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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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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西班牙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与改革

经过多年的发展,西班牙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跻身于欧洲高福利国家行列。西班牙注重社会保障立法,分别在1980年和1994年出台了就业基本法和社会保障法,其制度设计和合理经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在生活保证金方面,其种类主要有退休金、残废补助金、孤寡补助金、孤儿补助金等。其中退休金方面,65岁以上的退休者如需赡养家庭,每年最低可领取80万比塞塔的退休金,如提前退休或无家庭负担者,退休金将酌情减少,但年领取额一般仍可达到70万比塞塔。对于从未工作过的老人,政府会发给够其维持生活的补助金;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在公共医疗服务体系中,大部分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诊疗费、住院费和手术费可以享受免费服务。而在私人服务体系中,则需要患者自负费用,或是通过买医疗保险而取得医疗服务。一般来说,医疗费用的8%来自政府财政支出,1%来自公民交纳的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方面,西班牙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工业和服务业的雇员、铁路雇员、矿工、海员等,自我雇佣人员、临时工未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服务方面,西班牙的社会服务主要是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服务,通过各种福利中心和养老院完成社会服务的任务。

此外,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只要为国家服务15年以上,就可享受在职工资的90%的退休金,其待遇水平高于全国退休金的平均水平。国家财政部统一管理公务员的社会保障事务。

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西班牙按照非缴费和缴费划分社会救助的内容,而且每个救助项目都详细规定了享受条件,不论是受助人,还是有关经办机构,在执行中均不易引起歧义,从而在制度上堵塞了“该保不保”、“不该保的保了”的漏洞。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强调个人责任。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资金一般来源于雇主缴纳的税金、雇员缴纳的税金、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增值。但各个国家在缴纳的比例上有所差别。在西班牙,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个体系的社会保障,要么只能享受贡献体系的社会保障,要么只能享受非贡献体系的社会保障。三是养老保险开支最大。西班牙的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繁多,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最高,为44.1%。其次为医疗保险,为23.7%。再次是失业保险,为13.9%。四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健全收入审核制度。西班牙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贡献体系和非贡献体系两部分组成的,相对而言,强调了多付出多得,少付出少得的原则,同时保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西班牙是在强调个人诚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将科学的现代信息手段应用到收入管理中,在个人自觉申报财产和消费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人口、税务、银行三大信息系统对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对防止虚报冒领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西班牙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在社会保障方面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体制。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陷入战后严重的经济危机,“福利国家”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最主要表现在:福利支出扩大快于经济增长,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导致失业津贴增加,人口老龄化造成养老津贴增加以及医疗费用膨胀。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在效率与公平、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班牙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其核心是减轻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改革的趋势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要控制社会保障支出规模。缩小支付范围,缩小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通过法案,惩罚提前退休行为,并采取减少保险缴费、严格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等措施鼓励国民继续工作。另一方面是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通过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提高了管理效率,增强了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水平。

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需要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研究欧盟及其成员西班牙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改革经验,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要依本国实际量力而行。欧盟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本国的历史背景和环境密不可分,各国社会保障的内容、范围、重点、资金筹集方式都各具特点,社会保障不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实际。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这一状况。因此,新型的社会保障要按照“低起点、渐进式”原则来进行。从长期目标来看,我们应建立覆盖全社会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但是财力所限,只能逐步扩大,不能急于求成,以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首先应援助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陷于困境的公民,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

第二,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欧盟各国政府在管理社会保障事务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是政府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参与管理,都对社会保障制度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我们从中也得到了一些启示。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入地就业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源。农民劳动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二是各项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从正规就业群体中脱离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部分民营企业劳动者,他们由于脱离了正规就业单位,因而其工作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如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的主要体现:一是政策失当。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严重欠缺、立法不够及监管不力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这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部分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但欠保、骗保。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逃避是我国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切实落实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次,要强化立法进程,用立法规范和硬约束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维护劳动者权益;再次,要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合同入手,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罚;最后,要深化企业的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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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亮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芙,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鳃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墉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转贴于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 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 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 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内需;关系

