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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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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

第1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5-0066-06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而进行的一项制度设计与安排。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全面普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郑功成(2005)指出要尽快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完备化。袁泽春(2006)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的重要性,认为尽量让制度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要求,不要出现制度碎片化。陈怀远(2007)认为应实行普遍的福利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前提。杜江峰,王继新(2007)提出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赵冰(2007)提出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城乡并重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实解决三农问题。上述研究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可贵的借鉴。进一步从深层次的理念层面剖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设立初衷,可以更好的理解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弊端,明确完善的对策与方向。从宏观上说,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从微观上讲,社会保障是对个人生存能力的恢复和维系,对发展能力的重建与扩展,这是社会保障的本质所在。本文尝试从人的生存与发展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构架,探讨建立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陷

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为实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服务的,“为人性”是它的根本特性,所谓“为人性”指的就是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应当突出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本。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基点,审视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发现其在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1、制度理念没有完全体现“为人性”的本质要求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它是被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措施而存在。这种背景和理念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背离了社会保障“为人性”的本质。客观地说,当初的社会保障改革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非国有部门职员以及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的适应性却很差。应当承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解决大多数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它是为国有企业脱贫减负服务的。这种设计理念的偏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一种缺陷。可以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其他方面的不完善,都是根源于这一理念的错位。

2、以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些内容影响了我国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呈现城乡二元分治的特征。从社会保障的内容看,城市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内容已经涵盖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最终确立起来,许多地方的基本保障仍然处于起步或者空白状态。从社会保障的水平看,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高于农村。此外,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社会保障待遇悬殊。社会保障待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劳动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别,这种差异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表现最为突出。以养老保障为例,整体而言国家机关以及享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职工的退休工资要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而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养老基本上还处在家庭养老阶段。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不同性质单位间社会保障待遇的巨大反差,是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和普适性的最重要因素。

3、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成效不高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制度缺陷,许多身居农村处于边缘境地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无法享受到低保,生存处境依然艰难。除贫困地区和边远农村外,我国中西部城市中也存在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游离于社会救助之外。如何做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特别是把农民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这是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制度功能的关键。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覆盖率有待提高,而且由于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反而加大了原本存在的贫富不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多是立足于缓解贫困,并没有将缩小收入差距作为制度的目标,这在客观上弱化了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绩效。

4、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不强

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适应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目标。公平性就是要解决社会保障的差异性问题,实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和缩小水平差距。社会保障只有达到了基本的公平,它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障碍也就基本解除了。当前社会保障的适应性差,主要表现就是它不能适应流动人口的需求,不能协调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存在的差异。适应性要解决的就是社会保障的开放性,一个开放的社会保障体系必然是可以流动的,能够促使社会保障关系在各地区之间自由流转。从人的自由与发展视角来看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意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当蕴含合理性内质。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来定义社会保障的合理性,制度的公正是固有的内容,而对社会保障的可流动也是必然的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只有可以流动了,这项制度才有了活力,而不是成为人们自我选择的羁绊。

5、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不清

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并且政府又是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促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制度化,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制度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并不清楚,不仅降低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也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在以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为理念,以构建城乡平等、全面覆盖为基本目标,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为最终落脚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1、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

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必须以公平、高效、充满活力以及社会和谐为指向,不断扩展保障项目,提升保障水平,以普遍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具体来说,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含以下目标:

第一,初级目标反贫困。贫困依然是制约我国弱势群体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标准偏低,贫困现象更是突出。在城市也没有确立权威的贫困标准,而且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也日益凸现。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估算城乡贫困线的水平,2006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收支均值的17.3%和23.7%,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民众收入中位数的30%为极端贫困标准,我国的低保水平当属极端贫困线。社会保障反贫困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弱势群体再社会化,避免他们因贫困而导致的与社会的“断裂”。

