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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们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我国已经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变,原有集体企业也大多进行了重组和转制。一系列的改革政策使得农业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在发展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给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加强统计调查方法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变得迫在眉睫,这需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对原有统计方法和制度进行变革,创新和改革在统计调查工作方法,以适应农村生产新形势的需要。
一、当前农业生产中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调查体制相对滞后,缺乏快速应变的长效机制。
现有的统计调查管理体制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及各业务的主管部门统计双轨同时运行。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是各自行事,没有有效的形成配合,统计的指标体系交叉重复导致“一数出多门”。还存在统计系统的内部里既有国家直属调查队又有地方的统计局,出现“一门出多数”的现象。政府综合统计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应该是全社会的,调查的内容也涵盖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本文由收集整理等众多方面。但是,他没有发挥好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和社会的重大调查数据的综合控制管理功能,工作模式都是发个统计文件就完了,与它的政府部门职能不相适应。
(二)统计调查方法应用简单,没有事后的校验和评估论证功能。
计划经济时的统计调查方法已经适应不了现在的市场经济,但是,现在还有一部分农业生产中还以全面调查为主,因为人力物力财力及调查的对象不同,对于基础薄弱的地方,这种常规统计调查方法大多成了走过场或者流于形式,统计的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虽然当前也有的采用抽样调查,但是应用的一般都是国属调查队,有些地方的统计部门也采用抽样调查,比如对农业的农产量和农民收支等数据进行调查,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调查网络,形不成规模,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的预测,也没有建成事后的校验和评估论证功能。
二、统计调查方法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应用研究
(一)丰富农业统计调查数据的内涵功能。
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农业生产信息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统计调查过程中,必须要把数字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调查,对于来自农村一线的各种生产调查,要对类别进行分组化归类整理,经过一乡一户直到全市的多次统分相结合的数据转换以后,继而形成每次每季每年的汇总表格。也只有经常从事农业生产实践及数据汇总的人,才可以明白统计数据里包括相对真实的软数据、真实性较强的硬数据以及根据对各村组生产实际的调查结果来进行科学推算的数据,以及明确统计数据内涵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更有利当好领导决策参谋。
这些汇总表中体现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数字总和,而有着深刻的内涵,以使人们直截了当的全面掌握农业生产实际中的调查数据,同时,也可以容易的从中发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使农技干部对当前的农业生产发展做出正确判断,继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推行多主题的抽样调查,建立科学实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份好的农业统计调查应该涉猎到农业生产的专题调查研究、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指标性数据落实情况、特色农业的区域化产业化生产状况、分品种种植状况和产量分析、产业结构调整的布局及农业生产的种植面积等内容的调查数据统计,应该是一种可以上下联动来建立的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及现行农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一体化运行体系。
(三)加强农村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拓展统计调查领域。
因为我国现行的常规统计调查的方法比较落后,很难及时的反映出多变市场的动态及农村经济在运行中的难点和热点。加强动态监测,成为统计调查的一个重要而急迫的任务。因此,需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这一方面进行加强,比如通过月报、快报、季报及年报相结合的方式,体现出监测的前瞻性,正确的分析判断出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多出统计精品,以期为农业生产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关键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工作;数据失真;统计机构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4-018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4.093
