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金融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中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自1992年开始逐渐萎缩,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不仅保费收入减少,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项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2004年保监会启动了农业保险,有了安信、安华和阳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直营等多种形式。如何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1农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农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发起、组织为前提,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配合、执行政府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区
域发展政策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形式。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农(种植业)、林、牧、副、渔业,还包括农村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其市场主体主要是农户(农民)、农村私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国营农场等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优惠贷款或发展资金;二是由政府部门确定使用方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为农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三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预,不能自主地根据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贷分配。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经营目标的非盈利性。三是经营范围的界定性。四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农村政策性金融还为业务对象提供优惠条件的担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资条件和地位,鼓励其它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贷款。
2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尽管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现象严重,这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政策性金融规模小、业务萎缩,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总体上讲规模比较小,政策性金融所发挥的作用不明显,业务面比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广大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引水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急需政策性资金支持。而对于这些项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务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项目政策性贷款也在逐年减少。
(2)立法滞后,政策性金融无独立的法律依据。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它们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独立决策和经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而我国恰恰相反,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一是使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不规范;二是监管部门监管无法可依;三是制约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和自身发展。
(3)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开办政策性金融业务遇到较大困难。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自身生存与发展陷入困境难以承担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农业银行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职能错位,不能有效履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三是农村信用社因开办小额农贷造成部分经营亏损,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信贷役入。
(4)农村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性资金功能分割,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近年来中央明确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财政转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与政策性金融资金配套使用,作用发挥十分有限。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支农资金通过多个途径多个部门分散划拨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二是财政直补资金未能与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支农作用分散。3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思路
(1)推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立法进程。目前,在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应尽快出台《社区再投资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县及县以下农村存款,就应有一定比例必须用在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农业贷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场;出台《农村政策性金融条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条例和章程,明确农发行的业务定位、服务领域、经营宗旨、经营原则、风险补偿机制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的监管职责;颁布《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免税支持。
(2)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从现阶段农村市场需求来看,单凭农业发展银行现在的规模和实力,是无法满足的,必须对现有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重构。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有两种思路:一是继续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规模和业务,使农业发展银行成为农村市场举足轻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辅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细化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按照不同业务范围设立多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设立区域扶贫银行、住房储蓄贷款银行、农业项目银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专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拓展农村金融业务范围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适度竞争。需要明确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以宏观经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必须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为主。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准确定位,准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充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要做好协调配合,在相对分工的基础上允许适度竞争。现阶段,要转变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来参加商业性竞争。