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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与改革
经过多年的发展,西班牙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跻身于欧洲高福利国家行列。西班牙注重社会保障立法,分别在1980年和1994年出台了就业基本法和社会保障法,其制度设计和合理经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在生活保证金方面,其种类主要有退休金、残废补助金、孤寡补助金、孤儿补助金等。其中退休金方面,65岁以上的退休者如需赡养家庭,每年最低可领取80万比塞塔的退休金,如提前退休或无家庭负担者,退休金将酌情减少,但年领取额一般仍可达到70万比塞塔。对于从未工作过的老人,政府会发给够其维持生活的补助金;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在公共医疗服务体系中,大部分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诊疗费、住院费和手术费可以享受免费服务。而在私人服务体系中,则需要患者自负费用,或是通过买医疗保险而取得医疗服务。一般来说,医疗费用的8%来自政府财政支出,1%来自公民交纳的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方面,西班牙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工业和服务业的雇员、铁路雇员、矿工、海员等,自我雇佣人员、临时工未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服务方面,西班牙的社会服务主要是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服务,通过各种福利中心和养老院完成社会服务的任务。
此外,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只要为国家服务15年以上,就可享受在职工资的90%的退休金,其待遇水平高于全国退休金的平均水平。国家财政部统一管理公务员的社会保障事务。
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西班牙按照非缴费和缴费划分社会救助的内容,而且每个救助项目都详细规定了享受条件,不论是受助人,还是有关经办机构,在执行中均不易引起歧义,从而在制度上堵塞了“该保不保”、“不该保的保了”的漏洞。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强调个人责任。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资金一般来源于雇主缴纳的税金、雇员缴纳的税金、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增值。但各个国家在缴纳的比例上有所差别。在西班牙,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个体系的社会保障,要么只能享受贡献体系的社会保障,要么只能享受非贡献体系的社会保障。三是养老保险开支最大。西班牙的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繁多,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最高,为44.1%。其次为医疗保险,为23.7%。再次是失业保险,为13.9%。四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健全收入审核制度。西班牙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贡献体系和非贡献体系两部分组成的,相对而言,强调了多付出多得,少付出少得的原则,同时保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西班牙是在强调个人诚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将科学的现代信息手段应用到收入管理中,在个人自觉申报财产和消费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人口、税务、银行三大信息系统对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对防止虚报冒领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西班牙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在社会保障方面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体制。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陷入战后严重的经济危机,“福利国家”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最主要表现在:福利支出扩大快于经济增长,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导致失业津贴增加,人口老龄化造成养老津贴增加以及医疗费用膨胀。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在效率与公平、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班牙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其核心是减轻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改革的趋势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要控制社会保障支出规模。缩小支付范围,缩小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通过法案,惩罚提前退休行为,并采取减少保险缴费、严格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等措施鼓励国民继续工作。另一方面是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通过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提高了管理效率,增强了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水平。
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需要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研究欧盟及其成员西班牙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改革经验,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要依本国实际量力而行。欧盟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本国的历史背景和环境密不可分,各国社会保障的内容、范围、重点、资金筹集方式都各具特点,社会保障不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实际。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这一状况。因此,新型的社会保障要按照“低起点、渐进式”原则来进行。从长期目标来看,我们应建立覆盖全社会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但是财力所限,只能逐步扩大,不能急于求成,以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首先应援助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陷于困境的公民,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
第二,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欧盟各国政府在管理社会保障事务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是政府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参与管理,都对社会保障制度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我们从中也得到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入地就业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源。农民劳动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二是各项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从正规就业群体中脱离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部分民营企业劳动者,他们由于脱离了正规就业单位,因而其工作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如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的主要体现:一是政策失当。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严重欠缺、立法不够及监管不力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这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部分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但欠保、骗保。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逃避是我国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切实落实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次,要强化立法进程,用立法规范和硬约束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维护劳动者权益;再次,要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合同入手,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罚;最后,要深化企业的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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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亮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芙,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鳃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墉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转贴于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 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 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 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内需;关系
一、引言
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投资过热与消费偏冷的矛盾。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也把“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启动市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被定义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政策经济部署中却处于劣势,以其作为样本,在探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刺激农村居民消费以及扩大内需的关系方面具有极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周口、新乡五地市农村的调研和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没有真正启动是影响中国消费过冷的重要因素。
二、河南省城乡消费现状差异性比较
(一)河南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第一,农村人口总数。人口总数一般被认为是考量一个市场大小的直观指标之一,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数60667万人,乡村人口数72135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比重的45.68%和54.32%;其中,河南省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截止到2008年底,总人口9918万人,其中农村6345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o8元的生产性支出和消费需求。也即如果河南省每个农民多消费1元钱,就会拉动全省消费需求13197.6个亿,可见河南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巨大。
第二,农村资源,其核心体现为土地。农村土地既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农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河南省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面积继续稳定在1.034亿亩以上,2009年补充耕地规模超过40万亩,这意味着农业大省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第三,农民gdp。农民的多元化就业,涉及到三大产业的多个领域,因此农民gdp要远远大于农业gdp,产值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决定其与购买力的正相关;河南省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00万,仅2007年就已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000多亿元,其中劳务输出的主力军就是农民工群体。