统计调查是围绕各类数据展开的,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关乎统计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也为未来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参考。随着国际组织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管理工作的研究深入,对于数据质量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中国国家统计局也从关键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改进和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水平。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当前制约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估方法上,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数据质量评估框架》(DQAF),主要从数据质量的前提条件、保证诚信、方法健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适用性及可获得性六个方面进行阐述;国内学者主要从统计数据质量的概念及衡量标准上,以国外数据质量管理经验和评价方法为参考,结合我国统计调查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改进数据质量评估。
1 统计调查中数据质量的内涵及标准研究
统计调查工作对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限于对调查数据准确性的考核,还应该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来全面认识。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统计调查工作都是建立在数据准确性基础上,并从减少数据统计误差、提升数据控制质量上来落实。随后,由于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人们对数据质量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对调查统计中数据特性的研究,更需要从用户视角来提升统计信息的满意度。为此,数据质量逐步衍生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而要建立与数据质量管理相对应的评估体系,则需要从调查数据的准确性、适用性、及时性、可比性、可行性和衔接性上进行全面考察。与此同时,对于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的标准研究,国际组织主要从数据质量涵义的解释及理解上进行研究,由于各统计机构之间的理解差异性,对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也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但就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从数据的准确性上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是正确的、可靠的,能够对客观事实进行反映,并能够被使用的准确信息;二是从数据的时效性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能够在用户做出决策之前提供参考分析;三是从数据的完整性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内容应该是全面的,不能存在残缺;四是从数据的适用性上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具有可用性,符合用户的需求;五是从数据的简便性上来看,能够从调查数据的统计中简明、扼要地反映相关问题。
2 当前统计调查中数据质量常见问题
以全面动态的视角来审视当前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改革及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期,随着机制转换、体制转轨而带来的新旧制度间的衔接问题,使得统计调查工作往往陷入被动;二是在统计职能上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无论是信息、咨询还是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全面及时的反映,服务对象对统计调查工作还存在误解,调查结果在指导生产、生活上还存在局限性;三是调查环境不理想,特别是在人、财、物等软硬环境相对薄弱的广大基层,统计调查环境不完善,制度宣传不到位,专业化术语与公众接受度相去甚远;四是缺乏完善的数据质量考核体系,构建完善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是提升统计公信力的基础,而对于简单的事后调查,已经难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迫切需要从统计调查全过程中来改进制度,从统计调查设计、实施、评估上健全完善;五是统计调查法制意识有待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对象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影响统计调查执法力度,也对统计调查申报制度、调查对象经济利益带来影响;六是统计调查数据失真问题,随着统计工作在不同层面的深入,对于政绩考核、地方利益以及不同阶层间的分歧较大,从而引发对统计数据的质疑;七是在统计调查中采用不同指标、不同统计方法上的差异性,对于统计结果的一致性和涵义模糊性问题缺乏可比性,甚至出现对统计数据的误解。
3 影响统计调查工作中数据质量的因素分析
3.1 经济环境变化,统计调查难度复杂化
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也带来了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难度。如调查对象的配合度较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增大,对经济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面临的非公有制调查工作往往成为统计调查的“黑洞”。
3.2 统计调查方法滞后,缺乏适应性
从国家统计局一再强调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工作来看,建立必要的周期性普查,辅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但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预期效果。以全面调查、层层汇总的方式所形成的统计体系依然存在,统计调查分工不明确而带来的业务上的重叠或交叉,对统计数据质量带来影响。同时,统计部门审批备案管理混乱,有些部门越权下发报表,未能履行统计制度,对各种统计信息、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缺乏全局性;另外,在统计信息上,一些单位未能从统计调查数据中进行引用,而是以浮夸数据、领导讲话数据等进行传播,也给统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再者,统计范围不完整,对于当前“抓大放小”原则下的统计工作,限额的设定往往存在不适用性,特别是在抽样调查工作中,对于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各调查机构来说,一个指标两个单位、两个方法的合成,使得统计结果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如在第三产业统计调查中,对于个体、私营经济因涉及行业部门较多,在数据搜集难度及科学性存在漏洞,导致数据质量失真。