在业务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须立足于政策性业务和范围,为实现经济社会的特定目的,运用政府指令、财政直接补贴等方式,开展业务;在业务运作上,主要通过业务招投标方式保证政策性业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业务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和适度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4)在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进行不断创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大力发展农业贷款再担保或农业担保信用保险等中间业务,通过引用国家信用对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或者担保信用保险,以此提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信用,有效分担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以少量政策性资金拉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政策性资金在更宽的范围,以更大的倍数达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拨付、结算以及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村的转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107-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任何的金融产品创新都必须依据市场的需求,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个性化,决定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差异化。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需求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金融需求为基础,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真正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经营效益。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状况分析
(一)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主体分析
据调查,我国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由5部分组成,即: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
1 农户:农户的金融需求分为生活消费性需求和生产发展性需求。农户生活消费性金融需求的特征是金额大小不一,临时应急性强。虽然经过多年来经济发展,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种粮直补以后,农户负担减轻,农民收入明显增加,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活性消费已基本可以自给,但若遇到婚丧嫁娶、盖房、教育甚至上大学、医疗等大宗生活性消费时,信贷需求依然很大。即使是家境比较富裕的农户,往往由于手头的现金不足以应付大项或临时性支出,寻求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需要也十分强烈。另外,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向大额化、长期化发展,多数农民购置生产资料,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时需要大额的借贷,贷款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以及进行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种植养殖经营户: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较快的地方,单纯进行粮食生产的农户已经很少,不少农户从事畜牧业、养殖业、林果生产业等,生产周期大多在半年以上,有的超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其资金需求由传统的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一般要求在一年期限以上、金额在3―5万元以内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有的规模较大的种植养殖经营户的资金需求则更大,目前农村信用社广泛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已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3 个体工商户:在农村有许多农民依托小城镇建设和当地特色产业或加工业的发展,从事工商流通或简单的加工业生产,对资金需求也是巨大的。而目前对于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基层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的。主要原因一是从事个体工商业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支持的对象,传统的支农贷款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第二、三产业不能使用支农资金;二是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均额度不大,利率偏高,农村个体工商业因经营利润偏低,而不愿意使用。
4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户,按照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满足农户经济上共同需要原则组建的互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行业,区域经济特色鲜明。至2008年9月末,我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成员总数共计108.15万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正在成为连接农村“小生产”和城市“大市场”的组织纽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不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根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一些投入也只是经营场地、道路、厂房等方面建设投入,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一旦遭遇风险损失,除抵押资产偿还贷款(不足以偿还)外,其流动资金则容易被转移。三是贷款主体缺位,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据调查,目前除对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发放贷款外,其他的均需以“个人名义”才能贷款。
5 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以其特殊的产业联动效应和对农民增收的特殊影响力,一直被公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模式。现阶段,金融需求的主要特征一是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需要相关的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二是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农业企业所需要的。三是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初级产品的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部分农户需要提供电子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需求变化特征
1 农业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迈进。当前农村经济出现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和特征,农户除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外,消费性需求和教育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同时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大额资金的需求更是显著增加。
2 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呈长期化趋势。新农村建设在商品流通、农村道路、住房改造以及农村水利、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购置上,都离不开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产品的使用。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一般在3年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设备投资等也需要银行提供大额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3 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程度决定金融的需求变化,当前农村经济的日益活跃,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程度较高,第二、三产业已经成规模,这些地区对金融新产品的需求层次较高,如投资理财、票据融资、人身保险等。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经济普遍不发达,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耕作方式落后,农民收人来源渠道单一且增长缓慢,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收入来源,急需农村金融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同时,大量农村闲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对农村金融的网络、资金汇划的安全便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策略选择
