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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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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

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5-2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金融机构类、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共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租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厂商类出租人,约从1997年起,已开始在我国出现,即附属于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生产厂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并设立了租赁公司,但由于这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得他们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因此他们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厂商类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的队伍并没有得到充分扩张。如果能够在融资租赁市场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放宽对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的限制,那么融资租赁的公平竞争环境将得以纠正,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重现活力。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2009年1月1日,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抑制企业技术进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限、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以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特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在完善商品劳务税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时代金融》2013年第3期。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激励

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指定设备,并出租给其使用,定期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选择退回、续租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进设备的一种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兼有买卖、信贷和租赁的功能,通过“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其独特的作用和竞争优势日益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在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租赁交易额、租赁市场渗透率及其对GDP的贡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球20*年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提供的资料,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基本保持在15%~20%之间,而我国仅为1.5%左右;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20*年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而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仅有万分之三。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还较落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一般认为,法律、财税、会计及监管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笔者拟就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进行探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支持

融资租赁既涉及投资行为,又涉及融资行为。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影响,需要将租赁双方的成本收益纳入考虑。西方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工具(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前支出扣除等),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税收举措。

(一)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TaxCredit)的制度安排

世界上租赁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投资抵免”的税收制度。为了鼓励投资,1962年美国的税法首次提出“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在设备投资的当年,投资者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国还提高了抵免比例,扩大了优惠范围。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这一税收抵免制度也适用于融资租赁。英国也从1970年开始实施“第一年减税”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并根据形势调节投资减税率。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将这一优惠转移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日本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机电复合”减税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置并出租设备,可在第一年度把所有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扣除7%的应纳税额。

(二)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有效措施之一,很多国家都对融资租赁设备制定了加速折旧的鼓励制度。《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投资设备按照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孰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而通常情况下,租赁年限低于折旧年限。如美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期限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并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日本税法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在加速折旧中,虽然提取的折旧总额没变,但法定折旧可以提前完成,使企业实现延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从而降低设备更新损失以及通胀风险。目前大部分国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并通过租金的增减转移,使租赁双方都能获得利益。加速折旧制度充分发挥了融资租赁在促进设备投资方面的功能,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

(三)租金税前扣除政策

许多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取“真实租赁”(True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赁总成本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在日本,承租人可把租赁合同中一定金额(一般为合同额的60%)的7%用来扣除税款,也即获得整个租金4.2%的税收减免。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年限短,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鼓励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设备的方式。

(四)准备金及亏损处理政策

从财务审慎原则出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出租人根据应收租金的拖欠情况,提取足额的呆账准备金,及时核销坏账损失,且不同程度地对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规定出租人可以自定呆账准备金比率并自主提取,虽然准备金提取时不免税,但一旦发生损失,损失的部分就可以免税;日本政府规定,当债务人(承租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出租人)无法回收资金时,其债权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呆账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

(五)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出租人在购买设备时仅需用自有资金支付设备款的一小部分,其余款项通过将要出租的设备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并支付,然后用该项设备的租金来偿还贷款。可见,利用贷款购买设备对出租人有杠杆作用的好处,使出租人获得租赁收入超过贷款成本的那部分收益。美国税法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出租人可相对减少所得税的支出。出租人进而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使承租人也分享到该优惠。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投资税收抵免不够明确

各国实践表明,投资税收抵免具有降租节税的作用,能够有效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也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有利于鼓励企业对设备的投资,但没有明确指出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更没有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甚至还有限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这其实是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利用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设备折旧政策不够灵活

加速折旧是许多国家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但该通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被排除在外,对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机器设备并没有适用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文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加速折旧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

(三)租赁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够完善

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旦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我国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规定,出租人按应收款项纳税,若承租人未按时付租,那么出租人即使收不到租金也要按时缴纳税款;若这部分租金日后成为呆账,出租人除了要承担本金以及利润的损失之外,还要承担税金的支付义务。提取呆账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租人这方面的风险。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当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仅为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并且缺少租赁坏账损失科目,不利于出租人的风险防范。

(四)税收政策不统一

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不同。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歧视性,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内的税收负担不统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另外,内外资租赁企业也存在差别,外资和中外合资租赁企业享受到超国民待遇,内资租赁企业较少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五)折旧由承租人提取,租金未在税前扣除

在国外,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投资者,从而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当作费用扣除。但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可见,我国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并做税前扣除,但租金支出未能享受税前扣除。承租人提取折旧的做法固然有利于企业更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非购买方式进行设备更新,但从出租人角度看,其作为租赁资产所有者却没能享受折旧扣除的减税效果,导致投资以及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融资租赁购置设备可以享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其实就是设备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设备购买和投资的主体,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可以享受所购设备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刺激出租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承租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并进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的租赁设备实行不同的税收减免率,以实现政策导向作用,强化政策效果。

(二)实行更加灵活的折旧政策,在融资租赁中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具有刺激投资的效应,我国应将加速折旧政策放宽到非国有、非集体企业,减少歧视性;同时放宽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要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机器设备均纳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将目前采用的审核或报批的方法改为备案制,允许企业按照有关折旧规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从而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