3.3 统计基础薄弱,基层负担较重
从当前统计调查工作细化及实施上来看,基层统计力量相对薄弱,基层人员队伍不稳定。如在一些城乡及农村,由于乡镇统计工作多为兼职,再加上统计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对于统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带来影响;再如企业在改制后统计基础也较薄弱,多数统计兼职人员不熟悉统计业务,对于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认识不够;县级统计机构根基薄弱,县级统计部门建设不容乐观,人员少、素质低、任务重而带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势必影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3.4 人为干扰严重,统计调查监督不力
统计调查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很多统计活动与统计调查的主体、客体间的利益关系矛盾加剧,对统计工作各方关系协同带来阻碍。特别是某些地方领导的干预,对于统计调查工作缺乏相关监管与监督,如行政干预对调查数据质量的影响,都是造成统计调查数据失真的重要因素。
4 推进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升的有效对策
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管理,从问题中来探讨积极的改进对策:一方面依托政府的关注和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统计部门应该从法制化、科技化、管理科学化上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促进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4.1 强化体制改革,完善统计调查工作环境
进一步深化统计调查工作机制,从当前政府统计工作中,政府多重角色的转变上,引入全面考核及评价机制,尤其是在加强政府监督工作上:一要改进管理方法,从垂直管理上细化统计管理体系,实现对统计工作的直接领导;二要强化统计职能建设,特别是对地方统计的监督与审核,明确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做到业务分工不交叉、不重复;三要注重政府、企业、民间统计职能的划分,充分发挥各自潜能,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引入评价监督体系,增强统计调查数据的整体质量。
4.2 注重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培养,完善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对数据质量意识的全面宣传,从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技术手段上,狠抓全过程、全员参与管理,进一步落实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整个统计工作中的导向作用。如对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对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对统计调查数据资料的整理与甄别、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强调等,要从具体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标准上,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纠正,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好差错追溯制度,确保数据质量的统一性。
4.3 注重基层组织建设,构建高素质统计队伍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统计人员队伍是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对于县级及以下统计部门,要从人才的培养和建设上,尤其是在基层统计组织的管理上,一方面以资金投入来解决相关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统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统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注重基层统计人员内部管理,特别是从制度上构建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录入、交接、传递、审核、报送、归档等业务,积极开展基层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利用新知识来提升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4.4 注重统计法制建设,为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供法律支撑
法制化建设在统计工作中的推行,是提升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对现有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进行改革,转变重数字、轻实际的短视行为,要从具体实物指标上来进行反映工作实效,减少综合性指标、难以核实的统计指标,要加强对统计指标准确性的研究,特别是在事关社情民意的调查中,要从关注民生的指标中来提升数据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对统计工作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对于相关人和事,要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上进行严肃查处。
4.5 注重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