(一)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
1 充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本人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或担保的贷款。它是对中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以其贷款门槛低、利率优惠、方式灵活等优势,在破解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和放款难等重大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依托,以小额信贷为桥梁,将普通农户作为基本贷款客户群,努力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把农户培育成市场份额大、效益好、风险小的稳定客户群,在支持农民提高收入的同时,增加自身的经营效益。
2 全面推广订单农业贷款。要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可创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通过公司、农户、金融机构多方的资金联结,支持订单农业快速发展。也可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村工业园区进行授信,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实行随用随贷循环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整体资金实力的优势,提升农村产业化水平。
3 开发农村专业经济组织贷款。要把支持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作为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增长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扩大对合作组织的必要授信和信贷支持。对依附于专合组织的法人公司,可按规定对其发放资产、设备、房地产等形式的抵押贷款;对专合使用的周转性贷款,可以根据订单发放订单贷款或采取专合组织成员联保的方式发放贷款,不断增强龙头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加入了专合组织的农户,优先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对其享受利率优惠政策。对生产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可以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
4 创新涉农信贷的抵押担保方式。要在广泛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尝试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和专业协会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保贷款范畴,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解决“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联保贷款问题。同时,农户贷款难,主要难在无可供抵押物,基层机构可积极开展山林承包权抵押、鱼塘承包经营权抵押、商铺抵押等贷款抵押方式,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
1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积极开展类的中间业务,以代付工资、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为突破口,全面启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农民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保险、代销基金等业务,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
2 积极拓展信用卡业务。要抓住现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商品流通交易日益频繁的有利时机,宣传推广信用卡业务,根据农村持卡人的消费使用特点调整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
3 改进结算服务,推广电子银行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资金清算系统、结算网络和账户系统,创新结算新产品,开办电子银行等新型的结算交易工具,提高农村资金汇划速度和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服务,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便捷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缩小和消除城乡金融服务和发展的差距。
(三)农村金融产品营销体系的创新
1 细分客户市场,建立适应不同金融需求主体的营销网络。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对应的内设营销服务机构,一是建立主要以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经营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超市”。可在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建立1―2个金融超市,集中办理居民存取款、汇兑结算、小额农贷、保险、代收代付等金融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作业,使每一个金融产品都进入寻常农户家。二是以县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建立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实行“一户一策”、“一企一策”的贴身服务方式,为他们解决融资难及其他金融服务难题,特别是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账户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等。
关键词:农村政策性金融;农发行;业务拓展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构建
农村政策性金融是指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最大目标,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农村地区强位弱势产业、强位弱势领域或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信贷、保险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和制度安排。
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应该是包括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制度承载体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担保、信托、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业务在内的相互补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和业务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构建有以下几种体系。
(一)农业政策性导向体系
农村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下的正式制度安排,必须密切配合服从于政府在每个时期确定的农业发展政策目标。该体系的载体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充当,由农发行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开展关于农业政策性导向的相关业务领域。
(二)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
现在的农村政策性金融缺乏商业性融资体系的构建,表现为农村信托产业、农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服务无法到位,因此应该考虑建立农村金融市场补缺机制,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双重属性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社)为两翼的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
(三)农村专业服务与协调体系
为了保障农业政策性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贷款的安全性偿还,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提供诸如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等金融衍生服务。该体系的构建载体应该由农业发展银行实现,因为这种基于宏观视角的准政府机构规划、协调与实施功能,是任何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充电和完成的。
(四)农业政策性保险(担保)体系
农业是一个风险性相对巨大的基础产业,不仅体系在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方面,也体现在农村资金的可得性问题上,因此应该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由它来完成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保障。
二、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未满足农户与农村企业的需要
(一)农户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不到位
