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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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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教育因素;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影响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不仅建立得比较晚,而且项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分析造成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的原因,多数学者都是从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等方面剖析,往往忽略了广大农民作为制度建设的客体,其教育背景和教育水平对制度建设和推行的影响。本文从农民的教育状况出发来探讨农民教育水平与社保制度间的关系。

一、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

1.农村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辽宁虽然是工业大省,但同时也是农业大省,农业的基础地位依然很重要。全省100个县区,共1016个乡镇,农业人口近2500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5%,60岁以上的农民占全省农业人口的10%左右。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的农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总产值达到1130亿元,但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发达省份比仍然偏低。目前,在辽宁农村还有贫困人口72万人,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是辽宁省政府无法回避的一件大事。目前,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保障的规模和水平明显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两者不仅在保障的形式上,而且在保障的范围与保障标准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在原有社会救济制度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区仍在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保险等组成,保障的对象基本上属于“老三类人”(最困难的人、最光荣的人、最有钱的人),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诉求的“新三类人”(城里的人、农村的人、所有的人)相去甚远。

2.养老问题尤为突出

辽宁已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0岁以上人口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全省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总人口的25%。人口结构的变化必然引发社会保障总需求的迅速增长。而另一方面,城镇社会保障供给正同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问题,确实显得捉襟见肘。但是,辽宁省老年人比重偏大的农村老人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必须尽一切可能寻找解决的方法,这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的问题。同全国一样,辽宁省农村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再过十年左右,辽宁省农村也将会出现一对劳动夫妇负担四个老人一个孩子,至少两个老人一个孩子的状况,即所谓的“385999部队”。农村养老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农民养老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影响到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事实上,辽宁省农村的医疗保障,优抚和社会福利工作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在全省农村的大多数地区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上还是个空白,特别是关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筹资原则也只是指导性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与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有效的衔接;优抚对象数量有限,优抚标准明显低于城市居民等。保障的标准和内容也仅限于几项重大疾病和有限的资金比例。保障的性质实际上仍然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离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医疗保障还相去甚远。在2004年11月之前,辽宁省农村大多数实行的是特困户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不够规范,救助标准低、覆盖面窄,即使在建立低保制度的部分地区也由于受财力限制,保障的效果不明显。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仅限于给点零花钱、提供基本生活用粮上。保障的内容单一,标准较低,对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子女入学、住房等问题则没有更多的能力顾及。

辽宁省作为我国唯一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的省份,自2001年7月1日正式启动了“社保一号工程”以来,其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受省内农民整体教育状况的影响,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穿上了鲜明的“城乡分治”的外衣。辽宁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表明,农民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仅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只有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将中国实行的以户籍制度为代表、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为核心的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逐步打破,加速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二、农民教育因素对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1.教育不足对社保心理的消极影响

辽宁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在全国比较虽然中等偏上,但和辽宁城镇相比差距非常大。农村参保和受保对象主要是适龄劳动力和60岁以上老龄人口。然而,由于现行中小学教育中涉及社会保障的知识内容很少,再加上农民受教育年限少、农民中高等教育普及率极低,而且多数农民对农村生活、生产的风险敏感度很低或者相当程度上习以为常,因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综合判断和理性思考能力较低,缺乏投保意识和参保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农民积极投入市场经济大潮,开办工业和第三产业,但传统小农思想的狭隘性、偏激性也依然存在,农民的心理素质非常脆弱,怕担风险,不敢接受和应用新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对政府部门宣传和推广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敬而远之。存在着“思想保守不愿用,没有知识不会用,怕担风险不敢用,缺乏投入不能用,享受比较利益低不想用”的“五不用”现象。

2.教育水平制约制度的认知效应

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整体的教育情况。一方面,农村社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与落实受制于各级社保工作管理者、参与者的教育背景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农民的参保意识的提升和保障需求的激发均受到自身教育程度的影响。事实表明,农民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程度除了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外,对保障制度本身的知晓程度、认可程度,以及对保障风险的理解方式和评估都直接影响到保障制度的选择和采纳。特别是农民对缴费比例的知晓程度与其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身份有着密切联系。受教育水平越高,对缴费比例的知晓程度越高,对保障需求越强烈。据2003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与2003年辽宁省农村住户人口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与全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教育水平相比,辽宁农村人口文化程度在全国处于偏上水平。具体数据如表一:

尽管辽宁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要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相对于城镇和其他发达省份而言还是相当落后的。特别是在影响农民对社保的认知态度方面,教育水平严重制约制度的认知效应,多数农民由于对社保制度的合理性、风险性、社会保障性存在很多偏差,例如,认为缴费不合理、保险效果甚微的比重很高。显然,教育程度决定认知态度,认知态度影响制度宣传和推广力度和落实效果,效果不好反过来作用于认知态度。在这个复杂动态系统中,教育是个关键的瓶颈。

3.教育落后对家庭经济决策权的干扰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推进,辽宁农民经济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1985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5.7 元,1995年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756.5,比1985年增长了2.6倍[4]。到2006年底,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4090 元,比1995 年增长了2 倍多。农民收入的增长,使农村购买力进一步提高。从消费结构看,辽宁农民吃、穿、用等支出的比例在逐步下降,而住房、教育、文化娱乐等消费在逐步上升,反映辽宁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正由以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转向发展型消费。但是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中,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却没有明显的变化。究其原因,在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谁掌握经济决策权谁就决定了消费支出的取向。

虽然高收入者往往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成员,但从家庭的经济决策权和家庭经济自主要归属来看,目前,在广大农村,受到中国传统的家庭消费观和理财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家庭决策权明显要高于男性成员。妇女对家庭收入进行管理比重基本在60~70之间。然而,由于传统观念和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的影响,农村妇女整体受教育程度低下,无法理性判断投资方向和风险。她们在处理经济支出时必然趋向急功近利的判断。因此,往往出现决策失误或短视效应,往往表现为农村住房消费、婚丧消费、民俗礼节消费比例高于教育和参与社会保障的支出。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农民的受教育状况,不仅影响制度选择的时机和进入保障的方式,还影响着制度扩散的速度和结构。因此,农民、制度、社会形成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根本前提是制度制定者、管理者、参与者在理念和行为上的统一,而实现这一切,重视发挥教育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00,1:120-127.

[2]陈瑾玫.辽宁省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新思路[J].社会科学辑刊, 2002,3:103-106.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市场经济;背景分析;解决措施;未来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定理论概述分析介绍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且收入较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个城市没有农民工,很多基础建设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完成。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纷纷涌入城市,谋求新的生路,但他们始终都没有被城市接纳,并且处在似农非农,似工非工的尴尬境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边缘体。

2.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定的限制。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间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3.管理理念不够明确

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项目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失业保险制度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四种具体情况适用。即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亏损而暂停发放工资的职工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职工则更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2.基金收缴困难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近年来,由于企业效益下降资金紧张等原因,社会保障基金收缴难度越来越大。基金收缴困难给社会保障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一些地方违背国家政策竞相提高社会养老统筹的比例,扩大了地方部门的利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社会保障尚未纳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

法制不健全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带来了严重影响。一是基金收缴没有法律做后盾,拖欠基金现象日益严重,基金收缴困难。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金,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结余基金的使用存在挪用浪费现象,不仅降低了使用效益,而且危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四、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策

1.适当扩展社会保障覆盖面

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也不强,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失业增多的问题,只能在保证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低收入,高就业”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是对那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赡养、抚养人的对象实施社会救济。在目前失业严重,贫困人口增加的情况下,我国应对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全社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捐助、对口扶贫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支持鼓励贫困者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

2.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合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各种机构与组织之间相互影响,能够产生出激励、约束监督相结合的旗帜,从而推动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转。针对我国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应该成为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

3.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运营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市场投资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必须伴随着高风险。因此,我们在追求社会保障基金快速增值的同时,也要注意照顾到保障基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基金投资渠道的选择与组合,只能视不同国家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对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而定。目前,我国可实施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社会统筹基金实施分散投资,由国家基金运营部门在市场收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分别用于国债、有价证券的购买、银行存款,企业贷款及海外市场投资;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帐户可实行企业化经营,由投资公司按市场原则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以获取高额收益。