推进统计工作制度的改革,必然需要从构建新的指标体系上,避免GDP核算中数据失真的负面影响。为此,在统计调查方法上,尽早扭转传统报表统计的主导地位,逐步建立以科学普查为基础的,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和控制方法,强化对国家统计调查意识的培养,进一步提升国家调查在宏观经济服务中的能力;强化对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克服“数据不够三产凑”的统计乱象。另外,在统计信息发放管理制度上,要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上,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对于未经审批的统计项目或信息严禁,对于相关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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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连续性调查;社会经济研究;应用
中图分类号:C82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64-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不少调查对象都在发生变化,统计调查部门需要采取连续性统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定期性的公布,以此来形成时序统计数据。但在我国社会经济研究领域的实际应用中,连续性统计调查的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调查、估计方法比较落后,导致连续性统计调查结果无法准确反映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因此,研究连续性统计调查在社会经济研究领域的应用,对统计调查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连续性统计调查概述
在统计调查过程中,绝大多数调查总体随着时间延续而不断发生变化,或者是总体单位特征不断变化,例如居民月收入;或者是总体结构不断变化,例如人口的结构。为了及时掌握调查总体的情况,需要采用连续性统计调查,对总体进行估计。
连续性统计调查估计的目标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某一时点、时期,估计调查总体的特征,例如估计每月人均GDP;第二,针对某一时期,估计调查总体特征的整体平均水平,例如估计每月平均发病率;第三,针对总体特征,估计其变化情况,例如估计某一措施实施前后的变化情况;第四,针对某一事件,估计其变化情况,例如估计某地区上周流行感冒的发生率;第五,估计稀有总体特征,例如从连续统计调查的大样本中估计某罕见疾病的特征。
连续性统计调查的关键在于如何连续抽出调查总体的样本才能够全面、准确反映调查总体的情况,以及如何对调查总体进行准确的估计。根据调查目的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连续性统计调查分为重复、固定、轮换和分裂样本调查,其中重复样本调查指的是每次独立抽取样本,能够很好地反映总体的变化特征,适合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目标量的估计,但无法有效区分总体结构与单位特征随时间发生的变化,并且增加了调查的工作量和调查费用;固定样本调查指的是连续性统计调查一个样本,也叫做纵向调查,固定样本调查的调查间隔差异很大,可能是一周,也可能是半年甚至几年,调查期限通常持续许多年,尤其适合于上述第三目标量,并且减少了调查的工作量和调查费用,然而其增加了调查单元的负担,容易引起精度损失,同时也无法反映总体结构的变化,目前在实际调查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降低调查单元的负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轮换样本调查指的是持续轮换样本单元,每个样本单位仅持续几轮调查,例如加拿大的劳动力调查便采用这种调查方法,每个样本单元持续6个月,共有6个轮换样本,轮换样本调查兼具前两种连续性统计调查方法的优点,并克服了前两者的缺点,几乎适用于上述所有目标量的估计,尤其适用于第一、第二、第三目标量的估计,不仅大大地降低了调查单元的负担,控制了无回答现象,而且更好地反映出调查总体的发展状况,还减少了调查工作量,节省了经费,只要样本轮换与估计方法科学、得当,便能够有效保证估计精度;分裂样本调查指的是结合使用固定和轮换样本调查,或是结合使用固定和重复样本调查,因此分裂样本调查有一部分不发生变化,即固定样本,另一部分发生变化,即重复或轮换样本,这种方法结合了上述三种方法的优点,并有效克服了三者的缺点,适用于所有目标量的估计,然而分裂样本包含固定样本与重复或轮换样本,估计方法十分复杂,难以进行精确的估计,在实际调查中应用较少。
在实际调查中,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调查方法。如果调查总体变化缓慢,可以使用固定样本调查;如果调查总体变化很快,需要使用重复样本调查,也可以使用轮换样本调查,这两种方法的确定还需要结合调查部门的自身情况;如果是社会民意调查,分裂样本调查应用的也较多,而在其他领域该方法应用的较少,其实际应用范围较窄。
二、连续性统计调查在社会经济研究领域的应用
虽然我国早已经在社会经济研究领域采用样本轮换等方法来开展连续性统计调查,然而还存在样本轮换不合理、调查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重复性的浪费,还使得调查结果缺乏准确性和实际应用价值。我国在连续性统计调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比较滞后,相当多的科学理论和可行方法都得不到有效的应用,制约了连续性统计调查作用的发挥。因此,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可行的连续性抽样调查体系是我国统计调查领域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该体系的建立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结合我国国情,需要改革调查组织体系,改革抽样调查机构与项目。改革机构能够明确相关机构、人员的任务、经费来源、权利、数据评估办法、数据分析机制等内容,使统计调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为连续性统计调查提供组织保障;改革项目能够合理调整调查项目,明确调查机构、人员在调查项目上的分工职责,使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结合我国国情,需要改革调查方法体系,建立动态更新的抽样框,选择适宜的样本抽取与轮换方法、数据搜集与处理方法、抽样估计方法等等。
只有结合组织体系改革与方法体系改革,才能使连续性统计调查得到理论与方法的有机结合,实现适应我国国情的转变,使连续性统计调查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研究做出更好的服务。
三、总结
连续性统计调查是我国社会经济研究的重要手段,将其应用于社会经济研究领域还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抽样调查体系,才能使我国统计调查工作快速与国际接轨,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慧,刘建平.基于时间序列分析方法的连续性抽样调查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8(03).
