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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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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中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6-03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中国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思路与发展模式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起来,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自身特色。因此,中国在逐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内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也要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整体思路与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减压阀”与“稳定器”作用,为中国新农村建设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发展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需要考虑的因素极多,因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首先明确指导思想,从宏观层面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理清脉络,确定思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六大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发展农村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障事业[1]。

具体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与思路。

(一)必须坚持“低标准、广覆盖、深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历经几十年的资本积累之后,中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但是由于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遗留漏洞及欠债问题很多,所以相对来说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资金缺口依旧比较大,短时间内投入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也就不可能太多。因此,中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不可能追求过高的保障标准,而只能确保保障范围的扩大,尽最大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也就是常说的“低标准、广覆盖”。另外,在建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保障体系和内容设计的科学合理,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既符合中国农村当前的实际情况,使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又能满足未来农村更高保障项目的发展需要,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可持续发展性,达到“深层次、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安排上要循序渐进,依次提高

正是由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遵循“低标准、广覆盖、深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内容的选择上面必须先后有序,不可能齐头并进。针对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应当先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为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实行,农村核心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传统的以子女为依靠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正在逐步瓦解,另外由于农村产权制度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很多时候也是名存实亡,集体经济对农民养老的帮扶作用也是日渐微弱,新时期农民的养老问题只有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其次,很多农民由于长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营养不良等诸多因素,造成农民在到达一定年龄阶段,尤其是年老之后往往疾病缠身,不仅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使已经脱贫的农村家庭再次返贫,因此,医疗保险对农民的重要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对比城市低收入者来说,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客观环境与自身因素的限制,通常缺乏增收创收的途径,人数也相对较多,并且往往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以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大内容为核心,因为这三大部分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里面最欠缺的,也是农民最迫切需求的,集中资金和精力重点主攻这三大领域就是“好钢用到刀刃上”,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至于社会福利等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内容,需要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逐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一方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内容往往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是一个“烧钱”的领域,如前所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欠债问题很多,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中国对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投入是一种弥补性的“还债”,因此现阶段中国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净投入”依旧比较少,只能提供最重要、最急需的保障内容。另一方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不仅花钱较多,而且对保障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要求也比较高,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如果所有的保障项目齐头并进,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宏观社会保障管理水平,而且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的选择上是要有明显的先后顺序的,必须依据“前简单,后复杂;先低级,再高级”的发展路径,这样做不仅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伦理,道德

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内容还能够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从而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伦理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它是一种公私利益的观念集合。社会保障权力主体和社会保障对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它们面对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时会产生冲突,双方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这时,摒弃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对双方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人员只有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障对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权力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职责。而社会保障对象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必须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障费,以及在享受社会保险时的如实告知等义务。再次,它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集合。从伦理层面讲,制度的安排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协调。公平与效率作为理念,不仅贯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始终,而且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充分展现的层面。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则是效率的核心价值。最后,它是一种特定的伦理性的管理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制度本身会产生一定的伦理价值,而社会保障主体也会形成一定的道德积累,久而久之,这些伦理价值和道德积累会形成一定的伦理风尚,并在实践中不断锤炼成特有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是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的集合体。

一、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伦理的特质

1.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为了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符合人道的标准,使现实社会更加人性化而进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从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工业国家最初的残忍,到现代社会日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从有限的慈善活动与济贫事业,到现代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变迁,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不断发展”。可以说,伦理道德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这个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碰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距。竞争中的失败者、失业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和生存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渡过难关,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扶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险业而言,目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这三种保险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资金,对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另外,我国的保险还包括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因此,这些保险大都体现互济的特点,即由多数人“共济”少数人的损失和风险。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是国家和社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给予的物质上的支持和抚慰。它们的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二是个人捐助,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从社会心理基础和动力机制来说,这是一种道德同情,前者属社会道德同情,后者属个体道德同情。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制度伦理的发展成果

