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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速度不断加快,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经营生产伴随着出现了一系列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毒大米”、 “瘦肉精”、“染色馒头”、“三鹿奶粉”、“苏丹红”等频频拉响的食品安全警报,火辣辣地拷问着企业的道德底线和政府监管能力,使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更加强烈和迫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也在不断加强,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1 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成效显著
1.1 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机构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级农业主管单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大大确保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截至目前,全市没有发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行为,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2 检验和检测体系不断健全
经过建设,我市以市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县(市、区)质检站为骨干、主要农产品市场检测点为补充的“二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大了检测力度,在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基本都建立了检测点。
1.3 农产品市场准入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市按照蔬菜市场准入的要求,坚持对“一大六小”市场(超市)上市蔬菜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强化自检督导,确保了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对农产品市场和生产基地加强抽查检测,定期开展抽检工作。
1.4 农业标准化不断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农户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同时,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积极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开展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起到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监管体系与监管任务、监管责任还不相适应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已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普遍存在力量分散、人员不足、手段缺失等情况,这与日益繁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2.2 生产者的素质与标准化生产要求不适应
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都还比较低,量大面广,加上现有多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难以适应标准化生产要求;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律能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也存在较大差距。
2.3 产地准出管理不适应农产品优质优价
从优质优价看,“三品一标”产品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组织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在销售中,“三品一标”生产的优质产品不能在市场上实现优价,这与严格产地准出管理不相适应。
3 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1.1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特别要强化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1.2 加大培训力度
既要培训监管部门的人员,也要培训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依法监管能力。
3.2 建立与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
3.2.1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工作。要组织对原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同行领先水平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3.2.2 加大标准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标准化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掌握标准化生产知识技能,扩大标准化覆盖面和普及率,以标准的实施保障质量安全。
3.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
3.3.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为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上下贯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3.2 切实加强检验与检测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3.3.3 积极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要加快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把产地准出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的关键环节,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扩大准入品种,增加检测批次,有效地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3.3.4 强化执法监管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农产品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和非食用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息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内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五)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统一标准及格式等省地方标准。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七)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汇总福建省境内各车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有权披露的单位、披露的内容、方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九)由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建设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二十三)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省质监局。
(二十四)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和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工作。
(二十五)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的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六)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认证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二十七)由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
(二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会同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二十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对信用记录差的单位给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定期公布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分别制定对本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办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级、行政处罚等方式的惩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内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制度,根据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三十二)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对下属单位及本部门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和监管对象有关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业务培训。
(三十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倡导诚信经营,推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自律。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意见》(郑政办〔〕46号)精神,建立健全区食品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推进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准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从源头抓食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标准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物流及销售环节有标准可依,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区食品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食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物流和销售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适应食品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体目标是:
—建立主要农产品和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
—食品物流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体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证合格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符合经营管理规范。
—食品加工小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杜绝食品无标准生产现象和食品出厂无检验现象。
—全区主要食品安全性能采用国际标准,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符合进口国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
(三)推进原则
—企业为主。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是标准实施的主体,要坚持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政府推动。各镇办、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明确工作重点,大力推进食品标准化工作。
—与国际接轨。立足于提高企业现有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跟踪产品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有效应对标准国际化的挑战,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优势食品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推动我区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水平。不断提高我区主要食品采标率,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符合进口国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鼓励和支持我区优势食品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和畜产品标准化体系,保障食品生产原料质量安全。以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建立完善主导农产品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的实施和监督,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推行GAP(良好农业规范),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消费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保障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农经委、各镇办)
(三)建立完善食品生产企业标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中国名牌、河南省名牌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主要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严格实施。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提高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四)建立完善食品物流标准体系,保障食品物流环节质量安全。食品物流企业要建立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运输、包装、装卸、仓储、配送、销售和信息化等各个环节实现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务局、各镇办)