1、调查区样本农户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的286个农户中,男性174人,女性112人。30岁以下的农户最少,占总样本的2%;50岁以上的农户次之,占5%;农户在30—50岁最高,占比为93%。年轻农户较少,因为年轻人普遍选择外出务工。
2、农户融资瓶颈及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认知与需求
(2)农户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需求
通过调查数据得出,农户不了解和没听说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多数,他们希望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存贷款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其占比达到所有业务的一半以上。也说明我国现有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没有满足农村企业的需要。
(二)农村企业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不到位
1、调查区样本企业基本情况
在200个样本企业中,2006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有60家,占比30%;成立于2006—2008年的有140家,占比70%。这说明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阶段。
(2)农村企业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需求
通过调查数据得出,农村企业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也缺乏了解,甚至有很多企业未曾听说。同时他们希望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存贷款业务和资金汇兑业务,其占比达到所有业务的一半以上。从另一个层面也说明我国现有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没有满足农村企业的需要。
总之,无论是农户还是农村企业都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有很大的需求和希望,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开发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
三、农业发展银行具备开发农村金融业务条件
实际上我国对农村政策性体系的构建依旧停留在制定阶段,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农村政策性体系的支农格局。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双重属性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社)为两翼的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还未真正的投入实施;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等金融衍生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设置也还在孕育当中,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需求根本无法满足。现阶段我们应该考虑利用农业发展银行完成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使命,在“十二五”时期关键的支农时刻,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一)农发行业务不断萎缩,必须拓展业务空间
现有业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支农广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的粮棉流通领域,支持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支农深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粮棉产业化和加工企业,仅限于农业的产后服务,产前、产中尚未涉及;支农力度不够,主要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而对技改和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没有涉及。业务萎缩需要开拓业务,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
(二)信贷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比重大,需要开展一定程度商业性业务创收
据统计,至2009年末,农发行准政策性不良贷款余额达157.01亿元,占农发行全部不良贷款523.9亿元的约三成,准政策性不良贷款率为21%。由下图通过和其他两家政策性银行的比较,可以看出农发行业务运营中的不良贷款占比过高。因此农发行急需开展一定程度的商业性业务实现盈利。
四、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拓展
1、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
有条件的县选择1至2家经营管理水平高,信用优良,具有规模效益的大中型粮棉产业化企业,农发行根据企业需要并经过严格审查,以担保贷款方式向粮棉产业化企业发放3至6个月的粮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粮棉产业化企业长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发放与这些粮棉企业联营的加工企业贷款,促进它们的互动联营,把粮棉等农产品收购、加工、调销等诸环节结合在一起,促进粮食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具体增加这些开发性业务:国家确定的中小型农、林、牧、水利、水电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乡村道路、通信、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贷款;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贷款,重点包括国家确定的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山区综合开发项目贷款,牧区草原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以及开办新增扶贫开发贷款等业务。
3、农业保险业务
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发行应该承担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保险与信贷不同的运行机制,可以单独设立农业保险分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开展的初期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
4、农业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业务
农发行不但可以从担保和票据贴现业务中取得中间业务收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为三农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更主要的是培育了一个扎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来源。
5、委托及资金汇兑业务
银行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延伸到县,具有开办业务的物质基础。中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只有农发行一家的机构延伸到县,所以我们可以利用农发行分支机构广泛的优势,积极实现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县级以下的信贷投入开展业务。(作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王伟.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优化与实证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
一、农村融资困境与政策性金融缺位。
在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信贷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品种较少,供求严重失衡。年农业增加值仅占7%,而农业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5%。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多数农户存在贷款难问题。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6月末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仅占需求农户的14%。
