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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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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第1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改革

[DOI]10.13939/ki.zgsc.2015.25.087

1 基本概念

1.1 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出售给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出售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2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下图是2005-2014年各年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趋势。

2 监管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2.1 2005-2012年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2005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银监会在此期间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起到的主要是规范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作用。在两部法规颁行实施后四年间即2005-2008年,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达688.16亿元。每年新发行债券累计增长198%虽然相对于庞大的信用贷款存量市场来说微不足道,但发展迅速。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通知》背景是2008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较之前有了较大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次贷危机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被监管部门叫停,2008年的《通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主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出售信贷资产的行为,实质是起到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做铺垫的作用。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通知》借鉴了美国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发起人持有以本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为标的资产支持证券的5%,从源头上保证基础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同时采用两家评级机构的双评级模式,力求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2.2 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此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已经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售,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已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停止计提风险资本。

2.3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3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已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售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出售给奶商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长,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第2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450亿元外汇储备注资中行建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6日向外公布消息称,到2003年12月31日止,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补充资本金的注资工作已经完成。我国这次采取了资产划拨、一次到位的办法向试点银行注资,而且未在国际市场抛售债券。本次所注资本仍属中央银行资产,但性质上不同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投资运作的资金。

银监会新举措加强风险监管

为全面动态评价银行风险,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银监会日前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该体系参照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根据我国日常监管工作的实际,以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管理严谨性、支付流动正常性和收益合理性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将我国风险评级办法建立在科学系统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基础上。

四外资行获准拓展人民币业务

汇丰、日本瑞穗实业、花旗、东亚等四家外资银行在上海的分行近日获准向中外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银监会称,还在继续审查其它外资行的申请,预计近期内将有更多的外资行获准向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另外,香港永隆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和大新银行也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

证券业最大数据仓库建成

国内证券行业数据容量最大、最完整的TB级数据仓库一期工程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建成。该数据仓库以完整的单一数据视图,涵盖了上证所自1990年创所以来的所有历史数据,包括各类金融产品的成交、申报、持有等原始信息,新股申购、新股发行等信息和各类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信息,系统总容量达8TB。

去年银行不良贷款大幅“双下降”

银监会统计显示,按照一逾两呆口径,截至200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574亿元;不良贷款率15.19%,比年初减少4.69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贷款余额“双下降”的目标。

资本充足率管理出新规

2月27日,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监会综合借鉴新老巴塞尔资本协议制订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这一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规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香港银行推出个人人民币业务

中银香港以及香港三大发钞银行之一的渣打银行2月25日正式推出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和汇款服务,中银香港还表示,争取在近期内推出人民币银行卡。星展银行也于2月25日在港推出了个人人民币业务。

去年处置5000亿元不良资产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末,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累计回收现金994.1亿元,占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的19.52%。

域外动态

“花旗”收购“韩美”

2月20日,美国花旗银行与股东达成协议,收购韩国韩美银行价值1.5万亿韩元的股权。收购完成后,花旗银行将成为第一家获得韩国商业银行控股权和经营权的外国金融机构。韩美银行是韩国排名第七的商业银行,其总资产达55.8万亿韩元。花旗银行的收购之举无疑将引起韩国金融界的“地壳变动”,引发韩国金融业结构的重新调整。

渣打银行面临股权收购战

渣打银行最大股东邱德拔2月22日去世,这使得渣打银行未来所有权的归属陷入了不确定中。邱德拔共拥有渣打银行13.5%的股份,按目前市值计算,相当于9亿美元。如果这部分股权要出售,将可能导致一场针对渣打的收购战。据市场人士分析,有意收购渣打银行股权的可能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以及马来西亚丰隆集团主席郭令灿。

日本金融集团不良资产剧减

日本五大金融集团最近相继发表的2003年第四季度财务决算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12月底,这些大型金融集团的不良资产总额为10.61万亿日元,比上季度减少了1.8万亿日元。去年第四季度,瑞穗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和理索纳金融集团分别减少不良资产6200亿、5440亿和5165亿日元,三井托拉斯金融集团和住友信托分别减少不良资产1060亿和300多亿日元。

意大利改革金融资产监管体系

意大利内阁会议2月3日通过了对本国金融资产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议案。根据议案,意大利股市资产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将大大加强,同时将在意大利中央银行、股资监管委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创新

避险增值信托计划面世

2月20日,中信信托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推出了避险增值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计划期限2年,年预期净收益率3%至5%,投资起点5万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一年后允许投资者申请赎回,其价格和风险要低于资本市场。对信托公司来说,这一产品突破了信托公司无异地分支机构的瓶颈,因为可拿银行销售网络为己所用。

新华财经-雷曼兄弟推出中国债券指数

2月24日,新华财经和雷曼兄弟公司在京宣布,将联手推出新华雷曼中国债券指数。这将是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债券指数。新指数系列拟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其起始日期为今年1月1日。该指数将涵盖136只债券,市场价值总额约为18060亿元人民币。