关键词 统计调查;误差;统计调查质量
1 统计调查的概念
统计调查不仅要有明确的调查对象,而且调查对象是由具有某一或某些共同特征的许多个体构成的总体,同时构成总体的个体数要足够地多,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的个体单位数也要足够地多。统计调查对构成总体的许多独立个体的调查不是目的,综合与提炼许多独立个体信息资料才是统计调查的真正目的。因此,统计调查所获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取决于个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2 统计调查的种类
众所周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主体是统计信息,统计信息的获取建立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之上。统计调查搜集到的个体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质量。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种类的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质量的差异。
统计调查按是否对构成总体的全部个体进行调查,可以划分为全面统计调查与非全面统计调查两类。
全面统计调查指的是对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进行的调查,即要搜集总体中所有个体的个体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再按对总体中个体信息资料收集方式的不同,全面统计调查又可以划分为普查和全面统计报表两种。普查通常通过调查员借助普查表直接向个体搜集其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
3 统计调查误差的种类及特征
3.1 统计调查误差的概念。通常人们把由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并综合得到的总体规律性与总体实际客观规律性之间的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这种统计误差反映在统计调查指标上,就是由调查个体所得总体指标数值与总体实际指标数值之间的差别。
3.2 登记性统计调查误差、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 统计误差通常可以分为登记性统计误差和代表性误差两大类。所谓登记性误差就是指由于调查者或被调查者的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所得总体指标与总体实际指标之间的差异。
登记性统计误差具有如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登记性统计误差从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在实际统计调查中,登记性统计误差又不可避免。二是登记性统计误差一旦产生,误差的大小又不可以计量。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调查者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而且调查者能准确记录与整理分析这些个体信息资料,就可以避免登记性统计误差的产生。事实上,统计总体中的个体可能会基于各种考虑或顾虑不愿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
再者,即使调查总体中的个体主观想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但是由于被调查的个体缺少必要的数据记录,或没有相关数据,或个人信息资料记忆有误也可能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资料。
另一方面,即使被调查的个体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也可能因调查者数据记录不熟练、责任心不强造成记录错误,或者发生数据丢失以及分析、整理个体信息资料有误等,也会产生登记性统计误差。
最后,不论何种原因一旦导致了登记性误差的产生,登记性统计误差的大小是无法准确计量的。这是因为被调查者提供的个体信息资料中不真实、不准确的程度有多大、调查记录中有多少差错、个体信息资料整理、分析中又有多大差错等,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均是不可测度的。
综上所述,由于统计调查区别于非统计调查的特征之一就是要对构成总体的个体进行独立地调查,因此不管是全面统计调查还是非全面统计调查、不管是抽样调查还是非抽样调查都会产生登记性统计调查误差。
3.3 代表性统计误差、特征及产生的原因。所谓代表性统计误差指仅对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中部分个体进行调查,且仅仅根据这部分个体提供的信息资料综合提炼出关于这部分个体的一般数量特征(如部分个体的均值),并据此对总体实际均值做出判断所产生的一种差异。
代表性统计误差可以根据它是来自抽样调查还是非抽样调查区分为抽样误差(也称随机误差)和系统性误差两类。由抽样调查所产生的代表性误差称之为抽样误差,由非抽样调查所产生的代表性误差称为系统性统计误差。
抽样误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从理论上来说抽样误差无法避免,但是,在实际抽样调查中,抽样误差不仅可以采取一定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而且其大小也可以计算。
数理统计关于抽样的原理已经表明:只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构成总体中的所有个体先做适当的编排或分组,然后再遵循随机性原则抽选个体,就可以有效地降低抽样误差的大小。即在样本容量一定的前提下,对同一现象总体分别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整群随机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其抽样误差是有显著差异的。另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变重复抽样为不重复抽样也可以适当减小抽样误差。系统性代表误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从理论上来说系统性代表误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系统性代表误差一旦产生其大小又是不可计量的。系统性代表误差产生的根源在于:在从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中选取部分个体时没有遵循随机性原则,而是主观地、或部分主观地从总体中选取个体作为调查单位。
因此,人们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如果能有意识地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自觉地遵循随机性原则抽选部分个体,就可以避免系统性误差的产生。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各个阶层及个人对信息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也在不断改变。统计调查作为各种信息的根本来源势必会越来越受到人们更多地关注,也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统计调查活动中来。通过分析不同调查现象总体的具体特征,根据统计调查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方法,分析各种统计调查误差产生的可能原因,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手段防范某些统计调查误差的产生,从而实现在调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有效地提高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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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高;国有林场;统计调查;现状
Abstract: Fundamentally reverse the statistical work of” weak in the county, township, village in cold air in the home" situation, must have the correct ideas into statistical development plan of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powerful measures to the forestry statistical development into practical ability, leadership development, statistics relationship between, solid progress, make the forestry statistical basic work gradually legalized,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 trac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as the source of the information will be increasingly more attention, it is bound to be more and more people involved in the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to.