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伦理的支撑,具体地说,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必然结果,它无处不以一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价值为圭臬,因此必须经过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关照。它不仅需要以其有效性来证明它自身,也同样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

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与制度伦理本身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是制度伦理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后者有着亲缘关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虽有异处而又义理相通。基于此,制度伦理为·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提供伦理依据,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则是制度伦理发展的重要成果。具体来说,一方面,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正义、效率和稳定(秩序)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而这三大目标正是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实现的。在这一层面上,制度伦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直接理论依据。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标志的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使得社会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现代社会伦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现实课题。而制度伦理研究的兴起又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先兆。它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伦理审视的伦理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分支;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也促进了制度伦理学的蓬勃发展。

转贴于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道德互动发展

1.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罗尔斯曾指出,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与人类其他制度形式一样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外,还包括道德思想。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道德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起点、过程和终点的公平。其次,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贫、友谊互助道德观念,产生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英国的《济贫法》和“友谊社”,而后各国相继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个体同情和社会同情。可见,没有伦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会有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捐献作为社会保障活动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已经被国家税收或强制性征缴保险费所取代。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国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因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比较容易实施,否则恰恰相反。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获得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因此得到了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观念支配下的社会群体来实施的,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成为它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伦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仁爱道德和扶危济困的精神都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强调人应当爱护自己的同类,同情人、帮助人。社会保障制度内在本质也是一种互济互助。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建设,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思想道德建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揽了全部社会保障义务。这种“大锅饭”制度使职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没有自己的道德责任,缺乏自保意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强调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负责,积极交纳社会保障金,为年老以及万一出现的灾难、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就在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时,把个人责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责任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促进个人责任道德的发展。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以一种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现,坚持一视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别、年龄、等级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是平等的,这就使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公平权益的同时,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进了公平道德的发展;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最具人道主义的事业,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动的局限,使其空间更为广泛、时间更为持久、形式更为多样。除了捐献钱物之外,

还包括捐献身体器官、无偿献血、提供法律帮助、智力服务等。这些行善活动不仅对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种道德教育,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人道主义的发展,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

四、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意蕴的核心

正义是公共行政伦理的首要原则,一项体现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产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与政治相关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将“正义”作为首选的评价标准,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则凹。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按照的观点,正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并辐射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正义的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延伸,在其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中要把正义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摘 要:本文将从阐述社会保障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实现公平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中体现出的不足性,以此说明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存在价值。最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并做出展望。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公平;主要问题;实现途径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它通过再分配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已经逐步形成且日渐深入人心。

一、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理念

社会保障从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角度出发,通过再分配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之一。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指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与社会公平有着内在一致性,社会公平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来维护,也正是因为有了社会公平的需要,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社会已开始进入一个关注公平的新时代。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实现公平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基础日益雄厚,但在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依然存在着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有失公平、有失全面的问题。虽然“新农保”制度已在全国各省的试点进行实施和推广,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长远的机会平等和权力平等的角度来看,将城镇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区别对待,破坏了公平性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体现在城乡社保水平差距拉大。因此,今后我们应更加注意农村社会保障,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成为走向公平的普惠。

(二)贫富分化加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对贫富分化现象加以调整,但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在当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模式下,资本所占比重加大,而劳动所占比重减小,用资本换取的财富愈发简单且多,而用劳动换取的财富愈发困难且少,富人享受到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增加,劳动群众得到的实惠减少,这就出现了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现象。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能发挥的调节公平的作用有限,有些保障项目的作用还没有显现出来,因此贫富分化现象加剧。

(三)阶层流动更加困难

社会成员合理自由的流动是个人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由于不公平的存在,使社会成员的流动十分困难。在垂直流动方面,流动难度很大,中下层人员走向上层的机会越来越少、难度越来越大,规则的不平等导致过程与结果的不平等。在水平流动方面,以养老保险为例,多年来一直没能妥善解决各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连接问题,包括跨区域、跨行业甚至跨单位转接都很困难,严重阻滞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使人们不公平的感受加剧。