4.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产业

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限制及财政困难,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还很有限,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社会保障不仅能够提供现金保障,还能够提供诸如生活娱乐、医疗康复、就业服务等项目。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完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作为一种产业正悄然兴起,专门为社会保障服务的疗养院、信息咨询公司、各种俱乐部成为一种发展的潜流。目前,发展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重点应放在老人服务产业和失业人员服务产业上。对于社会保障产业的发展,政府应尽可能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及便利条件为其发展铺平道路,但不宜过多介入,而应让社会保障产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道路。

总结:中国的改革是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全面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能否经得起考验,更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与否。加强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真解决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可见,完善社会保障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思源.我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J].炎黄春秋,2009,2

[2]李志红.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现代会计,2007,5

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机制紧密相连。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经济发展是基础,同时社会保障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不断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而且,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也是相互制约的,社会保障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本文将对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进行简要研究与探讨。

社会保障经济发展互动机制

一、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它既不可以赶超经济发展速度也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

1、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工业革命后资本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由于长期以来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始终持续不断,资产阶级为了阶级统治,于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来缓和这一局面。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可以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2、社会保障的结构

一个国家的政治、人口、文化习俗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但经济发展水平才是影响社会保障发展的根本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能力和政府的支付能力等都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以欧洲国家为例,欧洲的高标准社会保障制度是以雄厚的物质作为基础的,究其原因还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再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较为丰厚的物质基础,让日本成为了一个富裕社会,这也使得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置和完善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并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民经济和国家财力不断得到增强,社会保障事业才能顺利发展。相反,如果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时也就反映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低层次和不完整,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国民需求的增长。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在遭遇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经济会出现发展缓慢或者停滞的现象,然而社会保障却需要庞大的开支,面对此种情况,各国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新部署。一些国家会把完全公费医疗改为国民支付一定费用比例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显而易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因此,社会保障制度项目的设置健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它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社会成员的自身条件、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不同,有些劳动能力弱的群体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是没有收入而生活贫困,而有些社会成员则收入颇丰,生活富裕,长此以往就会产生贫富差距,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二,社会保障在调节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调控作用,帮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此外,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总需求规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消费结构与社会需求进行合理调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第三,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不仅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为促进劳动者技能素质与自身素质提供了有效保障与重要途径,从而实现直接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局面也有很大帮助,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就业率。社会保障事业既可以解决社会成员面临的生活困境,同时缓解了当前就业难的局面,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外部环境保障和良好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力度与经济发展应当在同一水平线上,社会保障力度发展过快,必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担,从而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发展过于滞后,就会阻碍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总之,从总体上讲,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促进发展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就需要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与发展的可持续性。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口老龄化严重,社会承受力弱,所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需要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大局出发,进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换言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共同推进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其他经济制度相互呼应,共同协作,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涛.演化经济学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及影响[J].学术月刊,2009(11.)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向部分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从目前发展的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已从1998年底的1.12亿人扩展到现在的1.29亿人;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也由0.8亿人扩展到近1亿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从70万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万人从原来的公费医疗和企业劳保医疗转向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此外,全国600多个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两年来先后有300多万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1)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企业事业单位。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例如,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方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证缴,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障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4)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庄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如此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该起的作用。我们把它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场调节失效与政府调节失效的交替作用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分析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是市场机制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共选择的产物,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特点。这一特征使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高效率.我们把它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高效率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是竞争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场结构。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种社会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对等的。政府希望全体公民都加入到这种制度中来,而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市场在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一种自发的、具有盲目性的调节,它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的计划性。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存在着风险,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场的调节是一种短期的调节,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主要症结是长远目标与短期应急措施之间的矛盾;在制定长远发展目标时,侧重经济效率,强调个人责任和个人胀户积累,分流企业负担和国家负担;在决定短期应急措施时,侧重社会安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调政府责任,财政仓促应对,这很容易出现“个人依赖企业,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这个矛盾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解决。第四、市场经济是有理性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侧重于追求社会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获得这种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资金积累。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渡中产生了大量的转制成本,这种转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第五、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从而会产生失业、分配上的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其自身产生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有政府的参与。

