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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发展水平 差异性 非均衡性 农村社会养老
论文摘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结构及社会化程度,我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农村东中西部收入及各地区内农民收入差距明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区分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分别进行设计,建立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索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地区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起各地都在积极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制度设计缺乏可行性,总是问题多多或中途流产,以致1999年国务院中途叫停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设计、建立与地区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从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等方面着手,对我国建立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人。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中需要国家给予财政支持,实施范围愈广,保障规模愈大,所需要国家财政拨款愈多。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较大,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弱,其社会养老保障的规模、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在我国历年的国民收人中,消费基金一般占70%左右,而消费基金的大部分用于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的工资部分,只有大约占消费基金10%的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这一部分仅占国民收人的7%。而这部分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只有小部分被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小,只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种保险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受到抑制,也只能选择低水平的保险项目,无法选择高水平的保险项目,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表现为低层次性和不完整性。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有充足的财力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农民有缴费的经济能力,就可以选择高水平的保险项目,这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会依据社会成员多方面的需求走向项目齐全化和体系完整化。我国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财力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仅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是反映其模式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筹资的社会化、保障对象的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主要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当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农民支付能力高,保障模式水平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资金来源渠道多,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的覆盖面宽。如瑞典模式,其社会化程度较高,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实现了保障对象社会化;在资金来源上,实行个人和企业纳税并与国家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筹资的社会化;在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上,普遍采用了基金化、经营化、货币化的方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因而其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筹资渠道也比较单一。
二、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1.我国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大多数农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城乡差距逐渐拉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4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纯收人9 42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仅为2 936.4元,由此可见,与城市相比,农村居民人均收人水平还相当低,而且差距显著,因此,不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建立不同于城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农村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平均收人差距明显
党的之后,针对当时的国情,我们党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1978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收人水平基本持平,但进人1985年以来,地区收人水平差距逐渐拉大。从表中可以看出,西部和中部发展相对较慢,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1985年,东部农村家庭总收人为西部地区的142%,2004年达到169%(见表2)。
3.各地区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不断拉大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也在不断拉大,收人分配极不均衡,低收人农户与高收人农户的收人差距进一步扩大。按农户人均收人水平进行5等份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 0,6 ) ,2001年高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比为6.76:1(以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为1),2002扩大为6.88:1,2003年进一步扩大为7.32:1(见表3)。
由上述可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许多省市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农民的经济实力也较雄厚,与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水平还很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在目前不可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只能进行分类设计和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物质基础,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这种经济主导性规律是导致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的支配性规律,其内涵是农村养老保障实质是一种经济现象,其保障的非均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一般而言,农村不同地区,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而落后的地区则相反;农村同一地区,收人愈高的群体,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反之亦然。
三、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
从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应积极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参照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做法为:
1.保障项目多样化
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生活比较富裕,观念也比较开放,除了基本生活以外,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更高的需求,在保障标准上,可以多设定一些档次,并适当地提高每个档次的水平,以适应发达地区农民的保险需求。
2.加大集体补助与财政支持比例
经济发达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大发展,集体经济的厚实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承担部分农民养老保险的保费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对改善当地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对农民养老问题却很少投人,多为直接的现时支付,应该利用集体经济这一优势条件,加大农民养老的集体经济支持力度。同时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当地财政很少支持,保障制度抗风险能力很脆弱,必须从制度上规定连续性向基金注人适量财政资金,加大基金的公共积累水平。
3.规范缴费基数,实行与城镇一体缴费
以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人作为缴费基数,以与农村劳动力的收人状况相适应,一方面保证征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实现保障与生活水平的对等性,缴费率与城镇一致,实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
4.向农民开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税,实现农村社会养老的“社会性”