第四,农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和消费结构的重大变革,体现出农村旺盛的消费需求;河南省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在农村更是重视风俗民情,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开支巨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强烈的消费需求。
(二)河南农村内需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统计数据和五地市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存问题主要有:
第一,农村居民的支出项目多元化,消费支出所占总开支比重下降。通过spss16.0对l0年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进行相关分析,r值为0.986,二者高度线性相关,也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人均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但2000至2009年10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增加至4806.95元,增幅为142.06%,人均消费支出由1551元增加至3388元,增幅为118.44%,人均消费支出十年增长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增加的总产出所占比重低于城镇居民的同类指标,也即农民消费还以物质性消费为主要特征,本文在五地市周边农村的抽样调查共600户农民,根据农村居民大项支出所占最终开支的比重,将农村居民开支分为以下七个大类:l、日常生活支出,2、住房支出,3、土地投入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子女教育支出,6、红白喜事支出,7、其他开支。全年中:①包括土地投入支出和红白喜事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依然排在第一位;②食品消费支出占农民日常生活支出的比例最高,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
第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倾向严重的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调研数据显示:96.4%的农民选择子女养老,87.5%的农民抵制养老机构养老;95.9%的农民表示即使借钱也会为子女筹集基础教育或婚嫁盖房的费用。
第四,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倾向要大于城镇居民,并集中反映在针对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上。调研问卷中针对“您认为自己存钱的目的?”设计了7个多选选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再生产投入”、“获取利息收益”、“子女教育或婚嫁”、“子女就业或创业”、“其它”。统计排名显示:子女教育或婚嫁87.4%、医疗费用72.8%、养老费用69.6%、子女就业或创业35.1%、再生产投入24.6%、其它5.5%、获取利息收益不足1%。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超过90%的农村居民是基于子女受教育成器或婚嫁成家之后的“防老”、“防病”意愿而对于“子女教育或婚嫁”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
(一)现行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比较
由上文分析可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启动消费的关键,是我国扩大内需的立足点。对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社会各界人士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其中一些已经付诸实践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行的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策补贴型惠农政策。如2007年起试点的家电下乡、2009年推行的汽车下乡、2010年推行的建材下乡等。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启动试点的新农保等。
第一种方式显然要更加直接,收效更为明显,但是通过对大宗耐用商品的政策补贴来刺激消费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种方法更为间接,收效也需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有所体现,但无疑是最具可持续性的方法。在这两种刺激农村消费方式下,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达到最高的0.8444,随后开始逐年下降;在国际经济整体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肆虐的2007年、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分别降至0.7355和0.6834,其中2008年为近l0年历史最低水平;2009年以来由于刺激内需方面惠农政策的全面铺开——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施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略有回升。
(二)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的分析
根据利兰(leland,1968)的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之所以要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一生的资源合理地分配于一生的各个阶段,更主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后来迪顿在预防性储蓄模型中加入了流动性约束因素。假设当消费者遇到意外冲击使收入较低时,即使他们愿意也不能用借款来维持他们希望的消费水平。这时消费者就会产生额外的储蓄动机,在收入较高时多储蓄,以保证消费不过多受收入下降的影响,也就是“以丰补歉”。这时的储蓄起着一个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缓冲层的作用,消费者通过储蓄和负储蓄使消费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平滑。
通过对河南省农村消费现状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民消费不足,不是因为农民没有消费意愿,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下,且有后顾之忧。既要用于眼前的生产、生活,又要防老、防病、子女上学,他们想消费,但没有能力消费、不敢消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困难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无疑能够刺激消费需求,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和不确定性,减少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强农民的消费意愿,使整个农村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进而确保经济增长。
(三)农民与政府的重复博弈模型
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凶素。一种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种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可能面临问题。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医疗和养老是农村居民最关注的、占预防性储蓄倾向比重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这两个领域的重复博弈中,农民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下一步会怎么做,但无疑表现最好的策略直接取决于对方采用的策略,特别取决于这个策略为发展双方合作留出多大的余地。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绝大多数的农民认为未来是重要的。
对于医疗来说:最初,政府对于农民医疗并没有提供很好的保障措施,农民病不起医不起,农村普遍存在有病不医的心理,因此要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数农民会观望,这个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够保障自己的医疗,若已参加旧农合的人觉得保障效果并不好,于是大多数人会拒绝参加旧农合;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试点新农合,少数人参保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激发更多人的参保意愿;有少数不信任政府的人拒绝参加新农合,当其他人生病住院可以领到报销费用、而这批未参保的人只能自己承担时,这些未参保人后悔了;最终,新农合得以全面铺开。
对于养老来说:最初,政府在农民养老领域的财政投入一片空白,农民必然要选择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尽可能的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选择试点新农保工作,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持怀疑观望态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确实得以保障,则会激发更多农民参保积极性;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得以保障或保障效果很差,则会因此退保或者拒绝参保;这样的话政府只有继续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其制度设计初衷。
四、总结
通过分析河南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的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消费低迷引起的,而这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应着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改变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无力消费和不敢消费的问题。推而广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包含两个重点: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提高待遇水平。只有充分体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尽管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弥补了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没有财政投入的空白,但是覆盖面之窄和待遇水平之低很难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要。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计划下进行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性质,而非商业性质保险,这就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第二,政府应在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上发挥组织作用;第三,政府应该农村参与社会保障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支付危机,私有化,美国
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旨在通过建立强制性退休金储蓄制度以帮助那些因丧失工作能力而生活无依靠的老年人。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1939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此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制度范围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937年,按照雇主、雇员以工资收入1%的单方税率开始征收社会安全福利税,要求通过征收社会安全保障税来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资金。1939年,社会保障体系将范围扩大到包括退休者和死亡劳工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到1950年,其范围扩大到包括商业和工业以外的行业范围。同时,随着税收金额的提高,其福利程度也进一步提高。伤残医疗保险制度制定于1956年,并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81年,里根总统设立了专门针对社会保障改革的联邦委员会,用以应对社会保障体系出现支付不足的情况。该委员会提出“通过提高社会安全保险税率,并将该体系扩展到民众及非赢利组织雇员的范围,同时将退休者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1985年,“独立预算”这一概念出现于社会保障信任法案中,因此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财税项目进行单列,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以区别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社会保障被视为美国社会安全的保护器,它一方面保护了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调节了美国社会各阶层及利益集团的关系。