从供给上分析,一方面农村金融压抑加剧了农村融资难度。正视的金融制度安排,在贷款数量和结构上都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机构从农村大量撤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仅1999-2001年仅从贫困省份就撤掉分支机构3万多个,留下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共同构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渠道。同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和对民间金融的限制,使农村金融缺乏竞争和创新,部分地区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的格局。而其受资金实力弱和不良贷款高的制约,主要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农村发展急需的中长期贷款缺乏供应主体。另一方面,本应成为资金供应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在改革中大幅退出。商业银行机构从农村的大面积撤出,导致了政府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事实上的大幅减少。而作为国家正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农发行的业务不但没有相应扩展,却被进一步缩小在粮棉油收购贷款范围内,投放数量因为粮棉市场化改革逐年减少。政策性贷款的市场分割和严重缺位,使粮棉油流通领域贷款出现过度投放,而生产和加工环节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剧了农发行的系统性风险,制约了其支农功能的正常发挥。目前,只有农业发展商业银行机构从农村的大面积撤出,导致了政府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事实上的大幅减少。而作为国家正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农发行的业务不但没有相应扩展,却被进一步缩小在粮棉油收购贷款范围内,投放数量因为粮棉市场化改革逐年减少。政策性贷款的市场分割和严重缺位,使粮棉流通领域贷款出现过度投放,而生产和加工环节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剧了农发行的系统性风险,制约了其支农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市场演进中的政策性金融功能界定。
经济转型中的市场替代是政策性金融的过渡。对中国这个巨大的经济体而言,实行渐进式的改革是有效率的,如果政府盲目撤出,对经济稳定,对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的影响都将是灾难性的。考虑金融市场放开和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突破农村金融改革困境,必须首先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进行彻底分离,把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全部划归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商业性金融的发育创造必要的初始条件,使其能够在一个新的更有效率的边际上演进发展。在商业性金融力不能及的地方提供金融服务,保持农村金融系统的必要功能。
增进市场发育是政策性金融的开发。政府培育是市场演化的形式之一。由于政策性金融具有国家信用、信息生产、专业服务等优势,对于发展中经济和市场,政策性金融可以利用国家信用和政府组织优势,推进市场机制和社会信用建设,同时通过专业化发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增加市场信息供应,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增进功能,执行政府粮棉改革和调控政策,有效推动了粮棉企业改革和竞争力提升,促进了粮棉流通,维护了市场稳定,并为商业性金融进入创造了条件。农发行业务范围向生产和加工领域的延伸,既增加了金融供给,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和发展,提升了农村金融的整体功能。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重构策略。
农村经济金融系统是一个复杂的母系统。在农村金融子系统中,商业性金融系统内生于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自组织特征;而政策性金融系统则是由政府外生供给的人为构建。金融发展理论关于金融功能和系统科学关于系统复杂性的研究,共同指向了系统功能与内部结构、作用机制、外部环境的关系问题。按照功能等于结构加环境的逻辑,在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上,应根据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功能的需求,对政策性金融进行功能重构、机制再造和环境优化。
调整功能定位。充分认识农业政策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在农村金融整体框架和国家对“三农”支持和保护体系内,从总体上确立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要把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拓展到整个“三农”领域,围绕客户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增加信贷业务种类的同时,积极开展结算、、担保等业务,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考虑组织机构成本、规模效应和专业优势,开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应以农发行为主体。为满足小额信贷的需要,农发行在适当调整分支机构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农村信用社、民营金融机构的配合,可以借鉴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做法,采取“上官下民”的方式,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能力。
【论文摘要】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本文从农业发展银行职能改革入手,总结了近年基层农发行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效,并针对当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西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利用,这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农发行作为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如何结合西部实际,确定支持领域和重点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农发行贵州分行看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持作用
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已覆盖全省9个地州市,建立了56个县市的组织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并在其他33个无机构的县市区,设立了29个客户服务组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近年来,针对贵州特色农产品资源较丰富,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农发行贵州分行充分发挥自身在信贷规模、资金、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全力支持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贷款规模从2006年初的6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93亿元,其中,在黔东南州就投入了13亿元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凯里市“两河”治理、凯雷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其信贷投入力度、贷款增长速度均位于全国农发行系统前列。2009年,农业发展银行贵州分行加快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仅上半年就投入40亿元信贷资金,为支持贵州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农发行在支持粮油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自成立以来,坚持把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管理作为立行之本。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变化,该行适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油购销,确保国家粮改政策的实施和全省粮油收购、储备、调销等业务的正常运行。2008年,农发行贵州分行全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7.66亿元,其中,政策性粮油贷款14.6亿元,同比增加12亿元;粮油收购贷款11.89亿元,同比增加1.28亿元。
2、农发行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农村经济,方向是发展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理念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此带动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和推动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农发行贵州省分行累计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76.38亿元,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择优扶持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发展,有效发挥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了“三农”发展。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投资22.7亿元的竹浆林纸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在贵州省赤水市建成投产,该项目是农发行贵州省分行针对贵州林业资源丰富的实际、累计发放贷款16.4亿元支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也是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以来、全国农发行系统审批单笔金额最大的贷款项目。该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可季节性地为社会提供50万个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机会,通过种植出售竹原料、支持基地建设等,种竹农民每亩可增收100元/年,每年可增收2700万元,种竹农民实际增加收入1.03亿元。