三、我国社会保障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

(一)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确保城镇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应继续把工作重心放在农村,因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初次分配不利于农民,为此,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具体说来,例如:继续完善推进新农保工作进程,使之尽快覆盖大部分中西部农村地区;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对于进城民工,做到“即雇即保”。

(二)制定更加合理的分配制度

社会保障要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这需要政府起主导作用。首先,要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统一。在对于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应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最终达到相对均衡。其次,对于过高的收入,应通过税收予以调节。将所征资金用于公益和慈善事业,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再次,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基层和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三)树立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和政策取向

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理念,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理念基础之上,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目前我们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所创造的公平,而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下兼顾效率的公平,是以起点和过程公平为基础、辅之以结果的社会公平。当前,虽然这种核心价值理念虽然已经确立,然而,一些传统的思维定式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观点不利于救助社会的弱势群体。由此可见,理念的全面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即使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实现全民公平,但也必须树立这样的理念,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发展慈善事业

首先,社会救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实现社会公平,因此,有必要把慈善事业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催化剂和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条件,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日益增强,在环保、助学、助医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捐赠项目和活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我国社会保障实现公平的道路依然漫长,需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出适合本国发展的社会保障发展之路,逐步建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平、全面、适度、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所有国民都能够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公平之路依旧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理念/公平社会/底线公平

一 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它还是并且主要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支援。它更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关怀、社会支援。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不论他们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风险,社会承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起码的尊严。

但是,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人们注意到了充分认识和高度肯定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这当然是必要的,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强调不够,因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认识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普遍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但这却是单靠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难以做到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禀赋包括受教育水平、体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各异,在分配领域中必然损益有别,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被兼并破产,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困境,由此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下岗和失业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而大量财富却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人们的发展空间。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品。在这里,人和人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险,又都需要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契约和道德承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这个相互承诺,人与人之间才能摆脱那种“豺狼式”的状态;人与社会之间才能摆脱那种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贡献的关系。只有这种社会承诺建立起来了,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和法制虽然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都离不开公平契约这个基础。

就社会发展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本身,而要靠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才能做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是优质资源向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优质资源——青壮劳动力、财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业、向发达地区集聚,“三农”问题积累日甚,地区差别继续扩大,社会发展难以平衡。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宏观经济大局、微观经济态势发生不期而至的变故,人们面临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等难以抗拒的风险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人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够准确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尽管这些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相适应,但社会保障制度毕竟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

二 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基础

中国有13亿人口,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特别是中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等都在发生重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供给不足、滞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难免经常发生。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大力推进,确实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随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场经济的。事实上,不搞市场经济,也要搞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的独立地位却一度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仿佛只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了给企业卸掉社会包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需要搞社会保障。后来,又仿佛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安置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才需要搞社会保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好像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具体问题,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被淡化了,其社会功能被忽略了。

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希望这项制度能够自我运行,着重考虑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从效率的角度讲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缴费多的人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补贴也多,而少缴费则少补贴,不缴费则无补贴。这样一来,在个人收入差距本来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差距拉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考虑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全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基本付诸阙如。例如,在城市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这张“安全网”的有力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至少也有3000万贫困人口翘首以待的同样的制度性保障却迟迟不能出台,在城乡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在城乡居民之间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层面,也有价值的层面。它的价值追求本来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社会保障的理念不明确,只讲“效率”,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追求社会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计较中,模糊了方向。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因而是这项制度的灵魂。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国外 高校教师 社会保障制度 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067-02

一、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二战”后,在全球化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环境出现了根本转变,特别是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变化加速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从最常见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供给方式的不同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1.“国家福利型模式”。也称为“社会民主式”社会保障制度,为全民提供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一般税收,而不要求享受者预先缴费,如英国和北欧等国家。