二、美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边收边付(Pay—as—you—go)的制度,这些福利金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每年的政府一般预算,而是每个月公司雇主和雇员缴纳的薪资税,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安全保险税,目前它的税率为12.4%,其中一半由雇员自己负担。政府收到这些税金后会把它放进一个专门的账户,用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社会福利金。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障退休福利金的只限于美国公民和工作人口,而每月领取退休金的多寡,则依据工作年数和工作时的薪资而定。由此可见,在该体系下,目前工作人口的薪资税并不会被用作其年老时的退休金,而是发放给现在的退休人口作为其退休福利金。同样地,目前工作人口的社会福利金将由下一代或下下一代的工作人员来支付。为了减缓对未来工作人口的压力,避免工作人口所缴纳的薪资税和发放出去的福利金失去平衡,则要求现在的工作人口,即所谓的“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支付更多的社会安全保障税,.用以规避随着该部分人口即将面临退休而造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破产的危险。
尽管该体系属于现收现付制,但由于它在实施初期的抚养率非常低,并且后来随着抚养率的不断提高,税率也不断提高,所以该体系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结余。结余加上投资收益,积累额一直呈较快增长之势。目前每年有近600亿的资金积累,在未来10年里将会增长到每年 1000亿元的资金积累。其所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安全、低收益的政府长期债券。
在2003年,大约有5080万人受益于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有大约4700万人接受了老年遗属残疾保险OASDI(退休人员退休金、残疾金和遗属遗孤抚恤金),有600万人接受了社会保障补助。大约有240万人同时接受了老年遗属残疾保险和社会保障补助。目前,有65%的老龄美国人口从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已超过了他们收入的一半。而且,对于 20%的老龄美国人口来讲,社会保险金是其惟一的收入来源。萨沃·瑞克斯(Sara Rix)曾指出,未来的老龄人口,尤其是妇女,其生活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安全保障系统。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将越来越多,按照65岁以上老人占全部人口的 7%即标志着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一标准来计算,美国老龄人口在1990年占12.3%,2025年预计占20.7%,美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可以说是不可忽视的。2000年美国20—64岁成年人相对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约是4.5:1,而预测到2025年有可能达到2:1,这样将造成纳税人减少而受惠人增多。老龄化的问题带来了赡养老人费用的增加和劳动适龄部分人口物质负担的加重,因此带来了财源保障的危机。根据社会保障署预测,在税率及各种受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抚养率因老龄化而上升,到2018年,其收支平衡将被打破,存放于信托基金中的财税积累资金将超出该年度的社会保障支出。10年以后,即到2028年,即使其全部财税收入再加上积累资金及其利润所得,也难以平衡该年度的社会保障支出。虽然积累资金及其利润仍然可以作为财税收入的一部分来支撑该体系,但到2042年,其存放于信托基金中的积累资金将因此而面临枯竭。到那时,在没有积累资金而单靠财税收入的情况下,估计只能支付该体系 73%的支出。
根据测算,美国年龄在65岁以上(包括65岁)的人口之比例将很快超过工作人口。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老龄人口与工作人口比例的上升:其一是人均寿命的延长;其二是美国人口从1960年代起,人口出生率一直在下降。这就是说,领取养老金的人口数在增长,而缴纳保险税的人在减少。尤其是1960年代“婴儿潮”时期出生的近8000万人是目前对社会保障系统贡献最大的人群,然而,随着这批人退休期的到来,势必带来社会保障系统负担的加重。据估计,在“婴儿潮”时期出生的大部分人群在2011年将陆续达到65岁。目前学术界对于“婴儿潮”老龄化以及它将要带来的各方面影响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许多过去从事增长理论研究的学者都开始研究家庭的生育率变化,以及这将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影响,近三四年中,有很多与“人口”相关的课题正在进行研究,而在过去的20多年里,“人口”问题在经济学的研究里并不是一个热门课题。
20年来,随着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工作人口和退休人口比例的逐渐失调,在目前的法案并没有通过提高社会保险税率来增加财税的情况下,其缺口将必须由政府财政来补足。但由于美国本身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以及布什总统所宣称的将通过减税来刺激经济增长,美国政府已无法通过削减它的日常预算来填补社会保险赤字。一方面,赤字会带来通货膨胀和财政风险;另一方面,削减社会福利保障则会增加社会贫困,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所以,解决社会保险赤字的问题,改革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这已成为美国国内经济问题中最重要的一项立法议程。
由此,美国政界、学术界及媒体舆论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大争论。现在大多数专家能够达成共识的是,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调整才能使美国社会保障机制得以延续和发展。根据目前的情况,现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解决养老保险金的积累问题上。
当然,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积累问题的改革已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它一直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过程中,早在1997年就已出现了关于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应进行私有化改革的热烈讨论。由于政府应当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资助是改革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主张者的共识,所以现在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关于使养老保险私有化的争论上。加强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主席帕尔森曾提出的将边收边付的制度转移到边存边付的制度,这即是布什总统在目前一再强调的将现行制度部分私有化的改革思路。
三、布什总统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
布什总统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部分私有化的思想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他在2005年2月2日的国情咨文讲话中提到了如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诸多细节。其改革的中心议题就是使养老保险私有化,即现有雇员通过建立“个人投资基金账户”,将他们从工资收入中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险金(即2%的社保税)转入到这个账户,而个人原来交纳的其余4.2%和雇主负担的那部分社保税仍按原来的渠道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这样一来,部分的社会保障金交给了个人支配,可用于投资购买股票和各类债券以获取收益,当然同时也承担风险。
该项改革措施将从根本上改过去的边收边付制为边存边付制,其结果是美国居民的未来个人养老保险金将从两个渠道取得:一是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来自于个人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对布什该项改革计划持赞成态度的人认为建立个人账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建立个人投资账户可以使其持有者有机会寻求回报率更高的机会,其预期给付将会高于传统制度下的给付水平;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将有利于实现基金积累,因为属于个人账户的资产将不得用于非社会保障目的的投资;三是个人账户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低收入者可以有机会利用目前工资税的一部分建立个人金融资产。在布什总统所倡导的改革计划下,为了降低投资股票或各类债券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投向将会有一些限制,甚至政府会出面保证最基本的投资收益。正如布什所言,政府将会建立一个基本的、有效的安全标准以确保投资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收益。然而支持布什的一方却并未对如何建立该标准的细节进行阐述,由此看来,该项计划如何实施还不甚明朗,同时也并未指明由谁来制定保证最低投资收益的标准。然而,布什支持者仍一致认为通过个人管理其部分社保资金的方式优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尽管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到布什所提出的改革方案执行的转型时期,会出现由于部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而造成的资金短缺,但布什已指出,他将会使用财政盈余来填补这一短缺,直到其开始在市场导向下的良好运行。然而,是否有财政盈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确保的承诺。
四、布什改革方案的问题所在
尽管布什在《国情咨文》中专门阐述了为什么建立个人账户是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较好选择,但其改革方案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首先,私有化的改革将使美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支付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无论从长期看还是从短期看,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个人账户,其结果是带来传统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收入下降,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条件将不可逆转地恶化,并且,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数额将会超过受益人被削减的养老给付数额。所以,私有化制度将会带来更大的财政缺失,要填补这个缺失,就必须削减给付,或是提供大量的政府转移支付。
其次,这项改革计划将有可能带来大多数美国人养老金的减少。近两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数据表明,在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因素以后,股票市场有平均6.8%的回报率。布什支持方表示,对于由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构成的较为保守的投资组合将会产生4.6%的投资回报率,而且只要个人投资基金账户有3%的投资回报率,其资金收益就会优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收益。
股票相对于政府债券的较高收益率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私有化改革的最主要的支持依据,在美国学术界也是意见不一,这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极大关注。简而言之,这种收益率之差被称之为“股权溢价之迷”(Prescott and Mehra,1985),即股票的收益率之高超过了可以用其本身具有的风险来加以解释。这个由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普雷斯科特及其合作者梅拉在 20年前就已经提出的“谜”,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完美的解决。其中一派意见认为股票的高收益率来自于美国独特的历史地位,即本土从未遭受外部攻击,因此这种过去实现的高收益率仅仅是一种“幸运”,在更长时间里将回归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他们怀疑过去的股票高收益率难以重复和继续。虽然有学者如坎贝尔指出这种论据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他的研究发现许多工业化国家,包括多次经受战火洗礼的欧洲国家,同样存在显著的“股权溢价”(Campbell,1999),但是仅就最近四五年股票市场低迷徘徊不前的状况来说,实现3—6.8%的年收益率并非易事,让普通民众难以认同支持私有化的学者的观点。这点也是行为金融学家所强调的。他们用行为金融学的两大支柱,即“心理偏差”与“有限套利”理论来加以解释。他们认为,即使“股权溢价”在将来仍旧继续,但短期的股票低收益将使得普通民众怀疑这种可能。因为大多数人都受到所谓的“小数定律”的制约,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偏差”,意指人们往往习惯于把近期发生的事件看作是一个长时间事件的代表,认为短期发生的事件将延续到长期(Thaler,2005)。而套利者由于受到多种多样不可预见的风险以及短期业绩评估的压力,不能让市场在短期回归理性(Shleifer,2000)。
