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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专业技术人才 完善 优化
从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有利于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且能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而有利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才结构,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再生产和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储蓄和投资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无论是基金的筹集、基金的投资和待遇的支付,都对整个社会的储蓄、投资及经济的增长产生巨大的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减少了个人与企业的当期收入,从而影响到个人与企业的消费和储蓄倾向;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会增加一定时期内资本规模,直接推动经济增长;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能够使社会成员的可用资金增加,促进消费和储蓄,进一步刺激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智力支持,根据经济发展规律,经济总量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才约增长0.6个百分点,这就必然会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制度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必须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社会保障正是这种具有调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作用的经济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社会成员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提高公共福利水平和生活水准,从而缓解因收入差距扩大引起的社会矛盾,为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专业技术人才的再生产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专业技术人才是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技术人才的再生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为暂时失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持其体力和智力发展,为经济发展储备力量。社会保障制度还给专业技术人才在疾病和工伤时提供帮助,为其恢复健康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创造条件。些外,社会保障制度还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使其劳动技能不断提高。
(四)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化配置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是专业技术人才优化配置的重要条件。然而,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大不相同,严重阻碍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解除行政上的障碍,使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待遇与其岗位分开,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二、昆明市盘龙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
“十一五”以来,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紧贴新盘龙建设实际,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使全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长、结构进一步改善,为推动盘龙区科技创新、加速实现人才强区战略目标,做出重大贡献。同时,盘龙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主要成绩
1.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加。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盘龙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10年,盘龙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共有70730人,人才总量较2009年的66432人增加了4298人,增长率为6.5%。
2.专业技术人才结构趋向合理。在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中,有职称资格的达到64997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366人,副高级职称9491人,正、副高级职称合计10857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总数的16.7%;中级职称28054人,占43.2%;初级职称26086人,占40.1%。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约为:1:3:2,趋向于“十一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的1:6:4,表明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职称结构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从年龄结构来看,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专业技术人才中30岁至50岁的有66079人,占职称资格总数的93.4%,较2009年提高了0.7%,表明我区专业技术人才以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为主。30岁及以下24554人,占34.7%;31岁至50岁41525人,占58.7%;51岁至60岁3952人,占5.6%;61岁及以上699人,占1%。
从学历结构来看,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达到7528人,较2009年的6906增加了622人,增长率为9%。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有860人,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总数的1.2%;硕士研究生6668人,占9.40%;本科生41106人,占58.1%;其他学历22096人,占31.3%。
(二)存在的问题
1.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不足。“十一五”以来,区委、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了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但人才总量仍然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盘龙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比2009年增加了226人,但相对于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需求仍然偏少。2010年盘龙区人才资源总量达到43238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全区人才资源总量中占16.4%,而2009年云南省和昆明市的这一比例就分别达到了45.6%、35.6%,说明盘龙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还需要进一步增长。
2.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职称结构有待优化。盘龙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高、中、初级职称人数分别为10857、28054、26086人,分别占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总数的16.7%、43.2%、40.1%,高、中、初级三种职称比例为1:3:2。可以看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中级和初级职称人数偏少,离“十一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的高、中、初级职称结构1:6:4还有一段差距。
3.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盘龙区传统产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比较丰富,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二是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等行业,直接参与我区经济建设的行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比重明显较低。三是我区专业技术人才中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比较少,尤其是从事高新科技产业开发的人才更是奇缺,人才整体效益不高。
4.专业技术人才投入机制有待完善。虽然区委、区政府对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但总体投入规模仍然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需建立健全以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源投入机制。
三、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已经成为推进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面临的重大问题。我们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快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是以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保证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一个较完整的全国性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社会保险待遇等。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保障只有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