Key words: improve; state-owned forest farm; survey; status
中图分类号:[S75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构成总体的许多独立个体的调查不是目的,综合与提炼许多独立个体信息资料才是统计调查的真正目的。因此,统计调查所获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取决于个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而统计个体之所以有可能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个体信息资料,是因为统计个体担心一旦提供了个体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可能会为自己、他人或相关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国有林场统计工作调查现状。
1.1统计指标体系滞后,缺少应变对策,难以适应当地政府部门的需要 。
目前,统计指标主要是为了满足开展全面调查的需要而设置的,下级实施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相关指标。由于整体统计制度中全面指标相对滞后,而普查和抽样调查方案设计初衷就是为高层服务。
22领导不重视,统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较严重。
统计不是直接的经济管理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也就是没有物质产出,所以统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可以不要。特别在林场的基层部门,统计人员往往抽调到其它各部门,在完成各项中心工作之后,才来完成统计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林业统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三、统计调查的分类。
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主体是统计信息,统计信息的获取建立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之上。统计调查搜集到的个体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质量。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种类的统计调查获取个体信息资料质量的差异。统计调查可以划分为全面统计调查与非全面统计调查两类。
全面统计调查指的是对构成总体的所有个体进行的调查,即要搜集总体中所有个体的个体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再按对总体中个体信息资料收集方式的不同,全面统计调查又可以划分为普查和全面统计报表两种。普查通常通过调查员借助普查表直接向个体搜集其信息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
四、提高林业基层统计工作的方法,切实改进国有林场统计调查工作现状
4.1加强林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林业基层统计人员素质。只有加大培训的力度,各作业区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才能克服专业范围与自身水平的限制,真正做好林业的基层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关于加强统计“双基”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帮助调查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分级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4.2进一步完善林业统计调查体系。坚持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凡适合抽样调查的,一律用抽样调查方法。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应本着“准确、简化、系统、高效”的方针,本着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对现行的林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调整。
4.3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既是统计工作自身建设的本质需要,更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新的统计法,使各级领导和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法制观念,深刻认识按时、如实地报送统计报表与统计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均属违法行为。使每个林业统计调查单位对林业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落到实处。
4.4建立科学有效的林业数据质量评估体系。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与评估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可在单位统计部门内建立权威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心,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林业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完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时要围绕党政领导关注的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加大审核、评估的力度,多角度、全方位的进行审核评估。
4.5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林业统计基层的基础建设。林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想走出当前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扭转林业统计工作“弱在各分场、冷在作业区”的局面,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转化为谋划林业统计事业发展的正确思路,转化为促进林业统计事业发展的有力措施,转化为领导统计事业发展的实际能力,理顺关系,扎实推进,使林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组成:
⒈以个体经济为主,经营规模小且分散。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受各方条件的影响,结构组成主要是以个体经营为主,从业人员少,一般为人,且经营规模小,经营地点分散。近几年来加大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为了减轻和职工负担,减少浪费,降低成本,增加职工收入,精简机构,减少供养人员,对工交商建企业进行改制,一些富余人员被分流。一部分人转为从事土地承包,另一部分人则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由于受地理条件和环境的影响,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较慢。由于资金投入有限,非公有制经济主要以个体经济为主,经营规模小,经营地点分散。
⒉经营项目少。
由于基础设施差,特别是城镇建设发展较为缓慢,加上布局不合理,一定程度阻碍了二、三产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投入了一定资金进行小城镇建设,改善了环境面貌,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但由于资金困难,步伐缓慢,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造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项目少的局面。目前非公制经济经营项目主要以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为主,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⒊人员组成复杂。
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租赁承包、责任承包、国有民营多种承包形式。因此国有职工的身份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一部分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仍保留着职工身份;一部分人员则全部脱离了与的劳动关系,成为个体经营者;而另一部分人则是外来流动人员,无户口和劳动人事关系。
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存在的问题