况且,股票的高收益率只是一个平均的概念,具体到个人或基金,由于操作股票账户的能力千差万别,即使对于同一时间段内从事股票操作的个人或者基金来说,在什么样的点位入市和出市都会因市场的瞬息万变而结果迥异。这样一来,即使私有化实现了高收益率,也会导致一部分人受益增多,而另外一部分人受益减少甚至受损。因此,布什改革计划将可能会破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随着养老保险给付标准的削减,对利益的重新配置已难以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的保障。
第三,布什改革计划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收益习惯,支持者中富有者众,贫穷者寡。根据行为金融学家的理论,人们通常会将股票投资和社会保险置于完全不同的“心理账户”之下,人们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去博取一朝富贵的股票投资,但更愿意留下一部分资金确保晚年生活的万无一失。大多数人是不希望打乱人们心中惯常的心理账户的划分,把原先设置的无风险的收益方式转换成风险极大的收益方式的。
特别是,富人的心理账户中除去社保收入外通常还有其它项目作为生活的稳定来源,而退休养老金却往往是穷人惟一的晚年保障,从长远来看,穷人相比之下更不愿意承受社保私有化这样的冒险。仅从投资能力来讲,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才有可能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而他们往往是财富的较大拥有者,因为他们有可能已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所以,高收入者更倾向于选择个人直接控制部分养老保险金,更有可能支持布什的改革计划,而低收入者最终将只能依靠被削减的养老保险金来维持生活。
第四,前面论及的“股权溢价之迷”,在过去的20年内都没有在理论上得到完全解决。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叙述,这里仅特别提到一点,即“婴儿潮”与未来股价变化之间的关联,就可以看出问题的复杂性。
“婴儿潮”这批人口在工作期间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金融资产,如股票与各类债券。当他们进入退休阶段后,通常会出售持有的金融资产并以其收入来保证生活质量。但在未来的20— 40年内,这些大规模的出售行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由出生率下降带来的较小的市场购买力,会给股票和债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深刻分析将发现问题并不那么容易回答。以沃顿商学院的西格尔(J.Siegel)为代表的一派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将给金融市场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而解决的办法惟有依靠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而反对意见则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因为绝大多数的金融资产仅仅掌握在占人口比重不大的富人手里,他们并不需要依靠抛售来维持生活,同时发行股票的公司也会通过增发红利来减轻抛售压力。两派意见均认为现有理论不够完善,即使在解释过去发生的现象上也不能给出圆满的回答,因此对于未来的预测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因为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与未来的人口生育率变化、未来的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息息相关。由于学术界无法达成共识,普通民众在判断上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派别,很可能会加重美国已经出现了的文化分裂,其带来的后果不可忽视。
第五,在私有化改革计划下,大量的雇员不得不承受由于其在个人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失利所带来的养老保险金的损失,当然政府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其损失作出援助;同时该项计划的执行使政府在未来10年内需要拿出2万亿美元来填补转型期由于部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而出现的缺失。这一举措所带来的后果是,布什的社保改革计划不仅没有更好地改善现有社保体制,反而会增加已经很高的政府财政赤字,从而将极大地拖累经济的发展。
2004年5月10日至21日,中国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南非、埃及考察团一行13人在韩凤团长的领导下,分别对南非、埃及两国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南非国家社会福利部和亚非保险协会及埃及的东方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并与两国人民进行了直接接触和了解。现将我们所了解的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和我们所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两国概况
(一)南非
南非(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总体以高原为主。南非位于南纬19度至33度的半沙漠和沙漠地带,全国2/3以上的面积气候干旱,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多。全境大部分处副热带高压带,属热带草原气候。2001年,南非国民生产总值6380亿兰特(合1129亿美元)。南非分9个省,实行三权鼎立制度,行政首都是高登省的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是西开普省的开普敦,司法首都是奥兰治自治省的布隆方丹。
南非面积为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329万(2000年统计),全国人口密度36人/平方公里,主要分非洲人(黑人)占总人口的77.6%、白人占10.3%、有色人占8.7%和印度人(亚裔)占2.5%四大种族,系多种族、多民族国家,享有“彩虹国度”美称。城市人口占53.9%,仍趋上升。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南非人均预期寿命57.1岁。
(二)埃及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1952年埃及建立共和国。位于非洲东北部,全境96%以上的土地为沙漠。面积为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2002年)。穆斯林约占84%,科普特人(信奉东正教)约占11.8%,此外还有努比亚人和贝都因人。全国分为八个经济区,每区包括一或几个省,共26个省。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985亿美元,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工业,构成埃及四大外汇收入。人均月工资政府机关70-100美元,私人企业人均150-200美元。
埃及政体是总统/议会制。首都开罗(Cario),是埃及政治文化中心,着名的金字塔和狮身人面象位于开罗市西南郊。
二、两国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
(一)南非
南非中央、省和市三级的管理模式,中央负责统一制定政策和总体规划,并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社会福利金的发放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省(全国共九个省)和市两级落实执行。中央设立社会福利部,主要目的:一是为正常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二是为弱势、残疾的、低收入的、贫穷的人提供服务。社会福利部在9个省都设有办公室,配合地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除社会福利部外,南非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为其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一是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改善一些黑人的居住、生活环境等;二是劳工部,负责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可以领到4-6个月的失业金;三是交通部,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后的理赔办法由交通部负责确定。黑人居住在黑人区,交通事故率高,交通部就有责任设立意外交通事故险。
新南非十年来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如何将穷人纳入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南非全国总财政收入1个兆,其中有460亿划归社会福利部,用于救助800万贫穷、残疾人员。因为用于救助的钱是有限的,所以在南非必须是最贫穷的人才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都列入到救助对象,主要有:①无人供养的老年人;②没有工作的残障者;③无人供养的孤儿等。社会福利金发放的年龄范围是:老年人女士60岁以上,男士65岁以上;残疾人女士18—59岁,男士18—64岁。政府也将部分社会福利用于资助学生上学、救助病人、为低收入户建房、为参加二次大战的一些老兵提供帮助等,同时要求学校减免穷人费用,医院减免穷人医疗费用。南非分别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了评估监督小组,检查各地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审计长,检查社会福利金发放情况。中央还设立人权委员会,每年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向国会提供报告,政府和总统是非常重视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还有非官方组织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南非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同时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导致贫富悬殊很大。现在就业机会很少,失业人口很多,占总人数的一半。十年来,南非政府一是积极帮助就业,二是致力于摆脱贫穷。劳工部设立失业救济金,年收入不到13000兰特的就可以得到救济。
南非未建立明确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政府规定,所有公立医院都有义务无偿地为穷人、老人、孤儿、残弱人员提供免费诊治,由卫生部统一结算费用。因为收费低廉甚至免费,适合低收入户,全国约有90%的人口在公立医院就诊。也有一些公务员、私人老板等前往私人医院就医,政府与私人医院合作,个人交1/3,公司为其交2/3。高收入的白人基本不去公立医院就医。政府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全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投保,政府不介入,参保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高收入群体。
(二)埃及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92年建立的,并于1994年、1975年两次变化,主要覆盖政府部门、机关、企业(包括农村的企业)。埃及法律规定必须参加政府的医保体系,同时允许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脱离政府医保。全国有1700万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口由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局管理, 没有就业的人员由卫生部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政府公务员主要参加政府保险,也可参加政府不能提供的保险(主要是盈利部门)。
埃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企业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11%。其中企业缴费中的4%和雇工缴费中的1%,合计5%为医疗保险金,政府另外给予补贴。医疗保险金先交到劳动部社保局,提1%做工伤保险费后,另外4%由卫生部医疗保险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于运送和治疗伤残人员,最高期限补偿为半年,超过180天就拿伤残费。50—60岁之间退休的人员保险金非常少,约占5%。若60岁以后退休的即可得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已扣税,实际上是100%)。退休人员如愿维持原来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不缴费,个人缴3%,还可继续享受医保。