国内首只保本基金发行

2月16日,国内首只保本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该基金对投资者明确承诺本金有保证,并由担保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提供担保,突破了传统的投资基金理念,满足了投资者在保本基础上资产增值的双重需求,有助于使日益增多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由于投资者认购踊跃,该基金于27日提前结束发行,募集规模达60亿元。

首个工业森林财产信托问世

2月初,我国首个工业森林财产优先信托权益投资计划推出。该信托投资计划委托人为世华科技,受托人为中泰信托。其中优先信托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7亿元,占信托林木资产全额的40%,信托期限为3年。其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每年向受益人分配一次。年回报率5%。同时,受益人也可以在第二个信托年度结束前三个月要求回购。

金融IT

太平洋保险新财务系统正式实施

太平洋保险集团从2月起正式启动实施新的财务系统,该项目由太保与毕博管理咨询共同完成,方案内容包括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旧系统改造和接口、保单会计、分险种核算、资金集中管理等。太保集团高层表示,希望通过财务系统的全面实施建成ITSP的核心项目。

网络巨头瞄准零售银行

在日前举行的思科亚太金融系统高层论坛上,思科系统(中国)副总裁透露,思科帮助中国银行业设立的第一个新型的零售银行将在北京出现。他表示,思科及其合作伙伴意识到多渠道零售对金融客户的重要性,共同打造了“新型银行网点”的完整样板。通过合作伙伴的先进技术和方案,思科可以帮助客户把现有的银行网点改进成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环境。

用友全球化战略

2月18日,国内最大的金融IT厂家之一用友管理软件公司了它的国际化战略,将其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直指亚洲第一的位置,并力争2010年进入全球管理软件厂商第一梯队,成为世界级软件企业。

高伟达即将推出金融衍生产品支持系统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内金融IT企业高伟达集团迅速做出反应。近日,该公司宣布将于今年夏天推出风险管理与金融衍生产品支持系统等产品,同时提供与之配套的技术服务与业务培训。据悉,高伟达公司即将推出的系统包含一个完整的金融数学工具库与蒙第卡罗模拟引擎,可提供完整的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管理功能。其中市场风险子系统包括VaR估算、风险特征与赢亏结构、资产敏感性分析、位移曲线分析、对冲策略分析、资产负债差距分析等功能。

金融日历牌

1月15日 保监会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月18日 银监会通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情况。

2月1日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正式实施。

2月4日 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月5日 政策性金融债计入国家债券投资比例。

2月9日 四外资银行获准为内地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银监会专项检查钢铁、电解铝等部分行业贷款。

2月10日 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召开;

中国证监会工作会议、中国保监会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中国银监会工作会议召开。

2月12日 纽约银行北京代表处成立。

2月13日 荷兰商业银行5000万美元QFII投资额度被削减,日兴资产5000万美元投资额度获批准。

2月14日 2004年基准利率国债发行计划公布。

2月15日 首家中外合资住房储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开业。

2月16日 外资行首次进入国债一级市场。

2月18日 标准普尔调升中国外币评级;招行百亿可转债方案出炉。

2月20日 南方证券54亿元国债招标成功;中行副董事长被免职。

2月22日 银监会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

2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 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银香港、渣打银行等多家香港银行正式推出个人人民币业务;

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市平移机制出台。

2月26日 券商、保险公司、农信社首度入围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2月27日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首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中国国际财务诞生。

2月28日 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获准开立QFII人民币账户。

观点

中国经济适应能力增强

2月18日,标准普尔上调了中国长期和短期外币评级,两者分别上升为BBB+和A-2,评级展望为正面。标普有关人士表示:该评级的调升反映了中国经济结构改革已使整体经济有更强的适应能力,而且政府的财政状况改善,使国家有能力继续进行长远的改革。

与此同时,标普还将中国移动(香港)、中海总公司和中海油有限公司的长期评级由BBB调升为BBB+。同时获评级调升的还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者的长期外币评级由BBB调升至BBB+,短期外币评级则由A-3调升至A-2,评级展望均为稳定。两家银行都是获中央政府支持的政策性银行,调升是保持与国家外币评级一致。

标普对中国大陆12家商业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评级并未受到最近上调中国信贷评级的影响。调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12家商业银行的评级将取决于各家实体信贷质量的改善程度、政府可能提供进一步支持的立场及它们自身强化风险管理控制的程度。

上月,在中国政府宣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后,标准普尔分别将两家银行的BB+长期外币信贷评级前景由稳定上调至正面。

证券市场政策调控体系初步建立

2月2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众多专家对这一资本市场的纲领性文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若干意见》的出台表明证券市场政策调控体系初步建立。这有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防止和避免相关政策的摇摆或突变对市场造成冲击;它表明了国务院肯定在发展中解决资本市场问题的基调,使得妨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制度障碍问题有望得到具体解决;它体现了对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尊重。