3、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贵州省情,农发行明确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重点、骨干项目,加强对农田水利、农村路网、农村电力、能源、信息网等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累计投放各类贷款29.24亿元,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22.15亿元,占一季度贷款累放额的75.8%,是2007年全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总额的6.33倍。
4、为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近年来,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涉农小企业贷款户数已达136,占全行总贷款户的30%,涉农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5亿元,在支持贵州“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2008年4月,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与贵州省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就促进贵州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以拓展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化解和分散金融风险,强化政策性银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功能,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
1、不能充分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
西部贫困地区一边是“缺血”的穷财政,有大量资金需求,一边是农发行能够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而这一需一供却不能有效结合。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的现实下,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又受到诸多限制,应该取消对农发行业务范围的单一申请审批制,凡是有利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行业、产业、项目,都应准予农发行介入,成为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从业务范围和功能上,让农发行成为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政策性银行。同时,由于农发行现行的项目管理模式,基层行没有主动权,贷款门坎高,办贷程序繁琐、成本高,造成农发行办贷难、办贷慢的现象。
2、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担保和抵押贷款,而西部的社会信用担保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形成可为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机构。新农村建设中与“三农”关系密切的项目,即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小企业等业务,多数属于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利润率低的项目,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要求,欠发达地区大多数项目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农发行开展商业性支农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就是发展县域经济社会,而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往往表现在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县域经济项目投入大,回收期长,风险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不断收缩,存差不断扩大,大量资金不断从农村抽走,农村资金流出严重。支持商业性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坚持谨慎积极的原则,这为欠发达地区本身难以开展的客户营销增加了压力。农发行基层贷款权上收后,从贷款到调查、审批到发放,手续复杂,供求时间不对称,有时银行贷款到位,企业商机已失。
4、农业政策性金融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
在营运管理方面,农发行服务于客户、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基层行还不适应上级行针对支农需要、针对市场变化的信贷计划调整,信贷计划的准确性不高,结算手段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一些行对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现有的数据资源尚未充分开发利用,实现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队伍建设方面,员工素质与信贷支农的现实需求还不太适应,人才结构不尽合理,项目评估、风险管理、国际业务、法律事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明显不足,岗位激励约束机制亟待完善。
三、对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
1、巩固传统粮油购销业务
按照国家粮棉改革和购销政策,农发行应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坚持不懈地做好传统的粮食收购、储备、调销信贷工作,巩固好原有的粮油储备、购销企业,全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粮食加工企业规模小、发展潜力大的实际,贵州省分行积极支持粮油加工产业链发展,促进一批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的粮油加工产业链品牌的创建,真正形成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当地及周边地区农民大幅增收。
2、以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
县域经济是连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纽带。农发行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平台,给县域经济繁荣注入新鲜血液,对推动整个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切实落实现代银行要求,不断推进农发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二要努力防控经营风险,三要继续强化资金计划分类管理。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针对2008年产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实际,贵州省分行在全省系统开展了历时3个多月的信贷管理与风险防控集中学习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全行员工集中学习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排查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夯实信贷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4、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立足地域经济特点,积极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以贵州省为例,虽然其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较多,市场很大,但是开发严重不足。农发行可以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台,依托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农发行的网点、资金优势,通过不断加大信贷,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广、附加值高的特色产业。如支持优质稻、茶业、杂交玉米、种子和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对于丰富的中草药资源,贵州省分行近年着力支持了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神奇、益佰、信邦等药业企业的发展。
5、创办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
农业项目特别是新建项目,风险高、信贷投资风险大,亟须有一个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来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除了自身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外,还应建议政府筹建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农业担保公司可建在县一级,由政府提供注册资本金、初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可依托乡镇政府、农业企业等,采取会员制形式,吸收会员资金,壮大担保基金。在担保公司成立初期,政府财政应为担保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待其逐步发展为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后,政府可停止补贴,以实现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海林: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新农村建设[j].河北金融,2007(11).
