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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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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

第1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健全

当前,在以单位或企业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角色不够充足,由单位或企业发挥社会保障供给和实施的角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同时,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首先要做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义和保障社会发展稳定和安全。不同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规范了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的现实。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社会救助功能被弱化,影响了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在运行模式中存在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障基础设施薄弱,在职工失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缺乏需要的资金和设施,并且整个社会保障管理系统没有满足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甚至有些工作人员对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会保障资源有限的影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不健全,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进行。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准确把握离退休职工的具体情况,了解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同时还可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施中,依托社区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三)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过于分散

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过程中,离退休职工分布过于分散,管理人员对离退休职工的居住地方不熟悉,进而不方便对离退休职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这种状况加剧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难度。故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场所分散的问题已成为退休职工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强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需要将分散离退休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医疗等保障制度,促进企业离退休职工能够进行统一管理,帮助企业离退休人员可以方便地进行沟通与互动,进而丰富离退休职工的业余生活。因此,在对企业离退休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解决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的问题,这也是加强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管理的关键点。同时,在离退休职工管理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充分了解离退休职工的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管理已成为企业社会保障管理的重点之一。

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措施

(一)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且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程度,推进企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改革。不断扩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依照法律规定统筹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另外,针对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推进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促进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推动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盘活企业发展资产,健全离退休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失业保险就业系统的构成,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缩短失业持续时间,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辅助系统,制定促进再就业政策,同时,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促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逐步实施,进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另外,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理念

转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推动离退休职工更好地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重视离退休职工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文化共同发展,使离退休人员有着丰富多彩的生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离退休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应积极引导离退休职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总之,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活动中,应转变管理观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活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推行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千方百计促进职工再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发展社区服务,鼓励灵活就业,并制定专门的行业就业扶持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能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失业预警系统,丰富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对能力,增加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调整机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2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保费;征管工作

1 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参保认识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和覆盖,大多数人都有参保的意识和观念,在找工作时,把参与社会保险作为衡量用人单位正规与否的标准。虽然如此,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参保的认识不足,找工作时一味要求工资,却忽视了缴纳社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有了一定的困难。

1.2 法律意识不强

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我国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用人单位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却忽视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因而,在某些用人单位中,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切只能是听天由命。

1.3 虚报缴纳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的。但是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单位虚报职工的缴纳基数,将员工实际的工资收入,转换名目,以其他形式发放,如借加班费、考勤费、补助费等等。这样的做法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我国社保费的征缴水平。

1.4 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

现阶段社保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征收对象。而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还未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某些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由于用人单位不负责这些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劳务派遣单位的缴纳与否又存在核实难的问题,致使这些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以上情况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保费征缴的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的现状。

1.5 征管力度不够

目前,社保费的征缴由于核定和征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征管时时常出现管理脱节,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一直处于放任自如的局面。另外,对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社保费的征管整体力度下降。

1.6 缺乏统一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是目前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但是各省级部门在此基础上又出具了社保费征收的暂行管理办法,而在具体的征收规定上又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收缺少了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法规,又加上财务会计的制度不统一,导致了社保费征收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7 征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社保费的征管工作要求征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自我道德要求。但是许多征管人员在征收社保费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熟人好办事”,对熟悉的用人单位稽查的力度不够,忽视数据采集等现象;而对征收有困难的单位又存在“反正难查,查了也无用”的态度,这就造成了征管工作的失误,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2 社保费的征缴工作的建议

2.1 大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依法纳税一直是我国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在宣传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保险纳入到我国税法宣传的内容中去。加大力度宣传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全民的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在观念上的不足和误区,为社保费的征缴提供一个良好的征收氛围。例如,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宣传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增强人们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度,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依法征缴,强化征缴力度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钻征管漏洞,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要依法对这些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处罚措施的到位,给用人单位以警告。针对用人单位虚报缴纳基数,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稽查人员要按规定核实,找出用人单位的虚报实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面对现阶段社保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少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征管办法,保障未参保人员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确保人人有保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例如针对农村居民参保困难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办法,让占我国大部分比重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2.4 加强机构建设,制定统一征收标准

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加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确保社保费的核定管理与费用征收相统一。加强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审核管理和环节衔接,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手指公开,征管透明,确保社保费的足额征收。

2.5 完善征管程序,规范征管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程序是影响社保费征管能否快速、有效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规范与否是确保社保费征缴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要将征管程序不断完善,将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征管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保费征缴管理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全面。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社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全民参保,全民收益,是社保工作者的工作目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保险中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福利,是社保工作者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宣传,征管力度的加大、全民参保意识的提高都在无形中推动者社保费征缴工作由难变易,社保费的征管水平势必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卓,陈加奇,陈建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不利因素分析――以宁夏贺兰县为例[J].经济纵横,2008(11).

第3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落实公民权利、提升国民福祉、确保社会和谐、为国民提供可预期未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各国的经验表明,构建这项制度并实施落实,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尤其是实施和落实好坏,直接影响这项制度的效用和可持续发展。一项好的社会制度如果难以实施和落实,或者没有实施和落实好,就显现不出其“好”,甚至有可能会走向方面,违背制定者和构建者的初衷。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就我们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了解而言,其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设置不足,又有实施和落实不好问题,乃至两者相互影响。在实施和落实层面,主要是社会治理问题,其对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目前而言,从社会治理角度去探讨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研究相当不够,本文希望就此做些探索。

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社会治理阶段

回溯过去,中国社会保障建设更多地停留在制度变迁和建构上,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双轨”,到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体制转轨时期“残缺型”,再到本世纪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的“底线普惠”。城乡双轨表现为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更确切地说是单位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残缺型”与“双轨”不同的是,有一些原来在城镇体制内享受到单位福利的人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而被抛出体制,成为体制外的人员,其享受的保障减少了;与此同时,一大批进城的农村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之所以这是一个残缺型阶段,是因为单位保障制度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真正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是,参保对象存在着明显的户籍、所有制和区域差异,不少人没有被覆盖。只有进入21世纪,国家才意识到过去那种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体制内外差别、所有制差别等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于是开始“广覆盖、保基本”的“底线普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涵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等已经建立;但是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只限于非农领域;住房保障仅限于城镇居民人口,仅仅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政府开展了乡村危旧房改造。显然,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还在进行之中,其中人口“全覆盖”的问题更为突出。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11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77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704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062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03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另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907万人(1036.2万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5209.5人(2916.4万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222万人,占2014年末全国总人口136782万人的61.54%,还有38.46%没有被覆盖住。其中,全国720万左右公务员和35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属于单位养老保险,当然他们享受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其他许多人群。如果将他们纳入统计,那么当前中国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约达到88500万人,占总人口的64.7%左右,还有35.3%的人没有参与到养老保险之中(其中不少是未成年者)。从参保人数来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无疑是最多的,即便这个最多的保险覆盖面还有一定的缺口,可想而知,其他社会保险的缺口就更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711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2%,可以说已经对困难人群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实际数据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至少呈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没有全覆盖的问题;二是一些制度虽然实现了全覆盖,但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受到全覆盖。这两种情况分别又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还没有到成型的状态;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有了制度,但要惠及全民,还需要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由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来支撑。