(二)统一专业技术人才社会保障制度
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阻碍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积极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重组,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和专业结构,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同产业间的合理流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公益性、保障性的人才服务,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档案管理系统,按照管办分理、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推动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网络化。
(三)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保障水平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专业技术人才属于特殊的人力资源,他们通过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积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投入了比一般人力资源更高的成本。专业技术人才在生产或服务一线岗位上从事高技术含量、高复杂程度高的工作,既要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又要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应该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四)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社会保障事务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是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快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机构建立后,由机构与各用人单位签订保障合同,再由机构为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实行包括劳动保障事务在内的全方位的人事业务。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意义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城市一直延伸到农村中的,可以良好的体系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实现的成果,并且可以良好的反应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健康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确保基本民生、维持社会安定、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的阐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与内容
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通过连接原有的分立的制度体系,在进行一系列的统一制度的管理,这一过程就是一体化的形成。在一体化体系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将各个分立体系之间的制度保持连接,并且将分立式体系根据相关制度的管理进而形成一体化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中,都会有一体化制度的实施内容,并且在同一个地区也会有多种制度的实施的现象。以往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地方社区和经济行业部门中受着局限性和狭窄性的影响,发展速度比较慢,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下,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逐渐进步,并且发展到全国各个范围中去,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推动了各种制度体系的诞生,并且良好的促进我国民族制度的良好发展,将传统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体制完全取提,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各种制度一体化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一体化是比较重要的部分,是通过社会工业化发展以来,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一体化发展渐渐发展而来。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是通过建设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制度体系,让其社会成员能够进行统一化制度,确保统一的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且要连接分立的多个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良好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志性和统一性。
(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表现
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在制度运行上看,表现形式是根据不同层次的制度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制度的协调性,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连接形成的制度协调性,而协调性一体化是允许存在不同制度的共同存在,并且对于分立体系自身的基础制度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在建立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各个体系之间,并且对制度性的摩擦进行阻止的话,首先,根据相关项目是否是同一类项目进行分类,在进行制度合作,建立严密的保障体系,将制度中会出现的空缺和重复的现象良好抵制,良好的确保相应对象在同类制度中能够良好的进行转换和运用。最后,要将类型不同的项目制度能够对工作进行互补和配合,让类型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观念产生互补的效果,将其主要作用良好的发挥出来。第二层次,统一管理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统一化管理就是统一管理体系,将其良好的效果发挥出来。第三层次,一致性制度,将传统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良好的改良、创新,为我国的不同制度体系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良好的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度一致性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并且将其良好的体现出来。第四层次,我国统一性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我国人们根据相同的规定体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要公平对待每一名公民,其提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也要保持相同的水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含义
其一,社会效益是通过实施一体化体系,并且良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过程所实现的结果,也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运行效率。社会班长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制度协调工作也是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进行维系的,让不同的项目和制度都能够进行良好的配合工作,建立严格密切的社会安全系统,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主要作用,为社会带来良好效益,一体化体系中制度协调也能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宏观效率检修良好提升。其二,我国社会保障待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平等性也是通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良好成果。在传统的体系运用中都比较杂乱、零散,但是一体化系统却可以将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平衡对待我国社会不同类型的人群,良好的维护了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待遇,并且促进社会成员待遇水平的平等化管理,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效益的特点良好发挥,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可以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良好的进行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运用广泛的、长期的公共计划主要是由于一体化系统,并对各个方面的需求与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对各个方面的资源进行统一调动,如果出现局部风险可以通过较大范围的制度体系来应对解决,为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带来有了条件;也对未来发展进行宏观角度的预测,在未来遇到风险时能够通过长期性的计划和充足的资源储备来面对和解决,进而让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能保持长期稳定的状态。其四,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中一体化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就是社会保障一体化。在长期发展中,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中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不了一体化体系。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和区域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协作是通过社会保障一体化不断发展所推动的。所以,社会保障一体化以良好道德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能对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带来大的作用。