第二,基本目标抵御风险。养老、疾病、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制约人的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家庭和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的逐步弱化,仅靠个人已经无法防范这些潜在风险。通过社会保障抵御社会风险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对风险防范功能,使社会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重要目标促进平等与迁徙自由。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当前我国社会的最大不公平表现在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巨大差异。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致使社会成员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的待遇。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人们不仅在国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而且出国境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只有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自身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收入差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但这种差异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财富分配的极大差异不仅会抑制公民的基本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活力,更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其基本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因此,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规则所主导的一次分配的不公平结果,实施收入再分配,消除绝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相对公平。

第四,最终目标提升人的发展能力。人的发展能力主要包括人的理性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劳动能力等,其中人的劳动能力具有根本和基础性作用。社会保障就是要对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进行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消除各种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障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救济权,还要保障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即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和其他各种发展机会,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展。

2、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初,其主要使命在于为社会成员的生存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当生存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则成为人们现实的渴望,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也必然由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转为促进社会成员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下进行制度创新。

第一,建设基于平等理念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合,特别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同时要将农民工及其子女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只有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十二字方针,综合考虑城市、农村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实维护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就是实行相对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目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承担,现行财政税收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越是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取得成效。因此,必须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标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转移支付,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

第二,完善基于生存价值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困和各种社会风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实施反贫困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化解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

反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村贫困与城市贫困问题并存,政府应该针对所有城乡贫困人口建立统一的救助制度,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等环节,最大限度地覆盖尽可能多的城乡贫困居民。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低保法律、法规,扩充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形成稳定的保障机制,健全低保配套项目,减少低保群体的医疗、教育成本。

风险控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社会风险的复杂性,全面建立和完善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风险控制网。在养老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发劳动力市场,增强就业容量,逐步建立养老基金完全个人积累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化解隐形债务,强化养老基金运营管理,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稳妥推进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发展商业养老,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险方面,继续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强制性参保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特别关注贫困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失业保险方面,转变失业保险理念,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有效结合,引导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明确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和覆盖质量。在工伤保险方面,建立预防为主,兼顾康复的保险体系,突出对高危行业和特殊人群的工伤保险机制的完善。

第三,基于发展价值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约人的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最直接的就是因严格的户籍制度而失去的迁徙自由和教育福利的不公平。从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利出发,社会保障体系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发展教育福利,确保教育公平。我国教育公平和福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农村义务教育资源的严重短缺和不同地区间不平等的教育福利。国家要最大程度实现教育福利的公平,增加社会保障对教育的

投资,确保教育投入不受财政状况的影响,实现国民义务教育的福利化,推行各种教育援助计划,提供惠及全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育机会的公平,以增强社会成员的发展能力,缔造起点公平,实现社会和谐进步。

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促进迁徙自由。社会保障是实现迁徙自由的物质基础,建立可流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迁徙自由的重要举措。因此,进行以迁徙自由为导向的社会保障改革,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流动性。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社保基金全国累积计算,是其中重要的措施。在此基础上,重点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衔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保障机制

首先,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制定地区法规及实施细则,并承担具体实施责任。在财政责任方面,中央政府应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负责,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则由地方承担,中央政府主要是制定规则来引导其发展。中央政府要兜底农村医疗保障,承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对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经常性的救助项目和一般意义的社会福利,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应对社会救济负最终责任,并承担军人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另外,要逐步完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共同发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地区均等化方面的作用。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筹资机制,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总的方向是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筹资的资金分担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最主要的矛盾表现在养老金运营与管理上。由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运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都是用来保证支付当年的养老金,严重透支了职工的个人账户,致使个人账户只是名义上的空帐,没有形成实际积累,这是目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一本支出所带来的新的缺口和风险。要做实个人账户,就必须废除现行的现收现付制,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个人积累制。对于“新人”建立完全的个人账户,确定合理的积累率,把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保险金作为个人的养老储蓄,如数存入个人账户,将来完全凭借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领取养老金,实现个人自我养老保障,避免产生代际冲突。完全积累制可以提高个人缴费积极性,并且账户资金可以交予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