首先,通过长时间的总结,我国对金融发展掌握了稳速发展的办法,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国际金融危机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发展都产生着不小的冲击,这是不得不承认的问题,在面对这种冲击的时候,采用宏观调控政策,采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的方法,让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发展速度影响大幅度降低,能够保证平稳运行,经济与金融得以稳步并较为迅速的发展。其次,我国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就促进了人们的消费,而不断的消费就是让货币快速流通的过程,也侧面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再次,我国人口基数大,就业人员多,劳动力资源供给好,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经济行业发展的又一有利因素。
二、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因素分析:
2.1农村的金融市场被银行所忽视:
农村的大规模银行网点减少,金融资源共击率低,这与农村最初经济资源发展不佳有着一定原因。银行在我国政策改革下,走进了商业模式,那么银行就要考虑获取相应的利益与利润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所以银行把目光投放在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种现象的产生,对于农村加快将金融发展造成了困难。农村的第二、第三产业也在不断发展,它们发展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金融资源与金融该服务。可是相比较城市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农村的发展还并不成熟,风险性较大,这也让银行对金融资源支撑产生了顾虑。形成了一种矛盾体。这一问题需要解决。
2.2农村习惯于民间借贷方式:
我们可以严谨的称之为民间金融,这种金融的产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农村的居民由于生活或者投资产生了巨大的金融资源获取需求,但是银行与国家的金融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或者说,有些需求不符合国家的金融供给要求。但是民间金融对于借贷的原因关注度下,金融资源提供量大。能够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所以这种形式长期存在。但是这种民间金融形势也存在着不小的弊端。很多民间金融的借贷是私人方式,由于利息很高从而进行借贷。这些借贷方式并不标准,过高的借贷利息限制了农民再次借贷的能力和还款的能力。同时私人之间的借贷又没有得到国家的允许,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会造成许多纠纷。同时这种私人的借贷长期发展也会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正常实行。
2.3金融机构少:
目前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但是由于各地的信用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清晰,名义上属于在信用合作社拥有股份的全体成员,但是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原则,背离了为互助、合作,为农民服务的建立初衷,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又不断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靠拢,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合作社股东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三、建议与对策:
3.1完善民进金融管理制度
在传统小农经济模式为主的农村,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商业信贷的风险较高,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在这一状况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要满足农村对金融服务不断扩大的需求,应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民间金融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所决定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应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农村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8-0073-0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而很长时间以来,在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上,除了正规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也占有相当大的规模。据统计,我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在农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非正规融资几乎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边天下。然而,就是这种在农民生活、农业经济、农村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角色的非正规金融,长期以来却不为法律所承认,游离于体制之外,地下性的暗箱操作衍生了许多非法活动,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巨大的风险。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须走法治化途径,通过法治把它固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涵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界定农村非正规金融首先要界定非正规金融,而学界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存在诸多不尽相同的概括和解释。张惠忠在《民间金融新论》中认为民间金融是指那些较为分散,缺乏组织性和连续性,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户之间的各种投资和资金借贷活动,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受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规范和政府严密监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经政府审批设立并接受监管的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从事的合法金融活动)的一个概念。郭沛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中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总体来说,学者们把非正规金融几乎都等同于民间金融,笔者也赞同这种说法,一是反映了历史传统,二来也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是以农村为区域范围,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形式
回溯历史,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源远流长几千年,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所容纳的融资形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经过总结,目前活跃在我国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按照组织化程度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非组织化的非正规金融,其特点是无组织无机构,表现形式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集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非正规金融,以合会、标会等各种金融互助会形式存在;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非正规金融,如地下钱庄、私人银行、典当行、基金会、部分信用社等。其中,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一部分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互借贷,是非盈利性的,一般是无息借贷或利息很少;另一部分则是营利性借贷,利息通常都很高。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对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法治规范,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一)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个人资产,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升值的出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既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可动摇的前提。而非正规金融――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根据,从根本上正是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缺失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济活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不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非正规金融还极易与非法金融混淆一起,前者的组织和活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所组成的范畴以外。由于它们没有法定统一的记录,难以获取其行业的标准数据,其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也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尽管如此,非正规金融并不违法,是被社会默许的。而非法金融是危害社会健康运行的,是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所不容许的,应当绝对禁止,如违规操作、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因为没有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农村非正规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这样就极易导致其管理缺乏秩序,一些不法行为就会乘虚发生,带来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1、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实际地位和状况,决定了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那样。通常情况下,立法首先是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基准和根本出发点的,这就决定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在完备性方面达不到其他法律那样的细化程度,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不完整;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与规范制定的进度往往滞后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实际发展,由于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立法也都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并没有将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现象来对待,所以导致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具体形式的各种法律规定之间缺少内在的联系,呈现分割和独立的情形,这也使得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与规范缺乏与其他法律和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沟通,从而影响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相关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2、农村非正规金融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
立法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制度的不完整。现行法律中对非正规金融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多为原