2.“社会保险型模式”。其特点是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并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要求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专项基金,国家给予免税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大规模的统筹互济分散经济风险,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3.“个人储蓄型模式”。它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障上的充分责任。国家通过立法,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计入其中,以备年老、生病等不时之需,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如新加坡、智利等国家。①

4.“混合模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相互影响、互相借鉴、不断调整改革的过程。世界各国在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压力下,更强化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各国由于不同的福利体制,在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下,有的缩减福利并引进更多的市场机制,有的强调家庭、社区和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化福利提供,有的则增加公共社会投资并强化公民的社会参与。目前,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不完全是某一种单一模式,而是形成了较为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社会和个人形成了不同的责任组合方式,有的分工,有的合作,有的甚至相互重复保护,形成以一种模式为主、多种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加拿大、美国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不同水平上分别采取着某种形式的混合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二、不同国家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一些发达国家大多具备完善成熟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这是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许多国家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的总支出占教师收入的30%~50%,这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具有特色的高校福利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福利国家的出现以及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②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措施,为老师提供了可靠的基本生活和发展的保障,并且也是吸引人才和激励教师的重要机制。

1.德国。德国高校教师与公务员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与福利。高校教师经过严格筛选和考核,成为国家公务员后,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就不得被解雇,就能终身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终身享受优厚的医疗保险,比如国家为他们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至少支付一半的医疗保险费用;高校教师还能按工龄每年享受26天至30天的全薪休假;按工龄、职称、职务和家庭状况,高校教师每月可领取数量不等的补贴;高校教师年满65岁退休后,每月最多可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75%的养老金;如果高校教师退休后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领取相应的补贴,并享受先前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2.美国。在美国,高校教师并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国家的公务雇员,由地方教育委员会采用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协议。高校教师同其他行业一样,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地方教育委员会承担着雇主应承担的缴纳教师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美国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管理和运作多元化,社会保障分为政府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和高校建立的补充社会保险和特色福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社会保险,主要做法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的方式设立基金,由基金支付养老金和医疗费;二为社会福利,包括对弱势人群的保障、休假制度、职业发展等等。美联邦政府实行覆盖全社会的基本保险,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等,大学和学区通过提供补充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健康服务计划、牙保险、残废补助、个人进修、子女教育、家庭援助计划、意外受害补助及各种带薪休假等自己的社会保障计划吸引人才。美国高校的这些补充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大部分是采用共同基金的形式,由雇主单方或与雇员共同投资建立,由专门委员会管理运作,教师自愿参加,如美国著名的教师保险年金组织TIAA―CREF。美国高校教师的各种带薪假期主要是学术休假、家庭假(子女出生等)、病假、工伤假、节日假等等。此外,美国不少州还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计划,如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要么存入时不报税,等取钱时再报税;要么税后存入,以后所获收益不需报税等,以鼓励学校和个人采取延期支付的措施。

3.日本。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保障待遇起点也比较低。在日本,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地区教育委员会或公立学校聘用后,其身份就是国家(地方)教育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其社会保障也与国家(地方)教育公务员相同,只要不触犯法律或受其它政策法规影响,就可避免失业威胁。日本高校教师实行的是国民年金保险,其中公共年金是国家法定的养老金和退休金,据日本《国家公务员退职补助法》的规定,教育公务员等退职时可按个人连续工作年限一次性领取退职补助金,退职补助金必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退职者本人。享受条件是强制个人投保,55岁开始领取,投保20年可以享受全额退休金,全额约为退休前一年工资的40%,每超过投保期一年,增发1.5%。③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新兴工业国家中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家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公积金制度来实施的。高校教师享受政府为公务员配套资助的公积金和多项福利。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的由政府和公务员共同支付,记入个人名下,政府确保偿付和支付利息的个人储蓄积累形式,主要用于公务员养老、购房和医疗费用支出。国家对公积金不征税,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正常情况下,高校教师公积金的数额可占月工资的30%~40%,其中政府出资20%左右,个人缴纳约20%。公积金账户分为三个账户,即:普通账户、保健储蓄账户及特别账户,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使用。普通账户存款占公积金账户的75%,该账户下,教师可用于购买房产、投资、教育及填补父母退休账户;保健储蓄账户约占公积金的15%,可用作支付住院和医药费用。特别账户可用作晚年和应急之用,以及投资于和退休有关的金融产品。另外,高校教师还享受一些医疗福利、低息贷款(住房、汽车等)、休假、假期可享受政府别墅住房补贴等。