第2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一)商业保险概述

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形式。囊括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将投保人风险分散、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最大化企业利润与投资者的收益。除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以外,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是金融市场以及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经济建设更是离不开保险资金的支持,京沪高铁、上海世博会、北京地铁等项目的建设都有保险资金的投入。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业在资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同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保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利益,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而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二)商业保险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作用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的无限循环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动态过程。风险事故导致其中任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使社会再生产陷入停顿。商业保险借助其经济补偿,可以保障或及时修复社会再生产的运行,维护我国社会再生产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平衡性。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调节和资金市场的调节,推动资源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合理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化,保证了经济发展资金来源,支持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商业保险,人们可以将而临的风险转移出去,消除了人们的恐惧心理。为生产和生活创造了稳定、安全的环境。商业保险机制对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必然带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提升。

(三)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具有一般的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而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低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投资方式较稳健,所以收益较低,而商业保险对于资金的融通和运作大大加快了资金流转,运作渠道多样,这就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补充了社会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低的缺陷。

三、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一般来讲,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正向相关,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应该有合理的政策安排,支持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留给保险经营者盈利的空间。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免税政策和财税补贴,支持养老、医疗、劳动保障等具有社会意义的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特定群体采取相应保险补贴措施,从而进一步发掘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使商业保险能够更好地起到补充社会保障的作用。

第3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 体系 模式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客观地要求建立—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转轨。

一、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的含义

什么是社会保障,美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1942年发表的《社会保障及有关服务》中指出:“这里所用的社会保障一词是指:当由于失业、疾病和事故而中断收入时能保证有一项收入来取代它,当年退休和由于另—个人死亡而失去抚养时能保证获得一项收入,当生育、死亡和结婚等需要额外支出时能保证获得一项收入”。贝弗里奇的定义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的特点,即帮助劳动者渡过各种风险,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

社会保障管理的范围是客观的,而不是随意确定的。首先,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会遇到各种风险,为使其能顺利渡过这些风险,保持社会的稳定,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社保项目并统一管理,因此社保管理的范围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社保管理范围受—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当一个国家经济不发达时,其社保水平不可能高,社保项目也不会太多,管理的内容就少一些,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较发达时,社保项目就齐全,管理的内容就多一些。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还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现价段的社保水平不可能很高,社保项目不可能太全。我认为,根据目前改革的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军人优抚、医疗保险、再就业工程等。

二、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正在改进的一些问题

1.离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这已成为制约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瓶颈。

2.社会保险层次单一,实施范围狭窄。

3.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削弱。

4.社保费收缴难,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四、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现收现付模式( pay-as-you-go system),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转贴于

2.个人帐户模式。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这样一来,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五、实现我国社保体系模式的战略步骤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统帐结合”和保障水平相当的原则,加快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省级统筹的步伐,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注重开发新种类;加快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的配套,以适应企业破产、兼并、改制、剥离、重组等变化,增强保障实力,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效能,增强社会风险抵御能力,为现代企业改革营造平静温和的社会保险的港湾。

2.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均衡国有企业负担。努力提高社会化程度,拓宽社保工作覆盖面。目前,全国尚有1/4的城镇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主要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而正是这些人员负担轻,将其纳入社保范围,拓展这些领域,既可增加社保基金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又可有效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发展。

3.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应有效地培育两种机制,一是风险的事后补偿——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一是对风险的防范——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现行劳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机构为龙头,企业退管组织为主体;依托社区,统一管理,分级领导,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逐步使离退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为主体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主、单位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过渡,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使企业摆脱繁杂的事业性负担。

4.不断健全法律体制。在充分研究《劳动法》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失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福利法》《养老保险法》等乃至一整套《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社会保障逐步发展到由不自觉、强制到自觉自愿的健康运行轨道上来,使它能综合反映—个国家的社会文明进步程度。