2.是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以上已经论证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有些职能还被不断削弱,甚至带来了一些负作用。我们把它称为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调节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失当引起的。政府的职能就是矫正市场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往往用简单的、单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垄断的方法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就是政府包揽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来维持,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生产效串低下。尽管为社会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牺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会福利换来的,结果可能是社会总福利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其二、政府调节的目标可能不正确。这隐含着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府行为本来就目的不明,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标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会福利增加为目的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自然是不管好与坏,都会导致政府行为的失效。再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要达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盖面才合适?等等,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调节手段也就不那么确切。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行为目的已明确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不能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下实现技会福利最大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而选择了不正确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径,制定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目标。反映在社会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厢情愿地指望企业能自动完成社会保障的责任,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因为需知目标与实现手段和途径总是紧密结合的,错误描述目的的目标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执行结果会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标正确,前提是具备完备的信息、正确的决策。前一点是最经常得不到满足的,再加上正确的决策还受人的主观能力影响,因而政府行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进行既定目标的行为后,其他市场主体能否受影响、诱导、督促而相应行为,并客观上整合形成与目标设想一致的市场经济运行,并不由政府行为完全决定,而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有自己的目标,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为,一旦市场主体的行为或各市场主体行为的整合与政府设想的目标出现偏离,就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失效。其四、政府责任的不完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估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带来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障机构不负责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人真正过问,因而城市中的非国有企业为降低自己的劳动成本而宁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也要求非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国有企业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来积累,政府并不管,而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应该是由政府、企业、受保障者三个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负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就等于把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压力主要是转移到了非国有企业身上,在这种不合理条件的诱导下,导致了劳动力无法真正实现流动。其五、政府行为的偏差导致不规范的行为。政府的产生和职能,其本来自的和意义在于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人的一种特殊集合体,经济人行为特性必然会在政府运行中体现出来,表现为各种政府官员追求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以此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运行中可能会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这种本位利益的驱动下,政府行为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损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规则,使政府的理制度违法活动“合法化”。这种现象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就表现为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有必要重新来定位政府的职能。

三、政府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尽管在一些国家中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导和资助下进行的。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特别是不规则不均衡的市场交易制度来进行,其结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无法实现,新的制度创新被搁浅;要么是形成一种保留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的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离原来制度变迁的目标。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强调效率,也兼顾公平,这就需要对原有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起来,使它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这个统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没有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场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这种根本性的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影响,不能不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如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现象。在路径依赖中,至关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选择和初始选择后最初的活动效果。一旦初始效果为人们接受,便会自我强化油我放大,由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向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就很容易实现。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强的路径引人优势。也就是说,在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下,能够加快制度创新的速度。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许多制度将无法建立。

2.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职能

(1)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和宣传动员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此外,在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方面,还应特别注意明确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尤其是要解决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错位。政府的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在裁判员的角色上,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给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

(2)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承担应该承担的职责。改革是有成本的,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改革成本。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会保障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因此,政府不应该承担改革的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改革成本有两种:~种是由旧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称为转制成本;另一种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费用,称为运行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改革成本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保障基金。现在提出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较共同的看法是考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这部分国有资产正是那些现在退休或准备退休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一部分职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时创造的财富,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现在将之变现,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认为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转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从目前看,中央财政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补贴也是必须的。事实上,政府在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两年时间里,仅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就达521亿元,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中,各级财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国在财政预算里安排的社会保障性开支,这几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个财政收入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已经接近11%。这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认为,政府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政府责任的扩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揽起来,使政府就像救火队,顾此失彼,疲于奔命,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应该通过制度规范各个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欧债危机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公平 社会效率

欧洲债务危机的爆发无疑让一直奉行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欧洲国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又一次新思索的热潮。使我们认识到建立健全的但又不阻碍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需要借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教训,欧洲债务危机曝出的欧洲“高福利”病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其进行研究,能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获得重要的启示。

一、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一)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导致高税收

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以高税收为前提,由于希腊是欧洲这次债务危机的导火索,便以希腊为例进行说明。希腊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16.47%,之后一直呈增长的趋势,到2007年增长到21.33%。而希腊的税收占GDP的比重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呈现惊人的几乎相同的变化趋势。1990年,希腊的税收占GDP的比重为26.18%,到2007年,达到了32.33%。也可以说明越高的社会保障支出会导致越高的税收。

