍出现初级发展阶段,计算机审计技术的优势和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现阶段,计算机辅助审计仍集中于数据的汇总、文字的处理以及表格的处理等方面,还仅仅处于审计工作的基本数据处理阶段,仍未实现审计资料统计分析、审计工作流程优化的深层次工作的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仍处于探索和试点的发展阶段。

3.2 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发展不足

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发展和拓展较为迅速,然而计算机审计技术的相关软件发展不足,并不能满足计算机审计技术的深层次的发展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计算机审计事业的发展。当前存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功能并不完善、种类较少,并且也未与单位的数据库进行连接、运行过程中错误较多等缺陷。当前相关单位的审计软件多针对某一特定的审计项目或是某种特定类型的审计需要,并未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辅助审计项目,从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难以得到深入的发展。

3.3 计算机硬件条件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障碍

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对计算机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计算机技术条件的落后致使审计工作的计算机审计工作难以建立高效的发展模式。计算机的硬件设备较为落后,从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功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应单位经费的缺乏紧张,从而造成了计算机设备难以满足审计工作的发展需求。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实践能力也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持续进步带来了障碍。相应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也造成了相应数据库的管理较为混乱,难以满足现代化审计工作的发展需求。

4 计算机辅助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

4.1 建立不断发展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计算机辅助技术应建立不断发展和持续改进的审计工作发展体制,通过不断实践探索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优化发展。计算机辅助税收审计制度应建立持续改进和发展的体系。在不断的试点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由基本的业务管理发展到深层次的审计工作的发展,最终充分发挥出计算机审计辅助的作用。

4.2 建立人才的培养和创新机制

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关键在于人的管理和能力的持续改进,通过对人才的培养,提升了相应审计人员的创新和发展的能力,从而也在一的那个程度上推动了计算机审计辅助技术的创新发展。相关单位的审计人员培训和技能的提高培养应建立在本单位的发展实际基础之上,从而才能使培训真正由理论到实践,最终促进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持续进步。测试水平较低的培训以介绍审计软件为主,使之建立高效的应用模式,提高审计效率,而水平较高的审计人员可通过对数据库的介绍,提高数据库的信息查询能力。人员的培养和技能的持续进步是计算机审计效率发挥的重要因素。

4.3 建立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在风险评价

计算机辅助在税收征管的审计过程中的统计应先对软件的内在风险进行评判,同时对相应资料进行完整性评判,减少因检验系统执行而进行的数据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在对具体的税务进行核算审计时,首先应对整体的系统进行了解额分析,由于前期的录入和自动汇总缓解的错弊性的概率较小,从而可重点抽取税种,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税率的计算凡是,对对多个选择分支构建数学模型,对审计的业务结果进行复核,并且采用比较的方式进行审核,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在审查过程中还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繁殖认为修改审查数据,剔除核算过程中的系统风险,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

4.4 建立信息数据的有效采集

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能建立优化的信息数据的采集,信息数据的优化采集也就是对数控内容的选择性采集。在审计人员对相应信息的内在风险的了解基础之上,对预测的弱点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但由于各行业的审计软件以及经营的模式都不同,从而也难以对计算机审计的软件的统一,从而造成了软件系统差异较大,数据的格式各有不同的状况,从而对审计人员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带来了难度。当前主流的财务软件系统,如用友财务系统、金碟财务系统等,其的数据格式都不尽相同。目前信息的优化收集可从单机系统和联机系统的信息收集两个层面的方式来实现:

无论运用哪种信息采集方式,都应对具体的审计单位的工作平台即相应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初步确定。当前一般DOS环境、WINDOWS系列、UNIX系统三种系统环境,其中,WINDOWS系列应用最为广泛。并且应根据具体的系统类型选择适合的应对方式。

5 结束语

对于单机的系统,审计人员应对单位相应的财务软件系统程序运行方式以及程序模式之间的功能关联以及数据格式类型的存储、数据文件的存取位置以及数据格式之间的转换接口等事项进行了解,而后才能在相应的审计人员的配合之下实现对数据文件进行信息的优化采集,在具体采集过程中,若系统包含数据转换接口,在采集时则可直接转化为审计人员能系统分析处理的文件格式,如.DBF、.MDB等。单机系统的数据采集还可通过对审计软件以及相应工具提供的数据转换的接口,如通审软件系统中提供的用友和金碟财务系统的数据转换接口、MS-SQL Server的数据导入导出功能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或是在不具备数据转换接口时,使用VB、VC等描述数据结构的编程语言,编写出相应的数据转换模块来完成数据的优化采集。

而网络型数据的收集和获取,不仅能通过单机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数据的收集和优化整理,还能应用ODBC(Open Database Connectivity,开放数据库连接)连接互联网上的数据源进行数据的转换。通过互联网上的开放数据库的连接,使用数据库中所提供的终端驱动程序实现了对互联网服务器数据库的直接连接和读取数据。互联网上的大型数据库一般拥有较为丰富的数据库驱动程序资源,能将所需类型的数据表转换为其它数据库格式文件。例如MS-SQL Server、Oracle、Sybase等,当前较为流行且功能较强大的大型数据库系统软件,通常拥有数量众多的数据库的驱动程度类型库。在具体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应用过程中,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常常是在进行了合理的选择性查询之后,再进行相应的数据格式转换,即先撰写SQL语句制作审计专用视图,核查无误后,再进行实质上的存储并转换成所需要格式的数据表,从而能够大大地减少数据的采集量,以及避免了对原始数据的修改和产生不必要的冗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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