第4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设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民不断涌入发达地区和城市,成为脱离土地保障的特殊农业人口群落。一方面,他们参与城市建设、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不公正待遇等原因,他们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享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平等待遇,他们的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空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农民工的界定及其特征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离开农村,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在这里“农民”不是职业标志,而是其社会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镇,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是他们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从事的非农业生产,是工人。不过,他们与“城镇工人”不同,那就是即使生活在同一城市,工作在同一企业,从事同一类型工作,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相同,却享受较城镇工人低得多的工资和社会待遇,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总之,农民工是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工人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过渡性和边缘性特征。所谓“过渡性”是农业人口流向非农业产业、农业人口城市化的暂时的产物。实现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城镇化,就是要将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生活,是城市化加速的主要动力[1]。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要求,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6%,预计城镇总人口将达到8亿多,比2003年增加3亿左右(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估计届时将有2.5亿左右的农民变成城镇居民。我国“农民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遗留物。要使农民工变成城市居民,不单是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形式上的身份差别,更主要的是消除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民工最终会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变为城市居民。

所谓边缘性,是指农民工目前亦城亦乡、亦工亦农的特点:说他们是城市人,他们又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根在农村,国家将他们统计为乡村人口,而不是城市人口;说他们是农村人,他们又主要工作和生活在城市,而且相当一批人是举家生活在城市;由于身份差别而带来的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使得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

正因为农民工这种“过渡性”和“边缘性”特征,使得他们的社会保障陷入了困境。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排斥在外,因为他们的户籍在农村,而不考虑他们事实上在城市就业,以及相当一批人举家生活在城市的现实,更没有考虑他们未来的发展前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把他们等同于传统意义的农民,没有考虑他们的非农、亦城的实际状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平与正义、协调与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推行的是“一国两策”作法,即“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农民是另一套政策”。社会保障的“一国两策”实际上将整个农村人口及农民工排挤在社会保障体制以外,农民工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民工作为当代中国新兴的一个工人群体,理应享受城市工人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化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以及城市不断完善的过程,城市化离不开农民的市民化,而我国大量农民工已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产业却远未“市民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是我国户籍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和它捆绑在一起的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市民化是有重大影响的。户籍制度近几年在一些地区有一定的松动,对农民市民化的阻碍有所减少;而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现状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阻碍越来越明显:社会保障城乡二元性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呈现为两个分裂的过程。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城镇社保体系,无法化解城市化中的市场风险,预期成本大大增加,结果导致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非农化动机,另一方面,即便已脱离农业生产实现了非农化,进了城的农民同样因为保障的缺失而无法放弃土地,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大大延缓了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的农民工都在数百万。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边缘”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防范市场经济风险的客观需要。进城前,农民靠天吃饭,依赖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进城后,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仅弱化,而且机械化大生产条件下伴随工业化、现代化出现的各种职业病、工伤、失业、养老等老弱病残问题都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风险和生活风险。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缺乏,劳动收入不高,要他们各自单独承担工业化、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在转型的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大量存在的今天,必须依靠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市场经济的风险。

4.建立、健全农民工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需要。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来到城镇,而来到城镇的绝在多数农民工表示即使找不到工作也不愿回去。这些失业或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因生活所迫,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如果仍将农民工置于城镇不管、农村管不着的境地,将会造成严重 的社会矛盾,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虽然失业或找不着工作的农民工有部分会回乡务农,但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部分已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遇到生活、工作中的各种风险。随着风险的增加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也要求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而从整个社会来看,也只有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农民工才能安心工作,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 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丧失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第12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由此规定可见,社会保障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世界的普通认可。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强调一切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当其生存发生困难时,都应该并且可以无条件、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另一部分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直接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范围、程度、方式也都由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其实现,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取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社会保障属于纯的、全国性公共物品,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即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2]。从各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社会保障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公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实行统一制度,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理想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即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由全民平等地享受。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一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