经济学家韩志国则提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一次革命是建立规则和搭建平台。但是,市场是处于扭曲状态下带病运行的:资本的本性不明显,市场特点不突出,资本机制和市场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扭曲。因此,《若干意见》的推出,表明下一步资本市场将走向解决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的第。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会“抛弃”基金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近期成为市场中的热门话题,而该资金的直接入市对现有的基金市场将产生多大的影响呢?专业人士普遍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入市后,大型保险公司可能采劝”直接”和“间接”两条腿走路来投资证券市场,而中小型的保险公司投资重点还是基金。但在具体的基金品种上,封闭式基金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新华人寿基金部经理郭立说,保险资金追求长期稳健收益,这种属性与基金理念吻合,对那些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的基金会比较认可。

趋势

上市公司掀起金融创新潮

1月30日,TCL集团甫一登陆深交所,就受到市场追捧,当日成交金额达到36.79亿元,股价升幅78.17%,换手率高达50.59%。其换股合并整体上市的创新模式,也成为并购重组的经典案例。

2月份,这一事件的“标杆”意义充分体现出来。众多上市公司正在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探索的消息陆续传入市场中,如第一百货(600631)实现百联集团的整体改制后,通过IPO整体上市;中软股份(600536)反向收购母公司中国软件实现整体上市;武钢股份(600005)将换股合并、定向增发与IPO整体上市三者结合。金融创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它“极有可能成为资产重组的第一推动力。”

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早期由国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过剥离母公司部分资产上市的,由此不仅带来了大量关联交易所形成的虚假业绩和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也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留下了大量隐患,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股权分裂局面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随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发展,资金瓶颈愈发凸现,众多上市公司急需扩大筹资规模。在此过程中,如何既满足筹资需要又合理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上市公司的支付瓶颈问题,如何在筹资的同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都成为上市公司面对的重大难题。

TCL换股并能整体上市成功,正是因为其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整体上市避免了大量关联交易;以流通股作为支付对价,解决了并购的支付瓶颈;合理的换股价位解决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分配协调,在程序设计上特别强调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增加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性,也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对于有着许多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的上市公司而言,通过金融创新的积极探索为这些问题寻找答案已成为他们重要的选择。金融创新过程的本身也成为对上市公司综合能力的一次极大考验。

政策看板

国务院提出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

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1992年以来,国务院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意见》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基本廓清了股市“边缘化”之虑。对全流通问题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并强调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意见》亦显示高层已无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同时在“保险公司直接入市”、“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券商可贷款融通资金”等方面也有较大突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章可循

中国银监会2月4日正式《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旨在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并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其主要内容是:1、明确了衍生产品的定义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2、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3、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规定。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它相关规定。

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召开

2月10日,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宏观调控与金融改革两条主线贯穿始终,明确了今年金融工作的重点和总体要求。总理在会上提出,要正确认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开创金融改革和发展新局面。此次会议也表明中央已经认为我国金融改革到了关键时期,金融领域势必将成为未来几年中央关注的重点。

声音

詹静涛:国债市场统一将有重大突破

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局长詹静涛在2004年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会议上表示,今年财政部将加快国债市场的统一步伐。主要思路为:同一托管机构可以对不同场所交易的国债进行统一的托管和清算,各类机构均可根据各自资金性质和交易习惯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第3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这种实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但迈出第一步毕竟不易。从微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释放资本,同时为金融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从宏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通过信用风险的重新分配和转移,有助于改变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状况,并且将风险从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的一方。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处于关键时期、银行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实施资产证券化,不仅在我国金融市场引进了新的金融业务和产品,而且还有利于推动对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体系的改革,从而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转型国家,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确有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讨论,当前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议论甚至误解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有人认为,银行只要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就一定能将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从而通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这就是一种误解(虽然存在这种误解是可以理解的)。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资本协议》基本没有涉及证券化业务,当时大多数银行监管当局也未能重视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并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因此,不少银行机构利用这一监管真空,在未能有效转移风险的情况下,仅仅采用证券化交易来规避监管资本要求。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监管机构才逐渐认识到,资产证券化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如果在银行保留风险的情况下免除资本要求,将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高估。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讨论了监管当局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和应当遵循的监管原则,要求监管者对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转移程度作出判断,必要时应要求银行计提资本。虽然该文件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但在其指导下,美国、英国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的探索与实践,陆续制定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并在后来为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所借鉴。另外,从法律上讲,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需要法律来进行界定。但是,资产证券化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存在不同的法律障碍。例如,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其标志是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住宅及城市发展法,该法规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有权购买及收集住房抵押贷款,并且有权出售由这些按揭贷款组合的股份给公众投资者。并且,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可以不断通过判例解决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因此,美国虽然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但通过其《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蓝天法》等几部主要法律支撑起比较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在这种法律框架下,资产支持证券在美国迅速发展,余额现已接近8万亿美元,占到整个债券市场余额的三分之一,成为促进美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实践必然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因此研究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资产证券化实践是不可或缺的。

