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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实施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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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实施条例

第1篇:环保税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 电算化;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一、会计电算化推广中存在的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普及面窄,应用推广收效甚微,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1 企业会计电算化与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关系密切,这种体制使会计电算化的作用难以发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领域也不断发生变革,逐步与世界惯例相衔接、相统一,这就造成了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在普及推选中相关方面变动频繁与衔接性较差的问题和会计电算化软件的持久应用,不利于推行。

2 企业规模与技术力量有限,难以开发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虽然20世纪90年代,我国涌现出大批软件专业开展公司,为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为会计电算化更广泛地应用和推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但一些规模不大技术力量有限的中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劳动,而且不利于集中人才进行高水平、高质量的软件开发。3 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约束,企业会计电算化难以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健康发展。我国虽然对企业会计电算化从宏观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实施条例,但企业在推行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许多方面还得不到领导的重视,无法引起财会人员的关注,从而也着会计电算化在企业间的推行。

4 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相当缺乏。主要是会计电算化形成与推行的时间短,企业在职的会计人员对电算化很陌生,往往造成了企业会计电算化推行与发展受阻。

二、推行企业会计电算化应注意的问题

1 立足于我国企业财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国家实施会计电算化的经验,尽量缩短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从到实践的时间跨度。会计电算化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其普及推广缺乏良好的基础环境,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从宏观方面加强引导、管理;也需要计算机、会计理论界人士辛勤的耕耘;更需要企业的基层领导和一线财会人员在应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大力推广。

2 加强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市场的管理,规范软件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实现有效竞争,避免重复劳动。努力使商业化软件开发和企业专业化会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辟软件开发的渠道。

3 环境会计同西方会计进一步接轨。环境会计已成为各国会计界学者的重点课题之一,在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会计准则我国1993年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后,尽管在许多方面已经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有关环境会计的探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因此,尽快建立和推行环境会计管理是当务之急。

三、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1 确定环境会计核算对象及计量的基础与。环境会计不只隶属于会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还隶属于环境管理系统,这就决定了环境会计主体应当包括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乃至国家。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环境部门进行,为了有利于该部门的管理,且有助于计算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破坏成本,应在环保局主管下,各企事业单位作为内部核算单位,按时向环保局提供必要的环保核算资料。

环境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的环境活动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虽然暂时并不直接涉及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应将其列入对外信息披露范围之内的企业单纯的环境活动;另一类是直接涉及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环境活动,其以货币表现或者形成财务问题,具体表现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会计要素项目。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会计应以环境活动的类别为核算对象,在各个类别下,环保局以企事业单位作为具体核算对象,企事业单位以具体项目为核算对象。着重考虑环境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点,依据边际价值理论和环境会计要素的特点,计量基础可以采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替代成本,具体的计量方法可采用效用效益法,分析资源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净效益的大小;采用数学模型法,利用数学模型分解计量有关的要素价值,同时反映出影响环境会计要素的各个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关系。

2 环境的核算。一是资产。包括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和资源价值三个方面。自然资源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应该计价核算。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不计损耗,不征收使用费,不但成本补偿失真,而且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因而应该把自然资源列为国有资产,实行有偿耗用制。人力资源可采用成本、重置成本、机会成本、补偿法、折现法等方式确定价值,在会计核算中可列为“人力资产”。旅游资源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还具有价值,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不仅能减少污染,还有利于加强各地、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交流。二是负债。只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企业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应付环保费”、“应付环保税”等科目反映和监督那些已经实际发生的环保支出。现实中的一些企业,虽然其生产行为对环境已经构成影响,但其环保支出并未真正发生,这些潜在支出应列为或有负债,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三是成本费用。环境成本由环境污染补偿、环境损失、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维持、环境保护等成本构成。对于这些费用,应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比如“环境预防费用”、“环境补偿费用”“环境发展费用”等,并且在经营成果时,除以生态环境成本抵减收入外,还应以此为成本基数乘以环保税率缴纳环保税。四是收入。由于企业采取措施,落实环保政策而可能取得收入,包括获得的环境损害补偿收入,环境污染罚款收入,政府对企业治污支出给予的财政补贴,环保措施给带来的机会收益,企业增加的潜在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得到的税费减免收入。对于这些环境收益,也可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五是利润。环境利润是环境收益扣除环境成本和环境税金后的净额,它反映会计主体的环境绩效。可设置“环境利润”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3 环境会计的报告及披露。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提供的是生产经营的效益指标,而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均未披露。为了反映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应考虑要求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并把其作为某些行业的必要补充报表,编制有关环境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环境收支明细表等。具体操作时可设置相关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损益类科目,而对那些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环境信息,如对环境污染的预测及采取的措施等,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我国的环境报表可以采取兼有描述和统计特征的综合式,主要披露的内容是对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涉及到资产、负债和损益,现金流入、流出的有关环境支出的综合报告。总之,环境报告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信息真实,并以独立报告的形式作为企业年度报告的附录。