将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障税,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困难和参保群体不稳定性问题,开征保障税在实现扩面的同时,更能强化征缴,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基金的征收和稳定。
5.健全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发达地区的保障资金的各种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投资的机会较多,应该健全机制,有效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济欠发达地区是指收人水平介于贫困与富裕之间的地区,这类地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据的比例较大。从收人水平角度而言,是介于贫穷与小康之间的一种收人水平和生活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农业的产业结构有所调整,收人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这表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已经走出了贫困线,但还没有达到富裕阶段。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区域内部经济差异也很大,不完全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
欠发达地区应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欠发达地区以家庭养老为主体是指在条件不具备或不适合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暂不普遍推行农村社会化养老,当一些地区满足了社会化养老条件后再实施,以及在一些已经满足了实行社会养老的特殊人群中率先实施社会养老。欠发达地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基本原则
欠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在保障标准上,应坚持宜低不宜高,以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切忌保障水平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给国家造成困难和负担。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与财政支持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定要建立监督机制,增强透明度。由于欠发达地区投保档次一般较低,每年收取保费较少,因此,其各级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应由财政拨付,其办公费用,每年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县管理处统一提取,分级使用。
3.优先保障重点对象
欠发达地区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社会保障能力和群众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对象的原则,包括五保对象、残疾人、优抚对象、特困户等,这对于稳定社会,促进欠发达农村经济发展,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国防建设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养老
我国农村经济落后地区所占比例比较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贫困线的标准为206元,在此线以下的低收人农村人口有1.125亿,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4.8%,到2004年农村贫困线的标准为668元,在此线下的农村人口有2 610万,贫困发生率为2.8%,其中东部地区人口为374万,中部地区为931万,西部为1 305万。农村低收人人口为4 977万,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东、中、西部低收人人口分别为837万、1 744万和2 396万。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主要表现在生产方式原始,生产手段落后,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的收人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收人低,消费差,投人少,自我发展能力弱,生活困难;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低,仅能维持最简单的消费。由于收人水平低,有限的收人全都用于生活消费,决定了其生产的低投人,导致了自我发展能力弱。
一、以现代社会的特征认识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公民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制度。
按照中国首次发表的社会保障白皮书,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架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社会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在社会保障主体结构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我国社会保障现状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一个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架构初显。有过失败的苦涩,也有成功经验的积累。我们总结出,只有实事求是的从我国国情出发,才真正建立起并逐步完善适合我们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取得的成就
(1)社会保障的中国特色由朦胧走向清晰。“十一五”期间,“全民社保”、“统筹城乡”、“以人为本”等理念勾画出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新格局。新农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城乡社保制度多管齐发,遍地开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保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制度设计科学、管理服务高效、人人享有保障”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确定。
(2)制度建设步伐大、快、稳。“十二五”规划提出新农保五年内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浮出水面。“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相继出台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新农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办法或业务经办流程等,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和积极的探索。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开始接轨社会实践。内容涵盖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个社会保险险种,98项法律条文规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全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体系日趋完善。
(3)社会保险体系运行良好,成绩有新突破,“以人为本”的理念得以贯彻,政策普惠民生。
截至2010年底,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7亿,医疗保险4.32亿,工伤保险1.62亿,失业保险1.34亿,生育保险1.23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加上新农合,总人数超12.6亿,新农保参保人数达1.43亿。
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七次调整,全国人均每月近1400元。新农保试点地区已有3400多万60岁以上农民按月领取了政府发给的最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
2.我国社会保障仍然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
(1)体制分散、多头管理。按照国际的通常理解,以及中国社会保障白皮书,我国的社会保障除了五大保险外,还有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以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看,五大险种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救济救灾、最低保障等职能在民政部,与医保改革相关的医院管理则从属于卫生部。社会保险内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救济救灾、最低生活保险与五大险种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前者标准线与受益人享受后者险种的待遇密切相关。所以,社会上出现的“大民政”“大卫生”“大社保”质疑声音其实反映了目前政出多门,沟通脱节、体制分散的现状。
(2)社会保险法制不硬,亟需相关法律配套。《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被喻做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让广大社保工作者体会到了有法可依的欣喜。我们不否认《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意义,但它客观上还存在不足。如第十一章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刑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犯罪的条款仍是空白,依然是缺法可依。
(3)社会保障覆盖面仍需扩大,基金筹措困难,基金缺口已经出现。根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统计数据,城镇职工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率91.4%,医疗保险参保率92%,失业保险参保率85%,工伤保险参保率79.4%,生育保险参保率61.5%。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保基金保障能力,还有很多工作去做。基金缺口也面临沉重压力。以2010年养老保险数字统计为例:收缴13000亿左右,支出10000亿左右,累计结余15000多亿。仅仅一个上海,每年社保资金缺口就在百亿以上。支出增加的速度要快于收入增加的速度。社保赤字现象必须引起关注。
3.社会保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
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面临的挑战是:
(1)人口老龄化。按国际通行标准,2009年起,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以大城市为例,上海、北京、广州的老龄化率分别为22%、15%、13%。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每年递增速度以6%计算,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老龄化达到高峰,城镇养老、医疗费用负担会进一步加重。
(2)城镇化。我国城镇化率将以每年1%的速度递增,转移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将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程度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者需求的压力非常大。
(3)就业形式多样化。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改革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重点。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主要渠道。传统的以单位、固定职业、固定从业地点为本 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城镇居民保险、新农保、新农合等有益尝试亟需试点和全面铺开。
三、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因素
1.法制因素。法制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目标之一。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国社会保障的根本和基础。法律制度的内容决定着哪些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可以享受怎样的社会保障。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共享社会保障成果,目标是享受全民社保。
2.经济和人的因素。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国民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我国又是一个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整个社会面临未富先老的尴尬境地。这就决定了我们目前的发展方向只能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3.文化因素。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文化形态或是意识形态也产生着深刻变化。文化代表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根源于社会的文化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影响社会保障的方式、内容。
4.区域因素。区域块状分割,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生活习惯、生活质量和生存状态,从而决定了对社会保障不同需求和需求的不同内容。我国地域广阔,差异性更加明显、趋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灵活性和多元化形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四、社会保障法律完善破题
1.在加强法律支撑的同时继续完善综合立法。一是修订刑法,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结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诈骗公司财务罪有关规定,挪用和欺诈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借鉴英国社会保障法中反欺诈规定,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增加《社会保险法》的强力法律支持。二是加快从分散立法模式向综合立法模式转变。在现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法》,在理顺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层次和关系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制度并轨。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多轨制度先并轨为公职人员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三轨。在此基础上弱化差距,最终形成统一的国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既要实现政策的全覆盖,更要做到待遇如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的大统一。消除公民之间的制度性原因产生的差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释放农村消费潜力,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
关键词:经济法 功能 发展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史
总体来看,我国经济法的每一次发展都离不开以经济大发展为目的,无论我国的经济法在过去的数年里有多大的变化,始终有一点是不会改变的,即经济法必须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以实践为基础,必须服从国家当时的经济政策。
1、1979年―1985年
党的以来,我党把国家的工作中心放在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此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才刚刚起步。这段时间,有大量外国经济法学说被我国引用,并开始研究价值,原则,调整对象,主体地位等这些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此外,还出版了一系列经济法著作。
2、1985年―1992年
自从1986《民法通则》正式颁布以后,彻底分清了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混淆,然而,却没有分清楚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应该重新探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另外,如《计量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这些经济立法开始崭露头角。
3、1992年―现在
党的十四大召开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转向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因此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在这一阶段取得了中国经济法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进步。
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功能
(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功能
从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经济法的最主要功能是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是不能自我调节这种缺陷的,而需要经济法的作用来加以制约。经济法对我国经济的干预不仅体现在预防和弥补市场缺陷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将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到实处,彻底保障市场竞争的秩序。只有市场竞争井然有序,我们的基础生活才能得到安定。
(二)、信息传递功能
经济法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就是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经济主体能够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缺乏信息的传递,每个人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无法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结果很难达到经济利益的均衡点,要想实现经济市场上总体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通过信息的传递,知己知彼,在博弈的过程中发展自己。
(三)、扶持市场发展的功能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主体多元化特征,要想使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就必须把握好每一个市场主体,努力扶持市场上的失败者,救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培养大部分市场竞争者的参与意识。在我国,
经济法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是关键,改善经营管理是目的。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建议
(一)、制定《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属于经济法领域的,《社会保障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此相适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它包括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项目,另外,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社会保障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制度等。因此,我国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建设更加重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二)、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
宏观调控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因为,市场本身是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要想保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三)提高经济法的实施效率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严重。一部法律有没有用,不仅要看制定的好不好,还要看实施的效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出很多。因此,努力提高经济法的实施效率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必须切实抓住机遇,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 《浅析经济法的功能》祁靖.法制与社会, 2009(2).