(三)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融资租赁呆账准备金提取标准

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较高,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呆账准备金有利于其审慎经营和抵御风险。当前我国规定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单一而且偏低,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的防范。笔者建议借鉴银行的做法,按照不同层次计提风险准备金,如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按照3%提取,逾期在2年以内的按照5%~10%提取,超过2年或者虽未达到规定年限但已停产、停建的项目则按更高的比率提取。同时应设置呆坏账损失科目,以便利税务处理。

(四)统一融资租赁税收规定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6号)统一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当时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但对不是由这些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不同的规定。此外,在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安排上也存在歧视。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以现有外资和合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为标准,统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企业的税收规定。

(五)调整我国融资租赁设备折旧扣除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

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务所得税扣除的规定采取与会计准则相近的标准,即由承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扣除。但很多国家为了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均采用“出租人享受加速折旧、承租人租金作为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的双赢做法,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从税收政策的刺激效果看,我国应转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发挥其对出租人的税收激励,同时,允许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1)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3)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 梁飞媛《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集团经济研究》2005第11期。

(5) 李银珠《西方国家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涉外税务》2005年第2期。

(6) 陈翠玲《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税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年第4期。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1.1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1.2不可解约性

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1.3属于中长期投资

融资租赁以满足承租人对资金融通的需要为目的,出租人只负责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件,以融物的形式给承租人提供融资的便

1.4形式上是融物,实质上是融资

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的物件,就意味着由承租人来行使投资决策权,而又由出租人来承担租赁投资的出资人义务。这种租赁交易中租赁投资决策人与出资人的分割,不仅是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的分类基础所在,而且还决定着融资租赁其他一些特征的基本出发点。

2、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2.1总体上规模小、形式单一、结构失衡

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发展规模无论从交易总量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来考察或是从渗透率角度来说,都比较落后。2001年我国世界排名跌至46位,为0.18%,而美国为2.29%,英国为1.38%,香港为1.31%,哥伦比亚为0.85%,巴基斯坦为0.59%。

在租赁结构上,所开展的业务大多是进口设备租赁.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国产设备租赁虽有需求,但发展缓慢,出口租赁尚在起步阶段,我国租赁业还徘徊于国际租赁市场的大门之外。

2.2欠租现象比较严重

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债务人由于经营能力或市场环境的原因而最终不能偿还本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正常的。但是,我国的欠租问题却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是有深刻原因的。

2.3出租人承租人欠租违约常遭败诉

租金拖欠问题,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来就开始出现。当出租人为此将承租人诉诸法律时,却遭到了大量败诉的判决。信用融资方式的基本原理是还本付息,而由于我国当时在法律上对融资租赁是否具有信用融资的性质还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只能按有关传统租赁的法律来判决融资租赁交易纠纷,形成允许承租人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终止合同的判决。

2.4租赁公司经营不善,租赁行业日渐势微

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lO%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去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

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的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狙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3、推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

3.1

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宣传和推广,培育租赁意识

现论已经证明:占有则产不是产生利润的必要条件,则产之所以产生利润,是通过使用而不是通过占有。因此,融资租赁机构自身及社会宣传机构应利用各种媒介向企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内容,采用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好处,促进企业改变传统的则产占有观念,使融资租赁业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3.2改善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机构,扩大经营规模

实施融资租赁主体多元化发展,并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应鼓励融资租赁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租赁公司的资木结构呈多元化趋势,一般都包括金融机构和产业集团的股东,以适应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点,扩大形式多样的租赁市场供给,实现各方优势互补。为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范围狭窄的问题,可考虑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誊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3.3调整市场定位,面向中小企业融资

首先是从银行信贷安垒角度来说,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它有实物内容为载体,出现问题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把租赁物收回处理,因而在办理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另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而一般贷款则全部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些为力量尚薄弱的广大中小企业大大提供了便利,是目前中小企业最现实的融资方式。

其次是采用这种融资方法,易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一般融资租赁业务大多和国家优惠政策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和技术改进,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优惠政策,如直接投资减税、财政补贴等。我国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还较少,但随着融资租赁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优惠政策必然会陆续出台。

最后是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的安排,而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度安排比较灵活,它可以根据各中小企业不同的资金状况和销售季节性特点为其做出最适当的还款安排。

其实,在融资租赁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业的服务重点就是中小企业。

3.4加强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看,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工具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应该得到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的扶持。制定一个专门的税收法律有利于这种扶持的实施,加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立法工作,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是在各种制度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各种税收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万发展起来的。目前,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完善和出台《融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及内部文件。作为一个融资租赁行业刚刚起步并发展的国家,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事业的蓬勃发展。

3.5切实加强融资租赁员工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 银行存款 优势 财税政策

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占很大的比例,而融资租赁是我国中小企业筹集资产的关键点,因而融资租赁的地位日益重要,本文通过将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的比较,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需得到的相关政策支持来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

一、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相比的优势与劣势

(一)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和银行长期借款相比,手续更加简便且易获得信誉。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承租人要向出租人申请办理租赁物件, 出租人进行审核后, 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承租人提出的申请。若同意,双方可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与银行长期借款相比,融资租赁出租人对承租人各方面的审核就显得十分简单,手续也是较为简便的。一般信誉较差的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的资产,并且可以省去任何的抵押。

(二)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的当时不同。银行长期借款的当事人是借方与贷方,这两方人,当事人只需签订一张贷款合同;融资租赁的当事人除去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包括供货商。三方的当事人需签订两张合同,分别是一张租赁合和同一张购货合同。两个合同同时生效。