三、强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良好策略
要明确一体化体系的建设内容,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也要明确,并且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一体化的基本方向。要对我国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和了解,也要明确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行过程,一是设计出能够检修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发展形势。二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统筹层次制度良好提升,建设可以增强全国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三是重视各个不同分立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能力。四是设定制度协调以及管理统一为基本内容,将各类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良好提高;我国要创建制度统一化、管理统一化,并且统一的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要设计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良好策略,要不断的根据社会的发展、创新与进步,设计符合社会要求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将制度的统一性和一体化良好的实现。中央政府也要增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建设,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的部分就是中央政府领域,所以,中央政府要加强指导管理,设计完善的、合理的制度内容,并且将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良好发挥。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时,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要时刻保持联系,以良好的态度设计其有关制度,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社会保障一体化体系中需要一些基本社会政策进行保障和配合等,要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政策原则进行强调和落实,让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平等待遇,要建设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形式,发挥其制度的一体化内容,实现水平一致的目标,实施简单化管理制度模式,并且良好的覆盖到我国各个不同领域与地区,促进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建设,也要研究和实施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水平,并且根据我国基本民生问题,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将我国公民的公平基础目标良好实现,并且良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良好的社会保障一体化可以良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良好发展与进步,并且良好保障人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四、结语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主要意义是良好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社会效益,能让社会成员在基本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平等,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良好的体现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性,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为我国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奠定基础。
作者:陈红梅 单位:江西省上饶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关信平.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意义及相关政策[J].东岳论丛,2011(0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也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也展现出了新的变化,那么社会保障政策和经济之间的影响如何无疑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重点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供相关的经济管理人员参考。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政策 经济 影响
一、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从我国诞生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保障制度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无疑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也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保障政策是维持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探索,无疑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目前很多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平衡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的发展,另外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决定作用?
1、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纵观人类的历史,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并不是非常长,社会保障制度从欧洲开始,到目前才一百多年的历史,无疑我们从这个趋势上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以后从而改成的制度,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工业化给人类的经济带来非常非常大的影响,因此给人类落后的生产力提供了新的改革。从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上面来看,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还是矛盾,但它是反映人类在生产力上面的进步,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结果。
2、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的传统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归根结底还与是当地的经济有直接的关系。针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和政府的收入水平的高低以及政府的支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很多国家的经济在快速的复苏,一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很多国家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很多国家有非常雄厚物质基础,例如对于欧洲的瑞典,建立起来非常完善而且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亚洲国家而言,日本是亚洲经济高速发展的代表,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以后,日本成为了亚洲的富裕社会,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的保障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日本相应的医疗和养老方面的政策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政策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政策的试试,必须首先保障国民经济实力的提升,需要增强国家的财力和物力。再来经济水平较低以及物质较为匮乏的国家,无疑相应的社会保障受到了抑制,国家选择社会保障只能选择最低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表现为低层次性和残缺性。
3、经济发展的变化和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和深化而言,无疑经济的发展和深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很多国家的经济而言,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呈现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和周期性,所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变迁和重构,对于经济发展阶段中,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逐渐的进行完善,经济发展从黄金时期进入衰退期,其经济的变化对社会保障政策也会出现新的变化。
三、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以上我们详细的分析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目前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直接维稳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社会的保障制度保障了经济能够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增长。