关键词:三农;制度;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农民收入与城市居民收入相比水平低、增长慢、波动大,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因此,研究和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民的收入由于受到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制约而增长缓慢。
1、户籍管理制度。农民收入低,源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背后,隐含的是长期的行政控制而导致的城乡居民对国民财富的分配不均和对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这种不均和不平等,体现在城乡居民的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子女教育、文化设施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权益保障的不平等上。
2、劳动就业制度。我国在劳动就业制度的安排上,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下的劳动力市场。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力资格,不能获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劳动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3、生产经营制度。农业生产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产业化经营的实质就是要用市场化的理念发展农业,要用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工厂化种植和养殖。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产业经营中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服务体系不完善,组织化水平低。
4、资金融通制度。我国农业金融体制僵化,投资机制缺失,受财力限制,政府支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我国农业发展资金不足,减缓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步伐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
5、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将农民包括在内,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是被排除在外的。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的社会保障处于一种近乎缺失的状态。
二、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对于这样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户籍管理制度创新。要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以身份证、出生证为主的管理办法,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户口附加条件,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会功能,加快实施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措施,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和政策。强化人口信息化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的应用和大面积联网促进户籍管理改革,提高户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建立统一的、现代化的全国户籍管理信息网络创造条件。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实现户籍管理法制化,同时做到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户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户籍管理的力量,使户籍制度改革既有法律保障,又有组织保障。
2、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要以市场化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首先,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分散经营、集体经营和股份制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区别只是要素的组合方式不同,真正影响利益分配的是不同组合方式下的产权占有形式。因此,在产权归属明晰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要素组合方式可以更好地提高经济效率;其次,在明确各要素归属的基础上加深土地分配和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例如,在使用权的分配中引入拍卖机制,使土地的分配更符合市场效率,集体利用再分配方式保障社会成员的公平。培育以集体和农民为交易主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重新定位政府在该市场中的角色,减少政府利用土地审批权对农民和集体利益的侵犯;最后,完善保护产权的保障体系。依法保护农民的收益权是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国家应通过立法和加强执法使农民的权益免遭侵犯。
3、劳动就业制度创新。如果只有城市经济的发展而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所以,科学发展观要求城乡统筹发展。沿海地区城市的快速发展事实表明,进城农民越多,城市发展越快,新增就业岗位也就越多;新增就业岗位越多,城市居民收入增长也就越快。农民进城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要改变“农民进城会抢城里人的饭碗”的片面认识,打破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在政策上、制度上的界限。以劳动力素质作为就业的主要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当前,要抓紧消除对进城农民务工的种种限制,清理收费项目,善待农民工,使他们在城市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能够获得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4、生产经营制度创新。农业是一个世界公认的弱质产业,要改变农业的弱质性,必须进行生产经营制度的创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是这种创新的必然选择。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是“”,这种经营制度尽管在改革初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创造了世界农业发展史上的奇迹。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奇迹”的发生是建立在改革前农业生产效率极度低下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方式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是不相适应的。我国现在的农业生产力和改革初期相比,已经有了极大提高,应该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生产力新的要求。创新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要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完善农业产业结构,使农业真正按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经营。当然,这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农村工业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5、资金融通制度创新。改革和创新金融体制,拓宽发展农业的融资渠道。首先,要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改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行政主导倾向。同时,要制定规则,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培育大批名副其实的合作性农村信用社,以建立一个功能多元化、机构布局合理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次,要营造农村信用和资本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对农业的顾虑,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农业投资机制,消除体制对投资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使投资者对投资农业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最后,建立农业外资金投入农业的稳定收入机制。当前,我国政府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农业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情况下,农业外投资者和广大农民一样,投资风险莫测,进而缺乏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要解决农业投资不足问题,政府就必须着力建立完善、明确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以使农业外资金投入农业也能得到社会平均收益。
6、社会保障制度创新。要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还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竞争起点的公平。为保障市场竞争的持续和经济、社会的安全,必须逐步建立和健全确保农民增收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把失去土地已经市民化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其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其优先和重点项目,建立与城镇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多方筹集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中要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特别是要从农民对国家所做的财政贡献和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而转移的收益中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科学发展观要求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每个公民有平等的发展权,我国二元化的制度设计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实现农村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消除不合理制度对农民增收的制约,真正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河南辉县市委党校)
主要参考文献:
[1]高煦照.农业产业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经济,2007.1.
