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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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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要求

第1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统计调查工作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综合评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量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提供重要依据,是认识市情、研判形势、制定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统计调查工作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强化责任,凝聚合力

各地要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五有”的要求明确职责和职能,即:有机构负责工作组织实施、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必备设备、有配套的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为统计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样本网点所在的社区(村)和调查样本所在单位要指定1至2名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样本网点的工作开展情况,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并依财力确保经费逐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严明纪律,依法治统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规定,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要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调查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要确保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杜绝人为因素影响统计数据质量,为统计调查工作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调查机构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干扰统计调查工作和篡改统计调查数据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公信力。

第2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3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4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辅助调查员 队伍 调查研究

辅助调查员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完成统计调查任务,而聘用的直接从事数据采集的人员或协助开展数据采集、整理、审核和录入等基础工作,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的人员。

多年来,辅助调查员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依法工作,为我国的统计调查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数据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质疑点。作为统计数据采集的源头部队,辅助调查员队伍的好坏对基层统计调查工作质量起着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上虞区辅助调查员的调查,了解基层现状,并就辅助调查员队伍存在问题、管理建议提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上虞区村(居)社区辅助调查员队伍现状

我们以摸底的方式对上虞区村(居)社区辅助调查员作了一次详细深入的调查。从全区21个乡镇、街道涉及有统计调查业务(主要指住户调查、粮食产量、畜禽监测)的145个村(居)、社区采集到156名辅助调查员信息,从采集到的信息情况来看:

1.辅助调查员配置情况

根据统计调查业务项目实施中对调查员的配备要求,各涉及村(居)、社区相应统计调查业务上均保证了1―2名的辅助调查员,从辅助调查员在兼职从事的其他主要工作反映看,辅助调查员队伍均为熟悉村情、社情的工作人员,其中个别村(居)、社区已开始将大学生村官充实到辅助调查员队伍中。

2.辅助调查员性别、年龄、学历结构

村(居)、社区辅助调查员从性别构成看,男性占71.1%多,女性占28.9%。从年龄构成看,目前基层辅助调查员55岁以上占32.0%,45―55岁之间的41.7%,35―45岁之间的的占14.8%,35岁以下的占11.5%(如图)。从学历情况看,本科以上学历占2.5%,大专学历占16.7%,高中及中专学历占64.1%,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6.7%。

3.辅助调查员从事统计工作年限及其所处岗位情况

从辅助调查员从事统计工作年限来看,从事统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占18.8%;年限5-10年(含5年不含10年),占18.6%;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占61.6%。基层辅助调查员在所在村(居)、社区从事的主职工作有文书、财务结报、妇女主任,且主职工作从事文书的占77%以上。

辅助调查员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占57.7%。

二、基层辅助调查员队伍优劣问题及原因剖析

1优势明显

(1)工作岗位优势。从基层辅助调查员从事的主职工作情况看,77%以上从事文书工作,具备熟悉掌握本村(居)、社区事物的能力,与村民的交流频繁,了解本村调查户情况,对于开展调查工作阻力较小。

(2)年龄经验优势。从基层辅助调查员的年龄构成看,近74%在45岁以上,再从从事统计工作年限看,65%以上统计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基层辅助调查员具有丰富的统计调查经验。

2.问题突出

(1)基层辅助调查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素质良莠不齐。从基层辅助调查员的学历情况看,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占到近81%,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从平时的调查工作质量上看,辅助调查员个人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除文化素质外,有的调查员缺少学习,对调查目的、意义和方法理解不深,有的调查员思想觉悟较低,布置的调查工作应付了事,配合性欠好。

(2)基层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松散,积极性难以调动。基层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各地都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以上虞为例,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由乡镇调查员管理好其所属村(居)、社区的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贴由乡镇、县一级统计部门分级承担。但辅助调查员的工资报酬、人员职务均来自其所在村(居)、社区,既不归乡镇管,也不归统计部门管,因此管理呈现曲线型、松散型现状。

(3)统计调查业务的重要性与其在基层工作的位置不对称。目前统计调查工作越来越受外界的关注,特别是对调查数据的解读、关注、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实际统计调查业务在基层特别是在村(居)、社区一级的重要性位置并不明显。因为在基层看来,还有比这重要得多的工作,统计调查业务必须要在不影响村里主要工作的前提下才去完成。

(4)基层工作量大与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要求高的矛盾突出。随着统计“四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对统计调查方法和数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基层辅助调查员不断学习,跟上统计现代化的要求。但基层工作量大,如当前农村在开展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等工作,且辅助调查员往往就是这些工作的先头兵,想要有高质量的统计调查数据,还有一段距离。