从大多数国家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的共性来看,银行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关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承担了哪些风险,是否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以及是否根据所承担的风险计提了相应的监管资本。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发起银行如果确实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转移了风险,就无需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如果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则必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扣减监管资本。同时,这些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还针对银行在证券化业务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如是作为发起机构,还是信用增级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服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操作性和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其有效管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对因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对证券化业务规定了监管资本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但总体来说,这些资本监管规则普遍比较简单、零散,缺乏风险敏感性和系统性,松严程度也有较大差别。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新资本协议))之初,就将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作为一个单独的课题,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终于形成了《新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里程碑。《新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具体的资本计算方法,而且在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又就证券化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使“资产证券化框架”在整个《新资本协议》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并由其自身的三个支柱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二是对资产证券化采用了较宽泛的开放式的定义,除了适用于传统型证券化外,还在银行监管实践中,第一次系统地对合成型证券化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资本要求。三是紧紧围绕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要求监管者超越证券化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处理方式,分析判断银行是否通过证券化交易有效转移了风险。四是摒弃了在起草初期以及其他监管当局在《新资本协议》前采用的根据银行担当的不同角色计提资本要求的做法,通过引入“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概念,针对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实质提出资本要求。五是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设置了监管资本上限,但对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却没有规定上限。

在我国,《新资本协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为制定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标准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与借鉴。银监会在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上这些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同时也结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特点,力求以颁布和实施《监管办法》为契机,建立一个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框架。

《监管办法》是在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的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由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定。《监管办法》针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目的是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有效管理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在市场准入方面,总的思路是既要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活动,又要从源头控制和防范风险;既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这个总的思路出发,《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按照科学设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各参与主体中,重点对最核心的两类机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二,准入管理按照机构资格审 批和证券化方案审批两个层次来进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机构,首先需要获得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资格,其次还需向银监会报送证券化业务方案。发起机构审批的重点则是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三,采用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申请材料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也有利于银监会在准人管理中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整体把握。

在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办法》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建立、实施内部的新业务审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实施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将其纳入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等。其次,《监管办法》还分别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制定了具体的业务规则,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监管办法》重点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避免因担任多种角色而产生利益冲突;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在证券化交易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资者在充分知晓、正确评估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4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县域银行业信贷投放仍显不足

县域银行业“血源”增势强劲,但“心动”放缓。截至2011年7月末,延边州县域(除延吉市以外的七个县)银行存贷款余额分别为474.37亿元和191.65亿元,同比分别增加90.16亿元和19.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47%和11.32%,贷款增速低于存款增速12.15个百分点;新增存贷款分别为46.53亿元和17.45亿元,增量存贷比为37.50%,比去年同期下降41.79个百分点。

县域信贷资金流出严重,导致县域信贷资金“失血”。县域银行存贷差额在2011年7月末达到282.72亿元,同比多增70.67亿元;县域信贷资金净流出额为255.57亿元,同比多增82.06亿元,同比增长47.29%。按行别看,除农业发展银行净流入24.14亿元外,其余8家银行全部净流出。其中,工商银行19.01亿元、农业银行36.02亿元、中国银行10.63亿元、建设银行32.09亿元、邮储银行91.14亿元、农信社57.53亿元、农村合作银行32.66亿元、村镇银行0.62亿元,说明县域信贷资金流出问题仍严重,县域信贷资金失血。

国有商行信贷投放不足,支持县域经济“体力”欠佳。7月末,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6.05亿元和67.62亿元,存量存贷比为32.82%;新增存款26.14亿元、新增贷款8.40亿元,增量存贷比为32.13%,比去年同期下降52.34个百分点。按行别看,工、农、中、建行的存贷比分别为49.96%、21.50%、24.09%和36.91%,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比远低于75%的上限标准。

农信社成为名副其实的信贷支农“三甲医院”。到2011年7月末, 农信社存款和贷款分别比年初增加10.72亿元和6.91亿元,分别增长9.20%和10.31%,增量存贷比为64.46%。农信社贷款余额73.91亿元,占全部县域银行贷款余额的38.57%;累计发放贷款36.59亿元,占县域贷款累放额的41.55%。

村镇银行“血压”过高,处于超负荷经营状态。村镇银行存款和贷款余额7月末分别为18971万元和14910万元,存量存贷比为78.59%,比2011年年初的存比(84.17%)下降5.58个百分点。其原因是,由于村镇银行存贷比过高,延边州银行监管部门责令下降存贷比,但村镇银行存贷比仍超过银行监管部门的75%的上限,仍超负荷经营。

县域银行业信贷投放明显不足的原因

县域金融管理滞后且创新不足

县域银行信贷审批权有限束缚了其放贷自主权。为加强信贷管理,各行、社对所属县域金融机构实行了授权管理,核定一定的信贷审批权限。但各行、社对县域经济最了解的县域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一般都核定在较小的额度内,有的甚至没有贷款权限。在公司贷款方面,四大国有商行、邮储根本没有审批权。在个人贷款方面,四大国有银行中只有农行有质押贷款100万元以内和农户联保5万元以内审批权,其余各类贷款的审批权均在上级银行。县域邮储只有个人担保贷款和工商户担保贷款审批权,额度在10万元以内。县域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上没有话语权,只有组织资金权、贷款调查权和收贷权,束缚了其放贷自主权。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域农信社的贷款权限也受到省级联社的控制。