三、中外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比较

1.国外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的共同特点。首先,国外高校教师都分别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除具备整个社会的共性外,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性。目前,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国家在全民福利待遇中追求严格统一外,高校教师皆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社会群体,在市场经济政策执行更为灵活的国家尤其如此,甚至不同高校的教师亦享受不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障。第二,国外高校教师分别在其全社会范围内来看,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拥有较好的经济收入水平,同时享受较高水平、较全面的社会保障。第三,各国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方式等都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进行调适与改革。

2.中外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的不同特点。首先,诸多发达国家,高校社会教师社会保障是包含在普遍性下的特殊性,即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首先是享受全民的社会保障,而后享有特殊的个性化的社会保障。国内高校教师目前的社会保障更倾向于一种较为狭窄的特殊性,即与其他社会行业中的社会群体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国家―单位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分不开的,而且近年来,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设中不断有所变化。第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善、有效的体系,我国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成熟和完善。第三,大多数发达国家高校社会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但其改革多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调整,我国当前进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重新建构。

四、国外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中国高校长期以来执行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源共享政策,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高校对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货币化的福利制度及其吸引人才的作用更是缺乏深刻认识和理性思考,非常需要借鉴国外高校成熟的做法和经验。首先,应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高校目前依然实行退休金制度,致使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单一,国家财政和高校背负着沉重的负担。这不仅阻碍了高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阻碍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推进与改革,不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其次,应建设高校教师的准公务员制度。高校教师担负着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双重责任,为国家培养下一代人才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教师资格的认定、聘用与管理的主体都是政府。因此,教师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务员的色彩,带有“准公务员”的性质。第三,坚持多支柱、多层次取向,建立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坚持国家、地方、高校、个人共同负担的多支柱体系;坚持公积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等社会保障的多层次取向,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多层次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第四,尽快确立一整套较为完备,尊重长远绩效的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并保持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调适的可能性。

注释:

①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9

②赵丹龄.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国际比较(中)[J].中国高教研究,2004(增).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在拉动居民消费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迄今已经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2012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8465.3亿元,201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829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将近20%,参保人数大幅增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体系。然而,受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消费占支出的比重开始下降。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刺激居民消费行为,包括降低银行存款利息率、发展个人信贷等措施,但并没有显著地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另外,我国的消费有着明显的城乡和地区差别,城镇居民的消费能力显著高于广大农村地区,其原因除了消费习惯、收入水平之外,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程度相对完备有很大关系,可见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有着明显的相关性。

2 社会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经济学理论认为,货币的边际效用呈现递减的趋势,换言之,同样的一元钱对穷人和富人的边际效用是不同的,随着收入的增加,穷人将增加的收入用于消费的比例,要远高于富人。因此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将货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和整体福利。

从我国近几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来看,尽管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出现过波动,但整体来看三者都呈现不断同步上涨的趋势,很少出现其中一项指标增长,其他两项下降的现象,这充分验证了消费水平与社会保障呈现正相关的理论。当社会保障支出较少时,人们为了应付医疗、养老、失业等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就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在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消费率一直增长缓慢,说明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严重的消费不足问题,也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社会保障资源过多的偏向城市,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力度小、覆盖面窄,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消费能力不强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仅具有促进消费的作用,对于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平稳发展也有着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大量的老年人口需要大量的社会保障投入,政府需要认真规划社保支出规模,控制社会发展的老龄化成本,这二者如何权衡,将考验政府的执政智慧。

