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林地承包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林地承包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林地承包合同

第1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物四至及亩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亩数:约50亩。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每年 (¥ )。实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证此林地产权清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五、乙方对所租赁的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租。

六、如在租赁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此林地时,此合同无条件终止,但甲方应从征地补偿款中向乙方支付当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优先租赁权,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赁经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治理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二甲方(出租方):王弼臣 身份证号码:6102411 乙方(承租方):贾富旺 身份证号码:6022417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本村承包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承包地位于昌黎县大蒲河镇杨家营村村南,地块名为“贾家坟”,土地亩数为3亩,东临贾玉林承包地,西临贾志宏承包地,南临卜营村的土地,北临贾志广的承包地。

二、租赁期限为20xx年,即自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8月9日为止。

三、该承包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一年一给付,给付时间为上打租,即于每年的8月9日前给付下年租金。

四、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的用途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农林作物,进行畜牧养殖等。

五、甲方允许乙方在该块土地上兴建进行农业经营等所必须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租期届满时,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由乙方负责拆除并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则因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归甲方;如其它单位、组织、个人等因需使用该土地而解除本合同,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由种植,甲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必须保证交地时水、电、路等畅通无阻,履行期内,如出现水、电、路等人为障碍,甲方需协助乙方向有关机关、个人协调解决。

九、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承包地以转包、转租等形式将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给第三人,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赔偿。乙方无故也不得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一、如乙方在该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兴建临时设施、建筑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9日

承包地租赁合同范文三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填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组面积约 余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地承包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土地方位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叁拾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三、甲方将以上土地出租给乙方用做养殖、种植、农产品深加工,不能改变用途。土地所有权必须归甲方所有,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承包租用金交付方式

1、以上土地的承包租用金为每年每亩耕地为荒坡为 元,承包所有土地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在承包租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付款,乙方必须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一年土地租用金。若逾期两个月无兑现租金,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3、合同签定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随意变更土地承包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无偿提供给乙方现有的道路

3、保障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尽力保护乙方生产环境和日常生产关系的协调。

5、在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此地,乙方所建附属物及损失的赔偿金归乙方所用。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所有,此时甲方无条件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对该项目有优惠政策,由乙方享用。

2、乙方可在承包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与承包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要保护好自然环境,搞好水土保持。

4、在生产经营期内,如对空气、水源造成污染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生产过程中,需要工人时,在同行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使用甲方的劳动力。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造成损失,有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 。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务必遵守,若有违约,违约金为租金的30%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

第3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  元/亩  亩×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4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 违约 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方的义务

第5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家庭承包的承办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上仅是设立承包经营权及明确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必要的费用交纳义务的形式,其内容不能与法定内容相异。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承包期限是否合法。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系法定期限,即耕地30年、林地30年至70年,上述期限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如原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载明的期限低于上述法定期限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延长。对于法律未作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则可将法定与约定有机结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是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其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民主决议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主要使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承办人自动交回承包地。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3、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收或收回使用权的。5、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如自然灾害。6、承办人丧失经营能力的。7、承办人死亡又不符合继承条件或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8、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由此可见,除非在承包期内主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原先的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内容违法法律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但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三、此外,对其他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有严重损害土地资源或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违反则合同无效,反之有效。尤其需把握一点,所有剥夺或限制家庭承包经营权法定权利的条款均为无效。(编辑:琛哥)

第6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我市通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体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各种经营形式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做到产权归属清晰、经营实体落实,林业生产关系得到了有效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和推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动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显而易见,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显的,也是实在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乡镇林场山场权属的纠纷问题,就给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响。乡镇林场山场的权属纠纷问题由来已久,过去也上访不断,而在此次林改中这些问题又更加凸现。这些问题都是在我国各个不同时期所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化期间的划拨问题。如1958年国家实行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一些公社根据中央精神和省上领导的意见,号召群众山林、耕地入社,并于当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场,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实行了公社一级核算。1982年林业“三定”时,应各大队的要求,从公社林场中划拨了101578亩山林给大队经营,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权定证给公社林场。这些林场拥有山、林权属是化一级核算的产物,也是符合当时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当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的肯定。二是上个世纪70年代消灭荒山后的山场权属问题。70年代国家号召各地植树造林、消灭荒山,我县也积极响应。当时我市有许多地处偏僻、人迹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组织人力进行植树造林的,而在造林后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场进行管理和养护,因而这些山场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场进行经营的。在此次林改中,有部分村民提出,这些山场原来都是大队、生产队的,因此应当归还给村集体所有。而林场则认为这些当时都是荒山,是由林场组织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不能说要归还就归还。三是委托承包经营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在林改前,有些村集体所有的山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就委托给乡镇林场进行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但承包合同签订得十分不规范,不仅许多合同的签订没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连经营期限都未写上,承包上缴利润和山价款也未做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产生了一些纠纷。