(三)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约束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租赁的合同中, 虽然含有较多的限制条件,但基本没有限制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银行长期借款合同中就包含了各种复杂的限制条件,且大部分是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相关的约束限制。

(四)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有所不同。银行长期借款还款方式有三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还有就是定期等额归还也可以分批归还。银行长期借款的本息偿还一般是来年支付。融资租赁与之不同,它的租金一般是以定期等额方式偿还。

(五)融资租赁的筹资成本一般高于比银行长期借款的成本。

(六)融资租赁的筹资方式会有优惠政策。

(七)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筹集资金的用途有所不同:企业获得银行长期借款后,可以用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融资租赁的用途则有较多的限制,融资租赁是利用“ 融物” 来“ 融资”的, 资金的只能使用在租赁资产上。

(八)融资租赁与银行长期借款有不同的实现信用过程。

(九)融资租赁签订的合约是不可取消的,而银行借款 则不同,在使用借款时, 可双方商量变更借款数或借款期限。

经以上分析可得出,银行长期银行借款与融资租赁的筹资方式,分别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企业在筹资时需根据本身的不同需求,选用不同的筹资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何种政策的支持

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财税政策的支持,融资租赁涉及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为尽量减少我国因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09年一月时,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就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刺激投资、也大大地带动了我国的经济。但却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现在,租赁界与税政部门以各种方式进行沟通,以期望争取相对合理的执行方式与税收政策,使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我国占较多的比例,中小企业对完全就业的实现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常会发生资金短缺的现象,而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因而有较合理的财税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融资租赁界需努力争取着五个方面的财税政策:

(一)承租人增值税中的进项税予以抵扣的问题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当租赁期满时,无论是否要转让设备所有权,供货商都可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人,在承租人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在合约出租时间内,承租人返回租赁物,其中出租物的抵扣额应按退货相关规定做冲回。

(二)抵扣营业税的凭证

售后租回及直接融资租赁等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与财税部门进行相关的沟通,争取获得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的单据作为抵扣营业税的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

1、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

为实现我国环保、节能、安全等行业的顺利发展,企业购置设备用于环保、节能、安全等行业应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更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只有租赁资产的资本化才可享受相应抵免优惠的政策。

2、债权损失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

我国财税部门颁发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以保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保险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在其本质上也属于金融保险业,其债权不可收回的风险也很高达一定程度,应争取获得类似政策的待遇。

(四)印花税的设立

按立法部门解释:融资租赁包含两个合同以及三方当事人。按此说法,融资租赁公司在具体交易中,不仅含有二个合同以及三方当事人,反而是多个合同多方还有当事人。除去融资租赁合同,还有涉及赠与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等。税务部门是要把它当做一个合同征税?或是多个合同征税?因此建议税法部门规定租赁公司只需交融资租赁合同里的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

从经营管理本质上看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其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应与银行的处理方法类似。

三、结论

融资租赁公司在与银行长期借款的比较上,还是存在很多的优势的,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也愿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俩筹集资金。但是面对在金融行业的激烈竞争,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刚兴起不就得行业,起发展还存在很多的困难,若要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获得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只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中小企业不再筹集资金上被束缚住脚步。

参考文献:

[1]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关于制定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扶持性地放政策的建议.上海政协.2009年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一、台湾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台湾的融资租赁业发端于1973年,随着台湾自身经济情况的变化、国际经济局势的变迁、以及受金融业改革和创新的冲击,其发展具有显著的阶段性并呈鲜明的特点。

(一)初创及高速发展期(1973―1983年)

上世纪60年代台湾经济处于以农业为主、外汇短缺、劳动力过剩、人均收入低的境况,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决心大力发展加工出口工业带动经济发展,并陆续修正或制定旨在促进出口的政策与措施,鼓励民间储蓄、对外销厂商实行税收和融资的优惠、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等。这个时期如何吸引外资以促进工业化和扩大出口,是台湾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

台湾的融资租赁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3年,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机器设备租赁办法》,希望信托机构以租赁的方式,为工商企业购买机器设备融资,促进产业升级。以私有为主体的信托投资公司积极响应,国泰、中国、中联、第一、华侨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开办租赁业务。在此之前,财政部门曾试图促成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当时的银行多为官办机构,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验,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积极性,方案搁浅。

1974年国泰信托与日本东方租赁合作成立了首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此后陆续有专业租赁公司成立,并且不再受“财政部”监管,业务发展迅速。

台湾上世纪70年代的经济转型,生产上依赖日本,市场上依赖美国,虽然工业得到了高速发展,但是基础非常薄弱,极易受到国际市场波动的冲击。1978年第二次石油危机爆发后,台湾通货膨胀率高企,台湾地区有关部门采取通货紧缩政策,民间企业融资困难,刚刚引入的融资租赁很快成为解决融资问题的首选。同时,台湾大量引进日本科技成果,经济高速成长,更加剧了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由此,迎来了融资租赁业的首个发展。截至1983年,台湾地区成立了近百家租赁公司,加入台北租赁公会的有43家,租赁交易额达到177亿新台币,占当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3%。