四、建立我国环境会计的几点建议

1 企业的财会人员在环境项目决策中是重要的参与人员,因此,加强有关环境核算的会计和,提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规范环境支出的核算,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效率。

2 由于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指导,实务操作中存在许多障碍,在这方面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如果能恰当地引导会计理论在环境会计方面做些研究,将会提高我国的环境会计理论水平,促进环境会计理论早日与会计实务相结合。

3 完善环境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法规的效力。除了加强的强制作用外,还应调动社会各界做好环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危机感,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

4 参照国际标准,建立适应我国企业的环境审计标准,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制定我国企业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审计标准,鼓励企业组织订立考虑环境的政策和目标,指导企业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第2篇:环保税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税法;缺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國,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國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美國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在我國,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研究。就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研究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领域。如果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贡献。纵观理论与实务界,就笔者看来,目前学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除包括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在以下内容上达成了共识:(1)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2)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所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3)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所谓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之外所应承担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4)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所谓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指公司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问题上,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國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國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國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國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國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國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一方面,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导向作用。环境收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实现“末端控制”,通过利益机制引导排污者加强对自身排污行为的约束,尽可能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环节是在污染产生之后,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缺乏对原材料的选择使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关注的仅仅是污染物排放了多少,要交多少钱,而对这些污染物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对如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则关心甚少甚至漠不关心。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因为排污而需要交纳的费用与其获取的利润相比十分悬殊,因此,在治理污染与缴纳排污费的两难选择中,企业往往选 择后者。有的企业甚至抱着“缴费排污”的错误思想,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缴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排污,而忽略了保护环境是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效背离了设计初衷,并没有起到实际的导向性作用。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國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國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如果开设环境税,上述这些弊端就可以得到克服。一方面,公司在排污时会权衡其利益得失,会在排污与引进排污净化设备之间做一个明智选择。因为税务机关在对公司征收环境税时会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凭证,因此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自己的排污情况,否则便会遭致税务机关的重罚。这样不但会有效地控制偷排现象的发生,还有利于公司引进排污处理设备,从而在客观上激励公司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全部通过税务机关及时人缴國库,避免了地方“自留地”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通过國家运用这些收入补贴公司更新污染处理设备的方式,鼓励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有限。我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该规定对于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这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过于单一,激励作用不明显。在我國,税收优惠有三种形式,即税基优惠、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如果这三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运用得当,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属于税基的优惠,手段比较单一;而且这种优惠是直接税收优惠,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次,从优惠的对象上看,针对性不明确,激励作用不大。这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整个企业而非针对具体的环保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因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该项单独列出来进行税额的抵扣,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种抵扣针对的就是整个企业,而不是单独的项目,因而这种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也相应地被弱化了。综上,实行这种税收政策对公司的激励作用不大,因此公司便不会过于关注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也就不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國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國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國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國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國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2、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矿产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设计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不利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國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开采资源的公司关注的是其自用量或者销售量,而不是开采量。因此,当遇到贫矿与富矿的选择时,只开采富矿;当遇到伴生矿时,开采矿藏的公司只关心主矿藏,而忽视伴生矿藏的开采和保护。因此,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國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國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國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國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國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國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國。如美國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

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國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國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國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國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國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國的國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國际物价的上涨,國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國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改革流转税税制。我國的流转税制度之所以规定所有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在内)都要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因为我國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國家财力不足,地方财政也面临着困难,國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才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國的财政收入的稳步上升,完全有能力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突况,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司进行的实物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这样,一来体现了國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二来也可以激励公司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