埃及的无业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缴费参加医保,享受与就业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时,国家还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在政府筹集的4%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农村约三、四个村也设有一个医疗中心,农民在医疗中心看病是免费的。
埃及经济开放后,有些行业系统如石油、银行等收入大幅提高,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应运而生。原来所有医院都是国家所有,后来出现了能够提供服务更好的医院。实行经济政策和私有制后,私营医院大幅增加,一些私营医院设备条件可以公立医院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到这些高档的私人医院看病,因而其消费人群就越来越大,个人的医疗费负担也就非常大,因而保险公司介入到医疗保险,与国家保险公司竞争。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首先是集体,其次才是个人。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集体医疗保险。参加比政府高的保险待遇后,出具证明,政府可减免4%的雇主费用,另外个人1%还要交社保局。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条件和服务,提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医院,而政府提供的医院少。但交费时要多交10%的管理费用。国家有保监局和保险协会对保险行为进行监督。为减少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督体系,组织由医院医护人员和保险公司参加的委员会,对病人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高额费用治疗等情况进行评估。
要指出的是,埃及妇女不参加工作,只能参加商业保险。但其工作的丈夫去世后,夫人可以继续按其丈夫的工资交3%保费,享受丈夫的医保待遇。
三、几点启示
(一)政府重视解决贫困人群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问题
南非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拿出一部分钱来专门用于贫困、残疾人口的社会救助,去年就拿出470亿元资助800万人,按全国人口4700万计算,人均1000元,按800文人计算,人均资助近6000元。南非、埃及政府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公民都可以到公立医院享受免费诊疗服务。
我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帮助措施,比如“两个确保”、低保等,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应主动关注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花费巨大、个人负担过重人群的状况,要加快研究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
南非为全体公民提供廉价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埃及公立医院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由政府从医疗保险基金中结算。
而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同为营利性医院,公民在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就医费用负担差别不大,没有体现出国家在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的公益特性。
(三)国家提供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水平更高的医疗保障方式
南非是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公立医院为全体国民提供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政府本身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商业保险运作,由个人和雇主投保。埃及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交保费高于国家规定的参保水平线,可以不参与政府开办的医疗保险。既允许公司或个人在政府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而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国家管理的面太广,体现不出对各类人群医疗保障的层次性,容易造成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国家应对老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利用商业保险为高层次的人群提供保障,体现出保障的选择性。
(四)两国实行的是医药分开医疗卫生体制
南非和埃及的医疗机构均实行医药分开,医院诊断病人病情病进行相应的治疗,病人凭处方到药店开药,基本杜绝了医院以药养医、违规用药等现象。
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存在弊端,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争取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Key words:subculture ; peasant migrants ; the dynamics fusing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4-36(8)
移民是重要的人口地理现象和社会现象,大规模移民对迁出地和迁入地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环境条件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导致对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服务等需求发生变化,社会政策和社会管理亦需做相应调整。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提速,人口迁移频繁,尤其是流动人口中75%是由农村流向城市,在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如何使这部份移民顺利地融入城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和城市市民,是一个极具宏观性、系统性、政策性的问题。本文仅从广东“珠三角”文化和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遏制新移民亚文化圈形成的制度保障,以期促进不同人群文化融合,达成和谐相处、广聚英才、共建幸福平安广东的目标。
1 移民亚文化产生的经济文化因素分析
1.1 移民与流动人口、岭南文化与亚文化、文化冲突与融合的研究范围界定
据统计,2014年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98亿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53亿人。[1]流动人口中75%由农村流向城市,举家迁移和在流入地长期居留趋势明显。[2] 然而,关于“流动人口”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形成的一个特有概念。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2004年,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外来人口”改称为“流动人口”,旨在避免文化中心主义的色彩,促进政府部门从“管理整治”向“平等、尊重、服务”的方向转变。[3]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引发“民工潮”,进入二十世纪后又出现“民工荒”,这些都是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流动出现的词汇。本文所称“移民”的研究范围仅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来自广东省外且未能取得所移居城市户籍的流动人口。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相当多的流动人口已长居岭南,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因素,无法取得广东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的流动性更多地是体现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上,如子女教育、住房养老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回归原籍的流动。因此,所谓“流动人口”实际上就是没有取得留居城市户籍的移民。据有关动态监测显示,在劳动年龄人口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占到42.8%,逐步成为主体。[4]这部份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出生于父母打工的城市,只是没有城市户籍,而做为流动人口列入统计。“孔雀东南飞”式的精英人口流动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因为这部份人口基本上以高学历而获得购房等优惠政策取得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大中城市的户籍。因此,本文所称“移民”主要是指居住在广东但无“珠三角”城市群户籍的外省人口,文中将“移民”和“流动人口”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但使用“流动人口”时,主要是为了突出这一移民群体因户籍问题而导致的未来居住地的不确定性。
岭南文化大体分为广东文化、桂系文化和海南文化三大块。广东文化以广府文化、潮州文化和客家文化为主。显然,岭南文化并不完全等同于粤文化,但广东粤文化构成了岭南文化的主体。本文所称岭南文化仅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府文化。
亚文化又称副文化、小群体文化,是因社会或自然因素而形成的,在某些方面有别于整体文化的地区文化或群体文化;是在主文化或整体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而这些价值观是散布在种种主导文化之间的。[5]就目前广东省的情况看,流动人口的亚文化已经形成,并有固化趋势。
文化冲突一般是指在不同地域的文化传播与文化传递过程中,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规范文化的接触、碰撞而产生的文化对抗现象。[6]改革开放后广东多元文化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达地区的工业文化和欠发达地区的农业文化之间的冲突;二是广东本土文化和千百万外省人员带来的地域文化之间的冲突;三是本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冲突。[7]本文所研究的“文化冲突与融合”更多限于上述第一、二种文化冲突与融合。
1.2 乡土文化秩序在与岭南重商文化的碰撞中失落,新移民亚文化形成
岭南文化是自秦末以来,在数次人口流动中,本土文化持续吸收融合外来文化,并加以创新而形成的开放式文化。岭南文化历经北方文化与海外舶来文化的不断冲突融合,逐渐形成了兼容并蓄、勇于开拓、注重实用的重商主义特色。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持续地吸引着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们,成为全国流动人口大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常住人口中,户口登记地在其他县(市、区)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31281654人,占常住人口的30.00%,其中属于省外的为21498798人,省内的为9782856人。[8]流动人口的主体是省外来粤的务工人员,人口流动的主流是跨省区的远距离流动,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文化差异,较其他任何地区更为巨大而复杂。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汇集了全国各省区不同文化的族群。这里集中了中国语系的方言(北方话、吴语、湘语、赣语、客家话、闽北语、闽南语和粤语),56个少数民族中的53个民族,以及湘文化、赣文化、蜀文化、闽文化、吴文化、荆楚文化、百越文化、中原文化、岭南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等中国多种文化。
跨省区的远距离人口流动,多元地域文化差异,容易引发文化的摩擦与冲突。来自内地、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带来的以农为本的乡土文化与岭南重商文化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从比较文化学的视角看,农耕经济与商业经济之间的不同,首先表现在重儒性和轻儒性方面。儒家自古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数千年来统治着中原地带,形成深受其熏陶的北方(相对于岭南而言)乡土文化。而岭南地区自古由于五岭的阻隔,中央政权的统治较为薄弱,儒家文化意识较为淡薄。近代以来,更受西方舶来文化的影响,儒家传统愈加式微。两地人对儒家伦理道德的“守”与“弃”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流动人口大都是乡党结伴而来,较重朋友情义,广东人则更注重个体隐私和商业利益。同时,粤语与北方语系区别较大,不易掌握,影响外地人与本地人的交流,易产生疏离感,难以产生归宿感。流动人口在“离乡背井”的流动和聚居中,面对着巨大的方言语种、生活习俗、地域文化等差异,容易形成文化的摩擦与冲突。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说,流动人口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冲突,首先想到的是纠集老乡帮忙,或通过跳河、拦路等极端方式维权。乡土文化秩序既然已经失落,作为自足救济的流动人口亚文化应运而生。
1.3 非户籍移民与户籍人口之间的经济差距巨大,推动形成不同地域特色的流动人口亚文化圈