⒈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体制改革不相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不适应,调查方法落后,制度不完善,这个问题越往越突出。普遍存在着调查方法简单、落后、指标设置不科学,因而造成调查数据不全面、可信度低,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情况。
⒉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概念和调查范围模糊,认识不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破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目前××普遍实行“两费自理”,土地租赁承包,“两权放开”,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造成有的数据统计在国有经济,有的数据统计在非公有制经济。例如在统计年底从业人员人数时,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的人员人数统计在国有职工人数中,其生产经营按国有经济统计,但统计运输业人员人数时,人数统计在个体劳动者人数中,其生产经营按个体运输业统计,其实这部分人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仍与保持劳动关系,是的正式职工,只不过是车辆全部是个人出资购买。有的存在着车辆落户在,人不属于,结果两个单位都不统计,存在着漏报现象。
⒊统计调查力量薄弱。
由于种种原因,统计力量始终薄弱。目前一般只设一名综合统计,什么专业都在干,什么报表都填,综合统计成了“万金油”。一方面要应付各种各样的报表,一方面要完成各种各样的调查任务。特别是一旦遇到大型普查任务或调查任务更是雪上加霜,疲备不堪。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不断扩大,其调查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调查对象户散、点多、复杂,但统计力量不增加,工作是辛辛苦苦干了,其数据令人难以置信。
⒋统计执法难。
虽然《统计法》已颁布好多年,但由于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人对统计法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被调查对象由于利益驱动从而造成数据虚报和瞒报。使统计人员在调查时已经察觉到被调查对象在有意识虚报或瞒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无可奈何。而又无专职统计执法机构,因此在实际统计调查中对统计违法行为无法执行,从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开展非公有制经济调查采取的方法
⒈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
随着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二、三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因此现行的统计调查方法已不能适应统计调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已势在必行。根据的实际情况,建立对非公有制经济抽样调查方法,是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重点,是获取完整、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做法是:分行业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名录库,编制抽样框,排除人为因素,按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从而以样本推断总体,做到调查数据准确、合法。
⒉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收支调查台账制度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行业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根据不同的生产周期和环节,建立健全非公制经济收支情况调查台账登记,可以减轻统计人员收集、整理、填报年报的工作量,又可以准确地掌握非公制经济的收入水平,使非公制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数出有据。
⒊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登记制度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统 计调查的复杂性,要协调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关系,统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方面的具体情况,借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从而建立统计登记制度,解决被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现象。
⒋编制科学、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调查统计指标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复杂性,要结合的实际情况,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需要,在设置指标时要体现“精炼、明了、实用”的原则,该细化的一定要细化,不该要的就不要设置。要注重反映经营水平、质量和效益方面的指标,避免不该要的指标一大堆,增加被调查对象的负担和厌烦性,从而保证调查的数据真实、准确。
⒌合理按排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调查时间。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特殊性,在调查时间上要合理掌握,统筹兼顾,要根据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做到调查时间和行业经营特点相结合。如果不择时间盲目进行调查就会出现数据大起大落的现象。因此每年应在经营淡季和经营旺季分别进行调查,以保证数据的合法性。
⒍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
由于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二、三产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是以个体、私营经济。一部分人向交纳管理费和五大保险,保留着职工的身分,但从事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因此要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保证数据的不重、不漏。对保留职工身份,从事第一产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农机具作价归户、牲畜作价归户),在统计时按国有经济进行统计,其生产经营按国有经济进行统计,从事第二、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业和其他服务业、运输业)则全部按个体进行统计。
⒎加强的统计调查力量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年年上升,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调查任务越来越多,调查的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统计力量依然薄弱,综合统计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应付其他任务,已是满负荷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经济调查队,人员由人以上组成,既能满足平时统计工作的需要,又能满足大型普查的需要。
⒏加大《统计法》执法力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阐明了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继而论述了统计调查的概念及统计调查方法分类;最后分析了现代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方法选择,以期对我国当前的交通行业运输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1 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交通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现代交通运输统计是社会运输统计和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交通行业运输统计的确定必须满足国家统法计对统计基本任务的总体要求。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可以确定为: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适用的统计手取,对交通行业提供现代运输服务的相关活动进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行使统计监督,为国家了解交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现代运输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制定交通行业和现代运输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依据;为交通行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交通现代运输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行组织、经营管理各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2 统计调查的概念