一、引言

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投资过热与消费偏冷的矛盾。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也把“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启动市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被定义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政策经济部署中却处于劣势,以其作为样本,在探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刺激农村居民消费以及扩大内需的关系方面具有极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周口、新乡五地市农村的调研和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没有真正启动是影响中国消费过冷的重要因素。

二、河南省城乡消费现状差异性比较

(一)河南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第一,农村人口总数。人口总数一般被认为是考量一个市场大小的直观指标之一,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数60667万人,乡村人口数72135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比重的45.68%和54.32%;其中,河南省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截止到2008年底,总人口9918万人,其中农村6345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o8元的生产性支出和消费需求。也即如果河南省每个农民多消费1元钱,就会拉动全省消费需求13197.6个亿,可见河南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巨大。

第二,农村资源,其核心体现为土地。农村土地既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农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河南省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面积继续稳定在1.034亿亩以上,2009年补充耕地规模超过40万亩,这意味着农业大省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第三,农民gdp。农民的多元化就业,涉及到三大产业的多个领域,因此农民gdp要远远大于农业gdp,产值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决定其与购买力的正相关;河南省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00万,仅2007年就已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000多亿元,其中劳务输出的主力军就是农民工群体。

第四,农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和消费结构的重大变革,体现出农村旺盛的消费需求;河南省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在农村更是重视风俗民情,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开支巨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强烈的消费需求。

(二)河南农村内需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统计数据和五地市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存问题主要有:

第一,农村居民的支出项目多元化,消费支出所占总开支比重下降。通过spss16.0对l0年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进行相关分析,r值为0.986,二者高度线性相关,也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人均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但2000至2009年10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增加至4806.95元,增幅为142.06%,人均消费支出由1551元增加至3388元,增幅为118.44%,人均消费支出十年增长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增加的总产出所占比重低于城镇居民的同类指标,也即农民消费还以物质性消费为主要特征,本文在五地市周边农村的抽样调查共600户农民,根据农村居民大项支出所占最终开支的比重,将农村居民开支分为以下七个大类:l、日常生活支出,2、住房支出,3、土地投入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子女教育支出,6、红白喜事支出,7、其他开支。全年中:①包括土地投入支出和红白喜事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依然排在第一位;②食品消费支出占农民日常生活支出的比例最高,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

第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倾向严重的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调研数据显示:96.4%的农民选择子女养老,87.5%的农民抵制养老机构养老;95.9%的农民表示即使借钱也会为子女筹集基础教育或婚嫁盖房的费用。

第四,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倾向要大于城镇居民,并集中反映在针对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上。调研问卷中针对“您认为自己存钱的目的?”设计了7个多选选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再生产投入”、“获取利息收益”、“子女教育或婚嫁”、“子女就业或创业”、“其它”。统计排名显示:子女教育或婚嫁87.4%、医疗费用72.8%、养老费用69.6%、子女就业或创业35.1%、再生产投入24.6%、其它5.5%、获取利息收益不足1%。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超过90%的农村居民是基于子女受教育成器或婚嫁成家之后的“防老”、“防病”意愿而对于“子女教育或婚嫁”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

(一)现行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比较

由上文分析可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启动消费的关键,是我国扩大内需的立足点。对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社会各界人士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其中一些已经付诸实践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行的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策补贴型惠农政策。如2007年起试点的家电下乡、2009年推行的汽车下乡、2010年推行的建材下乡等。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启动试点的新农保等。

第一种方式显然要更加直接,收效更为明显,但是通过对大宗耐用商品的政策补贴来刺激消费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种方法更为间接,收效也需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有所体现,但无疑是最具可持续性的方法。在这两种刺激农村消费方式下,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达到最高的0.8444,随后开始逐年下降;在国际经济整体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肆虐的2007年、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分别降至0.7355和0.6834,其中2008年为近l0年历史最低水平;2009年以来由于刺激内需方面惠农政策的全面铺开——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施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略有回升。

(二)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的分析

根据利兰(leland,1968)的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之所以要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一生的资源合理地分配于一生的各个阶段,更主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后来迪顿在预防性储蓄模型中加入了流动性约束因素。假设当消费者遇到意外冲击使收入较低时,即使他们愿意也不能用借款来维持他们希望的消费水平。这时消费者就会产生额外的储蓄动机,在收入较高时多储蓄,以保证消费不过多受收入下降的影响,也就是“以丰补歉”。这时的储蓄起着一个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缓冲层的作用,消费者通过储蓄和负储蓄使消费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平滑。