(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我国农民工的规模庞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一步到位即建立城乡一体、一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现实可能。我们必须在效率与公平的抉择中取得必要的平衡,先易后难,逐步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全民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作而引起的伤害或其他有关的职业伤害事故,是农民工首先面临的风险。农民工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下,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或得了严重职业病,不仅赚得的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而且还丧失或基本丧失了日后劳动和获取收入的能力。因此从保障农民工最基本权益――劳动权考虑,有必要把工伤保险置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优先的地位。我国1996年10月1日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从字面理解,这里的“职工”本应包括企业中非固定工和农民工。同时,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这样就可以直接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工伤保险之列,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工的同等对待,即建立全民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2.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生产、生活条件太差,由于卫生防疫条件太差,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农民工患病概率较高;同时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病住院而陷入贫困,因此,建立必要的基本的医疗保障对农民工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农民工目前工作与生活主要在城市以及城市进展最终将会使他们定居于城市的实际,应把大多数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社区合作医疗体系之中,而不是农村社区合作医疗体系之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农民工可选择较为固定城市社区按此规定交费,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按此规定交费,从而取得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格。

3 . 建立相应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最低收入群体,面向社会中的贫困人群,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底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有很大差别。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同城市依据其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活水平,有不同的标准。目前,有部分农民工,尤其是拖家带口的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如,在北京,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即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户所占百分比为25%,这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农村流动人口家庭处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一比例是本地人口贫困发生率的3倍[4]。考虑农民工生活的实际状况,应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制定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和农民工对城市化预期,逐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并将逐步纳入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 李宝梁,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社会工作,2006,(12):54.

[2] 胡鞍钢.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J].改革,2001,(4):12.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5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

[DOI] 10.13939/ki.zgsc.2015.03.048

土地流转制度可以说是以当代土地的利用率,土地产出的价值低下等为考虑条件,制定的新土地利用相关制度。但是土地流转以后在农村的流动人口相关保障功能方面结合传统保障功能替代已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作者以城乡统筹角度论证相关人员社保制度构建重要意义与合理性。城乡统筹社会结构倡导城乡间待遇的公平性,城乡统筹产业结构可以说为相关人等社保需求进行满足,城乡统筹劳动力的市场为整个劳动力市场平衡流动供给相关制度。

1 土地流转制度下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我国就该问题曾颁布过一台相关法令《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有明确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流转市场,依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使农民可以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转让与股份合作这些形式合理规模经营[1]。可以想到,在未来几年发展中,土地流转这种形式是必然的,无法改变的前景。但是从古至今,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农民的生存保障一直有赖于土地。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秉承传统集体的经济体制,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发展模式,这种制度体系下,土地包揽了农民就业、伤病养老与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内容。家庭承包实行责任制后,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针对农民失业保障与社会稳定方面都得到了改善。结合土地现实保障的功能,因为工业化压力与当时实情约束,大部分农民都享受不到社保待遇。这其中国家也尝试过试点工作,但是在贯彻落实上却出现了大问题,基于这种原因,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与重要意义可见一斑。那么未来一段日子中,伴随土地流转的制度确立,土地逐渐流向主要务农人员,而务工人员像农民工一类则没有了土地。所以,我们国家社保要靠新制度与内容来保障。同一时间,农村社保体系缺失,拖慢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很多农民即使已经进城务工,也仍留有土地,将土地视为生活退路来看待。这样就使小农经营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迈步相对迟缓,造成农村经济始终停滞不前的现象。所以,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作为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相关人员当务之急的任务[2]。

2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稳步向前迈进,大批没有土地、又难于就业的农民,同一时间老龄化问题也摆在眼前。农民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增多,农村需要建立一套行而有效的社保制度为农民生活安全提供保障。所以,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2.1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改革国家社保制度二元构造的前提