则性规定,条款相对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制度体系,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例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司法解释中确认了民间借贷利息在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意思表示真实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将承担被罚款的行政法责任。类似法律问题的界定模糊以及不同位阶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使得相关主体较难区分所涉及的民间融资合法与否,客观上增加了交易成本。相反,也因为没有稳定的制度预期,对某些非法融资活动甚至可能被误认为正常的民间融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惩处,一旦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3、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和社会需要
我国现行的许多金融法规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且以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表现出临时性、应急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和规划,权威性较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较多条款规定已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很多有关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法律规定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地被补充、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相应的补充、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这些法律条文的权利也并没有被赋予地方,地方政府因此很难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一旦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不敢主动进行协调、引导或者约束,而是等待中央和上级的精神,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4、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执法主体不统一
在法律规范下针对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执法主体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执法主体有基层的县级或乡级政府,基层的公检法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而且在有的规定中对各个执法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与配合缺乏明确的权力划分和职能分工,导致在具体管理上往往各自为政;而在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通过行政手段、行政公文或者某一个行政系统的规定来代替法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进行限制,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当中就普遍存在这种情况,现在进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也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和金融监管的联合形式来进行的。行政部门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之间的互相冲突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以合会为例,法律对此规定的空白不得不由政府部门通过自己行使职权来弥补法律缺失的尴尬,但也造成政府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遭遇到无法可依的窘迫,行政部门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做出的行政行为在现实中因为可以补充法治的不健全而被默认,这种违背法治要求的结果必然导致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的互不信任。
5、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存在欠缺
在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中,仅有小额信贷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即使有所谓的监管,也大都是事后监管。也就是说,金融法规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未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起到作用,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事后监管,是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才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刑事处罚或进行民事赔偿。就内部监督而言,大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都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加大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系数。
三、完善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论是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取决于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持续而有效的保护。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长期存在和发展,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自身适应社会的合理性,因而将其纳入国家的法治体系当中,切实保护无论是作为贷方还是借方的农民的合法利益,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理性选择。
(一)引导非正规金融进入合法化渠道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长期以来是被打击和取缔的对象,要保持非正规金融的长期发展,就应该积极促成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将具有正面效应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后备军,通过制度建设和立法监管等手段,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使其合法化、公开化。
第一,尽快完善非正规金融立法。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通过立法对正当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活动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是当务之急。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创造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有了一些试探性的运作,如2005年8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通过法律、登记、自律管理的方式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首先,抓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可能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让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在利益基础上充分体现自愿性,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高组织性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改造,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立足生根;其次,不断完善反垄断法,打破金融业的国有垄断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放松利率管制,让利率的生成机制正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尽早实现利率市场化,这样有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灵活、方便等方面的竞争力;最后,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升民营银行的社会信誉,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二,健全非正规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公平的竞争秩序需要有制度的保护,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反对歧视,做到市场的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抑制了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也不利于新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更不利于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和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形式较为单一。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政策和法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
缺乏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普遍性问题,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只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才能使金融机构感受到强大的市场压力,进而自发地产生改善服务和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的动力。在建立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之前,应当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
或组织清算,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的金融机构坚决实行市场退出,才能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形成竞争性金融市场环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建立完备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不是简单的取缔,更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防患于未然。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本身的不规范性,很容易演变为非法资金的绿色通道,而这些形式自身也有可能演变为带有犯罪性质的组织,金融资源和非法组织的结合,必将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破坏性。而完备的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定期采集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形成风险自负与风险内敛机制,对于那些被确凿证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的活动,可以立即予以禁止和惩处。
完备的非正规金融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首先,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应做到落实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按照高风险、严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机构和领域的现场检查,提高检查实效性;其次,要实施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合理配置主监管员,增加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再次,加快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和市场约束能力;最后,加强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重点领域监管。这将督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建立资本补充、约束和纠正制度,限期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促进其审慎经营和理性扩张;督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提高其科学决策水平。
此外,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还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除了中央银行的监管部门之外,还要有合格的金融审计机构,以及存款保险公司。只有在体制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利益牵制和监管机制的相互制约,才能获得民间金融机构的真实信息,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除了官方的监管之外,还要尤其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即将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有机结合,构筑监管体系的两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