高税收会通过减少投资和降低储蓄率来影响经济的增长。从宏观角度来看,过高的税收会增加投资的风险,但税收却不能为投资者承担风险,所以税收过高会减少投资。同时过高的税收会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减少居民储蓄,降低社会储蓄率。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会对劳动供给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而过高的税收将会使得人们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使得人们减少劳动供给,继而降低社会生产效率,影响经济的增长。

(二)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影响失业率

根据希腊失业率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可以看出,它们的变化趋势也相似的。从1990年开始,希腊的失业率随着希腊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而增加,到1999年上升至最高点,达到11.7%,远远高于世界对自然失业率的估计水平。虽然到1999年有所回落,也是因为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增长率有所下降,并且仍然维持着一个较高的水平,实际上到2009年和2010年有开始大幅度上升,一度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2.5%。纵观欧洲的平均失业率也是非常高的,它也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和学术研究的课题。

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会通过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劳动力成本而使得社会失业率上升,影响社会效率。首先,由于高福利制度的存在,一定会从整体上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自然提高失业率。其次,欧洲的高福利政策会使得劳动力成本高,企业往往会雇佣尽量少的工人来减少生产成本,这也是高福利政策会提高失业率的一个原因。高的失业率会造成产量的损失,影响社会经济效率。

(三)欧洲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造成政府财政负担

希腊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异常的高,并且呈现增长的趋势,最高达到了147.32%。巨大的债务压力,导致政府根本无力偿还,这也是这次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过去几十年中,世界人口老龄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人口生育率的降低和预期寿命的延长,老龄化人口比重越来越高,到20世纪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速度都非常快,意大利和德国老龄化率达到20%,希腊、法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人口老龄化率都超过了16%。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以及欧洲高福利制度的刚性,使得欧洲国家福利财政支出难以下降,各国政府需要花大量资金来维持其高福利政策,财政支出持续扩张,进而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扩大,政府只能靠举债来度日。欧洲高福利政策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甚至出现财政危机使得国家高负债,由此对社会经济效率性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影响。

二、欧债危机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欧洲债务危机暴露出欧洲国家过高福利政策的弊端,欧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强调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却严重影响了社会效率。将“兼顾公平与效率”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定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哲学进揭示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效率体现的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公平则蕴涵在生产关系之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同时生产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生产力,所以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这点出发,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要彻底转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将效率与公平等量齐观、统筹把握。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定要谨循在十二五计划中提出的建立“适度普惠型”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并且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扩大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缩小农村与城镇保障水平的差距。广泛的覆盖率是实施养老保障制度达到社会公平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才是养老保障制度彰显公平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证。第三,建立“低水平”的养老保障,可以从制定适度的养老金替代率等方面,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注重社会效率相联系起来,不造成国家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郑成功.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丁建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王群.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D].吉林:吉林大学,2010.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济环境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数量巨大,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农民工问题也十分关心和关注。从某种角度看,农民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文化程度也不高,所以我国农民工问题也日益突出。就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有大量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发生个别农民工被迫跳楼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发生有一部分原因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关,但主要的还是我国缺乏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经济环境是相互促进的,想要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要有良好的经济环境,想要提升经济环境,就需要借助制度建设来实现。

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国却没有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农民工问题日益突出,这显然有失社会公平。在社会中,出现了城乡的隔离和对立的情况,有些城里人甚至会对农民工产生歧视,就像很多企业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所以肆意妄为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如果建立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诸多问题就会得到改善,并且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坚实的后盾,消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加内需,拉动消费,从根本上说,这非常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农民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在于当今的经济环境是否与之匹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群体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已被社会所认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力,从而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为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一方面,良好的经济环境能给他们带来就业机会和足够的收入,使他们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企业盈利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从而使其能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就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有很多因素都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如国民经济提升、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等,但还有一些影响制度建设的因素,如经济发展的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缺陷。因此,想要更好地推动制度建设,就必须要优化经济环境。

3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3.1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修改相关的经济立法