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只是一味的谈理论,要在实际工作中讲究工作的针对性,只有进行充分地调差才能做好社会保证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调查工作以后,就要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针对性的疏导工作。如果所调查的是思想方面的问题,就要对其进行实质的思想教育,如果是实际的工作问题,就要进行针对方面的解决,并针对被教育者的性格采取合理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要与群众进行实质上的交流,以便更加利于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
二、加强社会保障思想政治工作要有群体性
1.解放思想,创新方法
要做好社会保障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对群众有正确的思想指导,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对自己的思想进行解放,拜托传统的思想束缚,扔掉不切实际的口号,要树立新的观念,从实际的社会情况出发,在处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时,要实事求是,对自身的思想进行解放,对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进行创新,改变不符合实际的做法,最后对社会保障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创新。要充分的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学习,并对思想工作进行实际的探索,探索出新的方法进行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社保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
2.建立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体系
在对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体系进行研究时,要保证有前瞻性和先导性,从而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体系能更好的为实践服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还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宣传,人们的社会保证意识也需要本质上的加强。因此,要想保证社会保障思想政治工作能顺利进行,就要进行广泛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广泛研究,并形成更加科学的理论体系。只有建立科学的思想政治理论体系,才能将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进行本质上的提高,才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先进性的教育活动进行结合,制定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从自身做起。领导如果能参与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就能使目标更加的明确,并能对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及时的纠正,从而调动其他人员的积极性。其次,领导要将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细化,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从而真正的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领导要与实际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交流,对群众的生活真正的做到关心,并实时的总结群众所关心的问题,真正的为群众办实事。
4.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要想保障思想政治工作能顺利进行,首先就要保证要拥有一个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要保证这一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是非常好的,尤其是这个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队伍中每个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并进行实践锻炼,将综合素质进行本质上的提高。另外,从根本上讲管理进行优化,提高队伍中的每个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逐步形成统一领导、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并培养出工作能力过硬和综合素质过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5.进行合理的形象教育
要想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求党员干部起到带头作用,起到模范作用,只有党员干部能更好的起到模范作用,才能为大家起到合理的形象教育。只有始终做好自身的工作,为大家起到带头的作用,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全心全意的为人们服务,成为大家的一个榜样,才能激励跟多的社会保障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能顺利的开展。
三、加强社会保障思想政治工作要有情理性
关键词: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其发展与改革受到多方关注,党和政府着重提出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青岛市的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在缴费方面分别设立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者相互结合,采用社会化管理方式,要求企业、员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早在2003年,青岛市便着手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参保人次已达四百三十万人次,统筹层次为区(市)级。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已覆盖八十余万人次,统筹层次与前者基本一致。这两项制度自建立以来,所涵盖的参保人群范围不断扩大,累计已有五百余万人次参加。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用、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问题,大幅提高了这两项制度的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了威胁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医疗改革措施实施以来,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高于四分之三,使城市与农村参保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大大降低。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
(一)完善管理体制,减少运行成本的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分别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的补偿支出等环节若要顺利完成,都需要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劳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衔接机制不成熟,使得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混乱的管理不仅增加了管理费用,也容易导致各个部门在工作中各行其是,难以相互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成本。[1]因此,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必须建立统一的部门主导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机构与信息交流平台,从制度运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利用各方的有利资源,实现在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降低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破除城乡壁垒,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两种身份设置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 。这种差别对待的医疗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势必要对城乡居民这种不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收入分配转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对特定群体造成的损失。我国发展至今,各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不容忽视,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分配情况亦存在较大差别。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阶层而言,医疗保险覆盖率更高,相关政策也比较完善;而对于更多的底层人群而言,医疗保险制度并未解除看病的后顾之忧,基本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易因看病问题陷入贫困,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对于城乡居民采取相同的筹资补助标准,将城镇与农村的差异从制度层面消除,有利于减少由身份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保证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的权益,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在这两项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就医者在所规定的医疗机构所花费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代为支付,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在患者就医看病的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了解交易信息的多少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医生在比患者掌握更多的如治疗方案、风险、费用等相关信息,从而可能依靠信息上的优势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诱导,引诱患者过度消费。医生发挥着患者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双重作用。[3]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医生就可能发生“诱导需求”、“开大处方”等牺牲患者利益,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内在要求。
二、 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覆盖人群与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在本市辖区内未参加工作的城镇居民。根据缴费人群的不同,其对应的筹资标准有所差异,个人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比例亦不相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900元[]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BHDG1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900元[]
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参保人若是来自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职工的家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1)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来确定,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为重点,不建立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与使用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对医疗保险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各界也可自愿捐助。