(二)行业调整期(1984―1995年)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资产泡沫破灭,新台币兑美元汇率大幅升值,劳动力短缺,工资大幅上涨。台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逐渐丧失比较优势,导致民间投资意愿低落,经济发展陷入困境,中小企业大量破产。这一情况,使得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租赁业呆账损失激增。由于之前成立的租赁公司大多资本金较少,实力较弱,受呆账拖累,纷纷出现倒闭。1984年租赁业首度出现负增长,参加台湾租赁公会的租赁公司迅速降至24家。

面对经济困境,台湾地区有关部门于1986提出了实行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并以产业升级和拓展美国以外的外贸市场作为新的经济导向,确定以通讯、信息、电子、半导体等为支柱产业,开始了近10年的经济转型。

经过1984―1986年的自然淘汰,体制健全、管理规范的租赁公司存活下来。台湾地区政府也陆续出台一些支持政策改善租赁业的经营环境,如放宽租赁公司营业项目的限制,使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扩大、业务品种增加;逐步放开可承做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等,这一期间租赁业开始恢复成长。至1992年底,租赁交易额达新台币199亿余元,租赁公会登记在册的会员租赁公司稳定在16 家。

(三)稳定发展期(1995―迄今)

1995 年,台湾租赁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台管理办法,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分期付款业务。从此,租赁和分期付款业务成为台湾租赁公司的两大主要业务。这也是台湾租赁业的显著特点。分期付款业务的引入,增加了租赁业的盈利能力,为行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租赁公会开始将分期付款纳入统计范围,1995年租赁公司业绩总和达到新台币586.2亿,其中租赁交易金额达318亿,占54%,分期付款交易金额达267亿,占46%。此后,分期付款业务在租赁公司的业务占比逐年攀升,近年稳定在70%左右。多数银行及各大型财团开始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全行业交易额逐步上升,至2000年底,契约额达1008亿新台币。2006年全行业整体业务的契约金额为1148亿新台币,较2005年减少16%,主要因为受政府放松银行增设分行为限制政策鼓励,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比重,从而对以中小企业租赁和分期付款为主要业务的租赁业产生挤压作用,同时受双卡(信用卡、现金卡)效应影响,租赁公司承做的车辆分期付款业务也出现大幅下滑。

2008年后因全球金融海啸冲击,台湾地区制造业对固定资产投资意愿低落,连带使得以中小企业生产机器为主要业务的租赁业亦深受影响,设备租赁市场呈现逐年衰退的现象。2006―2008年间租赁业承做的业务件数大幅增加,但契约总额却仅微幅上升,显示整体承做的单件金额不断下滑。2009年,租赁及分期契约总金额约1191亿新台币(见表1)。

总体而言,近10年来,台湾的融资租赁业相对稳定,但成长缓慢。

二、台湾地区融资租赁业特点

目前台湾地区融资租赁市场虽然成长性不高,但是非常稳定,即使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也没有出现类似银行业的严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台湾地区融资租赁业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自然淘汰,生存下来的公司经营谨慎,对宏观经济、国际局势的变化更为警觉,风险应对能力也大大提高,从而能迅速地应对危机,避免出现巨大损失。

在台湾,租赁公司不能向公众吸收存款,业务范围包含以下几类:一是资本性租赁,即传统意义上融资租赁,以生产性资产的融资为主;二是营业性租赁,即经营性租赁;三是分期付款业务,主要面向消费领域,如购买汽车等;四是应收账款业务,即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目前,台湾地区租赁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和分期付款业务。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仍然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经营性租赁因涉及到设备二手市场的风险,只有部分专业化较强的租赁公司涉足这一领域。

经过多年发展,台湾地区融资租赁业已经形成一些显著特点:

(一)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在台湾推出后,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根据台北租赁商业同业公会的统计,1989―1993年间,租赁公司的客户中,资本金在2000万新台币以下的公司占了40%,1亿新台币以下的占了70%。而且,规模越小的企业对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的评价越高。

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研究的特点。台湾地区租赁公司的不良率相对较高,通常在5%左右,就是因为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危机的可能性相对较高造成的。租赁公司在开展这类业务时要求的内部收益率也相对较高。然而近年来,内地的融资租赁业务迅速发展,其业务却更多地偏好于大型公司,真正集中开展对中小企业业务服务的更多地只是集中在厂商租赁。这可能与内地多数上规模的租赁公司更多地是依托大的金融机构和国资集团有关,筹资容易,资金实力强,定价也接近银行。内地的这些机构更像是在办银行,主要发挥的是租赁公司的融资功能,而不是融物功能。

(二)租赁公司数量多,大多规模较小,但大型专业化租赁公司一支独秀

融资租赁虽然与银行贷款一样都是间接融资方式,但受到的监管却相对宽松很多,因此进入租赁业的门槛并不高,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也较多,达上百家,但规模较大的却很少。根据2008年统计资料,规模较大且加入租赁公会的有23家租赁公司,其中资本金50亿新台币以上者仅有1家,20―50亿者4家,10―20亿者2家,5―10亿者5家,5亿以下11家。可见,台湾地区融资租赁业集中度较低,大型化不足。

台湾地区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银行系,包括台湾第一银行、富邦、永丰金等12家;二是企业集团系,包括中租迪和、中泰、永欣等3家;三是汽车厂商系,包括裕融、和润等4家;四是外商系,包括台湾欧力士(ORIX)、友邦(AIG)等4家。根据2007年台北租赁公会对这23家租赁公司业务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四类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中,银行系虽然数量占52.17%,但是市场份额只占14%;企业集团系(独立的租赁公司)占市场份额的54%,其中中租迪和一家占了50%;厂商系占27%,外商系只占5%。