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大,利益关系复杂,实际过程中有很多障碍。因此,国家要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工作,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法规及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如,相关部门可以从《劳动法》入手,在《劳动法》中明确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机会,尤其是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动法》应该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另外,《劳动法》要规范农民工用人制度,如农民工进入企业后,企业必须和农民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有效的盖章,并且劳动合同必须要给予农民工一份,以免在发生问题时,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无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全力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该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民工创造有利的就业环境。

3.2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从两方面展开,不仅要与现行制度衔接,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流动性是农民工群体的显著特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针对这一特点,建立相适应的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这就要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保证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权利。我国可通过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农民工在各地之间转移社保信息接续,尤其要保证接近退休年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平稳对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资金保障接续精算模型,采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措施,科学合理地计算农民工输入地和农民工输出地社会保障转移金额,确保农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持续健康的运行。另外,我国要继续完善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效转移。

3.3创新基金筹集机制

基金短缺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要困难。新形势下,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这就要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拓宽农民工人社会保障范围。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职责,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从土地出让金、集体经济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资金中,按比例划分、筹集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使社会资源成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补充。另外,我国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3.4政府要注重经济环境的公平性

在经济环境中,有很多经济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如经济贫富相差悬殊,因此,政府应该注重经济环境的公平性,从整体上优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济环境。从2001年到2005年国家财政总共增加15263.25亿元,几乎翻了一番,而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虽然有所增加,但所占比例非常小,最多年份只占2.1%,与发达国家接近或超过一半的支出,相差甚远。总之,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承担着相当重要的责任,我国需要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注重为经济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成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支柱,为社会的公平、稳定做出贡献。

4结语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经济环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想要更好地建设农名工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就必须优化经济环境,只有在良好的经济环境基础上,才能促进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然,农民工高度的流动性和各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使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更加艰巨,由此而引起的矛盾也更加复杂,单从经济环境角度的分析,并不能涵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部要素,还有很多方面的共同作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我国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成为真正的获益者。

主要参考文献

[1]石宏伟,孙万玉.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4(14).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伦理,道德

    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内容还能够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从而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伦理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它是一种公私利益的观念集合。社会保障权力主体和社会保障对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它们面对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时会产生冲突,双方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这时,摒弃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对双方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人员只有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障对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权力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职责。而社会保障对象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必须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障费,以及在享受社会保险时的如实告知等义务。再次,它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集合。从伦理层面讲,制度的安排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协调。公平与效率作为理念,不仅贯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始终,而且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充分展现的层面。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则是效率的核心价值。最后,它是一种特定的伦理性的管理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制度本身会产生一定的伦理价值,而社会保障主体也会形成一定的道德积累,久而久之,这些伦理价值和道德积累会形成一定的伦理风尚,并在实践中不断锤炼成特有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是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的集合体。

    一、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伦理的特质

    1.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为了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符合人道的标准,使现实社会更加人性化而进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从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工业国家最初的残忍,到现代社会日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从有限的慈善活动与济贫事业,到现代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变迁,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不断发展”。可以说,伦理道德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这个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碰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距。竞争中的失败者、失业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和生存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渡过难关,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扶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险业而言,目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这三种保险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资金,对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另外,我国的保险还包括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因此,这些保险大都体现互济的特点,即由多数人“共济”少数人的损失和风险。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是国家和社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给予的物质上的支持和抚慰。它们的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二是个人捐助,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从社会心理基础和动力机制来说,这是一种道德同情,前者属社会道德同情,后者属个体道德同情。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制度伦理的发展成果

    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伦理的支撑,具体地说,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必然结果,它无处不以一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价值为圭臬,因此必须经过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关照。它不仅需要以其有效性来证明它自身,也同样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

    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与制度伦理本身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是制度伦理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后者有着亲缘关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虽有异处而又义理相通。基于此,制度伦理为·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提供伦理依据,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则是制度伦理发展的重要成果。具体来说,一方面,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正义、效率和稳定(秩序)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而这三大目标正是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实现的。在这一层面上,制度伦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直接理论依据。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标志的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使得社会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现代社会伦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现实课题。而制度伦理研究的兴起又成为对社会保

    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先兆。它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伦理审视的伦理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分支;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也促进了制度伦理学的蓬勃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道德互动发展