(3)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者三项制度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同实施。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在个人、家庭缴纳相关费用的基础上,除政府给予补助外,社会捐助亦成为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之一。
(2)城镇居民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是否参保,参保居民获得的补偿不因住院病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也报销。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悉数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费用用于支出管理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卫生发展史上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其未能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以及其本身存在缺陷,从鼎盛走向衰落,广大农民的医疗风险要靠自身承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相当突出。[4]2010年,青岛市拟出台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筹资额度、分担比例、报销比例等问题首次得到明确。新农合制度要求个人与政府按照比例承担参保费用,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筹资标准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由政府出资。住院医疗费用需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过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不足四成。参保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原则上应当是户口为农业户籍的居民,改革进行过程中,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业户籍居民。农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应随其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制度。在三项主要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居民只能据实选择一项参加,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转化。
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而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突出特点便是政府负担大部分医疗保险费用,突出了地方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另外,在保障机制上坚持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大大降低了参保居民因看病而陷入贫困的风险。在管理体制上,提高了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传统的合作医疗在统筹保险资金时一般以乡或村为单位,新农合则上升到县一级的层次。各地纷纷成立专门的医疗管理机构此项工作,增强了政府在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目前,没有统一的文件对两项制度加以规定,参保与否全凭居民自愿,使得这两项制度的执行缺乏强制力,相互之间转换、整合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各地主要根据中央政府的医疗卫生政策进行统筹城乡医保的实践探索,或为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重点与关注点集中于当时的突出问题,这样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长远的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并不明确,在无形中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也不利于进一步整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工作。其次,部门间对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划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与国家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宏观背景不协调。这两种制度的区分固化了市民与农民的身份,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如何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或由哪一个部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青岛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覆盖范围方面的整合
要在覆盖人群的范围方面实现整合,首先就要打破城乡之间所存在的界限,破除城镇、乡村户籍之间的壁垒,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政策范围内。改革开放初期的部分社会政策片面地适应工业化战略而忽略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些政策长期运行,使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日益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局面。目前很多地区对此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参保人在户籍界限方面的限制,允许参保人员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选择,但在覆盖范围方面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重叠、疏漏现象。由此可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改革逐步打破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整合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参保问题,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受到损害。[5]并通过持续增加财政补贴力度,改善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方面的整合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应当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在制定政策市可以考虑设立多个缴费层次,由参保者自行选择,每一缴费层次对应相应的待遇标准。在结合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原缴纳费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情况 ,可以采取分层的原则,制定不同的缴费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人群的需要。青岛市地处沿海开放地带,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发展一直保持良好态势。根据《山东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中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三万元,较上一年增长12.5%;农民人均纯收入13990元,实现了13.1%的增长。但也比较容易看出其城乡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才能消除制度并轨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三)管理机构方面的整合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即由哪个部门来主管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则是需要优先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青岛市新农合管理方为青岛市卫生局,而人社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方;另一方面又要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财政支持。[6]身份的重叠使卫生行政部门难以有效制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患者权益的行为倾向。本文认为应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更符合医疗保险职能的对口管理原则。首先,在长期工作中社会保障部门具备了丰富管理经验,锻炼出一支高水平、高效的工作队伍,对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其次,更为关键的是,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管。这样更有利于严格管理医疗机,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合理地调整组织框架,整合不同机构的功能,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整合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运行机制方面的整合
统一管理办法、经办流程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定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目录。整合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统一的运行机制,实现“归口管理、资源共享、一卡结算”。[7]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将原有分属不同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组织开发统一的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信息系统网络化全面管理,注重接口的标准化和系统的可扩展性,建一个科学、高效、可选择、可转移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平台;重视和加强医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相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吸纳业务与管理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加入医保队伍,增加稽核检查力量;在基金的管理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恰当管理、运营并合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监管。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有助于解决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收费水平设置不统一、报销过程繁琐和缺乏流动性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侯小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J].湖湘论坛,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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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阮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4]邓大松,胡宏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建议方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6]袁晶.基本医保会科学版,2012(2).