我国的林业政策经过了几次较大的变革,特别是1958年化期间山林、耕地入社,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进行划拨的。又如70年代消灭荒山时的植树造林,也是响应中央的号召,按照林业部谁造谁有的政策进行的,所造林的山场也多是比较偏僻、人迹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各乡镇应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情况,本着认真面对、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不把矛盾上交,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对此,本人就结合在工作中接洽、处理和反馈林改问题中的一些体会,谈几点粗浅看法:

1.尊重历史,规范经营。我市各乡镇林场的山场划拨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符合当时的林业政策,也基本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应当以稳定为主,不宜做太大的调整。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引发林区的不稳定因素。但对于一些划拨后在1983年林业定权时又确权给村集体的林地,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村里。对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如有的承包经营合同连经营期限都没有规定、有的则是因为山价款太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等等,都应当予以规范。如麻沙镇在去年林改中,因为承包合同中的问题引发了村民不断上访,引起了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村集体林木承包经营合同的规范力度,有的减少了经营期限、有的则中止承包合同归还给集体所有,使全镇的林改工作顺利进行,广大群众也较为满意。

第7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一、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农场建设开发后属国有制企业,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是国革形成的,其档案管理起步较晚,并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及时将合同档案作为档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管理中处于边缘化。农场土地承包初期,一是对土地承包合同保管、收集责任不明确,承包合同签定后,没有专职人员保管,档案部门也没将其化入收集范围,使合同保管风险加大;二是对合同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结果的公证性、权威性认识不足,合同签定后没有做到逐份核查,造成合同不完整、不齐全以及部分缺失等现象。三是对于收集时间不限,范围不明,没有在收集时间和内容上加以明确,使其的完整度、准确度下降。

二、如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1、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收集工作

(1)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收集工作要强化责任,注重时效。

全力抓好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收集中的监控工作,做到责任规范化,就是让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有明确的领导负责,有专职的业务人员管理,做到各层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形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管理体系,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能按时、及时、随时收集。

收集是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环节,不按时收集会影响整理、保管、利用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行,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也不例外;土地承包合同据有法律效力,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做到及时收集,避免合同在基层长期存放后,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批量性的,签订时间基本也是一致的,这给合同的按时和及时收集提供了便利,但也有个别种植户因土地面积、土地等级或其它原因不能与单位达成协议,导致个别承包合同签订滞后,从而影响了合同批量归档的完整。这时要特别关注这些合同的形成,档案部门不能因其个例不管不问,应该主动了解情况,做到随时签订,随时收集,确保合同归档率。

(2)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收集要注重质量、明确范围。

土地承包合同是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依据,其据有法律效力。因而在收集过程中一是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认真检查,严格把好收集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符合标准后方能入库。二是要明确收集范围。范围要从三方面明确。即明确土地面积、明确承包户数、明确合同内容。凡是农场发包的土地,不论水田、旱田还是林地、饲料地、号外地等,只要有承包合同,都在收集范围内,农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应与农场发包的土地面积相符;承包农场土地的人员,不论什么身份,农场职工、非农场职工、有户籍人员、无户籍人员都要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档案以份为单位,做到单位收集合同档案份数与承包户数相符;每份承包合同收集内容要齐全,合同主体、合同变更、流转、合同符加协议、承包人信息、承包土地信息等情况也应一并收集。以确保合同收集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做好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整理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要系统分类规范整理。农场大规模的土地承包是从1996开始的,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1996年开始形成的,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黑龙江省农垦档案分类法》的分类原则,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划分在第十二类——农业类(土地管理MA)。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偏短,一般是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划为长期。2000年12月6日,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取消案卷。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采取年度-机构(各作业点)-保管期限(30年)分类;以件为单位(每户为一件)装订,排列方法强调同一作业点按合同号顺序排列,作物品种作参考,遵循同一年度、同一作业点、同一流水号,题名必须填写合同承包人姓名、合同种类,以便于微机检索。