2、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阻碍作用,我们常说和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保障制度相违背,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政策对于经济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超前发展,无疑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大的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摧毁国家的经济增长,但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滞后,可能会损害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于劳动力的分配和公平性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另外社会保障政策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这样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
四、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和经济的发展存在直接的联系,从总体上面来讲,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依存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水平,因此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需要适应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的处理是目前我国很多社会工作者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再加上目前我国人口出现老龄化,很多时候,虽然经济发展较好,但我国的市场竞争力依然较弱,这样在一定更程度上对于我国的社会保证政策的制订是非常不合理的,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出发,针对我国目前在社会保证政策上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够最终的实现社会保证制度和经济相适应的准则。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分析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关系,相关的社会工作人员需要正确的认清,社会保障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潜在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想,要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从而保障国家环境稳定的情况下,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社会司.社会保障、就业形势及政策措施[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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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机制紧密相连。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经济发展是基础,同时社会保障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不断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而且,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也是相互制约的,社会保障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本文将对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进行简要研究与探讨。
关键字:
社会保障;经济发展;互动机制;研究
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正确处理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一、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它既不可以赶超经济发展速度也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
1、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工业革命后资本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由于长期以来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始终持续不断,资产阶级为了阶级统治,于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来缓和这一局面。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可以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2、社会保障的结构
一个国家的政治、人口、文化习俗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但经济发展水平才是影响社会保障发展的根本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能力和政府的支付能力等都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以欧洲国家为例,欧洲的高标准社会保障制度是以雄厚的物质作为基础的,究其原因还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再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较为丰厚的物质基础,让日本成为了一个富裕社会,这也使得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置和完善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并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国民经济和国家财力不断得到增强,社会保障事业才能顺利发展。相反,如果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时也就反映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低层次和不完整,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国民需求的增长。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在遭遇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经济会出现发展缓慢或者停滞的现象,然而社会保障却需要庞大的开支,面对此种情况,各国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新部署。一些国家会把完全公费医疗改为国民支付一定费用比例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显而易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因此,社会保障制度项目的设置健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它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社会成员的自身条件、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不同,有些劳动能力弱的群体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是没有收入而生活贫困,而有些社会成员则收入颇丰,生活富裕,长此以往就会产生贫富差距,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二,社会保障在调节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调控作用,帮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此外,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总需求规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消费结构与社会需求进行合理调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第三,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不仅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为促进劳动者技能素质与自身素质提供了有效保障与重要途径,从而实现直接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局面也有很大帮助,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就业率。社会保障事业既可以解决社会成员面临的生活困境,同时缓解了当前就业难的局面,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外部环境保障和良好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力度与经济发展应当在同一水平线上,社会保障力度发展过快,必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担,从而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发展过于滞后,就会阻碍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总之,从总体上讲,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促进发展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就需要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与发展的可持续性。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口老龄化严重,社会承受力弱,所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需要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大局出发,进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换言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共同推进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其他经济制度相互呼应,共同协作,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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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与效率是贯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建立和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公平,保证比较均衡地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是其第一要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效率。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侵害,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这就为提升社会效率提供了较有利的主观前提;社会保障可以缓解贫困,调节收入差距,缓和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从而为提升社会效率创设了较为安定的客观环境;社会保障通过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为提升社会效率做出一定份额的价值贡献。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公平与效率问题缺乏一个明确的长远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二,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统筹层次低,既难以体现公平,又有损效率。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体制上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