(五)建立农家乐、渔家乐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我区服务行业的标准化水平,提升近郊游的质量档次。(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旅游局、卫生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六)严格标准的实施监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食品企业不按强制性标准生产的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对食品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性食品生产加工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把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区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认真制订推进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食品企业是标准化专项推进的主体,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本企业相关标准,努力提高食品生产水平,把食品标准化推进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将结合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典型。
关键词 食品 安全 管理体制 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地被提到国务院的议事日程。那么,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食品质量检验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愿与同行共商榷。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报告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食源性疾病依然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卫生部近年来对食物中,目毒发生的析报告,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极大一部分是由于微生物引起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三条的规定,大量的肠炎和病毒、寄生虫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不在我国法定的传染病报告之中。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畅通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因此可以说,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
2、食品中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是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水产品中。一些地方在种养植中用激素药物以保收成,增加产量。如使用避孕药喂甲鱼、黄鳝等水产品;在草莓、番茄、香蕉、西瓜等农产品中使用催熟剂、膨胀剂等;二是农产品中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三是食品标准陈旧落后。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1070项食品国家标准,1164项食品行业标准以及大量的食品地方标准。为适应进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这么多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却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最早的还是在1981年制定的,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仅为23%。
3、新生物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主要代表的新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产品领域已显现出极大的市场潜力。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如番茄、大豆油等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这种生物安全所致的食品安全仍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国内外的研究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潜在的未知的危害。
4、不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一是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二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三是人为投毒等利用食品犯罪的形势严峻。
二、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顺,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在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职能交叉的模糊混乱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在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多个部委局,这无疑增加了地方政府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形成了“多龙治水”却“难成重拳”的局面。这种分散的、权限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加重了企业负担,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2、食品安全标准落后,体系不健全。根据目前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规定,卫生部制定卫生标准,质监局制定质量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标准。这就难免使食品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叠、指标不统一。对食品生产者来说,是否执行标准,执行什么机关的标准,卫生、质监、各行业主管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企业对执行哪个标准无所适从。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落后,财政保障不够。一是检验技术设备、人员分散在卫生、质监、农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数量不少,但由于各部门相互独立搞重复建设,因此在构成和布局上不能满足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二是财政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量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基层,由于基层财政困难,基层的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总体比较落后,有个别地方的检测甚至还停留在凭感观的层面。
三、加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对策
1、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总结《食品卫生法》及《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接轨。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按照先进、实用、配套的原则,加速与国际接轨。
2、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变分段管理为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树立“大卫生”的观念,从利于卫生、防病、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一个部门主管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在食品管理工作中的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结合现行的食品监督体制改革,组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代表国家专职行使食品监督管理权,其管理可由质检总局代管。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当前我国食品检测网络由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产品检测站、质监部门所属的检测中心和各类高校、科研机构所属的实验室组成。其中以质检部门所属的各级检验测试中心网络最为健全,力量最为强大。按照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的原则,必须尽快形成层次清晰、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力量强大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参考文献:
一、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建立管理处(场)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在管理处(场)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及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单位具体工作。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管理处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2、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积极落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4、在管理处(场)统一领导下,配合实施食品安全六大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实现工作目标。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和市场检查信息。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7、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网、责任网和流通网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确保本辖区食品安全。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力争每个行政村创办一家便利食品放心店,创建达标率不得低于90%。
10、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档案。
11、加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监管,辖区内集中供餐学校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农村集体集餐备案率达80%。加强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率达100%。
二、药品安全
(一)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在管理处(场)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促。
2、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依法开展检查。
3、协助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5、完成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6、完成管理处(场)交办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药品安工作目标
1、辖区无假劣药品,无非法渠道购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以行政监管为主体,技术监测为支撑,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乡镇、行政村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管网络运行实效,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诚信规范、主体清晰、效用稳定、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到95%以上的行政村,力争覆盖到100%的行政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xxx省药品管理条例》,乡镇食品药品干事和村级(社区)信息员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示范单位和示范经营户创建工作;完成辖区内创建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县(市)相关工作。