3、明确目的,做好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利用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档案利用率直接关系到服务的质量,随着档案工作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档案面对新的需求趋势,档案利用越来越多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更是如此,它不只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需求。近年来,为使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由统计数据显示,农场承包大户数量不断减少,土地承包合同户数不断增多,合同档案数量也逐年增加,为解决农户种地资金问题,银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联保提供贷款,致使合同利用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为适应社会的需要,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自2008年起,我场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安装了PDE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八五O农场档案综合数据库,在数据库文书类中增设土地合同档案库,根据合同特点,创建土地合同档案库模板。“字段”录入信息为合同编号、承包地号、作业点名称、承包人姓名、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页数等,形成了一个简明方便的合同信息检索库,初步实现合同档案信息数据化。为高效、精准利用合同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8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第一条  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于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

(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营造林地和进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适当延长。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在土地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且面积较大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缴纳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实行专业承包和联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缴纳标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一般不留机动地。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以内。

第十五条  实施土地发包或者进行土地调整时,由于婚姻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权。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九)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级人民政府申请鉴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土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不能恢复的;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三)承包方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闲置、荒芜二年以上的;

(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发包方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报合同的鉴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调解书;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裁决书。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入股。

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转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指承包者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承包土地进行的串换,原承包关系不变。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经营。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

(二)自愿互利;

(三)经发包方同意;

(四)土地所有权不变;

(五)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罢免主要责任人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履行。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或者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所承包的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破坏所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闲置、荒芜承包土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二年闲置、荒芜的,发包方应当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胁迫承包方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或者承包方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承包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非法干预正常的土地承包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9篇:林地承包合同范文

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林场振兴,职工致富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辽宁省各地国有林场及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对职工自营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 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是思想观念落后,认识不到位。由于当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运行机制不活,一部分场长发展职工自营经济认识还不到位,像过去那种“躺在资源上等饭吃,靠在企业里赖饭吃”、“等、靠、要、喂”现象还比较严重。二是发展规模落后,速度不到位。全省189处国有林场,职工总数23669人,职工总户数19361户,参加职工自营经济7048户,占36.4%。产业发展规模还不够大,一些地区还处于萌芽状态。三是政策保障不力,规程不到位。林下开发,种植中草药材,需要相适应的林分郁闭度,过密的林分郁闭度严重影响了林下中草药材的生长。林业技术规程虽做了一定调整,但仍满足不了林业生产的需求。四是缺乏资金保障,支持不到位。国家发展林业产业专项资金,国有林场几乎没有覆盖到,国有林场及其管理部门对职工自营经济的投入明显不足。

2 推动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发展重要措施

2.1 完善职工自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要为职工自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职工自营经济发展。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杠杆,设立自营经济周转金和采取抵押、担保等措施帮助职工申请小额贷款,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做好信息、技术、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保障职工自营经济发展。

2.2 制定职工自营经济发展规划。国有林场要将林地经济作为职工自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制定国有林场林地经济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选择适合林地经济发展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林场职工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果材林、经济林、森林食品、森林中草药及野生动物养殖等林业产业。

2.3 鼓励职工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国有林场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给职工承包经营。国有林场可将符合林地经济开发的森林资源,承包给职工管护经营,职工拥有林地经济使用权和收益权。职工承包经营要签定有效合同,承包期限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70年。

2.4 创新国有林场产业经营模式。调整林业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产业经营模式。国有林场产业要采取“林场+职工”、“职工+职工”等形式,通过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形式发展职工自营经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要加大职工自营经济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建设基地,产业项目拉动,带动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加快发展。

2.5 强化品牌建设和产品营销工作。实施“一县一策”和“一场一品”林业发展战略,提高林产品市场竞争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要帮助职工树立品牌意识,挖掘打造本地区品牌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积极开展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森林认证等申报工作。鼓励职工组建或加入各类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快职工自营经济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步伐。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展会,沟通信息,开阔眼界,拓宽思路。加快培育职工经纪人队伍,发挥其在林产品的流通方面的桥梁作用,促进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良性发展。

2.6 严格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管理。职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依法签定承包合同,禁止国有森林资源非法流转。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2.7 加强职工自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职工自营经济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每年要给国有林场下达自营经济任务指标,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职工自营经济稳步发展。国有林场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场领导要带头开展职工自营经济,成为职工致富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