通过对河南省农村消费现状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民消费不足,不是因为农民没有消费意愿,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下,且有后顾之忧。既要用于眼前的生产、生活,又要防老、防病、子女上学,他们想消费,但没有能力消费、不敢消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困难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无疑能够刺激消费需求,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和不确定性,减少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强农民的消费意愿,使整个农村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进而确保经济增长。

(三)农民与政府的重复博弈模型

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凶素。一种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种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可能面临问题。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医疗和养老是农村居民最关注的、占预防性储蓄倾向比重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这两个领域的重复博弈中,农民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下一步会怎么做,但无疑表现最好的策略直接取决于对方采用的策略,特别取决于这个策略为发展双方合作留出多大的余地。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绝大多数的农民认为未来是重要的。

对于医疗来说:最初,政府对于农民医疗并没有提供很好的保障措施,农民病不起医不起,农村普遍存在有病不医的心理,因此要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数农民会观望,这个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够保障自己的医疗,若已参加旧农合的人觉得保障效果并不好,于是大多数人会拒绝参加旧农合;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试点新农合,少数人参保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激发更多人的参保意愿;有少数不信任政府的人拒绝参加新农合,当其他人生病住院可以领到报销费用、而这批未参保的人只能自己承担时,这些未参保人后悔了;最终,新农合得以全面铺开。

对于养老来说:最初,政府在农民养老领域的财政投入一片空白,农民必然要选择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尽可能的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选择试点新农保工作,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持怀疑观望态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确实得以保障,则会激发更多农民参保积极性;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得以保障或保障效果很差,则会因此退保或者拒绝参保;这样的话政府只有继续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其制度设计初衷。

四、总结

通过分析河南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的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消费低迷引起的,而这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应着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改变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无力消费和不敢消费的问题。推而广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包含两个重点: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提高待遇水平。只有充分体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尽管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弥补了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没有财政投入的空白,但是覆盖面之窄和待遇水平之低很难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要。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计划下进行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性质,而非商业性质保险,这就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第二,政府应在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上发挥组织作用;第三,政府应该农村参与社会保障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经济,生产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不会直接关心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就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的恢复及其生存,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也会因为缺乏劳动力和后备劳动力而无法继续,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效率。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虽然不会直接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却需要社会去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需求,以满足生产过程对劳动力的连续需求,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客观上要求社会承担起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责任,保障外部环境的安定、平稳。同时,社会保障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膨胀和经济萧条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平稳的运行。

2物质资料再生产对劳动力随时调整的需要,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劳动力的供给源源不断,以满足连续生产过程的需要;二是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的生产规模不断变化要求能够及时补充或释放劳动力。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连续过程,要求连续不断地投入劳动力,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总量适当、来源稳定的劳动者队伍。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一般要经历劳动力的养育、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老化、丧失这三个阶段。只有劳动力的使用阶段才能为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提供劳动要素。虽然劳动力在其养育和劳动能力丧失两个阶段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不能直接从生产过程获得报酬,但这两个阶段又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劳动力在养育阶段和丧失劳动能力阶段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使社会拥有适量的符合生产需要的劳动力,满足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连续投入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又取决于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制约着生产的规模和相应的生产能力,只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物质资料再生产运动对劳动力随时进行调整的需要。

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下的现象,为提高效率,在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减少富余人员在所难免,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下岗失业人员会继续增加,再就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如果劳动者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又不能及时获得失业救济金或其他帮助,他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威胁。即使失业救济金可以弥补一部分劳动收入,他们的生活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地位和声望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如果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实现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及对策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运行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要加快制定和出台社会保障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支出体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力量,使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要合理,真正起到解困扶贫的作用,并要依法对社会保障资金严格管理,降低社会保障支出成本,杜绝浪费。