所谓统计调查就是根据统计研究预定的目的、要求和任务,运用各种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有关现象的各个单位的资料,对客观事物进行登记,取得寡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的工作过程。统计调查搜集来的资料有两种:一种是对被调查单位未做任何加工整理的原始资料,又称初级资料;另一种是搜集次级资料,也称间接资料,是指已经经过某个部门或地区加工整理过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统计资料,一切次级资料都是由原始资料加工整理而来。统计调查与了解、查明原因的一般性调查,既有相同之处,更有区别。相同之处表现为,它们都是为了认识、把握客观现象的本质和规律而进行的资料和情况的了解、搜集工作。区别表现为:①对象范围不同,统计研究运用大量观察法,需向较多的总体单位做调查,一般性调查的单位较少。②资料性质不同,统计调查以数字资料为主,一般性调查以情况资料为主。
3 统计调查方法分类
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是统计调查的重要问题。统计调查方法按调查对象可分为如下几类。
3.1 普查 普查是为了了解某种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状态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适用于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常调查而需要得到全面统计资料的现象。普查是一种大量的、一次性的、专门组织的调查,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调查方法。由于普查涉及面广、对象多,调查的内容和项目就不能太多太复杂,所以,普查项目只能限于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的描述,主要应用于较大范围的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
3.2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按照一定的表格和要求,自上而下统一布置,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科统计数据采集的方式。统计报表制度是我国管理部门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统计报表,可以全面系统地搜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统计资料,是反映国情国力的主要资料来源。
3.3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非全面调查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它是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观察,并用观察结果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调查方式,适用于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的现象。利用抽样调查资料可以检查、补充、修正全面调查的资料。抽样调查与其他非全面调查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调查单位;②以推断总体为目的,而且能够对推断结果的可靠性做出数学上的说明。
3.4 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专门组织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所要调查的总体中,只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重点单位在全部单位中,虽然只占一部分,但它们在所研究的现象的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能够反映全部总体的基本情况。重点调查主要采用专门调查的组织形式,有时也可以颁发定期统计报表,由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填报,定期观察这些重点单位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变动。重点调查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采用以企、事业单位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的报告法。
3.5 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是根据调查目的和任务,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取若干个有典型意义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对它们的分析与解剖认识同类事物的本质及发展变化规律,并用以指导和推动总体现象的发展。典型调查可以弥补其他调查方法的不足,为数字资料补充丰富的典型情况。典型调查的具体方法通常有直接观察法、个别访问和开调查会。其中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和比较可靠的方法。这种调查是讨论式的,即由调查者召集若干了解情况的人,按预定的调查提纲,提出问题展开讨论,把调查过程和研究过程结合起来,从中掌握第一手详细材料,达到预期的调查效果。
4 现代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方法选择
上文介绍的各种不同的统计调查方法,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统计对象日趋复杂,必须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才能搜集到丰富的统计资料;而且任何一种统计调查方法都有它的优越性与局限性,有不同的实施条件,单独采用某一种方法,难以较好地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统计工作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原则,现代交通运输统计宜采用抽样调查与普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并辅之以统计报表方法,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4.1 普查为基础 交通行业至今还未对运输进行过全面、深入的统计调查,因此统计部门很有必要对交通行业从事运输的基本单位进行普查,以了解现代交通运输的基本发展情况,并为今后相应的统计推算工作打好基础。如对于交通行业运输基础设施、投入产出、人力资源等,就有必要进行定期普查,了解其基本的发展状况。
4.2 抽样调查为主体 运输普查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且无法及时反映交通行业运输日新月异的变化状况,因此大量的统计信息还需要通过抽样调查,依据部分企业的资料,来推断总体的相关情况。如对现代交通运输效率及质量调查,就没有必要采用普查来反映其运行水平,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统计、计算,从而推算交通行业运输发展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抽样调查的调查单位少,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去完成,同时也便于对交通行业运输经济现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这样既可以节省调查费用又可以满足对统计时效和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即使在未来我国运输统计信息体系建立以后,仍然还需要采用抽样调查来弥补统计分析体系本身的结构性缺陷、细分市场的信息不足和信息时效性的滞后。
4.3 辅以统计报表制度 对于现代交通运输统计,可以适当采用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全面情况。日常报表是交通行业运输统计的主体部分,大量的运输统计数据可以从日常月报(季报、年报)中得到。目前,我国相关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尚不能由此全面获得所需数据,可在目前交通运输统计制度和运输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报表单位,再设置相关的统计报表来满足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1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