    1.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罗尔斯曾指出,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与人类其他制度形式一样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外,还包括道德思想。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道德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起点、过程和终点的公平。其次,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贫、友谊互助道德观念,产生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英国的《济贫法》和“友谊社”,而后各国相继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个体同情和社会同情。可见,没有伦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会有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捐献作为社会保障活动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已经被国家税收或强制性征缴保险费所取代。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国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因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比较容易实施,否则恰恰相反。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获得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因此得到了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观念支配下的社会群体来实施的,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成为它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伦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仁爱道德和扶危济困的精神都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强调人应当爱护自己的同类,同情人、帮助人。社会保障制度内在本质也是一种互济互助。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建设,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思想道德建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揽了全部社会保障义务。这种“大锅饭”制度使职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没有自己的道德责任,缺乏自保意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强调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负责,积极交纳社会保障金,为年老以及万一出现的灾难、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就在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时,把个人责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责任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促进个人责任道德的发展。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以一种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现,坚持一视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别、年龄、等级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是平等的,这就使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公平权益的同时,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进了公平道德的发展;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最具人道主义的事业,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动的局限,使其空间更为广泛、时间更为持久、形式更为多样。除了捐献钱物之外,

    还包括捐献身体器官、无偿献血、提供法律帮助、智力服务等。这些行善活动不仅对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种道德教育,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人道主义的发展,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

    四、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意蕴的核心

    正义是公共行政伦理的首要原则,一项体现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产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与政治相关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将“正义”作为首选的评价标准,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则凹。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按照的观点,正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并辐射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正义的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延伸,在其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中要把正义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2]。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3.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4]。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村居

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5]。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6]。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2.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2]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3]中国统计年鉴[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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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大松,刘昌平,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政府职能 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20-02

全能型政府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的服务职能渐渐被接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

社会保障不仅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更属于公共服务的领域。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都需要政府更多地关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胡勇2009)在研究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国民福利,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把加快社会主义农村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到战略高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思考》(谭中和2011)一文则认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社会保障制度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的新阶段。因此,要在不断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兼顾,大胆创新,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王烨昕、邱宏霞2011)通过对城乡发展历程的研究认为,当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的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与政府职能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多数农村地区相对城市而言,仍然比较落后。

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是,距离我们的期望和目标还很远。而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了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家庭为主,政府的公共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改革方面仍然不够到位。“三农”问题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的职能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综观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失:

1.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的充裕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和质量,是最根本的问题。就作者的初步调查可以看出(表1),山西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从2007年起,无论从绝对额还是相对数据都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表明,我国各级政府充分意识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财政支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从山西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情况来分析,则可以看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虽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在绝对数额上与城市还有较大差别,增长幅度也超过了城市。尽管统计数据(表2)表明,政府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仍然只占极小的份额,政府资金的投入与农民的需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政府的职能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2.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而制定的,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仅仅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系列问题,如资金的使用、资金的管理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加之,没有法律保障之下的制度缺乏稳定性,存在朝令夕改的问题。政府作为法律制定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在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职能缺失,弱化了制度的执行力和保障力。

3.缺乏有力的统筹和监督机制。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新农保和新农合以县域为基础,统筹层次低,对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共济和风险共担产生影响,也不利于制度统一和降低经办费用。与此同时是对农保基金的使用也缺乏统一合理的监督管理,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统筹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乏力,都是政府职能缺位的结果,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甚至对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能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社会保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畴,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二元结构依然严重的情况下,应尽快扭转社会保障资金的城市偏向,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投入力度。首先,可以尽量减少政府一般性支出,以及别的可以缩减的支出,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其次,由于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级政府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一定力度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在区域之间的统一性和平衡性;最后,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流失,保障农民的利益。总之,从长远来看,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最终的目标和任务。

2.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尚未有法律保障,处于混乱状态,有各自为政的态势。现行的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缺乏法律的监督,可能会危及到农民的利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发挥良好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坚实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法律建设如果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就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所以,建立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在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以此为基础可以制定诸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法》、《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切身利益,让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有效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的职能。

3.建立完善的统筹和监督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发展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又一保障。此外,监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对于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提升制度功能的落实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烨昕,邱宏霞.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农村经济,2011

2.斯日古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谭中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思考.中国现阶段农民问题研究,2011年10月

4.山西统计信息网

5.胡勇等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