我们国家现如今的社保制度与现状是这样的:城乡发展的不够均衡使矛盾日益凸显。农村社保资金欠缺,覆盖面又十分狭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化改革不彻底,基于二元经济的结构为基础的我国社保二元结构也比较明显:首先,社保覆盖城乡相差悬殊。我们国家社保体系构建是以城市角度出发的,资金也理所当然的划分给了城市。市民不单有稳定制度做基础,社保水平也比农民高出很多。比较而言,我们国家农村社保体系建设仍然在起始阶段停滞不前,养老、医疗、生育等也还在萌芽阶段,有很大一部分数量的农民连最基本的救助都得不到。其次,从社保支出量角度看,我们国家社保城乡相差的更为悬殊。这种城乡区分的二元社保制度,对社保制度公平性有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2.2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可有效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

乡镇企业可以说是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重要手段,乡镇企业工人多数由本地农民组成,农民既务工又务农的现状使其没有足够的发展动力,对于乡村环境与耕地威胁性很大,根治这种现象的关键所在就是让乡镇企业的职工都步入社保队伍当中[3]。乡镇与城市企业员工都被划分到二、三产业的范围内,他们在风险结构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城市企业员工不会再对土地进行经营,年老或者生病以后有可能再也没有生活来源,和市场经济相互匹配,员工会面临失业、工伤或者职业病等风险。另外,农民对于他们的土地总是恋恋不舍,原因是土地对生活的保障功能目前还是其他内容替代不了的。所以,只能通过统筹城乡社保制度,把乡镇企业员工划分到社会保障相关体系当中来,才是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农民集中于小城镇,农村向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方向迈进。

3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设计

我们国家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我国众多人口现状的必然要求。所以,该体系具有独立特征,必须通过现今社会保障的视野,结合当代国情与经济发展步伐向前发展。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主要把它划分为两点:首先基于当前经济条件,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和设计让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逐步拓宽。其次经济社会大幅度发展的前提下,推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向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的方向迈进是建设体系的大方向。现如今,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相关制度,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下面两点入手:

3.1 普及基本保障相关制度

基本保障的发起者是政府,在全国推广统筹计划,兑现公平原则。基本保障可以说是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城乡民众基本保障要经过科学设计,保障线、给付标准与保障资格的合理确立。为优化制度实践效率与接济贫困家庭,可尝试使用国际通用家庭普查的制度。

3.2 组建永久可自主转移个人账户

伴随现代化经济确立与社会结构转型,统一劳动力的市场是未来发展的大前提。为推动劳动力城乡、部门与地区自由流动,确保社保关系全国内可以自由转移,各项社保制度连接紧密,建立相关个人账户是势在必行的。现如今,城市企业员工在养老与医疗保险当中开始推行个人账户方式,较小城镇和农村暂时还没有开通。个人由农村步入城市,或者由城市步入农村,个人账户内积累的保险金可以实现轻松转移。预计未来社保统筹资金统一了,个人账户方式也统一了,并且在全国能流通自如了,社会保障工作才会真正容易做。

3.3 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相关网络系统

通过上面提到的个人账户办法,应当结合先进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普及的相关技术系统,把所有人员社保金缴纳、支付、服务、记录与查询等一一输入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尽量使全国信息互通有无方便快捷,最大化的运用当代先进技术,这样才可以准确处理社会保险的关系区域内转移与后续工作完成,满足农民工高频率、大批量的流动特点,确保农民工能连续顺利缴费。

4 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现如今我们国家各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与老龄化现状与压力,在农村贯彻普惠政策作为基本养老模式,这是有很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可以说,这也是当代实现我们国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突破口。另外,还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等,为农村社保改革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秦岭,王姣.新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筹资模式研究[A].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农村建筑与环境工程专业委员会,2006:3.

[2]穆怀中,沈毅. 中国农民养老生命周期补偿理论及补偿水平研究[J]. 中国人口科学,2012(4).