2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保障对象,才具有确实的保障性。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乡、在职劳动者或非在职的社会成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障。同时,应大力加强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款。而采取社会保障税为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直接挂钩,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变动,便于对社会保障的财政监督。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企业、机关、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计税依据应为工资总额,按不同的保障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社会保障税开征后,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由财政部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4发挥政府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状况,摸清其就业规模、趋势及潜力,制定相应的就业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指导,发挥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特殊作用。由于各行业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和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不同,政府在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及安排投资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力就业问题,决策时应向那些有利于就业的行业适当倾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政府应积极促进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以此带动劳动力就业,使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5完善户籍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

据统计,我国现有二亿多承包土地的农户,户均耕地仅046~053公顷左右,使农户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要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耕种面积。这就要求非农部门较快地发展,以吸纳更多的农业劳动者就业,使农业人口逐渐减少,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畅通人口流动和劳动就业渠道。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城后处于无社会保障状况,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户籍制度又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了一道人为的壁垒。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就业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保证农民工进城就业能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畅通人口自由流动渠道。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2004年5月10日至21日,中国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南非、埃及考察团一行13人在韩凤团长的领导下,分别对南非、埃及两国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南非国家社会福利部和亚非保险协会及埃及的东方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并与两国人民进行了直接接触和了解。现将我们所了解的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和我们所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两国概况

(一)南非

南非(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总体以高原为主。南非位于南纬19度至33度的半沙漠和沙漠地带,全国2/3以上的面积气候干旱,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多。全境大部分处副热带高压带,属热带草原气候。2001年,南非国民生产总值6380亿兰特(合1129亿美元)。南非分9个省,实行三权鼎立制度,行政首都是高登省的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是西开普省的开普敦,司法首都是奥兰治自治省的布隆方丹。

南非面积为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329万(2000年统计),全国人口密度36人/平方公里,主要分非洲人(黑人)占总人口的77.6%、白人占10.3%、有色人占8.7%和印度人(亚裔)占2.5%四大种族,系多种族、多民族国家,享有“彩虹国度”美称。城市人口占53.9%,仍趋上升。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南非人均预期寿命57.1岁。

(二)埃及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1952年埃及建立共和国。位于非洲东北部,全境96%以上的土地为沙漠。面积为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2002年)。穆斯林约占84%,科普特人(信奉东正教)约占11.8%,此外还有努比亚人和贝都因人。全国分为八个经济区,每区包括一或几个省,共26个省。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985亿美元,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工业,构成埃及四大外汇收入。人均月工资政府机关70-100美元,私人企业人均150-200美元。

埃及政体是总统/议会制。首都开罗(Cario),是埃及政治文化中心,着名的金字塔和狮身人面象位于开罗市西南郊。

二、两国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

(一)南非

南非中央、省和市三级的管理模式,中央负责统一制定政策和总体规划,并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社会福利金的发放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省(全国共九个省)和市两级落实执行。中央设立社会福利部,主要目的:一是为正常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二是为弱势、残疾的、低收入的、贫穷的人提供服务。社会福利部在9个省都设有办公室,配合地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除社会福利部外,南非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为其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一是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改善一些黑人的居住、生活环境等;二是劳工部,负责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可以领到4-6个月的失业金;三是交通部,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后的理赔办法由交通部负责确定。黑人居住在黑人区,交通事故率高,交通部就有责任设立意外交通事故险。

新南非十年来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如何将穷人纳入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南非全国总财政收入1个兆,其中有460亿划归社会福利部,用于救助800万贫穷、残疾人员。因为用于救助的钱是有限的,所以在南非必须是最贫穷的人才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都列入到救助对象,主要有:①无人供养的老年人;②没有工作的残障者;③无人供养的孤儿等。社会福利金发放的年龄范围是:老年人女士60岁以上,男士65岁以上;残疾人女士18—59岁,男士18—64岁。政府也将部分社会福利用于资助学生上学、救助病人、为低收入户建房、为参加二次大战的一些老兵提供帮助等,同时要求学校减免穷人费用,医院减免穷人医疗费用。南非分别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了评估监督小组,检查各地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审计长,检查社会福利金发放情况。中央还设立人权委员会,每年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向国会提供报告,政府和总统是非常重视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还有非官方组织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南非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同时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导致贫富悬殊很大。现在就业机会很少,失业人口很多,占总人数的一半。十年来,南非政府一是积极帮助就业,二是致力于摆脱贫穷。劳工部设立失业救济金,年收入不到13000兰特的就可以得到救济。