第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不对应,严重损害了效率。
第四,社会保障基金在运营中未引入市场机制,政事不分,监督不力,存在挪用、挤占甚至浪费现象,未起到“自动稳定器”作用,制约其提升效率作用的发挥。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把公平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搞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平问题已经上升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把公平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只有确立了这样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构架。
第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一是要加速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把公平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地方性的条例、规定执行起来,有着相当大的灵活性,执行效果差异很大,公平难以保证,要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公平优先的原则。
二是要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以保证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三者责任的模糊,既影响公平,又有损效率。在财政支出上应该明确区分政府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在统一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前提下明确区分中央政府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对于企业,应该在划清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的前提下,尽快明确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平等化。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按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障费。要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个人责任。
第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保障制度。
一四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转变传统的单位福利观念和体制,剥离单位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个人自我保障意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由国家、单位、个人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收、支、管、投四个环节相分离的管理和运营机制,向市场化、技术化和经营化方向迈进,更好地增进社会效率。
三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树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观念,在更高层次上提高效率。
四是不仅要调节收入差距,更要调节消费差距。如对人们的财产收入按不同的用途征课不同税率的税:对重新投入产业的财产收入征收低税率的所得税,而对用于个人消费的财产收入征收高税率的所得税。
论文关键词 英国 济贫法 社会保障
济贫的传统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之前,济贫的传统已经在英国社会产生并且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包括教会的慈善事业、个人慈善救济和行会的互助救济在内的多种形式,共同构成了当时英国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但这些社会救济多为民间救济或者说是非官方的社会救济,直到1536年《亨利济贫法》颁布,英国政府才真正开始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伊丽莎白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济贫法制度随着英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济贫法传统逐渐成为英国社会政策的一大特色,影响这英国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其中对英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尤为重要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主要体现为济贫法对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影响,以及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更为深远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一、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
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通过影响社会保障理念,进而在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之中发挥隐形的却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贫穷这一概念以及贫困产生原因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着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对穷人的救济行为。《伊丽莎白济贫法》将穷人分为应该得到和不应该得到贫困救济两个部分,身体健全的贫民不能得到任何救济,只能接受强制劳动,身体健全而拒绝工作的贫民将被送进承接所,接受鞭刑、烙刑、枷刑和灌水等酷刑,甚至被处死,并无权提出申诉;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贫民和儿童则可以接受救济。 由此可见,《伊丽莎白济贫法》宣扬了这样一种理念,贫困是穷人自己的错,将贫困完全归咎于个人原因。因此,旨在救助穷人的社会保障战略被认为是一中必要的罪恶。这使得社会保障成为国家层面的一种施舍,而非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发挥着影响作用。
这样一种理念与英国社会的自助传统有着很大的联系。在全社会对自助传统有着共识的前提下,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的生活都应该依靠自己而不是别人。所以当自己陷入贫困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解决贫困问题,而不是去获得救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就不难理解将需求和济贫视为一种公共慈善,而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权利的看法。
这种看法反映到现实中则是上文提到的对于贫民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于因懒惰而导致贫困的贫民的重罚。这种刑罚可以说是十分严苛的,也从一定的侧面体现了政府对于因懒惰而致贫的贫民采取的是一种坚决打压的态度,并且希望借由这样一种严苛的刑罚来减少社会上的懒惰现象。除此之外,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英国政府开始兴建各种济贫院,改变了原有的以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实施严格的院内救济制度。而这种救济方式可以说是带有侮辱性色彩的。在被认定为贫困进入济贫院之后,人们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19 世纪中期的法国批评家H.泰恩参观了曼彻斯特一个模范济贫院之后指出:“济贫院被看成是监狱,穷人把是否进入济贫院看成是自己名誉的转折点。或许应当承认,这种管理制度是愚蠢的专制,令人担忧。这是每一项管理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在这里成了机器,仿佛他们没有情感,总是无意识地受到侮辱。” 更有学者认为,当时的济贫院已经失去了济贫的初衷,转而成为政府惩戒穷人的一种场所,激励穷人努力工作的一种方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更加强调个人的作用的理念。虽然国家通过了相关的立法确定了救助穷人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还是非常有限的。社会大众仍然将接受贫困救助视为一种耻辱,没有认识到对穷人进行救助实质上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济贫法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影响