这从社会保障建设要实现的目标变化上也可以看出: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从扩面开始,由于存在着双轨和残缺的问题,因此,将原先更多的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人们纳入到体制内,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扩面,也需要治理跟上,但是相对而言,政府会更偏重于制度修改、改革和创新。在最近10多年中,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具有“全覆盖”的特性,但是不同人群还是有着很不相同的待遇,而且还有一些人没有在实践上真正被覆盖,因此,均等化就成了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是均等化并不是一躇而蹴的,尤其涉及到社会各主体的参与和合作,就需要社会服务的配套,这些都关系社会治理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可能难以辐射到许多更需要保障的边缘人群,难以体现社会公正和透明。因此,均等化与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便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说,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还处于制度完善和健全阶段,那么从现在开始,社会治理则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关键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了社会治理新阶段。

以社会治理视角拓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社会治理在国外社会保障实践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和机制。一方面,社会保障需要靠社会治理来落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为服务后者而生的。社会保障大大提升了人们应对疾病、失业、贫困、老龄化等风险的能力,但是这背后需要相应的机制、条件来支持。比如,养老保障确实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那么提高了的经济能力就无法转化为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比如照料护理需求)。拿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来看,它不仅仅是一个保险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丰富的社会治理内容,或者说,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日语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包括身体清洁、协助饮食起居以及家务服务等,而“介护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运作的方式,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务常规化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标不同,“介护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介护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一套规则、标准,还需要一系列的机构,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介护是有级别认定标准的,需要认定的机构和专家,所以产生了“care manager”这样的职业,认定之后,由具体的人和机构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这就是一个社会治理过程。

不仅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所有其他保障方面,都牵涉到社会治理。医疗保障离不开社会治理。比如,什么样的缴费和报销规定更能吸引人们的参与。不同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从而决定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反过来,医疗保障的报销规定直接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也会左右医院的行为。在实践中,医疗保障牵扯到医院、病人、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销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关系,反过来建构出相应的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格局。在住房保障上,不同的制度设置也会影响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凯梅尼研究发现,不同的住房租赁政策会引发不同的住房需求和购房行为,从而对政府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他看来,租赁市场分两类,一类是营利型市场,另一类是社会型市场,认为“营利型租赁市场无法为一般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而国家不愿意采取一种使国营成本型租赁住房填补这个角色的政策,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家庭对于住房的选择……剩下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种是租住租金高昂、居住权没有保障的营利型租赁;另一种是购买自己的住房,从而制造出越来越多的购买住房的需求。可见,营利型市场策略具有强烈地提高私有住房需求的效用”[2]。不同的理念决定了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政策塑造了不同的市场,由此产生不同的政府和居民(或住户)行为,构筑市场、政策、政府、社会、居民的互动性治理关系。

社会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物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具体地说,社会治理有多层涵义:第一,参与者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个人、制度、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等;第二,它们针对的是共同事务,社会保障就是这样的共同事务;第三,在管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许多方法,有了这些方法,不同社会主体就可以就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进行折可、谈判、妥协和调适,最终达成合作;第四,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的持续过程;第五,在治理过程中会有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有可能是事先的安排,也可能是治理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它们既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又是社会治理的产物。就此而言,社会保障从制度建构到落实,显然是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社会保障“广覆盖”,是牵涉到千家万户、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共同事务,在管理这个共同事务中不同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想法、利益和需求,如果没有一系列综合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或者这些方法和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统合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就不能形成合作行动;当然,在冲突中也许会找到合作的方法和制度。

由此,我们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着重于制度―行动的关系问题:行动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路径进行?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会导致制度的演变?一个理想的制度就是让行动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能有效地反映和满足行动者的需求;是值得信赖和可预期的,即制度性信任和确定性;有着严格的、透明的、合理的规定和标准;有强大的技术、经费和组织支持体系。但是在现实中,行动经常会出现偏离制度的现象和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因为其他因素有可能比制度本身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制度与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基于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实施、运行轨迹,找出完善和发展方向。

制度―行动的张力: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治理问题

中国已经构筑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和劳动保障等确保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因此笔者拟以其为重点剖析对象,从制度和行动两个维度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的运行轨迹。从制度到行动,是一个社会运行和社会治理过程。虽然我们建构了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就如愿了,就能确保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了。我们既要拷问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又要分析制度是否落到行动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个法律从价值、基本原则到缴费、支付、基金运作、监管和惩处等,都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个法律所构筑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到实际运行。

1.一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操作和实施,或者不利于操作和实施

《社会保险》总则确立的社会保险价值是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怎样才算是共享发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呢?法律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也没有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给予科学的规定和解答。又比如,总则规定个人监督单位缴费、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但是,个人怎样才能真正地监督单位缴费呢?社会怎样监管基金呢?社会又是谁呢?社会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监管呢?抽象的、笼统的规定表现为,执行主体不明确、具体执行过程不清晰、具体标准缺乏等,由此给社会保险运行制造了许多麻烦。当前,对中国社会保险费负担是否太重问题,社会有很多的讨论,这自然牵涉到如何共享发展成果问题。而这是一个在法律上甚至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企业普遍觉得,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太高,企业负担太重,要求减负;而作为社会保险经费管理者,政府又觉得要维持社会保险经费的可持续性,缴费比例不能太低。目前,中国社会保险费用基本上是由单位或雇主和员工或雇员缴纳,五项保险缴费占据了工资的35%左右,而最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快,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负担,想方设法不跟一些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员工的社会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2013年国家卫计委对全国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均不到其人口总量的1/4”,其中养老保险只有22.7%,医疗保险为23.6%,工伤保险达到24.8%,住房公积金为8.7%。[4]我们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数字,比如北京的不少理发店都没有给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瞒报员工数量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法之规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是有权监督的,而现实是政府的权力尽管是清晰的,政府却没有精力和能力对所有企业实施监督;个人和社会的权力则缺乏实施机制,根本没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举报、查询”是个人和社会的主要监督手段,员工个人做此事面临许多障碍乃至代价,得不偿失。比如,“举报”得不到回应,员工有可能会被企业解雇,甚至会被以各种理由减扣应得的工资,乃至面临人身报复; “查询”也得不到社保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社会”的形式比较虚,没有相应的载体,也缺乏社会组织帮助员工实施监督的案例。所以,个人和社会监督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当然,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与一些临时性、流动性员工对参与社会保险不感兴趣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他们不感兴趣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只是他们发现,自己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流动到其他地方,或者回到家乡,他们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繁琐,部分社会统筹被扣留;于是,选择宁可不参加,不想去面对这些麻烦。