关键词 城乡关系;“城乡一体化”;城市化
1.在现实实践基础上,重新解读有关城乡发展问题的概念
纵观我国社会发展的历程,自从城市产生以来,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贯穿社会发展的主线。城市与乡村即使在二元分割体制下一直都维持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策的关注点不同,导致二者发展程度的差异。
“城乡一体化”,通常指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体制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规划上协调、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是对早期“城市化”内涵的具体化、明确化和时代化。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城市化”的片面理解,使得其内涵发生了质变,“城乡一体化”的提出无疑使“城市化”的真正内涵得以诠释。“城乡一体化”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或者说一个题目、两篇文章。既要注重在“乡”字以外做文章,坚持推进城市地区的“城市化”、“工业化”,更要紧紧围绕“乡”字做文章,积极推动农村“城市化”、“工业化”。
2.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对策研究
(1)坚定不移地推进大中小城市的“城市化”,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中外城市发展史证明,大城市有着难以替代的规模效益、聚集效应和辐射功能。1在处理城乡发展中,城市经济改革发展应占主导地位,这是由城市化历史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城市化水平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要继续坚持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重点建设省辖市,带动县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并不是要重农抑城,依然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城市建设提供劳动力。实际上,“膨胀病”和大城市并无必然联系,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为因素、管理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把发展重点放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上,放在提高城市质量、提高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上。要转移、压缩、改造传统产业,扩大先进产业与产品的创新与发展,培育大城市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带领中国经济走向世界,走出一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2)着眼整体规划,统筹城乡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和布局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前提。“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形成城乡互动共进、融合发展的格局。
2.1 破除体制障碍,构建长效机制
总书记强调:“推进体制创新,是解决经济社会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2”制度的不健全不合理是城乡二元体制长期存在的关键。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为顺利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措施增添动力和活力。立足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建立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继续深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制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转变、金融组织向农村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产业发展向农村辐射、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服务和事后问效,切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它不仅对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影响。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坚持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遵循国家对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规律。1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农村,同时要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建设用地和非农产业用地等。
2.2 加大市场运作力度,实现城乡产业均等化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理应是农村经济的支撑,它是农村经济进行技术改造的物质基础,决定着农村经济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工商业为满足城乡人民需要提供各种消费品,工商业、服务业是城乡积累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农村农业现代化,必须大力发展多种产业。1)实地考察当地的能源、资源、劳动力、交通等因素,积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当地投资兴业,逐步做大做强,适度发展企业群;2)根据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鼓励城乡居民探索建立投资有限公司,引导集聚社会资金建设农村;3)提高农村原有的农药供药商科学管理的能力;4)对农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公司制农业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建立以农业公司为主导,以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 向,集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生产组织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农民可以通过自办或入股农业公司成为企业股东。
参考文献:
[1] 阎书钦. 从机械化到工业社会――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知识界对工业化内涵的阐释[J]. 河北学刊,2008,(01).
[2] 李怀. “城中村”研究的三种视角[J]. 广东社会科学,2006,(03).
[3] 张永谊. 切莫误读“城乡一体化”[J]. 中国发展观察,2010,(09).