英国是最早在社会保障方面立法的国家,济贫法早在1601年便正式颁布,而这一传统更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但是英国却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相反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中,英国某种程度上落后于欧洲其他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促进和阻碍两个方面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首先,济贫法传统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英国悠久的济贫法传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由于济贫法产生的历史悠久,在英国社会已经产生了一种对于济贫这一传统的共识。人们普遍认为,政府通过兴建济贫院等方法救济穷人是一种社会常态。其次,济贫法传统下的许多做法也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1908年《养老金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开端。在该法令中就规定,依其能力等在成为国家养老金领取者前,未能为自己及其家人努力工作的人没有资格领取国家养老金。 这于济贫法中规定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不能接受救济的原则相同,都是鼓励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摆脱贫困,并对懒惰者有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济贫法的存在也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一个阻碍因素。19世纪末,英国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经济方面,受国际农业竞争的影响,英国的农业在十九世纪下半夜急剧衰落。不仅如此,危机还出现在工商业等其他领域。1873年—1896年,英国工商业增长率、利润率和外资额都有所下降,失业率更是超过10%。原有的贫困问题加上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迫切要求政府做出制度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英国政府并没有因此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而是选择了改革现有的济贫法制度。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来:一是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稳定的社会政策,如果想变革该项政策,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正所谓破而后立,新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打破原有的陈旧的、不符合新的时代需求的旧制度。而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其稳定性很难被打破。特别是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济贫法制度下的各类社会救济均由英国地方政府自主进行。废除济贫法制度就等于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这必然引起地方政府的坚决反对。 这无疑给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于是政府只能通过改善济贫院的生活条件,放宽对失业者的院外救济等措施,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缓解了人们对于原有济贫法的不满。因此,当德国率先建立其社会保障制度,西欧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时候,英国似乎还觉得不以为然,仍然寄希望于济贫法,希望能够通过济贫法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正是由于济贫法传统的根深蒂固,才使得英国迟迟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层面上,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后与德国甚至其他的西欧国家。
三、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
1908年养老金法在英国建立起了国家养老金制度。随后,失业保险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济贫法制度的终结。尽管济贫法制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经不能适应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它并没有被废除,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它一直存在到1948年。 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济贫法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也成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时,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施了30余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人们开始考虑实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过去20年里由于利益群体之间的争吵而不了了之的变革,突然变成可行的政治行动。 贝弗利奇报告构建了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蓝图,意在鼓励英国人民并肩奋战, 迎接美好未来。这份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等五大社会病作为目标, 制定了一个以社会保险制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 。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变革可以看作是对济贫法的根本性改革。从社会对贫困产生原因的看法而言,个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经济因素,如失业和低工资成为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原有的济贫法制度下将贫穷完全与个人道德堕落挂钩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国家在社会贫困问题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贝弗利奇报告》对英国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 突破了1834年济贫法改革过程中不敢触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至此,济贫法制度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小。
1928年,国民救济法的颁布正式废除了济贫法制度,济贫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传统,或者说是社会保障思想,对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理论思考
[DOI]10.13939/ki.zgsc.2017.08.189
市场经济下,最稳定的机制就是社会保障,它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建设地区在城镇,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优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分割现象,并且以为此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能够使我国国民公平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因此,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逐渐转移到城乡保障一体化问题之上。诸多学者围绕此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并且提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同时在一些地区也加快了城乡一体化的实践进程。本文主要对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归纳,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认识,以便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践。
1城乡一体化的含义
所谓城乡一体化,并不是指所有的社会成员享有完全相同的保障待遇,而是城镇与农村之间的社会保障体系、政策制度等基本一致,保障项目基本相同,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它的具体含义则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已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ι缁岜U现贫冉行宏观调整,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问题进行整体谋划、综合统筹,争取在保障制度、体制与政策之上实现一致性,逐渐缩小直至消灭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的差距,早日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2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2.1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想有效避免城乡出现二元分化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城乡实现统筹发展,并且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竞争越发激烈的今天,农民更加关注涉及自身利益的项目,为了取得应有利益而引发利益冲突的事端时有发生。目前城乡经济之间的差距逐渐加大,消灭贫困,加快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是构架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2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是科学发展观被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有利于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加快城乡保障制度的建设,大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进程,才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良好发展,使我国受到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降到最低,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2.3有利于实现我国国民的全面健康发展