审批手续烦琐,不适应县域贷款“少急频”的需求。在贷款权限控制下,县域绝大部分贷款都要层层上报审批,审批环节增加,审批时间较长。如农信社公司贷款的审批时间一般在7天左右,有的甚至长达2个月,难以满足县域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少急频”的需求。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仍显不足,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强。目前,县域银行业虽然推出了较多融资新产品,但实际投放额微乎其微,贷款满足率较低。延边州七个县域中,只有敦化和安图分别开展林权抵押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敦化从2009年5月开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前7个月累计发放贷款598万元;安图从2010年1月开展土地承包抵押贷款,2011年前7个月累计发放512万元。无法满足延边州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尤其是针对不断涌现的各种新型组织和县域经济主体资产特点创新的产品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场对资金需求量大,但因没有有效抵押担保物等原因贷款投放明显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场贷款满足率仅为25%和10%左右。而且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不能适应当前规模化种养殖的需要。

县域金融外部环境存在问题

县域经济弱质特征制约县域信贷投入。一方面因县域工业大多竞争力不强、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大多数农村合作组织管理松散等,县域信贷投放风险较大,银行投入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县域多数是小企业,没有抵押资产;农民及合作组织拥有的耕地、山林和住宅等,由于缺乏流转市场难以成为抵押物。调查显示,缺乏抵押担保是县域贷款未能满足的最主要原因。

融资中介服务及相关配套体系发展滞后。相对县域经济发展融资新需求,融资中介发展明显滞后。一是担保公司规模偏小,全辖7个县域中有6家担保公司,资本金在1000~3000万元左右,其中2家担保公司经营处于停止状态,尤其缺乏针对县域经济特点的专业担保公司。二是土地、林权等相关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仅在极少数县市开始试点并制定了相关办法。三是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登记环节多,收费高,甚至有重复评估登记和乱收费等问题。据金融机构反映,贷款过程中,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超过贷款金额的3%,而且手续烦琐,效率不高。四是农业保险险种仍然不足,水产、水果、蔬菜等较多的农副产品不在保险风险覆盖范围内。此外,相关法律体系缺乏及时跟进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县域的支持。

地方政府对金融支持的引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财政贴息、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投入奖励等措施。二是县域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提质。当前县域经济发展缺乏中长期规划,政府在培养合格经济主体等工作方面欠细,对一些新型组织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三是政府推动银企对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包括通过政策对接、规划对接、项目对接等,推动银企沟通,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局面。

对银行业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的建议

银行改进管理、创新信贷产品并加大投放

进一步完善信贷资金授权授信管理。改进信贷管理,优化内部资金管理的权责机制,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当前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划、效益状况和银行管理水平,在遵守资产负责比例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投放自主权。一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减少中间环节。二是对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可放宽限制额度。三是适当下放办理银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权利。

进一步创新县域银行业的金融产品。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下,加快开发适应县域小企业和居民需要的金融产品,为县域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一是继续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放宽贷款对象、拓展贷款用途、提高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期限、科学设定利率、改进服务方式,将农户小额信贷打造成独具特色的支农信贷品牌。二是开发适应小企业生命周期和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的需求。开发消费类贷款品种,满足县域各种合理消费需求。三是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开辟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四是逐步将城市开办开发的保险、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金融产品推广到县域地区。

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创造宽松的县域监管环境。监管部门考核县域法人银行机构的部分监管指标应适当开点“绿灯”,并为其加大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力度提供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

一是银监部门对于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要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别对待,差别化管理,对于像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考核可确定一个最低比例,然后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五年)达到规定要求,也可制订一定的鼓励政策,调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达标。

二是在信贷管理政策的制订上要结合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的个性化信贷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县域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县域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规定,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能够有专门的规章执行。

三是人民银行应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将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信息尽快纳入征信系统,并探索建立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大对征信评级的运用力度,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发放贷款,为其放贷提供便利。

地方政府创建良好的县域金融发展环境

创建良好的县域金融发展环境,需要银、政、企三方共同努力,实现银政联合、银企联动、银银联手。

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支持金融创新。县及县以上政府应授权或指定土地经营承包权、林权使用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权利和抵押品的确权、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职能部门,联合银监等部门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支持培育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发展,为银行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创造条件。

适当减免税费标准,营造良好

的政策环境。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适当简化有关手续,减免或降低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税费标准。地方财政拿出部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公证费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加大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司法部门对各类审结胜诉而未执行到位的金融债权案件,应在全面清理排查基础上,成立执行专班,集中强制执行,提高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威慑力;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时移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发生的贷款债权案件,要做到快审快结。

第5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20世纪初期,欧美国家汽车工业得到了大力发展。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金融公司应运而生。