2.技术性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任何制度都有一整套技术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的制度是无法运作起来的。同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许多的技术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本身存在技术性问题,反过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账户是按照单位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技术性问题就出现了:职工人数怎么确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工资总额的比例又是如何确立?正如上文指出的,一些企业或单位为了减轻社保负担,就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因而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这种瞒报的背后原因不仅在于没有统计手段,更关键的是缺乏组织技术,也就是说,职工不能独立组织起来参与监督、管理和表达,这就是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性问题,降低给职工缴费的比例。同样,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缴费和养老金待遇上的技术性问题,是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缴费档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不少中青年农民头一年缴费让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后第二年就不缴费、不参保了,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设计让他们感受不到早缴费、早参保的好处。而且,他们更意识到缴纳100元在收益上是最好的,但是100元档对于养老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当下,不仅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不能激发人们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让参保人员吃亏的问题。有网民揭发城镇职工养老金有若干猫腻,如缴费15年拿不回成本,60%的替代率只是平均数等;推迟离退休年龄,增大对老百姓养老金的剥夺等。而不管揭秘科学与否,不管农民选择社保档次甚至不连续投保的行为是否理性,如果一个制度无法有效调动人们的行动,我们首先需要质疑的就是这个制度。比如,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国家推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旧农保),但是由于采用商业保险模式,激发不起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次新农保增大了国家的投入,比如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承担,有效地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设计缴费档次和享受水平上仍不能给予农民长期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了他们投保的热情。如果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为人们提供长期的可预期获益和信任,这样的制度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支持,就有趋向衰败的危险。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构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进行的。与制度产生张力的行动,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但前提是需要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它们能反映和表达对象的需求,向上传递真实的信息和压力,倒逼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改革创新。目前制度与行动的缺陷在于:最了解信息的基层政府没有动力向上传递全面信息,更不能反映民众的需求和不满;广大民众有表达、上传的强大愿望,但缺乏相应的途径。上级决策部门往往在没有强有力的依据,或者说局部依据的前提下,建构所谓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其中不免夹带着部门的“私利”,由此出现上级决策部门认为政策和制度非常合理,基层政府一味地去完成任务而缺乏修正的权力和动力,于是政策到了民众那里只能是被动接受或者消极抵抗。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就是这样一种状况:为了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老人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权利与子女参保行为挂钩,一些中青年农民为了父母享受基本养老金,不得不选择了参保,但是他们对缴费参保能为其未来养老带来好处并不看好,因此他们选择了100元档。基层的社保协官员也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性的。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持续缴费的动力,随时断缴的行为经常发生。对于一个制度运行来说,出现这样的一些行为,是很大的威胁,但是基层政府并没有将这些信息及时向上传递,当然,也许它们认为即使反映了,也未必获得重视。而民众更没有机制去反映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这就难以有效地促进一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实际上反映的正是社会治理的缺位问题。

不仅养老保险制度如此,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一项保障制度从抽象的原则规定到具体的技术路径设计乃至实施,都会影响到参加者的行为,而参加者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制度的反思性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其利益和需求的体现。由此制度与行为就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张力,合理的逻辑是社会治理走上了前台。广义地看,在任何国家,社会治理应该贯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技术路径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这样的全过程,从而有可能解决各种失灵和张力问题。正如有学者所强调“普世公共福利的散布和社会民主与劳工运动的兴起之间的相应关系”[5]。尽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似乎与此关系不大,社会问题的倒逼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但是被动的、缺乏积极的建构性。

由此可见,只有以社会治理的视角去观照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才可能更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即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保障的积极建构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英国等欧洲福利国家出现反对国家主导福利供给的声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由此被引入社会福利供给领域,出现分权和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英国和德国在福利上将中央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即所谓分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认识到扩大使用者的权利的重要性:“如何确保使用者有发言权,不仅是坐下来开开会而已,而是表达他们的需求,决定哪种水平的服务最符合他们的那些需求,并选定服务应该如何供给,又是由谁来提供?让使用者涉入决策过程、服务供给,甚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所有这些全都需要仔细思量。”[6]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碎片化特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目前正处于不断向上级政府集中的过程,这里也存在如何分权和集权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英国、法国、德国的分权更为复杂,中国的权责更不明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规划上地方政府没有什么权力,都是归于中央;但是,在落实中地方政府要承担职责。由于中国政府层级过多,即使在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权责不明,因此经常出现有权的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权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则要承担责任的现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而有权的政府,往往不顾具体情况出台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政策和制度规定,给无权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制造了“落实难题”。而为了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权的地方政府往往会采用一切手段去运作,以至于经常损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险缴费与其他政策捆绑使用,扭曲了自愿参保原则和精神;反过来,参保者也会采用一些手段去规避甚至对抗地方政府。这使得一个本来为民造福的制度,却演变为民众负担、官民摩擦,损害社会互信和秩序。因此,如果说欧洲国家的议题是分权的话,那么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建设上面临的主要是责权明晰问题。只有责权明晰的不同级政府,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有效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发展。

如果说分权、权责明晰旨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那么,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则是厘清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中国比欧洲国家更急迫。从社会治理角度去看,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虽然也确认多方责任、社会和个人监督参与等,但是在技术落实上缺乏路径、机制,尤其是缺乏权利和需求表达机制,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社会治理几乎缺席。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共识不够、信任不足、合作缺乏、团结意识差、投机心理强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持续发展的问题;反过来,也说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大瓶颈。从制度―行动来看,社会治理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社会保障建设和实践:

1.在制度改革上引入社会参与、协商讨论(乃至辩论)机制

当前在中国,有两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具争议、最缺乏社会共识:一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另一项是延迟退休年龄。这两项改革之所以引发那么大争议,关键在于它们触动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作为现有制度受益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改革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而延迟退休年龄则引发另外三种担忧:一是国家把养老问题转嫁给民众;二是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有权者)利用退休年龄延迟而更长时间地占据岗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增大年轻人就业困难。当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退休年龄延迟都会引发争议,问题不在于争议,而在于争议解决机制,即让不同意见者有表达、交流和达成妥协的机制。

首先,政府要向社会充分地释放改革意图,增加社会的了解。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提出不同的改革方案,让不同方案进行辩论、比较,相互取长补短;媒体、民众皆可通过各种平台参与讨论,使得方案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想法和需求。再次,经过全社会辩论而形成的改革方案,还需要经由人大进行辩论,以立法形式确立。“各色各样的服务使用团体,让这个议题变成福利辩论中不曾稍歇的焦点。”[7]也就是说,辩论是赋权使用者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和表现形式之一。要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更大的社会共识,各种改革方案的比较、辩论以及社会参与等势难避免,如此才可能化解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张力。这应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2.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有利无权无责、无权无责也无利的问题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是责权利不清的充分体现。由于责权利不清,在社会保障的实际治理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摩擦问题,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中,有关管理部门只想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给转移接续设置了重重难题;而农村流动人口无处申诉,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这反过来大大地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保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制度上“去地方化”、行动上“地方化”。所谓制度上“去地方化”,是指不要以县区、市为社会保障统筹单位,应建立全国性基本社会保障统筹和以省域为补充社会保障统筹的双层制度,从而减少政府责任主体,强化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达成责权清晰、合理匹配。所谓行动上“地方化”,即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运作权力和责任应委托给县市区,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乃至村社,各种费用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一部分转移支付,特别针对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部分用于向基层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合约,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责任机制。

3.社会保障建设离不开社会、民众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都将民众、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和运作中,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在实际治理和运行中,社会治理和民众参与缺乏有效的技术路径和机制,现有的企业三方谈判机制和基层社会自治机制,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促进社会保障建设的作用。国家需要专门就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开展专题研究,将协商民主辩论、互惠共赢机制引进来,真正为民众赋权,不仅让他们成为社会保障的消费者和使用者,而且让他们参与改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增强社会保障与民众需求的连接。人口流动、社区和村委会行政化、社会组织发育不良、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了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不能有效地表达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并监督、评估社会保障,使他们成为被动的使用者和消费者。一开始不少人对参加社会保障并不积极,尤其在农村和农民工群体当中,不少人对社会保障依然不信任。因此,在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与民众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并在基层社会构筑社会保障协会,让民众参与协会,以协会的形式实施对社会保障运行(比如缴费、报销等)的有效监督,使他们意识到社会保障确实能实现社会共济、济困解难、共享利益、改善生活质量,才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