(三)与厂商合作密切,设备融资占比重高

台湾融资租赁业的客户,来自制造业的占了60%;在租赁物方面,尤其是工程机械、运输设备等占了大约30%。台湾中租迪和、裕融等租赁公司,有的具备厂商背景,有的与多家厂商建立合作关系,整个融资租赁业非常注重与厂商合作。厂商提供销售网络和技术支持,租赁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表2是近年来台湾地区租赁行业租赁标的物的统计情况。

台湾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很注重发展直租,注重租赁物的可变现性,也更倾向于选择通用性强的设备作为租赁物,期限通常在3年以内。而内地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业务模式更加接近银行信贷。

(四)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融资方式较少

根据台北租赁公会的资料,当地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比重约为10―16%,其他部分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商业本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

在欧美等国,金融市场比较发达、流动性充裕,GE、卡特彼勒等的租赁公司可以很容易地发行债券、股票融资。而在台湾地区,银行借款占租赁公司外借资金的60%以上,并且银行对租赁公司的授信一般为中短期(1―3年)。能否获得充裕、成本低廉的资金,成为决定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三、主要经验

(一)风险控制意识强,风险控制手段先进

台湾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非常重视控制风险,大多引进国际最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一是把风险按类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类别,分别加以控制,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设置多层次(如业务单位―管理层―治理层)风险控制制度;三是注重量化分析,广泛采用专业化信用风险模型;四是注重与国际风险管理技术接轨,引进内部评级法(IRB)、信贷风险估算模型、多层风险防御体系等风险控制技术,主动遵守《新巴塞尔协议》,提高控制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率。

(二)创新意识强,业务模式和品种丰富

台湾租赁公司众多,从事租赁业务的既有银行,也有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激烈的市场竞争,使租赁公司非常重视业务模式、品种的创新。应租赁业者的强烈呼吁,台湾地区政府顺势放开租赁业,除一般性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公司还可以办理应收账款买受、分期付款融资等业务。另外,租赁公司也不断尝试融资方式的创新,创造出了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方式。这一点很值得内地同行借鉴。

(三)开拓意识强,积极向内地等新兴市场发展

台湾地区租赁业面对着内外发展均受限的局面,在岛内因产业趋于成熟后成长力道迟缓,而近年来内地经济崛起,巨大的商机吸引台商积极寻找机会投资内地。租赁公司也跟随其中。目前内地已有中租迪和转投资设立的仲立国际租赁、裕融集团转投资设立的苏州格上汽车租赁、和润企业转投资的和运国际租赁等。去年两岸金融监管备忘录生效和ECFA签署后,富邦集团又率先与中信集团合作,合资成立了中信富通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已经投入运营。

(四)注重自身定位,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密切

在台湾,融资租赁业务有一半掌握在银行手里,其他机构也都和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保持着紧密合作关系。这主要是由于租赁公司筹资手段非常有限,除了依靠票据或证券化以外,其余基本都要依靠银行。因此,台湾地区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十分注意和银行业务之间的差异化,避免与银行的直接竞争。台湾的租赁业还将自身专业的租赁资产管理能力、营运能力与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的销售渠道相结合,并通过交叉销售保险、信托等其他产品,提高租赁业务团队整体经营业绩。台湾租赁机构还很注意同供应商的结合,以并购或策略联盟的形式密切与产业链上下游的联系,以期稳定客户资源,保持行业地位。

(五)监管宽松,税收法规相对完善,行业发展基础好

台湾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受到如银行一样诸多的监管,自主发展空间大。在台湾,租赁公司之运作主要是以公司法为准则。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之资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二、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贷与企业净值的40%。”直接融资业务受限,则必需透过融物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各类机构开展租赁业务的法律环境基本统一。

在税收方面,台湾已经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合并,对于商品和劳务的流转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很好地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

内地租赁公司目前除厂商租赁外,同质化倾向普遍,但监管环境不统一,各地给予的扶持和税收政策也不一致,这可能是行业发展初期的必然现象,但统一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显然更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①中租迪和公司. 台湾租赁产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策略之探讨,2002

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银行系租赁公司 资金来源 业务定位

一、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现状

金融租赁是二战后金融创新的产物。它已成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几乎渗透了所有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年租赁额不足美国的2%。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均在10%~20%之间,中国只有1%。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见,我国的租赁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总体增长。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严重阻碍着租赁业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千万美元;而申请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也没有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要求很高。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

2008年2月,银监会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我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办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名称、注册资本金等情况见下表)。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改革的重心也逐渐转移,银行开始向租赁、信托行业等更多业务领域扩展。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受宏观政策紧缩的影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主要有: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其中发行债券和股票由于国家对债券的发行控制较严,难以达到发行条件,即使能发行所利用的资金数量,时间也十分有限。至于股票上市就更难达到条件,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租赁公司被批准发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实践已证明,是搞活资金流通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此项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充分利用这种手段融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可见,资金来源的单一性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把同业拆借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不得不以短期资金支持租赁项目的长期占用,由于拆借资金成本较高,造成了许多租赁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而且拆借资金受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影响较大,稳定性差。这也是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表中看,以上银行系租赁公司中除了国银租赁,其他租赁公司资本金均未超过45亿元。面对像飞机融资等单一项目融资规模巨大的业务,注册资金二三十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显然“独木难支”。而在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步步紧缩的大背景下,即使背倚实力雄厚的银行股东,新生不久的金融租赁公司仍受资金来源的局限,为了克服这种局限,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展了所谓的战略合作,即试图以各自股东的交叉贷款来规避关联交易,从而扩大资金来源,摆脱资本金不足的困境,但这样做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