[3]穆怀中,陈曦. 城乡养老保险梯度协调系数及其社会福利改进效应研究[J]. 经济学家,2014(9):33-40.

[4] 朱善利.论中国城乡一体化的逻辑[J].中国市场,2013(2).

[5]李娟. 浅析我国统筹城乡发展问题[J].中国市场,2013(10).

[6]陆梦飞. 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金融服务问题[J].中国市场,2014(7).

第6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2、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

3、社会保险特征: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4、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5、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7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缺失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24-01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社会成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网”,而且是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一高速运行列车的“减震器”。教师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从我国现实看,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却处于整个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教师根本没有被视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对象,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近些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其基本格局仍是权益分离,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程度低,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对象不全面,社会化程度低:1、覆盖面很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核心内容,第二是补充内容,第三是间接内容。核心内容是针对现实风险的直接保险需求的,主要是养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有关的救助或保险项目,这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涉及到的。补充内容是旨在保障国民生活水平的间接保险需求,主要指妇女、老人、儿童、食品、住房等有关福利、紧贴项目和救济金,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也会涉及到的。间接内容是义务教师与职业培训、付薪休假等层次较高的项目,这一般是处于特殊考虑,并且在国力较为强盛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按照国力现状预算,一般只能涉及到核心内容。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一些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却严重缺失。我国农村教师队伍庞大,加之社会保障内容不合理,实施范围有限,所以很多农村地区教师的社会保障无法得到实施,严重阻碍了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缺乏公平,保障对象非全民化,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同时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全民性特征。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真正的社会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覆盖全体成员的;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法定的、完善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统一思想的且具权威的独立结构。社会保障的内容繁多,如果全部能够按照实际需求设置保障项目,当然是最理想的,但事实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还不强盛,所以必须有选择地,按轻重缓急逐项设置。因而重点解决这三项保障内容十分迫切。这三项内容已经在学校中初步建立,但是未能够与教育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相配套,因此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农村学生生源萎缩,我国很多农村教师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境地,农村教师失业保险制度严重缺失。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公众支持不够:1、法律不健全,科学性差。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还是很不完善的,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不高;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性不够;社会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不够。此外,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条约、习惯法等,涉及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并不多,有关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无从提及,所以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的立法及政策严重滞后,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使社会保险的统一性、强制性、权威性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和稳定运行,影响了教师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发展,使得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2、公众支持不够,缺乏群众基础。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障开支有时可达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社会保障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把社会保障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体,而不要看作是公民有权获得的互不相关的津贴的聚合体。人们对社会保障的态度相当矛盾,一方面他们抗议说它花钱太多,另一方面,又欣然使用而不计成本。实际上人们并不真正了解为什么花了那么多钱,他们既把这看作理所当然,又对为它破费表示不满。有人怀疑社会保障的管理过于宽松,怀疑失业者日子好过,或者认为他们得到的补贴比实际给他们的多,进而更怀疑大批人一边干活一边接受补贴,特别是在黑市或地下经济中挣钱。这极大地破坏了群众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不愿参加社会保障。加之国家的保障机构支离破碎,使得社会保障在公共关系方面很不成功。社会保障得不到国民的全力支持,加上农村教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所以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步一步地努力。

三、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政出多门,形成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管理体系混乱,在全国未能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由于各系统、各地区出台的政策和措施不一,制度不规范,缺乏配合,互相制肘,形成部门割据、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可避免地使本来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严重浪费,人为地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混乱,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弊端不利于进行社会保障的综合平衡,不利于制定战略目标和长、短期发展规划。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分属许多部门,实行封闭式的条条管理,这样很难建立一个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可见,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功能差,直接导致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完善,此外我国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无法得到保证,加上公众支持不够,导致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难以完善。因此必须对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原因分析,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机制,使农村教师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袁冬梅,刘子兰,刘建江.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的缺失与完善[J].教育与经济,2007.2:7-11

第8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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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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