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历史上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是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设立的通用汽车票据承兑总公司。193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推出了针对本公司生产的“甲壳虫”汽车的购车储蓄计划,向“甲壳虫”的未来消费者募集资金。此举首开了汽车金融服务向社会融资的先例,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更具蓬勃生机。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2003年10月中国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底,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得批准筹建,即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4年8月,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宣布也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筹建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同时,经过半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目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达到了9家。随着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认识到汽车金融的必要性,并涉足汽车金融业。

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凸现出来。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汽车消费信贷坏账高达900多亿元。加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汽车金融业务萎缩。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会化信用体系的缺失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远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

(二)经营模式单一

多样化的经营模式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包括融资租赁、信托租赁、相关中间业务等等。而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信贷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盈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这一条件限制使得汽车金融公司投资手段非常单一。

(三)高端人才缺乏及融资渠道狭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严格的核准制。但就目前状况来看,懂金融、懂汽车、具备实际操作经验的人才非常少。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而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从其母公司获得资金支持也将非常有限。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也较高。

三、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条件。当前要从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二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三要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征信规章建设,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四要强化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制约信用的失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应该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

(二)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仍然是商业银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最终目的只是获得存贷款的利差,缺乏和制造商的利益关系,不能保证对汽车业连续和稳定的支持,往往在汽车市场不景气更需要金融扶持时,出于本身的利润及风险考虑,银行会收缩相应的金融服务。另外,商业银行的汽车金融服务也多限于传统的信贷业务,无法为制造商提供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方面的服务。商业银行相比于汽车金融公司,它所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只是一种附属业务,尽管银行意识到了汽车金融市场的巨大,但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还不能算是主流业务。而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运营上,不管是从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而商业银行的服务无论从质量还是形式上都无法与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相比。

所以,在当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应该更具操作性,也更加方便消费者。一方面是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资产、广泛的客户群体和信用资料以及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却因缺乏专业优势无法控制风险而被迫收紧乃至于退出汽车信贷市场;另一方面是汽车金融公司凭借价格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欲大举进军汽车信贷市场,却受制于资金瓶颈。二者的合作是优势互补,形成了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而推进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

第6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一、依托商务诚信建设,推动征信文化进企业

人行海北中支以机构信用代码证为推动力,以贷款卡办理和年审为基础信息建设手段,以金融支持企业名录为银企对接平台,以开设征信培训班为征信素质提升途径,以推动专业信用评级为最终导向,多方推进全州商务诚信建设,推动征信文化进企业。至2014年6月末,共计发放代码证3325张,其中存量2293张,增量1032张;共发放贷款卡395张,累计年审贷款卡575张/次;金融支持企业名录3期,共涉及企业152户/次;开办征信业务培训班两期,参训企业学员达100人;共推荐7家企业参加专业评级公司的评级。

二、依托各类宣传教育,推动征信文化入民心

一是在征信服务窗口建立征信知识宣传角,为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征信知识。二是借助媒体深入群众生活和金融机构网点广布优势,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知识宣传周、征信专题宣传月活动。三是举办各类征信专题讲座和培训班,为干部职工、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州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和农牧区小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讲座。四是坚持“帮扶+宣传”,在向村民送去温暖和关怀的同时,建立起征信宣传长效机制,多种方式的宣传营造了社会公众诚实守信的氛围。

三、基层央行征信文化建设中的难点

(一)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公众对征信文化重要性认识

征信体系三阶段主要事件一览表不足由于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不高,公众难以理解到征信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无法了解到征信文化对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征信文化影响力有待加强

目前,征信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管理体制。虽然各级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由本地区各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但实际上征信工作仅由人民银行的征信部门依靠行政手段来推动,没有真正形成部门合力,征信文化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三)受可用资源的制约,征信文化传播力有待提升

海北州有历史悠久的赛马文化、放生文化,也有得天独厚的旅游文化,但是征信文化还没有找到与传统文化的有效结合点,导致征信文化不能借助当地特色文化进行强有力的传播。当前,征信文化在挖掘地方传统原生态文化资源上还相当肤浅,尚未被社会广泛接受。

(四)受征信机制的制约,征信文化推动力有待加强

征信文化的建设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要有一批业务精良的干部队伍做先锋。目前,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较为完善的业务制度,而征信文化管理制度仅处于制定宣传方案、上报宣传总结等肤浅层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仅有一名专职征信人员,基层金融机构仅有1名兼职人员,无专人负责征信文化宣传,人力资源明显不足。

四、新形势下基层央行征信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一)农村及时跟进征信文化建设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覆盖面越来越大,只有征信文化建设及时跟进才能提升农牧区的整体征信文化水平,进一步巩固信用创建成果。一是建立信用村宣信站,建议以信用村为单位建立起征信文化宣传站,指定3-5人的固定宣传员,定期接受征信知识培训、按期开展农牧民培训班、收集和宣讲诚实守信典型案例;二是借助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征信文化宣传,及时公布最新的征信文化知识。