第4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 挤出效应 社会保障制度 多元结构

按照社会学对居民储蓄性质和意义的理解,影响居民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诸种因素或变量,可以概括为,经济变数群和社会变数群。

所谓经济变数群,是指一组由经济关系作用于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收入、消费支出和资产持有量及资产持有结构等。就经济变数群对储蓄的影响而言,在社会变数群作用功能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收入增加,一方面储蓄总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从实证资料检验情况来看,有的国家的确是收入高、储蓄率也高,如德国居民收入在世界名列前茅,其居民储蓄亦较高。但有的国家情况则相反,例如美国的居民收入在世界上名列前几位,而其居民储蓄却排列到世界的后几位,战后初期的日本和现期的中国,居民收入都较低,但其储蓄率却雄居世界前列。

所谓社会变数群,是指一组由社会关系作用于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有社会分层、社会心态和动机、人口与家庭即社会群体以及社会制度等。上述两大变数群都对居民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发生作用。笔者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着重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居民储蓄和社会总储蓄的影响谈谈自己的看法。

1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又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

受我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具有多元结构的特征。首先是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上是由家庭承担。在社会福利方面,早熟与缺位并存。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早熟特征;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发达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实行社会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帐户按现收现付制,以年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个人帐户实行基金制。

2 居民储蓄变动的状况和特征

1996年以后连续5年来,我国居民储蓄以18%的高速度增长,储蓄率超过35%,这么高的储蓄率出现在一个人均收入不到800美元的国家是令人惊奇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公布的材料,中国的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前列。其中1989~1993年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居世界之首。2005年国内储蓄率高达51%,而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今年1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经突破了14.8万亿元,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可见,中国居民储蓄率水准之高已成为世界所公认。

通过比较分析,至少可以发现中国居民储蓄变动的几个主要社会经济特点:

(1)中国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居世界前列。

(2)个入储蓄率(每年个入新增储蓄额/每年个人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因而,中国居民储蓄具有长期行为的动机。

(3)个人储蓄总余额巨大,与当年个人可支配收入几乎等额,有些年份甚至超过当年个入可支配收入。并且居民储蓄支出范围还比较小,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被迫储蓄的性质。

(4)由于国民收人分配格局的变化和个人储蓄率的提高,全国总储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储蓄上升,而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下降。

(5)1988年储蓄增长率较上年增长率下降13.6个百分点,而1994年储蓄增长率较上年增长率上升14.9个百分点。1988年和1994年同样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两个高通胀年,但在储蓄增长率上反映出两个完全不同的态势。这表明在通胀环境下,由于居民心态及其心理承受力的不同,反映对储蓄的行为结果不同。

(6)城乡人均储蓄存款额相差近10倍之多,说明中国城乡社区居民在收入、消费以及储蓄社会心理预期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居民储蓄具有明显的二元社区储蓄结构特征。

(7)边际储蓄倾向呈非规则变化,有的年份高达60%,而有的年份出现负值6个百分点,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10倍之多。

3 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马丁费尔德斯坦提出了“挤出效应”,他认为,人们既然可以从公共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养老金收益,就可能减少为退休期消费而在工作积累财产的需要,这叫做“资产替代效应”,即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对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同时戴维斯利用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会使个人储蓄减少,一些学者还提出基金制会增加个人储蓄。

具体在我国说来,据央行统计表明,城乡居民储蓄年均存款呈增长趋势。笔者并不认为这就不存在着挤出效应;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影响着我国的居民个人储蓄。

(1)受城乡二元保障结构,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二元结构的制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覆盖范围狭窄,养老保险只是覆盖到了城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部分企业职工和少数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时也还没有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那些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的人要使自己病有所依,老有所养,就要靠自己或购买商业保险或投资或增加个人储蓄的方式为自己保障。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商业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很规范,并且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参保人员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让人们不敢放心购买;另一方面,我国投资渠道的狭窄和投资工具的匮乏以及股票市场的低迷状态和时而的不规范,使得投资者不敢贸然行动。于是储蓄成了最安全的资金去处,为了养老,为了突发事件,乃至为了子女的教育,居民选择了把储蓄作为了自己的“个人保障”。

(2)基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变迁的不可确定和相应政策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居民收入预期的未知性,为保证未来的消费水平和预防事故和灾难,他们只有节省开支增加储蓄。消费者并不只是简单地根据当前的收入作出消费决策,他们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长期收入前景来选择自己的消费行为,这就是著名的永久性或生命周期收入假说(萨缪尔森《经济学》)。居民今日储蓄往往是为了一种日后的消费。作为理性人的消费者,往往把当前消费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而提高当前储蓄。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下岗、就业、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使居民自己也不清楚自己要准备多少才能迎合未来的需要,这就带来了居民个人储蓄的增加。

(3)根据巴罗的“中性理论”,社会保障有可能被个人代际转移支付所补偿,抵消一部分挤出效应;另外如果存在着遗产动机,即当私人储蓄不仅仅为个人进行时,社会保障对于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应该为零。

(4)中华民族节约的优良传统,是一种长期的心理特质。“天晴带伞,食饱带粮”这是和西方享受消费“即时行乐”不同的地方。某种程度上,节约的传统美德限制了居民的当前消费,而是促成了他们的储蓄。

4 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对社会总储蓄的影响

社会总储蓄并不仅仅是指居民的个人储蓄,还包括政府储蓄、企业储蓄等。政府储蓄往往和国家一个时期的经济走向和社会秩序有很大关系;同时企业的储蓄也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笔者认为在不久的未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情况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良好结合能带来居民个人储蓄的下降,与此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相对增加,他们为居民的养老、医疗安全做了保障。

5 结语

当前我国的银行利率一再下调,但是居民储蓄的积极性不减。降息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分流储蓄,刺激消费,但1996年以来连续降息并没有实现预期目的。

高储蓄率虽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组的资金来源,但是储蓄率过高过快增长却又潜伏着巨大的隐患。过高的储蓄率导致内需不足。从宏观来看,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投资部分后的支出结构由消费和储蓄两部分组成,消费指现期消费,储蓄是未来消费。居民当期消费与储蓄存款有着反向联动关系,在可支配收入一定时,储蓄倾向的提高意味着当期消费的减少,其结果是削弱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消费需求的膨胀对国民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数据显示,近5年来,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10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平均为59.5%,比世界平均消费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消费需求不足,制约着国内需求的进一步扩大,使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另外,储蓄率过高也给银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有效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增长,是当前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分解居民未来生活之忧,从而起到释放储蓄,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和政治更是紧密相连的,社会制度的进步势必带来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望春.居民储蓄变动的若干社会因素初探[J]. 江汉论坛,1996(1)

2 李珍著.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第5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152-03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有效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取代现行的缴费方式,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在法规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并不能克服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困难,相反,只会增加大企业的负担,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理顺国家、单位与个人的收入分配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困难的主要原因,并非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方面的规范性和法制力度不够,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不完善引起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要发挥税收的特殊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税收调节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基本思路

(一)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构想

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想,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但经过争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1)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即纳税人的确定。社会保障的理想覆盖范围即理想的纳税人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应分城市和农村,不应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然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显然不现实;国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保障与其他从业人员有明显的差异,也暂不宜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应定位在包括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2)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则按其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可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可以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三个项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社会保障税按比例税率计征,可由国家规定弹性幅度比例税率,各省(市、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综合税率可在25%~30%之间确定,个人负担部分可在5%~10%之间确定。