【关键词】保险业 新型城镇化 影响
一、新型城镇化对保险业影响
新城镇化发展规划中,全国近百余县欲撤县设市,这将提升保险空间,甚至有专家预测,至2020年,寿险市场规模可扩大两倍。这说明新型城镇化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瑞士再保险最新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城镇化对于保险公司具有显著影响。相关实例证据显示,城镇化与保险支出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即城镇化水平升高与保险产品支出增加同时出现。过去几十年,中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城市人口对农村人口的比例从1980年的19.8%增至2011年的50%以上,因此可以预期中国的保险支出也将取得增长。虽然其中未完全解释不同地区之间保险深度的差异,但是显然未来在城镇化最突出的中国内陆和西部地区,保险可能会取得进一步强劲增长。
(一)何为城镇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在考察中对“土地城镇化”提出了批评,再次强调新城镇化的核心要义应该是“人的城镇化”,不能是简单的土地城镇化。国务院总理多次表示,“新型城镇化不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由‘乡’到‘城’的转变。”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所长肖金成指出,新型城镇化关键还是要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二)城镇化带动保险需求。
国内保险发展史表明,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保险密度提升5个百分点;若2020年城镇化率上升至60%,则目前寿险市场可扩大85%。实际上,目前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只有35%,至2020年2.2亿城镇流动人口可市民化。由于目前城乡居民收入相差2.5倍,保险消费差距更是高达9倍,因此市民化后,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将从35%上升到60%,2020年寿险市场规模可扩大近2倍,达2.8万亿,寿险保费年均增速12.4%。市民化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保险消费将会再提高。
(三)新型城镇化重构保险体系。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保险业为全国16个省区市的129个县经办新农合业务,服务人群达3147万人,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0亿元,向2377万 人次提供了大约35亿元的医疗保险保障。此外,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超过了2000亿元,97%以上的企业选择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目前已有 100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健康商业保险业务,备案产品超过2000个。目前来看,保险业在经办新农合、新农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丰富了社会保障体系层次。
(四)城镇化建设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目前保险资产80%以上配置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上,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水平不高,收益率整体较低;城镇化建设将驱动债券市场发展。
二、保险业对新型城镇化的影响
保险作为市场化风险转移的机制和社会的户口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保险行业可充分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助推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升城镇化建设质量。
(一)投融资体制的优化。
城镇化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巨大,而商业保险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创新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形态当属题中应有之义。有研究表明,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至少需要10万元,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需求将增加5.9个百分点。但与此同时,城镇化建设资金具有投入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高、资金回收慢等特点,必须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据保监会预计,按照目前我国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和发展趋势,到“十二五”期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股票等方式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总体规模将达到6.12万亿元至7.14万亿元;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方式,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总体规模将达到1.02万亿元至2.04万亿元。
(二)养老体系的优化。
新型城镇化所要求的不断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内涵,也就意味着城镇化进程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保险企业在促进养老体系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和潜力。一方面,保险企业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品牌传播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另一方面,长久期保险资金能够与养老产业较长的投资周期相匹配。养老体系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将有效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三)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将带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升级,特别是随着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健康、养老等问题的关注程度会越来越高,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
(四)带动其它险种发展。
新型城镇化发展还将推高生态环保的水平,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增长将会迈上一个新台阶。而人们收入的增加、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无疑会带动家财险、机动车保险等有效需求的增加。苏黎世保险对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前景就非常乐观,该公司亚太区财产保险首席执行官陈志宏就认为,由城镇化带动的财产保险、个人意外险成长率将非常可观。
总之,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城镇生产生活方式,保险与城镇化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要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劳动关系 情况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6-0249-01
一、劳动争议的类型
1.1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尤其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较为突出,纠纷较多。
1.2 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
1.3 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本外,还经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在权利、义务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乡镇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如一边倒合同、生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1.4 劳动者辞职引发的巨额赔偿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主要特征
2.1 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升幅日趋增大
根据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2010年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917件,较2007年的3825件增长了123.77%,是后者的2.24倍。
2.2 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
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劳动关系多样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争议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
2.3 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
在当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占劳动争议纠纷总量的50%以上,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尤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剧烈变动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权,是社会敏感问题,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三、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
3.1 劳动关系利益化
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暴发增长。
3.2 企业的不规范管理
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②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③企业改革的不规范操作。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
规范,宣传不到位,不断引发集体上访,有的企业甚至以资产变现难为由,采取拖延赖帐的办法,扣发补偿金或安置费
3.3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
3.4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薄弱
劳动监察是政府运用行政职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
3.5 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具有与企业进行内部协调的职能。政府设置的工会机构仅仅是进行宏观管理,真正参与劳动者的维权活动较少。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外资企业、新建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大多未建立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解决。