管理处(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目标予以确认,年终据此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xxx风景区管理处 (单位)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2010年全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执法能力,以体制改革、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监督为工作重点,大力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基础建设和内涵建设,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加快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今年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年,“两项体制”改革、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是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大步骤。一是尽快全面完成两项体制改革。未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的县市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六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一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切实做到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单列,班子、人员和财务独立设置和运行。二是加大对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督导力度,积极推进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参公管理。已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的卫生监督机构要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各地卫生局及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参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大势,争先参公,早参公早受益,为下一轮职能调整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三是按照医药卫生体制和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稳妥推进这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坚决执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各项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有序,认真履责,实现平稳和谐过度。四是抓住体制改革和参公时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保障水平。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推进体制改革和参公管理的同时,落实监督执法机构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经费投入,解决卫生监督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卫生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提前规划和稳步实施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装备设施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五是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和优化执法运行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保障到位、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新体系。
二、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本扭转非法行医严峻形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2009年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一是市卫生监督局在“春雷”行动的基础上,实行班子领导划区分片,包干负责,调整整合好监督资源,狠抓专项集中行动的落实,切实做到“全面清理、规范一批、处罚一批、取缔一批”,使医疗服务秩序明显规范,非法行医形势得到根本扭转。二是各地要统一行动和步骤,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一场整顿医疗市场和打击非法行医的攻坚战。三是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工商、计生、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加大查案办案力度,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地移送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专项行动,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广泛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全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全面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新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认真组织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风险监测评估、查处重大事故、信息、制定标准、新食品许可和检验机构规范六项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序地进行和过度。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继续抓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8号)精神,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持续深入地抓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整顿工作,在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到位之前,继续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
四、依法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服务,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面对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各地各单位要围绕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工作。一是积极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主导和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启动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以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审查评价为突破口,从源头上防控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增强对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能力,扩大重大建设项目和高危项目评价覆盖率,用好法律监管和行政手段,推进评价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大力加强职业监护监测工作,继续做好第二轮哨点监测和示范企业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四是继续加强职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要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继续加强和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文件,提高工作水平;五是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工作,依法开展放射人员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工作;六是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周”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推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一)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疾病防控措施和消毒监管。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疫情单位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和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继续做好血液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消毒产品、一次性用品和日常消毒的执法检查,重点是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批号和消毒效果监测进行检查。
(二)继续加大卫生执法查处案件力度,实行办案稽查和考核评议责任制。各地要适时成立“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规范和优化办案机制,将查办案件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内部稽查,开展处罚案卷评议活动,不断规范涉嫌犯罪地移送工作,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坚持公开考聘和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有针对性地吸收有用人才,抓好定期培训和阶段性集中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进修活动,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先进典型、开阔眼界、拓展思路。
(四)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小旅馆、小理发美容店、休闲娱乐、小浴池和游泳场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活动,不断提高监管整体水平。继续加强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和保障工作。
(五)继续加强事物中毒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六)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基层卫生监督模式和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乡村的卫生监督体系。
食品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数量巨大,再加上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多样化,现有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式,应借助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而它的关键点在寻找影响食品安全最突出的影响因素。消费者作为食品的直接使用者,感受最真切,他们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不仅能够反映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期望,而且能够反映对地方食品监管工作的认可度和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因此,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和统计评估以获取相关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寻找新常态下最需要监管的领域对提升监管效率、监管水平及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和信心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以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和政府监管为基础,以宁波市为例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深入探讨新常态下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研究设计
首先,传统的食品监管依赖于政府部门,但新常态下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导致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质疑。费威指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仅需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更需引入政府以外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王建华等提出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监管进行了重新定位,考虑纳入新的监管力量,强调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监督力量与政府监管的相互配合。
因此,该研究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化综合考虑,归纳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20 个影响因素: 质量状况、卫生程度、营养成分、新鲜程度、生产技术认证、食品加工过程、品牌生产、食品储藏与运输、食品安全有关法律、相关部门执法力度、重金属含量、添加剂使用、农药残留、政府政策、监管体系、经营及卫生许可认证、食品生产源头、食品包装、媒体监督、舆论评价。
2 研究基础
此次调查问卷主要由5 部分构成: 第1 部分是宁波居民对当地的食品安全的总体满意度状况; 第2 部分是宁波居民对食品安全的20 个影响因素的满意度及对因素与食品满意度相关性的认知情况; 第3 部分主要是人口学特征题,包括年龄、性别、婚姻、健康状态、学历、职业、家庭收入等; 第4 部分是受访者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认知: 包括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的处理办法、造成食品安全的社会因素等;第5 部分是对被调查者对未来宁波食品行业的信心程度: 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机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3 样本的特征分析
调查时总共发放问卷500 份,回收有效问卷427 份。受访者的男女比例为221∶ 206,已婚与未婚的比例为188∶ 239,城市与农村户口比例为206∶ 221,分布较为均衡。从人口年龄金字塔中可以看出,受访者主要集中在19 ~ 40 岁这一社会主要群体,且各年龄段在不同性别的分配较为均衡。从健康状况看,受访者主要集中在能够反映食品安全满意度的健康人群,符合实际。从家庭月收入看,受访者主要集中在2 000 ~ 6 000 元,比例为33. 7%,6 000 ~10 000元占了25. 8%,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所占的比例较少,与宁波居民的情况较为符合。从学历看,受访者主要集中在大专或大学本科以及中专或高中,这符合宁波当前城市居民的学历状况。从职业看,受访者涉及学生、工人、教师、农民、商业、服务业等各个职业范围,分布范围较广,代表性强。总之,从样本数据可以发现,问卷的发放情况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随机性,较为满意。
4 食品安全满意度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
政府监管因子与观测变量之间的关系。执法力度系数( 0. 87) 最大,然后依次是食品安全法律系数( 0. 86) 、生产技术认证系数( 0. 84) 、卫生许可证系数( 0. 83) 、监管体系系数( 0. 81) 、政府决策系数( 0. 79) 、储藏与运输系数( 0. 74) 。说明政府的执法力度对食品安全影响很大,相应的食品安全法、生产技术、卫生许可证和监管体系也至关重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生产技术认证和卫生许可证,加大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学合理的食品储藏与运输。
5舆论监督因子与观测变量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