(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十五”计划中单独列项,表明未来五年中国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将比原来预期更快一些。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制度。

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属重大课题,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实行完全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另一种是主张实行彻底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第三种是主张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国内学术界对第一种主张的批评是它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对第二种主张的批评是其缺乏社会共济;对第三种主张赞同的较多,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目前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改革,我国也最终选择了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

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后者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其特点是:社会保障税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税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经过慎重研究,我国拟将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目前的收费办法。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三、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相关策略

(一)实行一个统一,三个同步的改革策略

一个统一,就是统一国家财政,将政府的一切公共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再保留任何放在国家预算外、实行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办法的公共收支,也不再保留任何坐支、抵扣等管理办法,以便从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方面挖掉产生乱收费的根源。

三个同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城市和农村“费改税”同步。实践表明,城乡收费有着密切联系。农村乱收费项目许多是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压力,诸如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等增加支出但没有经费供给的任务,乡镇就不得不开征新的收费项目,以满足资金需要;反之,由于农村公共分配不规范,以及与上级政府职能范围缺少明确划分等,乡镇政府又常常将一些开支推向上级,挤压上级政府同意开征新费以满足其需要。这样,如果农村实行“费改税”而城市不实行,其成果就无法稳定。农村“费改税”如果不和城市“费改税”同步,城市乱收费项目一旦涉及农村,农村也就难免在“费改税”后出现新的乱收费。

二是清理收费项目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同步。现在的各项收费无论是否合理,都已打入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基数之中,其中不少合理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还在支撑着一些不合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撑着一些不应当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如果在清理收费项目中废除了一切不合理项目的同时,不进行政府职能转换和改革事业体制,解散那些不合理的机构,将不应由政府养活的事业推向市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再开新的收费,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三是“费改税”与调整优化国家预算支出结构同步。费改成税后,其收入自然会纳入国家预算,原来靠收费支撑的机构和各项事业,也就随之失去经费来源,从而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支持,否则会造成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矛盾尖锐,不能正常实现其职能,结果就不得不再回到自我创收、巧立名目收费来增加收入的老路。然而就财政来说,仅靠费改税增加的收入,是无法满足这些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需要的。在“费改税”后,财政依然按原来的行政事业支出结构供给经费是不可能的。出路只有一个,就是在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和事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大力压缩行政经费支出,同时实现财政转型,从计划经济财政向市场经济财政转换,从市场可以解决的各项事业供给中退出去,全面进入必须由政府实施的各项事务供给领域,保障这方面的各项基本需要,依照新的职能结构,全面调整和重新构建支出结构。这样,才能有效地满足各方面基本需要,使各方面没有必要再去自找财源,乱收费现象就可随之消失。

(二)建立流动性和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1.增强社会保障的流动性。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流动性的增强,意味着保障主体不管是在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还是在非国有企业就业,均享有失业、医疗、退休等社会保障,即受保障主体始终与保障基金紧密联结在一起,保障基金随着受保障主体流动而流动。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号、信用号、身份证号三号合一,否则就难以从制度上和技术上建立流动性很强的社会保障。

2.增强社会保障的广覆盖性。一要将国家公务员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既让国家公务员拿出工资的一部分,为社会互济增添力量,又让国家公务员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能够承受待岗、失业和养老的风险。二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地区差异很大的实际,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元化的,除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以外,还可建立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储蓄互助会等多种形式,同时充实农村五保户供养的资金来源,使农村五保制度真正做到名实相符。

(三)适度降低初始保障基线

1.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缴费率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决定的,而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考虑的是,将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率适当降低,如由40%左右下调到35%左右,这样,社会保障税刚开征时,税率就可定得低一些,然后随着社会保障项目的拓宽,逐步提高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在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同时,必须要适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因为,单纯降低缴费率会打破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与基金支付的理论平衡,在基金支付量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尝试通过扩大基金覆盖面来维持平衡,如将逐步涌进城市的青年农民纳入征税范畴,推进城市化进程。否则,政府将面临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危机,作为基金偿付的最后担保人,甚至还将面临严峻的政治风险。

2.适度降低工资替代率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激励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应将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水平由当前的90%左右降低到缴费工资的60%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已经降低的工资替代率水平提高起来,这是完全符合福利分配的规律的。

(四)择机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入市

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投资渠道多元化,社会保障资金不仅投资于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还投资于存款、抵押贷款、不动产、外国资产等;二是股票投资所占比重都比较高,尤其是美、英两国,其养老金投资于股票的比重分别占到46%和53%。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尤其是利用股票进行投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也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第一,要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多元化投资;第二,要允许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于股票。而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反过来又可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可以满足资本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解决其扩容压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每年收入与支出的总量相对稳定,不会有剧烈波动,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资本市场上短线投机的冲击,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可见,从法律上、证券市场上做好准备,在兼顾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择机而动,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有力手段。

(五)夯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基础

一、加大清理、催缴拖欠社会保障费的力度。欠费问题是长期困扰社会保障资金征集的一个大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征缴手段强硬、征收渠道通畅、网络系统健全等优势,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对于欠费数量大、欠费时间长的典型企业,采取新闻曝光等多种形式,并适当采用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力求将欠费降低到最低限度,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打下良好基础。

二、核实税基。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减少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名义缴费率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如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杜绝私营、个体经营者瞒报、少报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的现象。

三、搞好税源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监控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善税源监控效果。例如,社会保障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互补,纳税人为少缴社保税有可能少报职工人数,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又必须多报职工人数以扩大扣除额。如果利用社保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钳制性,把二者综合起来进行稽核监控,必然会取得良好效果。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 高培勇.中国税费改革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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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 民办高校 教师 社会保障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3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办学数量、办学模式,还是在办学水平上都有了较大发展,多年来为社会培养了许多实用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提升。党和政府也顺应时代需求,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障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事实上,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与公办高校一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民办高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体制、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民办高校教师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只有逐步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制,才能更有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本人在民办高校工作将近十年时间,现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重点谈一谈现阶段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情况,分析一下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并就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看法,以期给大家一些借鉴。

一、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都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然而,现实情况是民办高校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民办高校教师待遇不高,在出现纠纷时缺乏必要的保障。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虽然越来越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民办高校教师在社会保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和职业声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准公务员”形式的公办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 民办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从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状况来看,虽然有的高校为了招揽高素质的人才,开出了较高的薪资待遇,但从总体来看,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薪水平低于全国公办高校的平均水平,而其中青年教师的待遇在所有民办高校教师中是属于最低的。这造成了广大青年教师缺乏工作热情,从而导致了青年教师流失严重。除工资外,民办高校教师目前的社会保障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学校为其交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有的交“五险(外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也有的不交住房公积金,或者无任何保险可言。缴费的标准也不同,一种是按事业单位标准,一种是按企业单位标准。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因此多数民办高校为了节约办学成本,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民办高校教师的退休金比相应的公办高校教师要少很多。许多民办高校教师对于民办高校福利制度的信任度较低,有的甚至抱有完全不信任的态度。