南非未建立明确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政府规定,所有公立医院都有义务无偿地为穷人、老人、孤儿、残弱人员提供免费诊治,由卫生部统一结算费用。因为收费低廉甚至免费,适合低收入户,全国约有90%的人口在公立医院就诊。也有一些公务员、私人老板等前往私人医院就医,政府与私人医院合作,个人交1/3,公司为其交2/3。高收入的白人基本不去公立医院就医。政府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全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投保,政府不介入,参保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高收入群体。

(二)埃及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92年建立的,并于1994年、1975年两次变化,主要覆盖政府部门、机关、企业(包括农村的企业)。埃及法律规定必须参加政府的医保体系,同时允许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脱离政府医保。全国有1700万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口由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局管理, 没有就业的人员由卫生部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政府公务员主要参加政府保险,也可参加政府不能提供的保险(主要是盈利部门)。

埃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企业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11%。其中企业缴费中的4%和雇工缴费中的1%,合计5%为医疗保险金,政府另外给予补贴。医疗保险金先交到劳动部社保局,提1%做工伤保险费后,另外4%由卫生部医疗保险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于运送和治疗伤残人员,最高期限补偿为半年,超过180天就拿伤残费。50—60岁之间退休的人员保险金非常少,约占5%。若60岁以后退休的即可得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已扣税,实际上是100%)。退休人员如愿维持原来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不缴费,个人缴3%,还可继续享受医保。

埃及的无业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缴费参加医保,享受与就业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时,国家还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在政府筹集的4%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农村约三、四个村也设有一个医疗中心,农民在医疗中心看病是免费的。

埃及经济开放后,有些行业系统如石油、银行等收入大幅提高,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应运而生。原来所有医院都是国家所有,后来出现了能够提供服务更好的医院。实行经济政策和私有制后,私营医院大幅增加,一些私营医院设备条件可以公立医院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到这些高档的私人医院看病,因而其消费人群就越来越大,个人的医疗费负担也就非常大,因而保险公司介入到医疗保险,与国家保险公司竞争。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首先是集体,其次才是个人。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集体医疗保险。参加比政府高的保险待遇后,出具证明,政府可减免4%的雇主费用,另外个人1%还要交社保局。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条件和服务,提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医院,而政府提供的医院少。但交费时要多交10%的管理费用。国家有保监局和保险协会对保险行为进行监督。为减少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督体系,组织由医院医护人员和保险公司参加的委员会,对病人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高额费用治疗等情况进行评估。

要指出的是,埃及妇女不参加工作,只能参加商业保险。但其工作的丈夫去世后,夫人可以继续按其丈夫的工资交3%保费,享受丈夫的医保待遇。

三、几点启示

(一)政府重视解决贫困人群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问题

南非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拿出一部分钱来专门用于贫困、残疾人口的社会救助,去年就拿出470亿元资助800万人,按全国人口4700万计算,人均1000元,按800文人计算,人均资助近6000元。南非、埃及政府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公民都可以到公立医院享受免费诊疗服务。

我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帮助措施,比如“两个确保”、低保等,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应主动关注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花费巨大、个人负担过重人群的状况,要加快研究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

南非为全体公民提供廉价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埃及公立医院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由政府从医疗保险基金中结算。

而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同为营利性医院,公民在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就医费用负担差别不大,没有体现出国家在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的公益特性。

(三)国家提供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水平更高的医疗保障方式

南非是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公立医院为全体国民提供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政府本身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商业保险运作,由个人和雇主投保。埃及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交保费高于国家规定的参保水平线,可以不参与政府开办的医疗保险。既允许公司或个人在政府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而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国家管理的面太广,体现不出对各类人群医疗保障的层次性,容易造成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国家应对老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利用商业保险为高层次的人群提供保障,体现出保障的选择性。

(四)两国实行的是医药分开医疗卫生体制

南非和埃及的医疗机构均实行医药分开,医院诊断病人病情病进行相应的治疗,病人凭处方到药店开药,基本杜绝了医院以药养医、违规用药等现象。

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存在弊端,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争取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违规或逃避缴费是设计和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逃费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威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部分对中国逃费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要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两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以缓解逃费的困境。