2.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趋同。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看起来都是“1+N”的模式,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商业银行本身的特点和金融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都奔着飞机融资租赁而去。飞机租赁行业由于业务规模大、市场需求旺盛,不约而同地受到所有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商用飞机的主要制造商空客、波音公司的订单已经排在至少六七年之后,市场上的飞机几近无货可供。对于中国的飞机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存在包括进口税收、货币兑换及飞机进口政策、繁琐的审批手续等不可逾越的制度、体制障碍,显然对其盈利不利。

3.相对于商务部监管下的飞机租赁公司,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人才和经验的缺乏,都使其业务一时难以打开局面。

4.制度屏障。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屈延凯介绍,中国飞机租赁市场近九成已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与外资竞争对手相比,这几家租赁公司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比如起步较晚、缺乏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支持、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少等。

三、如何解决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拓宽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根据金融租赁的中长期性和具有投资功能来确立稳定的、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金融租赁资金具有资本数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筹集成本要低、租金的潜在风险大、租赁资产变现能力差的特点。目前,在宏观政策紧缩下,从各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看,普遍呈现出单一和不足的特点,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能够落实,银行贷款能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可行的租赁操作方式下,开展租赁业务也必亏无疑。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但租金率只能比照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对承租人来说,实际租赁成本已略高于承租人向银行直接贷款成本,因此有实力的承租人往往难以接受;而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一方面租赁收益正好全额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除手续费外,本身并无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租赁收益与手续费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直接税费远远大于手续费收入。面对如此严酷的生存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在巨大的金融租赁需求和众多的租赁项目面前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

(1)国家重视,政府支持。从美国日本等国的情况看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的共同点是: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金融环境实施了符合租赁资金特点的特殊的融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上必须要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尤其在目前,融资租赁市场还十分不发达,更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加强扶持。首先是建立租金补贴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租赁时直接进行财政租金补贴,或是银行为这些项目向租赁公司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间接地进行补贴,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其次是税收政策:直接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从而使承租人可以间接得到优惠租金的好处。再次,在财务制度方面给予的倾斜,如允许承租方将租金作为费用列入成本核算,对技术更新较快、产品周期较短的设备,允许其加速折旧等。最后是完善信用保险、担保制度,如由政府拨款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基金,或由政府对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以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风险。

(2)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现代金融体制虽然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所以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债券融资,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银行借款,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政策性银行的专项贷款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特定资金,用于政府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 , 并监督其使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资金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还可以引进外资;租赁基金,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闲置资金和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租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实践来说,现在还不具备大范围实施的条件,但资产证券化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金融租赁业要成为一个行业发展的话,必须要借助金融市场来融资、而租赁资产证券化正是接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一个通道。

2.完善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 由于金融租赁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银行在经营这项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等风险。在目前信贷收紧的背景下,银行有限的信贷资金会优先保证老客户的资金使用和投放。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求大心里比如共同趋向飞机租赁这种资本密集型行业,融资租赁的高杠杆性可能使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暴露,一旦有呆账,数目就很大。所以,银行系租赁公司与一般租赁公司相比,一定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自己的定位,把握好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做到足够专业化。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可以用“1+N”来概括。“1”就是基础性业务,即围绕现有的高端、大型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N”就是若干行业中,如航空、航运、工程机械、铁路、电信、中小企业的设备租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展专业化的租赁业务,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都奔向了飞机租赁。这实际上是缺乏远见和明确的执行定位。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中的具有相当的优势,与以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的产业资本型等租赁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在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信息方面并不具备优势,所以在定位时应设法避开自己不熟悉或不专长的部分,而着力于自身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挥。

3.就制度方面而言,由于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主要开展的是飞机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的飞机租赁市场,政府都有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投资减税,相当与获得飞机购买价格10%的减税扣减,在日本,出租人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还有如政府信贷和政府贴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本币和境外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境内不同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税基。

参考文献:

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作者简介] 程百川(1985 ―),安徽歙县人,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研究方向:农业产业政策与农村金融理论。

一、引 言

我国已进入农业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亟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而这都需要多渠道资金和技术装备的大力支持。一方面,由于现金流季节性强、信息不对称、担保和风险分担措施缺失等问题,农业融资能力的提高历来是一个难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2013年我国农、林、牧、渔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到位资金中,国家预算内资金9.87%,国内贷款4.98%,利用外资占0.40%,三项合计15.25%,自筹资金占比达到78.92%,延续了自筹资金占比上涨的趋势。另外,我国政策性银行扶农贷款的中长期余额占比较低,2012年该比例仅为4.5%,而美国为29%。另一方面,从机械化率和科技贡献率来看,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还不高,相比于发达国家的基本全程机械化和70%以上的科技贡献率,我国2014年的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仅为61%、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56%。目前分散经营、小农经济仍然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量涌现的新型经营主体大部分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缺乏重视技术装备的意识和资金。