第二、 民办高校教师职称、编制问题难以解决

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无力为教师解决职称、编制、评奖等问题。众所周知,一般公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评职称都很不容易,对于民办高校的教师来说就更难了。首先,民办高校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职称评定委员会,所有的材料都要递交到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参加专门针对民办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委员会。其次,民办高校职称评定名额非常有限。有的民办高校教师可能在工作年限、学历、科研成果等方面都达到了职称评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名额的限制,许多教师不能及时解决自己的职称问题。更有记者报道一些民办高校在职称评定上甚至采取“排队”的做法。此外,现有的编制制度是国家人事制度的一种,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之分,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才有。民办学校属于民营单位,一般不会给予国家编制。当然,极少数民办高校由于当地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给予部分事业编制,但都是属于自收自支,而且编制数量也非常有限。

第三、 民办高校教师无法充分参与到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去

民办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是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创办的教育机构。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主要管理者一般都是由出资人及其家族成员担任,多少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管理理念上沿袭着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采用“家长式”的、强制性的、被动的管理。学校的大小事务都由校长一个人说了算,其他职能部门没有直接决定的权利。有的民办高校也有教代会、工代会等制度,但大多数流于形式。由于害怕被解雇,教师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在遇到问题时不敢提,也不愿意提。教师不能真正的参与到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中去。

第四、 受经费制约,民办高校教师的发展空间狭窄

我国当前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经费来自于学生所缴纳的学费、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校友、企业的捐赠等,其中学生的学费是民办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了在社会上有影响力,能够招到一定的生源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把相当部分的经费用在了对外的招生宣传上,加上每月还要支付兼职教师相对高额的课时费,真正剩下的费用不是很多了,这制约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因此,各民办高校无法在教师的教育和培训上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教师学历提升或进修的费用也都由教师本人承担,在科研上的资金投入就更少了,这不利于民办高校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

二、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第一、 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欠完善

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综合起来看,民办高校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是有法可循的,但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如政策过于宽泛而不够到位、难以执行或法律适用不符等困难,因而令人们对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产生“似无却有,似有却无”之感;此外,由于法律部门、负责部门的多样化,碰到问题的时候又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局面。

第二、 缺乏良好的舆论环境

舆论是指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政策、行为、人员或产品所形成的看法和意见的公开表达。舆论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舆论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民办高校建设的队伍中来;良好的舆论也可以使民办高校的毕业生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也为民办高校赢得更多、更好的生源。

民办高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认识也逐步在提高。尽管如此,在现实的舆论上,人们对民办高校还是存在一定的偏见的,严重的还有歧视倾向。在有些人看来,民办学校不是“正规军”,学生的生源质量差,素质也不高,充其量只不过是对公立学校的一种补充,更有观点认为民办高校存在的必要性不大,是多余的。这些偏见不利于民办高校政策的制定,从而阻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壮大和持续发展,也给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第三、 相关组织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现阶段,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组织主要有教育工会、人事和人才派遣等机构。但是它们在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方面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教育工会,其主要的职能便是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并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但在现实中,教育工会主要成员往往受制于所在学校或上级单位。公办学校尚且如此,民办高校所谓的教育工会也就更难起到维护其教师合法权利的作用了。

第四、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办高校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政策的原因,民办高校招生批次往往是最后一批,生源质量相对于公办高校来说比较差。而民办高校得不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为了自己的发展,民办高校不得不扩大生源,从而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事件,如招生人员拿回扣,超计划招生等。因此,政府部门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对民办高校是否有违规招生等现象的执法检查上,较少顾及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

第五、民办高校管理者不够重视

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大多是出资人和举办者,很多民办高校管理者不愿意花很多的资金为广大教师购买保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他们认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开支,会加重学校的负担。

三、完善民办高校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 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这个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民办高校教师的待遇问题,从而在决定教师待遇问题上给了举办者很大的灵活度。因此,政府应该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可以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相应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等。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民办学校教师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又能综合考虑到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给了民办学校一定的约束。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民办教育法制化的一个进步,但两部法律提及的更多的是民办学校教师应具有的一些义务,对于如何保障教师权利的条款较少,而且不明确、不具体。

第二、 建立对民办高校良好的舆论环境

民办高校虽然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招生方面,各地往往将民办高校排在公办高校招生之后,因而民办高校的生源总体来说较差,这也给民办高校的教学与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从而造成许多民办高校教育质量不高;同时,少数民办高校为了抢夺生源,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这使得社会对于民办高校抱有怀疑甚至是不信任的态度。因此,我们要扭转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片面看法,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民办高校应注重自身的内涵建设,让社会了解民办高校,从而逐步认可并接受民办高校。媒体也可以向社会多宣传民办高校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成就,加深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进一步了解,从而促进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社会化。

第三、 拓宽民办高校资金来源

民办高校缺少政府的财政支持,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学费、董事会的投资、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等,其中以学生的学费为主要来源,走了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民办高校应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捐赠。同时,民办高校可以走向社会,主动和企业合作,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从而获得企业资金支持。学校也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资本的运营。民办高校只有具备了充足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四、民办高校管理者应转变自身观念

民办高校管理者应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要有长远的眼光,采取“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注重建立学校自身的社会保障体系,留住人才。学校可以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各环节的协调与沟通,按照最有利于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目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民办高校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教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即所谓的“年金制”。

第五、民办高校教师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许多民办高校教师对自己作为教师应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不清楚,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保护自己也一无所知。此外,民办高校教师中很大一部分人维权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人采取“能忍则忍”的办法,无意去维权,也不敢去维权。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应提高自身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自身利益受侵害时,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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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农村;制度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其关键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运作机制、覆盖人群、负担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与创新。但我们也发现,虽然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案在思路设计上,如果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这显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启动广大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国家的道路。为此,有必要按照发展经济因素市场的原则,依托家庭财产(土地)保障和财政支持,通过全面实行土地资本化,“以土地换社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开展。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为:

(一)农村总体上仍然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模式。这种保障模式的农用土地为生产资料,通过农产品生产获取劳动收入。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产生增加劳动力数量和“养儿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只是一种资源形式,不能够以完全的资本形态在市场上运作。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劳动收入,其财产性收入及资本收入极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来我国农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中纯收入增长的绝大部分为务工等劳动收入,大多数农户在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试点就发现,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很难在经济欠发达农村推行。

(二)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虚构化现象严重,村、组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要求的财力支付。这与城市中有各种类型用工单位及相应经济实力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这点上。一般只有在集体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转化一部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但目前这种收益大部分通过国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偿出让的过程为政府所得,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有限,最终受益很少,还产生了不少新问题。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扩大趋势,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实力雄厚,可以在城乡统筹发展上发挥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农村建设,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但就广大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当地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有限,城镇和工业缺乏对农村地区的足够的经济辐射及带动能力,且地方财力困窘,一些财政赤字县长期靠上级财政支撑。如有的县一年所增加的财政收入还不够当年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调资需要的开支,要依靠这些地方财政建立全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有关目标定位上要充分认识有关国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实力,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现实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代人成长周期以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加速凸显,2006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农村因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青年人大量转移,实际的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问题也更为严重。如四川劳务输出大县的“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就十分突出。农村人口结构畸型化。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达6000多万,约占全国老龄人口近70%。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当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广大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单纯依靠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劳动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渐弱化:农村人口的不稳定状况及“两栖”流动特征突出:外出人员返乡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及智能偏低者,这进一步加重了劳务输出地区(多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广覆盖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合作医疗、公共卫生、低保、五保、扶贫、救灾等),关键是财政补贴和财政兜底问题,能否实现有关目标及达到应有保障水平,与财力密切相关,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财政的支付能力为主体。按照现有的一些政策设计的思路,如果中央财政在支持力度上达不到一定水平,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部分。农民的保险费支付能力又直接取决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为80%,政府提供为20%的比重,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个人要一次缴纳近6000元现金,才能领取每月150元的养老金。如此缴费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参加有困难: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点生活补贴作用。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其参保的经济能力,以及重构集体经济运作的平台,启动农村家庭和集体组织(村组)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等问题,则是需要充分重视和重新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框架下,是很难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进,也是很缓慢的。但是我认为,如果在农村的财富之源——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土地的市场化水平,也与“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其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断提高,不需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其实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仍然是“赤字财政”,政府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十分低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企业人员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标准要求,财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问题。目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弱化。因此需要开辟财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来源。这种观点是基于人均农用土地数量不断减少.来自农用土地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和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的土地的农业用途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土地仅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配置的家庭经济资源形态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长潜力十分有限,当然很难发挥出有效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够通过解放思想,观念转变和体制创新,将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资本化,就可以地生财,为农村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从而为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