(二)企业继续加强征信文化建设

一是各金融机构加快执行《海北州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多方面应用评级结果,增强海北州企业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让有信用有前景的企业参与到专业评级活动中,尽早累积信用财富,并以此带动示范,使全州企业树立一种遵守市场规则,履约信贷合同,共同建造海北好信用的大信用意识。三是海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企业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继续组织开设征信培训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征信文化知识水平。

(三)央行主动强化征信文化建设

一是将《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作为行员必修科目,让央行每位职工做到知征信、懂征信、用征信的水平。二是将征信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贯彻到每位征信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征信服务。三是以征信文化建设为主题,深化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切实提升征信文化在征信事业中的整合力和指导力。

(四)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征信文化建设

一是建立征信知识进学校长效机制,为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班的学生开立必修科目,并要求达到一定学分,使海北州职校成为信用文化培育基地。二是建立征信教育进机关机制,让征信文化知识成为公务员必修课,培养公务员信用意识,促进政府公信力。

(五)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征信文化大发展

第7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大型企业负债筹资方式研究

一、向金融机构直接贷款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以依靠良好自身信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金融机构签订长期银企全面合作协议,确保及时足额的筹措资金。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且信用评级单位给予了较高的信誉评级,一般可以获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授予的较大额度的综合授信,可以保证其生产经营、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等多元化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的优、缺点主要表现为:

(一) 金融机构短期借款

筹资的优点:融资速度快,融资风险一般,成本较低,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少,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少。筹资的缺点:融资数额较小。

(二)金融机构长期借款

筹资的优点: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较低低,借款弹性较大,不必公开企业经营情况,有财务杠杆效应,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一般。筹资的缺点:财务风险较大、筹集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多。

二、发行企业债券

按照1993年由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进行项目建设而筹集资金时,可以优先采用发行企业长期债券的方式筹资,且债券发行利率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一般比同期长期贷款利率有所优惠。企业长期债券作为金融机构长期借款的有益补充,发行长期债券的优、缺点(与银行长期借款筹集资金相比)主要表现为:

优点:融资额较大;融资成本较低;有利于保障股东的控制权;可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期限长、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

缺点:筹资风险高;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较多;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多。

三、发行短期融资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2号令《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2008年第1号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一般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足额兑付,并可以在兑付后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作为金融机构短期借款的必要补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优、缺点(与银行短期借款筹集资金相比)主要表现为:

优点:融资成本低;融资便利快捷;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缺点:融资风险大;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较多;融资速度较慢;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多。

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负债筹资建议

综上所述,针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负债筹资管理现状,提出如下建议及意见,稳定区域金融市场,优化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水平。

(一)创建集团统一的筹资管理制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企业集团整合初期,各项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负债筹资管理。要将负债筹资管理作为资金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内容,力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资金运营效益最大化为中心,以筹资渠道管控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手段,以提高企业集团发展水平为目标”的筹资管理指导思想。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一套统一的筹资管理体系和制度,在规范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筹资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整体的筹资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负债筹资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团负债筹资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集团在重组整合初期,由于独立法人单位较多,筹资管理各自为政,资金管理处于松散状态。要成立集团层面的资金结算中心,作为相对独立的职能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日常的货币资金集中管理、负债筹资管理、经营资金结算管理等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对集团成员单位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确保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需求,有效规避负债筹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积极做好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积累比较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为今后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常运营、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奠定基础。

(三)严格划定筹资及担保权限

集团公司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筹资业务,应由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结算中心统一办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直属机构及基层单位,无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取得集团公司正式批复或授权,均不得办理筹资业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一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集团公司对内担保由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等部门会审后办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法人,一律不得提供对内对外担保。

第8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风险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符合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的要求:即资产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还有稳定的现金流流入。商业银行为了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运用精巧的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技术,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汇集成资产池,根据资产池内资产的期限和现金流的重新组合,以分类后的信贷贷款未来收益或变现收益为现金流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回报率的有价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

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同时,证券化还是通过资产的重组对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成为所有证券化运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

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进行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二)利用“风险隔离原理”来设计破产隔离

设立特别目的机构后,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这种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即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

(三)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 特别目的机构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事实上破产隔离就是内部增级方式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性产品,20世纪六十年代由美国率先创造并在世界上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的建元资产证券化为起点。发展多年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中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证券化发展和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

(一)资产池中信贷资产的选择和分布

1.信贷资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我国信贷资产数额庞大,但是各个信贷资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这使得资产证券化时可选择的基础资产的难度提高,进而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信贷资产的资产分布过于集中。首先对于中国现实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信贷资产多集中于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资产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积聚地域风险,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引发的地方风险。其次,信贷资产的债务人所属行业也过于集中。银行的信贷资产债权集中于某几种特殊行业,如房地产业在银行的信贷资产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地位

1.信托资产的政府隐性担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职责在于作为独立性机构,自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中国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行与定价与政府联系密切,信用风险并未完全风险隔离,存在政府对信托公司及证券化产品的隐形担保问题。