1引言

违规或逃避缴费是设计和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影响受益人待遇足额支付和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中国目前正致力于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办法的根本在于“开源节流”,关于“开源”,讨论得最多的是养老保障基金以外的收人流,对于养老保障收人本身却讨论得非常少。实际上在“开源”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控制好源头,不让源头的任何一滴水流走。逃费在中欧、东欧、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的大部分地区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一些国家,逃费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养老保障制度,使可以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障待遇,不得不降低待遇水平,或从国家财政收人中给予补助。逃费问题是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然产物,逃费的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实施。

2逃费问题的普遍性

首先,有必要对这里的“费”进行一个性质上的界定。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称社会保险缴费为“捐”,如英国叫“国民保险捐”( 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国家称其为“付款”或“保险费”,如爱尔兰叫“社会保障付款”( Pay Related Social Security ),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失业保险缴费叫“失业保险费”( UI Premium )。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险缴费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 Tax)。在本文中,“费”涵盖了以上各种名称,指为得到待遇而缴纳的特定费用。因此,缴费意味着将来获益的权利。在中国,不管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还是通过税务部门代征的都是“费”。对’“费”有了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对“逃费问题”进行探讨,这里探讨逃费问题的普遍性主要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逃费现象存在。这是由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强制性所决定。“强制性”意即在规定覆盖的人群内,不管雇主和雇员是否愿意都必须向社会养老保险足额缴费,显然这里包括本身不愿意执行的雇主和雇员。逃费是违法行为,不易察觉,也就难以获得相关的统计资料。不过,可以根据劳动力规模和平均工资的多少与实际缴费额进行比较来进行大致估计。在一些拉美国家,估计数字表明,大约有50% -60%社会保障费欠缴(见表1)。如在巴西,在20世纪80年代的待遇确定制度中,逃费估计占了60%。在巴巴多斯和牙买加,雇主拖延缴费大约达到44%。据ILO技术援助小组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东欧未缴费数额已达到总缴费收人的20%-30% 。

即使在DECD国家里,逃费也是一个重大问题。据美国国家税收部门估计,1987年未付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的占到总税收的20%。这一数字是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欠付问题的一个粗略估计。第二,DB型和DC型养老保障制度都可能出现逃费问题。世界银行1994年在一份名为《转移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选择》的报告中提到逃费是DB型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而DC型制度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关,可以用来替代DB型制度,以解决逃费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DC型养老保障制度并没能解决逃费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养老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收益偏低,雇员们会选择将逃避的费用转向其它的投资领域;同时,一些健康状况欠佳的雇员可能预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也是选择逃费的动因之一。1999年,在智利的DC型制度中,低收人雇员的逃费率达到45%-55%。哥伦比亚和乌拉圭的经验同样表明,从DB型转向DC型制度并没有自动解决逃费问题,在这些国家中,只有大约一半的劳动者参加到强制DC型制度中。

3中国的逃费问题

在中国,逃费是一个较之其它国家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有了较大的调整,因此讨论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逃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这里将中国的逃费问题分为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两个部分。

3. 1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逃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社会保障基金未按实征缴,存在着协议缴费的不正常现象。首先,部分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业统筹转向地方统筹所造成,这种制度上的变迁意味着地方上必须承担起以前由企业负担的养老责任,同时包括“老人”、“中人”和“新人”,对于“老人”和“中人”而言,由于完全没有或者只是部分向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缴费,这就需要原行业企业向地方补偿,这种补偿通常是企业和地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于缺乏专业的精算技术人员,补偿费用和实际所需费用往往有较大的出人;同时,由于协议缴费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社保机构官员和企业同谋“国退民进”并非不可能。第二,社会保障基金名义缴费率高,实际缴费率较低。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是以雇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而事实上缴费工资与雇员的实际工资相差较大,只占实际工资的60% 70%左右,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例更低。据世界银行调查,中国城镇职工1994年实际养老保险费率大约只有工资总额的13%,而当年的名义费率为23.5%以上,缴费基数过低使社会保障基金收人流失。第三,参保单位欠缴现象严重,欠费率较高。到1999年,企业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376亿,其中1999年当年欠缴133亿。全国基金收缴率呈下降趋势,有的地方企业养老金收缴率仅为70%。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个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以前的企业年金管理问题,然企业年金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属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在部分地区享受税收优惠,一些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进行“洗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因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可以将因企业导致的税收流失视同企业的逃费。在杭州某些保险公司,企业如果在今年年底拿出200万元企业年金产品,一年后,企业不仅可以原封不动的取回这200万元,而且还能拿到一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人。而且企业买年金产品时,就享受了税前列支成本的优惠政策,也就成功的逃掉了这部分资金33%的企业所得税。