3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消费的措施

3.1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十一五”时期,我国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仍然较窄,很多农民工、流动人员等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实际上这部分群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强烈,对其进行社会保障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我们下一步就是要做好对农民工、无编制人员以及社会流动人员的宣传工作,引导这部分群体积极加入到社会保障中来,鼓励他们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同时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进行资金补贴,让这部分边缘群体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3.2 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

长期以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带来了巨大的不平等,为了解决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就要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设,消除城乡之间的鸿沟。2014年我国将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并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我国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开个好头。新制度的建立涉及将近五亿人,合并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城乡差别,今后不再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二者将同步发放、同步增长,农村老人可以跟随进城务工的子女到城市养老,城里的老人也可以选择到乡下养老,城乡养老资源相容、相通,为全国所有国民实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各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特别是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贴力度,同时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保险领域,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增长机制。另外,我们要尽快出台推动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衔接办法的重点是,解决相关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缴费年限和换算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衔接办法,根据经济收入水平和养老保险需求不同,设计出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

3.3 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结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类保险基金的收入相差很大,201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829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791亿元,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57%;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45亿元,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3.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189亿元,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18.8%;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22亿元,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1.6%;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21亿元,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0.97%。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基本的绝大部分,甚至达到生育保险基本的60倍,当然这与参保人数少有很大的关系。从近几年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增长来看,变动幅度较大,这与社会经济运行、国家政策以及居民参保比例都有很大关系。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们必须注意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来源情况,确保满足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对失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提高,需要我们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挥失业保险在缓解就业压力中的作用。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显著地提高消费水平,消费能力的增加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又可以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可见,社会保障与消费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在当前消费低迷、经济减速的现实环境下,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居民消费是政府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薛兴利,厉昌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分析与统筹对策.农村观察,2006(3).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49-02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它体现了责任主体各自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在于,本应有三方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只是农民个人缴费,几乎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储蓄。由于我国农村很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而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资金比例,通过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工作。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制度建设缓慢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而政府部门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相应的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全民发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缺失的表现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自我角色定位不是很准确,政府的职能未能全面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作用缺失,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既缺少有效地主导和组织作用,同时,还极力回避政府公共资金投入的责任。现阶段,政府部门重视城镇社保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很少,城乡之间的资金投入不平衡。农村人口的人均保障额度远远低于城镇群众,尤其是低于城镇职工。由于资金投入量较小,资金短缺现象十分明显,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关于五保户的保障,还是农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甚至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较低等问题;其次,在服务理念上,对社会权利的公平、公正宣传的引导十分滞后,弱化了农村公用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将本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市场,推向社会大众,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持续短缺;再次,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不全面,透明度较差,对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经常出现挪用和贪污的现象;最后,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缺乏充足的重视性。长期以来,政府部门都存在这样的意识,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已经能够充分的满足农村地区群众的养老风险,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农民保障工作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主要以城镇地区为主,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都不能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责任

1.完善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律体系下的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得到法制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十分滞后,法律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性以及立法存在混乱等现象。现阶段,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急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框架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具体可执行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缴费年龄、费用标准、费用管理、经济来源等问题进行科学的设置和解决。当前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做好相应机构的设置工作,从而为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提供根本的和基础的法律依据。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首选,应该逐渐建立城乡统一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其次,建设教育投入促进制度,解决农村外来务工子女的上学和受教育问题,并要解决这些受教育群体的教育费用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父母应该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或者经济补贴;再次,要积极探索适合广大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养老制度,解决农村地区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是国家保证农村和城乡基层稳定的最后一项措施,同时,也是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目标;最后,完善好现阶段已经制定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城乡社会保障职能,同时,还要在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让这个部门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对农村资金收缴、待遇方法等事务,还要保证机构受到社会的监督。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会政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