2.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尽管与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相比,以信托形式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较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强力支持,但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障碍。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涉及三类市场主体,即发起人、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其中中介机构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等一些为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提供种种服务的机构,这一类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这一类主体还很缺乏,还没有具备相应职能的机构,尽管有些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具备了证券化要求的部分职能,但并不专业化,业务水准远远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问题。其中主要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发展问题上

(四)投资主体缺失

目前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并没有太多的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因为资产证券化自身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很难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难进行有效地投资组合以回避非系统风险。再者,证券化的产品大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而且对于次级债券会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大大限制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力度。对于机构发行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设置了百万级的投资门槛,更令个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且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由于法律方面和银行间债券交易者的限制,社会养老基金、商业性保险机构等机构也无法参与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来。

四、对策建议

(一)提高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运作环节独立性

发起人在择取资产池的贷款时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贷款产品过于零散,标准化程度不高,对于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造成很大的阻碍。所以,要在中国更好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关键是要提高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机构大多存在国有背景,风险并未完全隔离,特别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资产的真实出售受到很大挑战。所以,应该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中的独立地位,提高证券化的运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增级方式

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评级缺位,且评级公司过于单一,影响其评级的公正性。评级方式主要采用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两种。我国主要采用内部评级,优点是可以减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发起人自身的风险,风险管理缺位。外部评级主要采用担保或保险的金融手段,将风险转移,然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外部评级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增级方式。

(三)培育完善资本市场,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限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政府应改革现有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机构资金包括保险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等入市限制,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充分发育,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四)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从资产的发起、特别目的机构的设立、结构性融资等等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法律作为规范,而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标准。现阶段我国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与国外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国家相比,都有着明显的不足。通过立法和试点并行的办法,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发展。

(五)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如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等。众多的部门管理显然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而新设一个专门监管机构又会加大经济负担。证监会拥有丰富的证券监管经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又有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应以证监会为主导,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履行职责时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参考文献

[1]李景欣.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

第9篇: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途径,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有利于提升全市对外开放形象,扩大市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有利于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还贷能力的认识,加强对企业的信贷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为主题,以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基础,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品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是:从20*年起,用三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备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绝大多数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使*企业的诚信品牌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一是设立设施先进、功能齐全、覆盖全市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实现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权威和多方共享的社会化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二是加大对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家的信用意识,努力培养一支诚实守信、善于经营的企业家队伍;三是通过加大企业信用征集体系、标准体系、奖惩体系、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进而规范市场,改善融资环境,逐步形成公平竞争、合理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在诚信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的建设。

三、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主要措施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从无到有具有开创性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整合力量、统筹实施。

(一)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成立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作为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下设工作机构;制定《*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着重对分布在工商、税务、质监、社保、法制、环保、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机构的现有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构建“*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更新并向中心报送相关信息,中心将接收到的信息汇总、整理并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党政网站、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实现信息的统一、规范管理,达到支持企业发展、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

(二)建立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信息划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应划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后,通过制定规范的企业信用评级方法、程序等,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等级标准制度。

(三)建立信用奖惩体系。一是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通过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和在公众网、报刊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积极宣传表彰优秀诚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通报缺信、失信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二是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守信企业,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奖励,并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税费减免、项目支持、土地征用、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优先扶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市场;在评先、评优、评级等方面优先评定;减少或免予年度检查,减少其产品的周期性检验、检测。对有失信行为但愿意及时改正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帮助和教育,并可免予或减轻处罚,帮助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提高信用等级。对失信、缺信的企业及其法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企业投资、贷款、融资及参与有关经济活动,对因失信造成公众利益受损的,责令其依法对受损者予以经济赔偿,同时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检查、监督力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中介机构执业的道德水准,提高服务水平,凡在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谋取私利、损害国家、企业和公众利益的,一经发现,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信用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做好服务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市政府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中建立*企业网站,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企业网站,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要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并开展企业信用推介活动。确定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为*市“信用周”,开展“信用周”活动,着力营造“政府诚信、企业守信、人人讲诚信”的信用环境;建立信用培训制度,坚持每年至少2次对企业家及高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市场、金融、WTO及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库,形成企业经营者推荐选拔任用新机制;定期举办“信用论坛”,普及信用理念,传播信用管理知识和技术。

(五)建立新型政银企关系。建立金融联席会、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座谈会、优良项目推介会、优势发展企业推介会、金融机构服务项目推介会、信贷资金供需洽谈会制度,加强政银企合作。凡政府召开工业经济形势分析会,邀请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凡金融机构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50—100户有技术、有效益、有市场但缺发展资金的“三有一缺”企业,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予以扶持。

(六)认真抓好金融安全发展试点。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安全发展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切实引导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并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试点企业;同时,将“十一五”期间拟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级重点指导企业,为企业上市打好基础。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参与,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政府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的管理和领导,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要协助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为主要环节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惩机制;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信用促进会+企业”五方联动促进办法,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督、信用担保和银行贷款的推荐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机构,落实主抓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管,指导和帮助企业规范信用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有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任务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