理论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居民的全面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其生存状态与发展状态密切相关,居民的精神状态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与发展问题,所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建设在人类的发展进步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所以说,只有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创新整改,构建起完整的城乡保障一体化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兼顾,更好地解决我国居民的民生问题,促进全体居民的全面发展进步,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
3关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争论
我国中央与各级政府、专家、学者都明白城乡经济差距带来的不利影响,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工业化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分配。但是在是否应该建立城乡一体化制度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论。
3.1反对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我国现在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时机并不成熟,就算勉强建立起来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在后期因为资金问题而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还有一些人认为,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罢了,是一个远期的目标。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适合独立发展;还有部分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发点,但是却并不适合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在反对者的观点之中,还有一种被称为“颠覆性观点”的“短视论”。这种观点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没有统一平衡的保障体系,劳动成本较低,中国农村正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才促进了劳动力的流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只会制约我国的劳动力发展,是一种“自取衰败之道”。这种能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不无意义,正是正确认识到了我国城乡经济差距对劳动力流动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更长远的未来考虑一体化可以为中国带来的好处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总体来说,反对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点:一是认为我国现在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条件还不成熟,不具备应有的经济条件,应该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建立城市保障制度之上;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可以建立农村保障制度,但是要与城市保障制度区分开来。前者的观点主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我国的经济水平为根本依据,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不可能分离开来,两者之间相辅相成,我们不可以夸大经济因素对于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影响,因为经济因素并不是建立城乡保障制度的唯一条件。后者的观点则是从“一体化”的长期性发展作为出发点,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但是如果在实际的操作中将未来目标与达到目标的每一小步努力割裂开,便会导致我们的目标看起来更加遥遥无期,就更难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建设。
3.2支持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观点
针对如何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部分人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我国建立起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此相适应的便是在我国范围之内建立起来全国统一的保障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社会保障交费额与享用水平的差距,不应该在制度上存在差距,特别是在保障基本生活与基本医疗的制度之上,更不应该存在区别对待的现象。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建立起来全国统一的保障制度,就要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税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总体来说,上述的观点只是提出了建设目标,并没有说明如何达到这些目标。尽管现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总框架已经明确,但是不同的制度对于社会政治条件存在不同的要求。所以,城乡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建设必须分步、分地区进行,以便于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把有限的社会资源用在最需要它的地方。
4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4.1理念上的缺乏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完整的理念支持,理念方面的缺失导致学术界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在城乡保障的相关制度上产生一定的理论冲突,导致政策选择中产生一定的偏差。
4.2对实践研究缺乏重视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研究一直缺乏重视,大部分的研究文献都是一些规范分析,并没有与保障制度的实际相结合,这体现出学者们的研究中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同时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力度也不够,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学者都认识到了制度统一会带来较高的改革成本,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专家学者从城乡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具体收益与成本两者相互结合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分析。当然,想要计算出改革成本和统一之后政府的负担确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我国的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误差,缺乏足够的真实性,这些现象都为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增添了难度,同时在这样的数据前提之下设计出来的制度也缺乏经济可行性与持续性的论证。
5结论
总而言之,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实现城乡协同发展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依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来进行实施,因此,要在实际的操作中,强化统筹兼顾,在社区建设之中建设起来完整的整合力。同时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制度措施,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同步进行,而是要求其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互适应,不可以超越或者违背任何一个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1]白小平.城乡社会保障统筹一体化可行性反思与对策[J].中州学刊,2014(7):72-77.
本刊试图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体制当中选择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力图对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存在的利弊进行些探索,不知能否对我们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有所借鉴?
在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活动始于宗教慈善事业、官办慈善事业与民间慈善事业共生的时代。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成了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18世纪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为起始标志。经过20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于40年代~50年代进入成熟期,以西欧与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即是这种制度走向峰巅的典型,社会主义国家亦建立了国家保险制,日益增多的发展中国家亦开始尝试建立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而70年代~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等诸影响因素的发展变化,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又先后步入改革、发展与完善阶段。
社会保障模式千差万别
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各国具体国情的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走向全球化。迄今为止,世界上既没有一套能够得到各国公认为最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像输出经济模式一样地将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输入他国。因此,即使是经济体制乃至政治、社会制度等相同的西方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亦可能存在着巨大差异:如美国与英国,它们在经济体制、政治制度乃至在许多国际事务方面的主张都如出一辙,但前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以具有选择性的就业保障为主体,后者却是世界上最早宣布建立普遍利制度的国家。可见,在不同的国家,只有在社会保障制度共同规律制约下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即使在社会保障模式分类中划入同一类别,事实上也会存在着某些差别。