农业现代化建设中资金和技术装备的制约,带来了对兼具“融资”和“融物”功能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迫切需求。融资租赁可以有效缓解传统信贷供求的矛盾,并且对设备投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农业领域的应用更是刚刚起步,融资租赁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着广阔的空间。

二、融资租赁服务农业的优势

现在常见的融资租赁有两种形式,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与国外直接租赁是主流的情况不同,售后回租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相比于传统信贷,融资租赁服务农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还款设计减轻农业经营主体压力。租赁一般按月归还租金,租金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将还款压力平摊到每个月,这样的节奏有利于主体更好地安排生产经营和控制现金流,降低违约风险的发生。

2. 期限符合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特点。租赁期限一般都在3年以上,长的可至10年,从期限和方式来说,融资租赁是一个更适合交易双方共同成长的金融形式,可以先进行直接租赁支持主体初期发展,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再开展售后回租增强主体流动性,遇到技术设备的瓶颈期再进行直接租赁促进主体转型升级,推动租赁公司和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滚动发展、不断壮大。

3. 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高频率的租金归还,让租赁公司能更及时地了解到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主体经营出现困难时能更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支持主体度过难关或尽可能地降低公司损失;可以实时监控,租赁公司对设备运行情况的了解都是比较清楚的,直接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4. 构建了坚实的信用结构。在租赁结束之前,设备所有权都是掌握在租赁公司手中,是一种无形的抵押。直接租赁搭配上厂商的回购承诺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结构已经相当完备。售后回租的整体资产抵押加上一定比例的股权质押,以及法人、其他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了十分坚实的信用结构。

5. 解决了风险分担缺失的问题。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都要求厂商或承租人购买保险,包括了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和地震险等险种,并要将出租人设定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出租人建立了坚实的风险屏障。

6. 平滑经济周期的影响。农业机械设备,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需求将始终处于稳中有升的趋势当中。只要粮食安全不放松,一二三产业融合继续推进,建设现代农业的步伐不放慢,农机、加工设备和仓储物流设备的需求就不会减少,融资租赁的空间就越来越大。

综上,融资租赁天然具有适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特性,农业现代化建设又能推动融资租赁不断发展壮大,两者可以互动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共同形成稳定长效的增长机制。

三、融资租赁服务农业的方式

在当前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发展融资租赁就要牢牢把握住新型经营主体这一载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解决“谁来种地”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面的巨大潜力。根据对象特点和成长周期,融资租赁服务农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租赁方式

一是通过直接租赁向专业农机手提供多种农业机械。近年随着跨区作业的普遍,专业农机手的业务范围得到很大拓展,作业效益稳步提升。二是租赁公司和生产组织开展合作。生产组织是破解“谁来种地”难题的有生力量,扶持它们的发展必将是一个大方向。另外,直接租赁可以促进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技术装备升级,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加工、物流、仓储和营销的技术装备水平的全面提档。

(二)售后回租方式

售后回租,主体将拥有的资产整体打包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流动资金补给。一般是整体资产租赁,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也应纳入租赁物价值计算,即它赋予了农业配套设施以融资功能,这是传统金融难以做到的,这可以让新型经营主体更有动力去建设配套设施,促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

(三)分成租赁方式

在对主体足够了解和有充分信心的基础上,租赁公司适当降低租金的标准,再根据租赁设备产生的实际效益进行分成,即租赁双方共担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共享农业高成长性的收益。分成租赁让租赁公司有更充足的动力、更通畅的渠道去深入了解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表面上看是共担了风险,实质上提高了对风险的反应速度,更有利于化解风险。

我国租赁市场一直由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占比一直不高,分成租赁更是个新事物,这种结构的失衡限制了融资租赁在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

四、融资租赁服务农业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因素

税负差异是融资租赁存在的基础,税收政策是影响融资租赁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已经从生产性增值税向服务性增值税转型,融资租赁适用于差额营业税,在试点地区适用于增值税,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距离国外推动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大差距。

加速折旧,这种节税手段的应用受限是另一个主要问题。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融资租赁大多伴随着租赁期满时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根据上述会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应当与其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由于加速折旧在我国应用较少,导致融资租赁应用加速折旧受到严重限制。

另外,我国对以融资租赁获得农机的方式给不给补贴、补贴该给谁等一系列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相比直接购买,租赁公司输在“起跑线”上,成本竞争处于严重劣势,业务发展受到极大阻碍。

(二)租赁价格因素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综合成本是比较高的。单看租金率并不高,一般是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5%~10%,但因为存在初始保证金和每年收取的手续费等支出,租赁的年化成本一般不会低于10%。这个价格实际上并不高于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得融资的价格(存在担保费支出、配套存款要求等增加资金成本的因素),但对许多处于发展初期、投入较大的新型经营主体来说,仍然是一笔压力颇大的花费。

(三)筹资渠道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限制,往往只能依靠银行授信和经营利润再投入,登陆一级市场对大多数民营租赁公司更是奢望,导致租赁公司自身难以利用杠杆实现资本实力的快速增长。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又主要以短期资金为主,而使用上则以中长期投放居多。这种期限上的错配加大了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容易造成资金链的紧张,也让租赁公司不敢进入一些不确定性强、回报周期长的新兴产业,限制了业务开拓。