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动人口主要来自我国西南和中部地区欠发达或次发达省区。这些流动人口大多数来自农村,省外流动人口中,来自农村与来自城镇的人口之比为6.84:1。流入人口居前10位的省市依次为湖南、四川、广西、江西、湖北、河南、贵州、安徽、重庆和福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广东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与这些省区的区域经济差异、人均贫富差异均高于国内其他有流动人口的省区。据统计,2014年广东地区生产总值达广东省生产总值(GDP)达到67792.24亿,位列全国第一,全省人均GDP为63688.05元,人均GDP首次突破1万美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各地级市来看,珠三角城市GDP继续保持领先,远高于周边省市平均值。GDP位列前三的广州为16706.87亿,深圳16001.98亿,佛山为7603.28亿;深圳(24508.63美元)、广州(21039.61美元)和珠海人均GDP位列前三,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地市共计7个,人均GDP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市共计8个。梅州市人均GDP最低,为3348.18美元。[9]上述统计数据表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广东北部、东西两翼差距较大,与周边省份差距更大。那些来自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毛额低位省区的农村流动人口,在粤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的低薪工作,文化消费能力较低。具有本地户籍的岭南人凭借改革开放的先机和地利先富起来,有较高的文化消费能力;而广大流动人口依靠打工养家糊口,文体娱乐等文化消费更多的是一种奢侈。这种文化消费能力的差异,使得本地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无法共享文化生活,更难有交流和融合。有关问卷调查显示,21%的深圳本地人不屑与外地人交往,73%的流动人口表示“平时多和老乡一起”。[10]
流动人口的聚居方式与他们的经济能力和乡土文化背景高度相关。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绝大部分按地缘、族缘、亲缘、血缘关系聚居,在城市边缘区和城市过渡区形成流动人口亚文化圈。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动人口基本上属于自流性质,与政府、单位的计划管理极其疏远。来自同一地区的有共同宗族、共同亲缘、共同血缘的家庭或个人集中在城市的某个街区或社区选择住所,出现许多聚族而居、聚村而居、聚乡而居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如广州三元里的“新疆村”、白云区江夏的“湖南村”等。聚居的共同区位指向是选择城市边缘区(城市边沿或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过渡区(包括靠近城市中心而未能充分城市化的“城中村”、城市居民向城市郊区搬移后“空心化”的内城宅所)居住,形成以城市边缘区和城市过渡区为中心环带,向城市中心呈环状放射分布的亚文化圈,这种聚居方式也使得他们基本处于岭南主流文化之外。
2 流动人口亚文化产生的体制制度因素分析
2011年6月11日,增城市新塘镇曾发生大规模本地户籍人群与非广东省户籍人群间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其背后所反映的是外来流动人群长期以来饱受歧视不公而积累的各种怨恨和焦虑,是长期区别对待政策所致矛盾的终极爆发,其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原因值得深刻反思和重视。“6?11”事件平息后,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在总结教训的时候都提到,要让外来人口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外来务工人员虽然在广州生活了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但是他仍然得不到这个城市的认同,他自己也不认同这个城市。”[11]究其原因,在于制度歧视。多年来,差别对待导致的矛盾在社会管理的制度上、体制上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和化解,相反,改革滞后的体制和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文化融合制度性瓶颈难以突破,加剧了流动人口亚文化的形成和固化。
2.1 二次分配不公,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缺少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固化了流动人口亚文化
户籍制度是横亘在广东人与新移民之间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条鸿沟把外来人口跟本地户籍人口之间造起了一种心理上的隔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感情上的隔阂。”[12]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了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就业市场,户籍将绝大部分向城市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屏蔽在“城市”之外;大多数城市政府没有将城市流动人口就业问题纳入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规划之内,增大了新移民就业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因而形成农民进城方式以及劳动力转移方式的“不完全转移”的特殊现象,使得绝大多数进城流动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往往是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新移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差别,他们不仅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在日常生活中也受到身份限制和文化歧视。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迄今为止的各种分配体制、教育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思路,现行体制的各种“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以户籍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基本上被排除在再次分配的体系之外,特别突出的是在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方面。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流动人口管理虽然在不断进步,有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走在全国前面,但总的来说仍未摆脱计划体制下的防范式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反映出体制转型期政府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制度供给不足,不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各项制度的安排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新移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就业服务体系和教育体系严重滞后于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新移民所需要的精神公共产品极为稀缺,这不仅会降低政府和政策在新移民心目中的权威性与合法性,难以把新移民动员到城市的管理秩序中来,还会扩大政治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产生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极因素。
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新移民主要是来自广东周边省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只能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低层次的产业中形成过度性竞争。珠江三角洲地区面临转型升级和“民工不荒技工荒”的现实,使低素质的劳动力转移领域越来越窄。进城的农民受着社会、文化、制度、政策的歧视以及自身资源的限制,不能在城市中获得足够而且合法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处于社会边缘化状态,只能求助于亚文化,成为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弱势劳动力群体。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沮丧感、挫折感、被歧视感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容易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心理危机和各种反社会情绪,成为潜在犯罪动因。
2.2 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主流,政策制度的人为割裂导致“身份危机”,流动人口亚文化圈呈扩充趋势
珠江三角地区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人口以年轻人为主。广东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全省15―39岁的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的87.85%(其中20―34岁占68.26%),八成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广东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广州的流动人口中,21―40岁的青壮年约占94%。东莞近5年每年流动人口的总量均保持在450万人左右,16―40岁年龄段人员占95%以上。[13]说明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已经取代了“有工就打”的第一代流动人口而登上经济舞台,成为珠三角流动人口的主体人口群。
对于这一代人而言,户籍制度给他们最大的伤害是受义务教育权被变相剥夺。由于流动人口难以取得本地户籍,而我国的义务教育和大学入学都以户籍地为门槛,子女或远离父母回原籍就学,或在质量很差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或被迫辍学。从社会分层理论的角度看,这种起点不公、堵塞向上层流动渠道的社会政策,埋藏着巨大的社会动乱隐患。事实上,对农民工第二代的教育漠视、甚至歧视的政策恶果已经显现。尽管珠三角流动人口文化素质总体上有较大提高,但总量上,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流动人口仍占绝大多数,初中文化程度占61.43%,小学文化程度占16.6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比常住人口低0.36个百分点。低素质青年流动人口无法适应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失业率居高不下。
尽管如此,但新生代流动人口的人口素质、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准还是普遍高于第一代流动人口,自我保护、自我价值承认的意识强于第一代流动人口。由于这一代人中有相当一部份或是在“都市里的村庄”亚文化圈中长大,或是在老家乡村与年迈的祖父母留守长大,被歧视和被剥夺感远强于他们的父辈,成年后常陷入自己究竟是乡下人还是城市人的“身份心理危机”之中,对于其所生长的城市及其主流文化有强烈的疏离感。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连续发生14起青年员工跳楼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身份危机的大爆发。而且,特殊的生长环境,使得他们的传统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又比第一代流动人口更为松动,更容易越过各种规范的界限,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根据广州市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统计数据,2000和2001年流动人口犯罪分别达到84%和85%。2009年,广州市公安机关抓获非本市户籍犯罪嫌疑人占所抓获全部违法犯罪嫌疑人的80%以上。同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每一类刑事案件中的被捕获的涉案人员中,85%的属“两抢”案件涉案人员,90%的从事“三陪”的妇女,60%制贩黄色影视书刊人员,90%的贩毒分子系非广东省户籍人口。[14]
2.3 行政、司法救济不足,民事纠纷的解决回归乡土机制,流动人口亚文化效用凸显