三、基层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建议

1.探索建立基层辅助调查员有效管理模式

基层辅助调查员是一支架在制度之外的队伍,无法用制度内的模式来管理这支队伍。探索建立基层辅助调查员有效管理模式,是统计调查工作在基层深入开展的有效保证。不管是直接聘请基层辅助调查员,还是由村(居)、社区代为指定工作人员,都是一种管理模式。直接聘请,虽然在管理上有优势,但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由村(居)、社区指定工作人员,虽然管理并不直接,但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促使工作的开展。以上两种方式适合不同的统计调查任务。长期的统计调查任务,适合与村(居)、社区达成有效的工作协议,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予以保证调查工作的开展。一次性的调查任务,适合直接聘请短期的辅助调查员,但聘请工作量比较大。

2.建立基层辅助调查员定期交流工作制度

以业务培训、季度工作反馈的形式,建立工作反馈、交流、督促机制,定期与辅助调查员进行交流,以交流提高工作责任心,及时解决日常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传授调查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方法和手段,以便整体提升辅助调查员队伍素质。

3.建立辅助调查员新老更新登记制度

基层辅助调查员队伍基本稳定,流动性不大,但建立辅助调查员更新登记制度,是完善辅助调查员上岗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的第一道关,新挑选的辅助调查员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该调查点的调查质量,因此要及时做好与基层的沟通衔接工作。县一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做到及时登记、备查工作,并做好新人的岗前培训教育,督促其及时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5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统计局(5分)。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市统计局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市统计局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由市统计局成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部门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领导批示复印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市统计局。

(二)领导小组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

第6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一、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

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协同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协助统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统筹协调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和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

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内容以全面反映服务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和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掌握服务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负债、收支、盈余等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另发),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对象分为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并实行在地统计,具体调查对象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2、业务统计及方法

业务统计主要以反映行业业务活动的实物量及行政记录情况。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2日、6月12日、9月12日、12月12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上报时间与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相同。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确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法人单位名单,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协助做好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管理部门以外服务业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对本部门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局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和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统计台帐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7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过程质量;数据质量;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的质量问题一直都是学者研究的热点,由最初探讨统计数据准确性,发展探讨多维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目前对统计调查的质量问题主要从两个侧面来研究:一,侧重统计数据,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质量框架;二,侧重调查过程,如加拿大统计局质量框架。统计调查质量虽然包含多个侧重点维度,但都是为了体现统计调查质量多方面的要求,并为评估和改进统计调查提供依据,因此对每个质量维度一定阶段的自身特点应该予以阐述。

1统计调查质量的涵义

统计调查质量在《统计学术语词典》的定义是:从总体目标中获得数据。包括抽样调查、普查、获取报表数据以及合成数据(插补或模型估计)。众所周知,统计包括统计数据和统计工两层涵义。因此,统计中的质量可归为统计调查质量。 如果把统计调查看做生产过程,其质量的可定义为符合标准,也就是调查过程的质量;如果把统计调查看做统计生产成果,统计调查质量则可定义成满足需求,即统计数据的质量。

2统计调查质量的维度分析

统计调查质量包含多方面质量特征,有的特征适于管理调查过程,有的则适于评价数据质量。为了更好理解统计调查的质量,可从调查过程和主体两方面来进行维度分析。 

2.1统计调查质量的过程分析

根据关注的调查质量特性,统计调查的过程可分为三个层次:(1)狭义层次指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依次是设计、实施调查与数据的分析、处理。这一过程主要关注统计调查质量的经济和准确性。(2) 统计数据传输。首先,数据传输是时效性维度的及时性。统计机构一般对数据的最后时间作出规定,这种对数据本身系统以及第一层次的各生产阶段时间都提出了时间限制。其次,数据传输具有保密性,一定要对被调查者隐私进行保护。(3)了解用户需求,制定调查、评估数据质量, 数据用户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形成循环工作系统以及可以改进的广义质量调查过程。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客户需求。这就提出数据可得性、时效性、可比性、可释性和一致性。满足的程度取决前两个过程层次的完成情况,三者是统一的相互作用的过程。

2.2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主体分析

调查过程的成果的调查数据,调查过程的质量在数据中得到反映。一是,数据本身质量特性的要求;二是;统计数据质量与调查过程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数据与参与调查主体的关系, 因此,调查的质量维度应对参与主体进行分析。(1)统计数据自身质量特性具有准确、一致与可比性。统计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要通过反映总体特性的数据来体现,既要反映出总体的量,又要反映出各部分的量 , 量的关系以及量的界限。(2)统计数据与参与调查主体间的关系是:统计数据生产者是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使用者是数据用户,统计数据提供者是被调查者。不同参与主体不仅要满足数据本身的质量,还要关注调查数据的质量维度的特点。满意的数据调查质量是能够让调查主体统计机构、数据用户和社会公众受益。(3)从被调查者角度来说,认识主体与客体是反映与被反映的矛盾体,调查主体统计机构克服矛盾, 必须考虑被调查者的利益,对其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