五、政策建议

在国务院、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利好政策的激励下,融资租赁行业在2014年实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底增加1.1万亿元,增幅52.4%。

融资租赁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稳定向好令人欣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农业还没能成为这股发展大势中的主角。在传统金融领域,农业已经远远落后,补齐“四化同步”中“农业现代化”这一短板,亟需积极开阔眼界、主动用好新的金融工具。为使融资租赁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重视直接投资转到重视引导撬动社会资本

为促使我国经济更好转型升级,需要充分认识到引导撬动社会资本的意义,利用财税政策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以农业融资租赁为例,对它在税收、折旧和购机补贴上的支持不需要财政掏钱,但却可以有力支持它的发展,进而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一二三产业融合、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农业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取得突破。简单直接的投资可以维持一时的GDP和农民收入增长,而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引导撬动,起到的是转方式调结构的作用,更容易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形成内生动力。

(二)完善政策支持

需要明确两种政策,一是推广以税收优惠为代表的补贴,二是鼓励加速折旧的应用。税收优惠和加速折旧,本质上都是节税手段,前者直接,后者间接。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互相替代性很强,在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市场中要想迅速成长,来自政策的支持必不可少。发达国家大多经历过大力运用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手段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阶段,加上农业的弱质性,我国农业融资租赁对政策支持的需求更加迫切。目前,我国进行的增值税“扩围”尝试具有形成税负差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功能,应该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出台更多针对农业融资租赁的直接减税政策,并简化农业融资租赁应用加速折旧的程序。

(三)大力推广厂商租赁

从工程机械租赁的成功经验来看,厂商租赁是一个有效促进租赁发展的形式。厂商租赁的模式是由设备厂商向租赁公司推荐承租人,同时厂商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厂商、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三赢”,厂商加快了销售进度,租赁公司降低了经营风险,承租人节省了搜寻出租人的时间和精力,这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的农业融资市场尤为重要。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发展历程;监管现状;比较研究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一)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租赁公司通过银贸结合,合资和内资并存,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是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和参与中国投资的重要窗口。具体发展阶段为:1980年初,我国借鉴日本、欧洲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开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该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融资租赁业的调整阶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的整顿、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的恶化、金融分业经营的转变等客观因素,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入停滞期。因外部金融环境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影响,合资租赁公司受到欠租问题的困扰,纷纷停止业务,部分公司甚至进入清算期。随着90年代末欠租问题的解决和对老公司经验教训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重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减少了欠租困扰,开始了新的发展里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90年代末,融资租赁业经过清盘和整顿开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并广泛得到金融、法律、企业等理论界的重视,进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股东形式

股东背景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资金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银行业机构、生产厂商、外商投资。各类股东具体来看:

1.银行业机构股东

伴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兴起。该类公司主要是银行参与投资设立,并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特点是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金均高于1亿元的最低标准,达到2040亿元的水平。因此,有银行股东背景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优势,比较容易占领市场份额,形成良性经营循环。

2.生产厂商股东

自2004年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设立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效率。该类公司主要依托其股东的生产实力和客户资源,为租赁客户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独立股东

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银行和生产厂商的独立股东。因其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也成为迅速发展壮大的租赁公司类型,并为我国的租赁业注入了先进的理念。但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冲突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融资租赁业是一向资金密集型业务,其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管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资产负债比例和主营业务比例等内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1.主体资格

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三是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租赁财产和经营范围

在租赁资产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Y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由此可见软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范畴。

在经营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3.注册资本和风险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无风险资产上限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一)国家政策比较研究

国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规范经营环境、减少市场风险,还可以调节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引进外资技术。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来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

一是推行减税政策,即购置租赁资产可减免部分税款,减少出租人的财务费用,节约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将相应税费递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费用成本化政策,即将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产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偿付的租金计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2.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由政府向承租人发放财政补贴,通过国家承担租赁津贴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大幅节约财务费用,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以此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力度。

3.信贷政策

部分国家通过放宽信贷支持政策,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能力,为租赁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如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放开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放宽发行租赁债券的条件等。通过多种流动性工具解决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4.保险政策

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政策性保险,对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以确保租赁公司的经营安全。具体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赔付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免担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项目的赔付率政策等。

5.市场准入

各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审批制和注册制两类。随着租赁市场的日益完善和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部分国家将审批制改为注册登记制,逐步放宽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租赁公司的市场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88年颁布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我国的融Y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仅有对租赁交易的简单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融资租赁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国家倾向适用民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兼具“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性质,在实践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且包含租赁和买卖两种关系,因而可在融资租赁定义中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两种合同关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对融资租赁做出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优先选择权。

2.租赁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租赁物的范围都基本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部分国家排除了用于消费目的商品。我国实践中,因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纳入租赁物。对于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房产而言,企业有借助融资租赁工具获得使用权和最终所有权的意愿,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步考虑将其纳入租赁物范围。

3.取回占有权

各国租赁界普遍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没有统一规定。取回占有权主要是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出租人能够取回租赁物,是保护出租人的基本权益。一方面,租赁资产的取回权与所有权同等重要,是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取回权加以适当限制,保护承租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将取回占有权纳入讨论。

四、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随着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业务纵深发展的潜力巨大。这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作用,丰富企业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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