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了人们对公平、公正的普遍需求。尤其是新一代年轻的流动人口,他们的这种要求更加强烈。但是,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没有适应这样一种需要,政府制度、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到目前为止,整个社会还没有专门维护流动人口权益的法律,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权利得不到明确的法律保障。劳资关系紧张、与本地人贫富差距过大、权利排斥引发的歧视感、亚文化圈的居住环境恶劣,基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政府责任,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合法权利的贫困导致机会的贫困,机会的贫困导致经济的贫困,使流动人口不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一个数量可观的社会群体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就会诱发严重的认同危机,产生新的抗拒方式,导致行为失范而引发社会动荡。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15]增城市新塘镇“6?11”事件展示出的纠纷解决路径就是对这一名言的最好注解。6月10日晚,20岁的四川开江籍孕妇王联梅,照例在新塘镇大敦村的农家福超市门口摆地摊卖牛仔裤。晚上九时,因是否交纳占道经营摆摊费的问题与大敦村治安队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而倒地,最先聚集到事发地点的周边小摊贩指责治安队员不应该殴打孕妇,据说,治安队员当时说了一句“打的就是你们外地人!”此言随即引发了更激烈的肢体冲突。随后,治安队殴打孕妇的消息迅速传开,逐渐演变成“孕妇流产”、“孕妇死亡”、“孕妇及胎儿均已死亡”、“一家三口死亡”等诸多版本。大敦村的常住人口只有7000余人,但外来人口超过6万。同村的老乡闻讯蜂拥而至,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四川籍人是从广东其它地区坐大巴涌入的。于是,聚集了数千人的泄愤骚乱持续了三天。
目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数以千万计的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建立在乡土基础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已随之发生变化,流动人口在提升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同时,也出现反体制、反规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亚文化。“别看我们平时没什么来往,老乡出了事,就等于自己出了事”,增城市新塘镇“6?11”事件的一位围观者的话反映了解决纠纷的乡土路径。正如农民的进城没有彻底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一样,解决纠纷的乡土路径并未失落于城市,反因制度性救济的不足而强化。
3 遏制流动人口亚文化形成的制度政策保障
实践经验表明,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均衡公共服务,建设宜居城乡,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会治安,畅通诉求渠道,满足文化需求。要通过转型升级增强广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创造社会财富,让人们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这里,“满足文化需求”,当然是满足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广东省一亿多人口的共同需求。要使这一庞大的人口有效化作稳定的生产力,需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提高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使他们愿意,且有能力、有机会参与到文化生活和建设中来。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移民(包括非法移民及其第二代)的归化主要是通过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职业培训、宗教团体服务等方式,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值得我们借鉴,并根据国情、省情、通过体制创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3.1 正确把握发展趋势,切实转变更新观念,重构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
目前,尽管人口流入重心已有从珠三角北移到长三角地区的趋势,但广东仍是人口流入最多的省,[16]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民工荒”不会改变流动人口的增长趋势,不会根本减少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治安压力。“民工荒”现象表面看起来是“劳动力短缺”,实际却是因劳动关系矛盾、民工工资被压低和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暂时问题,而不是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逆转。2012年5月3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人口挑战与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上报告称,未来20年我国城镇化仍将以较快的速度推进,“十二五”期间流动人口规模年均增长1000万左右。未来20年中国还将有3亿农村转移人口进入城镇。[17]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2014年,广东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的共有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为552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18]因此,广东,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面向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状况亟待完善,社会融合面临挑战。
新常态下,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趋势不可阻挡。面对流动人口利益诉求不断增长与流入地公共资源有限配置之间的矛盾,政府应从机构设置、法律完善、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将流动人口接纳为城市居民的各种准备,在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的日常管理体系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推动进城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身份转变,而不应“管、卡、压、堵”,把进城农民推回农村,延缓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步伐。
社会管理制度设计应以流动人口的需求为基础,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制度配套应尽可能地向流动人口倾斜,变“重管理、轻服务”为管理与服务并重,为流动人口提供迫切必需的服务和保障,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平、安定和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提升他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走出流动人口亚文化圈,融入岭南主流文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客家人”。
3.2 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政治地位,拓宽向上流动的通道,彰显岭南文化的开放性
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岭南文化,提高流动人口的政治地位当属首要。流动人口来自全国五湖四海,已经成为所在城市的一个阶层,他们的言行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城市。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政治地位是彰显岭南文化开放性的重要举措。应在各级人大、政协、企业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增加流动人口的代表数额,保证他们参政议政的权利,保证民主决策过程中,能听到流动人口的声音。应尝试选拔其中的优秀份子纳入国家公务员系统,使其成为流动人口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其他流动人口。
在这方面,广东已经迈出了尝试的步伐。2010年12月新修订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纳入选民登记的范围,即有条件的赋予了流动人口选举权。虽然,在2011年举行的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非户籍人口参与选举的人数寥寥无几,但办法的修订毕竟释放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流动人口完全有可能在广东参与政治生活。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流动人口的比例将全省外来工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加到447名。为提供层级流动的机会,广东从2010年开始,选拔外来工担任基层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通过这种途径,外来工公务员队伍将壮大到170人。[19] 我们可以追随这一步伐,逐步拓宽非户籍人口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3.3 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从源头消融固化的流动人口亚文化圈
完善居住证制度,突破户籍制度的瓶颈,是制度改革的关键。实际上,户籍歧视是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制度根源,是到了痛下决心改革的时刻了。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在深圳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但要获得深圳市户籍,门槛并未降低。从长远目标上看,通过税制改革,取消户籍制度是大势所趋。从短期目标上看,应按轻重缓急顺序,逐项取消户籍上所付加的福利。通过“健全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办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目前,重点推行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公办教育取代农民工子弟学校,切实维护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教育公平是公平竞争的标杆,是向上流动通道的基础。子女教育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流动人口能否安居乐业,关系到经济转型升级能否顺利实现。从目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局势看,解决这个问题已是当务之急,不能再以城市教育资源无法容纳等借口拖延这个问题的解决了。
二是将低收入流动人口纳入培训范围,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摒弃以户籍为准的政策,建设流动人口培训基地,提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针对性上岗技术培训,并加强文化教育。同时,鼓励流动人口在广东创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提供交易机会,消除管理歧视。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建设,尽快实现居住证全省通用。目前,广东的积分入户政策仍是以固化户籍福利为设计基础,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此,政府需要加快[20]开发建设居住证信息平台建设,早日实现居住证全省“一证通”。
3.4 规范劳动就业市场,调整劳资关系,建立与完善工会组织,遏制流动人口亚文化圈组织化趋势
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岭南文化,必须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有时间、有能力感受岭南主流文化。转型升级过程中,靠吃“人口红利”,忽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劳资纠纷已从过去的个人行为向集体化和规模化转化,劳资关系矛盾加剧,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整合构成了冲击和挑战。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已有“集体协商”条款。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平台尚未建立,该协商条款没有发挥实际效用。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工会,使之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言人,以取代“同乡会”等灰色亚文化维权组织,
只有理顺政治经济关系,才谈得上文化融合。各级政府应把调整解决劳资关系的问题,看成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题,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着力从劳力供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方面,调解劳资矛盾,变劳资之间对抗、冲突、罢工为以合作为主、劳资双方自治的新合作主义体系,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形成劳资关系和谐、经济高速发展的局面。
3.5 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化管理,增强社区认同意识,以新型社区文化消减流动人口亚文化