有关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设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对有条件在城镇定居已有稳定收入的农村户口家庭(即“农转非”家庭),通过与集体签订放弃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协议,便可以以彻底放弃家庭承包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为交换条件,取得由政府财政提供的法定劳动年龄结束后养老金的合约。即以放弃现期基本财产权而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标准可暂按当时、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的50%发放。这笔费用可由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为预期性的财政开支,并不需要现在来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长期不变,对稳定社会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时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闲置、撂荒和浪费。如近年来许多农村家庭成员早已转移到城镇就业,收入已相当稳定,但仍未放弃农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调查中发现,四川一些劳务输出大县,60%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以上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闲置或半闲置。这是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如果政府能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将这批土地“赎买”出,再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使之转变为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加以及时、充分利用,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缓解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耕地保护的沉重压力,对增加建设用地供给能力,推进城市化有积极的意义,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彻底离土转移和定居城市稳定就业。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人口城市化,需为离土进城农户同时配置两套土地。农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弃,同时在城市就业居住又要由政府为之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如果设想在2020年前全国有2亿农村人口转移入城,双重配置土地的资源总体数量惊人。此办法的实施对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公平。因为这些地区区位条件差,很难有工业项目布点和由政府征地带来的集体土地收益。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取得相当数量的外迁农户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当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新增耕地指标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笔土地收入。而当地政府利用有关指标区内调剂,可以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统筹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利用有关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为留土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此举可使离土农民和留土农民均能从中受益,使集体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也得以真实体现。

(二)对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等社会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除住房重新安置外,还应包括对劳动人口的城镇就业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为有关家庭全体成员提供养老等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均应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市场收益来支付,即一般人讲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形式。而对非社会公益性质的土地征用,则应考虑尽快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市场,直接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土地的乡村集体进行“招拍挂”等方式的交易谈判,以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当地政府则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监督有关交易、谈判活动依法进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从农村集体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税,并为用地单位办国有产权证书及用地协议等。政府应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收益必须按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办养老等保险,或直接从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社保基金,以体现“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转为交易中介性质,通过市场方式达到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的工业等用地采取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方式则不太妥当.因为企业经营有很大的风险(如发生企业亏损或破产的情况),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业的资产转移、积累再投资等问题,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发挥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开放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本化运作经营的范围,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规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围乡镇、旅游度假地的农村集体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了数量不少的所谓“小产权“商品房,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其价格低于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商开发的商品房(即“大产权“商品房)。“小产权”商品房虽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但又是客观上普遍发生的事物,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农用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与国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政府)对土地收益的博弈结果。事实上,我国城市中广泛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国有土地修建廉价的“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情况,其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的价格,可见政府在国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规范。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农村“小产权”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级地方政府也无从入手加以妥善处理。其解决办法可考虑为承认其合法性,但严格限定只能在现有的农村非农用地(如农民宅基地、废弃的乡镇企业用地、交通用地等)上开发:也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使乡村居民点集中的方式,在节约出来的集体产权的宅基地上进行集中开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政府可明确规定对过去和今后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补收、征收土地占用税和高额的房产交易税,专项用于土地开发资金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从而为国家开辟一大税源以充实城乡养老基金。

(四)对广大留地农民家庭,要通过建立土地租赁合作社等方式,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将耕地等作为股份投资,获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农户与产业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农民既可在当地农业公司中作农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也可外出务工,获取务工收入。在一部分农户彻底离土放弃承包地的基础上,扩大部分种植专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家庭收入显著增加。只有在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农业土地等资源的生态、保健和文化功能,创造社会财富。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留土农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围的林盘、果园等农用地发展家庭第三产业,使农村土地获取资本化的收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按照过去用集体土地办乡镇企业的方式在农村发展工业,为农民争取土地收益。工业布局有其客观规律,如区位条件等对生产成本制约很大,农村或农民自己办工业,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乡村发展工业还有“三废”排放、处理不力的环境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难以解决。

第8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收支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010-02

目前,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 000美元,这是中国多种矛盾的凸显期。这一时期,收入出现了严重的分化,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的负面作用,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后果之一,对中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当前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内在联系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保障的性质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其与公共财政存在内在联系。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都具有典型公共产品特征。尽管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但社会保障中的基本保障,比如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公共性是非常明显的[1]。

从社会保障具有互济性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经济基础条件下,资源和个人能力还有社会环境的差异,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多寡存在很大的不同,收入分配的不均,造成个人生活条件的不同,会对社会公平造成损害。社会保障是在第一次市场分配之后,政府统筹社会财富,按照成员需要提供生活资料,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以公共财政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的阶层。因此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公共财政的一种互济行为。

从社会保障具有风险负担性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凭借社会的共同力量,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社会保障的原理在于:把个人的短期较大的、难以抵御的风险,转化为长期较小的风险,并由社会共同分担。社会保障存在的前提即社会成员风险的可分担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追求社会的公共目标。

从社会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角度来看,要想使社会成员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达到社会公平,需要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使处于劣势者得到补充的社会产品份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通过资金的筹集与支付,使社会产品的分配更加趋于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是出于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为基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的功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2]。因此,公共财政的出发点与社会保障是一致的。社会保障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一种手段,作为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支持。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可以有效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持久的制度支持。

(二)公共财政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保证

首先,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公共财政是一种契约财政,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即政府收取税收,必须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纳税人为获取公共服务,必须付出纳税的代价。社会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减震器和调节器,是纳税人需要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必须由政府承担起供给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提供财力的支持。

其次,社会保障是优值品。优值品指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效用评价低于该产品应有的效用评价的物品。因为消费者未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给其带来的利益,使其对产品的效用评价过低,若任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市场提供的优值品数量会低于资源配置的最佳水平,从而造成资源配置不足的效率损失。

二、社会保障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现实依据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过大,个人空账规模空前

从1995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轨,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对转轨成本事先没有一个清楚的衡量,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实际上占用了职工的个人账户,造成个人账户的基金因被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不足而存在空账运转,且要支付“空账户”的利息,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因统账一体造成职责不清,进而导致统筹账户基金透支个人账户基金。所以,中国个人账户在一开始就出现了“空账”的问题,而且,逐年递增,达到一个相当大的规模。截至2004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达7 400亿元,而且每年以1 000多亿元的规模扩大。在北京大学的一次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透露了上述数字[3]。