3. 2现实问题

由于我们现在所参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 ] 26号)是在国家进行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订立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所有制结构的重大改变预见不足。《决定》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容易控制,并且参考了一些国家养老保险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决定个人缴费满巧年,退休后即可享受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换句话说,基础退休金对缴费15年以上的雇员毫无差别。

但在近几年,我国城镇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相当的数量。这就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下岗职工出现“断保”现象,企业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他们可以自己缴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保险费,但是由于经济状况和其它原因,特别是缴费已满15年的职工不再进行缴费。第二,大量的下岗职工流向非正规部门就业。一方面,非正规部门报告的收人不真实;另一方面,同样会出现“15年”现象。尽管国务院1999年1月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这里的个人仍然指有单位的个人,对于非正规经济中的个人只有名义上的约束作用。

从表2中可以看到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城镇的就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一,就业人员总量逐年递增,但历年的增幅不大,而且2002年相对于1997年的绝对增加量只有3999万人。相比于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增加量8050万人,少了4051万人。第二,单位就业人员逐年递减,2002年相对于1997年的绝对减少量为4051万人。从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2年,一共有4051万人从正规的单位就业转向了非正规部门就业。如果以一个国际较低的逃费率30%计算的话,2002年就有121. 53万人逃费。

4对策探讨

从上文的历史和现实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逃费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威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加之国家正在进行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面的实践,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这个问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实际上造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涉及到企业、个人和政府三方,但是从根本上讲却是一个制度本身的问题。

目前,非正规部门的逃费与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向非正规部门的延伸应该是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将现行的制度简单地向非正规部门延伸是不够明智的,它必将使“逃费”问题进一步恶化。前文已经分析,早几年大量的单位下岗人员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是97年的《决定》所没有预料到的,所以在确定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时,更多的是考虑让每一位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到基础退休金,而没有考虑到可能的逃费。如今,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扩面都是不可逆转的,我们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 Security,后来此概念被人们逐步认可与接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早源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随后德国、瑞士以及其他及其他的工业化国家也都相继推出了社会保障制度。[1]

本人认为社会保障就是国家政府为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在其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我国社会保障虽然在建国初就已经建立,但是真正实施却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最为突出。

二、我农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散,缺乏一个完整、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其支撑,从而统筹社会保障运行与发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包含了许多内容,比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等,虽然它们保障的内容不同,但是其实际就是为了维护农村村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欠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以来是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短板。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很大一部分都被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中去,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平衡。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2]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会严重影响社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难以让村民真正享有其所带来的福利。

(三)农村社会保障保障范围狭小

我国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是,我国却长期以来将农村村民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导致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材料调查,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金的投入都有很明显的差距。国家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农村社保范围和水平都十分有限,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四)农村社会管理能力有限

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由政府的卫生、民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则是由政府的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多头管理的多元化格局[3]。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多元管理和控制,肯定会带来一些列的问题和矛盾,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不作为等行为都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保障水平不高,人们难以享有其带来的益处。

三、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才能更好保障农民的正当利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应当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最低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一个是合理分配,防止农村社保基金挪做他用。我们对于社保资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当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相应的倾斜,毕竟农村村民无论是数量还是在生活水平上,远远低于社会的正常水平。我们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应当增加其透明力度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被挪做他用,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我国农村社保障资金欠缺导致其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都十分低下,因此需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我国在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仅仅包括养老、医疗和低保等制度,这和城镇社保内容比十分欠缺,因此我们应当在其他方面多做一些努力,从而保障其权益。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

我国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制度设置不合理,社会保障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这会严重影响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损失,不利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其资金投入,选拔合格的适业人才去管理和服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全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它不仅包括城镇市民的利益,也包含农村村民的利益。我国农村虽然社会同条件大大提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总体还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4]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三农问题,社会保障更是其中内容。随着政府对其不断的重视,我相信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利益能够很好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瑛.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7.