作为外来人群的流动人口,很多人已经长期定居岭南。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是流动人口的生活聚集地,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化管理,以社区为平台,逐步让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文化服务和文化管理,增强他们的社区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 健全矛盾冲突的预测、预警、预报机制, 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大力提高基层化组织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使其重视流动人口诉求。建立和完善新型协调机制, 形成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为主要形式的调整机制, 重点预防、及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逐步建立一支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争议调解员队伍。
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突出流动人口这一文化群体,把流动人口文化建设作为社区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把自律、自强、要做文明人作为社区文化的核心,使之成为能够供社区居民共享的先进文化,并通过各种制度文化和文化形式促使流动人口积极进取、自强自律。让流动人口更多地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保障他们有参与讨论、选举、批评监督的权利,树立更多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市民意识和精神。
3.6 完善城乡公共文化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消融城乡过渡地带亚文化圈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 Security,后来此概念被人们逐步认可与接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早源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随后德国、瑞士以及其他及其他的工业化国家也都相继推出了社会保障制度。[1]
本人认为社会保障就是国家政府为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在其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我国社会保障虽然在建国初就已经建立,但是真正实施却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最为突出。
二、我农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散,缺乏一个完整、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其支撑,从而统筹社会保障运行与发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包含了许多内容,比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等,虽然它们保障的内容不同,但是其实际就是为了维护农村村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欠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以来是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短板。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很大一部分都被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中去,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平衡。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2]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会严重影响社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难以让村民真正享有其所带来的福利。
(三)农村社会保障保障范围狭小
我国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是,我国却长期以来将农村村民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导致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材料调查,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金的投入都有很明显的差距。国家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农村社保范围和水平都十分有限,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四)农村社会管理能力有限
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由政府的卫生、民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则是由政府的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多头管理的多元化格局[3]。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多元管理和控制,肯定会带来一些列的问题和矛盾,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不作为等行为都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保障水平不高,人们难以享有其带来的益处。
三、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才能更好保障农民的正当利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应当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最低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一个是合理分配,防止农村社保基金挪做他用。我们对于社保资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当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相应的倾斜,毕竟农村村民无论是数量还是在生活水平上,远远低于社会的正常水平。我们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应当增加其透明力度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被挪做他用,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我国农村社保障资金欠缺导致其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都十分低下,因此需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我国在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仅仅包括养老、医疗和低保等制度,这和城镇社保内容比十分欠缺,因此我们应当在其他方面多做一些努力,从而保障其权益。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
我国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制度设置不合理,社会保障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这会严重影响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损失,不利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其资金投入,选拔合格的适业人才去管理和服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全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它不仅包括城镇市民的利益,也包含农村村民的利益。我国农村虽然社会同条件大大提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总体还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4]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三农问题,社会保障更是其中内容。随着政府对其不断的重视,我相信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利益能够很好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瑛.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7.
[2]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10-11.
[3]清照.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山东劳动保障,2009,5:28-29.
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一、问题缘起及概念界定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随着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尽管福利制度完善了,但是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欠缺,分配正义的元素在现在的福利制度中还是存在缺位的现象。在分配的过程中,正义的天平总是无形的偏向了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秩序问题。是一个关涉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秩序的大事。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通过对正义论的分析,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去总结其正义观。
首先,从社会结构上说,因为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旦被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就应该考虑如何正确的利用分配的正义观去调整好社会结构。弱势群体是区别于强势群体的一个需要社会更多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等很多方面的不足和欠缺,需要社会结构的补充,让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往上提高一个层次。
其次,从制度上说,罗尔斯说过,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我们要保证社会在良好的制度下良性运行,那么就要在制度中充分体现正义,罗尔斯将这些正义表述为几个原则。归结起来就一个基本观点――“所有社会基本善一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不像现在社会下的福利国家一样的社会制度,而是可以在社会保障的领域里,给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关注,更多的福利,而不是大多的福利都属于公务员,属于,属于高生活水平的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我们把正义观深入到社会的底层,深入民心。
三、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
从正义论问世到现在,学界对正义的观点众说纷纭,学者们分析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发展,得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从正义的观点出发,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真正义务是创造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劳动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就目前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
再从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两个相对的阵容来看。学者们分析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后者对前者是负有义务的。因为强势群体之所以处于社会上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因为他们优先占有了社会资源,而这种社会资源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是开放的。因此,强势群体不可避免的负有义务,这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休漠认为一个无以为生的穷人抢夺食品过剩的富人的面包是正义的原因,也是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其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还是一种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决定了高度协作,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生存发展的需要。无论弱者还是强者,都只有相互依靠着才能共同发展。因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其实都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