3评估和改进调查数据质量

分析统计数据维度,是为了评估调查质量、进而进行改进,提高数据用户的满意程度。

将统计调查的质量分为过程和数据质量,目的是为了让让前者发挥控制与改进调查过程的作用,而后者用于使用、评估和改善调查结果的作用。具体方法有:(1)对定量要素展开趋势和帕累托分析,对定性要素进行因素鱼骨图分析,对质量改进效果进行灵敏度成本和收益分析。(2)使用评估数据时,首先评估数据本身和参与主体,找出数据使用评估的优缺点,不断反馈,改进质量形成良性循环。(3)让生产者与用户者同时工作,通过统计机构与调查数据用户间的互动来解决调查过程与数据用户的需求矛盾,提高调查质量。一方面,数据用户主体了解了数据的现实与潜在需求,当涉及需求的质量维度发生冲突时, 他们可以对其可得性、可比性、目的性和一致性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另一方面, 由于数据最终的成本和准确性是数据生产者的知识和专业两者的函数。统计机构对于数据的成本、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及怎样才能达到这些客户满意的目标更具有经验。

4结束语

无论从调查管理过程还是完成数据统计的改善角度来看调查数据的质量 ,都证明调查数据的质量维度分析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存在的必然性。我国政府统计部门若能借助统计调查质量的分析报告,对调查质量进行分解和分析,找出影响统计质量的问题,循序渐进逐一解决, 形成循环改进系统; 并将其纳入调查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相信我国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一定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付德印,陶然.对政府统计数据质量成本的探讨[J].统计研究,2007(08):35-36.

第8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14号)要求,现就做好年度全省旅行社统计资料填报及年全省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按照年月实施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年全省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分为年年度报表和年季度报表两个部分。旅行社须按期在“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填报数据。

(一)年年度报表

1.统计对象:年月31日前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以上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准)。

2.网上填报内容: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统基表1),旅行社财务状况(旅统基表5);旅行社集团企业,须由旅行社集团母公司填报“旅行社集团情况”。

3.填报时间:年月10日至月10日。

4、提交资料:在完成旅游统计资料网上数据填报的同时,务必于3月31日前向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以下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由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局):

a、年旅行社统计资料报表(表格附后)。

b、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旅行社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c、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d、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动实施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要求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保单据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e、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各旅行社要在统计资料报表中如实填写分社、门市部情况,没有完成备案登记的旅行社务于3月底前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需提交旅行社各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简历、员工劳动合同、一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设立时间、经营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

(二)年季度报表

1.统计对象:年月31日前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年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应当在开展业务经营的当季后进行季度报表填报。

2.网上填报内容: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统基表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旅统基表3)、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旅统基表4)。

3.填报时间:第一季度年月1日至月15日

第二季度年月1日至月15日

第三季度年1日至月15日

第四季度年月1日至月15日

市、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应在年月15日前完成年度报表数据的核查、汇总工作,并在年每个季度后30日内完成年每季度报表数据的核查、汇总工作。同时,应当向我局行业管理处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

1.提出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并组织本地区旅行社进行统计调查工作培训;

2.督促本地区在年月31日前批准并完成工商注册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的内容,按期完成统计调查数据的填报;

3.安排专人对属地旅行社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开展实地检查。按期作出属地旅行社业务统计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同时向我局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旅行社统计调查是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游调查统计制度》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及时部署,认真组织,全面落实,准确、全面地掌握旅行社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情况。

第9篇:统计调查的要求范文

第二条本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建设统计调查,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土地资源利用、房屋与房地产业、建筑业、人防建设和管理、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统计调查是指: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含路灯)、排水和污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电力设施和供应、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青山绿地工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旧城与危破房改造、城市综合管理、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房屋与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心镇建设、勘察设计业、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统计调查,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要求的建设统计调查等。

第五条市建委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的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表填报,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建设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村镇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业、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负责汇总、上报和公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编制全市统—的建设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对建设行业各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二)节统计局负责提供国家统计制度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指在**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等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三)市交委负责机场、港口、铁路站场等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交通及出租车事业、轮渡事业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城市房屋情况、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旧城与危破房改造、采石采泥场整治复绿、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方面的统计调查。

(五)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七)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排水和污水、河涌截污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八)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市容环卫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九)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及其他地厂空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市城管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计调查。

(十二)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运营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三)**供电局负责电力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建设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工作能力,依法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种建设统计报表的制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由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按要求填报;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的调查报表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本部门以外统计调查的报表,应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者专项调查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各种报表须由统计负责人和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各类统计报表除了法定的报表格式以外,还必须附基层上报数据的情况、统计数据变动情况原因说明,以及简要的统计分析报告。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对外公布属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应经市统计局审核。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建设行业管理的需要,做好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完善建设统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对所有的建设统计报表,同时使用计算机软件及网络传输和书面文字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统计纸介质文档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库。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允许自行或者授意他人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口径、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修正,并由统计机构保留核实修正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将统计调查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有关企业单位年度资质审查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部门、单位年度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报表的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