(二)积累资金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胀率和空账规模上升的速度

社保资金的收益率远远低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评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绩效,通常采用的衡量指标是实际收益率,即基金投资取得的名义收益率扣除同期通货膨胀因素后的收益率。如果基金投资的名义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说明基金在同期内贬值。用这一指标衡量,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实际收益率都不理想。例如,从社保基金成立几年来的累计收益看,按资本加权计算,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48%,和同期累计通货膨胀率5.04%相比,高出了6.44个百分点[4]。同时考虑空账规模的上升也达到惊人的程度,中国的社保资金积累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空账规模和同期的收益率。

(三)社会保险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纳费额。条例同时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4]。根据条例规定,社保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财政部门需将保费的发放亦由社保机构负责。于是社保机构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再返拨给社保机构由其发放。

(四)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需转移支付调节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社会保障水平也很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省级财政的规模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规模,在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最多的是辽宁,达到263.38亿元,占全国比重的7.84%,但人口比重最大的河南社会保障支出是168.06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占全国比重的5%。按照瓦格纳法则来看: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公共支出的规模也会加大。所以,要提高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就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支能力,提高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要缩小各地区间的差距,就应当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尤其是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的公共财政举措

(一)增加公共财政收入来源,夯实社保资金基础

社保资金的来源依靠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所以夯实社保资金的基础就要通过扩大税收来源,增加就业,加强中央财权等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根本上为社保资金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账户空账和个人账户预期收益率低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出现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这些问题,而且,目前中国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并不理想,普遍存在着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况,企业欠费问题也比较严重。此外,大多数职工并没有按照实际收入上缴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保基金的来源大大减少。

(二)提高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首先,提高社保资金统筹层次。这是在国务院决定中所提到的,统筹层次的提高符合社会保险的基础理论,有利于统筹调剂。但本文的考虑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承担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应达到全国统筹,原因是在目前达到省级统筹之后,并不能完全解决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所带来的保险转移问题,并且省级统筹必然会导致各地方权力的分割和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

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有利于加大收入分配的力度,全国的退休职工都将以同一个标准领取保险金。我们设立个人账户制度主要是解决效率和激励问题,社会统筹所负责的基础养老金应该更多的考虑公平,至于不同地区的生活费用差异问题我想可以在实际实施中加入物价指数进行调节。

其次,中央对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是为了保证国家宏观层面的公平,但是一味依靠中央的转移支付力度会增大中央的财政负担,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最终社会保障的提高依靠的是地方对个人收入的提高,而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保证基本的就业。

(三)优化公共财政收支结构,开展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当前中国公共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比重较大,这是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容忽视的一个情况是中国当前的贫富分化也达到一个不得不解决的程度,所以,作为社会公平平衡器的社会保障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逐年递增,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是这部分支出覆盖的群体比较窄,所以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就应该加大社会保障的支出力度。

一方面要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收入,当前中国公共财政存在一个大规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至关重要。使用不当会造成寻租腐败,所以应尽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以将这部分资金纳入财政收支体系,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比如当前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欠妥,税负过重不利于资本的引进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因此应该优化公共财政收支结构,开展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四)统一社保资金运营模式,建立保值增值新机制

根据各地社保资金结余较大、保值增值困难的实际,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社保资金在保证正常支出前提下的投资运营政策,尽量通过全国社保资金理事会等权威机构,将地方社保资金结余统筹运营,拓展投资渠道,重点投向电力、交通、石油等利润较高、收益较稳定的行业,使社保基金发挥更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洪银兴,刘小川,尚长风.公共财政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3.

[2]肖莉.2004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为2.43%[EB/OL].省略/chinese/FI-c/836684.htm.

第9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综述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成因

全面、客观认识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准确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是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改革方向及对策的基点。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制度改革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2亿多人。但不容忽视的是大多数农民工的处境相当艰难:他们的生活环境普遍较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子女就读,费用昂贵;薪金难以按时领取;文化生活单调贫乏;工作安全保障程度低。而这部分人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容回避和忽视的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而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户籍制度问题(这一点将在原因分析中详解)

2.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

(1)劳动报酬: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劳动技能的限制,整体收入水平普遍低(黄黎平,2006)。据农业部得调查显示,2002年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为5579元,也就是说每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仅有466元,大约是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黄黎平,2006)。

(2)劳动条件: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集中在“3D”(险、脏、难的英文字母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上,工作条件恶劣(刘丽娟,2006),工作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工伤事故时常发生。

3.社会保险问题

国家支持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保障理应是全国职工福利的一部分,长期以来这部分福利只是覆盖城镇职工,虽然近年来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其覆盖面较为狭窄,绝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没有社会保障,拿的只有“”工资(彭宅文,2006)。即使有少量的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但在享受保险待遇、投诉索赔、返乡退休等方面,处处遇到难题(黄黎平,2006)。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成因分析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刘丽娟,2006)。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从根本上起源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黄黎平,2006),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角度讲,他们却是农民工(曾振国,2006)。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却使他们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从事着工人的工作,却碍于没有工人身份,得不到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由此,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没有起码的劳动福利保障(曾振国,2006)。同时,这种尴尬也延续到他们的子女,使得他们难以享用当地城市的教育资源(曾振国,2006)。

(2)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政策的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刘丽娟,2006)。这是因为,一方面,保护农民工的立法数量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虽属“工”,但大多数劳动法规都未提及这一特殊群体利益的保障问题,导致一些用工主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侵犯农民工的利益。

(3)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财力支持不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刘丽娟,2006)。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不同问题,不同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对策,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赞同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对进城就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实行同工同酬,执行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即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只要农民工按要求参保、按标准缴费、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增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减轻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职工的诸多特点,直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现实。其具体原因在于:农民工是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为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城镇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越了多数农民工的实际支付能力;社会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会损失一大部分社会保障权益;参保农民工一旦发生医疗和工伤费用,往往难以承受城市过高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而被迫返乡,从而无法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据此,有人说这种做法是“企业尽了责任,政府得了实惠,农民工丢了权益”。

第二种观点是统筹城乡,重新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一种新思路是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着力于建立制度模式全国统一、覆盖城乡居民、城乡和地区保障待遇有所差别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此一并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我们必须承认,现行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是完善的,制度设计不够科学,覆盖面过窄且扩面难,财政和企业负担重,管理和运行成本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长期滞后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早主动代价也低,而且,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件。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解决约2亿农民工(进城务工约1亿人、在乡就地非农转移约1亿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但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一次重大机遇。

在《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一书中,卢海元同志提出的设想方案正与第二种观点不谋而合。他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城镇化联系在一起,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与解决“三农问题”结合在一起,提出了设想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要求,适当降低费率延长缴费期限,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保,提高服务管理社会化程度,推进基金投资运营市场化,确保基金增值幅度,建立基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增长机制。

(2)建立实物换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路径。根据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历史起点的差异和存在“双重经济保障”的现实,农民工应该实施以土地换保障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实物换保障”,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并从城乡两个方向同步推进农民工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3)建立健全农民工退出机制。该观点认为应该建立适应城镇化要求的土地制度,应该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重点通过设立土地银行,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确立土地资产化经营的新机制。同时,农村土地制度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同步进行协调推进。

参考文献:

[1]彭宅文,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6(1)

[2]刘丽娟.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6(12)

[3]曾振国.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科技经济市场,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