当然,考虑到任何社会能够提供特定保障的方式都会包括政府、市场、社区及家庭等,对社会保障模式的理解就不能过于简单化,因为许多国家虽然选择方式的侧重点不一(如有的强调政府为主导,有的更重视市场或社区或家庭的保障功能),但纯而又纯的单一模式并不存在,从而大多是一种模式为主与多种模式混合在一起的格局。不过,我们仍可从各国社会保障实践出发,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特征将其划分为:
以英国及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以国家为主体的福利国家模式;
以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智利养老金制为代表、以个人帐户为基础并强调个人负责原则的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
以及由苏联开创、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实践,但正在逐步成为历史的国家保险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的改革潮流及各国的改革实践表明,单一模式将不再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制度基础,不同模式的混合并在一国或一地区范围内得到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明显的趋势。
一些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教训
迄今为止,全世界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已有160多个。客观而言,这些国家在建立和发展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然而,许多国家纷纷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事实亦表明,现代社会保障百余年来的历程并非只有令人陶醉的一面,它同样有着一些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教训:
第一,单方包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注定是难以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一些发达国家包办社会保障,导致福利高速膨胀,社会保障开支占其GDP的比重高达20%以上或占财政预算的40%以上,这些国家只能依靠征收高税收来维持高福利,即使如此,仍无法使社会保障收支趋向平衡;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保险制亦均以牺牲经济效率并不得不彻底变更传统保障制度而告终。同理,社会保障若由企业包办,生产可能便遭致命打击;若完全由个人负责,社会风险便不能得到分散,社会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因此,许多国家的实践,均已证明或正在证明单方负责的社会保障制度注定是无法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各国均应当汲取的一个深刻教训。
第二,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助长国民惰性,并使生产成本增高,影响国家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近十多年来为促使本国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做着削减或调整社会福利的尝试,亦表明了社会保障水平太高及由此带来的某种负面影响。如英国曾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现在日益没落,其中"从摇蓝到坟墓"式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不能不说是一个致因。
第三,社会保障的不足亦会严重妨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表明,研究社会保障不能仅仅注意已经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能仅仅看到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所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还应当注意到那些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保障严重不足的国家,因为这些国家所出现的严重社会问题或政治危机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亦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如下结论:如果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要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并且不可能成为工业社会的一名合格成员。因此,不能把社会保障简单地看成是国家的一种负担,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使效率与公平保持有机结合的必须机制,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须手段。
社会保障改革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20世纪80年代掀起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浪潮,绝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终极,而是将适应时代的要求而更加理性地得到发展。
针对公共福利支出膨胀并导致财政危机,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日形庞大而逐渐演化成官僚机器的现象,发达国家在维护现行制度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纷纷将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必要的发展手段。
全面考察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可以发现正呈现出如下一些发展趋势:
第一,尊重本国国情。如西方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不仅率先建立了相应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在不断地修订、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则不再简单地模仿发达国家的做法,而是走出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
第二,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并通过修订立法和完善政策来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化。如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财政危机因政策的及时调整而得到了缓解,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快了滞后发展的社会保障建设步伐,客观上均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而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一些国家以更新的姿态迈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制度模式走向多样化。对世界各国而言,社会保障统一模式或由少数几种模式来决定的时代已经过去,多样化成了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走向发展的重要规律。它主要表现为项目体系多样化、管理体制多样化、实施方式多样化、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化和社会保障支出渠道多样化等方面。
第四,责任共担机制正在普遍得到确立。国家包办社会保障已经被证明是缺乏效率和不可持续发展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机制的产生,正是社会发展导致家庭及个人责任承受能力弱化,以及市场机制"失灵"的结果,但政府也不能因此放弃自己的责任。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的政策取向,都是建立合理的责任共担机制,即由国家、企业、社会、个人共同分担起社会保障责任,各方通过参与费用分摊、参与社会化管理、参与提供相关服务等来尽到自己的责任,这正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五,适度引入私营机制,以减轻官方系统的压力并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效率。英国、瑞典、智利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促进社会保障系统的私有化改革。然而,社会保障改革也不能走向私有化与个人负责的极端,如果这一公共领域完全转变为私有化并由自由市场来调控,则必然失去社会保障的本源意义及其责任共担、互助互济机制,这种改革不仅隐含着牺牲公平、潜伏危机的社会风险,而且必然使一些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成为一种有违社会发展进步潮流的倒退。因此,需要强调的是适度引入而不是滥用私营机制。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2-02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1]。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 [2]。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卫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 [3]。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4]。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5] 。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6]。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农村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7]。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叶红心.当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探析[J].河南农业,2009,(7):44.
[2]杨伟丽.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甘肃农业,2009,(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