[2]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10-11.

[3]清照.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山东劳动保障,2009,5:28-29.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人口;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在我国农村出现了庞大的新生困难群体——农村老龄人口群体。他们境遇的恶化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以稳定低生育率为目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其生产、生活和养老保障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救济。

l农村养老的严峻形势和保障制度现状

全国13亿人口中有70%是农村人口。由于我国传统的退休金制度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和广大农民不享有退休金制度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于城镇居民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支持,在我国没有真正社会保障待遇的是70%的农村人口,农村老人是生活最为困难的群体。解决我国老龄人口问题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由于经济、社会和制度供给短缺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形势非常严峻。

1.1制度供给短缺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为中心,目前尚未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较富裕的地区,尝试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尚未纳入政府近期工作的重点。政府尚未计划在短期内给农村提供一个可操作的社保制度安排。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目前还主要依赖于各地的探索和实践。

1.2养老保障的经济能力严重不足

1978~1984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由2.5:1下降到1.8:1,但1985年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拉大。如果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类型的补助金包括进来,而把各种额外的责任和负担从农民的收入中扣除,比例高达4:1。据世界银行估计在2002年我国每天消费低于1美元的1.6亿人口中,99%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口个人和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经济能力严重不足。

1.3家庭分散社会养老风险的功能正在退化

“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及亲属赡养老年人,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在人口再生产处于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的人口社会经济形势下,这一传统养老模式分散社会养老风险的功能大大削弱。同时,我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大量成年人口从农村前往城市打工,而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仍尚在农村。许多留守老人不仅不能得到成年子女的照顾,相反,他们每天仍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并担负着照顾第三代的责任。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他们将要受经济、体力和精神上的多重煎熬,同时也加大了他们成年子女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

1.4农村社会救助不足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加大了扶贫的力度,但对农村的救助远远不足。据民政部2006年统计,城镇得到救助的人口是2240万,而农村仅为770万。社会救助的不足,使农村养老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

1.5医疗保障匮乏

我国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系已经解体,2003年以来政府把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政策手段。全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但是在贫困地区,对于个人交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进行筹资为特征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由于政府补贴能力有限且常常资金不能到位,农民个人的交费能力差等原因,进展缓慢。农村老人对医疗安全普遍缺乏信心。

2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是一个关乎全局的重大问题。首先是待保障人口数量大。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龄人口。据预测随着我国人口迅速的老龄化,到2025年全国老龄人数将由现在的不足2亿增至2.9亿,其中大部分仍是农村老龄人。其次是保障的内容广泛。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公共服务短缺,制度供给不足。所以,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不仅是经济上的扶持,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

2.1尚不具备建立无条件给付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建立一种无条件的、个人不付费用、给付标准全省(市)统一,农村老龄人口普遍受益、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解决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这种制度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在城市尚未实行无条件给付的“普惠制”的养老保障制度情况下在农村建立该制度是否会有来自城市老龄人口群体的阻力;(2)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群体,中、省政府是否有充足的财力保证该制度的正常运行;(3)仅仪在经济上的给付对农村老龄人口养老状况的改善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4)该制度显然忽视了基层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在改善农村老龄人口生存状态中的作用,既浪费了可供利用的组织资源,也不利于基层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在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探索和创新。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能力。另外,单纯的资金给付对我同农村老龄人口养老现状的改变作用也有限,单纯的资金给付并不能改变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无助。

2.2探索符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的国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找到一条成本低、效益高、操作性强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之路,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给付水平有差别、实施方式多样化、覆盖面广、受益人群多和成本低效益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应该是多元化的,它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民政事业费中的部分资金,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计划生育户的社会扶养费,慈善机构募集的部分资金,计划返回农村养老的未进入老龄期的进城务工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捐资及有经济能力的受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交纳的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渠道。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利用基金针对养老方式的不同和受保障对象个人情况不同,对农村老龄人口给予差别性的养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